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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判決
110年度澄字第12號
移 送機 關監察院
代表人陳菊
代理人李健二
辜信憲
陳瑞芳
被付懲戒人史強南投縣信義鄉前鄉長
辯護人王捷拓律師
李建政律師
被付懲戒人莊進忠南投縣信義鄉公所前秘書
全志祥南投縣信義鄉公所課長
全經文南投縣信義鄉公所技佐
田東憲南投縣信義鄉公所技士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史強撤職,並停止任用參年。
莊進忠休職,期間貳年。
全志祥休職,期間壹年。
全經文降貳級改敘。
田東憲免議。
事實
甲、監察院移送意旨
壹、被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級:
史強南投縣信義鄉前鄉長(自民國99年3月1日起至l07年12月25日止),比照簡任第l0職等;現任南投縣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局長,簡任第ll職等。
莊進忠南投縣信義鄉公所前秘書(以機要人員任用),薦任第8職等;已於l07年12月25日退休。
全志祥南投縣信義鄉公所課長,薦任第8職等。
全經文南投縣信義鄉公所技佐,委任第5職等。
田東憲南投縣信義鄉公所技士,委任第5職等。
貳、案由:
南投縣信義鄉(下稱信義鄉)前鄉長史強等人,於l04年及l05年間辦理數件小額採購相關工程,委請廠商先行施作,而事後卻以製作不實時間之採購文書方式,辦理驗收、核銷程序,涉犯偽造文書罪責及行政違失,另史強於鄉長任內,小額採購預算編列及執行浮濫,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參、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被彈劾人史強自99年3月1日起至l07年12月25日為信義鄉鄉長,莊進忠(時任秘書)、全志祥(時任建設課課長)、田東憲(時任建設課技士)及全經文(時任建設課技佐),於l04年、l05年間均任職於信義鄉公所,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信義鄉公所於l05年7月9日至同年8月28日因舉辦「2016信義鄉葡萄節暨滑水嘉年華」活動(下稱「滑水嘉年華活動」),辦理「信義鄉滑水道暨葡萄節嘉年華-滑水道委託規劃及製作技術服務」採購標案,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430萬元。史強等人為緊急解決活動期間發現之滑水道用水及遊戲區遮陽等問題,不及事先簽辦採購,委請廠商先行施作4件小額採購相關工程,而事後方才以製作不實時間之採購文書方式,辦理驗收、核銷程序等違法情事。案經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下稱南投縣審計室)查核發現上開情事,遂函請南投縣政府政風處賡續調查後,另發現信義鄉公所為拆除布農聚會所基地舊建築物,分別辦理「信義鄉羅娜村布農聚會用地建物拆除工程」及「信義鄉布農聚會所基地維護及清理工程」等2案,亦有類同違法情事,嗣經該處函報此6件小額採購偽造文書,移送法務部廉政署(下稱廉政署)調查後,移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偵辦,該署檢察官以l09年度偵字第5235號起訴書對信義鄉公所相關承辦人員及廠商提起公訴。另本案經審計部函送監察院調查,發現信義鄉公所其他小額採購異常,有將同一採購案件拆成數件小額採購辦理等情事,有違預算編列及採購程序法令,經調取南投縣政府轄下各鄉、鎮、市公所,l04年至l08年所編列小額採購之相關統計件數等資料,信義鄉公所小額採購確屬有違政府採購法令,相關違失事實,摘錄如下:
「豐丘村滑水道噴水引流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一)部分:
㈠系爭工程一預算金額10萬元,由信義鄉公所建設課約僱人員徐彭宗(徐彭宗遭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以涉犯偽造文書等罪責提起公訴,其為約僱人員,業經信義鄉公所為行政懲處)承辦,簽陳建設課課長全志祥核章後,於l05年9月1日由鄉長史強授權人員即秘書莊進忠決行同意採小額採購方式逕洽廣建土木包工業承攬,同年月8日通知廠商施作,同年月12日至21日施工,同年l0月5日驗收合格。此工程係配合「滑水嘉年華活動」辦理,惟其採購及施工時間係於滑水道l05年8月30日拆除之後,核有異常。又依驗收結算資料所附施工廠商提供之施工照片,仍可見尚未拆除之滑水道主體設施,顯示施工廠商實際係於「滑水嘉年華活動」期間施作相關設施,惟相關採購公文書及施工報表所載,通知廠商承攬施作日期及施工期間係於滑水道拆除之後,有違常理。
㈡案經廉政署移送,經檢察官偵查起訴之犯罪事實如下:
l05年7月9日至8月28日信義鄉「滑水嘉年華活動」期間,為緊急解決滑水道用水問題,徐彭宗商請廠商陳建宇緊急施作系爭工程一,徐彭宗明知該工程並未先行簽辦採購程序,且該工程於l05年7月9日即施作完成,為給付工程款項,僅得事後捏造採購程序,承辦人徐彭宗、課長全志祥及秘書莊進忠遂共同基於公文書登載不實之接續犯意聯絡,先由徐彭宗簽辦採購公文,並逐級由課長全志祥及秘書莊進忠簽核,佯以表示本項工程係於l05年9月8日簽辦及於l05年9月12日始開工等不實內容;廠商陳建宇則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接續犯意,於施工報表填載不實之開工及竣工日期等內容,函報不實之開工、竣工相關資料至信義鄉公所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信義鄉公所採購及文書管理之正確性。嗣徐彭宗明知系爭工程一已完成施作,相關活動已結束並拆除相關設施,亦無從事後驗收,惟為辦理付款,承辦人徐彭宗、課長全志祥、秘書莊進忠及主驗人全經文遂共同承前公文書登載不實之接續犯意聯絡,由徐彭宗簽辦不實之辦理驗收簽呈,逐級由全志祥及莊進忠簽核後,指派全經文負責驗收,全經文明知是項驗收係為了事後補作程序,亦未實際辦理驗收,為完成核銷,遂由全經文於驗收紀錄上之不實填載「完成履約日期」、「驗收日期」,並在驗收經過欄位填載「噴水管已施作完成」等內容後蓋章,佯以表示已完成驗收程序,復在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上之「開工日期」、「竣工日期」、「驗收日期」不實填載相關日期等內容後蓋章,並由全志祥蓋章,復經徐彭宗檢附前揭驗收資料逐級陳核核准,嗣由不知情之信義鄉公所出納人員核撥款項而完成採購核銷程序,足生損害於信義鄉公所採購及文書管理之正確性。
「滑水道戲水區及水道噴水管線加高修繕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二)部分:
㈠系爭工程二預算金額l0萬元,由建設課約僱人員徐彭宗承辦,簽陳建設課課長全志祥核章後,於l05年l0月6日由鄉長史強授權人員即秘書莊進忠決行同意採小額採購方式,逕洽廣澐營造有限公司承攬,同年l1月1日通知廠商施作,同年月2日至7日施工,同年月17日驗收合格。此工程係配合「滑水嘉年華活動」辦理,惟其採購及施工時間係於滑水道l05年8月30日拆除之後,核有異常。又依驗收結算資料所附施工廠商提供之施工照片,仍可見尚未拆除之滑水道主體設施,顯示施工廠商實際係於「滑水嘉年華活動」期間施作相關設施,惟相關採購公文書及施工報表所載,通知廠商承攬施作日期及施工期間係於滑水道拆除之後,有違常理。
㈡案經廉政署移送,經檢察官偵查起訴之犯罪事實如下:
l05年7月9日至8月28日信義鄉「滑水嘉年華活動」期間,為緊急解決滑水道起點高度不足問題,徐彭宗商請廠商陳建宇緊急施作系爭工程二,徐彭宗明知該工程並未先行簽辦採購程序,且該工程於l05年8月15日至17日即施作完成,為給付工程款項,即事後捏造採購程序,承辦人徐彭宗、課長全志祥及秘書莊進忠遂共同基於公文書登載不實之接續犯意聯絡,先由徐彭宗簽辦採購公文,並逐級由課長全志祥及秘書莊進忠簽核,佯以表示本項工程係於l05年l1月1日簽辦及於l05年1l月2日始開工等不實內容;廠商陳建宇則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接續犯意,於施工報表填載不實之開工及竣工日期等內容,函報不實之開工、竣工相關資料至信義鄉公所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信義鄉公所採購及文書管理之正確性。嗣徐彭宗明知系爭工程二已完成施作,相關活動已結束並拆除相關設施,亦無從事後驗收,惟為辦理付款,承辦人徐彭宗、課長全志祥、秘書莊進忠及主驗人全經文遂共同承前公文書登載不實之接續犯意聯絡,由徐彭宗簽辦不實之辦理驗收簽呈,逐級由全志祥及莊進忠簽核後,指派全經文負責驗收,全經文明知是項驗收係為了事後補作程序,亦未實際辦理驗收,為完成核銷,遂由全經文於驗收紀錄上之不實填載「完成履約日期」、「驗收日期」。並在驗收經過欄位填載「4”及2”PVC管已施作完成」等內容後蓋章,佯以表示已完成驗收程序,復在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上之「開工日期」、「竣工日期」、「驗收日期」不實填載相關日期等內容後蓋章,並由全志祥蓋章,復經徐彭宗檢附前揭驗收資料逐級陳核核准,嗣由不知情之信義鄉公所出納人員核撥款項而完成採購核銷程序,足生損害於信義鄉公所採購及文書管理之正確性。
「滑水道水源增設渠道挖掘引水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三)部分:
㈠系爭工程三預算金額l0萬元,由建設課約僱人員徐彭宗承辦,簽陳建設課課長全志祥核章後,於l05年9月26日由鄉長史強授權人員即秘書莊進忠決行同意採小額採購方式,逕洽廣建土木包工業承攬,同年l0月3日通知廠商施作,同年月5日至7日施工,同年l1月2日驗收合格。此工程係配合「滑水嘉年華活動」辦理,惟其採購及施工時間係於滑水道l05年8月30日拆除之後,核有異常。又依驗收結算資料所附施工廠商提供之施工照片,仍可見尚未拆除之滑水道主體設施,顯示施工廠商實際係於「滑水嘉年華活動」期間施作相關設施,惟相關採購公文書及施工報表所載,通知廠商承攬施作日期及施工期間係於滑水道拆除之後,有違常理。
