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TPPP,109,清,13427,202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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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判決
109年度清字第13427號
移 送機 關教育部
代表人潘文忠
被付懲戒人黃敦義國立清華大學人文社會學院技正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教育部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敦義休職,期間陸月。
事實
壹、教育部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黃敦義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6條規定,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並有懲戒之必要,應受懲戒,爰移送懲戒。其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依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嬌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第6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
二、被付懲戒人黃敦義係國立清華大學人文社會學院技正,其自民國103年至107年12月25日,擔任該校人文社會學院場地管理人員,有以下不當行為:
(一)被付懲戒人自103年2月27日至107年11月18日,多次以現金方式向借用人收取「場地清潔費」及「加班費」,不符該校人文社會學院大講堂借用管理辦法(證一),且未依該規定繳入單位場地收入,致該校發生短收場地費等損害。
(二)被付懲戒人於107年10月22日,收受陳姓申請人繳交之場地費後,因申請人要求開立證明,被付懲戒人未取得國立清華大學人文社會學院授權,逕以影印國立清華大學人文社會學院圓戳章印文,黏貼於自製之國立清華大學人文社會學院大講堂借用繳費明細表,並蓋用自身職章後,交付予申請人,足生損害國立清華大學人文社會學院對於出借大講堂收入管理之正確性。
(三)被付懲戒人前開行為,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13449、13450號提起公訴(證二),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5月27日109年度訴字第258號刑事判決以,被付懲戒人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該判決已確定,證三)。被付懲戒人前開行為,經該校108學年度第6次職技人員評審委員會審議決議,同意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函報移付懲戒(證四)。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規定,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被付懲戒人前揭行為,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6條之規定,且業經法院判決確定,其應受懲戒之事實甚為明確。又被付懲戒人為薦任第9職等以下公務員,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及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送請審理。
四、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1、國立清華大學人文社會學院大講堂借用管理辦法。
 2、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13449、13450號起訴書。
 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5月27日109年度訴字第258號刑事判決。
 4、國立清華大學108學年度第6次職技人員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摘錄版)。
貳、被付懲戒人黃敦義答辯意旨,略以:
一、其因一時貪念,以不當方式向國立清華大學人文社會學院大講堂借用人收取「場地清潔費」與「加班費」,造成學校損害與困擾,致有違反公務人員誠實清廉、不得圖利等規定,其深感悔悟,實感愧對公務人員身分及國立清華大學。其就被移送懲戒之事實均承認,並已繳回收受之款項,且接受法治教育,建立正確之法治觀念。
二、其對違失行為深感自責,為誠心彌補過錯,遂於109年3月25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前,已在108年8月7日,自行將疑似不符國立清華大學人文社會學院大講堂借用管理辦法規定之款項全數繳回學校。因其年事已高,且工作能力與記憶力亦已老化,未免掛一漏萬,乃就記憶中凡是認為有疑問或不確定之金額全數繳還,因此所繳回國立清華大學之金額,多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所認定之金額。
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念及其犯後態度良好,已坦承犯行,並賠償國立清華大學之損害,爰給予緩刑3年之宣告,其誠心接受法院判決,並體認自身錯誤,故未上訴。
四、其於109年10月13日,已向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報到,在緩刑期間接受法治教育課程,以記取教訓,建立正確的法治觀念。
五、其在國立清華大學任職35餘年,於任職期間兢兢業業,獲得學生及學校肯定,受有嘉獎,因一時失慮致犯下不當行為,其已體察錯誤,坦承犯行,請從輕懲戒。
六、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1、國立清華大學外國語文學系社團感謝狀。
 2、國立清華大學績優職技人員紀念狀。
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黃敦義係國立清華大學(下稱清華大學)人文社會學院技正,自民國103年起至107年12月25日,負責該校人文社會學院大講堂管理(含出借管理與費用核算),及負責舞台技術支援、院館修繕工程等總務事項、環安與建築物公共安全維護等業務。清華大學為促進場地設備有效管理與使用,以充實校務基金,訂定「國立清華大學場地設備管理使用及收支管理要點」,所屬人文社會學院亦為有效使用管理大講堂,於103年間訂定「國立清華大學人文社會學院大講堂借用管理辦法」,並依該管理辦法另訂「國立清華大學人社院大講堂收費標準」(下稱收費標準)收費,規定借用該學院大講堂之對象,以能進行校內轉帳收費或校外單位逕至清華大學出納組繳費者為限,場地費依收費標準,按申請借用單位與活動性質分級收費,納入清華大學校務基金統籌運用,經辦該學院大講堂管理業務之人員,自不得違背清華大學託付之任務,擅自出借場地從中牟利。詎被付懲戒人為清華大學處理人文社會學院大講堂借用管理事務,竟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先後為下列行為:
(一)背信部分:
