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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三年度鑑字第一○二三四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行政院衛生署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貳次。
事 實甲、行政院衛生署移送意旨:被付懲戒人甲○○於「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防治期間,擅自私下邀約媒體發表不實言論,並誣控行政院衛生署臺東醫院(以下簡稱臺東醫院)違法隱匿疫情案,其違失情形如次:㈠九十二年五月七日病患潘玉里女士自臺東縣太麻里鄉仁和醫院轉送臺東醫院急診室,主訴為咳嗽、呼吸不順、全身倦怠、虛弱、黃疸、體溫三七.五度C,做一般性檢查,主治醫師石賢榮詢問病患之旅遊史及接觸史(病患說明一個月未曾至外縣市),綜結研判本案不符SARS病症條件而無通報,惟因X光片診斷疑有肺結核及肺炎,遂將之收治於TB隔離病房,住院期間亦會診感染控制科醫師(以下簡稱為感控醫師)李惠雄,亦認非SARS病例,然當晚潘婦病情轉劇急速惡化,於五月八日凌晨三十分宣告不治,死亡診斷書登載死因係:「急性呼吸衰竭及糖尿病腎衰竭」。
因當SARS肆虐期間,五月八日急救時協助急救的值班特約醫師徐超彬不經意一句『會不會是SARS?』遂引起護理人員恐慌,故於當日(五月八日)臺東醫院例行晨會中經急診室護理長反映後,經與會成員研討均認與SARS通報要件不符而無須通報,且於五月八日當日(移送書誤載為五月九日)臺東醫院再緊急召開「感控小組會議」討論,與會者之結論為:「尊重有直接照顧過病人的主治醫師及負責感控醫師之診斷,一致認為既非SARS個案,不用通報」。
惟五月十一日晚間,該病人之主治醫師石賢榮向該院副院長報告其於自行檢討病例時,有鑒於X光片的變化快速,自認無法百分之百確定排除SARS之可能性,希望能儘速通報以策安全,由於事出突然,且茲事體大,經與院長聯絡後,為保護民眾生命安全,院方尊重主治醫師之臨床專業判斷,寧可錯報也不可冒險,旋即由石醫師依程序主動向衛生局通報,該院參與治療之醫護同仁,雖有做防護措施,但仍主動接受居家隔離。
本案已於五月二十九日經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以下簡稱為疾病管制局)證實非SARS死亡。
㈡此期間,甲○○因耳聞有關潘姓婦人事件,竟於五月十日值班結束後(按五月十日上午八時許值班結束,移送書誤值為五月九日),利用職務之便自行影印潘姓婦人X光片,並至仁和醫院及該病患家中探詢病情,隨即攜帶該X光片轉往臺北臺大醫院,經當天值班醫師告知疑似SARS後,即前往鄰近之疾病管制局通報並連夜趕返臺東,於五月十一日(移送書誤載為「五月十日」)凌晨一時三十分至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為臺東地檢署)按鈴申告,控訴院方隱匿疫情、延誤通報等情,其間均未向院方任何人員反映或查證。
惟陳員因申訴鈴故障及值班人員係替代役男而動怒喝斥,臺東地檢署人員即電請轄區寶桑派出所處理,經詢知為該院員工且疑似酒醉鬧事,轉請該院派員處理,經該院政風室劉代理主任前往處理,與其溝通後認其係對院方處理流程有所誤解,請渠於星期一(五月十二日)聽過院方之解釋再決定是否有告訴之必要。
陳員當場佯稱同意,卻於五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再次向臺東地檢署投訴,檢方以證據不足拒絕受理。
五月十二日上午八點,該院副院長在副院長室親向陳員解釋本個案之處理過程,陳員因未參與相關會議而對院方有所誤解,院方從未有隱匿疫情之情事,並肯定陳員關心院內同仁健康的態度,並且告訴陳員,該個案在前一天晚上已通報,請陳員放心。
陳員當場再次佯稱可以接受,卻於當日下午主動邀約部分駐區記者,於院外南京路(移送書誤植為南京東路)上接受採訪,發表更為嚴厲之不實言論,痛斥「院方為營運績效隱瞞疫情,犧牲醫院員工與臺東縣民生命」等語。
