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TPPP,86,鑑,8505,199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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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五○五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一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略稱:被付懲戒人甲○○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分隊長,於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許,駕駛自用小客車,沿台北縣新莊市○○○路,由樹林鎮往新莊市區方向行駛,途經新莊市○○○路一九四號前時,應注意、能注意,且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詎竟疏未注意其車前狀況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致撞及在其前方由沈施隨花乘騎後載其女沈舒媜之機車,造成沈施隨花被撞彈起,頭部撞擊被付懲戒人之自用小客車擋風玻璃後掉落地面,而被緊隨其後由林俊雄駕駛之自用車所輾壓。

被害人沈施隨花因受撞擊與輾壓,致生顱內及胸腔內出血等傷,經送醫急救,不治死亡。

案經自首,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被付懲戒人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確定。

核被付懲戒人所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理 由本會檢附移送書繕本,通知被付懲戒人於七日內提出申辯書,其已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三條逕為議決。

被付懲戒人甲○○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分隊長,於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許,駕駛自用小客車,沿台北縣新莊市○○○路,由樹林鎮往新莊市區方向行駛,途經該路一九四號前時,本應注意其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乃竟疏於注意,致其所駕駛之汽車,撞及前方由沈施隨花乘騎,後載其女沈舒媜之機車,因而使沈施隨花被撞彈起,頭部撞擊被付懲戒人之汽車擋風玻璃後跌落地面,並被緊隨其後由林俊雄駕駛之自用車所輾壓,被害人沈施隨花因受此撞擊及輾壓,致生顱內及胸腔內出血等傷,經送醫急救不治死亡。

案經被付懲戒人自首,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論以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有該院八十六年度交訴字第一四三號判決影本可考,並據該院函覆案已確定,被付懲戒人亦未申辯,違法事證至為明確,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

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五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張 木 賢
委 員 林 文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書記官 鍾 淑 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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