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壹、法務部移送意旨:
- 一、被付懲戒人林顥倫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擔任臺灣士林地方
- 二、被付懲戒人因本案經士林地院於112年3月17日裁定羈押禁見
- 貳、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略以:
- 理由
- 一、被付懲戒人自98年1月1日起至101年12月31日止擔任臺灣
- 二、上開事實,業據士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5月8日112年度偵字
- 三、上揭有罪之刑事判決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略以:該判
- 四、關於附表二編號1、2被付懲戒人之違法事實,業據被付懲戒
- 五、被付懲戒人於本件懲戒案件,對於附表一編號1至80及附表
- 六、如前所述,告訴人A7、A12雖於士林地院刑案審理中,對附
- 七、綜上,被付懲戒人上開併犯刑罰法律之違法事實,事證明確
- 八、懲戒公務員之目的不在對其個別之違法失職行為評價並施以
- 九、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規定:「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
- 十、審酌被付懲戒人擔任地檢署書記官,身為執法人員,其職權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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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判決
112年度清字第17號
移 送 機 關 法務部
代 表 人 鄭銘謙
代 理 人 陳貞卉
莊依凌
被 付懲戒 人 林顥倫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三等書記官
(停職中)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法務部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顥倫撤職,並停止任用肆年。
事 實
壹、法務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林顥倫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擔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三等書記官(自112年3月17日停職迄今),竟利用錄影設備在其辦公場域內等地進行竊錄,而有本判決理由欄一所載之違法行為,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妨害秘密、第319條之1第1項妨害他人性隱私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不當蒐集他人個人資料等罪。
關於附表一編號1至80部分,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226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
附表二編號1、2部分,因被害人撤回告訴,經同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
被付懲戒人該等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規定,嚴重影響政府形象及機關聲譽,且造成被害人心理恐慌與不安全感,情節重大,應受懲戒。
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及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請懲戒法院審理。
二、被付懲戒人因本案經士林地院於112年3月17日裁定羈押禁見,臺灣高等檢察署即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第1款規定,於同日以檢人字第11205004630號令核布被付懲戒人自羈押之日起當然停止職務;
本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前之l12年5月5日,法務部又依同法第5條第3項之規定,以法令字第Z0000000000號令再行停止其職務迄今。
貳、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對本案犯罪事實並無異議,於行政及司法程序中皆已自白。
就被付懲戒人之行為影響公務員及機關聲譽,造成被害人恐慌與不安,深感悔悟自責,亦欲盡力彌補。
被付懲戒人因罹患「性偏好症」中之「窺視症」,現定期至身心科就診及接受心理諮商,試圖瞭解自身偏差原因並預防再犯。
懇請給予自新機會,被付懲戒人必定痛改前非。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自98年1月1日起至101年12月31日止擔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三等書記官,自102年1月1日起擔任士林地檢署三等書記官(自112年3月17日停職迄今),竟於109年1月至112年3月間,分別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意圖損害他人利益,基於無故蒐集個人特徵等個人資料、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至80、附表二編號1、2所示時間,在附表一編號1至80、附表二編號1、2所示地點,分別以其自行購買之手機、微型攝影機、密錄器等工具或設備,而以附表一編號1至80、附表二編號1、2「犯罪方式及拍攝內容」欄所示方式,竊錄拍攝附表一編號1至80、附表二編號1、2所示「代號」之人(真實姓名、年籍等資料均詳刑案卷)的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性影像,及非法蒐集他人臉部、身體特徵之個人資料,並將攝得附表一編號1至80、附表二編號1、2「犯罪方式及拍攝內容」欄所示之影像內容,儲存於被付懲戒人自己所有之手機、外接硬碟、隨身碟、記憶卡等儲存裝置內,並截圖彩色列印紙本共199張收存。
嗣經士林地檢署接獲檢舉,由該署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持搜索票至被付懲戒人位於臺北市信義區之住處及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依法執行搜索,而查悉上情。
二、上開事實,業據士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5月8日112年度偵字第7673號起訴書提起公訴,經士林地院113年2月21日112年度訴字第226號刑事判決,其中關於附表一編號1至80部分,認為被付懲戒人犯附表一編號1至80「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名,各處附表一編號1至80「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度,並就得易科罰金之罪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關於附表二編號1、2部分,因被付懲戒人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嫌,依同法第319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被害人即告訴人A7、Al2已具狀撤回告訴,而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此有前述起訴書(見本院卷第117至144頁)及刑事判決2份(見本院卷第175至214頁)在卷可憑。
三、上揭有罪之刑事判決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略以:該判決事實欄所載之犯罪事實,已據被付懲戒人於刑案偵查、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附表一編號1至80「證據資料及出處」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及士林地檢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採證照片、士林地檢署勘驗報告、被付懲戒人所有手機、個人電腦、外接硬碟、攝影鏡頭、記憶卡、微型攝影機、隨身碟、Mio導航主機之數位採證報告、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112富邦媒體字第065號函及所附momo購物網消費紀錄、摩天商城消費紀錄、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31日網家112法字第046號函及所附會員資料及購物紀錄、士林地檢署出納值班表、士林地檢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士林地院贓證物品保管單、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5日網家112法字第063號函及所附商品之銷售紀錄、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5日露天112法字第028號函及所附被付懲戒人註冊會員資料、5年內之交易紀錄及購買明細等在卷可稽,足認被付懲戒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刑事案件全卷電子卷證資料審閱結果,上述有罪判決,已綜合刑事案卷內之前述證據資料詳加論斷,並依調查所得之證據,本於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而為合理推論,相互勾稽研判,並記載被付懲戒人確有上開犯行之理由。
是該有罪刑事判決所為採證認事,係綜合調查所得之證據而為合理論斷,與經驗、論理法則尚無不合。
四、關於附表二編號1、2被付懲戒人之違法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刑案偵查時坦承不諱,並有附表二編號1、2「證據資料及出處」欄所示證據資料在前揭刑事案件全卷電子卷證可佐。
五、被付懲戒人於本件懲戒案件,對於附表一編號1至80及附表二編號1、2之前述違法事實,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30頁)。
而被付懲戒人自98年1月1日起至101年12月31日止擔任臺北地檢署三等書記官,自102年1月1日起擔任士林地檢署三等書記官,因本案經士林地院112年3月17日裁定羈押禁見,臺灣高等檢察署即於同日以檢人字第11205004630號令核布被付懲戒人自羈押之日起當然停止職務;
嗣本案移送本院審理前之l12年5月5日,法務部又以法令字第Z0000000000號令再行停止其職務迄今等事實,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被付懲戒人公務人員履歷表(見本院卷第75至91頁),以及移送機關提出之士林地院112年3月17日112年度聲羈字第46號押票(見本院卷第23頁)、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3月17日檢人字第11205004630號令(見本院卷第27至28頁)、法務部112年5月5日法令字第11208510251號令、士林地檢署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249至251頁)在卷可稽。
六、如前所述,告訴人A7、A12雖於士林地院刑案審理中,對附表二編號1、2所示部分撤回告訴,士林地院並對該部分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但上情係屬刑事案件追訴條件欠缺之程序問題,其與本院認定被付懲戒人有該部分違法行為,並無影響。
七、綜上,被付懲戒人上開併犯刑罰法律之違法事實,事證明確,堪予認定。
八、懲戒公務員之目的不在對其個別之違法失職行為評價並施以報復性懲罰,而係藉由法定程序,對被移送懲戒公務員之違法失職行為所徵顯之整體人格作總體之評價,資以判斷是否已不適任公務員,或雖未達此程度但應施予適當之措施。
因此,當公務員同時或先後被移送數個違反義務行為時,應將違反義務之全部行為及情狀,作整體、綜合觀察;
若認有懲戒必要,僅能合而為一個懲戒處分;
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第2款所定之「應受懲戒」行為,應即為經總體觀察評價、判斷所得之一個整體違法失職行為,並應以該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作為懲戒權行使期間之起算點。
亦即,公務員之數個違反義務行為,除非其相互間不具有時間上、事務本質上,或內部、外部的關聯性,而得分別計算其懲戒權行使期間外,應以最後一個違反義務行為完成時,作為其整體違失行為之終了,不得割裂個別違反義務行為,分別計算其懲戒權行使期間。
本件被付懲戒人所為前揭違法行為,發生於109年1月至112年3月間,時間雖有先後,然其數違法行為之態樣相同,自應以最後一個違反義務行為之終了日112年3月為斷,因該行為終了日後,應付懲戒事由、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相關規定,並無修正,故本件逕適用現行法之相關實體規定。
九、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規定:「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
本件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係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其行為造成被害人心理恐慌與不安全感,情節重大,嚴重影響機關形象及損害政府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懲戒之必要。
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證據資料及被付懲戒人之書面、言詞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十、審酌被付懲戒人擔任地檢署書記官,身為執法人員,其職權之行使,攸關司法機關之聲譽及人民對於公權力妥適行使之信賴,本應知法守法,卻僅為了追求自己之私欲及性方面刺激,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性影像,以此方式侵害本件被害人等之隱私,且部分犯行係假借辦理發文業務及贓物管理之機會而犯之,並藉此非法蒐集被害人等臉部、胸部、臀部、身體等個人資料及身體特徵,而被付懲戒人之犯罪地點除公務機關辦公場域外,還遍及其他公共場所,包含百貨公司、超市、飲食店、餐廳,還有特定工作場所或私人住所,犯罪手段則是購買多組微型攝影機、密錄器,有將密錄器鏡頭夾在腳指及拖鞋間、藏於手中或放置於隨身背包上攝錄,還有將手機、密錄器或微型攝影機固定在其辦公場域定點攝錄,或將多組密錄器、微型攝影機擺放於同一空間之不同位置而以不同角度攝錄,致不論是否與其同機關辦公之員工或偶遇之不特定人,均有可能在任何時、地遭到被付懲戒人以各種方式偷拍,是被付懲戒人之犯罪手段至為惡劣。
又被付懲戒人之違法時間長達3年多,受害人數高達十餘人,犯罪行為次數多達82次,被害人身分除被付懲戒人同事外,尚有來司法機關辦理公務之一般民眾,甚至有與被付懲戒人有一定親屬關係或其他淵源者,被付懲戒人卻利用同事、對其有信任而具有一定關係之親屬或信任司法人員而至司法機關辦理公務之人民,遂行本件違法行為,其行為不僅糟蹋前開被害人等對於被付懲戒人之信任,並使其等深受惶恐難安之壓力及不時疑懼之陰影,更對於被害人等之身心造成無可磨滅之傷害,其行為所生之損害及影響甚鉅;
兼衡被付懲戒人始終坦承違法行為,頗具悔意,但尚未與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全數達成調解或和解;
被付懲戒人從事公務,98年至110年間之考績,甲等僅3年,嘉獎1次,其餘10年則均乙等,且經申誡2次(見本院卷第83至84頁之公務人員履歷表),以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第9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祺祥
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葉麗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嚴君珮
附表一:
編號1,被害人A1(提告)
時間 111年9月21日11時16分至11時20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①MOVI0511.avi ②MOVI0512.avi ③MOVI0513.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假借辦理贓物管理之職務上機會,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見A1至該處而向林顥倫辦理離職手續,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之鏡頭朝上、夾在腳趾跟拖鞋間,再自A1身後將鏡頭伸入A1洋裝長裙下,偷拍錄得A1裙內之內褲、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1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1卷】第5頁至第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內之「A1」資料夾內影像檔案共3個(檔名:MOVI0511、0512、0513) ⑶士林地檢署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A1卷】第13頁至第17頁)。
⑷士林地檢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112偵7673【A1卷】第23頁)。
⑸監視器畫面影像及截圖(112偵7673【A1卷】第25頁)。
⑹士林地檢署異動人員名冊(112偵7673【A1卷】第29頁)。
⑺A1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A1卷】第31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134條、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2,被害人A2(提告)【A2編號1】
時間 111年9月21日16時33分至16時37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A2座位附近 檔案名稱、格式 ①MOVI0530.avi ②MOVI0531.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先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之鏡頭朝上、夾在腳趾跟拖鞋間,再自A2身旁將鏡頭伸入A2長裙下,偷拍錄得A2裙內之內褲、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2偵查中於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31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2卷】第5頁至第7頁、第13頁至第1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2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530、0531)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檔案名稱:A2,檔名MOVI0530、0531】(112偵7673【A2卷】第23頁至第24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3,被害人A2(提告)【A2編號2】
