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TPPP,112,清,14,2023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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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判決
112年度清字第14號
移 送機 關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黃偉哲
被 付懲戒 人李智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警務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臺南市政府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智錚休職,期間參年。
事實
壹、臺南市政府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李智錚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並有懲戒之必要,應受懲戒,爰移送懲戒。其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為任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下稱新營警分局)警務佐,前於白河分局(下稱白河警分局)小隊長任內,在民國106年8月間起迄109年12月29日止,專責通訊監察業務及加強打擊非法竊聽行為等業務,因職務之便而得知毒品列管人口吳○○、陳○○等人均因販賣毒品案件刻由白河警分局偵辦中,卻分別於109年4月間,向線民戴○○透漏吳○○所使用手機門號已遭警實施通訊監察;及同年6月18日向陳○○表示:「手機不要再用了」。後因吳○○涉犯販毒案件,警方於109年8月21日持搜索票,至其住處搜索,並同時傳訊相關證人到案說明後,始循線查悉上情。另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下稱臺南市調查處)於109年12月29日,持搜索票至被付懲戒人辦公處所及住處執行搜索,自扣案被付懲戒人所持用行動電話內LINE通訊軟體對話發現紀錄有異,經循線查知被付懲戒人因與案外人即甫自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乙職離職,尚不得在該署偵查案件執行律師職務,於擔任金順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順公司)法律顧問張簡宏斌結識,被付懲戒人竟因私交情誼,將其所受理之金順公司向臺南地檢署,對今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今鈦公司)及台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定公司)提起偽造文書告訴案件之函調所取得應秘密資料,竟於109年5月4日至109年12月3日間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或親送交,洩漏予張簡宏斌知悉或取得。被付懲戒人前述行為,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111年度簡字第876號刑事簡易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其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5條第2項之公務員明知他人犯同條例第4條至第14條之罪而予以庇護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又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捌萬元。臺南地檢署於112年2月17日函復該署不上訴而判決確定。
二、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又內政部警政署108年4月26日警署人字第1080081766號函修正「警察機關(構)、學校辦理移付懲戒案件」適用原則㈡: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經法院判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尚未構成免職情事。警察機關辦理獎懲案件注意事項第24點㈡略以:未經核定停職者,經判決有罪確定,除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情形之一者,應擬議免職外,其餘人員應詳審其行政責任(懲處或移付懲戒),陳報權責機關核辦。被付懲戒人為警察人員,本應偵查不法,竟未能遵守法紀,利用職務身分,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5條第2項之公務員明知他人犯同條例第4條至第14條之罪而予以庇護罪、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等,經判決1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事證明確,合於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及「警察機關(構)、學校辦理移付懲戒案件」適用原則之要件,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及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請貴院審理。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甲證1:系爭刑事判決。
甲證2:臺南地檢署112年2月17日函。
貳、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略以:
一、被付懲戒人對刑事判決所載犯罪事實不爭執。
二、「懲戒處分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一、行為之動機。二、行為之目的。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四、行為之手段。五、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六、行為人之品行。七、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八、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九、行為後之態度。」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定有明文。關於懲戒處分之輕重,請斟酌:
㈠關於行為後態度:被付懲戒人於偵查及審理中均承認犯行,已深切反省自身錯誤。
㈡關於行為人品行:被付懲戒人擔任警察工作近30年,戮力從公,嘉獎無數。
㈢關於行為之動機及目的:
