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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95年度清字第9563號
被付懲戒人 易信助 原內政部雲林教養院秘書(停職中)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內政部移送審理,本會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
理 由
一、按公務員懲戒法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
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該法修正施行後,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
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為該法第77條第1款所明定。
又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同法第3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付懲戒人是否違法失職應受懲戒及處分之輕重,以其所涉刑事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前經本會於95年5月5日議決於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在案。
茲被付懲戒人所涉刑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710號判決在案,有該判決附卷可稽。
本會合議庭認本件以撤銷前開停止審議程序之決議為宜,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石木欽
委 員 廖宏明
委 員 吳景源
委 員 張清埤
委 員 黃梅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玲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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