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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判決
111年度清字第19號
移 送機 關財政部
代 表 人莊翠雲
代 理 人盧雅貞
楊朝松
黃金利
被 付懲戒 人程永泉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級
專員
辯 護 人顏文正律師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財政部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程永泉降貳級改敘。
事實
壹、財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程永泉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2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㈠被付懲戒人自民國77年4月28日起任職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土銀)迄今,前於103年12月至108年3月先後擔任土銀仁愛、南新莊分行襄理職務期間,多次利用公出時間在旅館與他人幽會並發生性行為,且生有2名子女,行為失當,嚴重戕害國家及公務人員形象。
㈡具名檢舉人曾○雄前於108年9月3日、17日檢舉時任土銀南新莊分行襄理之被付懲戒人與曾男之配偶江○心有婚外情,108年9月19日江○心檢舉被付懲戒人對婚外所生稚子未盡養育責任並不聞不問等案,經土銀調查後,被付懲戒人坦承確有婚外情事實,土銀遂於108年10月5日將被付懲戒人調任非主管職務。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4月10日以109年度偵字第0000號起訴書,核認被付懲戒人涉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提起公訴,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9年0月00日以109年度審易字第000號刑事判決略以因刑法第239條通姦、相姦罪規定業經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文宣告失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規定,被付懲戒人涉犯之相姦罪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㈢曾○雄嗣於109年5月29日再次具名檢舉被付懲戒人多次利用公出時間與江○心相約至旅館幽會,依前揭起訴書所述被付懲戒人與江○心間之通訊軟體LINE及臉書MESSENGER訊息紀錄、電子郵件往來紀錄所載時、地,與江女為多次相姦行為,被付懲戒人對曾男所告事實均坦承不諱;經土銀調閱被付懲戒人差勤紀錄,與檢舉內容指摘期間(103年12月至108年3月)比對並訪談江女後,認被付懲戒人利用公出時間與江女相約至旅館幽會達42次(移送事實原為47件,本院審理期間移送機關縮減為42件)。
二、按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略以,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放蕩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被付懲戒人與已有配偶之江女發生相姦行為且生有2名子女,並經檢舉未盡養育責任,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謹言慎行,維護個人與服務機關聲譽,不得有放蕩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非執行職務,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之違法行為。另按公務員服務法第9條及第10條規定略以,公務員奉派出差,不得往其他地方逗留,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被付懲戒人身為土銀主管,長期且多次利用公出時間,與江女相約至旅館幽會,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情節重大,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後段所定其他失職行為。案經土銀人事考核委員會110年第2次會議決議,其應受懲戒之事實,甚為明確,因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及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請審理。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㈠土銀108年9月3日公務電話紀錄。
㈡土銀108年9月17日首長信箱處理情形表。
㈢土銀108年9月19日首長信箱處理情形表。
㈣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0000號檢察官起訴書。
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000號刑事判決。
㈥土銀109年5月29日首長信箱處理情形表。
㈦土銀南新莊分行中級專員程永泉遭檢舉利用公出假幽會調查報告(摘附土銀政風處訪談紀錄、檢舉時間與差勤紀錄比對情形表)。
㈧土銀人事考核委員會110年第2次會議相關決議紀錄、開會通知單、檢舉時間與差勤紀錄比對情形表、相關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㈨被付懲戒人110年4月21日聲明書。
貳、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
一、答辯一狀意旨略為:
㈠移送機關以被付懲戒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2款等情事而移付懲戒云云;惟查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其第1款係於執行職務時所生之違法執行、怠於執行或其他失職行為;第2款則係指非執行職務時有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者。估先不論本件被付懲戒人有無移送書所指情節,然移送書所指情節純屬被付懲戒人私德問題,所指利用公出時與他人私會云云,亦係被付懲戒人完成公出應為事項後之行為,均不屬前述第1款執行職務狀態中之行為,再者執行職務時被付懲戒人之私德問題,是否已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之結果,亦非無疑。因此本件之移送事實是否符合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2款所定情事而得移付懲戒,即有疑問。