㈡案經廉政署移送,經檢察官偵查起訴之犯罪事實如下:
l05年7月9日至8月28日信義鄉「滑水嘉年華活動」期間,因颱風造成水源混濁,欲緊急解決滑水道水質問題,徐彭宗明知該工程並未先行簽辦採購程序,且該工程於l05年8月間即施作完成,為給付工程款項,即事後捏造採購程序,承辦人徐彭宗、課長全志祥及秘書莊進忠遂共同基於公文書登載不實之接續犯意聯絡,先由徐彭宗簽辦採購公文,並逐級由課長全志祥及秘書莊進忠簽核,佯以表示本項工程係於l05年l0月3日簽辨及於l05年l0月5日始開工等不實內容;廠商陳建宇則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接續犯意,於施工報表填載不實之開工及竣工日期等內容,函報不實之開工、竣工相關資料至信義鄉公所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信義鄉公所採購及文書管理之正確性。嗣徐彭宗明知系爭工程三已完成施作,相關活動已結束並拆除相關設施,亦無從事後驗收,惟為辦理付款,承辦人徐彭宗、課長全志祥、秘書莊進忠及主驗人全經文遂共同承前公文書登載不實之接續犯意聯絡,由徐彭宗簽辦不實之辦理驗收簽呈,逐級由全志祥及莊進忠簽核後,指派全經文負責驗收,全經文明知是項驗收係為了事後補作程序,亦未實際辦理驗收,為完成核銷,遂由全經文於驗收紀錄上之不實填載「完成履約日期」、「驗收日期」。並在驗收經過欄位填載「噴水管已施作完成」等內容後蓋章,佯以表示已完成驗收程序,復在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上之「開工日期」、「竣工日期」、「驗收日期」不實填載相關日期等內容後蓋章,並由全志祥蓋章,復經徐彭宗檢附前揭驗收資料逐級陳核核准,嗣由不知情之信義鄉公所出納人員核撥款項而完成採購核銷程序,足生損害於信義鄉公所採購及文書管理之正確性。
「豐丘滑水道戲水區遮陽改善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四)部分:
㈠系爭工程四預算金額l0萬元,由建設課約僱人員廖弘甲承辦,簽經建設課課長全志祥核章後,於l05年l0月11日由鄉長史強授權人員即秘書莊進忠決行同意採小額採購方式逕洽廣建土木包工業承攬,同年l0月14日通知廠商施作,同年月17日至24日施工,同年l1月l0日驗收合格。此工程係配合「滑水嘉年華活動」辦理,惟其採購及施工時間係於滑水道l05年8月30日拆除之後,核有異常。又依驗收結算資料所附施工廠商提供之施工照片,仍可見尚未拆除之滑水道主體設施,顯示施工廠商實際係於「滑水嘉年華活動」期間施作相關設施,惟相關採購公文書及施工報表所載,通知廠商承攬施作日期及施工期間係於滑水道拆除之後,有違常理。
㈡案經廉政署移送,經檢察官偵查起訴之犯罪事實如下:
l05年7月9日至8月28日信義鄉「滑水嘉年華活動」期間,為解決戲水區遮陽問題,承辦人廖弘甲明知該工程並未先行簽辦採購程序,且該工程於l05年8月初即施作完成,為給付工程款項,即事後捏造採購程序,承辦人廖弘甲、課長全志祥及秘書莊進忠遂共同基於公文書登載不實之接續犯意聯絡,先由廖弘甲簽辦採購公文,並逐級由課長全志祥及秘書莊進忠簽核,佯以表示本項工程係於l05年l0月14日簽辦及於l05年l0月17日始開工等不實內容;廠商陳建宇則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接續犯意,於施工報表填載不實之開工及竣工日期等內容,函報不實之開工、竣工相關資料至信義鄉公所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信義鄉公所採購及文書管理之正確性。嗣廖弘甲明知系爭工程四已完成施作,相關活動已結束,並拆除相關設施亦無從事後驗收,惟為辦理付款,承辦人廖弘甲、課長全志祥、秘書莊進忠及主驗人全經文遂共同承前公文書登載不實之接續犯意聯絡,由廖弘甲簽辦不實之辦理驗收簽呈,逐級由全志祥及莊進忠簽核後,指派全經文負責驗收,全經文明知是項驗收係為了事後補作程序,亦未實際辦理驗收,為完成核銷,遂由全經文於驗收紀錄上之不實填載「完成履約日期」、「驗收日期」。並在驗收經過欄位填載「遮光網47條」等內容後蓋章,佯以表示已完成驗收程序,復在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上之「開工日期」、「竣工日期」、「驗收日期」不實填載相關日期等內容後蓋章,並由全志祥蓋章,復經廖弘甲檢附前揭驗收資料逐級陳核核准,嗣由不知情之信義鄉公所出納人員核撥款項而完成採購核銷程序,足生損害於信義鄉公所採購及文書管理之正確性。
「信義鄉羅娜村布農聚會用地建物拆除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五)及「信義鄉布農聚會所基地維護及清理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六)部分:
㈠系爭工程五預算金額9萬4,000元,l04年l1月3日開工,同年月9日竣工,同年12月1日驗收合格。系爭工程六預算金額9萬5,500元,以小額採購方式逕洽山力營造有限公司提出報價單,於l05年2月4日通知該廠商承攬施工,施工期間同年2月19日至26日,同年3月24日驗收合格,結算金額9萬5,000元。
㈡系爭工程五前經南投縣政府於l04年12月核發拆除執照,其備註欄載明「先行動工已由建築師查驗存查應罰鍰15,l00元」,顯示核發拆除執照前即有先行動工情形,惟依相關採購文書及施工報表,通知廠商承攬施作日期與施工期間,核有異常。經南投縣政府政風室查明,此2件工程之標的物為同一,惟系爭工程五為建物拆除工程,系爭工程六為標的基地清運,兩者施作性質不同,但所載之工程項目卻完全相同,僅數量之差異,且兩工程項目之就地整復費一式3,500元,實際執行內容不明。比對上開2項工程施工照片,基地維護及清理工程施工前照片尚有「完整建物」,又同工程施工後照片顯示工地現場拆除物「清除」,然工程項目卻同拆除工程僅「施工機具搬運(板車)工項」,未見載運或清運(土方或廢棄物)工項。合理懷疑此二項工程,本可以同一工程規劃施作,該公所疑刻意分批辦理逾當時公告金額(即100萬元)十分之一(即10萬元)採購,包庇特定廠商。
㈢案經廉政署移送,經檢察官偵查起訴之犯罪事實如下:
⒈系爭工程五部分:
於l04年l0月26日前某日,為緊急拆除布農聚會用地上建築物,承辦人田東憲商請廠商張鳳英緊急施作拆除工程。田東憲嗣於拆除工程結束後,明知並未先行簽辦採購程序,且該拆除工程於104年l0月26日前即施作完畢,為給付工程款項,需捏造採購程序,田東憲遂基於公文書登載不實之接續犯意,簽辦不實採購公文,佯以表示本項工程係於l04年l0月26日簽辦,並於l04年l1月3日始開工等不實內容。廠商張鳳英則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接續犯意,分別於施工報表,填載不實之開工日期、竣工日期等內容,函報不實之開工、竣工所需相關文書至信義鄉公所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信義鄉公所採購及文書管理之正確性。嗣田東憲明知系爭工程五已完成施作,惟為辦理付款,遂簽辦驗收簽呈,復經信義鄉公所指派不知情之主驗人廖弘甲負責驗收,由廖弘甲於驗收紀錄上之「完成履約日期」欄位上填載「l04年l1月9日」、驗收日期欄位填載「104年12月1日」,並在驗收經過欄位填載「現場已完成拆除」等內容後蓋章,以表示已完成驗收程序,復再於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上之「開工日期」、「竣工日期」、「驗收日期」等欄位填載不實日期後蓋章。復經田東憲檢附前揭驗收資料逐級陳核核准,嗣由不知情之出納人員核撥款項而完成採購核銷程序,足生損害於信義鄉公所採購及文書管理之正確性。
⒉系爭工程六部分:
承辦人全經文為於104年11月6日前將上開系爭工程五所遺留之廢棄物清理完畢,故事先請廠商張鳳英緊急施作清理工程。全經文嗣於系爭工程六結束後,明知並未先行簽辨採購程序,亦明知該清理工程於l04年11月6日即施作完畢,為給付工程款項,需捏造採購程序,全經文遂基於公文書登載不實之接續犯意,簽辦不實採購公文,佯以表示本項工程係於l05年2月4日簽辦,並於l05年2月19日始開工等不實內容;張鳳英則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接續犯意,分別於施工報表,填載不實之開工日期、竣工日期等內容,函報不實之開工、竣工所需相關文書至信義鄉公所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信義鄉公所採購及文書管理之正確性。嗣全經文明知系爭工程六已完成施作,惟為辦理付款,簽辦驗收簽呈,復經信義鄉公所指派不知情之主驗人廖弘甲負責驗收,由廖弘甲於驗收紀錄上之「完成履約日期」欄位上填載「l05年2月26日」、驗收日期欄位填載「l05年3月24日」,並在驗收經過欄位填載「抽驗現場已清除完畢,另打除後有價廢棄物請承辦人員妥善處理」等內容後蓋章,以表示完成驗收程序,復再於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上之「開工日期」、「竣工日期」、「驗收日期」等欄位填載不實日期後蓋章。復經全經文檢附前揭驗收資料逐級陳核核准,嗣由不知情之出納人員核撥款項而完成採購核銷程序,足生損害於信義鄉公所採購及文書管理之正確性。
系爭工程一至六,莊進忠、全志祥、全經文及田東憲所為公文書登載不實行為,業據監察院調閱南投地檢署l09年度偵字第5235號偽造文書等偵查案卷查明屬實,有莊進忠、全志祥、全經文及田東憲製作(含決行)之簽呈、信義鄉公所函文、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含驗收紀錄)、工程決算表(含月報表)等,且經莊進忠、全志祥、全經文及田東憲於檢察官偵訊中自白附於偵查案卷足證,並有起訴書所載相關犯行可證,可信為真實。另莊進忠、全志祥、全經文及田東憲於監察院詢問時亦坦承不諱。
