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TPPP,112,清,52,202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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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判決
112年度清字第52號
移 送機 關高雄市政府
代表人陳其邁
被付懲戒人王建勛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前
警員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高雄市政府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建勛休職,期間貳年。
事實
壹、高雄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前警員王建勛(已於民國111年2月11日辭職),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㈠被付懲戒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利用PTT帳號認識被害人黃淳加,並以LINE向黃淳加佯稱可販賣低於市價之手機,使其陷於錯誤,於111年1月5日至同年月28日間共計匯款7次,不法所得新臺幣(下同)11萬7,000元;另利用被害人黃千庭至本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案而結識,並向黃千庭佯稱可代為操作博弈網站保證獲利,使其陷於錯誤,於同年月18日至同年月28日間共計匯款6次,不法所得7萬1,000元,嗣被付懲戒人於111年2月11日辭職後另詐騙被害人李劭誠、王耀毅、方華星、鄭韶昀、黃政宏、黃昱豪等6案。
㈡被付懲戒人前揭犯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3月10日111年度簡上字第356號判決判處王建勛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8「刑事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7月12日雄檢信嵋112執2566字第1129055442號函知,本案於112年7月25日借提被付懲戒人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之刑期。
二、審酌被付懲戒人前述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已嚴重損害服務機關及本府之聲譽,有懲戒之必要,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及第24條規定移請審理。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㈠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3月10日111年度簡上字第356號刑事判決。 
㈡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7月12日雄檢信嵋112執2566字第1129055442號函。
㈢被付懲戒人在監在所查詢資料。
㈣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9月6日111年度簡字第2208號刑事簡易判決。
㈤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5月27日111年度偵字第11690號、15238號起訴書。
㈥本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112年9月20日高市警三二分人字第11274179700號獎懲建議函及該分局112年度考績委員會第2、3次會議紀錄。
貳、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未提出答辯。
參、本院依職權調取資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56號刑事案件全卷電子卷證。
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於行為時,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警員(自109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月27日止,任職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自111年1月27日起至111年2月11日止,任職於同分局警備隊),於附表編號1、2所示期間內,係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應誠懇信實,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詎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時間,向各該編號所示被害人黃淳加、黃千庭,分別以如各該編號詐騙手法欄所示詐術,致黃淳加、黃千庭陷於錯誤,以匯款之方式交付財物予被付懲戒人,而以此方式向黃淳加、黃千庭詐取18萬8,000元得手。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刑事案件偵、審中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編號1、2相關證據欄內所示證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刑警大隊111年4月14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領據、及扣案物品照片等可資佐證,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11690、15238號起訴書提起公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112年3月10日以111年度簡上字第356號刑事判決論處被付懲戒人詐欺取財罪刑,及宣告相關之沒收、追徵(2罪,其罪刑詳如附表編號1、2刑事判決主文欄所載,暨與被付懲戒人於111年2月11日辭職後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8所示詐欺取財6罪各別宣告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1年4月,及諭知其易刑之折算標準),確定在案,堪認被付懲戒人於刑事案件中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並有警察人員人事資料簡歷表在卷可憑,本件被付懲戒人之違法事實,應可認定。
三、被付懲戒人上開違法行為後,公務員服務法雖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4日施行,將修正施行前之第5條移列為修正施行後之同法第6條,然修正後之同法第6條僅酌為文字之調整,並將「誠實」修正為「誠信」,然其實質內涵並無不同,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同法第6條。
四、核被付懲戒人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行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所定公務員應誠信,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之旨,雖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之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但其身為警務執法人員,竟視誠信如無物,先後對不同被害人屢施詐術,使之陷於錯誤,接續處分其財產而受有損害,其金額又非戔戔之數,非唯使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與執行職務之信賴,亦屬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為維持公務紀律,當有懲戒之必要。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茲審酌被付懲戒人詐欺取財之次數、被害人人數、詐得金額,及被付懲戒人經調解結果,允諾賠償被害人黃淳加、黃千庭等所受損害,但未履行,及被付懲戒人於111年2月11日辭職後,猶以其機關警察服務證之照片,陸續向附表編號3至6之被害人詐取財物,導致機關聲譽繼續受損,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第9條第1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 年1 月23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謀焰
法官吳光釗
法官蔡新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 年1 月23日
書記官賴怡孜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被害人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相關證據
刑事判決主文
1
黃淳加
黃淳加於ptt認識王建勛,王建勛透過LINE向黃淳加佯稱購買粉色iphone新臺幣(下同) 18,000元,合購粉色及白色iphone優惠為35,000元,致黃淳加陷於錯誤,而匯款購買粉色及白色iPhone。