㈡被付懲戒人原擔任土銀襄理之職務,於遭檢舉有移送書所指之事項時,即土銀懲處即拔除襄理職位,改派為一般職務即被付懲戒人已因本事件遭土銀為行政懲處在案,而如今又遭移送懲戒,顯有違一事不二罰原則。
㈢被付懲戒人固與案外人江○心因婚外情而生有子女,但移送意旨所指情事,只憑被付懲戒人於土銀約談時承認有婚外情乙節,卻未向被付懲戒人查證,或再度約談被付懲戒人以供說明解釋,僅依檢舉人及江○心片面之辭,即認定被付懲戒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及第2款所定情事,而移付懲戒,對於被付懲戒人正當程序之保護,置之不理,其移送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亦有疑問 。
二、答辯二狀意旨略以:
㈠土銀係於92年7月l日經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被付懲戒人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職員,是否還是公務員懲戒法所稱之公務員,已非無疑;況公務員之懲戒,與刑法之處刑相當,則刑法第l0條第2項對於公務員之定義,自應與公務員懲戒法所稱公務員之定義一致。查公立銀行雖係由政府出資成立,但仍非該條第1款所稱之「依法令服務於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更非該條第2款所稱之「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因此本件被付懲戒人既非公務員懲戒法所稱之公務員,應駁回移送人之移送。
㈡退步言,被付懲戒人符合公務員懲戒法所稱之公務員身分;然而,被付懲戒人亦無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於執行職務時所生之違法執行、怠於執行或其他失職行為情事,此可由被付懲戒人服務之土銀並無查得被付懲戒人有何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情事,因而在年終考績部分除被付懲戒人遭曾○雄檢舉之109年為乙等外,之前14年均為甲等,ll0年之考績亦為甲等,足見移送意旨所稱之44次公出約會中 (原移送意旨稱其次數為47次,嗣於ll1年7月20日回函改稱經再確認應為44次),並無因公出之事由(均確實有公出辦理土地銀行交辦之業務或事務)而有何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情事,即不符移送機關所稱之移送事由。又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之「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其立法理由「公務員非執行職務時之違法行為,須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時,始得予以懲戒。至於違法卻未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之行為,則排除於懲戒事由之外,以避免公務員於私領域之行為受過度非難。至於公務員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是否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係以其違法行為是否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執行職務之信賴為判斷標準。」查移送意旨所稱之44次公出約會,係被付懲戒人辦理公出業務或事務後,利用公餘時間與江○心碰面約會,此部分固有利用公出時間為之,但並未導致公眾喪失對於被付懲戒人執行職務之信賴,因此本件亦無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之懲戒事由。
㈢對於移送意旨所附之檢舉時間表與LINE通訊內容及移送人於 lll年7月20日回函所附之LINE通訊內容,均屬由LINE轉為WORD電子檔,卻非LINE通訊內容之截圖,因WORD電子檔係可隨時編輯之狀態,檢舉人及江○心有LINE通訊內容截圖,卻不提出,而以可隨時編輯之WORD電子檔通訊內容為據,對於該WORD電子檔通訊內容之真正,被付懲戒人存疑。又江○心雖稱因更換手機,且舊手機已回收,故無法提供LINE通訊內容畫面截圖云云,顯與實情有違。眾所皆知LINE之APP中均有使用人之帳號資料,因此縱使換用新手機,新手機之LINE APP即可將舊手機之LINE對話內容轉至新手機。是以,江○心上開所稱之情事,顯係不敢提出,而非因舊手機回收而無法提出。移送意旨以真偽未明之LINE通訊內容之WORD電子檔作為懲戒事由之證據,自不得作為審理之憑據。
三、答辯三狀意旨略以:
㈠移送機關以被付懲戒人具有公務員身分,且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及第2款情事而移付懲戒云云。惟土銀係於92年7月1日經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且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05號解釋意旨,公營事業依公司法設立者,即為私法人。是以,被付懲戒人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職員,是否還是公務員懲戒法所稱之公務員,已非無疑。況公務員之懲戒與刑法之處刑相當,刑法第l0條第2項對於公務員之定義,應與公務員懲戒法所稱公務員之定義一致。公立銀行雖由政府出資成立,但仍非該條第1款所稱之「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更非該條第2款所稱之「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因此本件被付懲戒人既非公務員之懲戒法所稱之公務員,本件即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㈡退步言,如被付懲戒人具有公務員身分,然本件之被付懲戒人原擔任土銀襄理職務,於遭檢舉有移送意旨所指之事項時,即先遭土銀拔除襄理職位,改派為一般職務之懲處,亦即被付懲戒人已因本事件遭土銀行政懲處在案,而如今又遭移送懲戒,顯有違一事不二罰原則。