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TPPP,98,鑑,11378,2009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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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文
  2. 事實
  3. 壹、案由:甲○○、乙○○任職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機務處期
  4. 貳、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5. 一、備案階段:
  6. (一)臺鐵局機務處於89年3月6日完成本工程計畫資金
  7. (二)90年6月間,立法院通過本工程之工程預算新臺幣(
  8. (三)90年8月間,臺鐵局核定本工程「資本支出預算工程
  9. 二、招標階段:
  10. (一)查本工程底價為950,000,000元,屬巨額採購(2億元
  11. (二)90年11月6日本工程辦理開標作業,兩家廠商參與
  12. 三、履約階段:
  13. (一)本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出承商於90年12月3
  14. (二)查本工程說明書第1.2、第8.9及第16點規定,承商
  15. (三)本工程為交通部列管案件,臺鐵局每月均須向該部及行政
  16. (四)本工程履約保證金金額為92,500,000元,承商以中國農
  17. 四、運能損失:
  18. 參、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19. 一、被彈劾人乙○○部分:
  20. (一)莊員因受其股長之要求,即於本工程內裝板材規範內,逕
  21. (二)莊員於本工程招標階段,未確實要求投標廠商提送財力證
  22. (三)另承商於履約時,施工圖及實體模型並未完成審查作業,
  23. (四)莊員於本院約詢時坦承:「投標廠商的資格標是我審查的
  24. (五)據上,莊員於辦理本工程之過程中,竟違反政府採購法等
  25. 二、被彈劾人甲○○部分:
  26. (一)本工程說明書係由李員決行,竟放任該工程說明書之內裝
  27. (二)另李員未確實監督所屬審查投標廠商之財力證明等資格文
  28. (三)李員於本院約詢時坦承:「我負責幫處長處理些公文,一
  29. (四)據上,李員身為本案承辦處副處長,竟未查所屬勾結廠商
  30. 肆、證據(附件一至附件二十七,均影本附卷)
  31. 一、本採購案(空調客車設備更新)源自於本局為改善旅客服務
  32. 二、承辦人員於工程書內指定特定廠牌,予以同意並決行部分:
  33. 三、未確實監督所屬審查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34. 四、施工圖及實體模型圖尚未審查通過即送樣車予承商改裝部分
  35. 五、施工執行進度提報不實部分:
  36. 六、任令6,000餘萬元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過期,而遭銀
  37. 七、對於主管或監督之本工程未善於規劃、招標、及履約之監督
  38. 一、對監察院彈劾案文第肆、一、(一)項之申辯內容
  39. 二、對監察院彈劾案文第肆、一、(二)項之申辯內容
  40. 三、對監察院彈劾案文第肆、一、(三)項之申辯內容
  41. 四、對本案所述「運能損失」之申辯內容
  42. 五、本案並未違反政府採購法精神及公務員服務法如下:
  43. (一)甲○○於工程說明書代處長決行,放任本工程說明書之相
  44. (二)乙○○於本工程規範中指定內裝板材及橡皮地板布之廠牌
  45. 理由
  46. 一、被付懲戒人甲○○自87年4月29日至97年3月
  47. (一)按87年5月27日公布,88年5月27日施行之
  48. (二)本工程需改造112輛火車車廂,工程底價為9億5
  49. (三)依本工程說明書(該說明書為臺鐵局與承商合約內容之部
  50. (四)本工程為交通部列管考核之重大工程,臺鐵局每月均須向
  51. (五)本工程履約保證金額為9千2百50萬元。承商以中
  52. 二、以上事實,有臺鐵局暫行組織規程、臺鐵局機務處分層負責
  53. 三、本會審議中,雖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稱:渠當時尚未
  54. 四、至於被付懲戒人乙○○申辯意旨稱:渠辦理本件工程,於工
  55. 五、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乙○○於任職臺鐵局機務處車輛課客
  56.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57.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8 年度鑑字第 11378 號
被付懲戒人 甲○○
乙○○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乙○○降貳級改敘。

甲○○降壹級改敘。

事 實監察院彈劾意旨:

