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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判決
111年度清字第42號
移 送機 關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侯友宜
被 付懲戒 人蘇展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巡官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新北市政府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蘇展毅降壹級改敘。
事實
壹、新北市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一、應受懲戒事實:
被付懲成人蘇展毅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成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分述如下:
㈠、被付懲戒人係本府警察局金山分局(以下簡稱金山分局)巡官,經查其於民國110年3月至同年6月,任職本府警察局海山分局(以下簡稱海山分局)交通組巡官期間,辦理交通違規申訴等業務,因公文積壓過多,恐延誤時效遭議處,竟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將其已辦結之公文予以掃描及彩色複印,剪取其內相關主管之職名章印文,以及「代為決行」、「可」、「發」等文字後,將上開印文、文字等黏貼在尚未辦結之公文簽呈、函稿上,並竄改原印文所附簽押日期,或趁交通組組長未在辦公室時,盜蓋其職名章及「代為決行」文字戳章,以及自行書寫「可」之文字,在尚未辦結之公文簽呈、函稿上,再將該等公文簽呈、函稿予以掃描及彩色複印,繼持該等偽造之公文書辦理結案歸檔,足生損害於相關人員及海山分局對公文管理之正確性。嗣因該等公文簽呈、函稿並非原本,經海山分局檔案室人員發現有剪貼痕跡等異常情形,報請督察室調查,經警持搜查票至該分局執行搜索,並扣得相關證據後,始查悉上情。
㈡、案經海山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下簡稱新北地院)於ll1年1月12日,以ll0年度審訴字第1248號刑事判決(以下簡稱新北地院刑事判決),論被付懲戒人以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參年,並應於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於ll1年3月2日經判決確定。被付懲戒人業於同年5月20日,向公庫支付貳拾萬元完竣。本府警察局及金山分局審認被付懲戒人前揭違法行為,其違失情節重大,事證明確,認有移付懲戒之必要。
、綜上,被付懲戒人除違反刑事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
法第6條所定,即公務員應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之旨,所為損害公務人員聲譽,其應受懲戒之事實甚為明確。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及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檢附相關證據資料,移請貴院審理。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各1件):
㈠、新北地院刑事判決。
㈡、新北地院ll1年4月13日新北院賢刑確ll0審訴1248字第18628號函。
㈢、新北地檢署ll1年5月20日沒金字l1l01024號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ll1年7月7日簽准案。
㈤、金山分局l11年6月17日新北警金人字第1l0000000l號函。
貳、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未提出答辯。
