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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6年度鑑字第11044號
被付懲戒人 甲 ○
乙○○
丙○○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甲○、乙○○、丙○○部分不受理。
理 由按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死亡者,應為不受理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26條第2款定有明文。
本件被付懲戒人甲○、乙○○及丙○○係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前副總經理、前燃料處處長、副處長,前經監察院以其等任職該公司期間,因處理該公司向國外採購燃煤案涉有違失,移送本會審議在案。
茲該被付懲戒人甲○、乙○○及丙○○分別於95年4月14日、96年7月28日、96年1月4日死亡,此有內政部戶役政資訊連結系統查詢表 3件附卷可稽。
被付懲戒人等既已死亡,依首揭規定,本件關於甲○、乙○○及丙○○部分自應予不受理,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6條第2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楊 仁 壽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林 文 豐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柯 慶 賢
委 員 郭 仁 和
委 員 洪 政 雄
委 員 劉 瑞 村
委 員 簡 朝 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 曉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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