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TPPP,86,鑑,8288,1997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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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二八八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二次。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書載稱:
被付懲戒人甲○○於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成功派出所主管任內,因賭博案件,經法院判處罰金一萬五千元,如易服勞役,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
其判決事實如次:甲○○自八十四年七月間至八十五年一月十日止,連續向蕭淑姿設在彰化縣社頭鄉○○路○段三三九號之「六合彩」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簽賭多次,嗣於八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為彰化縣調查站於上址查獲。
經核被付懲戒人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提出起訴書、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函影本為證。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略稱:
申辯人涉及賭博案,係在田中分局朝興派出所任內,乃係為查緝蕭淑姿經民眾反應有經營六合彩賭博情事之目的,而打二次電話給蕭婦,隨意報幾個數字號碼,以刺探伊究否賭博違法,反被調查站監聽錄音,移送法辦,迭經辯解,均未獲採信,致被判決在案。懇請體卹基層難為,從輕處分。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彰化縣警察局巡佐,於該局北斗分局成功派出所主管任內,經發覺其曾參與蕭淑姿擔任組頭之六合彩賭博。
即蕭淑姿自民國八十四年七月起,至八十五年一月十日止,連續在彰化縣社頭鄉○○路○段三三九號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私設「六合彩」聚眾賭博,供甲○○及其他不特定之人簽選號碼賭博財物,以同年七月間起至八十五年一月十日間香港政府(每星期二、四)發行之「六合彩」六組中獎號碼個位數,再行重組成二位數或三位數之號碼,以供核對,蕭淑姿即從中抽頭圖利,而甲○○亦向蕭淑姿前後簽賭多次。
嗣於八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經調查人員在蕭淑姿聚眾賭博之上開地址,查獲蕭淑姿所有供賭博用之傳真機一台、六合彩賭博資料一箱、活期存款帳簿一本、記事本一本及債務抵押清冊一份,及在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成功派出所查扣得甲○○所有供賭博用之六合手冊五本、筆記簿二本、簽單等二袋,案經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審理明確,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論甲○○連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處罰金一萬五千元,如易服勞役,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有該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四二一號刑事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函影本附卷可稽;
違法事證,已臻明確。
被付懲戒人雖以上開申辯意旨,謂渠係為查緝蕭淑姿之賭博情形,而打電話隨意報數字號碼,以刺探實情等云云,顯屬諉卸之詞,不足採信。
核其行為另尚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不得有賭博足以損失名譽行為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
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一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張 木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康 癸 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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