移送機關雖稱被付懲戒人之職務調整為內部管理措施,非行政處分云云,惟移送機關稱其依據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於109年9月22日所通過之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之貳之任免銓審遷調欄第十項調任之㈠類型「將主管人員調任同官等、官階(職等)及同一陞遷序位之非主管職務」,然而土銀將被付懲戒人由ll職等之襄理調任非主管職務之ll職等中級專員,看似「同官等、官階(職等)及同一陞遷序位之非主管職務」但依土銀「晉升評審原則」11職等晉升12職等,依保薦方式辦理,此部分係由11職等襄理才有資格被保薦,另晉升高級專員,則由11職等中級專員依「評分」名冊依序晉升,再依土銀升遷評審辦理方式,11職等襄理升任12職等襄理之名額有37人,中級專員升任12職等高級專員之名額僅有1人,因被付懲戒人已調離襄理之主管職務,無緣晉升襄理,而晉升12職等之高級專員僅有1人,被付懲戒人因有此案在身,亦無機會晉升,被付懲戒人之此種狀況,已非前述任免銓審遷調欄第11項調任之㈠「將主管人員調任同官等、官階(職等)及同一陞遷序位之非主管職務」之類型,而屬任免銓審遷調欄第10項調任之㈡「將所屬人員調任…或不同陞遷序位之職務」之類型,而此種調遷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於109年9月22日所通過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之貳之任免銓審遷調欄第10項調任之㈡所示,係屬行政處分,則被付懲戒人因本事件遭調離主官職務,且為「不同陞遷序位之職務」,已遭行政處分,如今再移送懲戒,當屬違反一事不二罰之原則。
㈢檢舉人所附LINE之WORD檔對話紀錄,並非原始之LINE對話截圖,且眾所皆知WORD檔係可編輯之文書作業程式,檢舉人不敢提出原始之LINE對話截圖,可知該WORD檔對話紀錄無證據能力。又江○心作證時稱其手機內目前僅存最後一次即108年3月19日之對話紀錄,之前之紀錄則因換手機而不復存在云云,然眾所皆知換新手機時,可將舊手機之各個APP直接轉換至新手機內,原有之資料(如對話記錄等等)均會轉至新手機,否則江○心之新手機怎會有l08年3月19日之對話紀錄。至其辯稱其他之前之資料不見了等語,除與事實不符外,更違眾所皆知之情理,因此本件以不實之LINE之WORD檔對話紀錄作為移送之依據,未盡舉證之責任。
㈣退步言,依移送機關所指之42次利用公出時間約會之情節以觀,不管係拜訪客戶或公司(含開立帳戶)、勘察押品及至總行開會,均有分行經理或同事陪同,被付懲戒人不可能在公出時間內自行跑出去與江○心約會。另因江○心沒有安全感,因而要求被付懲戒人隨時報告行蹤,被付懲戒人如有公出會告知江○心要公出之訊息,但並非係要與江○心約會,從而移送機關所指情節,均非屬實。
㈤再依江○心手機所留存之最後一次即l08年3月19日之LINE對話紀錄,在12:07之內容為「等一下出去跟副理說去看醫生腳痛,l:40到3點公出,『3點到5點休假』,要回來關放款的帳」等語,倘若被付懲戒人有與江○心約會,亦係在3點到5點被付懲戒人休假期間,被付懲戒人並無利用公出約會情事。
㈥關於被付懲戒人支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係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l09年度家親聲字第000號和解筆錄之和解成立內容第一項:被付懲戒人同意給付江○心之代墊扶養費、給付扶養費及診療費用(l08年8月至ll0年8月),共計新臺幣(下同)90萬元,給付方式為於ll0年l0月31日前一次給付之。和解成立內容第二項:被付懲戒人同意自ll0年9月起至未成年子女成年時止(未成年子女出養成立後為解除條件),按月於每月l0日前給付未成年子女各1萬4千元,而未成年子女於ll0年9月15日成立收養契約,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l0年司養聲字第000號民事裁定認可曾○雄於ll0年9月15日收養未成年子女為養子女,因此被付懲戒人給付扶養費之解除條件成立之日期為ll0年9月15日,亦即被付懲戒人給付扶養費到ll0年9月15日即為終止,毋須再為支付,但被付懲戒人因等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對於收養認可之民事裁定,而已支付至1l1年2月,已多付了5個月之扶養費用,並無江○心所稱之未全部支付等情。另檢舉人曾○雄請求被付懲戒人損害賠償之金額l00萬元,被付懲戒人於109年l1月13日匯款完畢,並於109年ll月14日取得清償證明。曾○雄請求被付懲戒人返還不當得利(其代墊扶養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經成立和解之金額為69萬元,被付懲戒人於ll1年3月1日匯款完畢,並於lll年3月2日取得清償證明,併予敘明。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㈠土銀晉升評審原則。
㈡土銀晉升評審辦理方式函。
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l09年度家親聲字第000號和解筆錄。
㈣臺灣新北地方法院ll0年度司養聲字第000號民事裁定。
㈤被付懲戒人ll1年2月支付扶養費共計新臺幣2萬8千元之付款證明。
參、本院依聲請與職權調取資料:
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000號全案偵審卷證(含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0000號、109年度他字第00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0000號等偵查卷證)。
二、財政部111年7月20日台財人字第11108625400號函檢送被付懲戒人移付懲戒案補述佐證資料補充說明及相關資料。
三、財政部111年9月8日台財人字第11108632270號函檢送被付懲戒人個人基本、考試、學歷、經歷、考績、獎懲等資料。
四、財政部112年2月3日台財人字第11208602790號函。
