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TPPP,93,鑑,10235,200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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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三年度鑑字第一○二三五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交通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休職期間壹年。
事 實
交通部移送要旨
被付懲戒人甲○○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郵務工作員,前於臺南關廟郵局擔任儲匯壽險工作期間,經該局管理員林玉煙於九十二年八月七日存簿儲金帳戶盧景宜家屬欲辦理盧君儲金之繼承手續時,發現盧君尚有一筆簡易人壽保險有效契約,卻由陳員存簿帳戶內繳交保費,覺得可疑,即清查陳員帳戶,發現陳員共代繳五筆與其無保險利益之壽險契約,乃於八月八日該局經理許春木銷假上班後,向其報告詳情,該局於八月二十六日層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稽核段查辦。
陳員確有未依規定辦理簡易人壽保險保戶申請終止契約之程序;
而私自頂替續繳保費,企圖領取保險準備金與滿期保險金差額之違規情事,自九十一年三月七日至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止共計七件,獲利新臺幣(下同)十四萬七千一百七十八元整,案發後已全數償還關廟郵局暫收。
本案陳員已坦承係因貪圖保險契約終止時應發還準備金與契約滿期保險金之差額,致心生歹念連續伺機犯案,相關契約均即將於一年半以內陸續期滿,當事人因急需用錢或因經濟因素無法負擔保險費而終止契約,遂有私自頂替要保人代繳保費之不法意圖。
陳員雖已有悔意,案發後已全數繳還其不法利益,惟陳員涉嫌貪瀆,違規情節重大,案經臺南郵局於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以南政密字第九二七五○○七-○○一號函送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站法辦,調查站並已著手查辦中。
經核被付懲戒人行為具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移請審議。
附送:
證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稽核段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附案關契約資料六件)及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南稽案字第九二○五號查辦案件報告書影本。
證二:業務佐甲○○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二十九日及十月二十七日書面報告影本一份。
證三:關廟郵局經理許春木及管理員林玉煙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書面報告影本一份。
證四:臺南郵局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南政密字第九二七五○○七-○○一號致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站機密函影本一份。
證五: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站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南市廉字第○九二六六○三一九七○號函影本一份。
被付懲戒人申辯要旨
申辯人因違法失職經交通部移送審議事,謹申辯如次:
行為之動機:

⒈幫忙親友:親弟弟繳交簡易人壽上有困難,便由申辯人代繳。以同情心、同理心,在設身處地思考下,認有照顧親友的空間。

⒉視為投資:幫忙親友之結果,未必全然是損失,利人利己。行為之目的:

⒈可獲一定利益。

⒉未來可為郵局另行開拓「保單貼現」業務,進行嘗試,當可減少當事人損失。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⒈未受任何刺激,僅為業務創想。

⒉景氣不佳,無力續約者頻生,是否只能有無奈之處理。行為之手段:

⒈於執行職務時,可知保單斷續情形,適時向當事人提供意見及協助當事人。

⒉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處理須知在第二二三條所規定之程序要件,只需嚴格遵守,便可執行相關業務。

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⒈未婚,同事相處融洽。

⒉前幾年曾獲報為「優良窗口」人員。

⒊防治信用卡盜領有功,獲記嘉獎。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

⒈妥慎配合內部程序處理,繼續認真執行公務,未生任何損害。

⒉因本案郵局之簡易人壽作業已獲致三點有利興革,郵局未受負面影響。

⒊未影響郵局信譽。行為後之態度:

⒈知法不足,悔意徹骨。

⒉主動向調查單位自首,全盤認錯。

⒊不當得利之金額,已全數返還。

⒋願接受司法處理。綜上,懇求垂愛發落,以悔後生,特感德便。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郵務工作員,前於臺南關廟郵局擔任儲匯壽險工作期間,經該局管理員林玉煙於九十二年八月七日受理存簿儲金帳戶盧景宜家屬欲辦理盧君儲金之繼承手續時,發現盧君尚有一筆簡易人壽保險有效契約,卻由被付懲戒人存簿帳戶內繳交保費,因覺可疑,即清查被付懲戒人帳戶,發現被付懲戒人共代繳五筆與其無保險利益之壽險契約,乃於八月八日該局經理許春木銷假上班後,向其報告詳情,該局於八月二十六日層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稽核段查辦。

被付懲戒人確有未依規定辦理簡易人壽保險保戶申請終止契約之程序;

而私自頂替續繳保費,企圖領取保險準備金與滿期保險金差額之違規情事,自九十一年三月七日至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止共計七件,獲利十四萬七千一百七十八元整,案發後已全數償還關廟郵局暫收等情。

已據被付懲戒人在郵局調查中坦承係因貪圖保險契約終止時應發還準備金與契約滿期保險金之差額,致心生歹念連續伺機犯案,相關契約均即將於一年半以內陸續期滿,當事人因急需用錢或因經濟因素無法負擔保險費而終止契約,遂有私自頂替要保人代繳保費之不法意圖,並已具悔意,案發後已全數繳還不法利益等事實。

並有附送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稽核段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及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南稽案字第九二○五號查辦案件報告書附案關契約資料六件、被付懲戒人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二十九日及十月二十七日書面報告、關廟郵局經理許春木及管理員林玉煙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書面報告、臺南郵局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南政密字第九二七五○○七-○○一號致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站機密函、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站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南市廉字第○九二六六○三一九七○號函等件影本在卷可按。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及在本會調查中亦坦承其事,核與其原主管林玉煙指證之查獲情節相符。

事證明確,其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六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及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利益之規定,洵堪認定。

爰斟酌其事後坦白自承,案發後繳還不法利益,深具悔意,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二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林 文 豐
委 員 周 國 隆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柯 慶 賢
委 員 郭 仁 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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