史強於99年3月1日起至l07年12月25日止,擔任信義鄉鄉長,對於系爭工程一至六之採購案,承辦人員涉犯公文書登載不實行為,雖未經認定有構成刑法共犯之情事,然經查均係由其指示、交辦先行施作再補採購程序。再者,於史強任內,信義鄉公所常年於年度預算書內編列之小額採購件數,遠高出其他鄉鎮市公所之預算編列常態,有將同一採購案件之預算拆成數件小額採購,顯有違政府採購法令之情事,均有違主管監督之責:
㈠系爭工程一至六之採購案,莊進忠、全志祥、全經文及田東憲所為公文書登載不實行為,據其4人均證稱:上開工程係由時任鄉長史強指示、交辦先行施作再補採購程序。
㈡另依據南投縣政府對所轄鄉鎮市公所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第4點、各公所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之考核,由南投縣政府主計處主辦,財政處協辦,其考核項目如下:「……(四)各公所年度預算之執行,是否依預算法、政府採購法、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南投縣政府對所轄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或行政院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八)各公所對於鄉(鎮、市)民代表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有無依下列規定辦理:……2、建議事項如涉及財物、工程或勞務之採購,應由各公所負責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3、建議事項應由各公所循預算規定程序編列預算辦理,不得採定額分配方式處理。」惟查,信義鄉公所除有將同一採購案件拆成數件小額採購辦理,且其他小額採購有編列異常等情事,經調取南投縣政府轄下各鄉(鎮、市)公所,l04年度至l08年度所編列小額採購之相關統計件數等資料,詳如甲證8-2所示:
⒈依據甲證8-2,南投縣政府轄內各鄉(鎮、市)公所每年度期初於預算書內編列之小額採購約為l0件上下,而信義鄉公所常年於年度預算書內編列之小額採購件數約四百多件,遠高出其他鄉鎮市公所之預算編列常態,除有將同一採購案件之預算拆成數件小額採購情事(如系爭6件採購工程),且實際執行甚至高達八至九百件,遠高於其他鄉(鎮、市),顯有違政府採購法令。
⒉經監察院詢問時任信義鄉公所主計主任黃義彰(l05年12月2日前)證稱:「當時的(南投)審計室表示信義鄉是全國之最。本來有在相關簽呈寫很多意見,想要改進,但曾經被投訴導致縣府主計處關心。」方琪慧(l05年12月2日後)證稱:「(南投)審計室有針對這件事去查核。歷年來的審計缺失,但都沒有改進。信義鄉公所的小額工程實在很多,l06年後有改善。都是小額這樣編列。」時任政風主任陳世宏證稱:「(信義鄉)公所配合民眾施作的小型工程太多,公所很多小型工程,大多是依據鄉長指示辦理。」
㈢綜上,史強於99年3月1日起至107年12月25止日,擔任信義鄉鄉長,對於系爭工程一至六之採購案,承辦人員涉犯公文書登載不實行為,雖未經認定有構成刑法共犯之情事,然經查均係由其指示、交辦先行施作再補採購程序。再者,於史強任內,信義鄉公所常年於年度預算書內編列之小額採購件數量,遠高出其他鄉鎮市公所之預算編列常態,有將同一採購案件之預算拆成數件小額採購,顯有違政府採購法令之情事,均有違主管監督之責。有莊進忠、全志祥、全經文及田東憲於監察院之詢問筆錄;時任信義鄉公所主計主任黃義彰、方琪慧、政風主任陳世宏及南投縣政府相關主管人員於監察院之詢問筆錄,另南投縣政府1l0年9月17日府政查字第ll00000000號函及所附資料可證,可認為真實。
肆、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相關法令如下:
㈠依地方制度法第57條第1項規定:「鄉(鎮、市)公所置鄉(鎮、市)長1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屆;……。」同法第84條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又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4日生效)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規定:「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第7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㈡政府採購制度,應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政府採購法第1條、第6條及第14條分別定有明文。另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亦有相同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三、不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六、未公正辦理採購。……十七、意圖為私人不正利益而高估預算、底價或應付契約價金,或為不當之規劃、設計、招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或驗收。」
㈢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第3點規定:「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為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之重要職責;應依據分層負責、逐級授權之原則,對直屬屬員切實執行考核,次級屬員得實施重點考核。各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對屬員認真執行考核者,應予獎勵;疏於督導考核或考核不實者,應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議處。」又本院改制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下稱公懲會)l07年度澄字第3525號判決及l07年度鑑字第14284號判決,長官對於所屬未能克盡其職責,監督所屬人員,察覺不法,防患於未然,有怠於執行職務之違失,又因疏於監督查核,有怠於督導所屬均有違失。
莊進忠、全志祥、全經文及田東憲部分:
㈠信義鄉公所舉辦「滑水嘉年華活動」,辦理滑水道委託規劃及製作技術服務採購標案,然因活動期間時任鄉長史強及經手承辦之莊進忠、全志祥及全經文等人,為緊急解決活動期間發現之滑水道用水及遊戲區遮陽等問題,不及事先簽辦採購,委請廠商先行施作系爭工程一至四之4件小額採購相關工程,而事後方才以製作不實時間之採購文書方式,辦理驗收、核銷程序等違法情事。另查信義鄉公所為拆除布農聚會所基地舊建築物,分別辦理系爭工程五、六之2件工程,亦有類同違法情事,經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以信義鄉公所相關承辦人員及廠商,涉犯偽造文書(公文書登載不實)等罪責提起公訴在案。而系爭工程一至六,信義鄉公所被起訴人員關於承辦人、主驗人及簽核人員違法失職之事實及證據如下:
原始 案件 | 起訴之小額採購案 | 信義鄉公所被起訴人員 | 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 |||
承辦人 | 主驗人 | 建設課長 | 秘書 (副首長) | |||
滑水道暨葡萄節嘉年華-滑水道委託規劃及製作案 | 噴水引流工程 | 徐彭宗(約僱) | 全經文 (技佐) | 全志祥 | 莊進忠 | 1.莊進忠、全志祥、全經文及田東憲製作(含決行)之簽呈、信義鄉公所函文、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含驗收紀錄)、工程決算表(含月報表)。 2.莊進忠、全志祥、全經文及田東憲檢察官偵訊中自白筆錄。 3.南投地檢署檢察官l09年度偵字第5235號起訴書。 4.莊進忠、全志祥、全經文及田東憲於監察院之詢問筆錄。 |
噴水管線加高工程 | 徐彭宗(約僱) | 全經文 (技佐) | 全志祥 | 莊進忠 | ||
渠道挖掘引水工程 | 徐彭宗(約僱) | 全經文 (技佐) | 全志祥 | 莊進忠 | ||
戲水區遮陽改善工程 | 廖弘甲(約僱) | 全經文 (技佐) | 全志祥 | 莊進忠 | ||
布農聚會所案-拆除與清理 | 用地建物拆除工程案 | 田東憲(技士) | 不起訴廖弘甲 確依該日期至現場驗收 | 無 | 無 | |
基地維護及清理工程案 | 全經文(技佐) | 不起訴廖弘甲 確依該日期至現場驗收 | 無 | 無 |