壹、案由:甲○○、乙○○任職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機務處期間,對於「空調客車設備更新工程」分別有未善盡監督審核、未依規定履約等情,渠等怠忽職守,違法犯紀,爰依法提案彈劾。

貳、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本案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局)相關人員於辦理「空調客車設備更新工程」(下稱本工程)時,核有諸多違失,被彈劾人乙○○於民國(下同)86 年 1 月 13 日至93 年 11 月 15 日間擔任臺鐵局機務處車輛課客貨車股工務員(93 年 11 月 16 日起升任幫工程司),係本工程之承辦人,負責擬辦本工程說明書、施工預算書、施工預算明細表、單價分析表及審查廠商投標文件與得標承商技術文件、查填施工進度、管控履約保證金等履約工作;

高村德自88 年 8 月 16 日至 96 年 3 月 14 日間擔任機務處車輛課客貨車股股長,蔡文田自 85 年 9 月 1 日至 93 年5 月 15 日間擔任機務處車輛課課長,甲○○自 87 年 4月 29 日至 97 年 3 月 31 日間擔任機務處副處長(97年 4 月 1 日調任副總工程司),(高村德、蔡文田二人因涉及刑事犯罪,本會另議決停止審議)該等主管人員均負責本工程相關業務之審核及決行工作。

渠等被彈劾人均為依據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於本工程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分述如下:

一、備案階段:

(一)臺鐵局機務處於 89 年 3 月 6 日完成本工程計畫資金需求之簽呈(附件一)。

90 年 3、4 月間,蔡文田(本工程承辦課課長)告知宏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引介本工程採用凱德【KYDEX 】板之代理商)總經理(實際負責人,下稱廠商)臺鐵局刻正規劃本工程,廠商即透過蔡員安排在該局舉辦產品說明會(附件二)。

高村德(本工程承辦股股長)於 90 年 4 月 22 日至同月 28 日請休假 5日申請赴香港及澳門觀光(附件三),然竟與廠商於該休假期間同赴大陸旅遊,並至青島參觀美國 T&T 國際集團公司(該公司與歐特美交通設備有限公司共同取得美國KLEERDEX 公司授權獨家於大陸地區生產凱德 6200 板材之亞洲地區總代理權),費用全由廠商支應,事後該股長因覺不妥始返還全數支出(附件四)。

(二)90 年 6 月間,立法院通過本工程之工程預算新臺幣(下同)9 億餘元後,廠商得知本工程說明書(第 1 版)未將凱德板列入其中,即於同月間某日晚間,在臺北市喜來登飯店某餐廳內,向高村德表示如果可促成生意,將給予 80 萬元顧問費等語。

高員即要求乙○○(本工程承辦人)將內裝板材(即車廂天花板及牆板材料)由美耐板更改成凱德板,並自行參考廠商所提供之規範及報價後,自擬規範交予莊員寫入採購規範內,另將施工預算明細表中之美耐板改為價格較高之凱德板。

同月 30 日本工程說明書(第 2 版)定稿後,蔡文田竟將確定使用凱德板之訊息告知廠商,同年 7 月 16 日前某日間又將該工程說明書傳真予廠商(附件四)。

(三)90 年 8 月間,臺鐵局核定本工程「資本支出預算工程動支請示單」,所附資料包含:施工預算書、施工預算明細表、單價分析表及工程說明書等文件,其中工程說明書係由乙○○所擬,經高村德、蔡文田審核後,即由甲○○(本工程承辦處副處長)同意後決行(附件五)。

該工程說明書第 1.8.2.(3)點規定,車廂天花板及牆板材料規格「採用類似航空器內裝板材,如 KYDEX 6200 板材或更佳材質者」,即高員要求莊員納入特定廠牌之規範。

又同工程說明書第 1.8.7. 點規定:「……全面舖一層 2 公釐以上厚度之 METRO-FLEX 或 PIRELLI 橡皮地板布或更佳材質者,客室通道必須再舖一層 2 公釐以上厚度之METRO-FLEX 或 PIRELLI 橡皮地板布……。」

該橡皮地板布亦指定「METRO-FLEXD 或 PIRELLI」之特定廠牌(附件六)。

二、招標階段:

(一)查本工程底價為 950,000,000 元,屬巨額採購(2 億元以上),其標單規定廠商須曾製造、組裝或改造鐵路車輛之工廠,並應具備設計、製造供應能力者,須出示承作能力之具體證明文件,如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場所之說明及品質管制能力等之文件(附件七)。

(二)90 年 11 月 6 日本工程辦理開標作業,兩家廠商參與投標,投標廠商之資格標部分係由乙○○負責審查,其開標紀錄記載:各商之投標文件經審標結果均合格,資格部分經審查均合格(附件八)。

然本工程(含合約中)查無投標廠商所提之財力證明文件,更無臺鐵局之相關審查紀錄(附件九)。

果於 90 年 12 月 3 日本工程以925,000,000 元決標予隆成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承商)(附件十),承商於開工後因承商積欠銀行及本案配件供應商等債務(約 2 億元),而資金調度困難,致材料配件供應中斷及技術人員流失(附件十一及附件十二)。

三、履約階段:

(一)本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出承商於 90 年 12 月 3日得標後,即於當月間某日晚間於高村德住處附近,交付40 萬元賄款予該高員(附件四)。

(二)查本工程說明書第 1.2、第 8.9 及第 16 點規定,承商先提供 3 種室內美工設計圖供臺鐵局選擇,再做實體模型經審查同意後才能施工;

所有配件、用料之規格及改造部分之設計圖應送審,並按認可之圖面(施工圖)及規格施工;

另須先行試改第 1 類客車及第 2 類客守車各 1輛(樣車),經該局勘查認可後再大批施工(附件六)。

91 年 4 月 17 日臺鐵局機務處函隆成發公司表示所送美工圖原則同意採用方案一,請先製作實體模型,經會勘完成後,再全面送車更新(附件十二),然承商並未完成施工圖及實體模型之審查作業,竟於同年 7 月 5 日即送樣車予承商施工(附件十三)。

(三)本工程為交通部列管案件,臺鐵局每月均須向該部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填報工程執行進度。

然本工程決標後,91 年 1 月承商開始送審相關圖面,乙○○即提報交通部表示本工程執行進度已達 61 %;

又 92 年 1 月僅10 輛車開工施作(僅占本工程應完成 112 輛車之8.92%),則提報執行進度為 73.32%;

93 年 7 月承商完成 39 輛車(本工程承商僅完成 39 輛車),竟提報執行進度為 95.77%;

自 94 年 1 月起,莊員每月皆提報執行進度為 95.85%或 95.86%(附件十四)。

(四)本工程履約保證金金額為 92,500,000 元,承商以中國農民銀行前鎮分行開立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就該工程負連帶保證(附件十五)。

依「工程採購契約條款」第 11.5.3 點規定,其有效期應較期約規定之最後履約期限長 6 個月(附件十六),然本工程完工期限為 93 年3 月 31 日(附件十七),基此該「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之最後履約期限應為 93 年 9 月 30 日。

然承商遲至 92 年 8 月 21 日樣車才完工(附件十三),另 38輛車亦於同年 10 月 28 日至 93 年 3 月 30 日始開工,且所有車輀均逾期完工交車(附件十八),93 年 4月起臺鐵局即不再送車施工(附件十七),同年 8 月起承商即呈停工狀態(附件十二),同年 9 月 10 日該局函告承商終止契約(附件十九),94 年 10 月 5 日該局始函請中國農民銀行東高雄分行履行本工程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之連帶保證責任,要求給付60,290,179 元(契約終止之 35 輛車、施工中 38 輛車已逾改善期限所應沒收之履約保證金)(附件二十),同月 11 日該東高雄分行函復該局表示本工程履約保證契約期限已逾期,該銀行已不負工程履約保證責任(附件二十一)。

四、運能損失:本工程應改造 112 輛車,然承商僅完成 39 輛車即因財務困難等原因而無法繼續履約,並有 38 輛送改造車廂遭承商扣留,包含 24 輛莒光號車廂及 14 輛復興號車廂,其殘值約為 15,164,446 元(附件二十二之 73 頁),該局於本院約詢時陳稱:「因 38 輛車遭承商扣留,莒光號原本是掛10 輛車廂,現在只掛 8 輛車廂,平日並不影響運務,假日才有影響。」

