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TPPP,87,鑑,8733,199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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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七年度鑑字第八七三三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降一級改敘。

事 實台灣省政府移送意旨:被付懲戒人甲○○因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傷害人之身體,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二年確定。

其判決事實如次:甲○○於八十六年四月三十日二十三時許,偵辦黃輝雄涉嫌竊盜案件時,要求黃嫌交出二、三十輛贓車,黃嫌答稱沒有贓車,蔡員即以腳踢其鼠蹊部,待黃嫌向蔡員騙稱外出查贓但無所獲返回刑事組後,蔡員復要求交代二、三十輛贓車未果,即以膠帶貼住其眼睛,並以手電筒毆打其胸部及臉頰,致黃嫌左臉、頸部等多處受傷;

黃某為免再遭更多刑求,即持扣案鋸子割傷自己手腕及腹部,蔡員始停止毆打。

經核蔡員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違法失職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提出:起訴書、判決書、確定函各一件為證。

理 由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通知被付懲戒人甲○○於文到十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被付懲戒人無正當理由,未提出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逕行議決。

查被付懲戒人為台灣省雲林縣警察局偵查員,於八十六年四月三十日二十三時許,偵辦黃輝雄涉嫌竊盜案時,要求黃嫌交出二、三十輛贓車,黃嫌否認其事,被付懲戒人即以腳踢其鼠蹊部,黃嫌即向蔡員騙稱可外出查贓,但無所獲,被付懲戒人返回刑事組後,復要求交代二、三十輛贓車未果,即以膠帶貼住其眼睛,並以手電筒毆打其胸部及臉頰,致黃嫌左臉、頸部等多處受傷;

黃嫌為免被繼續刑求,即持扣案鋸子割傷自己手腕及腹部,被付懲戒人始停止毆打之事實,已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判處被付懲戒人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傷害人之身體罪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二年確定在案,有該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二五七號刑事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函影本各一件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對此亦未提出申辯,證據殊為明確。

其行為除違反刑法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之規定,應予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三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張 木 賢
委 員 林 文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康 癸 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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