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程永泉為有配偶之人(於88年10月21日結婚),自77年4月28日起於財政部百分之百持股之土銀任職,係依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規定進用,其自98年2月11日起至106年4月11日止擔任土銀仁愛分行襄理,自106年4月12日起至108年10月14日止,擔任土銀南新莊分行襄理,現為土銀南新莊分行中級專員,屬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未經服務機構同意,不得擅離職守,且應謹言慎行,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詎其於擔任土銀仁愛分行襄理、南新莊分行襄理期間,明知因從事羽球運動結識之江○心已與曾○雄結婚,同為有配偶之人,猶自103年12月間某日起至108年3月間某日止,利用公出之機會,擅離職守,與江○心先後至台北市大直地區之沐蘭汽車旅館等處所約會相(通)姦42次如附表所示,且生有子女2名,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二、上開被付懲戒人已婚,擔任公營銀行之主管職務,猶自103年12月間某日起至108年3月間某日止,與同有配偶之江○心約會通(相)姦多次,並生有子女2名等事實,業據證人江○心於刑事案件偵查、土銀政風處訪談及本院準備程序中證述歷歷,且有被付懲戒人差勤紀錄、被付懲戒人之戶籍查詢資料、經歷資料、被付懲戒人與江○心親暱合影之相片、親緣DNA鑑定報告書及被付懲戒人與江○心自108年1月21日起至108年8月4日止間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以及相關土銀首長信箱處理情形表等存卷可資佐證。參以被付懲戒人於刑事案件偵查中亦不諱曾與江○心來往約會多次及生有子女等情(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00號偵查卷第85至87頁),應可信實。又被付懲戒人利用如附表所示公出之機會,與江○心約會通(相)姦之事實,非唯有江○心之陳述及與所述相符之被付懲戒人差勤紀錄可證,並有江○心與被付懲戒人通話之LINE通訊資料、暨經江○心確認之政風處訪談紀錄與附件(即檢舉時間表與LINE通訊表)存卷可憑(見本院卷㈠第39至69頁及第125至154頁)。上開江○心與被付懲戒人之LINE通話紀錄雖為WORD文字檔,而非手機原始畫面,然江○心與被付懲戒人通(相)姦生有二子,為雙方所不爭執,佐以江○心曾於105年6月7日在LINE中告知被付懲戒人稱:「公出理由多寫個到內湖拿信用卡單子,看會不會充分點?」(見本院卷㈠第45頁)可知江○心對被付懲戒人之公出情形知之甚詳,且江○心與被付懲戒人交往時間自103年迄108年跨有5年,衡諸常情江○心應無誣陷被付懲戒人「擅離職守」之虞,是上開LINE通話紀錄縱為WORD文字檔,仍非不可採。矧土銀於訪談江○心時,並未顯示被付懲戒人之差勤時間,係於訪談後將江○心關於被付懲戒人各次利用公出機會見面約會之供證與被付懲戒人之差勤紀錄比對,確認相符,始整理製表,亦據移送機關代理人黃金利到庭敘明(見本院卷㈡第117至118頁),被付懲戒人於答辯二狀內亦坦言其固曾利用公出時間與江○心碰面約會,惟係於辦理公出業務或事務後,利用公餘時間為之等語(見本院卷㈡第74至75頁),俱徵被付懲戒人確於公出處理公務後,並未直接返回辦公處所,反而利用此機會,擅離職守與江○心約會畢,始返回辦公處所無訛。被付懲戒人另辯稱其於公出期間均確實外出辦理土銀交辦之業務或事務,無於公出之期間另與江○心約會云云,無非飾卸之詞,不足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付懲戒人之違失事實,堪予認定。
三、按公務員懲戒法上之「公務員」係採廣義公務員之說,即以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為適用範圍,與刑法上之「公務員
」定義不同。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4日生效)前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修正後移列為第2條,並修正第1項,增列第2項規定:「(第1項)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第2項)前項適用對象不包括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修正後第2條第1項仍規定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包含公營事業機構(關)之服務人員,但排除公營事業機構之純勞工人員。以上修正對被付懲戒人並無不利,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查被付懲戒人自77年4月28日起於土銀任職,係依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規定進用,屬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嗣依財政部85年12月20日台財人字第850755574號函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條第8款規定,指定銀行業自86年5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爰被付懲戒人自86年5月1日起屬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其於土銀任職期間,均非純勞工身分,業經財政部112年2月3日台財人字第11208602790號函載敘明確,而土銀又為財政部百分之百持股之公營事業機構。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被付懲戒人屬公務員服務法適用之對象,殊無疑義。被付懲戒人辯稱其非公務員懲戒法所稱之公務員云云,顯有誤會。
四、「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係為維護配偶間之人格倫理關係,實現男女平等原則,及維持社會秩序,應受憲法保障」、「婚姻不僅涉及當事人個人身分關係之變更,且與婚姻人倫秩序之維繫、家庭制度之健全、子女之正常成長等公共利益攸關」、「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2、554、712號等解釋於其解釋文及理由書內闡釋甚詳。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悖離婚姻忠誠,破壞家庭和諧,侵害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自由權利」,亦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69號解釋意旨宣示明確在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亦肯認國家為維護婚姻,非不得制定相關規範,以約束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之履行,祇就刑法第239條以刑罰制裁通姦、相姦行為之規定,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部分宣告違憲。