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TPPP,90,鑑,9523,2001111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年度鑑字第九五二三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一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被付懲戒人係澎湖縣警察局小隊長,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八時許,在執行勤務時間,因其長女電告稱次女遭民眾趙宏謚辱罵,陳員遂於趙民因案被帶回該局保安隊後,假借職務上權力,基於傷害故意,以拳打腳踢方式毆打趙民,致趙民受有右側眉間挫傷、陰莖底部挫傷等傷害。

案由該局以陳員涉有傷害罪嫌訴請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嗣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判決陳員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並於九十年六月四日確定,渠違法事實洵堪認定。

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證據(均在卷):㈠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書影本。

㈡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影本。

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證明判決確定函影本。

㈣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罰金繳款收據影本。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本件肇因於少年趙某,無端以三字經辱罵申辯人之女,且欲行施暴,申辯人獲電告後,即通知線上巡邏員警前往處理,經帶回隊部後,申辯人認為未釀成事端,故未加以追究,而以好言規勸,孰料趙某不但不領情,反而擺出嘻皮笑臉毫不在意,吊兒郎當之態度,申辯人見狀甚為惱火,一時氣憤,未加控制,遂出手予以教訓,致使趙某家長不悅,與申辯人理論,要求公道。

申辯人事後深知理虧,曾數度前往趙宅向其家長致歉,解釋當時純以長輩之立場,基於善意才出手教訓,絕非故意傷害,請其諒解,惟趙母竟以警職為要脅,提出新臺幣八十萬元之傷害賠償,作為和解條件。

申辯人趙某並未因此住院就醫,且於翌日又夥同他人在外惹事生非,本於萬分誠意致歉,復以能力範圍內給與慰問金,惟趙母堅拒不從。

申辯人認其意顯係幾近勒索,不敢苟同,無奈之下,為免徒增長官之困擾,乃陳請本局依法移辦,由法院作公裁,也不甘花此鉅額之冤枉錢。

本案幸蒙法官諒察,對申辯人從輕量處,就此申辯人已知所警惕,懇請諸位委員基於愛護下屬之心,體諒申辯人係一時激憤、衝動致誤觸法紀,而從輕懲處,申辯人當銘感五內,謹記於心。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澎湖縣警察局小隊長,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八時許,在執行勤務時間,接其長女來電告知其次女被外人趙宏謚辱罵,乃通知巡邏員警前往處理,嗣於趙宏謚被帶回該局保安隊部時,竟假借職務上機會,予以拳打腳踢,致趙宏謚受有右側眉間挫傷、陰莖底部挫傷等傷害。

此等事實,業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依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等規定,判決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

有該院九十年度第二九號判決及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證明判決確定函等影本附卷可稽,且被付懲戒人於申辯書亦坦承因一時氣憤,而出手教訓趙宏謚等情屬實,事證至明。

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林 文 豐
委 員 周 國 隆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柯 慶 賢
委 員 郭 仁 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蔡 高 賢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