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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再審字第七三六號
再審議聲請人 甲○○
右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失
字第六九五號議決聲請再審議,本
主 文
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理 由按再審議之聲請,經議決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前曾以原議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暨就足以影響原議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等原因,對於本會八十五年度再審字第六六八號議決,聲請再審議,經本會詳予審議,以八十五年度再審字第六九五號議決,予以駁回在案。
茲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內容聲請再審議,揆之首開規定,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再審議聲請人甲○○之再審議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張 木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古 明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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