通姦、相姦之行為雖已除罪,但仍屬侵害婚姻關係及相關身分權益且悖逆公序良俗之不法行為,殆毋庸疑。被付懲戒人已婚,擔任公營銀行之主管職務,猶自103年12月間某日起至108年3 月間某日止,屢屢利用公出之機會,與同有配偶之江○心約會通(相)姦多次,並生有子女2名,其中公出時擅離職守,固係違背職務之行為而侵害服務機關(構)之法益;其與有配偶之人通(相)姦生子之部分,雖非執行職務,惟究係長期跨及職務領域而有悖於公序良俗,且情節重大之不法行為,足使民眾產生被付懲戒人於上班期間未專注於公務,習於藉公出之機會與同有配偶之婚外情對象交往約會,公務紀律鬆散廢弛等不良觀感,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與執行職務之信賴,而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甚明。被付懲戒人辯稱其所為僅涉私德,是否已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非無可疑云云,即難採信。又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即懲戒處分效力優先於懲處處分原則。至土銀將被付懲戒人由ll職等襄理轉調為非主管職務之ll職等中級專員,核屬對於被付懲戒人之人事行政行為、管理措施,非唯與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稱之「懲處」有別,且非公務員之懲戒。被付懲戒人縱因本件經土銀內部調整其職務,亦無所稱違背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本件判決基礎既已明瞭,被付懲戒人其餘抗辯或陳述,經審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加以論駁。
五、移送機關移送之數違失行為,應整體評價合而為一個懲戒處分。本件被付懲戒人於前揭時間所為違失行為,其最後違失行為終了於108年3月間,原應適用行為時即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之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然公務員懲戒法復於109年7月17日修正施行,而經比對兩次修正施行之規定,其中第2條關於懲戒事由、懲戒條件,及第9條關於懲戒處分之種類,暨第11條至17條、第19條關於懲戒處分實質內容之規定,於109年7月17日之修法程序中均未經修正。至第18條有關記過之規定,固將「記過」,修正為「記過,得為記過一次或二次」;「一年內記過三次者」,修正為「一年內記過累計三次」,惟前者基於法律明確性原則,將實務運作情況明文化;而後者僅為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被付懲戒人之文字修正。上情均非屬法律有變更之情形,比較新舊法,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適用109年7月17日修正施行之裁判時法。又公務員服務法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4日生效),修正前第5條原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治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修正後將條次變更為第6條,條文內容雖將文字調整為:「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然對公務員應保持誠實、誠信、清廉及謹慎規定之實質內涵並無不同;修正前第10條規定:「公務員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其出差者亦同。」修正後將條次變更為第11條,條文內容祇將「未奉長官核准」,修正為「未經機關(構)同意」,其實質內涵並無變動,是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應逕適用修正後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及第11條等規定。
六、公差係公務員奉長官之指派,離開辦公處所執行與本職有關之公務;公出乃短時外出處理公務,兩者性質並無不同,祇於得否報支差旅費用上有別。核被付懲戒人所為,有違修正後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所定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擅離職守;其出差者亦同,及修正後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損失名譽之行為等旨,俱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規定之違失行為。其無視官箴,行為長期失檢,復有悖於公序良俗,且危害被付懲戒人自身與江○心各自之婚姻關係及雙方配偶之權益,嚴重影響公務員形象及損害政府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被付懲戒人之書面及言詞答辯,以及本院依聲請與職權調取之資料,已足認違失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茲審酌被付懲戒人擅離職守與婚外情對象交往約會之行為跨越103年至108年間,次數多達42次,於公私法益所生危害之情節非微,惟於行為後已與相姦對象之配偶達成和解、償付損害之態度,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第2款、第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 年3 月20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謀焰
法官吳光釗
法官蔡新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 年3 月20日
書記官賴怡孜
※附表:
程永泉利用公出時間約會編號表 | |||||||
編號 | 日期 事由 | 星期 | 假別 時數 | 差勤 起訖 | 刷退 時間 | 地點 事由 | 相關LINE通訊紀錄 |
1 | 103. 12.08 凱統開房間約會 | 一 | 公出3.5 | 1315- 1630 | 1820 | 基隆路一段勘查押品 | 12:31 麗娟(按即程永泉,下同): 先約13:30直接到新生, 在凱統那個出口的下面 等,要去甲飯 16:24 江○心:程永泉...問你一件事 |