時間 111年10月6日13時41分至14時9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A2座位附近 檔案名稱、格式 ①MOVI0922.avi ②MOVI0933.avi ③MOVI0935.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先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藏放於手中,趁A2不注意之際,再將鏡頭伸手靠近A2由上往下俯攝,偷拍錄得A2上衣領口內之乳溝、胸部上緣等身體隱私部位。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2偵查中於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31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2卷】第5頁至第7頁、第13頁至第1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2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922、0933、0935)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檔案名稱:A2,檔名MOVI0922、0933、0935】(112偵7673【A2卷】第24頁至第25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4,被害人A2(提告)【A2編號3】
時間 111年10月11日16時53分至17時57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①MOVI1112.avi ②MOVI1125.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藏放於手中,趁A2伸長身體拿取櫃上物品之際,將鏡頭伸入A2上衣下緣仰攝,偷拍錄得A2上衣內之腰部、內衣等身體隱私部位。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2偵查中於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31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2卷】第5頁至第7頁、第13頁至第1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2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1112、1125)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檔案名稱:A2,檔名MOVI1112、1125】(112偵7673【A2卷】第26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5,被害人A2(提告)【A2編號4】
時間 111年10月19日16時17分至18時56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①MOVI1270.avi ②MOVI1271.avi ③MOVI1281.avi ④MOVI1296.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先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之鏡頭朝上、夾在腳趾跟拖鞋間,再自A2身後將鏡頭伸入A2長裙下,偷拍錄得A2裙內之內褲、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2偵查中於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31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2卷】第5頁至第7頁、第13頁至第1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2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1270、1271、1281、1296)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檔案名稱:A2,檔名MOVI1270、1271、1281、1296】(112偵7673【A2卷】第27頁至第28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6,被害人A2(提告)【A2編號5】
時間 111年10月19日19時4分至19時8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①MOVI1301.avi ②MOVI1302.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先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之鏡頭朝上、夾在腳趾跟拖鞋間,再自A2身旁將鏡頭伸入A2長裙下,偷拍錄得A2裙內之內褲、大腿等身體隱私部位。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2偵查中於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31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2卷】第5頁至第7頁、第13頁至第1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2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1301、1302)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檔案名稱:A2,檔名MOVI1301、1302】(112偵7673【A2卷】第29頁) ⑷被付懲戒人111年10月19日19時6分士林地檢署電梯(雙梯)刷卡紀錄(112訴226卷第463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7,被害人A2(提告)【A2編號6】
時間 111年10月25日18時19分至18時22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MOVI1408.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非法蒐集個人特徵等個人資料之犯意,先至該處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放於可攝錄位置,待A2進入該處,竊錄A2更換衣服之非公開活動及內衣、胸部等身體隱私部位畫面,且非法蒐集包含A2臉部、胸部等個人特徵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A2。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2偵查中於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31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2卷】第5頁至第7頁、第13頁至第1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2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1408)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檔案名稱:A2,檔名MOVI1408】(112偵7673【A2卷】第30頁至第32頁) ⑷被付懲戒人111年10月25日18時6分士林地檢署刷卡門禁紀錄(112訴226卷第465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第19條第1項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8,被害人A2(提告)【A2編號7】
時間 111年11月2日16時46分至17時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①MOVI0290.avi ②MOVI0291.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先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之鏡頭朝上、夾在腳趾跟拖鞋間,再自A2身旁將鏡頭伸入A2長裙下,偷拍錄得A2裙內之大腿根部身體隱私部位。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2偵查中於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31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2卷】第5頁至第7頁、第13頁至第1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2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290、0291)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檔案名稱:A2,檔名MOVI0290、0291】(112偵7673【A2卷】第30頁至第31頁) ⑷監視器畫面截圖及影像【被害人A2於111年11月2日16時46分許在該處及被付懲戒人衣著截圖】(112偵7673【A2卷】第55頁至第57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9,被害人A2(提告)【A2編號8】
時間 111年11月10日18時40分至18時43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①MOVI1794.avi ②MOVI0410.avi ③MOVI0411.avi ④00000000000000.mp4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非法蒐集個人特徵等個人資料之犯意,先至該處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2個、不詳微型攝影機1個放於可攝錄位置,待A2進入該處,以不同角度竊錄A2更換衣服之非公開活動及內衣、內褲、胸部、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畫面,且非法蒐集包含A2臉部、胸部、大腿根部等個人特徵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A2。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2偵查中於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31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2卷】第5頁至第7頁、第13頁至第1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2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1794、0410、0411、00000000000000)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檔案名稱:A2,檔名MOVI1794、0410、0411及00000000000000】(112偵7673【A2卷】第32頁至第35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2個、不詳微型攝影機1個 ②所犯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第19條第1項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10,被害人A2(提告)【A2編號9】
時間 111年11月15日18時10分至18時13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①MOVI0004(2).avi ②MOVI0004.avi ③MOVI0005.avi ④MOVI0008.avi ⑤MOVI0009.avi ⑥00000000000000.mp4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非法蒐集個人特徵等個人資料之犯意,先至該處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2個、不詳微型攝影機1個放於可攝錄位置,待A2進入該處,以不同角度竊錄A2更換衣服之非公開活動及內衣、內褲、胸部、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畫面,且非法蒐集包含A2臉部、胸部、大腿根部等個人特徵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A2。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2偵查中於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31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2卷】第5頁至第7頁、第13頁至第1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2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004(2)、0004、0005、0008、0009及00000000000000)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檔案名稱:A2,檔名MOVI0004(2)、0004、0005、0008、0009及00000000000000】(112偵7673【A2卷】第36頁至第38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2個、不詳微型攝影機1個 ②所犯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第19條第1項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11,被害人A2(提告)【A2編號10】
時間 111年11月17日18時40分至18時44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00000000000000.mp4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非法蒐集個人特徵等個人資料之犯意,先至該處將不詳微型攝影機1個放於可攝錄位置,待A2進入該處,竊錄A2更換衣服之非公開活動及內衣、內褲、胸部、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畫面,且非法蒐集包含A2臉部、胸部、大腿根部等個人特徵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A2。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2偵查中於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31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2卷】第5頁至第7頁、第13頁至第1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2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00000000000000)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檔案名稱:A2,檔名00000000000000】(112偵7673【A2卷】第39頁) ⑷被付懲戒人於111年11月17日18時31分士林地檢署刷卡門禁紀錄(112訴226卷第467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不詳微型攝影機1個 ②所犯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第19條第1項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12,被害人A2(提告)【A2編號11】
時間 111年11月22日18時20分至18時22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①MOVI0155.avi ②00000000000000.mp4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非法蒐集個人特徵等個人資料之犯意,先至該處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1個、不詳微型攝影機1個放於可攝錄位置,待A2進入該處,以不同角度竊錄A2更換衣服之非公開活動及內衣、內褲、胸部、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畫面,且非法蒐集包含A2臉部、胸部、大腿根部等個人特徵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A2。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2偵查中於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31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2卷】第5頁至第7頁、第13頁至第1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2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155及00000000000000)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檔案名稱:A2,檔名MOVI0155、00000000000000】(112偵7673【A2卷】第39頁至第40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1個、不詳微型攝影機1個 ②所犯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第19條第1項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13,被害人A2(提告)【A2編號12】
時間 111年11月24日18時39分至18時44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①MOVI0172.avi ②MOVI0173.avi ③00000000000000.mp4 ④MOVI0138.avi ⑤MOVI0139.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非法蒐集個人特徵等個人資料之犯意,先至該處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2個、不詳微型攝影機1個放於可攝錄位置,以不同角度竊錄A2更換衣服之非公開活動及內衣、內褲、胸部、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畫面,且非法蒐集包含A2臉部、胸部、大腿根部等個人特徵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A2。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2偵查中於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31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2卷】第5頁至第7頁、第13頁至第1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2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172、0173、0138、0139及00000000000000)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檔案名稱:A2,檔名MOVI0172、0173、0138、0139及00000000000000】(112偵7673【A2卷】第40頁至第42頁) ⑷被付懲戒人於111年11月24日18時37分士林地檢署刷卡門禁紀錄(112訴226卷第469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2個、不詳微型攝影機1個 ②所犯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第19條第1項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14,被害人A2(提告)【A2編號13】