一時輿論大譁,各界對該院之誤解與指責接踵而至,連該院同仁之家屬亦承受重大之社會壓力與歧視,五月十四日更有立法委員召開記者會嚴厲指責該院,更要求撤換院長;
連番效應不僅重挫員工士氣、嚴重影響醫院聲譽,且造成縣民恐慌,浪費社會成本,對該院乃至全縣的疫情防治工作均造成極大之困擾。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二項:「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第五條略以:「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陳員為公務員,當應謹慎行事,如確對院方措施有所不解或疑慮,應循正當管道反映或申訴,惟非但未經查證,且未得長官許可,擅自私下邀約媒體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經核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及第十九條之規定,移請審議。
檢附證據(均影本在卷):㈠行政院衛生署臺東醫院SARS疫情調查報告。
㈡剪報資料九張。
㈢行政院衛生署臺東醫院九十二年第三次員工會會議紀錄。
㈣臺東醫院人事室九十二年九月九日簽呈,附該院召開九十二年度下半年第六次甄審及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
乙、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對於「行政院衛生署臺東醫院SARS疫情調查報告」:有所隱瞞與不符?㈠九十二年五月五日仁和醫院診斷為腎臟病,須轉院洗腎。
㈡同年五月七日到臺東醫院就醫,急診護士來電口述High Fever由柯放射師接聽。
如以當時病人病症,主治醫師石賢榮會去詢問旅遊史及接觸史,是做一般性檢查收住院。
㈢肺結核是長期追蹤檢查、服藥及肺結核管制局存查,二家醫院有病人肺結核病史嗎?拿五月五日仁和醫院照X光片比較,真相大白。
五月中旬感控醫師李惠雄在更生日報所刊登說明X光片,不是潘女士病患,為什麼剪報資料影本不一起附送呢?(附件)。
㈣九十二年五月八日放射科專科醫師陳建州對潘玉里之X光報告為:「急性呼吸窘迫症候群ARDS」。
發燒、咳嗽、ARDS足以通報者疑似病例,依WHO九十二年五月一日我國SARS病例定義(附件)。
九十二年五月九日院長緊急召開之會議,會議紀錄呢?(下午)有多位同仁未達成共識,不是用保證就可以,必須對病人加以追蹤、研究來證實病情非SARS病人。
「SARS疫情因應小組」有做嗎?第一道防線在那裡?(附件)。
是五月十日,不是五月九日交班:㈠九十二年五月十日十七時三十分的飛機趕不上,申辯人改坐六、七點之莒光號回臺東,到臺東已是五月十一日凌晨一時三十分,直赴臺東地檢署按鈴,電鈴壞了(替代役男稱五月十日才壞的),大門至法警值班室,有一段距離,大門深鎖只好用叫喊,出來是一位替代役男,聲稱:「這麼晚了,明天再來」。
申辯人對他說:這可能是「臺東第一位疑似病例。」
因他不開大門,申辯人把資料丟進大門內,他不敢撿,申辯人順口說:「法警在那裡?」,沒有法警,大門也不開。
嗣後來的是寶桑派出所員警,把申辯人載回住處,未完成報案手續(這就是臺東地檢署)。
㈡九十二年五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申辯人至臺東地檢署投訴,法警不受理,謂此事須至衛生局通報,所以申辯人才去臺東縣衛生局通報,檢方並非以證據不足拒絕受理。
檢察官申辯人都沒遇見,如何受理。
申辯人失信政風人員劉義明先生我倆共識,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早上八時三十分召開五人會議,而迄至五月十一日二十四時前,申辯人都沒對媒體記者會發表言論。
九十二年五月十一日下午是疾病管制局通知臺東縣衛生局,臺東醫院副院長五月十一日下午四至五時召集石賢榮醫師及多位護理長完成通報手續,五月十二日早上再把潘姓婦人資料送往疾病管制局。
院方的通報程序按照規定,病人五月八日凌晨一時三十分去世,理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院方卻遲於五月十一日下午通報,是否也該追究責任?(附件)。