2 | 103. 12.18 凱統開房間約會 | 四 | 公出3 | 1320- 1600 | 1815 | 南京東路 五段 拜訪訪客戶 | 11:33 麗娟:騎車也可以,但比較冷 ,回銀行時間大概要4 點之前 13:23 麗娟:出門去了 14:14 江○心:11樓1102 14:17 麗娟:搞定,要會去了 |
3 | 104. 01.23 凱統開房間約會 | 五 | 公出2.5 | 1400- 1630 | 1813 | 新店將捷家和建案 | 11:24 麗娟:約會可以,但要在4前回 銀行有事的 12:25 麗娟:是凱統 12:26 麗娟:我沒摩托車,凱統好了 14:16 麗娟:要先約會再陪媽媽 15:51 江○心:你有趕到嗎? |
4 | 104. 02.12 凱統開房間約會 | 四 | 公出3 | 1330- 1630 | 1810 | 三重永福街勘查押品 | 14:40 麗娟:到捷運站了 14:41 江○心:我到凱統附近 14:48 江○心:1002 14:48 江○心:10樓 14:57 麗娟:忠孝新生到了 |
5 | 104. 03.13 凱統開房間約會 | 五 | 公出2.5 | 1400- 1630 | 1803 | 北市將富補章霍特電腦 | 09:26 麗娟:下午大概2點左右,在凱 統如何 09:27 麗娟:中午站衛兵要到1:30 13:44 麗娟:我要等2點後出門 13:57 江○心:1107 13:58 江○心:11樓 14:08 麗娟:出門了 16:03 麗娟:知道回來了 |
6 | 104. 03.18 圖書館公園約會 | 三 | 公出2 | 1330- 1530 | 1814 | 敦化南路二段勘查押品 | 10:19 麗娟:就1:30分在圖書館公園 10:46 麗娟:那我公出13:30出去- 15:30回來 15:14 麗娟:回到銀行了 |
7 | 104. 09.11 凱統開房間約會 | 五 | 公出2 | 1515- 1700 | 1814 | 合康工程公司拜訪 | 13:18 麗娟:那就要上班時間了 14:21 麗娟:你到底要怎樣?今天一 定要會很趕,我還要找 理由出門,讓我想一下 14:23 麗娟:那要約拿裡 14:23 江○心:凱統啊 14:25 麗娟:要約幾點 14:28 麗娟:我出去沒辦法很久,拜 託客戶也都在附近 14:43 麗娟:就3:30分左右 |
8 | 104. 10.01 凱統開房間約會 | 四 | 公出2.5 | 1330- 1600 | 1811 | 隆祿企業公司拜訪 | 12:44 麗娟:那就現在去凱統 12:53 麗娟:我怕晚一點經理不知又 會幹嘛 13:29 麗娟:準備出門 13:29 麗娟:約凱統 13:30 麗娟:妳要先去,還是等我 13:30 江○心:508 15:26 麗娟:回來了 |
9 | 104. 10.22 丹迪開房間約會 | 四 | 公出3 | 1312- 1610 | 1832 | 弘暐建設公司拜訪 | 12:54 麗娟:直接去內湖motel 13:05 麗娟:那妳出門找一家,近又 方便的飯店,我直接過 去 13:14 江○心:那幾點可以約丹堤 13:19 麗娟:2:45 14:09 麗娟:中山國中站 14:18 麗娟:忠孝復興站 14:22 麗娟:到了 |
10 | 104. 11.17 凱統開房間約會 | 二 | 公出2 | 1340- 1530 | 1814 | 朋記建設千楓衛浴拜訪 | 10:41 麗娟:下午要約會有點沒把握 ,目前是還沒事,但也 沒東西要出去 12:05 麗娟:那就會去約會了 12:11 麗娟:可是我真的無法曰很久 ,3點要回來準備東西, 4點後要開幹部會議 12:14 麗娟:可能要1:30分以後 13:31 江○心:608 13:52 麗娟:我剛離開客戶那 |
11 | 104. 12.22 圖書館公園約會 | 二 | 公出7.5 | 0915- 1630 | 1800 | 珍勝公司辦薪轉戶 | 11:17 麗娟:要約那裡 11:19 麗娟:公出到13:30 11:19 麗娟:圖書館公園 13:43 麗娟:1:28分刷卡 |
12 | 104. 12.29 丹迪開房間約會 | 二 | 公出3 | 1400- 1650 | 1740 | 將富 、兆鼎、李溫欽拜訪 | 12:52 江○心:你公出時間可以改嗎 。 12:52 麗娟:還沒打 13:59 江○心:你請幾點 13:59 麗娟:14:00 14:00 江○心:那約幾點 14:00 江○心:2:30 14:58 江○心:903丹迪 15:07 麗娟:被客戶擔擱了,好了, 要過去 15:22 麗娟:在樓下 16:37 麗娟:剛剛好刷16:30 |
13 | 104. 12.31 凱統開房間約會 | 四 | 公出5.5 | 1101- 1630 | 1819 | 內湖拜訪客戶 | 14:16 麗娟:準備離開 14:29 麗娟:坐下捷運,西湖站 15:02 江○心:跟經理說你不舒服, 去看醫生 15:05 麗娟:好 15:34 麗娟:還是要去約會 15:35 麗娟:那妳去停車,然後去凱 統我在過去,可嗎? 15:36 麗娟:我只能偷溜一下 15:37 麗娟:沒理由出門了 |
14 | 105. 01.26 沐蘭開房間約會 | 二 | 公出3 | 1315- 1600 | 1749 | 鋐原能原公司拜訪 | 10:08 麗娟:要去內湖,要約幾點 10:24 麗娟:1:15分 13:07 麗娟:慢5分,要先去約會,再 到公司 13:08 麗娟:一樣內湖,在沐蘭旁一 家伊都 13:20 麗娟:下去了 16:23 麗娟:都沒人問,經副理都在 小房間 |
15 | 105. 02.16 丹迪開房間約會 | 二 | 公出2 | 1400- 1600 | 1803 | 友元電子公司拜訪 | 12:07 麗娟:下午要幾點 12:10 江○心:2點如何 15:02 江○心:丹迪門口 15:02 江○心:302 13:57 麗娟:2點刷卡出門 |
16 | 105. 05.24 丹迪開房間約會 | 二 | 公出2 | 1330- 1530 | 1805 | 文山景興路勘查押品 | 9:11 江○心:有沒有遲到 9:15 麗娟:已經一堆人等開庫,已叫 另一襄理要來開了 13:30 江○心:丹迪 13:36 江○心:2樓10號 13:15 麗娟:是210嗎? 16:30 麗娟:好 |
17 | 105. 06.07 約會 | 二 | 公出2 | 1350- 1530 | 1802 | 新莊勘查押品 | 10:27 江○心:公出理由多寫個到內 湖拿信用卡單子,看 會不會充分點 11:35 麗娟:公出 13:53 麗娟:我也快到了 13:57 麗娟:我要先去嗎 13:58 麗娟:好 16:06 麗娟:有人問去那理了 16:06 江○心:為何,你不是寫公出 了 |
18 | 105. 07.19 丹迪開房間約會 | 二 | 公出2.5 | 1330- 1545 | 1801 | 龍江路及瑞安街勘查押品 | 12:17 麗娟:我看我騎車,妳直接到 丹提 12:18 麗娟:太慢,約2:30在丹提還 比較好 12:18 麗娟:可以,直接到丹提 12:16 麗娟:2:00左右 12:37 麗娟:15:30 13:43 江○心:807 14:05 麗娟:在樓下 15:31 麗娟:回來了 |