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於105年12月24日起至110年8月15日止,擔任海山分局交通組巡官,負責關於交通違規申訴調查處理、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督導、交通事故防制勤務規劃等業務,屬於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明知依新北市政府文書流程管理及檢核作業要點、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公文時效管制及稽催查考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公文需於一定期限內辦畢。被付懲戒人因公文積壓過多,恐延誤時效而遭議處,竟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之偽造日期,在海山分局6樓之辦公室內,趁同仁不注意之際,將其已辦結之公文文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簽稿,予以掃描及彩色複印,剪取其內「交通組組長楊○毅」、「巡官林○慶」、「巡佐黃○龍」、「巡官魏○倫」、「督察組組長葉○雄」、「海山分局副分局長高○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分局長李○萍(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分局長林○柔(乙)」等相關主管之職名章印文,以及「代為決行」、「可」、「發」等相關文字後,將上開印文、文字黏貼在尚未辦結之公文簽呈、函稿上,並竄改原印文所附簽押日期,或趁交通組組長楊○毅未在辦公室時,盜蓋其職名章及「代為決行」等文字戳章,以及自行書寫「可」文字等,在尚未辦結之公文簽呈、函稿上,再將該等公文簽呈、函稿以掃描及彩色複印之方式,未經上開相關主管等之同意或授權,而冒用其等名義,接續偽造表彰前揭相關主管等,已經批示核可該等公文簽呈、函稿意思之公文書後,接續持該等偽造之公文簽呈、函稿公文書,向檔案室警員陳○軒、書記黃○湘辦理結案歸檔手續而為行使,足生損害於李○萍、林○柔、高○鴻、楊○毅、葉○雄、林○慶、魏○倫、黃○龍,以及海山分局對公文管理之正確性(詳細情形如附表所示)。嗣因該等公文簽呈、函稿均非原本,違反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之規範,經海山分局檔案室書記黃○湘、警員陳○軒,發現上開文書有剪貼痕跡等異常情形,乃報請督察室調查,經警持搜索票至海山分局執行搜索,在被付懲戒人之辦公室內,扣得如附表編號21所示,即偽造之海山分局109年11月份「嚴懲重大交通違規」、「取締酒後駕車」、「防制危險駕車」等專案勤務規劃函稿,始查悉上情。
二、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雖未提出答辯。然查被付懲戒人上開違法行為之事實,業經新北地院刑事判決依接續犯關係,論以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參年,並應於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貳拾萬元(沒收部分從略)確定,有上述刑事判決、新北地院111年4月13日新北院賢刑確110審訴1248字第18628號函附卷可稽。經核上開刑事判決認定被付懲戒人有上述違法行為,係依憑被付懲戒人於刑事案件警詢、偵查及審理中自白各情,核與證人黃○湘、陳○軒、楊○毅等人之所為之證詞,以及證人林○慶等人所書具之職務報告書等證據資料,俱屬相符,並有如附表所示之偽造公文書等附卷可資佐證,堪認被付懲戒人前揭自白各情,核與調查所得證據及事實相符,自可採為認定其有前述違失行為之證據。本件被付懲戒人之違失行為,其事證已臻明確,應依法懲戒。
三、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被付懲戒人行為時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7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以及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等規定之旨,係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失行為。被付懲戒人行為後公務員服務法雖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4日施行,將修正公布施行前之第7條,移列為修正公布施行後之同法第8條,惟其條文內容並未經修正;又該法修正施行前之第5條,雖經移列為修正公布施行後同法第6條,並酌作文字調整,然對公務員應保持誠實、誠信規定之實質內涵並無不同,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應逕行適用修正公布施行後同法第6條、第8條之規定。被付懲戒人於本件事實發生時,擔任海山分局交通組巡官,本應奉公守法為民表率,以維護政府機關之紀律及形象,乃竟接續多次為上述行使偽造公文書之違失行為,所為嚴重破壞政府機關文書之公信力,足使民眾喪失對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尊重及信賴,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懲戒之必要。