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正、副院長於縣政府記者會上,對申辯人發表不利言論,記者打電話告知,申辯人謝絕記者採訪(不然記者這麼知道申辯人舉發)。
下班時申辯人去臺東縣衛生局途中被媒體攔截,記者告知鍾院長對申辯人發表不利言論,申辯人才挺身接受採訪。
政風人員要把申辯人帶離,被記者阻擋才離去。
是放射科專科醫師陳建州帶離。
因政風人員劉義明先生當時是代主任,想升主任一直隱瞞檢舉信函不去查辦,討好院長,在員工會議上公然說檢舉函到最後都會在他手上,這就是政風體系,請貴會調查。
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疾病管制局將潘婦提升為可能病例:(附件)。
㈠九十二年五月中旬全國防SARS檢測是由臺大醫院負責檢測。
六月中旬有關病例之檢驗醫院也無新光醫院。
撤換院長,是衛生署署長涂醒哲說的(剪報為證,附件)。
㈡臺東醫院、仁和醫院之證實為大腸桿菌、血液培養檢驗一般地區醫院就可以做了,不須送到外縣市。
二家醫院都做二次血液培養檢驗報告在那裡?大腸桿菌導致死亡嗎?五月二十九日新光醫院檢驗報告,亦證實非SARS。
病毒、細菌培養最可以證實,那就太小看SARS了。
〔附註:SARS實驗室診斷方法之使用(疾病管制局)〕(附件)。
㈢臺東縣通報病例,其中三例為臺東醫院通報,經報紙刊登後,業績大幅下滑,院長、會計主任禁止第一線人員戴口罩,以免把病人嚇跑,(五樓外科護理站、藥局、掛號處)口罩還是同事自己花錢買的(此事發生於四月下旬,附件)。
臺東地檢署鑒於魏立委之質疑,才接受調查,申辯人都沒報案。
㈠案情:肺結核是有病史,要追蹤檢查、服藥,通報南區肺結核管制局,潘女士有嗎?為什麼當初不通報,三天後通報(草率),因二十四小時內要通報。
由和平護理長及蔣先生多位他們都因誤判腎臟病而死亡,報紙及壹週刊五月下旬刊登實係SARS變化快速。
潘女士病情變化快,為什麼不報,專業知識不夠,院方也要追究責任?(附件)。
㈡防疫全民化:各種傳染病皆有其預防管道,唯有民眾正確的認識疾病及預防方法,才能有效防治疫病的發生及散播,此防疫工作更需要全民參與配合方可有成(疾病管制局網站資料,附件)。
㈢由政風人員所言「不是醫院倒就是我們走」及考績不盡理想,遂懷恨在心。
申辯人有那麼大的能耐嗎?至於考績,人在做,天在看,將心比心,實話實說,當然不適長官賞識,申辯人從來不去計較爭取考績,其實醫院弊端太多了,是那一群人在左右考績、升遷。
真的違法舉發案件,政風劉義明先生敢辦嗎?總結:㈠仁和醫院委託某醫院細菌培養報告為A。
臺東醫院委託新光醫院報告為B,大腸桿菌。
臺東醫院本院細菌培養報告為C,無細菌反應,有可能是病毒。
當時找不到病人血液,後且改口說找到,為何三家醫院報告都不一樣。
㈡當時只有臺大醫院由疾病管制局委託檢測,為什麼不送臺大醫院檢測?其後才有七醫學中心支援,這已經六月中旬之事。
SARS檢測不是單一血液培養就可排除,依九十二年五月一日我國SARS病例檢測,肺結核報告:病人死亡須採檢體,四天後通報,病人緊急火化。
九十二年九月四日才開考績委員會太慢,病人家屬不爽,申辯人更不能接受,如:臺大公衛所教授所言,被火化的病患都是感染SARS而死,衛生單位不積極調查,反而以死於心肺衰竭或其他慢性病來搪塞,反正死無對證。
臺東醫院卻有疏失、延遲、隱瞞事實(剪報為證,附件)。
㈢又SARS並不具高度傳染性(見「別怕SARS」一書,臺大醫院李秉穎醫師著作)。
除聲請傳訊證人彭權國藥師外,並提出左列證據資料為證(均為影本在卷):附件⒈被付懲戒人所擬書面報告。
⒉聯合報A版剪報一張。
附件臺東醫院放射線科放射線一般檢查報告(該科陳建州醫師對病患潘玉里X光片之檢查報告)。
附件⒈發生疑似SARS院內感染事件處理流程。
⒉SARS檢體採檢作業流程。
附件「臺東老婦病逝五天才通報案例」報導之剪報一張。
自由時報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第十六頁「防疫有漏洞?署東醫院補破網」、第十八頁「潘姓阿嬤死因可能非SARS」報導之剪報兩張。
附件「臺東潘婦判為SARS可能病例」等報導之剪報及電腦網頁資料共兩張。
附件「署立醫院若延誤通報將撤換院長」報導之剪報暨電腦網頁資料一張。