(附件二十三之 103 頁)迄今 4 年期間因 38 輛車未加入營運,臺鐵局所減少之客運運能損失估算高達 945,991,656 元(附件二十四)。

參、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查臺鐵局暫行組織規程第 2 條第 5 款規定,機務處掌理動力車、客貨車運用計劃、車輛設備、設計、督導、考核等事項(附件二十五)。

再查本工程車輛改造採購規範係由臺鐵局機務處分層明細表第 4 層級之承辦人(乙○○)負責擬定,再經同層級之股長(高村德)、第 3 層級之課長(蔡文田)及第 2 層級之處長(副處長甲○○代行)審核,車輛改造之設計則由第 2 層級之處長(副處長甲○○代為決行)核定,此有該明細表中之車輛課第 5 項「車輛之設計」分層負責之規定在卷可稽(附件二十六)。

渠等被彈劾人之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分述如下:

一、被彈劾人乙○○部分:

(一)莊員因受其股長之要求,即於本工程內裝板材規範內,逕以列舉 KYDEX 6200 之特定廠牌,並加註「或更佳材質者」字樣,而未就其功能訂定客觀之標準,以為審標之依據;

另橡皮地板布之規範亦指定採用「METRO-FLEX 或PIRELLI」 之特定廠牌及加註「或更佳材質者」字樣,皆有違按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第 3 項「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

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等規定。

(二)莊員於本工程招標階段,未確實要求投標廠商提送財力證明等資格文件並予審查,承商得標後,持續延宕工期,更因財務困難等因素而停工;

莊員明知承商履約能力顯有問題,竟未依本工程採購契約之規定,完成履約保證金之展延或相關保全措施,任令 6 千餘萬元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過期而遭銀行拒付,怠忽職守,違失情節甚為明確。

(三)另承商於履約時,施工圖及實體模型並未完成審查作業,莊員竟未依合約規定即送樣車予承商施工;

且本工程決標後,莊員又不實提報交通部本工程之執行進度;

莊員辦理本工程之過程中,確有諸多違失。

(四)莊員於本院約詢時坦承:「投標廠商的資格標是我審查的。

原內裝板材是用美耐板,高村德退回規範,並說要用模組化的凱德板,但我表示不會寫凱德板的規範,並認為舊車廂不須用如此好的板材,高員就把凱德板的規格及價格寫給我,我才將 KYDEX 6200 寫入規範內。

合約指定採用METRO-FLEX 或 PIRELLI 廠牌的橡皮地板布,是因為這些廠牌之前在其他客車使用過,所以也是直接列出廠牌。

部分圖說及實體模型還未通審查過就送樣車,程序是有疏失,不符合約規定。

依照以往的慣例,決標與承商簽約後,執行進度就填寫 70 %,車輛採購以往都是如此,是沒有明文規定的,是以前的人告訴我的做法。

因對程序不熟悉,所以沒去扣押履約保證金,這是我們的疏失。

因 38輛車被承商扣留,莒光號原本是掛 10 輛車廂,現在只掛8 輛車廂,平日並不影響運務,假日才有影響。

我沒參加過採購法的訓練,只有上過 1、2 天的基本課程,也沒有採購人員的證照。

本工程我主要的違失:對法令不熟,尤其是採購法;

監工未落實;

履約保證金未保全,而致失效;

規範寫出廠牌。」

(附件二十二之 80-84、97、103 頁)。

(五)據上,莊員於辦理本工程之過程中,竟違反政府採購法等規定,於規範中指定內裝板材及橡皮地板布之廠牌,且未依合約規定確實審查投標廠商之財力證明等資格文件,施工圖及實體模型尚未審查通過即送樣車予承商改裝,另施工執行進度提報不實,並任令 6 千餘萬元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過期而遭銀行拒付,莊員於本院約詢時亦坦承上開違失情事,其主辦本採購案核有嚴重違失,確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第 2 條、第 5 條及第 7 條等規定。