時間 111年11月29日18時19分至18時24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①MOVI0217.avi ②MOVI0217(2).avi ③00000000000000.mp4 ④MOVI0288.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非法蒐集個人特徵等個人資料之犯意,先至該處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2個、不詳微型攝影機1個放於可攝錄位置,待A2進入該處,以不同角度竊錄A2更換衣服之非公開活動及內衣、內褲、胸部、臀部、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畫面,且非法蒐集包含A2臉部、胸部、臀部、大腿根部等個人特徵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A2。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2偵查中於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31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2卷】第5頁至第7頁、第13頁至第1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2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217、0217(2)、0288及00000000000000)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檔案名稱:A2,檔名MOVI0217、0217(2)、0288及00000000000000】(112偵7673【A2卷】第43頁至第44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2個、不詳微型攝影機1個 ②所犯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第19條第1項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15,被害人A2(提告)【A2編號14】
時間 111年12月6日18時25分至18時30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①MOVI0313.avi ②MOVI0314.avi ③00000000000000.mp4 ④MOVI0258.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非法蒐集個人特徵等個人資料之犯意,先至該處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1個、不詳微型攝影機1個放於可攝錄位置,待A2進入該處,以不同角度竊錄A2更換衣服之非公開活動及內衣、內褲、胸部、臀部、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畫面,且非法蒐集包含A2臉部、胸部、臀部、大腿根部等個人特徵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A2。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2偵查中於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31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2卷】第5頁至第7頁、第13頁至第1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2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258、0313、0314及00000000000000)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檔案名稱:A2,檔名MOVI0313、0314及00000000000000】(112偵7673【A2卷】第44頁至第46頁) ⑷被付懲戒人於111年12月6日18時7分、18時35分士林地檢署刷卡門禁紀錄(112訴226卷第471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1個、不詳微型攝影機1個 ②所犯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第19條第1項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16,被害人A2(提告)【A2編號15】
時間 111年12月22日18時40分至18時44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①MOVI0385.avi ②MOVI0386.avi ③MOVI0387.avi ④MOVI0394.avi ⑤MOVI0395.avi ⑥00000000000000.mp4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非法蒐集個人特徵等個人資料之犯意,先至該處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2個、不詳微型攝影機1個放於可攝錄位置,待A2進入該處,以不同角度竊錄A2更換衣服之非公開活動及內衣、內褲、胸部、臀部、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畫面,且非法蒐集包含A2臉部、胸部、臀部、大腿根部等個人特徵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A2。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2偵查中於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31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2卷】第5頁至第7頁、第13頁至第1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2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385、0386、0387、0394、0395及00000000000000)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檔案名稱:A2,檔名MOVI0385、0386、0387、0394、0395及00000000000000】(112偵7673【A2卷】第44頁、第46頁至第49頁) ⑷被付懲戒人於111年12月22日18時31分士林地檢署刷卡門禁紀錄(112訴226卷第473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2個、不詳微型攝影機1個 ②所犯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第19條第1項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17,被害人A2(提告)【A2編號16】
時間 111年12月27日18時23分至18時28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①MOVI0466.avi ②MOVI0467.avi ③MOVI0428.avi ④MOVI0429.avi ⑤00000000000000.mp4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非法蒐集個人特徵等個人資料之犯意,先至該處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2個、不詳微型攝影機1個放於可攝錄位置,待A2進入該處,以不同角度竊錄A2更換衣服之非公開活動及內衣、內褲、胸部、臀部、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畫面,且非法蒐集包含A2臉部、胸部、臀部、大腿根部等個人特徵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A2。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2偵查中於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31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2卷】第5頁至第7頁、第13頁至第1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2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466、0467、0428、0429及00000000000000)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檔案名稱:A2,檔名MOVI0466、0467、0428、0429及00000000000000】(112偵7673【A2卷】第49頁至第51頁) ⑷被付懲戒人於111年12月27日18時01分士林地檢署刷卡門禁紀錄(112訴226卷第475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2個、不詳微型攝影機1個 ②所犯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第19條第1項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18,被害人A2(提告)【A2編號17】
時間 112年2月7日18時30分至18時32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①MOVI0825.avi ②MOVI0650.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非法蒐集個人特徵等個人資料之犯意,先至該處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2個放於可攝錄位置,待A2進入該處,以不同角度竊錄A2更換衣服之非公開活動及內衣、內褲、胸部、臀部、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畫面,且非法蒐集包含A2臉部、胸部、臀部、大腿根部等個人特徵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A2。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2偵查中於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31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2卷】第5頁至第7頁、第13頁至第1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2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825、0650、0651)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檔案名稱:A2,檔名MOVI0825、0650】(112偵7673【A2卷】第52頁至第53頁) ⑷被付懲戒人於112年2月7日18時04分士林地檢署刷卡門禁紀錄(112訴226卷第477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2個 ②所犯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第19條第1項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19,被害人A2(提告)【A2編號18】
時間 112年2月21日18時18分至18時20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MOVI1006.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攝錄他人性影像,及非法蒐集個人特徵等個人資料之犯意,先至該處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1個放於可攝錄位置,待A2進入該處,竊錄A2更換衣服之非公開活動及內衣、內褲、胸部、臀部、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畫面之性影像,且非法蒐集包含A2臉部、胸部、臀部、大腿根部等個人特徵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A2。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2偵查中於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31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2卷】第5頁至第7頁、第13頁至第1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2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1006)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檔案名稱:A2,檔名MOVI1006】(112偵7673【A2卷】第23頁至第54頁) ⑷被付懲戒人於112年2月21日18時04分士林地檢署刷卡門禁紀錄(112訴226卷第479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1個 ②所犯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第19條第1項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20,被害人A2(提告)【A2編號19】
時間 112年2月23日18時35分至18時44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MOVI1054.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攝錄他人性影像,及非法蒐集個人特徵等個人資料之犯意,先至該處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1個放於可攝錄位置,待A2進入該處,竊錄A2更換衣服之非公開活動及內衣、內褲、胸部、臀部、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畫面之性影像,且非法蒐集包含A2臉部、胸部、臀部、大腿根部等個人特徵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A2。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2偵查中於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31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2卷】第5頁至第7頁、第13頁至第1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2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1054)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檔案名稱:A2,檔名MOVI1054】(112偵7673【A2卷】第23頁至第54頁) ⑷被付懲戒人於112年2月23日18時27分、18時28分、18時43分、18時44分士林地檢署刷卡門禁紀錄(112訴226卷第481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1個 ②所犯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第19條第1項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21,被害人A4(提告)
時間 111年7月1日17時8分至18時32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①MOVI0281.avi ②MOVI0282.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見A4低頭彎腰俯身而上衣領口寬鬆,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藏放於手中,再將鏡頭靠近A4由上往下俯攝,偷拍錄得A4上衣領口內之內衣、胸部等身體隱私部位。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4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4卷】第5頁至第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4資料夾內共2個影像檔案(檔名:MOVI0281、0282)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檔案名稱:A4】(112偵7673【A4卷】第13頁至第14頁) ⑷士林地檢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A4以簡訊表示提告】(112偵7673【A4卷】第15頁至第17頁) ⑸A4該處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A4卷】第19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22,被害人A6(提告)
時間 112年2月28日11時30分至11時31分間 地點 臺北市士林區某百貨公司之B1商場(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MOVI0757.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以腳著襪子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之鏡頭朝上、夾在拖鞋間,再自A6身旁將鏡頭伸入A6短裙下,偷拍錄得A6裙內之內褲、大腿根部等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等身體隱私部位之性影像。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6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6卷】第5頁至第11頁) ⑵A6a(A6配偶)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6卷】第5頁至第11頁) ⑶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6資料夾內1個影像檔案(檔名:MOVI0757) ⑷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編號A6,檔名:MOVI0757】(112偵7673【A6卷】第17頁) ⑸士林地檢署112年2月份出納人員輪值表【112年2月28日由被付懲戒人簽名輪值】(112偵7673【A6卷】第19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 編號23,被害人A8(提告)【A8編號1】
