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TPPP,112,清,55,20240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懲戒法院判決
112年度清字第55號
移 送機 關臺中市政府
代表人盧秀燕
被付懲戒人詹鈞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警員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臺中市政府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詹鈞智降壹級改敘。
事實
壹、臺中市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被付懲戒人詹鈞智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係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下稱第一分局)警員,為依法令執行公務且具有犯罪偵查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前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下稱第四分局)服務期間,分別於民國111年10月26、27日及11月7、21、22、25日,以其職務上所使用之值勤檯電腦登入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知識聯網資訊系統(下稱警政知識聯網),再點選「車籍資訊系統」、「M-POLICE查詢系統」,之後更點選「舉發交通違規」、「受處理報案」等不實查詢事由,查探第四分局警員曹○慧及警務員張○如之資料且蒐集其等之個人資料,嗣經第四分局執行稽核發現後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偵辦,並經該署檢察官依涉嫌偽造文書罪嫌提起公訴。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12年度訴字第1098號刑事判決:「詹鈞智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8月;又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上開判決業於112年10月24日確定。
二、查被付懲戒人身為警察人員,明知使用警政知識聯網查詢資料時,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且應確實輸入實際查詢之用途及內容,竟未恪遵職守,破壞警政機關之聲譽,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23條規定。經核被付懲戒人所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請懲戒法院審理。
三、證據清單(均影本在卷):
甲證1:詹鈞智警察人員人事資料簡歷表。
甲證2: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8823號起訴書。
甲證3:臺中地院112年度訴字第1098號刑事判決。
甲證4:臺中地院112年11月13日中院平刑偉112訴1098字第1
 000000000號函。
貳、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未提出答辯。
參、本院依職權調取臺中地院112年度訴字第1098號刑事案件全卷電子卷證。
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詹鈞智於111年10月19日至112年10月12日間,任職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下稱大墩派出所)警員(現任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警員),為依法令執行公務且具有犯罪偵查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被付懲戒人任職大墩派出所警員期間,依其職權雖得於輸入個人之公務帳號及密碼後,以警政知識聯網查詢個人資料,然其明知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需具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定之要件,非因公務不得查詢民眾車籍、個人戶役政及刑案等資料,且此等資料之相關記載,均涉及個人隱私與監理機關事務,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規範之個人資料,竟意圖損害他人利益,基於非法蒐集個人資料之犯意,為下列之犯行:
(一)被付懲戒人為探知同任職於第四分局同仁即警員曹○慧之個人資料,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22所示各查詢時間,在大墩派出所執行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勤務時,未徵得曹○慧同意,仍以其職務上所使用之值勤檯電腦、M-POLICE載具連結登入警政知識聯網,再點選「車籍資訊系統」、「M-POLICE查詢系統」,之後更點選附表各該編號「查詢用途」欄所示之不實查詢事由,而進入查詢頁面,再輸入如附表各該編號所載之「檢索條件」,以此方式查詢得知以電磁紀錄留存在警政知識聯網電腦主機記憶體中曹○慧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年籍、住所、車籍、戶役政資料、國民身分證相片等個人資料,致生損害於該管公務員對該警政知識聯網管理之正確性,並以此不當蒐集曹○慧之個人資料。
(二)被付懲戒人欲探知同任職第四分局之同仁即警務員張○如之個人資料,於附表編號23至編號31所示各查詢時間,在大墩派出所執行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勤務時,未徵得張○如同意,仍以其職務上所使用之值勤檯電腦、M-POLICE載具連結登入警政知識聯網,再點選「車籍資訊系統」、「M-POLICE查詢系統」查詢,之後更點選附表各該編號「查詢用途」欄所示之不實查詢事由,而進入查詢頁面,再輸入如附表各該編號所載之「檢索條件」,以此方式先後查詢以電磁紀錄留存在警政知識聯網電腦主機記憶體中張○如之戶役政資料、國民身分證相片、刑案資料、車籍等個人資料,致生損害於該管公務員對該警政知識聯網管理之正確性,並以此不當蒐集張○如之個人資料。嗣第四分局執行防治機動稽核,始悉上情。
二、上開事實,為被付懲戒人於臺中地檢署偵查中及臺中地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曹○慧及張○如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被付懲戒人警察人員人事資料簡歷表、電腦資料查詢紀錄簿(第四分局人事室警員曹○慧個人資料遭查詢清單)、電腦資料查詢紀錄簿(第四分局防治組警務員張○如遭查詢個人資料清冊)、大墩派出所62人勤務分配表、被付懲戒人疑似非因公務查詢他人個資一覽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單管理系統查詢結果、大墩派出所值班檯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電腦資料查詢紀錄簿(111年10月份電腦線上查詢)、電腦資料查詢紀錄簿(111年10月份M-POLICE)、電腦資料查詢紀錄簿(111年11月份電腦線上查詢)、電腦資料查詢紀錄簿(111年11月份M-POLICE)、第四分局112年3月31日中市警四分偵字第1120013126號函及檢附查詢清冊列表、臺中地院調解程序筆錄、臺中地院電話紀錄表、第四分局112年7月27日中市警四分偵字第1120030274號函檢附之職務報告及電腦下載資料等,附於上開刑事案卷。嗣被付懲戒人經臺中地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098號判決,以被付懲戒人分別對曹○慧及張○如犯刑法第213條、第220條第2項之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第41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其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從一重僅論以後者之罪名,而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並於112年10月24日判決確定。有上開判決及臺中地院112年11月13日中院平刑偉112訴1098字第1000000000號函(即甲證3、甲證4)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雖未提出答辯,然其違失行為已堪認定。