二、被彈劾人甲○○部分:

(一)本工程說明書係由李員決行,竟放任該工程說明書之內裝板材及橡皮地板布指定「KYDEX 6200」及「METRO-FLEX或 PIRELLI」之特定廠牌。

又政府採購法早於 87 年 5月 27 日公布,並自公布後 1 年之 88 年 5 月 27 日開始施行,然本工程該局機務處承辦及相關主管人員,竟缺乏政府採購法之專業訓練及概念,更無採購人員證照,致本工程發生諸多違反政府採購法之情事。

(二)另李員未確實監督所屬審查投標廠商之財力證明等資格文件,又施工圖及實體模型尚未審查通過即送樣車予承商改裝,且施工執行進度提報不實,更任令 6 千餘萬元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過期而遭銀行拒付,均應負監督不周之責。

(三)李員於本院約詢時坦承:「我負責幫處長處理些公文,一些制式表格我會代處長決行。

本工程招標文件是蓋我的章,『劉康男乙章』是我代處長決行的。

橡皮地板布也有指定採用 METRO-FLEX 或 PIRELLI 廠牌,因為以前購案就有指定過此廠牌。

承辦人對政府採購法不熟,我對該法未去注意及瞭解。

本工程主要問題是承商財務上有問題,在財務上之履約能力不足。

我監督不周之處:合約寫出廠牌,本案相關人員都沒政府採購法的概念,此為重大的缺失,我要負監督不周之責。」

(附件二十二之 92-94 頁)。

(四)據上,李員身為本案承辦處副處長,竟未查所屬勾結廠商及違反政府採購法等規定,放任本工程說明書之內裝板材規範指定特定廠牌,另橡皮地板布亦指定特定廠牌,皆予同意並決行;

且於本院約詢時亦坦承本身及所屬皆無政府採購法之概念;

另未確實監督所屬審查投標廠商資格文件,又施工圖及實體模型尚未完成審查即送樣車予承商改裝,且施工執行進度提報不實,更任令 6 千餘萬元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過期而遭銀行拒付。

李員對於主管之本工程未善盡規劃、招標及履約之監督、審核及核定之責,洵有違失,核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第 5 條及第 7 條等規定。

綜上,臺鐵局機務處副處長甲○○、工務員乙○○等 2員怠忽職守,於辦理本工程之規劃、招標及履約等過程中,分別有未善盡監督、審核與未依規定執行合約等情事,且仍有 38 輛送改造車廂遭承商扣留中,影響客運運量,迄今估算約減少 9 億 4 千餘萬元之運能損失,自難謂與上開違失情節無關。

渠等被彈劾人違失情形嚴重,核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第 2 條「……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第 7 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之規定,並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之應受懲戒事由,爰依憲法第 97 條第 2 項及監察法第 6 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審議。