時間 110年7月13日14時44分至15時55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MOVI0062.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站在辦公室座位OA旁,以手持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自A8身後靠近將鏡頭由上往下俯攝,偷拍錄得A8上衣領口內之胸部、內衣、乳溝等身體隱私部位。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8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8卷】第5頁至第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8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062)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檔案名稱:A8】(112偵7673【A8卷】第13頁至第15頁) ⑷士林地檢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A8表示提告】(112偵7673【A8卷】第21頁) ⑸A8提供之110年7月13日工作日誌(112偵7673【A8卷】第19頁) ⑹A8在該處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A8卷】第29頁至第32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24,被害人A8(提告)【A8編號2】
時間 111年11月17日上午某時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①MOVI0054.avi ②MOVI0056.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以手持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趁A8俯身查找東西之際,自A8身前將鏡頭由上往下俯攝,偷拍錄得A8上衣領口內之內衣、胸部等身體隱私部位。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8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8卷】第5頁至第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8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054、0056)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檔案名稱:A8】(112偵7673【A8卷】第13頁至第15頁) ⑷士林地檢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A8表示提告】(112偵7673【A8卷】第21頁) ⑸A8提供之111年11月17日工作日誌(112偵7673【A8卷】第17頁) ⑹被付懲戒人111年11月17日9時48分之1F電梯刷卡紀錄(112偵7673【A8卷】第27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25,被害人A9(提告)【A9編號1】
時間 110年7月13日18時5分至18時21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①MOVI0066_1.avi ②MOVI0067_1.avi ③MOVI0068_1.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先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A9因有事請其前來,再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之鏡頭朝上、放置在某處,待A9行走靠近,鏡頭由下往上,偷拍錄得A9寬鬆短褲內大腿根部、臀部等身體隱私部位。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9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9卷】第5頁至第15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9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066_1、0067_1、0068_1)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編號A9,檔名:MOVI0066_1、0067_1、0068_1】(112偵7673【A9卷】第19頁至第21頁) ⑷A9提供其與被付懲戒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112偵7673【A9卷】第33頁至第41頁) ⑸A9於111年7月13日門禁刷卡紀錄(112訴226卷第485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26,被害人A9(提告)【A9編號2】
時間 110年7月30日12時34分至12時35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MOVI0252.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以通訊軟體LINE相約購買中餐,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之鏡頭朝上、放置在某處,待與A9購買午餐返回靠近,鏡頭由下往上,偷拍錄得A9寬鬆短褲內大腿根部之身體隱私部位。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9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9卷】第5頁至第15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9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252)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編號A9,檔名:MOVI0252】(112偵7673【A9卷】第22頁) ⑷A9提供其與被付懲戒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112偵7673【A9卷】第33頁至第41頁) ⑸被付懲戒人於110年7月30日12時門禁刷卡紀錄(112訴226卷第487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27,被害人A9(提告)【A9編號3】
時間 110年8月23日17時55分至18時14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MOVI0490.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先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A9因有事請其前來,再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之鏡頭朝上、放置在某處,待A9行走靠近,鏡頭由下往上,偷拍錄得A9裙內大腿根部、大腿內側之身體隱私部位。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9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9卷】第5頁至第15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9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490)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編號A9,檔名:MOVI0490】(112偵7673【A9卷】第23頁至第24頁) ⑷A9提供其與被付懲戒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112偵7673【A9卷】第33頁至第41頁) ⑸A9於111年8月23日門禁刷卡紀錄(112訴226卷第489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28,被害人A9(提告)【A9編號4】
時間 110年8月24日12時32分至12時41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MOVI0495.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以通訊軟體LINE相約購買中餐,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之鏡頭朝上、放置在某處,待與A9購買午餐返回靠近,鏡頭由下往上,偷拍錄得A9連身裙內大腿根部之身體隱私部位。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9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9卷】第5頁至第15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9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495)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編號A9,檔名:MOVI0495】(112偵7673【A9卷】第24頁) ⑷A9提供其與被付懲戒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112偵7673【A9卷】第33頁至第41頁) ⑸被付懲戒人於110年8月24日12時門禁刷卡紀錄(112訴226卷第491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29,被害人A9(提告)【A9編號5】
時間 110年8月24日17時45分至17時55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MOVI0505.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先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A9因有事請其前來,再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之鏡頭朝上、放置在其座位附近,待A9行走靠近,鏡頭由下往上,偷拍錄得A9裙內之內褲、臀部、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9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9卷】第5頁至第15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9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505)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編號A9,檔名:MOVI0505】(112偵7673【A9卷】第25頁) ⑷A9提供其與被付懲戒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112偵7673【A9卷】第33頁至第41頁) ⑸A9於110年8月24日門禁刷卡紀錄【起訴書附表一代號A9編號5】(112訴226卷第493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30,被害人A9(提告)【A9編號6】
時間 111年7月25日18時19分至18時30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①MOVI1032.avi ②MOVI1033.avi ③MOVI1034.avi ④MOVI1035.avi ⑤MOVI1036.avi ⑥MOVI1037.avi ⑦MOVI1038.avi ⑧MOVI1039.avi ⑨MOVI1040.avi ⑩MOVI1041.avi ⑪MOVI1042.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先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A9因有事請其前來,再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之鏡頭朝上、放置在其座位附近,待A9行走靠近,鏡頭由下往上,偷拍錄得A9裙內之內褲、臀部、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9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9卷】第5頁至第15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9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1032、1033、1034、1035、1036、1037、1038、1039、1040、1041、1042)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編號A9,檔名:MOVI1032、1033、1034、1035、1036、1037、1038、1039、1040、1041、1042】(112偵7673【A9卷】第26頁至第32頁) ⑷A9提供其與被付懲戒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112偵7673【A9卷】第33頁至第41頁) ⑸A9及被付懲戒人於111年7月25日門禁刷卡紀錄【起訴書附表一代號A9編號6】(112訴226卷第495頁) ⑹監視器畫面截圖及影像【被害人A9於111年7月25日18時17分許在該處截圖】(112偵7673【A9卷】第43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31,被害人A9(提告)【A9編號7】
時間 112年2月3日19時33分至20時24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MOVI0770.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先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藏放於手中,趁A9不注意之際,再將鏡頭伸手靠近A9由上往下俯攝,偷拍錄得A9上衣內之內衣下緣等身體隱私部位。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9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9卷】第5頁至第15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9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770)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編號A9,檔名:MOVI0770】(112偵7673【A9卷】第19頁至第32頁) ⑷士林地檢署監視器畫面檔案及截圖【112年2月3日大樓監視器拍攝畫面、告訴人A9衣著、被付懲戒人在該處上班衣著、被付懲戒人出入辦公室影像】(112偵7673【A9卷】第45頁至第57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32,被害人A11(提告)【A11編號1】
時間 110年2月8日12時4分至12時6分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00000000000000.mp4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非法蒐集個人特徵等個人資料之犯意,先至該處將不詳偽裝鏡頭放於可攝錄位置,待A11進入該處,竊錄A11如廁、更換衣服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畫面,且非法蒐集包含A11臉部及身體等個人特徵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A11。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11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11卷】第5頁至第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11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00000000000000)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檔案名稱:A11】(112偵7673【A11卷】第13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不詳偽裝鏡頭(未扣案) ②所犯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第19條第1項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33,被害人A11(提告)【A11編號2】
時間 110年2月8日13時24分至13時51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①00000000000000.mp4 ②00000000000000_1.mp4 ③00000000000000_2.mp4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非法蒐集個人特徵等個人資料之犯意,先至該處將不詳偽裝鏡頭放於可攝錄位置,待A11進入該處,竊錄A11洗澡、更衣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畫面,且非法蒐集包含A11臉部及身體等個人特徵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A11。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11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11卷】第5頁至第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11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_1、00000000000000_2)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檔案名稱:A11】(112偵7673【A11卷】第14頁至第16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不詳偽裝鏡頭(未扣案) ②所犯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第19條第1項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34,被害人A13(提告)