19 | 105. 09.05 約會 | 一 | 公出1.5 | 1100- 1230 | 1811 | 羅斯福路五段勘查押品 | 11:01 麗娟:準備出門 12:26 江○心:我以為你1230前回去 就好,不知道妳有其 他考量,以後先講好 ,溝通好,才不會有 落差 12:38 麗娟:公出的時間本來就會寫 的寬鬆點,不然回來很 趕。所以寫12:30不會剛 剛好回來 12:38 麗娟:下午站衛兵和人換了 |
20 | 105. 09.12 丹迪開房間約會 | 一 | 公出2.5 | 1008- 1230 | 1801 | 千楓 、富達會計所拜訪 | 9:50麗娟:妳先去丹提等 9:52麗娟:有,要編啦 10:11 麗娟:我也要出門 10:29 江○心:我到丹底門口 10:30 江○心:210 10:37 麗娟:了解 10:37 麗娟:快好了 12:32 江○心:程永泉 13:18 江○心:程永泉 |
21 | 105. 10.13 丹迪開房間約會 | 四 | 公出2.5 | 1340- 1600 | 1853 | 文山區、三重區購地實勘 | 10:16 麗娟:土地的圖片,妳方便四 周拍4-5張 11:49 麗娟:可以,經理下午好像會 出門,怕他會找我 11:49 江○心:那你先寫公出看地 呢? 11:54 江○心:你看狀況,我先把照 片拍起來 13:14 江○心:載你,然後去丹迪, 好嗎 13:14 麗娟:好, 13:31 麗娟:好 16:00 江○心:老公,慢回去5分鐘, 有沒怎樣 16:03 麗娟:要寫忘刷卡的單子 16:05 江○心:那就麻煩你寫了,謝 謝你陪我那麼久,我 很開心 |
22 | 105. 12.07 丹迪開房間約會 | 三 | 公出2 | 1100- 1250 | 新生南路勘查押品 | 10:33 江○心:到蛋迪要停車 10:34 麗娟:直接去停車,我騎車先 去拍照 10:35 麗娟:我差不多11點出門 10:59 麗娟:我要出門了 12:30 江○心:有沒趕到 12:32 麗娟:31分,要寫悔過書啦 12:47 麗娟:悔過書就是寫原因,蓋 章給經副理批 13:27 麗娟:出門啦 13:34 江○心:你這樣會不會太累 啊?做完還要外出 13:36 麗娟:沒辦法,上班 | |
23 | 106. 01.09 吃飯約會 | 一 | 公出2 | 1028- 1220 | 1802 | 參和院忠孝店拜訪公司 | 9:37江○心:那10:15-11:15公出ㄋ 9:39麗娟:這樣,妳載我去,我座 捷運回來,就10:30出門 9:41江○心:公出可以寫多久,方 便再早一點出門嗎 9:52麗娟:那10:30公車站等 10:11 麗娟:我12點前回來之前,應 該都可說是 10:18 江○心:所以行程是,先到餐 廳附近,我們把話說 完,你進餐廳買便當 ,然後談事情,最後 自己坐捷運回銀行 |
24 | 106. 02.16 丹迪開房間約會 | 四 | 公出4 | 1320- 1700 | 1818 | 總行產管部開會 | 13:17 江○心:準備出門啦 13:21 麗娟:是 14:43 麗娟:開完了 14:43 麗娟:好 17:07 麗娟:沒事 |
25 | 106. 02.23 丹迪開房間約會 | 四 | 公出2.5 | 1330- 1600 | 1830 | 一區洽公 | 12:53 麗娟:就直接去約會 12:53 江○心:幾點 12:54 麗娟:我寫公出申請報稅資料 ,時間可能無法太久 12:54 麗娟:約幾點你方便 12:56 江○心:1330-1400 12:57 麗娟:可以啊!約丹堤 12:59 麗娟:對,有新理由,我要先 去總行拿東西 13:02 麗娟:妳去丹提,我去總行 13:04 麗娟:好,我大概1:30分前出 門 13:34 江○心:701 15:43 麗娟:經理找,還好沒事 16:43 麗娟:時間趕,有壓力,太興 奮,太激動,太急了 16:44 江○心:時間,其實你來不到2 點,根本不趕 16:46 江○心:上周四也是公出,也 沒這樣 16:49 麗娟:時間我從總行趕過去, 有點急 |
26 | 106. 03.02 吃飯約會 | 四 | 公出2 | 1425- 1600 | 1830 | 信義路昇奕旺公司開戶 | 11:54 江○心:下午公出幾點到幾點 11:57 麗娟:我也沒那個早出門,應 該會2點左右 12:36 麗娟:第一先約巷子平常中午 約的地方,如有車第二 就地寶旁巷子 14:16 麗娟:2:30 15:34 江○心:有沒遲到 15:34 麗娟:剛剛好 15:51 麗娟:3:30分,一分不差 |
27 | 106. 03.23 丹迪開房間約會 (106. 03.23 ) | 四 | 公出2 | 1355- 1545 | 1818 | 通化街勘查押品 | 10:09 麗娟:我也想 10:18 麗娟:約會 10:18 麗娟:約會 10:19 麗娟:約會 10:58 麗娟:我想約會 11:05 麗娟:還是下午約會偷跑出去 一下 11:40 江○心:你下午又沒理由出門 11:41 麗娟:偷溜 11:45 麗娟:要去丹提,幹嘛在車商 11:51 麗娟:要約會啦 13:15 江○心:你找到理有了嗎 13:16 麗娟:理由就申請報稅資訊 13:17 江○心:要幾點我在這附近先 吃嗎 13:23 麗娟:2點左右吧 13:44 麗娟:妳直接到丹迪等 15:26 麗娟:通體舒暢 15:43 麗娟:久久一次十分爽快 |
28 | 106. 06.15 民安西租屋處約會 | 四 | 公出2.5 | 1323- 1530 | 1808 | 新莊萬安街勘查押品 | 11:20 江○心:下午有公出嗎 11:28 麗娟:有 11:29 江○心:幾點 11:37 麗娟:應該都可以 11:38 江○心:那就1點多吧,來睡午 覺 12:04 麗娟:好 13:23 麗娟:1:30出門 15:23 麗娟:回來了 |
29 | 106. 06.22 民安西租屋處約會 | 四 | 公出2 | 1520- 1745 | 1807 | 桃園龜山勘查押品 | 10:43 麗娟:下午副總來,經理說會 約談每個襄理 11:06 麗娟:會出去,應該2點就來 了,還有其他家分行 13:26 麗娟:民安西路000巷00弄0號 4樓B室 14:01 麗娟:副總來了,真的是一個 襄理進去 15:09 麗娟:我講完啦!預計3:30出 門 17:00 麗娟:剛好 |
30 | 106. 07.04 到小三住處約會 | 二 | 公出5 | 1200- 1700 | 1204 | 總行風管座談 | 9:12麗娟:中午我12點就公出 9:26麗娟:開始請,可以慢出去, 太晚請時間趕 10:24 江○心:中午想吃啥 10:52 麗娟:好 11:16 麗娟:回去吃完,順便帶 11:16 江○心:要回家吃? 11:30 麗娟:吃完再走 11:57 麗娟:了解 |
