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㈠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四日上午八時三十五分,蔡員打電話到第二課找賴
- ㈡據賴課長指稱蔡員打傷他之原因為:
- ⒈渠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任職彰化縣審計室審計時,辦理就地抽查彰化縣
- ⒉渠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間,就地抽查彰化市公所辦理公兒四公園興建工
- ⒊本(八十五)年八月中旬,蔡員曾很不高興對渠說「你很不夠意思,連
- ㈢前項指述,蔡員均予反駁,並指稱其毆打賴課長,純屬私事及一時衝動
- ⒈民國七十七年因案停職後,即到泰南營造公司工作,並以母親(蔡吳梅
- ⒉本(八十五)年六月至賴課長家關切工程案件,純係受彰化市市長葉滿
- ㈣蔡員打傷賴課長後,經該室主任何志明調解,蔡員已偕同其妻至賴課長
- 理由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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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二四九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審計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二次。
事 實審計部移送書略以:右被付懲戒人甲○○係本部台灣省南投縣審計室薦任稽察員,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四日上午,在該室第二課辦公室,毆打該室審計兼課長賴恆宗成傷。
茲將具體違法事實,列述如次:
㈠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四日上午八時三十五分,蔡員打電話到第二課找賴課長,語氣聲調粗暴,賴課長掛電話後,便吩咐同仁如蔡員再打來,回答不在,不久蔡員再打電話找賴課長,被同仁回答不在後,便進入第二課辦公室,抓住賴課長頭髮揮拳打過去,三位同仁見狀,立即相助解圍,但賴課長仍額頭流血,經載往省立中興醫院醫治。
㈡據賴課長指稱蔡員打傷他之原因為:
⒈渠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任職彰化縣審計室審計時,辦理就地抽查彰化縣政府辦理八卦山大佛風景區觀光旅遊中心整體景觀第一期工程,曾發現部分施工項目與原設計不符,經函請彰化縣政府對包商泰南營造有限公司予以驗收扣款一○九、○三一元及減帳二九、三二三元,該承包商係蔡員之熟識,致蔡員深感不滿。
⒉渠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間,就地抽查彰化市公所辦理公兒四公園興建工程,發現驗收不實,蔡員曾至渠住宅關說未果,該案因涉有不法圖利包商,案經彰化縣政府移送調查局偵辦,致蔡員懷恨在心。
⒊本(八十五)年八月中旬,蔡員曾很不高興對渠說「你很不夠意思,連我的也敢查,讓我損失二十幾萬,你是知道我的個性」,本年八月上旬,又傳聞蔡員要打渠,要渠注意些。
㈢前項指述,蔡員均予反駁,並指稱其毆打賴課長,純屬私事及一時衝動,惟蔡員承認以下事實:
⒈民國七十七年因案停職後,即到泰南營造公司工作,並以母親(蔡吳梅雪)名義入股五十萬元,但七十九年復職後,即與該公司無往來。
⒉本(八十五)年六月至賴課長家關切工程案件,純係受彰化市市長葉滿盈及友人吳信鴻(本案公兒四公園工程設計師)之託前往。
㈣蔡員打傷賴課長後,經該室主任何志明調解,蔡員已偕同其妻至賴課長家道歉,並取得賴課長之原諒,同時自願申請商調至偏遠地區服務,以表示懺悔。
被付懲戒人身為審計人員,本應恪遵法令規定,戮力執行審計工作,善盡審計職責,竟為請託關切有關不法工程未果,懷恨在心,在辦公處所公然毆打課長賴恆宗致傷,事證確鑿,雖自稱係私事,情緒失控所致,惟其行為顯然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十五條及審計人員服務守則第十則、第十三則等之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並提出審計人員服務守則一份及左列證物為證:證一: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談話筆錄影本。
證二:台灣省立中興醫院出具之驗傷診斷書影本。
證三:課長賴恆宗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簽影本。
證四:稽察員甲○○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報告影本。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書略以:八十五年六月初,彰化市長葉滿盈來電,要申辯人向賴員瞭解有關彰化縣審計室至公所調查「各級政府補助辦理營繕工程執行情形」之結果,以便改進。
