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TPPP,86,鑑,8305,199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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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三○五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北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申誡。
事 實
台北市政府移送要旨
被付懲戒人甲○○係台北市立圖書館啟明分館書記(業於八十五年四月五日辭職),於八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投資於台北縣玉松有限公司擔任董事。
據劉員辯稱:「:::玉松公司完全是由家族組成,在家人不諳公務員服務法令及完全未參加公司業務情況下,將之列為公司之掛名董事,其無意觸犯公務員服務法,故在瞭解後,已辦理撤銷掛名職務:::」(經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八四建三庚字第三九一七六七號函核准變更登記)。
綜上所述,劉員上開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八十三局考字第四五八三七號書函釋示:「公務員不得以規度謀作之意而投資經營公司(例如擔任發起人、董監事、監察人):::」之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應受懲戒及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貴會審議惠復。
提出下列附件為證:

㈠玉松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董事、股東名單影本各乙份。

㈡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核准申請變更登記函影本乙份。

㈢劉員書面報告影本乙份。被付懲戒人甲○○申辯要旨被付懲戒人因係初任公務員,在家人不諳公務員服務法令情況下,將之列為由家族人員組成之玉松公司的掛名董事,但自己從未參加公司業務,亦未從中獲得任何利益,實無意牴觸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在全面瞭解後,立即請家人撤銷掛名董事職務完畢。

被付懲戒人因甫自學校畢業,初任公務員,請予體察,不予追究等語。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原任職台北市立圖書館啟明分館書記(已於八十五年四月五日辭職),於八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投資於台北縣玉松有限公司擔任董事,迄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已辦理撤股及撤銷董事職務之事實,有台北市政府函送之玉松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董事、股東名單等件影本,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核准申請變更登記函、被付懲戒人之書面報告書等件影本附卷可證。

申辯意旨亦不否認其事,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至為明確,且核閱該公司登記資料中均載明其身分證編號,所辯僅為掛名自己並不知情云云,為無可採;

至於有無實際執行董事職務,要無影響其前開違法咎責。

因其事後已撤銷登記,爰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

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八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張 木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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