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TPPP,87,鑑,8578,1998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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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七年度鑑字第八五七八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二次。

事 實台灣省政府移送書略以:右被付懲戒人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決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確定,其判決事實如次:甲○○係本省省立台東醫院牙科住院醫師,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八日至該院服務時,即同意簽署「台灣省立台東醫院專勤服務承諾書」,承諾不在外開業或兼業,以領取不開(兼)業獎金。

陳員明知已簽署上開承諾書,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八十三年二、三月間起,於夜間七時至九時三十分止,受聘台東市「漢聲牙醫診所」,長期負責診治病患並按月依業績支領薪資,使該院陷於錯誤,誤以陳員真未在外開業,而自八十五年七月起至八十六年九月十七日止,仍按月發給陳員不開業之「固定獎勵金」,共計新台幣十八萬元。

經核被付懲戒人右開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規定及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違法失職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檢送附件:起訴書、判決書(均影本、在卷)。

被付懲戒人申辯略稱:申辯人初任公職,未諳法律,誤觸衛生署所頒「省市立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遭致糾舉及訴訟,對於自己疏忽及無知之行為,內心無限後悔與不安,偵審過程,精神折磨甚鉅。

當初申辯人祇是想利用公餘時間,多服務病人。

現在對於自己錯誤之行為,願意接受一切之行政處分。

以示本人最誠摯之悔意。

請體念一時糊塗與不察,給予自新機會,申辯人當記取教訓,在未來公職生涯,恪遵法令,認真工作,盡己本分,服務民眾。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省立台東醫院牙科住院醫師。

於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八日至該院服務時,即同意簽署「台灣省立台東醫院醫師專勤服務承諾書」,承諾不在外開業或兼業,以領取不開(兼)業獎金。

詎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八十四年(移送書誤載為八十三年)二、三月間起,於夜間七時至九時三十分止,受聘台東市「漢聲牙醫診所」,長期負責診治病患,並按月依業績支領薪資,使該院陷於錯誤,誤為未在外兼業,而自八十五年七月起至八十六年九月十七日止,仍按月發給不開業之「固定獎勵金」計新台幣十八萬元。

案經台灣台東地方法院論以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確定。

有該院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一○六七號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函等影本在卷可稽,復為被付懲戒人申辯書所是認,其違法事證已至明確。

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法外,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十四條第一項公務員應誠實、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業務之規定,應予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張 木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郭 金 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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