時間 111年7月13日12時至13時許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①MOVI0732(2).avi ②MOVI0733.avi ③MOVI0734.avi ④MOVI0735(2).avi ⑤MOVI0736(2).avi ⑥MOVI0737(2).avi ⑦MOVI0738.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非法蒐集個人特徵等個人資料之犯意,先至該處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放於可攝錄位置,待A13進入該處,竊錄A13更換衣服、淋浴前後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畫面,且非法蒐集包含A13臉部及身體等個人特徵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A13。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13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13卷】第5頁至第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13資料夾內7個影像檔案(檔名:MOVI0732(2)、0733、0734、0735(2)、0736(2)、0737(2)、0738)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檔案名稱:A13】(112偵7673【A13卷】第13頁至第16頁) ⑷A13於111年7月13日12時至13時許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A13卷】第17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第19條第1項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35,被害人A15(提告)【A15編號1】
時間 111年7月15日16時35分至16時38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①MOVI0929.avi ②MOVI0930.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假借辦理贓物管理之職務上機會,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之鏡頭朝上、放置在其座位附近,待A15辦理公務而向林顥倫借還贓物行走靠近之際,鏡頭由下往上,偷拍錄得A15洋裝裙內之內褲、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15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15卷】第5頁至第15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15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929、0930)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A15卷】第19頁至第36頁) ⑷A15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A15卷】第61頁) ⑸監視器畫面影像檔案及截圖【被害人A15於111年7月15日16時33分許,在該處截圖】(112偵7673【A15卷】第39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134條、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36,被害人A15(提告)【A15編號2】
時間 111年8月10日中午某時 地點 臺北市士林區某家樂福超市(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MOVI1671.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先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放在隨身背包上,再靠近A15身旁由下往上仰攝,偷拍錄得A15裙內之內褲、大腿根部、臀部等身體隱私部位。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15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15卷】第5頁至第15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15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1671)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A15卷】第19頁至第36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隨身背包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37,被害人A15(提告)【A15編號3】
時間 112年1月12日8時31分至8時33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附近某早餐店(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①MOVI0490.avi ②MOVI0491.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先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放在隨身背包上,再靠近A15身旁由下往上仰攝,偷拍錄得A15裙內之內褲、臀部等身體隱私部位。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15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15卷】第5頁至第15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15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490、0491)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A15卷】第19頁至第36頁) ⑷監視器畫面影像檔案及截圖【112年1月12日被付懲戒人衣著及進出該處截圖】(112偵7673【A15卷】第55頁至第59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隨身背包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38,被害人A15(提告)【A15編號4】
時間 112年2月9日17時28分至17時30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MOVI0835.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先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放在隨身背包上,再靠近A15身旁由下往上仰攝,偷拍錄得A15裙內之內褲、臀部等身體隱私部位。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15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15卷】第5頁至第15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15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835)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A15卷】第19頁至第36頁) ⑷監視器畫面影像檔案及截圖【被付懲戒人於112年2月9日17時28分至17時30分,在士林地檢署大門外停車場截圖】(112偵7673【A15卷】第55頁至第59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隨身背包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39,被害人A15(提告)【A15編號5】
時間 112年2月17日16時59分至17時16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①MOVI0920.avi ②MOVI0921.avi ③MOVI0922.avi ④MOVI0923.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假借辦理贓物管理之職務上機會,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先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之鏡頭朝上、夾在腳趾跟拖鞋間,趁A15辦理公務而向林顥倫借還贓物之際,自A15身後將鏡頭伸入A15洋裝下,偷拍錄得A15洋裝裙內之內褲、臀部等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等身體隱私部位之性影像。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15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15卷】第5頁至第15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15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920、0921、0922、0923)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A15卷】第19頁至第36頁) ⑷A15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A15卷】第63頁) ⑸監視器畫面影像檔案及截圖【A15於112年2月17日16時59分許,在該處截圖】(112偵7673【A15卷】第55頁至第59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134條、第319條之1第1項 編號40,被害人A16(提告)
時間 111年10月31日17時17分至17時22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MOVI1540.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假借辦理贓物管理之職務上機會,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先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藏放於手中,趁A16辦理公務而向林顥倫領取贓物之際,再將鏡頭伸手靠近A16由下往上仰攝,偷拍錄得A16上衣內之內衣下緣等身體隱私部位。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16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16卷】第5頁至第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16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1540)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A16卷】第13頁) ⑷A16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A16卷】第19頁) ⑸監視器畫面影像檔案及截圖【A16於111年10月31日17時16分許,在該處截圖】(112偵7673【A16卷】第15頁至第17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134條、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41,被害人A17(提告)【A17編號1】
時間 111年5月7日22時44分至23時00分間 地點 A17住處(地點詳卷)之浴室 檔案名稱、格式 ①MOVI0212.avi ②MOVI0213.avi ③MOVI0214.avi ④MOVI0215.avi ⑤MOVI0216.avi ⑥MOVI0217.avi ⑦MOVI0218.avi ⑧MOVI0219.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非法蒐集個人特徵等個人資料之犯意,先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置放在A17住處浴室內之洗手臺下方,待A17進入該處,竊錄A17更換衣服、淋浴盥洗前後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畫面,且非法蒐集包含A17臉部及身體等個人特徵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A17。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17偵查中於112年4月14日、112年4月17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17卷】第5頁至第19頁、第25頁至第29頁) ⑵被付懲戒人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17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212、0213、0214、0215、0216、0217、0218、0219)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A17卷】第52頁至第56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第19條第1項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42,被害人A17(提告)【A17編號2】
時間 110年6月14日17時15分至18時06分間 地點 A17住處(地點詳卷)之浴室 檔案名稱、格式 ①00000000000000.mp4 ②00000000000000.mp4 ③00000000000000.mp4 ④00000000000000.mp4 ⑤00000000000000.mp4 ⑥00000000000000.mp4 ⑦00000000000000.mp4 ⑧00000000000000.mp4 ⑨00000000000000.mp4 ⑩00000000000000.mp4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非法蒐集個人特徵等個人資料之犯意,先將不詳微型攝影機置放在A17住處浴室內之洗手臺下方,待A17進入該處,竊錄A17更換衣服、淋浴盥洗前後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畫面,且非法蒐集包含A17臉部及身體等個人特徵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A17。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17偵查中於112年4月14日、112年4月17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17卷】第5頁至第19頁、第25頁至第2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17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A17卷】第45頁至第50頁) ⑷被付懲戒人110年6月份出勤資料報表(112偵7673【A17卷】第33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不詳微型攝影機 ②所犯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第19條第1項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43,被害人A17(提告)【A17編號3】
時間 110年7月17日19時29分至19時39分間 地點 A17住處(地點詳卷)之浴室 檔案名稱、格式 MOVI0120.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非法蒐集個人特徵等個人資料之犯意,先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置放在A17住處浴室內之洗手臺下方,待A17進入該處,竊錄A17更換衣服、淋浴盥洗前後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畫面,且非法蒐集包含A17臉部及身體等個人特徵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A17。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17偵查中於112年4月14日、112年4月17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17卷】第5頁至第19頁、第25頁至第2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17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120)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A17卷】第50頁至第51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第19條第1項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44,被害人A17(提告)【A17編號4】
時間 110年9月4日20時37分至20時52分間 地點 A17住處(地點詳卷)之浴室 檔案名稱、格式 ①MOVI0647.avi ②MOVI0648.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非法蒐集個人特徵等個人資料之犯意,先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置放在A17住處浴室內之洗手臺下方,待A17進入該處,竊錄A17更換衣服、淋浴盥洗前後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畫面,且非法蒐集包含A17臉部及身體等個人特徵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A17。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17偵查中於112年4月14日、112年4月17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17卷】第5頁至第19頁、第25頁至第2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17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647、0648)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A17卷】第51頁至第52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第19條第1項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45,被害人A17(提告)【A17編號5】
時間 112年2月13日晚間某時 地點 被付懲戒人住處之客廳 檔案名稱、格式 MOVI0855.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妨害秘密犯意,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夾藏在其腳趾間,鏡頭朝上,自A17身後將腳伸入A17之褲裙下,著手竊錄A17褲裙內部,因該褲裙內貼和安全褲及大腿,未攝得客觀上足以引起羞恥或他人性慾等身體隱私部位之性影像而未遂。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17偵查中於112年4月14日、112年4月17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17卷】第5頁至第19頁、第25頁至第2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17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855)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A17卷】第59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9條之1第4項、第1項 編號46,被害人A18(提告)【A18編號1】