肆、證據(附件一至附件二十七,均影本附卷)附件一:89 年 3 月 6 日「復興號改造為莒光號」等 8 項工程計畫型資金支出預算之簽呈。

附件二:廠商要求於臺鐵局舉辦產品說明會之相關函件。

附件三:高村德申請赴香港及澳門觀光之函件。

附件四:本案關於蔡文田、高村德涉嫌貪污犯罪之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書。

附件五:本工程「資本支出預算工程動支請示單」及其附件 。

附件六:本工程說明書。

附件七:本工程標單所示之廠商資格。

附件八:90 年 11 月 6 日本工程開標紀錄。

附件九:本院約詢時臺鐵局提報之書面資料。

附件十:90 年 12 月 3 日本工程開標/決標紀錄及簽約 文件。

附件十一:97 年 9 月 15 日臺鐵局鐵機車字第 0970021691 號函。

附件十二:91 年 4 月 17 日臺鐵局機務處 91 機車客字 第 3492 號函及 97 年 8 月 25 日臺鐵局機行 字第 0970018648 號函。

附件十三:本工程樣車驗收紀錄。

附件十四:本工程進度執行表及 97 年 1 月 16 日審計部 台審部交字第 0974000061 號函。

附件十五:本工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

附件十六:臺鐵局「工程採購契約條款」。

附件十七:93 年 4 月 2 日臺鐵局鐵機車字第 0930007655 號函及工期展延變更設計工程簽認 單。

附件十八:93 年 8 月 5 日臺鐵局鐵機車字第 0930017346 號函。

附件十九:93 年 9 月 10 日臺鐵局鐵機車字第 0930020682 號函。

附件二十:94 年 10 月 5 日臺鐵局鐵機車字第 0940020927 號函。

附件二十一:94 年 10 月 11 日中國農民銀行東高雄分行 農前授字第 9448200216 號函。

附件二十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 年度重訴字 第 17 號)。

附件二十三:本院詢問筆錄。

附件二十四:承商扣留 38 輛車之臺鐵局營運損失計算。

附件二十五:臺鐵局暫行組織規程。

附件二十六:臺鐵局機務處分層負責明細表。

附件二十七:本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書。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

一、本採購案(空調客車設備更新)源自於本局為改善旅客服務品質,由處長劉康男及車輛課、客貨車股相關人員研擬將復興號車廂更新為莒光號車廂之計畫,由劉康男處長向局長呈報後所做之決策及裁示,(附件 1)。

申辯人當時未參與此計畫之決策與計畫研擬,合先敘明。

二、承辦人員於工程書內指定特定廠牌,予以同意並決行部分:申辯人當時任職副處長,奉處長授權,協助處理繁雜例行公事,對於承辦人員於工程說明書內指定特定廠牌,予以同意並決行,乃因機務處當時訂定採購規範時,未能詳細寫出規格之材質者,皆直接將廠牌訂出,後加〝或較佳材質者〞為一習慣性用法,(附件 2),與採購法不符,然尚不致於違法,此有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專案稽核監督報告可供參考,(附件 3)。

申辯人當時尚未接受採購法訓練,致依往例概念而未發現不妥處而予以同意,且本案又係處長所做之決策,計畫內容知之甚詳,因此申辯人於工程說明書內代處長決行,司法機關對之不起訴處分,證明申辯人無違法之犯意與犯行。

三、未確實監督所屬審查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1)申辯人非本案審標小組人員,未參加本案審標,致廠商資格之資料未能於審標會場審核,僅能依審標小組所提報之審標結論內容審核之。

(2)本案審標結論內,審標小組對廠商資格並未提報爭議問題供副處長、處長審核。

四、施工圖及實體模型圖尚未審查通過即送樣車予承商改裝部分: (1)本案契約有「履約期限」(92 年 12 月 31 日止)之規定,(附件 4)。

立約商即因此向本局提出「預定車型入廠時程表」,(附件 5)。

請求本局配合該時程表送交車輛,本局即依立約商所提時程表送交車輛。

(2)模型車經會勘即已完成審查。

本案已完工之車輛,均依模型車之缺失修正施工及契約辦理驗收。

五、施工執行進度提報不實部分:承辦人提報施工執行進度,申辯人於發現與實際完成車輛數之進度不符時,曾請承辦人予以修正,然承辦人稱:此進度之計算方式係依往例為之,並提計算說明,(附件 6)。

致申辯人未堅持請承辦人依實際完工車輛數提報執行進度。

六、任令 6,000 餘萬元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過期,而遭銀行拒付部分: (1)本局自 93 年 6 月 15 日起多次函立約商,延展「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依契約規定,原保證書之有效期限至 93 年 6 月 30 日止),然立約商均未辦理,(附件7 )。

(2)本局因此扣留立約商 5 輛工程款計 43,882,497 元,(附件 8)。

七、對於主管或監督之本工程未善於規劃、招標、及履約之監督、審核及核定之責,洵有違失部分: (1)本案經司法偵查後,認定申辯人既無犯意,亦無犯行而以不起訴處分在案。