㈡系爭工程一至六,莊進忠、全志祥、全經文及田東憲所為公文書登載不實行為,經其等於檢察官偵訊中自白,並有起訴書所載相關犯行,且其等於監察院詢問時亦坦承不諱。本案因先行施作再由承辦人員補辦相關簽呈,且疑似規避實地驗收,拆成數件小額採購,採書面驗收,並在相關文件登載虛偽日期。據此,倘基層公務人員因首長或主管因臨時需求交辦採購事項,且先行指示廠商施作,依法該如何辦理(補辦)相關採購程序,據南投縣政府ll0年9月17日府政查字第ll00000000號函復:「……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發布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24條規定:『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採購及財物處理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採購案件有無預算及是否與所定用途符合,金額是否在預算範圍內,有無於事前依照規定程序陳經核准。二、(略)三、辦理採購案件是否依照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辦理。四、承辦採購單位是否根據陳經核准之申請辦理採購。在招標前,有無將投標須知、契約草案,先送主(會)計單位審核涉及財務收支事項。五、……。』爰此,機關辦理採購應事前依照規定程序陳經核准,承辦採購單位亦應根據陳經核准之申請辦理採購,方符合正常程序。如囿於臨時緊急之故先行施設,事後補辦程序則屬特殊情形,為求行政程序之周妥,或可於補行辦理之簽核文案中將實際案情緣由陳明交待,以臻完備。另可先行確認是否屬本採購之變更設計範圍,其採購方式及監辦方式,皆可依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1年3月29日(91)工程企字第00000000號令修正『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辦理之,倘非屬本採購之範圍,則採另案辦理,並遵循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如政府採購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避免分批採購之嫌;若屬變更設計之採購案件,可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l03年7月16日工程企字第Z0000000000號函辦理,依採購金額之門檻進行適合條款之採購事宜。倘就旨揭之案件,因首長或主管臨時需求交辦採購事項,且先行指示廠商施作,承辦人員仍需儘速依法辦理相關程序,此案屬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件,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或採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規定,敘明理由簽奉首長同意後,通知廠商進行議價程序,皆能順利辦理相關程序,即使時間緊迫無法即時辦理,也應敘明過程補簽辦相關採購程序。」
㈢莊進忠、全志祥、全經文及田東憲為公文書登載不實行為,除涉犯刑法相關罪責外,亦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政府採購法、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等規定,事證明確。
史強部分:
㈠史強於99年3月1日起至l07年12月25日止任信義鄉鄉長,負責綜理信義鄉鄉政,有主管、監督承辦公共工程之採購等職權。對於上開6件採購工程,承辦人員涉犯公文書登載不實行為,雖未經認定有構成刑法共犯之情事,然經查均係由其指示、交辦先行施作再補採購程序。詢據信義鄉公所相關人員於監察院證稱,係因為時任鄉長史強陸續交辦相關工程,並非刻意分批辦理。
㈡再者,史強於信義鄉鄉長任內,信義鄉公所常年於年度預算書內編列之小額採購件數約四百多件,相較於南投縣政府轄內各鄉(鎮、市)公所每年度期初於預算書內編列之小額採購約為l0件上下,遠高出其他鄉鎮市公所之預算編列常態,有將同一採購案件之預算拆成數件小額採購情事(如上開6件採購工程),且實際執行甚至高達八至九百件,等同於信義鄉公所每日大約要辦理3至4件小額採購(扣除每年約ll0至120天固定休假日),離譜至極。
㈢史強於監察院詢問時辯稱:「(問:有同仁反映都是鄉長指示交辦,之後先做再補程序)這我不知道,雖然我指示,但沒想到拖這麼久。」、「(問:當下同仁延宕公文,您都沒有表示?)只有口頭訓示。」、「(問:為什麼公所編一堆小額採購預算)是承襲舊規,以前慣例就是這樣編。」
㈣是則,史強對於上開採購工程,承辦人員涉犯公文書登載不實行為,雖未經認定有構成共犯之情事,然經查均係由其指示、交辦先行施作再補採購程序,且係因其擔任信義鄉鄉長時,小額採購預算編列及執行浮濫,乃致基層公務員疲於奔命而誤蹈法網,有違地方自治首長綜理鄉政,應恪遵國家法令,對所屬人員應負監督、考核之職責,且有濫用預算、採購之權限。
綜上,史強對所屬人員未善盡監督、考核之職責,且有濫用預算、採購之權限,有違修正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7條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第3點等規定;莊進忠、全志祥、全經文及田東憲所為公文書登載不實行為,除觸犯刑事法律外,亦已違反修正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及第7條規定;另史強等人,任職信義鄉公所期間辦理採購業務,均有違政府採購法第1條、第6條、第14條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等規定,事證明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並有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審理,依法懲戒。
伍、監察院於本院準備程序另以言詞陳述意旨,略以:
監察院移送莊進忠、全志祥、全經文及田東憲之違法失職行為,僅限於刑案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即系爭工程一至六之公文書登載不實行為。
監察院移送史強之違法失職行為,係史強對於所屬人員之下列行為,怠於執行職務,疏未善盡監督查核之責:
㈠所屬人員辦理系爭工程一至六採購案之公文書登載不實行為。
㈡所屬人員辦理系爭工程一至六採購案,以小額採購方式分批辦理,規避政府採購法適用。
㈢本件僅針對彈劾案文所列舉之系爭工程一至六部分,史強與莊進忠、全志祥、全經文及田東憲有前述違法失職行為。至於監察院所提出南投縣所轄鄉(鎮、市)公所99年至108年編列小額採購案件數一覽表,以及證人張芫維、歐怡彣、黃義彰、方琪慧、陳美秀等人之證詞,均僅是作為加強證明系爭工程一至六有兩批拆成小額採購的補強證據。
陸、證據(均影本在卷):
甲證1-1:史強之公務人員履歷基本資料。
甲證1-2:莊進忠之公務人員履歷基本資料。
甲證1-3:全志祥之公務人員履歷基本資料。
甲證1-4:田東憲之公務人員履歷基本資料。
甲證1-5:全經文之公務人員履歷基本資料。
甲證2: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107年1月4日審投縣三字
第0000000000號函。
甲證3: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1月13日109年度偵
字第5235號起訴書。
甲證4: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109年度廉查中字第13
號,證據資料(南投縣信義鄉公所6件小額採購程序
登載不實之文書資料)。
甲證4-1:信義鄉葡萄滑水嘉年華活動網路資訊。
甲證4-2:信義鄉公所建設課約僱人員徐彭宗105年6月14日
簽呈。
甲證4-3:信義鄉公所建設課約僱人員徐彭宗105年8月3日簽
呈。
甲證4-4:信義鄉公所建設課約僱人員徐彭宗105年8月30日
簽呈。
甲證4-5:信義鄉公所105年9月8日信鄉建字第1050018795號
函。
甲證4-6:信義鄉公所105年9月14日信鄉建字第1050019580
號函。
甲證4-7:信義鄉公所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日期105年
10月5日)。
甲證4-8:信義鄉公所驗收紀錄(驗收日期105年10月5日)
。
甲證4-9:信義鄉公所工程決算表(竣工日期105年9月21日
)。
甲證4-10:信義鄉公所工程月報表(竣工日期105年9月21日
)。
甲證4-11:信義鄉公所建設課約僱人員徐彭宗105年8月15日
簽呈。
甲證4-12:信義鄉公所建設課約僱人員徐彭宗105年9月23日
簽呈。
甲證4-13:信義鄉公所建設課約僱人員徐彭宗105年9月30日
簽呈。
甲證4-14:信義鄉公所105年11月1日信鄉建字第1050023084
號函。
甲證4-15:信義鄉公所105年11月8日信鄉建字第1050023535
號函。
甲證4-16:信義鄉公所驗收紀錄(驗收日期105年11月17日
)。
甲證4-17:信義鄉公所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竣工日期105
年11月7日)。
甲證4-18:信義鄉公所工程決算表(竣工日期105年11月7日
)。
甲證4-19:信義鄉公所工程月報表(竣工日期105年11月7日
)。
甲證4-20:信義鄉公所建設課約僱人員徐彭宗105年11月9日
簽呈。
甲證4-21:滑水道戲水區及水道噴水管線加高修繕工程,施
工前、施工後照片。
甲證4-22:豐丘村滑水道噴水引流工程,施工前、施工後照
片。
甲證4-23:信義鄉公所建設課約僱人員徐彭宗105年8月15日
簽呈。
甲證4-24:信義鄉公所建設課約僱人員徐彭宗105年9月23日
簽呈。
甲證4-25:信義鄉公所105年10月3日信鄉建字第1050020693
號函。
甲證4-26:信義鄉公所驗收紀錄(驗收日期105年11月2日)
。
甲證4-27:信義鄉公所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竣工日期105
年10月7日)。
甲證4-28:信義鄉公所工程決算表(竣工日期105年10月7日
)。
甲證4-29:信義鄉公所工程月報表(竣工日期105年10月7日
)。
甲證4-30:信義鄉公所建設課約僱人員徐彭宗105年10月17
日簽呈。
甲證4-31:信義鄉公所建設課約僱人員廖弘甲105年9月27日
簽呈。
甲證4-32:信義鄉公所建設課約僱人員廖弘甲105年10月3日
簽呈。
甲證4-33:信義鄉公所105年10月14日信鄉建字第000000000
8號函。
甲證4-34:信義鄉公所105年10月19日信鄉建字第000000000
3號函。
甲證4-35:信義鄉公所驗收紀錄(驗收日期105年11月10日
)。
甲證4-36:信義鄉公所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竣工日期105
年10月24日)。
甲證4-37:信義鄉公所工程決算表(竣工日期105年10月24
日)。
甲證4-38:信義鄉公所工程月報表(竣工日期105年10月24