附件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網站有關「我國SARS病例定義」、「SARS實驗室診斷方法之使用」,暨「典型與非典型肺炎」等資訊資料。
附件彭權國作證同意書。
附件「防疫漏洞」報導,暨「隱匿疫情該當何罪」評論各一則之剪報一張。
附件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網站,有關「防疫全民化」之資訊資料。
附件⒈蘋果日報刊登「監委調查SARS死亡短報六十例」等報導之剪報兩張 。
⒉臺東醫院九十二年度下半年第六次甄審及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首頁簽名 欄部分一張。
附件⒈「死後五日判為可能病例,家屬恐慌」、「臺東潘姓婦人案,臺東署立 醫院強調絕沒有隱匿疫情」等報導之電腦網頁資料、暨「煞死和慢郎中 」評論之剪報,計兩張。
⒉「別怕SARS個抗煞觀念」一書其中三頁。
附件潘玉里X光片六張。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臺東醫院醫用放射線技術師,負責該醫院之一般輻射攝影及特殊攝影業務,並非該醫院之對外發言人,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㈠緣有病患潘玉里女士(七十歲之原住民,於九十二年五月五日曾因高燒三十九度、咳嗽有痰,呼吸不順,至臺東縣太麻里鄉仁和醫院就診,經診斷為「支氣管擴張症及腎臟病」,病情未見改善),於九十二年五月七日中午十三時三十九分,自臺東縣太麻里鄉仁和醫院轉送臺東醫院急診室急診,主訴為咳嗽、呼吸不順、全身倦怠、虛弱、黃疸,當時體溫為三十七點五度,經做一般性檢查,並經主治醫師石賢榮詢問病患之旅遊史及接觸史,病患說明最近一個月未曾至外縣市後,主治醫師綜結研判該案不符SARS病症條件,而無通報。
惟因X光片診斷疑有肺結核及肺炎,乃將之收治於TB(按即肺結核)隔離病房,住院期間會診感控醫師李惠雄,亦認非SARS病例。
然當晚潘婦病情轉劇急速惡化,於五月八日凌晨零時三十分宣告不治,死亡診斷書登載死因係:「急性呼吸衰竭及糖尿病腎衰竭」。
因當SARS肆虐期間,五月八日急救時協助急救的值班特約醫師徐超彬不經意一句『會不會是SARS?』遂引起護理人員恐慌,故於當日(五月八日)上午七時三十分,該院例行晨會中經急診室護理長反映後,經與會成員研討均認與SARS通報要件不符而無須通報,且於當日(五月八日)臺東醫院再緊急召開「SARS疫情因應小組會議」(亦即「感控小組會議」)討論,與會者之結論為:「尊重有直接照顧過病人的主治醫師及負責感控醫師之診斷,一致認為既非SARS個案,不用通報」。
惟五月十一日晚間,該病人之主治醫師石賢榮向該院副院長報告其於自行檢討病例時,有鑒於X光片的變化快速,自認無法百分之百確定排除SARS之可能性,希望能儘速通報以策安全。
由於事出突然,且茲事體大,經與院長聯絡後,為保護民眾生命安全,院方尊重主治醫師之臨床專業判斷,寧可錯報也不可冒險,旋即由石醫師依程序主動向臺東縣衛生局通報,該院參與治療之醫護同仁,雖有做防護措施,但仍主動接受居家隔離。
且該潘婦個案,已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經疾病管制局證實非SARS死亡。
㈡此期間,被付懲戒人因耳聞有關潘姓婦人事件,竟於五月十日上午八時許值班結束後(按係五月九日八時許值班至同月十日上午八時許結束交班),利用職務之便自行複製潘姓婦人X光片,並至仁和醫院及該病患家中探詢病情,隨即攜帶該X光片轉往臺北市臺大醫院,經當天值班醫師告知疑似SARS後,即前往鄰近之疾病管制局通報並連夜趕返臺東,於五月十一日凌晨一時三十分許,抵臺東後,即至臺東地檢署按鈴申告,控訴臺東醫院院方隱匿疫情、延誤通報等情。
其間均未向院方任何人員反映或查證。
惟被付懲戒人因申訴鈴故障及值班人員係替代役男而動怒喝斥,臺東地檢署人員即電請轄區寶桑派出所處理,經詢知為該院員工,轉請該院派員處置,經該院政風室劉代理主任前往處理,與其溝通後認其係對院方處理流程有所誤解,請渠於星期一(五月十二日)聽過院方之解釋再決定是否有告訴之必要。