申辯人認為市長僅欲先瞭解調查結果,並未有其他請託事項,便電話與賴員聯絡,轉達市長用意,賴員於電話稱:「好久未見面了,到我家泡茶再說吧!」翌日晚上,申辯人依約造訪,先寒暄問候後,再轉達市長用意,並特別強調:「市長僅欲先瞭解調查結果,以便改善。」
賴員稱:「調查報告已呈主任,尚未批示,而有關結果僅一般缺失而已,沒什麼。」
並問申辯人:「公兒四的設計人是誰﹖哪家廠商承包﹖」申辯人答:「設計者是吳信鴻,臉黑黑的那位,你也見過面的。
至於承商是誰,我不知道。」
語畢,即與賴員泡茶聊天,談及近況以及南投縣審計室成立後人事異動情形,並未再談及有關公務之任何事情,即告返家。
綜上述,賴員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簽「原因探討㈢」所敘情節顯與事實不符。
申辯人至賴府純係受賴員邀約,且僅轉達市長之用意,絕對沒有任何請託關說之情事,且爾後亦未曾談及此事。
鑒請明察。
八十五年八月中旬某日午餐後,申辯人在辦公室川堂看佈告欄,突然間有人大聲質疑:「甲○○,你臉為何紅紅的﹖」申辯人猛受驚嚇,轉頭一看,原來是賴員。
(心想:眾人皆稱賴員自八十五年七月一日升任課長後,其行為和口氣均很官僚,果然是事實。
)便回覆:「是高血壓,大家來上班,要一口飯吃,何必那樣大聲。」
(絕無賴員所敘「你很不夠意思,連我的也敢查,讓我損失二十幾萬,你是知道我的個性」等妄加之語。
)賴員反以很不屑的口吻回稱:「怎麼樣﹖是八卦山的啦。」
申辯人不解所言,便各自離去。
事後,耳聞多人向賴員洽查公事,均被嚴斥,態度極為傲慢惡劣,乃敬而遠之,便儘量避免與賴員打交道。
(其所敘申辯人對他不理睬,使他難堪,純是賴員個人之想法。
)而八十五年十月十三日晚,申辯人因喝茶,整夜不能入睡,吃了六顆安眠藥,是日(十月十四日)早上精神恍惚,一時情緒失控,致毆打賴員,事後清醒,深感懊悔,當晚即偕同妻子至賴府誠摯道歉。
賴員問:「是否為了泰南承做之八卦山公園而打我﹖」申辯人答:「自七十九年復職後,申辯人便未再參與泰南之任何事務,且與該公司人員亦無往來,更不知該公司是否承包八卦山公園之工程,亦不知彰化審計室有否派員抽查之事,絕不是為此因。
全係個人服食安眠藥後,一時衝動失控,非常抱歉。」
綜上所敘情節絕對屬實,絕非賴員所敘申辯人稱「扣款之事,職見到他未向他表示道歉,讓他深感不滿」之情。
綜上所敘事實,申辯人僅於八十五年六月初電話轉達彰化市長欲先瞭解之調查結果,以便改進之用意,未有其他請託事項。
而至賴府泡茶聊天,係賴員所邀約,非其所敘主動至賴府關說。
且「公兒四」承商為何人,迄今申辯人仍不知,何來關說之意﹖另申辯人自七十九年復職後,即與泰南公司人員無往來,更不知其業務情形,故彰化審計室於八十五年一月間,派多名審計人員同時抽查「八卦山風景區觀光旅遊中心及整體景觀第一期工程」時,申辯人一無所知,如申辯人與該公司有關,即可於抽查之前後,向數名抽查人員逐一請託關說,何必於數月之後,僅再懷恨賴員一人﹖故賴員所敘全屬渠自己揣測之原因,妄加臆測,杜撰之辭,絕無渠所言「因請託關切有關之不法工程未果,懷恨在心」之情。
至於有關毆打賴員之事,純係服食安眠藥後,導致精神恍惚,一時衝動,情緒失控所為,事發後,申辯人亦深感懊悔與歉疚,當晚即偕同妻子至賴府,誠摯的道歉,獲得賴員原諒,並自願申請商調至偏遠之茂林風景區管理所服務,以表示懺悔。
綜上所敘,鑒請明察,並懇請從輕議處。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審計部台灣省南投縣審計室稽察員(現任台灣省政府交通處旅遊事業管理局技士),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四日上午,在該室第二課辦公室,毆打該室審計兼課長賴恆宗成傷之事實,業據移送機關提出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談話筆錄、台灣省立中興醫院出具之驗傷診斷書、課長賴恆宗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簽及被付懲戒人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報告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不否認上開事實,雖又辯稱係因服食安眠藥後,導致精神恍惚,一時衝動,情緒失控所為,事發後深感懊悔與歉疚,已向課長賴恆宗致誠摯的道歉,請從輕議處云云,縱屬實在,亦不得因此解免其行政責任,違法事證極為明確,核被付懲戒人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驕恣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規定,自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
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三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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