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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95年度清字第9735號
被付懲戒人 陳瑞椿 臺灣銀行臺中港分行前中級襄理(已死亡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財政部移送本會審理,本會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會於96年1月19日所為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關於陳瑞椿部分撤銷。
理 由
一、按公務員懲戒法104年5月1日修正之條文,於105年5月2日施行前,已繫屬於本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由本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
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為公務員懲戒法第77條第1款所明定。
查本會受理被付懲戒人陳瑞椿違法失職案件,前因被付懲戒人所涉嫌之犯罪,尚在法院審理中,而被付懲戒人是否有移送機關所指之違法失職行為,應以其等之犯罪是否成立為斷,爰於96年1月19日議決停止審議程序在案。
二、茲被付懲戒人陳瑞椿已於105年10月29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自得撤銷關於被付懲戒人部分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續行審理程序。
三、據上論結,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林堭儀
委 員 廖宏明
委 員 吳景源
委 員 張清埤
委 員 吳水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玲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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