被付懲戒人當場佯稱同意,卻於五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許,再次向臺東地檢署按鈴申告,投訴臺東醫院為營運績效,隱匿疫情,延誤通報。
檢方拒絕受理。
五月十二日上午八時許,該院副院長在副院長室親向被付懲戒人解釋本個案之處理過程,被付懲戒人因未參與相關會議而對院方有所誤解,院方從未有隱匿疫情之情事,並肯定被付懲戒人關心院內同仁健康的態度,且告訴被付懲戒人,該個案在前一天晚上主治醫師已通報,請被付懲戒人放心。
並告知被付懲戒人,此事院方已經在處理,希望不要再節外生枝,意即不要到處告狀。
被付懲戒人當場再次佯稱可以接受。
卻因臺東縣劉副縣長鑒於該案例遭媒體嚴重關切,於五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在臺東縣政府召開記者說明會,邀請臺東醫院正、副院長列席說明臨床部分處理過程,與此次通報原因係基於安全考量,而採高標準作法,將該案例以疑似病例通報等情。
被付懲戒人誤認臺東醫院院長在該記者說明會中提及陳員,所言對其不利,乃於當日(十二日)下午五時四十分許,在該醫院外,臺東市○○路上,接受報紙及電視媒體記者之採訪,發表更為嚴厲之不實言論,痛斥「院方為營運績效隱瞞疫情,犧牲醫院員工與臺東縣民生命」等語。
適該院政風室代理主任劉義明下班後,經過該處,發現被付懲戒人接受記者採訪,加以勸阻未果,至下午六時許,始由放射線科醫師陳建州以機車將之載離該地。
被付懲戒人接受採訪之內容,經電視播出及報紙刊登後,一時輿論大譁,各界對該院之誤解與指責接踵而至,連該院同仁之家屬亦承受重大之社會壓力與歧視,五月十四日更有立法委員召開記者會嚴厲指責該院,更要求撤換院長;
連番效應,不僅嚴重影響醫院聲譽及員工士氣,且造成縣民恐慌,浪費社會成本,對該院乃至全縣的疫情防治工作均造成極大之困擾。
㈠上開事實,業經證人劉義明、黃志暉、陳建州於本會調查中結證屬實,並有「行政院衛生署臺東醫院SARS疫情調查報告」、臺東醫院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九十二東醫人字第○九二○○○六九八○號函附該院潘玉里病例報告書、臺東縣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通報個案審查結果,及移送機關檢附之剪報資料影本、臺東醫院九十二年第三次員工會會議紀錄、臺東醫院考績及甄審委員會會議紀錄等件影本附卷可稽。
㈡訊之被付懲戒人,亦供承有於九十二年五月十日攜潘玉里X光片至臺北市臺大醫院,再轉往疾病管制局通報潘婦為SARS病患;
同月十一日凌晨一時三十五分許及上午十時至十一時間,先後兩次至臺東地檢署按鈴申告,謂潘婦為臺東第一個SARS病患,要求臺東地檢署儘速處理;
五月十二日上午九時許,黃志暉副院長有告知院方處理過程,並要求渠不要再管該事,一切由院方處理等語;
當天下午五時四十分許,在臺東市○○路接受電視媒體記者採訪,渠於訪問時所答內容為:「院方為了業績,隱瞞疫情」。
經電視播出等情事,此有本會之調查筆錄附卷可稽。
被付懲戒人所提出附件⒈號證據,關於被付懲戒人之書面報告,亦承認有上揭情事。
而被付懲戒人所提出之X光片六張,經證人陳建州於本會調查時檢視,證述係自臺東醫院所拍攝之潘玉里兩張X光片複製而成,其中四張有重複拍攝情形等情屬實。
足見被付懲戒人確有前揭擅自複製X光片,通報SARS病例,兩度向臺東地檢署報案,並且未經長官許可,私自接受媒體採訪,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情事。
㈠被付懲戒人於本會調查時,雖辯稱渠僅接受兩位電視媒體記者之採訪,並未接受報紙等新聞記者採訪云云。
惟查其所辯未接受報紙記者採訪乙節,經核與目擊證人劉義明、陳建州證述見到被付懲戒人接受三位記者採訪之情節不合,復與證人黃志暉證述情形有異,為不足採。
㈡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另謂潘婦至臺東醫院就醫時,急診護士來電口述"High Fever",表示發高燒,而非體溫僅三十七度半,臺東醫院主治醫師石賢榮詢問病患旅遊史及接觸史,是做一般檢查,並未做SARS特別檢查。
九十二年五月八日放射線科專科醫師陳建州X光報告為「急性呼吸窘迫症候群ARDS」。
發燒、咳嗽、ARDS,依我國SARS病例定義,足以通報為SARS疑似病例。