時間 109年8月18日16時51分至17時10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00000000_165109.mp4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使用其所有三星手機,置放在辦公桌OA下方,開啟錄影模式將鏡頭朝上,待A18走近後,自下方竊錄而錄得A18裙內之內褲、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18偵查中於112年3月21日、112年4月18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18卷】第5頁至第11頁、第25頁至第31頁) ⑵扣案編號2-2-6隨身碟內影像檔案(檔名:00000000_165109)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A118卷】第35頁至第36頁) ⑷A18於109年8月18日16時許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A118卷】第47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三星手機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47,被害人A18(提告)【A18編號2】
時間 109年8月19日16時10分至16時30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00000000_161035.mp4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假借辦理收發業務之職務上機會,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使用其所有三星手機,置放在辦公桌OA下方,開啟錄影模式將鏡頭朝上,待A18走近後,自下方竊錄而錄得A18洋裝內之內褲、臀部、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18偵查中於112年3月21日、112年4月18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18卷】第5頁至第11頁、第25頁至第31頁) ⑵扣案編號2-2-6隨身碟內影像檔案(檔名:00000000_161035)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A18卷】第36頁至第37頁) ⑷A18於109年8月19日16時許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A18卷】第47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三星手機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134條、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48,被害人A18(提告)【A18編號3】
時間 110年8月5日16時38分至16時59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①MOVI0379.avi ②MOVI0380.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假借辦理贓物管理之職務上機會,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置放在辦公室某處,鏡頭朝上,待A18辦理公務而向林顥倫辦理贓物之扣押物作業之際,自下方竊錄而錄得A18洋裝內之內褲、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18偵查中於112年3月21日、112年4月18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18卷】第5頁至第11頁、第25頁至第31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18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379、0380)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A18卷】第15頁至第16頁) ⑷A18門禁刷卡資料(112偵7673【A18卷】第49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134條、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49,被害人A18(提告)【A18編號4】
時間 111年10月13日15時42分至15時47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①MOVI1167.avi ②MOVI1168.avi ③MOVI1169.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先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置放在辦公室某處,鏡頭朝上,再靠近A18身旁,偷拍錄得A18裙內之內褲、臀部、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18偵查中於112年3月21日、112年4月18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18卷】第5頁至第11頁、第25頁至第31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18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1167、1168、1169)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A18卷】第16頁至第18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50,被害人A18(提告)【A18編號5】
時間 111年12月5日16時39分至16時40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MOVI0292.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假借辦理贓物管理之職務上機會,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先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置放在辦公室某處,鏡頭朝上,再靠近向林顥倫借調贓證物之A18身旁,偷拍錄得A18裙內之內褲、臀部、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18偵查中於112年3月21日、112年4月18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18卷】第5頁至第11頁、第25頁至第31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18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292)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A18卷】第18頁) ⑷A18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A18卷】第51頁) ⑸監視器畫面影像檔案及截圖【A18於111年12月5日16時38分許,在該處門前截圖】(112偵7673【A18卷】第41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134條、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51,被害人A18(提告)【A18編號6】
時間 112年2月17日14時46分至14時50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①MOVI0905.avi ②MOVI0906.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假借辦理贓物管理之職務上機會,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先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之鏡頭朝上、夾在腳趾跟拖鞋間,趁A18辦理公務而向林顥倫借調贓證物之際,自其身旁將腳伸入A18裙內竊錄,偷拍錄得A18裙內之內褲、臀部、大腿根部等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等身體隱私部位之性影像。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18偵查中於112年3月21日、112年4月18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18卷】第5頁至第11頁、第25頁至第31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18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905、0906)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A18卷】第20頁) ⑷A18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A118卷】第53頁) ⑸監視器畫面影像檔案及截圖【A18於112年2月17日16時38分許,在該處截圖】(112偵7673【A18卷】第41頁至第45頁) ⑹士林地檢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112偵7673【A18卷】第39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134條、第319條之1第1項 編號52,被害人A19(提告)【A19編號1】
時間 110年5月21日14時58分至15時01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00000000000000.mp4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假借辦理贓物管理之職務上機會,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將不詳微型攝影機置放在辦公室某處,鏡頭朝上,待向林顥倫借調贓證物之A19走近後,自下方竊錄而錄得A19裙內寬鬆安全褲內之內褲、大腿根部身體隱私部位。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19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19卷】第5頁至第13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19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00000000000000)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A19卷】第17頁至第18頁) ⑷A19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A19卷】第91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不詳微型攝影機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134條、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53,被害人A19(提告)【A19編號2】
時間 110年6月21日12時10分至12時15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00000000000000.mp4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將不詳微型攝影機置放在辦公室某處,鏡頭朝上,待A19走近後,自下方竊錄而錄得A19褲裙內大腿根部身體隱私部位。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19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19卷】第5頁至第13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19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00000000000000)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A19卷】第18頁) ⑷A19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A19卷】第93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不詳微型攝影機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54,被害人A19(提告)【A19編號3】
時間 110年7月12日12時32分至12時35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MOVI0057.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置放在辦公室某處,鏡頭朝上,待A19走近後,自下方竊錄而錄得A19褲裙內之內褲、大腿根部身體隱私部位。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19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19卷】第5頁至第13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19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057)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A19卷】第17頁至第70頁) ⑷A19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A19卷】第95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55,被害人A19(提告)【A19編號4】
時間 110年7月14日21時14分至21時16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MOVI0080.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置放在辦公室某處,鏡頭朝上,待A19走近後,自下方竊錄而錄得A19褲裙內大腿根部、內褲等身體隱私部位。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19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19卷】第5頁至第13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19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080)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A19卷】第17頁至第70頁) ⑷A19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A19卷】第97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56,被害人A19(提告)【A19編號5】
時間 110年8月20日12時許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MOVI0479_1.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置放在辦公室某處,鏡頭朝上,待A19走近後,自下方竊錄而錄得A19裙內大腿根部身體隱私部位。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19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19卷】第5頁至第13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19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479_1)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A19卷】第61頁) ⑷A19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A19卷】第99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57,被害人A19(提告)【A19編號6】
時間 109年1月初至112年2月10日凌晨零時前間之某時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MOVI0013.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非法蒐集個人特徵等個人資料之犯意,先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置放在某處,利用其他物品混淆偽裝,待A19進入該處,竊錄而錄得A19在該處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且非法蒐集包含A19臉部及身體等個人特徵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A19。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19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19卷】第5頁至第13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19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013)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A19卷】第19頁) ⑷士林地檢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112偵7673【A19卷】第87頁) ⑸A19提供通訊軟體LINE訂購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2偵7673【A19卷】第89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第19條第1項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58,被害人A19(提告)【A19編號7】
時間 111年5月6日11時01分至11時03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MOVI0181.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假借辦理贓物管理之職務上機會,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置放在辦公室某處,鏡頭朝上,待向林顥倫借還贓證物之A19走近後,自下方竊錄而錄得A19裙內大腿根部身體隱私部位。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19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19卷】第5頁至第13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19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181)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A19卷】第44頁) ⑷A19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A19卷】第101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134條、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59,被害人A19(提告)【A19編號8】