(2)機務處係技術幕僚單位,申辯人亦技術幕僚專業出身。

採購法施行初期,尚未接受訓練,對採購法之細節有未盡詳知之事實,致本採購案規定不妥處未能予以適時糾正。

然本案於公開閱覽期間,各廠商對此規範均無異議。

履約爭議之發生係可歸責於立約商履約管理能力及財力不足有關,而非所稱臺鐵局綁標所致。

此於兩造官司結果經法院判決本局勝訴在案可茲證明,(附件 9)。

(3)承辦人能力不足及疏失亦為發生履約爭議原因之一,對此,申辯人於審核其提報工程進度、監工表報等發現有諸多缺失,並請其修正,然未能獲滿意結果。

鑒於此,申辯人曾二次口頭報告處長本案應更換承辦人,但此意見未被劉康男處長採納,此部分,申辯人實已盡到副處長應盡監督之責。

(4)申辯人在機務處副處長任內對本案因督導未盡周全,已受申誡處分,但副處長任內,克盡已責而受長官器重,升任本局副總工程司,本案監院對申辯人彈劾處分實為過重,懇請貴會考慮公務員之責任中心制及發生疏失之比例原則,給予申辯人改適當之處分,申辯人當更惕勵自省,善盡己責,為民公僕等語,並提出下列書證(即附件 1 至附件 9 文件資料)影本為證據:附件 1:劉康男處長向局長報告本計畫工程之決策與裁示 。

附件 2:其他購案有關「或更佳材質」相類似寫法資料。

附件 3:交通部對本案稽核報告。

附件 4:本案契約履期限與延長。

附件 5:立約商提供「預定車型入廠時程表」。

附件 6:承辦人提報本案進度之計算說明。

附件 7:臺鐵局函請立約商「延長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 」文件。

附件 8:臺鐵局函立約商「履約保證金以工程款扣抵方式 辦理文件。」

附件 9;

本案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臺鐵局勝訴,立約 商賠償 5,984 萬 3,710 元」判決書。

被付懲戒人乙○○申辯意旨:

一、對監察院彈劾案文第肆、一、(一)項之申辯內容1.臺鐵局各項工程案之工程說明書(內含工程概要、規格及規範、施工要則…等)為動支請示單之一部分,均須依序陳局長或授權人核准後,再辦理後續招標及施作等事。

又採購工程說明書之訂定方式有 2 種,其 1 由經辦人擬初稿後,再依序陳核;

另由各單位開會會同研擬,再依序陳核;

本案之工程說明書之研擬,申辯人已依行政程序辦理(本案採前述之第 1 種方式)。

2.本案內裝材質規範規定「採用類似航空客機內裝板材」,其精神係考慮航空客機使用之內裝板材,其防火性高,燃燒時低煙、無毒;

且又外觀無壓條美觀大方,對於污損、塗鴉之清潔容易,毀損修復性高;

報廢時廢棄物可回收處理之環保材質等特性。

又該內裝板材雖最初發展使用於航空客機,惟目前已廣泛使用於世界各國鐵路客車內裝設計,其設計理念,係採用模組化設計,板材之選用著重於防火及安全性,且查臺灣高鐵公司客車及臺北、高雄捷運車輛等亦均已採用此設計。

隨著臺灣各都會區鐵路立體化之推動,本局幹線隧道及地下化區段正逐年快速增加且增長,消防及旅客安全方向上必須謹慎考慮此問題;

且行政院災害防治委員會完成之「公共安全管理白皮書」,已明確規定鐵路車輛之「車廂難燃化設計及測試基準」,本局秉遵規定辦理;

事先之防範(即採用高品質防火性佳之內裝板),藉以避免類似韓國、英國等地下鐵火災事件所釀成之重大死傷事故。

因此,消防安全的社會無形效益實無法用經濟效益評估。

爰前述,本案之契約規定採用「類似航空客機內裝板材」確有必要性。

3.查臺鐵局以往訂定各採購或工程案之技術規範,若無法訂定詳細規範時,均採功能性敘述,例舉材料等級或型號,並加列「或更佳材質」。

例如本案之內裝板材規定條文為「天花板、牆板材質採用類似航空客機內裝板材,如KYDEX 6200 板材或更佳材質」,係循往例引用過去規範寫法。

(檢附臺鐵局其他購案之相類似寫法,如附件 1)4.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1 項「本法第26條第 3 項所稱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本案「或更佳材質」之語意為〝同等以上〞,即包含〝等於(同等)〞及〝大於等〞,其已含有〝同等品〞之意,且亦有〝不低於〞之意,雖未採用「同等品」字樣,應已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第 3 項精神;

