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TPPP,86,再審,745,1997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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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再審字第七四五號
再審議聲請人 甲○○
右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對於本會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理 由按再審議之聲請,經議決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本件再審議聲請人甲○○係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專利處前科長,因授權審查組長周業進於專利初審案審查意見及審定書之核定等業務代為判行,周業進代行審核專利案件審定書稿時,疏未能發現錯誤,聲請人亦未依中央標準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第三項之規定,對於授權事項,切實監督糾正,監察院認其有違法失職情事,予以彈劾,移送審議,經本會以八十五年鑑字第八○五九號議決申誡,再審議聲請人不服該議決,先後三次聲請再審議,經本會分別以八十五年度再審字第六九○號、七一一號及八十六年度再審字第七三三號,駁回再審議,茲再審議聲請人復以刻製代行之科長職章,係陳逸南和處長所作之決定,未徵求再審議聲請人之同意;

依功能分組所列,再審議聲請人係負責審核新式樣及日用品專利案件之再審查案件,本案相關之專利案件則屬機械類且係初審,不可能經過再審議聲請人審核;

再審議聲請人對周業進並無監督權等理由,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五、六款聲請再審議,惟查前述聲請再審議之理由,再審議聲請人於前述三次聲請再審議時,業已主張,經本會駁回再審議之聲請在案,再審議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議聲請人甲○○之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張 木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徐 慶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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