日)。
甲證4-39:信義鄉公所道路養護所田東憲104年10月5日簽呈
。
甲證4-40:信義鄉公所104年10月28日信鄉道字第000000000
0號函。
甲證4-41:信義鄉公所道路養護所田東憲104年10月26日簽
呈。
甲證4-42:信義鄉公所104年11月4日信鄉道字第1040023368
號函(稿)。
甲證4-43:信義鄉公所104年11月4日信鄉道字第1040023368
號函。
甲證4-44:信義鄉公所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竣工日期104
年11月9日)。
甲證4-45:信義鄉公所驗收紀錄(驗收日期104年12月1日)
。
甲證4-46:南投縣政府(105)投府建管(拆)字第00003號
拆除執照。
甲證4-47:南投縣政府(104)投府建管(拆)字第00051號
拆除執照。
甲證4-48:信義鄉公所會(導)勘案件紀錄表(會勘時間10
4年12月14日)。
甲證4-49:信義鄉公所105年2月4日信鄉建字第1050002550
號函。
甲證4-50:信義鄉公所建設課技佐全經文105年1月13日簽呈
。
甲證4-51:信義鄉公所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竣工日期105
年2月26日)。
甲證4-52:信義鄉公所驗收紀錄(驗收日期105年3月24日)
。
甲證4-53:「信義鄉布農聚會所基地維護及清理工程」施工
照片表。
甲證4-54:信義鄉公所申請布農聚會所拆除執照照片。
甲證4-55:信義鄉羅納段0000、0000-0000地號拆除執照簽
證案件現地照片。
甲證4-56:信義鄉羅納段0000地號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
案件現地照片。
甲證5-1: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12月3日檢察官偵訊莊
進忠筆錄。
甲證5-2: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12月3日檢察官偵訊全
志祥筆錄。
甲證5-3: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12月3日檢察官偵訊全
經文筆錄。
甲證5-4: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12月3日檢察官偵訊田
東憲筆錄。
甲證6-1:監察院110年8月9日詢問莊進忠筆錄。
甲證6-2:監察院110年8月9日詢問全志祥筆錄。
甲證6-3:監察院110年8月9日詢問田東憲筆錄。
甲證6-4:監察院110年8月9日詢問全經文筆錄。
甲證7-1:監察院110年8月9日詢問黃義彰、方琪慧筆錄。
甲證7-2:監察院110年8月9日詢問陳世宏筆錄。
甲證7-3:監察院110年8月9日詢問李俊樓、張芫維、歐怡
彣、洪江淋筆錄。
甲證8-1:南投縣政府110年9月17日府政查字第ll00000000
號函。
甲證8-2:南投縣政府轄內各鄉(鎮、市)公所l04年至l08
年編列小額採購案件數一覽表。
甲證9:監察院110年8月9日詢問史強筆錄。
乙、被付懲戒人方面
壹、史強答辯意旨略以:
本件史強是否有公務員應受懲戒之事實,兩造爭執不休,因此部分涉及犯罪是否成立,前經南投地檢署l09年度偵字第5235號偵查終結起訴(此部分係其他共同被付懲戒人所涉偽造文書案,惟與史強是否構成應付懲戒之事由有直接關聯),現正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ll0年度原訴字第1l號審理中。因此,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在上述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本件審理程序。
史強向來戮力從公,恪盡其責,並未有移送機關所指「對所屬人員未善盡監督、考核之職責」及「濫用預算、採購之權限」而違主管監督之責情事,亦無違反行為時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7條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第3點等規定之情形,請予以不受懲戒之處分。
有關移送機關所指「被付懲戒人擔任信義鄉鄉長時,對於系爭採購工程,承辦人員涉犯公文書登載不實行為,對所屬人員未善盡監督、考核之職責」部分:
㈠史強固有指示承辦人員就系爭6件採購工程儘速簽辦,但並未指示承辦人員規避政府採購法及為偽造文書之犯行,且依信義鄉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案關補簽辦公文之決行層次為「秘書」而非「鄉長」,縱認莊進忠、全志祥、全經文及田東憲涉有刑事不法,亦屬其4人擅自所為,自難苛責史強能在職務範圍內施予監督考核,應不能逕認史強有應注意之義務。
㈡退步而言,縱認史強身為首長,對於所屬人員之違法失職情事,有應盡監督之注意義務,惟史強綜理全鄉之行政事務及人員,極為繁瑣,不可能對於一切均能注意及之,此亦為專業分工、分層負責、逐級授權之本旨所在,故不得僅因史強有注意義務,即率認其構成能注意,且有不注意之情事。承前,若未有能注意之具體事實存在時,理當不能令史強負疏未監督之責,否則形同使其負連坐責任,如此,顯與法規意旨不符。
㈢同仁平時考核紀錄係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第4點規定所訂定,其中有關個人工作、操行、學識、才能重大優劣事蹟,面談紀錄,綜合考評及具體建議則由「直屬主管人員」考評;「直屬主管綜合考評及具體建議」欄由「受考人之直屬主管」予以考評填列並簽章,「單位主管綜合考評及具體建議」欄則由「處室主管等機關內部單位主管」予以考評填列並簽章,故同仁平時考核,實際上並非由史強為考評填列。復查,史強任內,審計室曾發現承辦部分工程採購過程異常缺失1件(即系爭工程四,有行政疏失之責),史強亦已函記承辦人員申誡1次,以示儆懲,實無移送機關所謂史強有「對所屬人員未善盡監督、考核之職責」之事實存在。
㈣莊進忠、全志祥、全經文及田東憲所涉刑事不法,係在史強去職甚久之後,始經檢調機關調查,足見在史強任職期間,尚無足令其警覺風聞音訊,而能知注意,進而詳予注意考核,甚為明確。
㈤莊進忠、全志祥、全經文及田東憲就系爭6件採購工程之相關行政程序處置方式,係本於其4人自身辦理採購業務之專業判斷及實務經驗下所為,屬莊進忠、全志祥、全經文及田東憲被賦予自由判斷餘地之空間,縱因此涉犯公文書登載不實行為之刑事不法,亦難據此苛責係因史強之指示所致,自難遽認史強確有違對所屬人員應負監督、考核之職責情事。
㈥莊進忠、全志祥、全經文及田東憲對於史強指示就系爭工程儘速簽辦一事,如有疑義,自得行使屬官之意見陳述權,與史強充分討論周妥之行政程序,倘莊進忠、全志祥、全經文及田東憲認史強之指示明顯涉有刑事不法之重大瑕疵,亦得拒絕服從。
㈦末查,移送機關調取南投縣政府轄下各鄉(鎮、市)公所,104年至l08年所編列小額採購之相關統計件數(詳甲證8-2)之顯示,信義鄉公所常年於年度預算書內編列之小額採購件數約四百多件,實際執行則高達八至九百件,則史強擔任信義鄉鄉長任內之實際執行小額採購件數粗估至少逾六千件,以本件彈劾案所指摘涉及刑事不法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小額採購件數為6件計算,其有問題件數比例未達千分之一,是移送機關以此指摘史強確有「對所屬人員未善盡監督、考核之職責」情事,實屬過苛,其移送懲戒顯不該當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有懲戒之必要」要件,亦有違「比例原則」甚明。
有關移送機關所稱「被付懲戒人擔任信義鄉鄉長時,小額採購預算編列及執行浮濫,有濫用預算、採購之權限」部分:
㈠信義鄉公所之預算編列遵照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 、l05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l05年度施政計畫,及依照縣(市)總預算編製要點與縣(市)鄉(鎮、市)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就其全部收支通盤籌劃,概估可用財源,依計畫優先順序,本量入為出,核實編列,均符合相關法令要求。信義鄉總預算書編列完竣後,依照「南投縣信義鄉民代表會組織自治條例」之規定,送鄉民代表會審議通過已完成法定程序,並報請縣府及審計室核備完整的法定預算。
㈡信義鄉公所經辦之小額採購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於編列小額採購件數件數眾多,原因如下:
⒈共通性原因部分:
⑴陳情案件數量眾多,分別由承辦人員先行勘查,並予以概算所需經費,考量其改善急迫性及效率,每案即辦理相關程序,並依所需金額級距辦理作業。
⑵陳情地點分散於各村,施工地點不同,採合併恐將使機具調度降低,影響廠商投標意願,效率不佳,引起民怨。
⑶鄉內多屬基礎建設之改善,工程規模較小,陳情及勘察時間皆不一致,為求盡速改善地方建設,工程規模若低於10萬元即採10萬元以下小額採購。
⑷不同村里申請、不同時間申請、不同核准文號(簽呈),如要合併其案件勢必拖延其改善期限,故工程規模較小時,考量時效性,將採一文一案方式辦理。
⑸案件經承辦人員勘查後,若工程規模較小且單純,工程經 費於l0萬元以下,將由承辦人員自行辦理設計及監造事宜,不另發包委託勞務案,可減少公帑之支出及提升基礎建設之改善效率。
⒉時效性及急迫性原因部分:
⑴為提升觀光工程之既有功能,須不定期且立即的維護及修繕觀光及景觀。
⑵簡易自來水工程對於原鄉而言,為部落最重要的基礎工程,在災修復建中,亦為重要的環節,所以環境因素對於簡易 自來水相關設施「取水、導水、蓄水、逆水及配水」等各項設施需隨時待命增援,即時更新,以杜絕缺水之困境。
⑶偏鄉地區的農路損壞修復方式,一為敲除方式施作,二為直接現有舖面上加舖,以小額採購處理是最快速,最適宜之採購方法。