1.被付懲戒人之所以會透漏吳○○遭監聽之消息給線民即案外人戴○○,是因為戴○○是被付懲戒人的線民,戴○○原本是報吳○○給被付懲戒人偵辦,被付懲戒人原本也計畫對吳○○上線監聽,但案外人即白河警分局偵查隊隊長記堂源告知,該分局第一小隊已對吳○○進行通訊監察,要求被付懲戒人不要碰線,被付懲戒人遂要求戴○○再提供其他毒品案件情資,戴○○遂詢問被付懲戒人為何不辦吳○○?被付懲戒人隨口解釋吳○○已經有其他人處理了,戴○○因此才再提供案外人莊○、孫○○毒品案等情資給被付懲戒人偵辦。又據被付懲戒人所知,戴○○與吳○○間並無任何聯繫,對於戴○○事後將吳○○遭監聽乙事轉告孫○○,孫○○再轉告吳○○乙節,尚非被付懲戒人主觀得以預見。
2.被付懲戒人洩漏偵查情資給陳○○,同樣也是因為陳○○係被付懲戒人之線民,被付懲戒人求功心切,不希望被其他人踩線,才會行差蹈錯,被付懲戒人以錯誤的手段鞏固線民實屬不該,然被付懲戒人並未因此受有任何利益。
3.被付懲戒人之所以洩漏函調之偵查資料予張簡宏斌,單純係基於過去合作偵辦案件所累積之情誼,被付懲戒人便宜行事固有不該,然並未因此受有任何利益。
三、被付懲戒人經此教訓已深切認知自身行為錯誤,絕不敢再犯,懇請斟酌上情,處被付懲戒人降級或減俸之處分,無任感禱。
四、證據(影本在卷):
乙證1:被付懲戒人人事資料列印報表。
理由
一、查被付懲戒人原係白河警分局偵查隊第三小隊長,負有偵查及追訴犯罪之職務,且自106年8月間起迄109年12月29日止,專責通訊監察業務及加強打擊非法竊聽行為等業務,為具法定權限之公務員。其因負責通訊監察業務工作,得知轄區施用毒品列管人口吳○○、陳○○均因販賣毒品案件,刻由白河警分局偵查隊第一小隊偵辦中,該2人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業已經法院核准實施通訊監察中,明知司法警察因執行職務知悉他人涉及刑事犯罪之相關事項,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事項,不得洩漏,猶為下列行為:
㈠被付懲戒人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及公務員明知他人涉犯施用、販賣毒品等罪而予以庇護之犯意,於109年6月18日上午10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公務用廂型車,前往友人即案外人卓○○所經營,位於臺南市○○區○○路00號之00之「○○○卡拉OK」,商請卓○○通知陳○○前來會面,卓○○乃於同日10時38分許,致電陳○○住處市內電話00-0000000號尋找未果後,再於同日10時41分許,致電案外人李○○所使用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表示欲找陳○○,斯時在李○○住處之陳○○經由李○○告知,旋騎乘機車前往「○○○卡拉OK」。被付懲戒人見陳○○前來,即告以「手機不要再用了」等語(意指陳○○已遭警實施通訊監察),而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予陳○○,俾利其事先準備,避免其被警查獲涉犯施用或販賣毒品等犯行。陳○○因被付懲戒人之告知,即返回臺南市○○區○○000號住處,轉知案外人即其兄陳○○上情後,將手機交予陳○○,要求陳○○將其手機內之SIM卡取出並折毀,該門號因此自同日11時15分許後即無通聯、網路歷程及基地台等訊號。
㈡於109年4月間某日,至線民戴○○位於臺南市○○區○○○街00號0樓之0住處樓下,向戴○○打探有無他人販賣毒品情資時,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向戴○○透漏吳○○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有人在聽」(意指吳○○已遭警實施通訊監察),且告以吳○○與孫○○間有毒品交易情事,而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予戴○○,戴○○再於同年月26日前某時,將此事轉告孫○○。
㈢嗣臺南地檢署檢察官自對吳○○同年月26日之通訊監察內容中,發現疑有不詳之警職人員通風報信;另陳○○、孫○○因涉嫌販賣毒品案件,經警於同年6月15日向臺南地院聲請實施通訊監察後,該2人之行動電話門號均反於常態而無任何通話紀錄;復經警於同年8月21日10時7分許,持臺南地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吳○○位於臺南市○○區○○街00號之住處執行搜索,並傳訊相關證人到案說明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張簡宏斌因曾任臺南地檢署檢察官,與被付懲戒人有合作偵辦刑事案件而有私交情誼。張簡宏斌自檢察官乙職離職後執業律師,受金順公司負責人張宇順委任對今鈦公司及台定公司提起臺南地檢署109年度營他字第167號、110年度營偵字第812號刑事偽造文書案件之告訴,明知台定公司、今鈦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各該公司代表人及員工名下金融帳戶開戶資料及各該公司、代表人間資金往來、勞保投保等資料,其中涉及自然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財務狀況等個人隱私,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所定之個人資料,不得任意蒐集、處理或利用,亦知悉警察機關偵辦查緝中之刑事案件,關於各項偵查活動、計畫及所調取之資料僅得為公務需求,且係公務員職務上應秘密之事項,為替張宇順調查今鈦公司、台定公司董事成員金融帳戶資料往來情形並掌握警察機關偵辦方向,乃商請與其有合作偵辦刑事案件私交情誼之被付懲戒人受理上開刑事告訴,再利用被付懲戒人之犯罪調查權限,為張宇順調查上開資料進而主導偵辦方向。而被付懲戒人知悉張簡宏斌係執業律師,受張宇順之委任提出上開刑事案件告訴,明知因職務關係在刑事案件偵查過程所取得之資料及尚未實施或應繼續實施之偵查活動或計畫,均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及其職務上應行保密之事項,不得洩漏予非承辦該案之人員,且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有特定目的並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或經當事人同意或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始得為之,竟違背職務,與張簡宏斌共同基於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及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聯絡,為下列行為:由張簡宏斌於109年4月15日13時許,偕同不知情之案外人蘇小津律師(所涉洩密犯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前往白河警分局,由蘇小津律師以金順公司告訴代理人身分,對台定公司負責人蔡宛珊、今鈦公司名義負責人余建華及實際負責人余雲烈提起偽造文書之告訴,並由被付懲戒人受理及將上開偽造文書告訴簽請白河警分局偵辦。再由張簡宏斌於附表一「請求調取時間」欄所示時間,先行擬妥如附表一「受文者及調取資料」欄所示內容後,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被付懲戒人,要求被付懲戒人利用其犯罪調查權限逕為調取。