111年1月5日23時8分許
35,000元
台新銀行王建勛000-00000000000000
1.黃淳加於警詢中之證述。
2.黃淳加與王建勛之對話紀錄截圖。
3.王建勛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王建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新臺幣拾壹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王建勛向黃淳加佯稱,2支白色iphone優惠為32,000元,致黃淳加陷於錯誤而匯款加購1支白色iPhone(32,000+18,000-35,000=15,000)。
111年1月6日9時37分許
15,000元
王建勛向黃淳加佯稱,有滿額禮可用11,000元加購一支手機,並稱不會有黃淳加不喜歡的紅色。
111年1月6日23時40分許
11,000元
王建勛向黃淳加佯稱,滿額禮是要買一組兩支22,000元,已經搶購一組,致黃淳加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月7日8時44分許
11,000元
王建勛向黃淳加佯稱因年前訂單較多會延遲出貨,如要換廠商,要先付訂金,致黃淳加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月27日20時39分許
18,000元
聯邦銀行王建勛000-000000000000
王建勛向黃淳加佯稱新廠商願意全部接手,但仍要先付訂金,致黃淳加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月28日10時12分許
17,000元
王建勛向黃淳加佯稱舊廠商會退款35,000,但是因為新廠商漲價要補10,000元,致黃淳加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月28日12時36分許
10,000元
2
黃千庭
黃千庭於111年1月間因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報案,而認識時任該所員警之王建勛,王建勛向黃千庭佯稱由其代為操作博弈網站可保證獲利,致黃千庭陷於錯誤而至超商繳費。
111年1月18日17時20分許
20,000元
超商繳費
1.黃千庭於警詢中之證述。
2.黃千庭與王建勛之對話紀錄截圖。
3.統一超商繳款單、轉帳明細。
王建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新臺幣柒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111年1月18日17時20分許
10,000元
超商繳費
111年1月19日17時17分許
20,000元
超商繳費
王建勛向黃千庭佯稱,要繳交25,000元轉成正式會員才能將先前的獲利領回,由王建勛幫忙出4,000元,致黃千庭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月28日18時21分許
10,000元
中國信託(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月28日18時27分許
5,000元
中國信託(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月28日20時43分許
6,000元
中國信託(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
3
李劭誠
李劭誠於ptt徵求三星S22手機,王建勛主動聯繫佯稱要出售手機,並傳送警察服務證之照片取信李劭誠,致李劭誠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12日22時49分許
20,000元
元大銀行蘇○珍(王建勛之母)000-0000000000000
1.李劭誠於警詢中之證述。
2.李劭誠與王建勛之對話紀錄截圖、ptt聯繫紀錄。
3.轉帳交易明細。
4.王建勛之母蘇淑珍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王建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4
王耀毅
王耀毅於ptt徵求VIVO手機,王建勛主動聯繫佯稱要出售手機,並傳送警察服務證之照片取信王耀毅,致王耀毅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13日19時許
9,000元
元大銀行蘇○珍(王建勛之母)000-0000000000000
1.王耀毅於警詢中之證述。
2.王耀毅與王建勛之對話紀錄截圖、ptt聯繫紀錄。
3.轉帳交易明細。
4.王建勛之母蘇淑珍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王建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新臺幣玖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5
方華星
方華星於ptt徵求OPPO手機,王建勛主動聯繫佯稱要出售手機,並傳送警察服務證之照片、視訊穿著警察制服取信方華星,致方華星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橙通訊行使用之中國信託帳戶(2人另約定尾款4,500元後付),王建勛再以購機款項付清為由,自橙通訊行取走iPhone SE3手機壹支。
111年4月3日16時44分許
15,500元
中國信託東盛通訊行(橙通訊行使用)000-000000000000
1.方華星於警詢中之證述。
2.通訊行人員黃竹預於警詢之證述。
3.方華星與王建勛之對話紀錄截圖、ptt聯繫紀錄、方華星與通訊行之對話紀錄截圖。
4.東盛通訊行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5.王建勛於111年4月3日至橙通訊行領手機之監視器畫面截圖。
6.橙通訊行商品提領單。
王建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iPhone手機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鄭韶昀
鄭韶昀於ptt徵求sony手機,王建勛主動聯繫佯稱要出售手機,並傳送警察服務證、個人身分證件等照片取信鄭韶昀,致鄭韶昀陷於錯誤而匯款予大大通訊行(2人另約定尾款5,600元後付),王建勛再以購機款項付清為由,自大大通訊行取走iPhone SE3手機壹支。
111年4月5日13時12分許
14,400元
中國信託孫○芮(大大通訊)000-000000000000
1.鄭韶昀於警詢中之證述。
2.通訊行人員葉宗昆於警詢之證述。
3.鄭韶昀與王建勛之對話紀錄截圖。
4.孫頤芮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5.王建勛於111年4月5日至大大通訊行領手機之監視器畫面截圖。
6.大大通訊行手機購買留存聯。
王建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iPhone手機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黃政宏
黃政宏委託友人吳冠頡於ptt徵求iphone手機,王建勛主動聯繫佯稱要出售手機,致黃政宏陷於錯誤而匯款予仔仔通訊行,王建勛再以購機款項付清為由,自仔仔通訊行取走iPhone SE3手機壹支。
111年4月9日15時44分許
15,500元
中國信託張○華(仔仔通訊)000-000000000000
1.黃政宏於警詢中之證述。
2.通訊行人員王靖妮於警詢之證述。
3.黃政宏與王建勛之對話紀錄截圖、ptt聯繫紀錄。
4.轉帳交易明細。
5.張展華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6.王建勛於111年4月9日至仔仔通訊行領手機之監視器畫面截圖。
7.仔仔通訊行銷貨明細表。
王建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iPhone手機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黃昱豪
黃昱豪於ptt認識王建勛,王建勛於111年4月10日佯稱已團購密錄器,致黃昱豪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2台,並於4月10日匯款予承靜通訊行,王建勛再以購機款項付清為由,自承靜通訊行取走iPhone SE3手機壹支。
111年4月10日18時11分許
14,300元
中國信託黃○錮(承靜數位)000-000000000000
1.黃昱豪於警詢中之證述。
2.通訊行人員蔡宗倫於警詢之證述。
3.黃昱豪與王建勛之對話紀錄截圖。
4.轉帳交易明細。
5.黃春錮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王建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iPhone手機貳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建勛佯稱已團購密錄器,致黃昱豪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4台,並於4月11日匯款予承靜通訊行,王建勛再以購機款項付清為由,自承靜通訊行取走iPhone 13手機壹支。
111年4月11日12時27分許
26,500元
王建勛佯稱團購多買了2台密錄器,已匯錢,致黃昱豪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1台,並於4月14日匯款予承靜通訊行。
111年4月14日17時14分許
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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