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TPPP,84,清,6408,20171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84年度清字第6408號
被付懲戒人 李美雲 前臺灣省合作金庫中山路支庫辦事員
黃玉進 前臺灣省合作金庫延平支庫組員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案件,經臺灣省政府移送審議,本會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

理 由

一、按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之公務員懲戒法第77條第1款前段規定,該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本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施行後,由本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

又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本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同法第3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付懲戒人李美雲、黃玉進涉嫌違法,應否懲戒,以其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前經本會於84年4月28日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在案。

查其所涉刑事案件,業經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更(六)字第35號判決有罪,並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28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該台灣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判決正本附卷可稽。

爰依職權將原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繼續審理程序。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彭鳳至
委 員 姜仁脩
委 員 洪佳濱
委 員 黃水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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