被付懲戒人收受上開訊息後,均未加以審認有無調取各項資料之必要性,即完全依照張簡宏斌所傳送之檔案內容,逕以白河警分局之名義發函或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協助向附表一所示之機關行號調取;待如附表一「函覆內容」欄所示資料經各機關行號函覆後,被付懲戒人即依照張簡宏斌之要求,於附表二「交付時間」欄所示時間,將各機關行號所函覆之各如附表二「交付之資料」欄所示資料,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或親送至鈞浩法律事務所交予張簡宏斌,再由張簡宏斌於附表三「洩漏時間」欄所示時間,將附表三「洩漏之資料及內容」欄所示資料及偵查活動、計畫,以LINE通訊軟體向張宇順報告,以此方式共同將上開刑事案件偵查過程所取得應予保密之個人資料及偵查活動、計畫洩漏予張宇順知悉。嗣被付懲戒人因涉嫌洩密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南市調處調查人員於109年12月29日,持臺南地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被付懲戒人辦公處所執行搜索,而自扣案被付懲戒人所持用之行動電話中發覺上開LINE對話紀錄,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上開事實,為被付懲戒人所不爭執,且據其於臺南市調處、上開偵查案件中之供述及上開臺南地院案件審理中之自白,並有證人陳○○、陳○○、卓○○、李○○、戴○○、孫○○、吳○○、記堂源、張簡宏斌、蘇小津、張宇順、案外人黃茂瑞、莊郁文、沈育政於臺南市調查處、偵審理中之證述、白河警分局109年6月14日函、臺南地院109年聲監字第438號通訊監察書、白河警分局109年5月5日、109年5月16日調取通信紀錄聲請書、卓○○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雙向通聯紀錄、中華電信資料查詢、陳○○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通訊監察譯文、行動電話門號查詢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09年9月28日南市警政字第1090503238號函、000-0000號車牌辨識系統錄影及影像資料、臺南地院109年聲監字第259號、109年聲監續字第446、555、673號通訊監察書、吳○○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臺南地院109年聲監字第437號通訊監察書、孫○○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通訊監察譯文、白河警分局偵查隊108年2月1日、109年2月10日刑責區暨業務職掌分配表、員警工作紀錄簿、白河警分局調卷彙整清單、白河警分局函(稿)、通訊監察聲請表、調取通信紀錄聲請書(稿)、臺南地檢署簡歷表、公務人員履歷表、法務部108年7月1日法令字第10808513420號令、臺南地檢署108年度他字第2467號、108年度偵字第17273號、110年度營他字第7號、109年度營他字第167號、110年度營偵字第95號、110年度營偵字第634號、110年度營偵字第981號、110年度營偵字第1025號、110年度偵字第3126號偵查卷宗、蘇小津之109年4月15日調查筆錄、刑事委任狀、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函文、LINE對話紀錄及證據資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13號卷(下稱臺南地院訴字卷)、111年度簡字第876號卷(以上偵審卷證均電子檔)、系爭刑事判決等件附上開偵審案卷,以及被付懲戒人之警察人員人事資料簡歷表、人事資料列印報表可稽,堪以認定。 
四、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後,公務員服務法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4日施行,將修正公布施行前之第4條第1項 、第5條移列為修正公布施行後之同法第5條第1項、第6條,其中第6條並酌作文字調整,「誠實」文字修正為「誠信」,然其實質內涵要無不同,第5條第1項文字未修正,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應逕行適用修正公布施行後同法第5條第1項、第6條公務員應誠信及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之規定。
五、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犯刑事法律外,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1項、第6條所定公務員應誠信及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之旨,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失行為。被付懲戒人身為警察人員,本應堅守公務員本分,依法行事,奉公守法,恪守保密義務,不得利用執行職務機會、方法,徇私庇護、洩漏職務上所得之國防以外應秘密事項,及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行為,以維護政府機關之紀律及形象,竟多次洩漏偵查秘密予他人,及洩漏個人資料而有上述違失行為,所為嚴重破壞政府機關形象,妨害刑事案件偵查進行,及侵害人民之資訊隱私權,足使民眾喪失對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尊重及信賴,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懲戒之必要。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刑事判決,暨上開刑事案件偵審案卷(電子檔),以及被付懲戒人書面答辯意旨,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茲審酌被付懲戒人係警察人員,未恪遵法令,慎用職權,竟徇私庇護、洩漏偵查應秘密事項,及洩漏民眾個人資料,違反保守秘密義務,侵害個人隱私,危害公務機關機密,妨害刑事案件偵查進行,及對於資訊管理之正確性,並嚴重損害公務員形象及機關信譽,惟考量其於所犯刑事案件偵審中坦承本件違失之態度,有上開刑事案卷可稽,以及在職期間表現,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 年5 月17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謀焰
法官吳三龍
法官吳光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 年5 月23日
  書記官嚴君珮
附表一:
編號
請求調取時間
受文者及調取資料
發文時間
函覆內容
1
109年4月22日17時7分至同年月23日9時44分許(見臺南地院訴字卷一第217至221頁被付懲戒人與張簡宏斌間之LINE對話紀錄)
⒈函臺北市政府商業處
惠請貴處提供台定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公司登記之全部資料過局供參。