時間 111年7月1日11時17分至11時26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①MOVI0237.avi ②MOVI0238.avi ③MOVI0239.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假借辦理贓物管理之職務上機會,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置放在辦公室某處,鏡頭朝上,待向林顥倫借還贓證物之A19走近後,自下方竊錄而錄得A19短褲內大腿根部之身體隱私部位;
又承前犯意,再將上開密錄器藏放於手中,藉與A19談話之際,從側邊以該密錄器鏡頭,竊錄而錄得A19短褲褲管內之臀部、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19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19卷】第5頁至第13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19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237、0238、0239)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A19卷】第53頁至第56頁) ⑷A19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A19卷】第103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134條、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60,被害人A19(提告)【A19編號2】
時間 111年7月9日19時23分至20時40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①MOVI0469.avi ②MOVI0471.avi ③MOVI0474.avi ④MOVI0480.avi ⑤MOVI0491.avi ⑥MOVI0492.avi ⑦MOVI0493.avi ⑧MOVI0496.avi ⑨MOVI0499.avi ⑩MOVI0503.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藏放在手上,從A19身後將密錄器鏡頭朝下,竊錄俯身處理公務之A19,而偷拍錄得A19上衣內之內衣、胸口等身體隱私部位。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19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19卷】第5頁至第13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19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469、0471、0474、0480、0491、0492、0493、0496、0499、0503)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A19卷】第56頁至第61頁) ⑷被付懲戒人111年7月9日晚間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A19卷】第105頁) ⑸士林地檢署出納111年7月9日值班表(112偵7673【A19卷】第107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61,被害人A19(提告)【A19編號10】
時間 111年7月14日18時02分至18時08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①MOVI0797.avi ②MOVI0798.avi ③MOVI0799.avi ④MOVI0800.avi ⑤MOVI0801.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假借辦理贓物管理之職務上機會,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置放在辦公室某處,鏡頭朝上,待向林顥倫借調贓證物之A19走近後,自下方竊錄而錄得A19褲裙內之內褲、臀部、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19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19卷】第5頁至第13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19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0797、0798、0799、0800、0801)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A19卷】第65頁至第67頁) ⑷A19及被付懲戒人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A19卷】第109頁) ⑸監視器畫面影像檔案及截圖【A19於111年7月14日18時2分許,在該處截圖】(112偵7673【A19卷】第79頁至第81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134條、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62,被害人A19(提告)【A19編號11】
時間 111年7月15日17時分至17時5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MOVI0957.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假借辦理贓物管理之職務上機會,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置放在辦公室某處,鏡頭朝上,待向林顥倫借還贓證物之A19走近後,自下方竊錄而錄得A19上衣內之內衣、A19裙內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19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19卷】第5頁至第13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19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957)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A19卷】第69頁至第70頁) ⑷監視器畫面影像檔案及截圖【A19於111年7月15日17時許,在某處】(112偵7673【A19卷】第83頁至第85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134條、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63,被害人A19(提告)【A19編號12】
時間 111年8月2日17時58分至18時01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①MOVI1408.avi ②MOVI1409.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置放在辦公室某處,鏡頭朝上,待A19走近後,自下方竊錄而錄得A19褲裙內之內褲、大腿內側等身體隱私部位。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19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19卷】第5頁至第13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19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1408、1409)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A19卷】第70頁) ⑷A19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A19卷】第111頁) ⑸監視器畫面影像檔案及截圖【A19於111年8月2日17時56分許,在某處】(112偵7673【A19卷】第71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64,被害人A19(提告)【A19編號13】
時間 111年8月29日17時19分至17時23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MOVI0050.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假借辦理贓物管理之職務上機會,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置放在辦公室某處,鏡頭朝上,待向林顥倫借調贓證物之A19走近後,自下方竊錄而錄得A19上衣內之內衣;
又承前犯意,再將上開密錄器拿起,鏡頭朝上夾放在腳趾及拖鞋間,靠近A19身後將鏡頭伸入A2長裙下,而偷拍錄得A19褲裙內之內褲、臀部、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19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19卷】第5頁至第13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19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050)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A19卷】第40頁至第42頁) ⑷A19與被付懲戒人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A19卷】第113頁) ⑸監視器畫面影像檔案及截圖【A19於111年8月29日17時16分許,在某處】(112偵7673【A19卷】第17頁至第70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134條、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65,被害人A19(提告)【A19編號14】
時間 111年9月15日20時45分至21時15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①MOVI0019.avi ②MOVI0020.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非法蒐集個人特徵等個人資料之犯意,先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置放在某處,利用其他物品混淆偽裝,待A19進入該處,竊錄而錄得A19在該處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且非法蒐集包含A19臉部及身體等個人特徵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A19。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19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19卷】第5頁至第13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19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019、0020)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A19卷】第28頁至第29頁) ⑷被付懲戒人111年9月15日20時45分至21時15分間士林地檢署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A19卷】第115頁至第116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第19條第1項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66,被害人A19(提告)【A19編號15】
時間 111年10月13日20時56分至21時26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①MOVI0045.avi ②MOVI0046.avi ③MOVI0047.avi ④MOVI1187.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非法蒐集個人特徵等個人資料之犯意,先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1個置放在某處,利用其他物品混淆偽裝,並躲藏在旁以手持另1個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待A19進入該處,同時以上開2個密錄器鏡頭竊錄而錄得A19在該處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且非法蒐集包含A19臉部及身體等個人特徵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A19。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19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19卷】第5頁至第13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19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045、0046、0047、1187)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A19卷】第20頁至第22頁 ⑷被付懲戒人111年10月13日20時56分至21時26分間士林地檢署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A19卷】第117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2個 ②所犯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第19條第1項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67,被害人A19(提告)【A19編號16】
時間 111年11月2日19時08分至19時09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①MOVI1659.avi ②MOVI0365.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置放在辦公室某處,鏡頭朝上,待A19走近後,自下方竊錄而錄得A19裙內之大腿根部身體隱私部位。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19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19卷】第5頁至第13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19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1659、0364、0365)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A19卷】第52頁至第53頁) ⑷士林地檢署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A19卷】第119頁) ⑸監視器畫面影像檔案及截圖【A19於111年11月2日19時7分許,在該處】(112偵7673【A19卷】第75頁至第77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68,被害人A20(提告)【20A編號1】
時間 110年6月11日12時45分至12時47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00000000000000.mp4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置放在辦公室某處,鏡頭朝上,待A20走近後,自下方竊錄而錄得A20裙內之內褲、臀部、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20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20卷】第5頁至第13頁) ⑵監視器畫面影像檔案及截圖【A19於111年11月2日19時7分許,在該處】(112偵7673【A19卷】第75頁至第77頁)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A20卷】第17頁) ⑷A20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A20卷】第41頁至第42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69,被害人A20(提告)【A20編號2】
時間 110年7月16日12時28分至12時31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MOVI0099.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置放在辦公室某處,鏡頭朝上,待A20走近後,自下方竊錄而錄得A20裙內之大腿根部身體隱私部位。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20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20卷】第5頁至第13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20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099)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A20卷】第20頁) ⑷A20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A20卷】第43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70,被害人A20(提告)【A20編號3】
時間 111年6月2日18時07分至18時13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①MOVI0678.avi ②MOVI0679.avi ③MOVI0680.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置放在辦公室某處,鏡頭朝上,待A20走近後,自下方竊錄而錄得A20裙內之大腿根部、內褲等身體隱私部位。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20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20卷】第5頁至第13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20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678、0679、0680)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A20卷】第23頁至第24頁) ⑷A20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A20卷】第45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71,被害人A20(提告)【A20編號4】
