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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判決
113年度清字第23號
移 送機 關內政部
代 表 人劉世芳
被 付懲戒 人劉振陽彰化縣警察局警員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內政部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振陽休職,期間陸月。
事實
壹、內政部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劉振陽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並有懲戒之必要,應受懲戒,爰移送懲戒。其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現為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下稱員林分局)同安派出所警員,其於民國110年5月間起至111年11月間止,在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下稱北斗分局)三條派出所(下稱三條所)服務期間,自110年6月間起,明知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需有特定目的並符法定要件,且非因公務不得查詢民眾之戶籍、車籍及駕籍等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規範之個人資料,竟為確認被害人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刑事偵查卷,下稱A女)之婚姻狀態,基於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及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假借職務上之機會,使用公務電腦或警用行動電腦登入警政知識聯網等系統,查詢蒐集A女及其胞姊(真實姓名年籍詳刑事偵查卷,下稱B女)與姊夫(真實姓名年籍詳刑事偵查卷,下稱C男)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A女、B女、C男,並於個人資料查詢過程中,在系統之用途欄輸入「舉發交通違規」及「警勤區訪查」等不實查詢事由,足以生損害內政部警政署對警政知識聯網等系統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北斗分局以被付懲戒人涉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嫌(下稱本件刑事案件),函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偵辦,經檢察官於112年8月20日,以被付懲戒人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及刑法第213條、第220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等罪嫌,提起公訴。嗣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113年1月31日112年度訴字第878號刑事判決(下稱刑事確定判決):劉振陽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彰化地院於113年3月26日函復員林分局:本件於113年3月6日判決確定。
三、被付懲戒人所為核係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執行職務之行為,爰依同法第24條規定移請貴院審理。
貳、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略以:
一、被付懲戒人與A女交往一段時間,付出許多心血,掏心掏肺論及婚嫁,因察覺A女說謊成性,且私生活隨便,事後發現劈腿第三者陳男,而發生三方感情糾紛,因A女表示其要跟第三者陳男互許未來結婚,被付懲戒人為挽救感情求證事實以斷絕與A女往來,且避免有被仙人跳風險,跟已婚男女有不正當關係,遭受上級處分,爭吵中A女並煽惑被付懲戒人去查,事後再聯合第三者檢舉。被付懲戒人因一時情急驚慌失措、失慮不周而好奇心驅使偷查如附表所示個人資料,縱使有被陷害設計,仍當接受該有之處分,並檢討自省悔過。
二、被付懲戒人已經彰化縣警察局以彰警人字第1110098132號令、局授員警分二字第1110048315號令、彰警人字第1120024316號作成當年度111年考績丙等處分,就有關公務人員受行政懲處後,復同一事件違失行為做成懲戒處分,是否有行政法上一事不二罰、一事不再理等懲處處分與懲戒處分牴觸競合問題,仍有疑義?