31 | 106. 08.23 約會 | 三 | 公出1.5 | 1330- 1500 | 1802 | 新莊區勘查押品 | 12:01 江○心:中午要請公出還是休 假 12:02 麗娟:應該弄個公出名義,時 間較好控制,下午是2點 到,對不對 12:09 麗娟:1:30請 12:09 麗娟:3:00回 12:10 江○心:那我星期四還有公出 嗎 |
32 | 106. 09.05 民安西租屋處約會 | 二 | 公出2 | 1400- 1600 | 1800 | 新莊區勘查押品 | 11:38 江○心:你有公出嗎 11:38 江○心:那就陪我啊 11:59 麗娟:有機會出去 11:59 江○心:幾點 11:59 江○心:去哪 12:01 麗娟:民安西路而已 12:01 麗娟:時間都可以 12:48 麗娟:妳到民安西大概幾點 12:49 麗娟:好 12:54 江○心:你真的要看房子嗎 12:54 麗娟:目前沒有 12:54 麗娟:可看可不看 12:55 麗娟:應該15:30 12:55 江○心:如果你想看1:45出 來,去看在回家 12:57 麗娟:到民安西路看房子2:00- 15:30這樣不久嗎? 12:58 江○心:那1:30出門就3:00回 去ㄇ 13:56 麗娟:好 15:29 麗娟:到 15:36 江○心:趕回去還好嗎? 15:46 麗娟:沒有,頭有點暈,還好 |
33 | 106. 09.20 吃飯約會 | 三 | 公出6.5 | 0850- 1530 | 1800 | 總行參加專題演講 | 9:21江○心:你是10-12? 9:21麗娟:對到12點 9:21麗娟:我知道 9:22江○心:公出到幾點 9:28江○心:你供出到2點也沒說 14:16 麗娟:10/6陪你去我要請假, 10/11陪○○我要請假, 中間是連續假期 |
34 | 106. 10.05 吃飯約會 | 四 | 公出2.5 | 1315- 1545 | 1830 | 泰山勘查押品 | 11:59 江○心:你下午幾點請公出 11:59 麗娟:還沒寫,我也忙,要幾 點 12:02 麗娟:目前應該可以,不要臨 時有事 13:13 麗娟:準備出門 15:26 麗娟:回銀行了 15:26 江○心:有事嗎 15:28 麗娟:沒事 |
35 | 106. 12.29 吃飯約會 | 五 | 公出1.5 | 1220- 1400 | 1800 | 板橋區金門街勘查押品 | 11:17 江○心:約幾點 11:20 麗娟:12:20 11:59 麗娟:我弄個公出,在金門街 到1:30分 12:00 麗娟:多陪一點,12:20開始 12:01 麗娟:我要上去吃飯露臉一下 12:23 麗娟:好。找人過假 14:39 江○心:你回去還好嗎 14:42 麗娟:副理找,要開庫 14:43 江○心:我說公出晚回的事 15:01 江○心:公出晚回,到底有沒 有事 15:09 麗娟:就寫忘刷卡的單子,給 經,副理蓋章 15:13 麗娟:要去找長官蓋章 |
36 | 107. 02.27 約會 | 二 | 公出2.5 | 1330- 1600 | 1801 | 三峽區勘查押品 | 10:06 麗娟:我給黃的現在只剩下錢 ,其他沒有了,給錢是 為了堵她的嘴 10:38 麗娟:妳嫁一個好老公,我娶 一個爛老婆來綁架自 己,所以我要盡早離婚 去找妳 11:29 江○心:我知道你只關心下午 怎麼請假 11:30 麗娟:要怎麼陪你啦 11:31 麗娟:去海邊真的太趕,去爬 山還比較好 11:41 麗娟:去海邊。走64去八里, 不要去北海岸 11:49 麗娟:要約幾點到幾點 11:51 麗娟:妳這樣我要怎麼寫公出 11:53 麗娟:1點半出去請到4點好了 11:54 麗娟:1點太早了 16:18 江○心:到沒 16:27 麗娟:妳怎麼了,回來經理找 ,要說什麼 16:29 麗娟:出去摸魚,最好低調一 點,不要摸出大白鯊 16:29 麗娟:總行案件的事 16:30 麗娟:公出能做什麼,大家心 知肚明,你不要太超過 ,可能就睜一隻眼閉一 隻眼 16:31 麗娟:那天被盯上,就死了 17:00 麗娟:說妳笨還是不承認,程 永泉外面有女人要離婚 ,是誰的問題 |
37 | 107. 04.10 民安西租屋處約會 | 二 | 公出2.5 | 1345- 1600 | 1815 | 新莊 、樹林區勘查押品 | 11:52 江○心:你下午要怎樣 11:52 麗娟:想出去 11:53 麗娟:要幾點 11:56 江○心:1:30以後 11:56 江○心:2點也可以 12:00 麗娟:1:45-3:45可以嗎 12:54 江○心:先過去 12:55 麗娟:好,我公出寫好了 15:55 江○心:有趕到嗎 16:00 麗娟:剛剛好45分 16:00 麗娟:對了,今天要開會 16:05 麗娟:好 |
38 | 107. 07.06 約會 | 五 | 公出1.5 | 1530- 1700 | 1740 | 新莊勘查押品 | 10:19 江○心:你有機會公出個一小 時嗎 10:26 麗娟:那時候,下午嗎? 10:27 江○心:你3-4可出來嗎 10:28 麗娟:好,我想想看 15:09 麗娟:我現在有點事,要等一 下,大概3:30出門 15:16 江○心:好 15:31 麗娟:出門 |
39 | 107. 10.16 約會 | 二 | 公出2.5 | 1330- 1600 | 1343 | 內湖區勘查押品 | 8:45麗娟:我下午2點請出去喔 11:03 麗娟:好啊!我就請1:30的公 出 |
40 | 107. 10.24 約會 | 三 | 公出3.5 | 1330- 1700 | 1740 | 桃園民有三街勘查押品 | 10:48 麗娟:下午妳幾點可以出來 10:50 江○心:今天 11:12 江○心:你確定今天了嗎 11:13 麗娟:就今天 11:39 麗娟:要不要直接1:10分出門 去民安西 11:45 江○心:幾點回 11:47 麗娟:4點 11:51 麗娟:我要寫公出了 11:51 麗娟:1-4點如何 11:55 江○心:1:30 12:40 麗娟:寫公出了 |
41 | 108. 01.08 約會 | 二 | 公出2.5 | 1000- 1230 | 1736 | 桃園龜山區勘查押品 | 8:47麗娟:為了要陪江○心,程永 泉要想辦法出去 8:48麗娟:因為江○心需要程永泉 陪伴在身邊 9:56麗娟:公出看房子,10-12:30 分,沒有報告直接出門 10:01 麗娟:出門 12:18 麗娟:到了 |
42 | 108. 03.19 約會 | 二 | 公出1.5 | 1340- 1500 | 1830 | 三重區勘查押品 | 9:30麗娟:請假不讓我從中間請, 要請整點的,再不行我 請公出,不知道會不會 被罵 12:07 麗娟:等一下出去跟副理說去 看醫師腳痛,1:40到3點 公出,3點到5點休假, 要回來關放款的帳 13:41 麗娟:騎車 13:58 麗娟:3分鐘後到 13:58 麗娟:7-11等 13:59 麗娟:到了 16:51 麗娟:到銀行 16:54 麗娟:一大堆事 18:00 麗娟:放款的帳還沒好,要等 一下 18:16 麗娟:靠,在更債務協商的 帳,還要等,他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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