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刑事判決書之認定說明,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審酌被付懲戒人擔任警察職務,本當嚴謹遵守相關法令之規定,以合法方式儘速處理未辦結公文,竟因公文積壓過多,恐延誤辦畢期限致遭議處,即為行使偽造公文書之違法行為,損害警察機關文書之憑信性甚鉅。又被付懲戒人被訴刑事案件部分,雖經新北地院刑事判決依接續犯關係,論以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一罪確定,然稽其違法行為態樣係如附表所示,即為多達21次之行使偽造公文書行為,其違反義務之程度非輕,損害政府機關之形象及信譽甚鉅。惟考量其於刑事案件警詢、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本件違法行為,行為後之態度尚稱良好,以及被付懲戒人罹患精神官能性憂鬱症,其父亦有腦中風等影響家庭生活之病症,業據新北地院刑事判決調查說明甚詳,有新北地院刑事判決附卷可稽,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
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5款及第1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 年8 月17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梅月
法官許金釵
法官張祺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 年8 月17日
書記官莊依婷
附表:
編號 | 公文文號 | 簽呈或函稿上偽造、盜蓋印文之態樣 | 簽呈或函稿上複製、書寫文字或蓋用文字戳章,表彰公務員主管業已核閱批示核可之態樣 | 出處 | 應沒收之印文 |
案情摘要 | |||||
偽造日期 | |||||
行使日期(即蘇展毅歸檔日期) | |||||
1 | 0000000000 | 以掃描、剪貼其他已辦結公文之方式,而偽造: 「交通組組長楊○毅」、「海山分局副分局長高○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分局長李○萍(乙)」、「巡官林○慶」、「督察組組長葉○雄」印文各1枚。 | 以左列方式,偽造「可」文字。 | 他字卷第69至70頁;偵字卷第347至348頁 。 | 偽造之「交通組組長楊○毅」、「海山分局副分局長高○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分局長李○萍(乙)」、「巡官林○慶」、「督察組組長葉○雄」印文各壹枚。 |
海山派出所警員戴○雲因重複製單,申請作廢第C00000 000號違規舉發通知單 | |||||
110年3月11日 | |||||
110年3月18日 | |||||
2 | 0000000000 | 以掃描、剪貼其他已辦結公文之方式,而偽造: 「交通組組長楊○毅」、「海山分局副分局長高○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分局長李○萍(乙)」、「巡官林○慶」、「督察組組長葉○雄」印文各1枚。 | 以左列方式,偽造「可」文字。 | 他字卷第71至72頁;偵字卷第353至354頁 。 | 偽造之「交通組組長楊○毅」、「海山分局副分局長高○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分局長李○萍(乙)」、「巡官林○慶」、「督察組組長葉○雄」印文各壹枚。 |
警備隊警員陳○軒因重複製單,申請作廢第C00000000號違規舉發通知單 | |||||
110年3月12日 | |||||
110年3月18日 | |||||
3 | 0000000000 | 以掃描、剪貼其他已辦結公文之方式,而偽造: 「交通組組長楊○毅」印文1枚。 | 以左列方式,偽造「可」文字、「代為決行」文字印戳。 | 他字卷第55頁;偵字卷第155頁。 | 偽造之「交通組組長楊○毅」印文壹枚。 |
民眾黃○翰申訴案(罰單號碼:第C00000000號) | |||||
110年3月24日 | |||||
110年3月31日 | |||||
4 | 0000000000 | 以掃描、剪貼其他已辦結公文之方式,而偽造: 「交通組組長楊○毅」印文1枚。 | 以左列方式,偽造「代為決行」文字印戳,並書寫「可」文字。 | 他字卷第57頁;偵字卷第199頁。 | 偽造之「交通組組長楊○毅」印文壹枚。 |
民眾莊○村申訴案(罰單號碼:第C00000000號) | |||||
110年4月1日 | |||||
110年4月6日(起訴書誤載 為110年4月7日) | |||||
5 | 0000000000 | 盜蓋「交通組組長楊○毅」印文1枚。 | 盜蓋組長「代為決行」文字印戳,並書寫「可」文字。 | 他字卷第59頁;偵字卷第223頁。 | 無 |