三、被付懲戒人於112年10月26日考績會已列席陳訴意見:係因感情糾紛一時失慮不周偷查、未洩漏盜賣造成損害,犯後坦承態度良好等語,上級機關多人決議不送懲戒。
四、依據公務員處分執行辦法(按係已廢止「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之誤)第6條規定:「同一處分業經主管長官以為處分,復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其原處分失其效力。」被付懲戒人坦承違失行為事實,認錯悔過,對於相關違失行為虛心接受該有處分。敬請貴院明察,予以不受懲戒或從輕懲戒之處分。
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自110年5月間起至111年11月間止,在三條所擔任警員,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具有刑事案件偵查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並知悉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需有特定目的並符法定要件,且非因公務不得查詢民眾之戶籍、車籍及駕籍等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規範之個人資料,竟為確認A女之婚姻狀態,並希望透過其親屬居間協助挽回感情,即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及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接續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使用公務電腦或警用行動電腦登入警政知識聯網等系統後,查得蒐集A女及其胞姐B女與姐夫C男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A女、B女及C男,並於其中如附表編號1、2、4、5、15、17、19、25所示個人資料之查詢過程中,在系統之「用途」欄輸入「舉發交通違規」或「警勤區訪查」等不實查詢事由,而使該等電磁紀錄留存在查詢系統之主機記憶體,足以生損害於內政部警政署對警政知識聯網等系統管理之正確性。
二、上開事實,為被付懲戒人所不爭執,並據被付懲戒人於本件刑事案件警詢、偵查、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彰化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2880號卷第5-26頁、第161-162頁、同年度他字第3009號卷第5-8頁、彰化地院卷第57頁、第97頁、第178-183頁),核與被害人A女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見上開他字第3009號卷第25-28頁),且有北斗分局111年10月28日北警分偵字第1110024798號函、同分局同年11月9日北警分偵字第1110026598號函各1份、被害人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10年5月至111年9月被付懲戒人查詢紀錄分析各2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簿、彰化縣警察局111年12月28日彰警人字第1110098132號令各1份在卷可稽(見上開他字第2880號卷第3頁、第27-91頁、第157頁、上開他字第3009號卷第3頁),本案事證明確,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堪以認定,刑事確定判決同此認定。又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第3項:「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明示司法懲戒效力優於行政懲處之原則。換言之,同一行為若已受行政罰處罰者,仍得再予懲戒。是被付懲戒人在被移送懲戒前,因上開違失行為,固經北斗分局審認其違法情節重大,於ll1年12月28日核予記1大過懲處處分,有警察人員人事資料簡歷表在卷(見本院卷第27頁)可稽,惟仍不能解免其懲戒責任。再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5條規定意旨,公務人員年終考績之評定,係以受考人於考績年度內之平時成績考核紀錄為依據,就工作、操行、學識及才能等項綜合考評,彰化縣警察局所為被付懲戒人111年度年終考績列為丙等,此係被付懲戒人之服務機關就被付懲戒人之年終考績所為之行政措施,與本件違失行為應受懲戒之性質有別,立法目的不同;與上開考績獎懲之記大過處分均不生一事二罰之適用問題。被付懲戒人辯稱有行政法上一事不二罰、一事不再理問題云云,尚有誤解。
三、按基於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公務員之數個違反義務行為,除非其相互間不具有時間上、事務本質上,或內部、外部的關聯性外,應予以合併觀察、綜合評價,合而為一個懲戒處分,並以最後一個違反義務行為完成時,作為其整體違失行為之終了,且以該違失行為終了之日作為新舊法律適用之判斷標準。被付懲戒人之上述數違失行為,均與其本於刑事案件偵查等法定職務權限之事務相關,且其所為違失行為,發生於110年6月16日起至111年8月31日間,所為之各數違失行為之態樣及行為動機均屬相同,屬於具有時間上、事務本質上之關聯性,亦具有內、外部關聯性,依上開說明,自應就其個人違失行為予以合併觀察、綜合評價,並應以最後一個違反義務行為日即111年8月31日為行為終了日,在現行公務員服務法111年6月24日修正施行後,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現行公務員服務法規定。
四、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違反刑事法律外,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所定誠信、謹慎,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及第7條後段所定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之旨,核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失行為。其行為戕害人民對公務員之信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本院職權調取刑事案卷(電子檔),並被付懲戒人之書面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茲審酌被付懲戒人身為警察人員,竟因感情因素,未能誠信、謹慎,而有上開損害機關形象、政府信譽,及侵犯被害人資訊隱私權之違失行為,以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 113年 8 月8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周占春
法官吳光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8 日
書記官嚴君珮
附表:
編號 | 時間 | 作業種類及所查得蒐集之個人資料 | 所輸入之查詢事由 |
1 | 110年6月16日晚間10時50分 | 車籍資訊(TA2)、A女名下車輛資料 | 舉發交通違規 |
2 | 110年6月16日晚間10時53分 | 公路電子閘門(TL)、A女名下機車車籍資料 | 舉發交通違規 |
