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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9年度清字第13345號
移 送機 關 臺南市政府 設臺南市○○區○○路0段0號
代 表 人 黃偉哲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郭雪珍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前科長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臺南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
郭雪珍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事 實臺南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被付懲戒人郭雪珍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
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郭員前於本府文化局文化資源科科長任內(已於103年5月1日退休),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明知於如證1附表所示之出差日期,均已搭乘由該局司機邱○○駕駛之公務車至如證1附表所示之出差地點辦理如證1附表所示出差事由之公務,仍於如證1附表所示之請領日期,登入電腦人事差勤系統,填報不實之出差旅費報告表,由不知情之文化資源科科員李○○彙整,將此不實事項填載於該局差旅費彙整表後逐級層報由不知情之該局人事室、會計室、機關首長等相關人員審核,使上開人員陷於錯誤,而依填報之金額如數核發,郭員因此合計詐得新臺幣5,826元,足生損害該局出差旅費核發之正確性。
嗣經郭員向法務部廉政署自首,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
核其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二)郭員前述行為,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主刑部份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參年。
褫奪公權壹年。
已繳回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伍仟捌佰貳拾陸元均沒收。」
二、查郭員之行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其應受懲戒之事實甚為明確。
因此,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及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證據清單(均影本)
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11月27日106年度訴字第1253號刑事判決。
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1月2日南院武刑盈106訴1253字第0000000000號函。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郭雪珍自民國99年12月25日至103年5月1日止擔任臺南市政府文化局(下稱文化局)文化資源科科長,負責辦理臺南市內各博物館、地方文化館、月津港、鄭成功文物館等之展覽、規劃、採購、佈展及其他交辦等業務,明知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第1項規定:「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捷運等費用,均覈實報支;
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
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竟仍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明知於如附表所示之出差日期,均已搭乘由文化局司機邱俊傑駕駛之公務車至同表所示之出差地點辦理公務,仍於如附表所示之請領日期,在文化局登入電腦人事差勤系統,填報不實之出差旅費報告表,由不知情之文化局文化資源科科員李伊蕙彙整,將此不實事項填載於文化局差旅費彙整表後逐級陳報由不知情之文化局人事室、會計室、機關首長等相關人員審核,使上開人員陷於錯誤,而依填報之金額如數核發,被付懲戒人因此合計詐得新臺幣5,826元,足生損害於文化局出差旅費核發之正確性。
嗣經被付懲戒人向法務部廉政署自首,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廉政官詢問、檢察官偵查及刑事案件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據證人邱俊傑、王喬薰、王怡文、李伊蕙、葉奕昕、張瑞芬、凃淑玲證述明確,復有文化局107年3月30日南市文政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文化局加班費、差旅費彙整表、出差旅費報告表、派車單、文化局108年7月3日南市文政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南市市庫支出收回書、臺南市政府收入繳款書、(原)臺南縣立文化中心公務車00-0000調派使用車輛行駛里程登記表及車行紀錄查詢結果可佐,刑事法院因認被付懲戒人犯行明確,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判處被付懲戒人公務員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12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確定。
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53號刑事判決及109年1月2日南院武刑盈106訴1253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
被付懲戒人經本院通知未提出答辯,其違失事實,堪認明確。
三、按公務員懲戒法於105年5月2日修正公布施行,就發生於公布施行前尚未繫屬本會之懲戒事件,雖未如修正後之新法第77條對修正時繫屬本會尚未終結之案件,定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規定。
惟公務員懲戒案件係剝奪人民擔任公務人員一定之權益,與刑法對犯罪人之人身、自由及財產之權益加以剝奪,二者性質相近,為保護公務員免因法規修正而受到不虞之不利益,應有準用刑法第2條第1項所定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
況修正後之公務員懲戒法第77條對修正時已繫屬本會之案件,就實體法部分已明定應適用從舊從輕原則,比照其立法意旨,對新法施行前之懲戒事件,雖於修法施行時尚未繫屬本會,就實體上之事項自應仍有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本會108年7月24日法律座談會決議參照)。
本件違失行為發生於105年5月2日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施行前,於修正施行後之109年2月4日繫屬本會,有本會之收文章可按,依上說明,本件應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77條第2款之規定,即「應付懲戒之事由、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定,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但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者,依最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之規定。」
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本件應適用該法修正施行前第9條、修正施行後第2條規定,對被付懲戒人較為有利。
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事法律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之旨。