三、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修正後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所定公務員應誠信、謹慎,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之旨,係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失行為。被付懲戒人所為登載不實公文書、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等行為,將發生公務資料登載不實之虞,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務之尊重與執行職務之信賴,為維持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件依移送機關所提供之資料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故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爰審酌被付懲戒人身為警察人員,竟未能誠信、謹慎執行公務,卻假借職務上之機會,侵犯被害人資訊隱私權,損害機關形象、政府信譽,以及其違失行為之次數、違反義務之程度,並衡酌其並未將查得之個資利用或轉傳,所生之損害、影響非大,且已於行為後坦承違失事實,認錯悔過,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損害,行為後之態度堪稱良好,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 年1 月16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梅月
法官黃國忠
法官許金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 年1 月16日
書記官賴怡孜
附表:
編號
查詢時間
勤務類別
使用設備
查詢系統
查詢用途
檢索條件
查詢個資內容
1
111/10/26 23:08:32
22-24時備勤
大墩所值勤檯後方電腦
警政知識聯網-車籍資訊系統
舉發交通違規
Z000000000
曹○慧汽車車籍資料(汽車車號、監理站登記個人資料)
2
111/10/26 23:08:37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曹○慧普重機車車籍資料(普重機車車號、監理站登記個人資料)
3
111/10/26 23:08:43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000-000
曹○慧名下車號000-000重機車詳細車籍資料
4
111/10/26 23:09:16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Z000000000
曹○慧輕型機車車籍資料(輕型機車車號、監理站登記個人資料)
5
111/10/27 04:21:52
4-6時
巡邏
M-Police載具
M-Police查詢系統
無(該系統無須填寫用途)
000-000
曹○慧名下車號000-000重機車詳細車籍資料,藉此可連結個人證號、車籍地址、戶籍地址、國民身分證相片、有無刑案資料
6
111/10/27 04:21:53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
111/10/27 04:21:58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Z000000000
8
111/10/27 04:22:00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9
111/10/27 04:22:07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0
111/10/27 05:31:47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000-000
11
111/10/27 05:31:48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2
111/10/27 05:32:04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Z000000000
曹○慧戶役政資料、國民身分證相片、有無刑案資料
13
111/10/27 05:32:07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4
111/11/07 04:13:09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000-000
曹○慧基本資料、車籍資料
15
111/11/07 04:13:11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6
111/11/07 04:13:13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Z000000000
曹○慧戶役政資料、國民身分證相片、有無刑案資料
17
111/11/07 04:13:16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8
111/11/07 04:13:21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9
111/11/22 04:52:32
4-6時
守望
同上
同上
同上
000-000
曹○慧基本資料、車籍資料
20
111/11/22 04:52:33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1
111/11/22 04:52:37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Z000000000
曹○慧戶役政資料、國民身分證相片、有無刑案資料
22
111/11/22 04:52:41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3
111/11/21 22:18:23
4-6時
巡邏
同上
同上
同上
Z000000000
張○如戶役政資料、國民身分證相片、有無刑案資料
24
111/11/21 22:18:29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5
111/11/21 22:19:41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6
111/11/21 22:19:51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7
111/11/21 22:19:53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8
111/11/22 05:45:10
4-6時
守望
同上
同上
同上
Z000000000
張○如戶役政資料、國民身分證相片、有無刑案資料
29
111/11/22 05:45:42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0
111/11/25 19:19:45
18-20時備勤
大墩所受理報案區電腦
警政知識聯網-車籍資訊系統
受處理報案
Z000000000
張○如車籍資料
31
111/11/25 19:19:52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000-000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