被付懲戒人明知場地費應屬清華大學收入,且出借對象以能進行校內轉帳收費,或逕至學校出納組繳費者為限,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損害清華大學之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於附表所示103年2月27日起至107年11月18日,將其為清華大學管理之人文社會學院大講堂出借他人後,未請借用人依規定轉帳或向清華大學出納組繳費,竟私向借用人收取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本應給付予清華大學之場地費,供己花用。其各次背信不法所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計11萬200元。
(二)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
被付懲戒人於107年10月22日,收受申請人陳玟岑繳交如附表編號1所示場地費(含勞務費共1萬8,000元)後,因陳玟岑要求開立證明,被付懲戒人為避免上開行為遭清華大學查悉及取信陳玟岑,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取得清華大學人文社會學院之授權,即在辦公室內,逕以影印清華大學人文社會學院圓戳章印文,黏貼在自製之「國立清華大學人文社會學院大講堂借用繳款明細表」(第二聯借用單位存根),並蓋用自身職章後,交予陳玟岑,足生損害於清華大學人文社會學院對於出借大講堂收入管理之正確性。
二、上開事實,被付懲戒人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8號刑事判決(下稱刑事判決),分別論處背信、行使偽造私文書各罪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確定,業據被付懲戒人於本件答辯狀陳述甚明,且有上開刑事判決可稽。查上揭刑事判決係以上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偵審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曾瑞霖、孫立梅、洪振凱、宋海華、郭怡辰、溫佩旻、黃雨婕、陳玟岑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國立清華大學人文社會學院大講堂借用管理辦法」、「國立清華大學人社院大講堂收費標準」、「國立清華大學場地設備管理使用及收支管理要點」、陳玟岑、郭怡辰與被付懲戒人之電子郵件往返資料、清華大學人文社會學院大講堂借用紀錄及遭被付懲戒人刪除之借用紀錄、「國立清華大學人文社會學院大講堂借用繳款明細表」(第二聯借用單位存根)、清華大學函及附件、清華大學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及所屬人文社會學院簽可稽,足認被付懲戒人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故被付懲戒人上開背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堪予認定。
三、經核上開刑事判決,已綜合刑案卷內全部證據資料,詳加論斷,並依調查所得之證據,本於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而為合理推論,相互勾稽研判,說明被付懲戒人確有上開犯行,並據以論處被付懲戒人上揭罪刑,依該判決所為之論斷,已足認被付懲戒人確有上開併犯刑罰法律之違失行為,事證明確。又被付懲戒人所提本件答辯意旨,亦承認有上開違失事實,至其所提答辯內容及證據資料,僅能做為處分輕重之參考,無礙於其違失事實之認定。綜上,被付懲戒人上開違失事實堪以認定。
四、本件被付懲戒人上開行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及同法第6條所定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利益之旨,所為係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法行為,其行為戕害人民對公務員信賴,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五、爰審酌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所造成之損害,其被發覺違法行為後坦承不諱,已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六、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 109年11月10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蘇振堂 
法官吳三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 年11月10日
書記官黃筱雯
附表(日期: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日期
活動
申請人
繳款人
場地費(元)
 1
107年11月18日
新竹市異國舞蹈協會成發會
陳玟岑
陳玟岑
15,000
 2
107年7月27日
工學院學士班跨領域培訓營
身分不明
身分不明
2,000
 3
107年7月8日
107年7月9日
新竹高商大眾傳播社成發會
黃雨婕
黃雨婕
16,000
 4 
107年7月3日
磐石、建功高中大傳社成發會
身分不明
身分不明
14,000
 5
107年5月26日
107年5月27日
新竹女中大眾傳播社
郭怡辰
溫佩旻
18,000
 6
107年3月10日
2018外語系畢業公演排練
身分不明
身分不明
800
 7
107年3月4日
2018外語系畢業公演排練
身分不明
身分不明
800
 8 
107年2月3日
學士班第九屆人社公演排練
身分不明
身分不明
800
 9
106年8月13日
熱舞社2017夏季公演
身分不明
身分不明
2,000
 10
106年6月4日
人社院學士班小畢典
身分不明
身分不明
800
 11
106年5月14日
生科之夜
身分不明
身分不明
2,000
 12
106年5月11日
經濟之夜
身分不明
身分不明
2,000
 13
106年1月17日
清大世界民族舞蹈社表演
身分不明
身分不明
2,000
 14
105年6月4日
院學士班小畢典
身分不明
身分不明
800
 15
105年5月28日
新竹女中大傳社彩排
身分不明
身分不明
6,000
 16
105年5月27日
人社16級送舊
身分不明
身分不明
800
 17
105年5月25日
人社16級送舊
身分不明
身分不明
800
 18
105年5月8日
清大魔術社公益表演
身分不明
身分不明
2,000
 19
105年4月17日
人社院學士班系卡K
身分不明
身分不明
800
 20
105年1月26日
外語系公演排練
身分不明
身分不明
1,600
 21
104年8月25日
科學服務社營隊晚會
身分不明
身分不明
2,000
 22
104年7月12日
暑期兒童營隊
身分不明
身分不明
2,000
 23
103年12月19日
熱舞社
身分不明
身分不明
2,000
 24
103年12月18日
熱舞社
身分不明
身分不明
2,000
 25
103年8月19日
清華國際社群
身分不明
身分不明
2,000
 26
103年5月18日
學士班
身分不明
身分不明
800
 27
103年4月24日
雄友會-雄友之夜
身分不明
身分不明
2,000
 28
103年3月27日
外語系會-外語之夜
身分不明
身分不明
800
 29
103年3月26日
外語系會-外語之夜
身分不明
身分不明
800
 30
103年3月23日
外語系會-外語之夜總驗
身分不明
身分不明
800
 31
103年3月14日
電機系會-電機之夜
身分不明
身分不明
2,000
 32
103年3月4日
清華合唱團全國音樂比賽排練
身分不明
身分不明
2,000
 33
103年2月27日
清華合唱團全國音樂比賽排練
身分不明
身分不明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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