3 | 110年7月1日下午3時33分 |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A女之戶籍、駕籍及相片資料 | 無 |
4 | 110年8月26日下午2時45分 | 勤區查察處理系統(OE)、A女之人口管轄單位資料 | 警勤區訪查 |
5 | 110年9月13日凌晨1時42分 | 車籍資訊(TA2)、A女名下機車車籍資料 | 舉發交通違規 |
6 | 110年9月13日下午1時31分 |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A女之駕籍及相片資料 | 無 |
7 | 110年10月8日中午12時40分 | M_Police整合(MI603)、B女之戶籍資料 | 無 |
8 | 110年10月8日中午12時43分 |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B女之駕籍及相片資料 | 無 |
9 | 110年10月13日下午3時47分 |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B女之駕籍及相片資料 | 無 |
10 | 110年10月13日晚間10時8分 |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B女之駕籍及相片資料 | 無 |
11 | 110年11月8日上午10時41分 |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B女之駕籍及相片資料 | 無 |
12 | 110年11月24日下午4時32分 |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B女之駕籍及相片資料 | 無 |
13 | 110年12月15日下午2時18分 |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B女之駕籍及相片資料 | 無 |
14 | 111年1月8日下午1時20分 |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B女之駕籍及相片資料 | 無 |
15 | 111年2月2日凌晨0時9分 | 勤區查察處理系統(OE)、A女之人口管轄單位資料 | 警勤區訪查 |
16 | 111年2月8日下午2時37分 |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 B女之駕籍及相片資料 | 無 |
17 | 111年2月13日上午11時13分 | 勤區查察處理系統(OE)、A女之人口管轄單位資料 | 警勤區訪查 |
18 | 111年2月22日中午12時50分 |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A女之駕籍及相片資料 | 無 |
19 | 111年2月23日中午12時58分 | 車籍資訊(TA2)、A女名下車輛資料 | 舉發交通違規 |
20 | 111年2月23日下午3時31分 |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A女之駕籍及相片資料 | 無 |
21 | 111年2月27日下午2時59分 |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A女之戶籍、駕籍及相片資料 | 無 |
22 | 111年3月1日下午2時38分 |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B女之駕籍及相片資料 | 無 |
23 | 111年3月8日上午10時33分 |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B女之駕籍資料 | 無 |
24 | 111年3月9日下午1時11分 |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A女之駕籍及相片資料 | 無 |
25 | 111年3月25日中午12時59分 | 車籍資訊(TA2)、B女名下車輛資料 | 舉發交通違規 |
26 | 111年4月3日下午3時2分 |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A女之駕籍及相片資料 | 無 |
27 | 111年4月8日下午3時0分 |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A女之戶籍及駕籍資料 | 無 |
28 | 111年4月9日下午2時48分 |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B女之戶籍、駕籍及相片資料 | 無 |
29 | 111年4月13日晚間9時48分 |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A女之戶籍及駕籍資料 | 無 |
30 | 111年4月18日晚間7時54分 |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A女之戶籍及駕籍資料 | 無 |
31 | 111年5月2日上午11時10分 |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A女之戶籍、駕籍及相片資料 | 無 |
32 | 111年5月9日晚間7時6分 |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A女之戶籍、駕籍及相片資料 | 無 |
33 | 111年5月18日下午2時4分 |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B女之戶籍、駕籍及相片資料 | 無 |
34 | 111年5月19日下午5時32分 |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A女之戶籍、駕籍及相片資料 | 無 |
35 | 111年6月6日下午3時25分 |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A女之戶籍、駕籍及相片資料 | 無 |
36 | 111年6月16日下午3時14分 |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C男之戶籍、駕籍及相片資料 | 無 |
37 | 111年6月16日下午3時26分 |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B女之戶籍、駕籍及相片資料 | 無 |
38 | 111年6月17日下午2時29分 |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A女之戶籍、駕籍及相片資料 | 無 |
39 | 111年7月23日下午3時55分 |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A女之戶籍、駕籍及相片資料 | 無 |
40 | 111年8月2日午3時31分 |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B女之戶籍、駕籍及相片資料 | 無 |
41 | 111年8月26日午5時26分 |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A女之駕籍及相片資料 | 無 |
42 | 111年8月31日中午12時27分 |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B女之駕籍及相片資料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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