民眾洪○庭申訴案(罰單號碼:CZ0000000號) | |||||
110年4月7日 | |||||
110年4月12日 | |||||
6 | 0000000000 | 盜蓋「交通組組長楊○毅」印文1枚。 | 盜蓋組長「代為決行」文字印戳,並書寫「可」文字。 | 他字卷第61頁;偵字卷第247頁。 | 無 |
民眾顏○燕申訴案(罰單號碼:C00000000號) | |||||
110年4月6日 | |||||
110年4月12日 | |||||
7 | 0000000000 | 以掃描、剪貼其他已辦結公文之方式,而偽造: 「交通組組長楊○毅」、「海山分局副分局長高○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分局長李○萍(乙)」、「巡官林○慶」、「督察組組長葉○雄」印文各1枚。 | 以左列方式,偽造「可」文字。 | 他字卷第73至74頁;偵字卷第359至360頁 。 | 偽造之「交通組組長楊○毅」、「海山分局副分局長高○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分局長李○萍(乙)」、「巡官林○慶」、「督察組組長葉○雄」印文各壹枚。 |
交通分隊警員陳○桂因重複製單,申請作廢第C00000000號違規舉發通知單 | |||||
110年3月31日 | |||||
110年4月6日(起訴書誤載為110年4月7日) | |||||
8 | 0000000000 | ⑴盜蓋「交通組組長楊○毅」印文1枚 ⑵以掃描、剪貼其他已辦結公文之方式,而偽造: 「海山分局副分局長高○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分局長李○萍(乙)」、「巡官林○慶」、「督察組組長葉○雄」印文各1枚。 | 以掃描、剪貼其他已辦結公文之方式,偽造「可」文字。 | 他字卷第75至76頁;偵字卷第377至378頁 。 | 偽造之「海山分局副分局長高○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分局長李○萍(乙)」、「巡官林○慶」、「督察組組長葉○雄」印文各壹枚。 |
交通分隊警員鄒○仁因重複製單,申請作廢第C00000000號違規舉發通知單 | |||||
110年4月6日 | |||||
110年4月12日 | |||||
9 | 0000000000 | 盜蓋「交通組組長楊○毅」印文1枚。 | 盜蓋組長「代為決行」文字印戳,並書寫「可」文字。 | 他字卷第77頁;偵字卷第383頁。 | 無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因偵防車跟監需要,申請作廢第C00000000號違規舉發通知單 | |||||
110年4月9日 | |||||
110年4月12日 | |||||
10 | 0000000000 | 盜蓋「交通組組長楊○毅」印文1枚。 | 盜蓋組長「代為決行」文字印戳,並書寫「可」文字。 | 他字卷第91頁;偵字卷第501頁。 | 無 |
檢還海山分局逕行舉發案件移送清冊及相關附件 | |||||
110年4月9日 | |||||
110年4月12日 | |||||
11 | 0000000000 | 以掃描、剪貼其他已辦結公文之方式,而偽造: 「交通組組長楊○毅」印文1枚。 | 以左列方式,偽造「可」文字、「代為決行」文字印戳。 | 他字卷第63頁;偵字卷第273頁。 | 偽造之「交通組組長楊○毅」印文壹枚。 |
民眾吳○賢申訴案(罰單號碼:C00000000號) | |||||
110年4月14日 | |||||
110年4月21日 | |||||
12 | 0000000000 | 以掃描、剪貼其他已辦結公文之方式,而偽造: 「交通組組長楊○毅」、「海山分局副分局長高○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分局長李○萍(乙)」、「巡官林○慶」、「督察組組長葉○雄」印文各1枚。 | 以左列方式,偽造「可」文字。 | 他字卷第79至80頁;偵字卷第419頁。 | 偽造之「交通組組長楊○毅」、「海山分局副分局長高○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分局長李○萍(乙)」、「巡官林○慶」、「督察組組長葉○雄」印文各壹枚。 |
海山派出所警員曹○軒因重複製單,申請作廢第C000000000號違規舉發通知單 | |||||
110年4月12日 | |||||
110年4月19日 | |||||
13 | 0000000000 | 以掃描、剪貼其他已辦結公文之方式,而偽造: 「交通組組長楊○毅」、「海山分局副分局長高○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分局長李○萍(乙)」、「巡官林○慶」、「督察組組長葉○雄」印文各1枚。 | 以左列方式,偽造「可」文字。 | 他字卷第81至82頁;偵字卷第429至430頁 。 | 偽造之「交通組組長楊○毅」、「海山分局副分局長高○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分局長李○萍(乙)」、「巡官林○慶」、「督察組組長葉○雄」印文各壹枚。 |