其行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及執行職務之信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雖已受褫奪公權宣告確定,為維護公務紀律,仍有予以懲戒之必要。
又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已足認違失事證明確,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77條、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及修正施行前同法第9條第1項第1款、第11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姜仁脩
委 員 邵燕玲
委 員 蘇振堂
委 員 吳謀焰
委 員 洪佳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玲憶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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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領日期│出差日期│ 出 差 事 由│請領交通 │填報不實│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
│ │ │ ├─────────┤費之金額 │之出差旅│ │
│ │ │ │ 出 差 地 點│(新臺幣)│費報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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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2 年1 │102 年1 │2013月津港燈節活動│46元 │附於刑事│郭雪珍公務員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
│ │月28日 │月11日 │場地勘查 │ │審理卷第│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
│ │ │ ├─────────┤ │41-42頁 │年。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陸元│
│ │ │ │臺南市鹽水區橋南老│ │ │沒收。 │
│ │ │ │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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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2 年2 │102 年2 │辦理新春活動水仙花│46元 │刑事審理│郭雪珍公務員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
│ │月26日 │月1 日 │雕展記者會 │ │卷第46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
│ │ │ ├─────────┤ │ │年。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
│ │ │ │臺南市鹽水區橋南老│ │ │肆元沒收。 │
│ │ │ │街 │ │ │ │
│ │ ├────┼─────────┼─────┼────┤ │
│ │ │102 年2 │辦理漚汪人故事館開│218元 │刑事審理│ │
│ │ │月7 日 │館場地佈置 │ │卷第47頁│ │
│ │ │ ├─────────┤ │ │ │
│ │ │ │臺南市將軍區漚汪文│ │ │ │
│ │ │ │衡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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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2 年4 │102 年4 │召開鄭成功紀念活動│322元 │刑事審理│郭雪珍公務員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
│ │月29日 │月9 日 │第二次籌備會(起訴│ │卷第52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
│ │ │ │書誤載為召開鄭成功│ │ │年。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肆拾│
│ │ │ │紀念館活動第二次籌│ │ │肆元沒收。 │
│ │ │ │備會) │ │ │ │
│ │ │ ├─────────┤ │ │ │
│ │ │ │臺南市安平區臺南市│ │ │ │
│ │ │ │政府 │ │ │ │
│ │ ├────┼─────────┼─────┼────┤ │
│ │ │102 年4 │辦理2013蔦瞰西拉雅│322元 │刑事審理│ │
│ │ │月24日 │文物特展布展事宜 │ │卷第54頁│ │
│ │ │ ├─────────┤ │ │ │
│ │ │ │臺南市中西區鄭成功│ │ │ │
│ │ │ │文物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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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2 年5 │102 年5 │洽辦2013博物館日活│142元 │刑事審理│郭雪珍公務員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
│ │月28日 │月13日 │動文創市集場地會勘│ │卷第57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
│ │ │ ├─────────┤ │ │年。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
│ │ │ │臺南市麻豆區總爺藝│ │ │肆元沒收。 │
│ │ │ │文中心 │ │ │ │
│ │ ├────┼─────────┼─────┼────┤ │
│ │ │102 年5 │辦理102 年度博物館│142元 │刑事審理│ │
│ │ │月17日 │日活動場地佈置 │ │卷第57頁│ │
│ │ │ ├─────────┤ │ │ │
│ │ │ │臺南市麻豆區總爺藝│ │ │ │
│ │ │ │文中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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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2 年6 │102 年5 │辦理月津港整體發展│322元 │刑事審理│郭雪珍公務員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
│ │月25日 │月30日 │會議(市長主持) │ │卷第61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
│ │ │ ├─────────┤ │ │年。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貳拾│
│ │ │ │臺南市安平區臺南市│ │ │貳元沒收。 │
│ │ │ │政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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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2 年7 │102 年6 │至秘書長室市長前往│322元 │刑事審理│郭雪珍公務員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
│ │月29日 │月11日 │日本平戶參加鄭成功│ │卷第64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
│ │ │ │誕辰暨故居落成行程│ │ │年。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陸拾│
│ │ │ │事宜 │ │ │陸元沒收。 │
│ │ │ ├─────────┤ │ │ │
│ │ │ │臺南市安平區臺南市│ │ │ │