⑷偏遠地區產業道路柔性路面之改善工程,經技士會勘,並簽核後即以小額採購方式作業進行招標,由廠商依圖測設直接加舖方式施工,透過節省瀝青、混凝土道路拋除費用,將經費使用予以經濟化及實用化。
⑸在地勢起伏的信義鄉,道路周邊結構物擋土牆也是維護道路機能及使用期限之舖造路,為增進工法時效性,大都屬簡易的擋土設施,在安全及成本考量下適用適宜的擋土功法,以達保護坡面的效果。
⑹信義鄉道路路面多為土溝,易造成積水及道修,尤其在下 雨天時更容易發現排水不順滲水現象,因此在地方民眾及村長建議下,編列預算予以改善。
⑺既有建築物之整修之營建工程,如建物漏水工程、建築設備毀損、無障礙環境工程、衛生間改善工程、廚房設備損毀 、地坪改善及座椅改善等小型工程,有效的改善。
⒊特殊性原因部分:
⑴信義鄉的農民人口占95%,面積1,422平方公里,係為全國面積第二大之鄉鎮,可耕地面積都為山坡地,農民的經濟規模仍然是以家庭耕作式農業為主,家庭農場是基本的經營模式,5至6戶共同使用一清澈水源、供水設備、農路已是基本的家庭農場共同聯合分享資源的唯一途徑,這是信義鄉較特殊的農業型態而產生的原因之一。
⑵信義鄉是多元族群並存的地方,原漢農民也無法共同合作於農業經營上,工程施作的位置、數量也會因族群之不同、不得共同使用下,必須分開、分割實作,才不會嫌隙發生,如在簡水工程使用,灌溉水工程,農路使用時,也會構成小額採購。
⑶信義鄉土地除了有二分之一為原住民保留地外,也有二分之一為臺大實驗林及國家公園之土地,因此在地主臺大實驗林區管理處管理下,不得大規模的興築工程,因山區大多為林業用地,僅能提小規模的租地施作水管、水塔、農路改善 、小型簡易擋土牆等,故信義鄉小型工程居多,也是要符合山地、山坡地不得任意大興土木,而影響林地之水土保持,而導致大量災害土石流之發生,為避免災害發生,需以小型工程進行施作。
⑷信義鄉天然災害多,在中央政府加強嚴格提報災害之復建工程,僅能提出原有構造物沖毀、損毀、崩解等工項執行復健,又不能提重複致災的位置,故復建工程完成後,週邊之 零星損毀部分僅能由公所依村長、代表建議將零星小規模之工程,僅能由小額採購來處理,以避免災害擴大發生。
⑸信義鄉幅員遼闊,農路計達280條農路,有的為石頭路面、混土路面、積水坑洞路面,僅能以每村最迫切需要即刻改善部分先行改善,逐年逐款依序來辦理,以符當地農民的實際需求,也降低農業生產成本,故也屬符合在地人性需求而考量施作工法。
⑹信義鄉為全國唯一無農田水利灌區範圍之原鄉,信義鄉95%為山坡地,無法以圳溝滬灌溉方式辦理,均需以設置水塔 、管線施作方式才能進行,並提供充沛之水源給農民,所 以均需以小額採購辦理設置水塔,輸水管線400m以內,所 以提供給農民用水管線,蓄水池均屬小額採購之工項。
㈢另南投縣政府ll0年9月17日府政查字第ll002l6786號函,就本件「南投縣信義鄉公所l05年間辦理豐丘村滑水道噴水引流工程等4件小型工程採購案,疑涉有分批辦理與偽造文書等情乙案」之說明亦明確指出:信義鄉公所104-108年小額採購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相較於轄內各鄉、鎮、市公所預算編列態樣,雖較為特殊卻未明顯違反預算編列規範。益徵史強於擔任信義鄉鄉長任內,相關小額採購預算編列均合於預算編列規範甚明。
實則,史強乃勇於任事,不畏懼規避,積極爭取上級補助經費,打造為全國原鄉首富:
㈠在l05年度資本門其他經濟建設支出(資本門),其他公共工程原預算59,80l,000元(392件),史強另向上級爭取追加89,095,630元,合計執行工程經費預算書148,896,630元。
㈡今小額採購金額僅60萬元,僅佔整體工程微乎其微之經費,所有同仁戮力以赴為公為民、建設鄉里、照顧鄉里,讓人民安居樂業,居民收入躍昇為全國原鄉首富之鄉,從政人員勇於任事,成就鄉親之福祉,績效卓著者亦應鼓勵,今反遭彈劾,實屬無奈。
今因史強被彈劾結果,及監察院未深入理解原民鄉鎮實際需求,信義鄉公所已無法再依據前開原民鄉特性及工程採購實際需求進行作業,反已造成效率不彰之結果,無法確實造福地方民眾。例如就信義鄉所ll0年度推動建設工程併案措施檢視(經費計3,120萬元)於查併案後,相關工程執行進度延宕,預算執行率不佳,此應非監察院於調查當時所能體認。
史強110年12月27日補充答辯如下:
㈠南投縣政府轄內各鄉(鎮、市)公所就小額採購案件之 「預算編列」與「實際執行」方式,實際上未臻一致,移送機關未予究明,即遽認信義鄉公所有違政府採購法令情事,此明顯有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
㈡稽之移送機關向南投縣政府調取之甲證8-2相關統計件數,信義鄉公所常年小額採購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乍看之下固遠高於其他鄉鎮市公所,惟細繹統計資料內容可知:(1)移送機關未究明信義鄉為山地鄉,與南投縣其他鄉鎮工程採購、需求特性並不相同,此已如前述。(2)信義鄉公所就小額採購案件之預算編列件數 (即總預算及追加〈減〉預算資本門編列金額小於等於l0萬元之件數)與其實際執行件數(即當年度以資本門預算辦理小額採購案件數)尚稱「相當」;至其他鄉鎮市公所就小額採購案件之預算編列件數雖看似不多,但實際執行件數反呈現「暴增」情形。如以104年度小額採購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為例,信義鄉公所預算編列件數為808件,實際執行件數為792件;同為山地鄉之仁愛鄉公所預算編列件數為29件,實際執行件數為163件;草屯鎮預算編列件數為49件,實際執行件數為311件;集集鎮預算編列件數為13件,實際執行件數為88件;鹿谷鄉預算編列件數為27件,實際執行件數為197件;水里鄉預算編列件數為29件,實際執行件數為167件,此反適證信義鄉公所相較其他鄉鎮市公所而言,更無所謂「濫用預算、採購之權限」情事。
㈢信義鄉公所小額採購案件眾多之原因,已如前述答辯。據悉同屬山地鄉之南投縣仁愛鄉及嘉義縣阿里山鄉亦有類此小額採購案件為數甚多之情形,是對此有利於史強之事項,懇請鈞院依職權向該二鄉公所調取其總預算書過院參酌即明。
㈣信義鄉公所編製之年度總預算案,係遵照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年度施政計畫,及依照縣(市)總預算編製要點與縣(市)鄉(鎮、市)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就其全部收支通盤籌劃,概估可用財源,依計畫優先順序,本量入為出,核實編列。另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7條第2款、第40條第1項、第2項、第41條第1項及南投縣信義鄉民代表會組織自治條例之規定,送請信義鄉民代表會審議通過後,報南投縣政府核備,並經信義鄉公所公布,經此法定程序而為法定預算,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91號及第520號解釋意旨,預算案實質上為行政行為之一種,但基於民主憲政之原理,預算案又必須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律之形式,故有稱之為「措施性法律」。本件信義鄉公所於編製104及105年度總預算時,已先於「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具體臚列各項小額採購案件之預算數,供民意機關即信義鄉民代表會審查,嗣該預算案經審議通過及公布為「法定預算」後,信義鄉公所對此具民主正當性之「法定預算」自有依法切實執行之職責及義務,其據以執行相關小額採購事務,尚難認有何「濫用預算、採購之權限」情事。
㈤政府採購法乃規範行政機關實際辦理採購程序時應遵循之規定,性質上非屬預算編列及審議之規範,則移送機關執此法體系上屬「執行層次」之政府採購法,據以指摘信義鄉公所及信義鄉民代表會就此相當於「立法層次」之預算編列及審議行為有違反前開法令情形,進而扣上史強有「濫用預算 、採購之權限」之帽子,顯有誤解法令之情形。
㈥機關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若已於法定預算書標示分批辦理或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者,即合於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自無所謂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適用之情事。
㈦預算之性質本即屬「措施性法律」,其審議屬高度政治性之立法行為,縱移送機關認信義鄉公所及信義鄉民代表會就預算之編制或審議有違反相關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規定或逾越權限之虞,亦應循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及相關預算編制法令規定處理為宜,殊非執其對小額採購案件在「預算編列」與「實際執行」議題上之錯誤認知及主觀歧異見解,徒以其向南投縣政府調取轄下各鄉、鎮、市公所104年至108年所編列小額採購之相關統計件數等資料,並在未予究明個中差異之情形下,即泛稱史強有於「擔任信義鄉鄉長時,小額採購預算編列及執行浮濫,有濫用預算、採購之權限」之應付懲戒事由。
㈧調查證據聲請:
⒈請依職權調取南投縣仁愛鄉、嘉義縣阿里山鄉(或相類似山地鄉)l04年至l08年總額預算書過院參辦。
⒉待證事實:據悉同屬山地鄉之南投縣仁愛鄉及嘉義縣阿里山鄉等鄉鎮,亦有類此小額採購案件為數甚多之情形。
證據(均影本在卷):
乙1證1:南投縣信義鄉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
乙1證2: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空白)。
乙1證3-1:信義鄉公所職員(廖弘甲)獎懲明細表。
乙1證3-2:信義鄉公所l09下半年至110上半年第6次考績委
員會會議紀錄。
乙1證4-1:南投縣信義鄉(98年度)總預算書。
乙1證4-2:南投縣信義鄉(99年度)總預算書。
乙1證4-3:南投縣信義鄉(105年度)總決算書。
乙1證5-1:南投縣信義鄉(105年度)總預算書。
乙1證5-2:南投縣信義鄉(109年度)總預算書。