交通分隊警員李○翰因重複製單,申請作廢第C000000000號違規舉發通知單 | |||||
110年4月20日 | |||||
110年4月27日 | |||||
14 | 0000000000 | 以掃描、剪貼其他已辦結公文之方式,而偽造: 「交通組組長楊○毅」印文1枚。 | 以左列方式,偽造「可」文字、「代為決行」文字印戳。 | 他字卷第83頁;偵字卷第437頁。 | 偽造之「交通組組長楊○毅」印文壹枚。 |
交通分隊警員簡○豪因製單錯誤,申請作廢第CZ0000000號違規舉發單 | |||||
110年4月20日 | |||||
110年4月27日 | |||||
15 | 0000000000 | 以掃描、剪貼其他已辦結公文之方式,而偽造: 「交通組組長楊○毅」印文1枚。 | 以左列方式,偽造「可」文字、「代為決行」文字印戳。 | 他字卷第85頁;偵字卷第455頁。 | 偽造之「交通組組長楊○毅」印文壹枚。 |
交通分隊警員張○倫因製單錯誤,申請作廢第C00000000違規舉發通知單 | |||||
110年5月14日 | |||||
110年5月19日 | |||||
16 | 0000000000 | 以掃描、剪貼其他已辦結公文之方式,而偽造: 「交通組組長楊○毅」印文1枚。 | 以左列方式,偽造「代為決行」文字印戳,並書寫「可」文字。 | 他字卷第87頁;偵字卷第463頁。 | 偽造之「交通組組長楊○毅」印文壹枚。 |
交通分隊警員張○倫因製單錯誤,申請作廢第C00000000違規舉發單 | |||||
110年5月10日 | |||||
110年5月17日 | |||||
17 | 0000000000 | 以掃描、剪貼其他已辦結公文之方式,而偽造: 「交通組組長楊○毅」印文1枚。 | 以左列方式,偽造「可」文字、「代為決行」文字印戳。 | 他字卷第65頁;偵字卷第293頁。 | 偽造之「交通組組長楊○毅」印文壹枚。 |
議員林○春轉民眾吳○臻、高○翔申訴案(0000-00、000-0000遭拖吊案) | |||||
110年5月24日 | |||||
110年5月31日 | |||||
18 | 0000000000 | 以掃描、剪貼其他已辦結公文之方式,而偽造: 「交通組組長楊○毅」印文1枚。 | 以左列方式,偽造「可」文字、「代為決行」文字印戳。 | 他字卷第89頁;偵字卷第485頁。 | 偽造之「交通組組長楊○毅」印文壹枚。 |
交通分隊警員陳○儒(起訴書誤載為張○倫)因重複製單,申請作廢C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C00000000號)違規舉發通知單 | |||||
110年5月25日 | |||||
110年6月2日 | |||||
19 | 0000000000 | 以掃描、剪貼其他已辦結公文之方式,而偽造: 「交通組組長楊○毅」印文1枚。 | 以左列方式,偽造「可」文字、「代為決行」文字印戳。 | 他字卷第67頁;偵字卷第329頁。 | 偽造之「交通組組長楊○毅」印文壹枚。 |
民眾潘○秀申訴案(罰單號碼:CZ0000000號) | |||||
110年6月1日 | |||||
110年6月9日(起訴書誤載為110年6月8日) | |||||
20 | 0000000000 | 以掃描、剪貼其他已辦結公文之方式,而偽造: 「交通組組長楊○毅」印文1枚。 | 以左列方式,偽造「可」文字、「代為決行」文字印戳。 | 他字卷第93頁;偵字卷第511頁。 | 偽造之「交通組組長楊○毅」印文壹枚。 |
交裁處檢還第C00000000號移送聯(附正本) | |||||
110年6月3日 | |||||
110年6月9日 | |||||
21 | 0000000000 | 以掃描、剪貼其他已辦結公文之方式,而偽造: 「交通組組長楊○毅」、「海山分局副分局長高○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分局長林○柔(乙)」、「巡佐黃○龍」、「巡官魏○倫」(起訴書誤載為「巡官林○慶」)、「督察組組長葉○雄」印文各1枚。 | 以左列方式,複製「發」文字。 | 他字卷第95至96頁;偵字卷第113頁。 | 偽造之「交通組組長楊○毅」、「海山分局副分局長高○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分局長林○柔(乙)」、「巡佐黃○龍」、「巡官魏○倫」、「督察組組長葉○雄」印文各壹枚。 |
檢送海山分局109年11月份「嚴懲重大交通違規」、「取締酒後駕車」、「防制危險駕車」等專案勤務規劃表1份 | |||||
110年9月12日前某日(起訴書誤載為109年10月30日) | |||||
(尚未行使即遭查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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