⒉函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下稱臺北國稅局)
惠請貴局提供義務人台定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今鈦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106年1至12月、107年1至6月份營業稅及營所稅申報資料過局供參。









⒊函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信銀行)
惠請貴行提供下列事項:
⑴台定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如附件所示107年4月23日轉收1500萬元之轉入帳戶,係何金融機構開立、帳號及戶名為何?
⑵上開台定公司帳戶,如附件所示107年4月23日備註交後18萬元,請提供該筆支票影本供參。
⑶請提供上開台定公司帳戶,如附件所示107年4月23日支出金額分別為200、300、500、500萬元之支票影本供參。
⒋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大直分行
惠請貴行提供下列事項:
⑴台定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如附件所示107年2月9日轉帳存入之帳號00000000000000匯款帳戶,為何金融機構開立?又帳戶名為何?
⑵上開台定公司帳戶於107年2月9日經匯入1360萬元,於同日匯出1338萬7400元,又於同日匯款退回1338萬7400元,其原因為何?如有匯款單據,亦請貴行提供影本供參。
⑶請貴行提供上開台定公司帳戶於107年2月12日、2月13日匯款單據影本供參。

⒌調閱台定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蔡宛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何俊賢(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申辦之金融帳戶資料
⒍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調閱投保人台定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今鈦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於106、107年之投保資料
⒈白河警分局109年4月23日南市警白偵字第1090207643A號函〔見臺南地檢署110年度營他字第7號卷(下稱營他7卷)第54頁、109年度營他第167號卷(下稱營他167卷)第7頁〕

⒉白河警分局109年4月23日南市警白偵字第1090207643B號函(見營他167卷第8頁) 


















⒊、⒋
白河警分局109年4月27日南市警白偵字第1090207643號函(見營他7卷第59至64頁)、109年4月23日南市警白偵字第1090207643號函、因偵辦刑案需向金融機構查詢資料申請表、台定公司之台新銀行大直分行、陽信銀行存摺影本(見營他167卷第6、11至15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09年4月30日南市警刑偵字第1090213912號函(見營他7卷第65頁)






































































⒌白河警分局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見營他167卷第10頁) 