時間 111年7月26日9時35分至9時42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①MOVI1098.avi ②MOVI1099.avi ③MOVI1100.avi ④MOVI1101.avi ⑤MOVI1102.avi ⑥MOVI1103.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假借辦理贓物管理之職務上機會,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置放在辦公室某處,鏡頭朝上,待向林顥倫辦理贓證物入庫之A20走近後,自下方竊錄而錄得A20裙內之大腿根部、內褲等身體隱私部位。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20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20卷】第5頁至第13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20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1098、1099、1100、1101、1102、1103)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A20卷】第25頁至第30頁) ⑷A20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A20卷】第47頁) ⑸監視器畫面影像檔案及截圖【A2於111年7月26日9時33分許,在該處截圖】(112偵7673【A20卷】第31頁至第33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134條、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72,被害人A20(提告)【A20編號5】
時間 111年8月18日0時14分至0時22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①MOVI0033.avi ②MOVI0035.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先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放在隨身背包上,並以隨身背包拉鍊卡住鏡頭,再靠近A20身旁由下往上仰攝,偷拍錄得A20短裙內之內褲、臀部等身體隱私部位。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20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20卷】第5頁至第13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20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033、0035)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A20卷】第18頁至第19頁) ⑷士林地檢出納111年8月值班表(112偵7673【A20卷】第49頁) ⑸被付懲戒人於111年8月17日22時後、8月18日凌晨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A20卷】第49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隨身背包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73,被害人A20(提告)【A20編號6】
時間 111年9月8日8時58分至9時03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附近某早餐店(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①MOVI0223.avi ②MOVI0224.avi ③MOVI0225.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先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放在隨身背包上,並以隨身背包拉鍊卡住鏡頭,再靠近A20身旁由下往上仰攝,偷拍錄得A20短裙內之內褲、臀部等身體隱私部位。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20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20卷】第5頁至第13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20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223、0224、0225)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A20卷】第20頁至第22頁) ⑷A20於111年9月8日9時5分電梯刷卡門禁紀錄(112偵7673【A20卷】第53頁至第56頁) ⑸監視器畫面影像檔案及截圖【被付懲戒人於111年9月8日之衣著】(112偵7673【A20卷】第35頁至第39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隨身背包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74,被害人A21(提告)
時間 110年8月4日9時49分至10時02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MOVI0292.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假借辦理贓物管理之職務上機會,基於無故竊錄之妨害秘密犯意,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置放在辦公室某處,鏡頭朝上,待欲向林顥倫確認贓物借調事宜之A21走近後,自下方竊錄而錄得A21寬鬆短褲內之後側臀部、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21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21卷】第5頁至第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21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292)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A21卷】第13頁至第14頁) ⑷A12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A21卷】第15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134條、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75,被害人A24(提告)
時間 111年11月10日18時34分至18時38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①00000000000000.mp4 ②MOVI1791.avi ③MOVI1792.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非法蒐集個人特徵等個人資料之犯意,先至該處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1個、不詳微型攝影機1個放於可攝錄位置,以不同角度竊錄A24更換衣服之非公開活動及內衣、內褲、臀部、胸部及全裸身體隱私部位畫面,且非法蒐集包含A24臉部、胸部、全裸身體等個人特徵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A24。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24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24卷】第5頁至第7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24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00000000000000、MOVI1791、1792)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A24卷】第11頁至第14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1個、不詳微型攝影機1個 ②所犯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第19條第1項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編號76,被害人A26(提告)
時間 112年3月6日16時18分至16時25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MOVI0984.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假借辦理贓物管理之職務上機會,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以腳著襪子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之鏡頭朝上、夾在拖鞋間,再自欲向林顥倫取回所發還扣押物之A26身旁將鏡頭伸入A26長裙下,偷拍錄得A26裙內之小腿、臀部及部分內褲等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等身體隱私部位之性影像。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26偵查中於112年3月16日、112年4月18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26卷】第5頁至第9頁、第33頁至第35頁) ⑵士林地檢署監視器畫面檔案隨身碟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檔案勘驗截圖及結果】(112偵7673【A26卷】第13頁至第27頁) ⑷第一次扣得之鏡頭(扣押物編號1-1)內錄影檔案(檔名MOVI0984檔案) ⑸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A26卷】第39頁至第40頁) ⑹士林地檢署扣押物沒收物受領書【A26扣押物具領單】(112偵7673【A26卷】第29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134條、第319條之1第1項 編號77,被害人A27
時間 112年2月13日至3月16日後之某日晚間 地點 臺北市某安親班 檔案名稱、格式 MOVI1186.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以腳著襪子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之鏡頭朝上,再自A27身旁將鏡頭伸入A27裙下,偷拍錄得A27裙內之內褲、大腿根部等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等身體隱私部位之性影像。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27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27卷】第5頁至第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27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1186)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A27卷】第13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 編號78,被害人A28(提告)【A28編號1】
時間 112年2月13日至3月16日間之某日18時40分許 地點 臺北市某安親班 檔案名稱、格式 ①MOVI1152.avi ②MOVI1153.avi ③MOVI1154.avi ④MOVI1155.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以腳著襪子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之鏡頭朝上,自A28身後,將腳伸入A28之長裙下,著手竊錄A28長裙內部,因A28有穿著貼身安全褲,未攝得客觀上足以引起羞恥或他人性慾等身體隱私部位之性影像而未遂。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28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28卷】第5頁至第13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28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1152、1153、1154、1155)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A28卷】第17頁至第19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9條之1第4項、第1項 編號79,被害人A28(提告)【A28編號2】
時間 112年3月4日18時30分至22時排隊用餐期間之某時 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某餐廳(地點詳卷)之冰淇淋冰櫃旁 檔案名稱、格式 MOVI1193.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以腳著襪子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之鏡頭朝上,自正在排隊領取餐點之A28身後,將腳伸入A28之長裙下,著手竊錄A28長裙內部,因A28有穿著貼身安全褲,未攝得客觀上足以引起羞恥或他人性慾等身體隱私部位之性影像而未遂。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28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28卷】第5頁至第13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28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1193)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A28卷】第20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9條之1第4項、第1項 編號80,被害人A28(提告)【A28編號3】
時間 112年3月4日18時30分至22時結帳期間之某時 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某餐廳(地點詳卷)之結帳櫃台旁 檔案名稱、格式 MOVI1195.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以腳著襪子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之鏡頭朝上,自正準備離開餐廳而站立之A28身後,將腳伸入A28之長裙下,著手竊錄A28長裙內部,因A28有穿著貼身安全褲,未攝得客觀上足以引起羞恥或他人性慾等身體隱私部位之性影像而未遂。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A28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A28卷】第5頁至第13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28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1195)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A28卷】第20頁) 罪名及宣告刑 林顥倫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9條之1第4項、第1項 附表二:
編號1,被害人A7
時間 111年7月29日13時44分至13時47分間 地點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①MOVI1187.avi ②MOVI1188.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非法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先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放在隨身背包上,並以隨身背包拉鍊卡住鏡頭,再靠近A7身後由下往上仰攝,偷拍錄得A7褲裙內之大腿根部、內褲等身體隱私部位。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112年3月22日偵訊【具結】(112偵7673【A7卷】第5頁至第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內檔名「MOVI1187」檔案及A7資料夾內1個影像檔案(檔名:MOVI1188)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檔案名稱:MOVI1187】、【編號A7,檔名:MOVI1188】(112偵7673【A7卷】第13頁至第14頁、第15頁至第19頁) ⑷被付懲戒人111年7月29日13時44分至13時47分士林地檢署電梯旁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A7卷】第21頁) ⑸A7於111年7月29日13時44分許獨立電梯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A7卷】第23頁)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③告訴人A7具狀撤回告訴 編號2,被害人A12
時間 111年9月23日18時47分至18時53分間 地點 臺北市士林區德行東路附近街道(地點詳卷) 檔案名稱、格式 ①MOVI0607.avi ②MOVI0608.avi 犯罪方法及拍攝內容 林顥倫基於非法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先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放在隨身背包上,見A12帶小孩在街道上走動,即靠近A12並藉機攀談,趁A12俯身推小孩推車之際,由下往上仰攝,偷拍錄得A12連身褲裙內之大腿根部、內褲、臀部等身體隱私部位。
證據資料及出處 ⑴112年4月13日偵訊【具結】(112偵7673【A12卷】第5頁至第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A12資料夾內3個影像檔案(檔名:MOVI0606、0607、0608)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檔案名稱:A12】(112偵7673【A12卷】第13頁至第14頁) ⑷士林地檢署電子郵件列印資料【A12電子郵件回覆內容】(112偵7673【A12卷】第15頁至第17頁) 備註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③告訴人Al2具狀撤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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