乙1證6:ll0年度信義鄉公所推動併案建設工程預算執行明
細表(資料搜集日期截至110年11月15日)。
貳、莊進忠答辯意旨略以:
莊進忠自認一生兢業於公務,因信義鄉鄉長史強指示、交辦先行施作再補採購程序,因為核銷給付廠商工程款,一時失慮而涉有犯刑法、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懲戒法等規定,於退休後留下污點紀錄,深感愧疚、悔恨自責不已。
請鈞院審酌下列各情,給予莊進忠自新機會,為不受懲戒或較輕懲戒之處分:
㈠莊進忠針對自身涉有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於南投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及南投地院審理中,已全部坦承犯行,且對本案彈劾案文所載違法失職行為,並無爭議。
㈡莊進忠本案行為動機單純,並無圖利特定私人之主觀犯意,涉犯本案,純係因信義鄉公所建設課承辦人員徐彭宗、廖弘甲於「滑水嘉年華活動」中,因當時活動期間水壓不足之緊急情況,在鄉長史強指示先請廠商施作,而廠商也緊急施作系爭工程一至四,並如實施作完畢。只因承辦人員未諳法令規定,疏於採購程序,誤認活動結束已不能以實際施作日期來簽辦公文,簽辦時才會填寫活動結束後之日期。又承辦人員簽辦公文並填載活動結束後之日期,核其目的係為支付廠商履約完成所應得之報酬,履行信義鄉公所應給付工程款之義務,雖造成公文書填載不實,然並未生法益之具體實害,更是履行信義鄉公所信守支付工程款之誠信。
㈢由監察院所提出之公務人員履歷基本資料,可知莊進忠從78年任職於信義鄉公所,至l07年12月間退休,30年的公職生涯,均戮力從公,敬業服公職,無不良非行,且年年考績甲等,嘉獎無數。
㈣莊進忠對於本案失慮之違失行為,深感愧疚,悔恨自責不已。但於公益或私益尚無生具體之實害,對外並未造成法益之實害。
參、全志祥答辯意旨略以:
系爭工程一至四等小型工程採購案,承辦人員徐彭宗、廖弘甲並無偽造文書及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主觀犯意,所為純係因當時活動期間水壓不足之緊急情況,在鄉長史強指示先請廠商施作,而廠商也如實施作完畢。又因滑水道當時設置於馬路上,長達700公尺,為免影響交通,活動一結束,便請廠商即刻拆除。只因承辦人員未諳法令規定,疏於採購程序,誤認活動結束已不能以實際施作日期來簽辦公文,簽辦時才會填寫活動結束後之日期。其次,承辦人員簽辦公文填載活動結束後之日期,核其目的係為支付廠商履約完成所應得之報酬,履行信義鄉公所應給付工程款之義務,雖造成公文書填載不實,然並未生法益之具體實害,更是履行政府機關信守支付工程款之誠信,此本案違失行為之動機緣由。
請鈞院審酌下列各情,給予全志祥自新機會,為不受懲戒或較輕懲戒之處分:
㈠全志祥針對自身涉有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於南投地檢署檢察官偵查中,已全部坦承犯行。對本案失慮所為,深感愧疚,悔恨自責。
㈡全志祥本案行為,雖已涉犯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之規定,但行為動機單純,並無圖利特定私人之主觀犯意。全志祥涉犯本案,純係因信義鄉公所建設課承辦人員徐彭宗、廖弘甲於「滑水嘉年華活動」中,已先依鄉長史強之意見先行委託廠商陳建宇緊急施作系爭工程一至四。於徐彭宗、廖弘甲2人未先行簽辦採購程序,事後為辦理採購核銷給付廠商該4件工程款項,致罹本案彈劾案文所指公務員不實登載公文書罪名之行為,全志祥之犯罪情節究非為己身或第三人私利而為之,此與一般偽造公文書行為相較,造成危害之程度顯然有異,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全志祥行為之惡性尚非重大。
㈢由監察院所提出之公務人員履歷基本資料,可知全志祥從99年任職於信義鄉公所建設課為技士,至l02年12月間升任為課長,12年的公職生涯,除99年、l02年度考績乙等外,其餘9個年度考績均為甲等,期間嘉獎及記功無數。
㈣全志祥坦認有本案違失行為,請考量全志祥為原住民民族(布農族),個性單純,生活作息正常,現育有2名尚未就學之子女(分別為7歲及4歲),出身清寒,然努力向學,於98年通過原住民特考分發至信義鄉公所任職後,十餘年來,均戮力從公,敬業服公職,無不良非行。
證據:戶籍謄本正本2份。
肆、全經文答辯要旨略以:
監察院所指全經文涉犯偽造文書罪責之行為,客觀上確似與偽造文書罪構成要件相符,惟全經文涉案之各該文書記載,僅為補足採購行政程序之瑕疵,無任何證據證明有圖利廠商或圖全經文自己私利之情。茲以「滑水嘉年華活動」辦理之小型工程採購案為例,係因應當時活動期間水壓不足等緊急情況,逕洽廠商辦理採購,廠商皆如實施作完畢。又因滑水道當時設置於馬路中央,長達700公尺,為免影響交通通行,活動一結束,便請廠商即刻拆除。只因全經文未諳法令規定,疏於採購程序,不瞭解當首長、主管因臨時需求交辦採購事項,先行指示廠商施作之緊急情況,後續該如何依法補辦相關採購程序補足採購行政程序之瑕疵。全經文若熟諳法令規定,即不會涉偽造文書之嫌。其次,全經文簽辦公文填寫活動結束後之日期,目的係為支付廠商履約完成所應得之報酬,履行信義鄉公所給付工程款之義務,於公益或於私益尚無足生損害。於公文書登載之日期,從形式上觀之,雖有不實,惟實質上尚無足生公私法益損害之虞,更是履行政府機關信守支付工程款之誠信原則。
信義鄉屬山地鄉,受山地地形與人力、資源缺乏等不利因素,對於各項部落簡易自來水改善工程、部落聯外道路改善工程、各種災修復建及災害搶通搶險工程等設施及其他零星之損壞或故障必須盡速排除,全經文每每會勘或驗收需耗掉大量精力與時間。又因不諳法令規定,在文書作業上難免有思慮未周全之處,但絕非輕率或圖利廠商或圖全經文自己私利之情。請考量全經文已因本案負有刑事責任代價,並已記取教訓,銘記在心。又全經文為原住民,單親撫養3名幼子,請予以改過之機會,不受懲戒或從輕懲戒之處分。
伍、田東憲答辯要旨略以:
本件田東憲在廉政署所製作之偵訊筆錄,在陳述過程中,有清楚聲明,偕同會勘對象為張鳳英的侄兒張坤城,事前的會勘工作張鳳英女士從未出現過,本案係由鄉長交辦,會勘完成即製作會勘紀錄與預算概算表簽辦採購執行拆除工作,並會辦相關業務單位提供程序意見,均由鄉長核定後實施,而廠商未依主辦機關同意日期先行動工。
在廉政署製作偵訊筆錄時,訊問方式是先問田東憲於l04年1l月3日主辦機關核定開工日期以前至會勘以後,該期間是否有印象去過現場,田東憲一開始回答沒有明確印象,後來持續訊問形成隱約有印象,最後回覆應該有印象。顯見廉政署訊問過程是否有違背田東憲自己意思而為陳述,尚有疑慮與爭議空間。況開工函文、施工日誌僅是作為控管工期進度及執行狀況所設計,與廠商請款無關,且田東憲自始至終從來沒有偽作真之意思表示,不該當刑法第213條、215條「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構成要件。
主辦機關依廠商申報開工函文據以同意核定l04年l1月3日開工,廠商先行動工之真正日期,田東憲亦不知情,在主辦機關核定開工日以前先行動工,依經驗法則該期間將計入工期,開工日期仍以主辦機關核定開工日為準據,將該行為非難公務員登載不實,尚有違背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構成要件疑慮。承上,雖張鳳英在本案中係公司負責人即負擔法定權利義務之人,卻於本案執行過程中從未出現,且於工程決算書之相關文件上均未見張鳳英之署名與用印。經查時任負責人皆為全美惠,確實查無張鳳英。基此,張鳳英與本案之法律關係為何,即使張鳳英主張為本案山力營造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主客觀上亦與本案無涉,文件用印清楚證明全美惠為山力營造有限公司真正法定負責人,主辦機關依山力營造有限公司l04年l1月3日投縣山字第l0000000號函核定真正開工日,主客觀上沒有任何公務員不實登載之故意與行為構成要件甚明。
本案以行政法觀之,信義鄉公所為公法人具權利能力主體。行政罰法本於現代國家「有責任始有處罰」之原則,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提,如行為人主觀上並非出於故意或過失情形,應無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故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明定不予處罰。第2項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其理由在於基於行為人僅屬於該組織的行為工具。本案執行過程中,按規定必要之行政程序會簽幕僚單位,且最後由機關首長決定執行,田東憲始終僅依機關指示行為,貫徹機關意志決定,衍生行政責任歸屬應為機關行為而並非個人行為甚為明確。
綜上,請貴院明察,予以不受懲戒或從輕懲戒之處分。
證據(均影本在卷):
乙5證1:信義鄉公所工程決算書(信義鄉羅娜村布農聚會用
地建物拆除工程)。
乙5證2:信義鄉公所104年12月1日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乙5證3:信義鄉公所104年12月1日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工
程主要內容)。
乙5證4:信義鄉公所104年12月1日驗收紀錄。
乙5證5:信義鄉公所104年12月1日結算明細表。
乙5證6:信義鄉公所竣工數量計算表。
乙5證7:(系爭工程五)104年11月份工程日記。
乙5證8:信義鄉公所104年11月4日信鄉道字第Z000000000號
函。
乙5證9:信義鄉公所104年11月4日信鄉道字第Z000000000函
(稿)。
乙5證10:山力營造有限公司104年11月3日投縣山字第l0418
114號函。
乙5證11:信義鄉公所建設課技士田東憲104年11月18日簽呈
。
乙5證12:山力營造有限公司104年11月9日投縣山字第l0418
115號函。
乙5證13:系爭工程五施工照片表。
乙5證14:信義鄉公所104年10月28日信鄉道字第Z000000000
號函。
乙5證15:系爭工程五工程估算表。
乙5證16:信義鄉公所道路養護所田東憲104年10月26日簽呈
。