「行政院衛生署臺東醫院SARS疫情調查報告」有所隱瞞與事實不符。
仁和醫院委託某醫院之細菌培養報告、臺東醫院委託新光醫院檢驗報告,及臺東醫院本院之細菌培養報告結果不一,何以臺東醫院不送臺大醫院檢測。
況且疾病管制局已於同月十三日將潘婦提升為SARS可能病例,而不是疑似病例,何以臺東醫院之延遲通報為合法,而渠之通報為不合法?防疫全民化,防疫工作需全民參與配合,方可有成,渠基於道德勇氣,才對外發言。
臺東地檢署鑒於魏立委之質疑,才接受該案,進行調查,渠都沒報案。
臺東醫院院長為免嚇跑病人,於九十二年四月下旬,禁止第一線人員戴口罩。
潘婦病情變化快,臺東醫院何以不通報,專業知識不夠,院方也要追究責任云云(詳見本議決事實欄「乙、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所載)。
㈢惟查病患潘玉里於九十二年五月七日中午十三時三十九分轉診至臺東醫院急診室繼續治療時,體溫為三十七點五度,「行政院衛生署臺東醫院SARS疫情調查報告」係該院政風人員依據醫護人員所述而製作之調查報告,並無隱瞞不實情形(僅部分日期有所誤植,其中第一頁倒數第六行「SARS疫情因應小組會議」日期為五月八日,誤植為五月九日,業經臺東醫院予以更正函復本會。
另第一頁倒數第一行「五月十日上午八時交班值勤結束後」,將交班日期誤植為五月九日;
第二頁第三行被付懲戒人首度至臺東地檢署按鈴申告日期,應為「五月十一日凌晨」,誤植為五月十日凌晨)。
又九十二年五月八日早上七時三十分許,臺東醫院例行晨會及當天接續召開之「感控小組」會議,與會之醫師討論結果,除放射線科醫師陳建州於晨會時稱:「沒有把握不是SARS」外,餘均認為非SARS病例,不需通報。
上開臺東醫院SARS疫情調查報告第一頁倒數第五、六行所載「惟放射科陳建州醫師持保留意見」,即指此陳建州於晨會之報告而言等情,業經證人劉義明、黃志暉分別至本會結證屬實,並經臺東醫院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九十二東醫人字第○九二○○○六九八○號復本會函中敘述甚詳,且有該函所附之「潘玉里之病例報告書」及「行政院衛生署臺東醫院SARS疫情調查報告」等件影本在卷可稽。
是被付懲戒人徒以潘婦轉診至臺東醫院之體溫不同為由,漫言指摘上揭「行政院衛生署臺東醫院SARS疫情調查報告」有所隱瞞與不符云云,已無可取。
再者僅憑X光片,無法看出是否SARS病例,陳建州醫師於上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臺東醫院例行晨會,就潘婦之X光檢查,提出報告,予以討論時,聲稱該病患最後的診斷是肺炎,但仍須參考其接觸史、旅遊史、PCR檢查和病毒培養,才能作最後診斷是否為SARS等語,因為SARS是非典型肺炎之一,故當時並未言明該案例為典型的或非典型的肺炎。
至於病人的接觸史和旅遊史,並非渠追蹤範圍等情,復經證人陳建州於本會調查時結證綦詳。
足見徒憑潘婦之X光片,及X光檢查報告,不足以判斷潘婦是否為SARS病例。
是則被付懲戒人所提出經複製之潘玉里X光片,及附件號證據陳建州醫師對潘玉里X光片之檢查報告,尚不足以認定潘婦係SARS病例。
是以被付懲戒人執此指摘上開臺東醫院SARS疫情調查報告有所隱瞞與不符云云,併無可取。
㈣次查主治醫師石賢榮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一日再自行檢討該病例,鑒於X光片前後對照變化快速,且自認無法完全確定排除SARS之可能性,基於安全考量,擬採高標準作法,將潘婦案例以疑似病例通報;
兼之眼見臺北市立和平醫院因漏報SARS病例受指責及處分,因此心理承受壓力,認寧可錯報,不要漏報,以免遭受懲處,即向黃志暉副院長報告,建請通報,以策安全。
經徵得院長同意,臺東醫院尊重主治醫師之臨床專業判斷,旋即由石醫師於五月十一日依程序主動向臺東縣衛生局通報疑似SARS病例。
經該院依規定通報後,疾病管制局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將潘婦列為SARS可能病例。
其後經臺東醫院將潘婦留下之檢體,委託新光醫院檢驗結果,並非SARS病毒,臺東醫院檢具相關事證,製成完整病例報告書,報請撤銷該SARS病例。
