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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七年度鑑字第八五八○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申誡。
事 實台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略以:右被付懲戒人甲○○係本省花蓮縣稅捐稽徵處人事室主任,分別於八十六年八月十八日至二十八日及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至二十六日間,利用休假赴香港、泰國、澳門地區觀光機會,擅往大陸地區就醫。
吳員右開行為違反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之規定,經核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之情事,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及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證據(均為影本,在卷):
⒈台灣省政府人事處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省人政字第四二七號書函(含附件)。
⒉被付懲戒人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報告(含附件)。
⒊被付懲戒人休假出國觀光申請書。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略稱:申辯人經檢舉利用休假觀光機會擅往大陸地區就醫,並到處宣揚大陸比台灣好等情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之規定,謹提出說明如下:申辯人自幼體弱多病,在雙親悉心的照料下得以順利成長,成年後因體質不良,心臟疾病纏身,赴醫院診療紓解病痛成為生活的一部分,然長年的醫治並未使病情好轉,疾病的痛苦讓人生不如死,本人曾以自裁的方式以求解脫,在醫院急救時,望著熱心關懷的同事、朋友,不覺雙淚流出,深深覺得愧對自己所愛的人。
自裁急救後,生命雖得以殘存,惟身體不適的現象依舊,病痛持續困擾申辯人(台大醫院、省立花蓮醫院均有就診病歷資料可查),親友們得知申辯人之病情,非常熱心,頻頻推介前往大陸試試,申辯人乃於休假觀光期間前往大陸尋求醫療,如同人將沉溺於大海,縱僅有一枝蘆葦,亦將緊握不放,前往大陸求醫之行為,實係為求得一線生機而非故意違法。
檢舉函所稱申辯人到處宣揚大陸比台灣強比台灣好,是屬虛構。
申辯人身居台灣五十餘年,讀書、就業、生活均在台灣一切順利,感恩之心不用說,國際權威機構評比顯示,大陸地區的失業率、貧窮、生活環境、經濟發展、國民所得、貪污腐化等,好的項目排名遠在台灣之後,壞的項目排名則遠在台灣之前,客觀評比都能讓社會大眾瞭解台灣好大陸太多,又若說台灣弱,台灣又怎能堅強的抵擋了大陸的文攻武嚇,又怎麼能於亞洲金融風暴中有別於其他國家而安然無恙。
是若說大陸比台灣好,豈不自鬧笑話,誰會相信呢﹖檢舉人指控心態令人不解,匿名檢舉之攀誣祈勿當真。
綜前所述,申辯人休假觀光時前往大陸地區純係因身體不適尋求醫療機會,絕非知法犯法故意有不誠實的行為,懇請鈞會查明實情,體恤醫療之需,准予寬減懲戒。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省花蓮縣稅捐稽徵處人事室主任。
分別於八十六年八月十八日至二十八日及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至二十六日之間,利用休假赴香港、泰國、澳門地區觀光機會,未經申請許可,擅往大陸地區就醫之事實,有被付懲戒人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報告影本一件及其休假出國觀光申請書影本二件附卷可稽,並為被付懲戒人申辯所是認,違法事證,已臻明確。
查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又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三條規定:公務員除合於本辦法第四條至第十一條規定外,不得進入大陸地區。
被付懲戒人未依前開規定申請許可,擅赴大陸地區就醫,核其所為,除違反上開規定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之旨。
被付懲戒人申辯略稱其非知法犯法故意有不誠實之行為,自屬諉卸之詞,要非可採,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
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張 木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蘇 俊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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