乙5證17:信義鄉民代表會104年10月19日信鄉代主字第l040
001140號函。
丙、監察院核閱意見
壹、對莊進忠、全志祥、全經文答辯之核閱意見略以:
莊進忠、全志祥及全經文辦理採購程序,製作不實之採購文書及會計憑證,足以影響政府財務稽核,損害公文書之正確性,致斲喪政府機關公信力,允堪認定。但其等於監察院調查時,及於南投地檢署偵查中均自白犯行,積極配合,態度良好且深具悔意等情,關於懲戒處分之輕重,係屬法院之權責,請依法審理。
貳、對田東憲答辯之核閱意見略以:
田東憲之行為事實,係先委請廠商施作工程,之後再辦理採購程序等情,按機關辦理採購,應事前依照規定程序陳經核准,承辦採購單位亦應根據陳經核准之申請辦理採購,方 符合正常程序;如囿於臨時緊急之故先行施設,事後補辦程序,則屬特殊情形,為求行政程序之周妥,或可於補行辦理之簽核文案中,將實際案情、緣由陳明交待,以臻完備,而非以製作不實時日之採購文書搪塞之。另公務員有忠誠守法義務,公務上之合法行為,縱造成相關損害,公務員自可免責;又依機關長官指示行為,合法與否之判斷及執行,刑 法第21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第3條及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16條、第17條等,分別定有明文,即公務員公務上之不法行為,當自負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
據上,田東憲辦理採購程序,製作不實之採購文書及會計憑證,足以影響政府財務稽核,損害公文書之正確性,致斲喪政府機關公信力,允堪認定,所辯實不足採,仍請依法審理。
參、對史強答辯之核閱意見
110年12月16日核閱意見略以:
㈠史強擔任信義鄉鄉長時,對於系爭採購工程,承辦人員涉犯公文書登載不實行為,對所屬人員未善盡監督、考核之職責」乙節,史強自承固有指示承辦人員,就系爭6件採購工程儘速簽辦情事,但辯稱:並未指示承辦人員規避政府採購法及為偽造文書之犯行;案關補簽辦公文之決行層次為 「秘書」而非「鄉長」,自難苛責史強在職務範圍內施予監督考核,縱認史強身為首長,對於所屬人員有應盡監督之注意義務,惟史強綜理全鄉之行政事務及人員,極為繁瑣,其不可能對於一切事務均能注意及之,此亦為分層負責、逐級授權之本旨所在等情。本院意見如下:
⒈若僅以系爭6件小額採購工程有偽造文書犯行,且並未造成政府及民眾重大損害而言,即強加史強對所屬莊進忠、全志祥、全經文及田東憲之監督查核,有所疏怠違失之責,而動用彈劾及懲戒程序,難免情輕法重而屬過苛,應先敘明澄清。
⒉監察院係於調查審計部移送之系爭6件小額採購工程弊端後,進行整體面並深度性查察,發現問題之所在,乃信義鄉公所常年於年度預算書內,編列之小額採購件數約四百多件,相較於南投縣政府轄內各鄉(鎮、市)公所,每年度期初於預算書內編列之小額採購約為l0件上下,遠高出其他鄉鎮市公所之預算編列常態,有將同一採購案件之預算拆成數件小額採購情事(如上開6件採購工程),且實際執行甚至高達八至九百件,等同於信義鄉公所每日大約要辦理3至4件小額採購(扣除每年約ll0至120天固定休假日),離譜至極,致基層公務員疲於奔命而誤蹈法網,已於本案彈劾案文中敘明,故身為該鄉民選首長之史強,難以卸責。
㈡史強另辯稱,信義鄉公所經辦之小額採購,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於編列小額採購件數眾多,實因該鄉為原民鄉,地理環境上多高山地形,且幅員遼闊,具有以下共通性、時效性、急迫性及特殊性,即觀光產業需求、農業灌溉、多元族群並存、天然災害多、工程施作不易、廠商難覓等因素,實乃原民鄉鎮實際需求,為確實造福地方民眾……等語。監察院意見如下:
⒈監察院能充分理解信義鄉公所地理環境上位於多高山地形,且幅員遼闊之原民鄉,於各項產業、文化、建設、物資匱乏等困境與需求。惟查,就以同為南投縣原民鄉之仁愛鄉相較之,2原民鄉之所轄面積、人口相差無幾(如下表):
編號 | 文書名稱 | 所登載之不實內容 | 製作日期 |
1 | 南投縣信義鄉公所105年9月8日信鄉建字第1050018795號函 | 請貴廠商於文到五日內申報開工 | 105年9月8日 |
2 | 南投縣信義鄉公所105年9月14日信鄉建字第1050019580號函 | 來函謹訂於105年9月12日申報開工,本所同意備查。 | 105年9月14日 |
3 | 105年9月30日簽 | 訂於105年10月5日上午10時舉行驗收,擬請全技佐經文辦理。 | 105年9月30日 |
4 | 驗收紀錄 | 完成履約日期105年9月21日,驗收日期105年10月5日、噴水管線已施作完成。 | 105年10月5日 |
5 | 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開工日期105年9月12日、竣工日期105年9月21日,驗收日期105年10月5日。 | 105年10月5日 |
附表二:「滑水道戲水區及水道噴水管線加高修繕工程」不實登
載內容一覽表
編號 | 文書名稱 | 所登載之不實內容 | 製作日期 |
1 | 南投縣信義鄉公所105年11月1日信鄉建字第1050023084號函 | 請貴廠商於文到五日內申報開工。 | 105年11月1日 |
2 | 南投縣信義鄉公所105年11月8日信鄉建字第1050023535號函 | 來函謹訂於105年11月2日開工,本所同意備查。 | 105年11月8日 |
3 | 105年11月09日簽 | 訂於105年11月17日下午14時舉行驗收,擬請全技佐經文辦理。 | 105年11月9日 |
4 | 驗收紀錄 | 完成履約日期105年11月7日、驗收日期105年11月17日,4”及2”PVC管已施作完成。 | 105年11月17日 |
5 | 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開工日期105年11月2日、竣工日期105年11月7日、驗收日期105年11月17日。 | 105年11月17日 |
附表三:「滑水道水源增設渠道挖掘引水工程」不實登載內容一
覽表
編號 | 文書名稱 | 所登載之不實內容 | 製作日期 |
1 | 南投縣信義鄉公所105年10月3日信鄉建字第1050020693號函 | 請貴廠商於文到五日內申報開工。 | 105年10月3日 |
2 | 南投縣信義鄉公所105年10月7日信鄉建字第1050021246號函 | 來函謹訂於105年10月5日申報開工,本所同意備查。 | 105年10月7日 |
3 | 105年10月17日簽 | 訂於105年11月2日下午15時舉行驗收,擬請全技佐經文辦理。 | 105年10月17日 |
4 | 驗收紀錄 | 完成履約日期105年10月7日,驗收日期105年11月2日,引水渠道及管線已施作完成。 | 105年11月2日 |
5 | 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開工日期105年10月5日、竣工日期105年10月7日,驗收日期105年11月2日。 | 105年11月2日 |
附表四:「豐丘滑水道戲水區遮陽改善工程」不實登載內容一覽
表
編號 | 文書名稱 | 不實登載之內容 | 製作日期 |
1 | 南投縣信義鄉公所105年10月14日信鄉建字第0000000008號函 | 請貴廠商於文到五日內申報開工。 | 105年10月14日 |
2 | 南投縣信義鄉公所105年10月19日信鄉建字第0000000003號函 | 來函謹訂於105年10月17日開工,本所同意備查。 | 105年10月19日 |
3 | 105年10月26日簽 | 訂於105年11月10日上午10時舉行驗收,擬請全技佐經文辦理。 | 105年10月26日 |
4 | 驗收紀錄 | 完成履約日期105年10月24日,驗收日期105年11月10日,遮光網47條。 | 105年11月10日 |
5 | 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開工日期105年10月17日、竣工日期105年10月24日,驗收日期105年11月10日。 | 105年11月10日 |
附表五:「信義鄉羅娜村布農聚會用地建物拆除工程」不實登載
內容一覽表
編號 | 文書名稱 | 所登載之不實內容 | 製作日期 |
1 | 南投縣○○鄉○○000○00○00○○鄉道○○0000000000號函 | 請貴廠商於文到五日內申報開工。 | 104年10月28日 |
2 | 南投縣○○鄉○○000○00○0○○鄉道○○0000000000號函 | 來函謹訂於104年11月3日申報開工,本所同意備查。 | 104年11月4日 |
3 | 104年11月18日簽 | 訂於104年12月1日下午2時辦理驗收,擬請廖技士弘甲辦理。 | 104年11月18日 |
4 | 驗收紀錄 | 完成履約日期104年11月9日,驗收日期104年12月1日。 | 104年12月1日 |
5 | 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開工日期104年11月3日,竣工日期104年11月9日,驗收日期104年12月1日。 | 104年12月1日 |
附表六:「信義鄉布農聚會所基地維護及清理工程」不實登載內
容一覽表
編號 | 文書名稱 | 所登載之不實內容 | 製作日期 |
1 | 南投縣信義鄉公所105年2月4日信鄉建字第1050002550號函 | 請貴廠商於文到五日內申報開工。 | 105年2月4日 |
2 | 南投縣信義鄉公所105年2月25日信鄉建字第1050003457號函 | 申報於105年2月19日開工,本所同意備查。 | 105年2月25日 |
3 | 105年3月4日簽 | 訂於105年3月24日上午10時辦理驗收,擬請廖技士弘甲辦理。 | 105年3月4日 |
4 | 驗收紀錄 | 完成履約日期105年2月26日,驗收日期105年3月24日。 | 105年3月24日 |
5 | 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開工日期105年2月19日,竣工日期105年2月26日,驗收日期105年3月24日。 | 105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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