嗣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經疾病管制局審查,取消該可能病例等情,業經證人黃志暉結證屬實,並經上開「行政院衛生署臺東醫院SARS疫情調查報告」及臺東醫院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復本會函敘述甚詳。
而有關潘婦是否SARS病例、應否通報、通報有無遲延、及臺東醫院要委託何醫院作病患檢體之檢驗報告,係屬臺東醫院之權責,被付懲戒人要無置喙之餘地。
被付懲戒人執此申辯,核無足採。
按被付懲戒人既非潘婦之主治醫師,復非臺東醫院之發言人,依規定不得擅自對外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或逕行通報SARS病例,被付懲戒人如對院方措施有所不解或疑慮,應循正當管道反映或申訴。
乃其未循正當管道向臺東醫院查證,且未得長官許可,擅自複製病患潘婦之X光片,先至臺北市臺大醫院後,轉往疾病管制局通報SARS病例;
次至臺東地檢署,兩度按鈴申告,舉發臺東醫院為營運績效,隱匿疫情;
再接受媒體採訪,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謂:「院方(按指臺東醫院)為營運績效,隱瞞疫情,犧牲醫院員工與臺東縣民生命」等語,影響臺東醫院聲譽及員工士氣,並造成縣民恐慌。
其行為自屬有欠謹慎,且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公務員不得以私人名義發表有關職務談話之規定,其有違法失職情事,至為灼然。
尚難以該院主治醫師曾因心理壓力,採高標準作法,一度通報潘婦為疑似SARS病例,經疾病管制局核准通報,而指摘臺東醫院延誤通報,或藉詞防疫全民化等項為由,而解免其違失咎責。
所提出附件、附件號證據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網站有關「我國SARS病例定義」、「SARS實驗室診斷方法之使用」,暨「典型與非典型肺炎」、「防疫全民化」等資訊資料,附件之⒉號證據「別怕SARS個抗煞觀念」一書其中三頁,附件號證據有關「發生疑似SARS院內感染事件處理流程」、暨「SARS檢體採檢作業流程」等件影本,無非係政府機關及作者提供民眾、醫師辨別、診斷SARS病例之方法,及防疫觀念;
或係醫院對SARS院內感染事件之處理,暨檢體採檢作業流程而已,核與被付懲戒人上開違失行為所應負之懲戒責任無涉,自不足為其有利之證明。
又臺東地檢署檢察官是否鑒於魏姓立法委員之質疑才接受該案,而進行調查;
臺東醫院院長於九十二年四月間有無禁止第一線人員戴口罩;
臺東醫院是否遲延通報SARS病例,應否負行政責任等項,對於被付懲戒人之違失責任不生影響,本會並無查證之必要。
是被付懲戒人提出附件號證據彭權國作證同意書,聲請傳訊證人彭權國藥師,以資證明臺東醫院院長於九十二年四月間,有禁戴口罩情事云云,本會認無傳訊調查之必要。
所提出「潘婦病逝五天才通報為SARS病例」等相關新聞報導,暨評論醫院通報遲延等剪報資料(詳見事實欄乙第項被付懲戒人提出證據欄所載),經核均不足以資為解免其違失責任之有利證據。
此外,被付懲戒人所為其餘各節申辯,及所提出之其餘各項證據,經核均難資為免責之論據。
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違法失職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二項:「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之規定,及同法第五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林 文 豐
委 員 周 國 隆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柯 慶 賢
委 員 郭 仁 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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