│ │ │ │政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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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 年7 │辦理102 年本市地方│322元 │刑事審理│ │
│ │ │月4 日 │文化館訪視輔導 │ │卷第65頁│ │
│ │ │ ├─────────┤ │ │ │
│ │ │ │臺南市中西區臺南故│ │ │ │
│ │ │ │事館 │ │ │ │
│ │ ├────┼─────────┼─────┼────┤ │
│ │ │102 年7 │辦理鄭成功文物館建│322元 │刑事審理│ │
│ │ │月17日 │立數位典藏系統期程│ │卷第66頁│ │
│ │ │ │討論 │ │ │ │
│ │ │ ├─────────┤ │ │ │
│ │ │ │臺南市中西區鄭成功│ │ │ │
│ │ │ │文物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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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2 年8 │102 年8 │討論文化部委辦文化│322元 │刑事審理│郭雪珍公務員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
│ │月29日 │月9 日 │論壇文宣設計事宜 │ │卷第70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
│ │ │ ├─────────┤ │ │年。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貳拾│
│ │ │ │臺南市安平區臺南市│ │ │貳元沒收。 │
│ │ │ │政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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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2 年9 │102 年9 │討論103 年鄭成功文│322元 │刑事審理│郭雪珍公務員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
│ │月26日 │月10日 │物館館主題展事宜 │ │卷第74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
│ │ │ ├─────────┤ │ │年。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肆拾│
│ │ │ │臺南市安平區臺南市│ │ │肆元沒收。 │
│ │ │ │政府 │ │ │ │
│ │ ├────┼─────────┼─────┼────┤ │
│ │ │102 年9 │辦理文化部102 年度│322元 │刑事審理│ │
│ │ │月12 日 │社區營造南區研討會│ │卷第75頁│ │
│ │ │ │場佈置 │ │ │ │
│ │ │ ├─────────┤ │ │ │
│ │ │ │臺南市中西區台灣文│ │ │ │
│ │ │ │學館國際會議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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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2 年9 │102 年9 │辦理村落美學p.k.活│322元 │刑事審理│郭雪珍公務員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
│ │月30日 │月26 日 │動 │ │卷第76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
│ │ │ ├─────────┤ │ │年。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貳拾│
│ │ │ │臺南市安平區臺南市│ │ │貳元沒收。 │
│ │ │ │政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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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2 年10│102 年10│辦理協助林智信老師│322元 │刑事審理│郭雪珍公務員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
│ │月30日 │月14日 │迎媽祖版畫動畫製作│ │卷第80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
│ │ │ │暨本市相關傳統藝陣│ │ │年。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貳拾│
│ │ │ │資訊蒐集彙整事宜 │ │ │貳元沒收。 │
│ │ │ ├─────────┤ │ │ │
│ │ │ │臺南市東區林智信老│ │ │ │
│ │ │ │師畫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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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2 年11│102 年11│奉派辦理2013年地方│322元 │刑事審理│郭雪珍公務員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
│ │月27日 │月2 日 │文化館專業培訓工作│ │卷第82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
│ │ │ │坊 │ │ │年。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參拾│
│ │ │ ├─────────┤ │ │捌元沒收。 │
│ │ │ │臺南市中西區台灣文│ │ │ │
│ │ │ │學館 │ │ │ │
│ │ ├────┼─────────┼─────┼────┤ │
│ │ │102 年11│102 年度社造年會文│322元 │刑事審理│ │
│ │ │月7 日 │化社造館展示細部設│ │卷第83頁│ │
│ │ │ │計確認 │ │ │ │
│ │ │ ├─────────┤ │ │ │
│ │ │ │臺南市安平區臺南市│ │ │ │
│ │ │ │政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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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 年11│辦理2013年社造年會│194元 │刑事審理│ │
│ │ │月21日 │場地佈置 │ │卷第83頁│ │
│ │ │ ├─────────┤ │ │ │
│ │ │ │臺南市佳里區蕭壟文│ │ │ │
│ │ │ │化園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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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3 年1 │103 年1 │參加局務會議 │426元 │刑事審理│郭雪珍公務員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
│ │月27日 │月8 日 ├─────────┤ │卷第84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
│ │ │ │臺南市安平區臺南市│ │ │年。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伍拾│
│ │ │ │政府 │ │ │貳元沒收。 │
│ │ ├────┼─────────┼─────┼────┤ │
│ │ │103 年1 │討論文物點交暨文物│426元 │刑事審理│ │
│ │ │月13日 │清冊製作事宜 │ │卷第84頁│ │
│ │ │ ├─────────┤ │ │ │
│ │ │ │臺南市中西區鄭成功│ │ │ │
│ │ │ │文物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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