⒍白河警分局109年4月23日南市警白偵字第1090207643C號函(見營他167卷第9頁) 、臺南地檢署109年5月21日南檢文和109營他167字第1099032098號函(見營他167卷第74頁)
⒈臺北市政府109年5月4日府產業商字第10949024600號函(見營他7卷第53頁)













⒉臺北國稅局中南稽徵所109年5月4日財北國稅中南營所字第1090853385號書函〔見營他167卷第49頁、110年度偵字第3126號卷(下稱偵3126卷)第204頁、臺南地院訴字卷一第222至223頁〕、臺北國稅局109年5月4日財北國稅中南營業一字第1092853742號函及檢附之106年至107年6月今鈦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營他167卷第50至59頁)、臺北國稅局109年5月6日財北國稅資字第1090016670號函及檢附之今鈦公司106年至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共4頁(見偵3126卷第207至214頁)


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確有發函調取(見營他7卷第65頁),惟陽信銀行函覆該單位無發文調閱之紀錄(陽信銀行110年3月31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09909473號函,見營他7卷第171頁)







































⒋台新銀行109年7月16日台新作文字第10908736號函及檢附之帳號00000000000000於107年2月12日起至107年2月13日止之交易傳票影本(見偵3126卷第263至271頁)















































⒌台定公司、蔡宛珊及何俊賢之個人金融機構開戶狀態列表(見偵3126卷第351至353頁) 








⒍勞保局109年4月30日保費資字第10960097620號函 (見營他167卷第48頁、110年度營偵字第1025號卷第24頁、偵3126卷第205頁、臺南地院訴字卷一第223頁)、勞保局109年5月27日保費資字第10960124580號函及檢附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自願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見營他167卷第69至72、75頁)
2
109年5月15日12時31分至13時14分許(見臺南地院訴字卷一第231至232頁被付懲戒人與張簡宏斌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函台新銀行大直分行
惠請貴行提供下列事項:
台定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6年12月15日轉帳存入1000萬之轉帳帳號為何?為何金融機構開立?又帳戶名為何?
白河警分局109年10月28日南市警白偵字第1090544617號函、因偵辦刑案需向金融機構查詢資料申請表(見營他167卷第83頁)
台新銀行109年11月26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090023521號函及檢附之本行帳號00000000000000於106年12月15日轉帳存入1000萬元之交易傳票影本(含來源帳號、戶名)(見營他7卷第74-1至77頁)
3
109年11月6日9時17分許(見臺南地院訴字卷一第264至265頁被付懲戒人與張簡宏斌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函台新銀行大直分行
惠請貴行提供下列事項:
台定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6年12月15日轉帳存入1000萬之轉帳帳號為何?為何金融機構開立?又帳戶名為何?

白河警分局109年10月28日南市警白偵字第1090544617號函、因偵辦刑案需向金融機構查詢資料申請表(見營他167卷第83頁)
台新銀行109年11月26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090023521號函及檢附之本行帳號00000000000000於106年12月15日轉帳存入1000萬元之交易傳票影本(含來源帳號、戶名)(見營他7卷第74-1至77頁)
附表二:
編號
交付時間
交付之資料
證據資料
1
109年5月4日至109年5月13日間某時
台定公司登記案卷(即附表一編號1第1項函覆內容)【被付懲戒人親送至鈞浩法律事務所交付予張簡宏斌】
⒈白河警分局109年4月23日南市警白偵字第1090207643A號函(見營他7卷第54頁)
⒉臺北市政府109年5月4日府產業商字第10949024600號函(見營他7卷第53頁)
⒊被付懲戒人與張簡宏斌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臺南地院訴字卷一第230頁) 
2
109年5月8日11時4分至13時56分許
臺北國稅局函覆資料(即附表一編號1第2項函覆內容)【被付懲戒人透過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張簡宏斌】
⒈臺北國稅局109年5月4日財北國稅中南營業一字第1092853742號函及檢附之今鈦公司106年至107年6月營業稅申報書(見營他167卷第50至59頁)
⒉臺北國稅局109年5月6日財北國稅資字第1090016670號函及檢附之今鈦公司106年至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見偵3126卷第207至214頁)
⒊被付懲戒人與張簡宏斌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臺南地院訴字卷一第225至229頁) 
3
⒈109年7月22日15時37至38分許



