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TPPP,110,聲,3,2021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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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號
聲 請人 即
被付懲戒人任亦偉 前空軍氣象聯隊第八基地天氣中心主任



周士凱 空軍戰術管制聯隊戰術管制中心管制長



共 同選 任
辯護人李漢中律師
上列聲請人等因本院109年度澄字第3576號懲戒案件,聲請法官
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任亦偉、周士凱聲請意旨略以:
張祺祥法官於民國110年1月19日準備程序之程序及訊問態度
,已有心證偏頗之虞:
(一)法官訊問問題顯已預設立場,確有誘導證人粘惠嵐:
 1、被付懲戒人等已聲請函調空軍氣象聯隊第八基地天氣中心 (下稱天氣中心)所有人員職掌表,以釐清關於「(簽證)天氣講解」之權責劃分,法官未先細究天氣室各職務之權責,於訊問證人粘惠嵐時,即先問證人是否要接受任亦偉的指揮監督?又接續訊問:「任亦偉…當天的早上有沒有指示妳要向那個正駕駛葉建儀實施天氣講解?」、「…當時有沒有提到這個事情?」、「…這問題的重點是說他有沒有監督、有沒有指揮妳應該要實施那個動作,有沒有?」、「…是有沒有不是要。…當天怎麼提示妳?…」顯有心證偏頗。
 2、證人粘惠嵐已多次說明「簽證天氣講解」之內涵(「正常都要向就是駕駛人員實施天氣講解,但是當天…正駕駛沒有到場,所以無法實施」)後,法官突稱:「可是那個…規定好像不是這樣規定喔」,顯已有否定證人之說明,且未提示相關規定予證人,再次向證人確認簽證天氣講解之內容,足見法官心證已有偏頗,更有誘導之情事。
 3、法官又訊問證人粘惠嵐:「…主任任亦偉在貴賓室有向這個正駕駛葉建儀報告天氣…是不是替代妳向那個正駕駛做那個氣象講解?」。姑不論兩造就「(簽證)天氣講解」之規定及「被付懲戒人任亦偉於貴賓室究係依空軍氣象勤務手冊(第三版)03053規定向參謀總長簡報天氣或係向正駕駛為天氣講解」有所爭執,證人值班當日既係位於天氣室,如何知悉當日貴賓室之情形?法官未先確立證人此部分事實,是否為親見親聞,即率予訊問其當日貴賓室發生之相關事實,有誘導證人不當連結「被付懲戒人任亦偉在貴賓室向參謀總長簡報天氣」與「代替氣象官為天氣講解」之關係,足徵法官已有偏頗心證。
(二)法官訊問問題,顯已預設立場施壓證人張葉承、藍尚鑫、黃俊傑以獲得不利於任亦偉證述:
 1、證人張葉承部分:「阿相關的問題我也會詢問其他的證人,你要考慮清楚才講,…因為這個有關係到刑事責任的問題就是偽證的問題,…」、「不行,可是剛剛證人那個粘小姐講說可以欸。」、「那你就跟剛剛講的不太一致,我再提醒你一次,你剛剛已經簽了那個證人的結文,你要考慮清楚不要衍生其他的枝節啦,因為我們大家都是要依照規定來」。
 2、證人藍尚鑫部分:「…我跟妳跟妳提示一下就是說妳剛剛已經有簽那個證人結文,啊我也就相同的問題也有請教其他的證人,妳要仔細的回想不要牽扯出其他的問題…當證人妳就是據實陳述,實際的狀況是怎麼樣妳就實際講,…到底怎麼樣妳就照實講,…」。
 3、證人黃俊傑部分:「我跟你提醒一下你剛剛有簽那個證人的結文,不要衍生其他的問題,當證人就是據實陳述啦,不要匿、飾、增、減」。
(三)法官最後訊問任亦偉:「剛剛這些證人有提到,像有提到說你當天沒有督導啦這個氣象官粘惠嵐跟正駕駛葉建儀做天氣講解,…」顯已與證人粘惠嵐有違。更於辯護人與任亦偉就本件辯護方向進行討論時,竟對行使辯護權之辯護人陳稱:「所以你就沒有再看…請不要干擾」益徵法官在開庭伊始即有主觀上之偏見,否則在開題之方向不會呈現明顯不利被付懲戒人等之傾向,抑且對於證人之證述多所反覆訊問,直至符合期待為止,此由所附譯文未記載於筆錄上之部分內容即明。是本件法官早有對被付懲戒人等顯有不利之偏頗心證,彰彰甚明,已然該當迴避,請裁定准予本件聲請,用保權益。
二、查:
(一)公務員懲戒法第28條第2款規定,得聲請法官迴避原因之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完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若僅對於法官之指揮訴訟,或其訊問方法有所不滿,不能指為有偏頗之虞。
(二)聲請人等以本件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訊問證人及任亦偉等有上開情事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乃聲請法官迴避。
 1、關於法官訊問證人粘惠嵐有誘導部分:
 (1)聲請意旨以法官未釐清「天氣講解」之權責,即先訊問證人是否要接受任亦偉指揮監督,並接續訊問任亦偉是否有督導證人實施天氣講解,認法官有誘導訊問。但依聲請人等提出之準備程序當日法庭錄音譯文(下稱錄音譯文)內容,證人係任職於天氣中心為氣象官,而任亦偉為該中心主任,法官乃訊問證人是否受任亦偉之指揮監督,於證人回答「對」後,接續訊問證人當日任亦偉是否及如何督導證人等問題(見錄音譯文第7、15至17頁);此為法官合理之訊問,並無所謂誘導訊問之情形。
 (2)聲請意旨以法官於證人說明當天正駕駛葉建儀沒有到場,無法對之實施「天氣講解」,法官稱「不是這樣規定」,而未提示相關規定予證人,認法官有誘導訊問。但當日證人於正駕駛葉建儀不到天氣室聽取天氣講解,依規定證人應如何執行其講解任務,相關規定之內容等,係與判斷證人是否盡其責任有關,但因其僅為證人,並非被付懲戒人,此非本件法院應釐清之事項,法官自無提示相關規定予證人之必要,法官未為之,與是否為誘導訊問無關。
 (3)聲請意旨以法官訊問證人,在貴賓室中任亦偉向正駕駛葉 建儀報告天氣,是否係替證人為氣象講解,但當時證人既 不在貴賓室,因認法官心證已有偏頗。但法官以該問題訊 問證人,旨在釐清任亦偉向正駕駛葉建儀報告天氣之效 果,是否等同證人應為之氣象講解,此與證人當時是否在 貴賓室無關。
 2、關於法官於訊問證人張葉承等3人時,有預設立場施壓證人等以獲得不利於任亦偉證述部分:
依錄音譯文內容所載,法官係告知3位證人,相關問題會詢問其他證人,證人等已簽立結文,有據實陳述之義務,否則會有偽證責任,要證人考慮清楚才回答(見錄音譯文第21、23、29、35頁);核係為釐清事實而依法告知證人等有據實陳述義務,難認為屬施壓。
 3、關於法官於訊問任亦偉時,提及有證人說其當天未督導粘惠嵐為天氣講解,此與粘惠嵐所述不符;又法官於辯護人與任亦偉就辯護方向進行討論時,要辯護人不要干擾訊問,妨礙辯護權之行使,法官顯偏頗部分:
依錄音譯文,(1)法官於訊問任亦偉時固提及有證人說其當天未督導粘惠嵐作天氣講解,而辯護人隨即稱粘惠嵐有說任亦偉有督導,法官乃再度訊問粘惠嵐,粘惠嵐稱剛說(任亦偉)有告知(見錄音譯文第42至43頁);(2)法官訊問任亦偉「喔好我再整理一下,你就是當天…所以你就沒有再看…請不要干擾那個我再跟大家整理那個內容…」(見錄音譯文第45頁),依此,係法官訊問任亦偉時,於法官發問中,辯護人突與任亦偉討論,法官乃請辯護人不要干擾,以便提出發問之完整內容,法官顯為完成發問之目的,並無妨礙辯護人辯護權之行使。
三、綜上,聲請人等所聲請法官迴避之事由,無非係其等對法官訊問有所不滿,出於主觀上之臆測,而非一般人通常均足以對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產生疑慮之情形。聲請人等本件法官迴避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 年4 月21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吳三龍
法官蘇振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 年4 月22日
書記官黃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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