⒉109年7月22日15時39分許 
⒈台定公司、蔡宛珊及何俊賢之個人金融機構開戶狀態列表(即附表一編號1第5項函覆內容)【被付懲戒人透過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張簡宏斌】
⒉台新銀行函(即附表一編號1第4項函覆內容) 【被付懲戒人透過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張簡宏斌】
⒈被付懲戒人與張簡宏斌間之LINE對話紀錄(見偵3126卷第351至353頁)
⒉台新銀行109年7月16日台新作文字第10908736號函(見偵3126卷第263頁
⒊被付懲戒人與張簡宏斌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臺南地院訴字卷一第248至249頁) 
⒋被付懲戒人與張簡宏斌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臺南地院訴字卷一第250頁) 
4
109年7月27日某時 
台定公司於107年2月12日至107年2月13日止之交易傳票(即附表一編號1第4項函覆內容)【被付懲戒人親送至鈞浩法律事務所交付予張簡宏斌】
⒈台新銀行109年7月16日台新作文字第10908736號函及檢附之帳號00000000000000於107年2月12日起至107年2月13日止之交易傳票(見偵3126卷第263至271頁)
⒉被付懲戒人與張簡宏斌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臺南地院訴字卷一第250頁) 
5
109年12月3日9時21分許
蔡宛珊於106年12月15日匯款交易傳票(即附表一編號2、3函覆內容)【被付懲戒人透過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張簡宏斌】
⒈台新銀行109年11月26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090023521號函及檢附之交易傳票(見營他7卷第74-1至77頁)
⒉被付懲戒人與張簡宏斌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臺南地院訴字卷一第267至268頁)
附表三:
編號
洩漏時間
洩漏之資料及內容
1
109年4月22日17時9分許〔見110年度營偵字第95號LINE紀錄(下稱營偵95LINE紀錄)卷第47頁張宇順與張簡宏斌間之LINE語音〕
函查資料.docx
張董:這是預計向警局聲請調閱得資料,已先行傳予警局。
2
109年4月23日9時39分許(見營偵95LINE紀錄卷第47頁張宇順與張簡宏斌間之LINE語音)
張董:這是提告台定、今鈦偽造文書的函查資料,比昨天傳的檔案多出調閱勞保投保資料,請參考。已先行傳送予警局。
不好意思,剛傳的函查資料有漏,再傳完整版。
3
109年4月24日10時50分許(見營偵95LINE紀錄卷第49頁張宇順與張簡宏斌間之LINE語音)
台定偽造文書進度:
聲請函調資料,警局承辦人於0423已做成函調公文送批。
4
109年4月24日13時1分許(見營偵95LINE紀錄卷第50頁張宇順與張簡宏斌間之LINE語音)
張董:函查資料是直接傳給承辦人,請他按內容去調閱。
承辦人0423做成調閱公文給上級批示,批完後,公文就寄到國稅局等機關,調閱資料。
5
109年5月12日16時46分許(見營偵95LINE紀錄卷第64、65頁張宇順與張簡宏斌間之LINE語音)
張董:那先請警局再調今鈦跟台定調108年的401表,看能否看出端倪。
6
109年5月15日12時33分許(見營偵95LINE紀錄卷第65頁張宇順與張簡宏斌間之LINE語音)
張董:這是向警局聲請調台定0000000增資1000萬的資金來源。
7
109年7月31日16時59分許(見偵3126卷第357至359頁張宇順與張簡宏斌間之LINE語音)
張董您好,跟張董報告一下,我們提告台定、今鈦偽造文書案件的進度,依照昨天承辦人給我看的台新銀行匯款資料,可以現在看的出來是107年2 月12日,今鈦提供1,388萬多去做提存解封的動作,這筆款項的來源是由台定負責人蔡宛珊從他自己在台新銀行的戶頭提領到台定公司的戶頭,再從台定公司戶頭匯到今鈦公司,再由今鈦的委任律師去辦理提存的動作,這個是我們現在所看到的金流,另外106年12月15日台定公司增資1,000萬的部分,目前台新銀行還沒有回覆,我已經有請承辦人趕快去催台新回覆,這是現階段的進度,先告知張董,謝謝!
8
109年7月31日17時15分許(見偵3126卷第357至359頁張宇順與張簡宏斌之LINE語音)
報告張董,就買賣價金的部分,金流是做得很明顯,完全就是...一定做得就是從台定流到今鈦的情形,很明顯是大律師有去設計過的,所以我才會要求承辦人再去調106年12月台定增資這1,000萬的金流怎麼來,看有沒有機會去突破這樣子,以上跟張董報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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