如交通部 95 年 1月 27 日交稽字第 0950001241 號稽核監督報告之第八(一)項「…本案該局所訂之規範為『天花板、牆板材質採用類似航空客機內裝板材,如 KYDEX 6200 板材或更佳材質』,其文字敘述,雖未採用採購法之標準用語,惟並無違背採購法之規定…。」

(參卓附件 2)。

二、對監察院彈劾案文第肆、一、(二)項之申辯內容1.本案由臺鐵局材料處主辦公告招標事宜,90 年 11 月 6日第 3 次開標共 2 家廠商投標,各廠商之投標文件經審標結果均合格;

查該等投標文件資料開標後,均統一存放於臺鐵局公告招標單位處(即材料處);

本案監察院委員約詢時,要求提供「廠商投標時提出之財力證明」,經臺鐵局材料處多次尋找該資料均未果,故依實際情形答覆「已找不到開標時之廠商資格等資料」;

另 96 年 3 月間調查局曾到臺鐵局搜查本案,並封查攜回眾多資料等;

目前確實無法提出投標商投標時之資料,並非所稱「未確實要求投標廠商提送財力證明等資格文件並予審查」。

2.本案立約商 90 年 11 月 6 日參與投標、決標後,立約商即執行契約施工,已陸續完成 39 輛車、並驗收及付款計新臺幣 3 億餘元。

自 93 年 6 月 10 日起(距決標後 2 年 7 個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陸續以執行命令通知臺鐵局「扣押隆成發公司之工程款」(合計 2 億餘元),才顯現該公司財務問題(經查原因為:立約商積欠材料及配件供應商等之料款所致);

爰前述,本案如立約商隆成發公司繼續再施作,完工驗收後之工程款,依法不能支付於立約商隆成發公司,故本案自 93 年 8 月起立約商不再繼續施作而呈停工狀態,導致整體工程進度延宕,此為本案無法繼續進行之真正原因,並非未確實要求投標廠商提送財力證明等資格文件並予審查等因素造成。

3.本案臺鐵局已於 93 年 6 月 15 日起(鐵機車字第09300013381 號函),多次函請立約商延長「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之期限,並副本通知中國農民銀行(如附件3 );

另為確保臺鐵局之權利,並於 93 年 6 月 21 日鐵機車字第 0930013253 及 93 年 7 月 7 日鐵機車字第 0930014953 號函,通知立約商暫停支付工程款(如附件 4),且該工程款俟全部完工確定後,再予扣抵。

復多次通知立約商延長「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期限未果,臺鐵局於 94 年 1 月 5 日鐵機車字第 0940000220 號函,有關「履約保證金」以尚未支付之工程款新臺幣4,088 萬 3,173 元扣抵方式辦理,並另請立約商繳納不足之金額新臺幣 1,475 萬 5,896 元(如附件 3-1)。

(即目前臺鐵局仍將本案工程款新臺幣 4,088 萬 3,173元仍扣抵於臺鐵局處,並擬轉為履約違約金)4.又為確保臺鐵局權利,本案經辦單位已於 95 年 12 月22 日委任律師依法提起訴訟,並請求賠償「違約履約違約金」新臺幣 5,984 萬 3,719 元,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勝訴,立約商應賠償臺鐵局新臺幣 5,984萬 3,719 元。

(如附件 5)

三、對監察院彈劾案文第肆、一、(三)項之申辯內容1.本案模型車於 91 年 10 月 4 日會勘後,即請立約商依該會議紀錄自行改善;

且模型車僅提供缺失改善及修正之參考,該模型車經會勘即已完成審查。

本案已完工之車輛,均依模型車之缺失修正施工及契約辦理驗收。

2.本案之整體工程進度,爰臺鐵局以往車輛改善工程方式: (1)完成預算動支請示,整體累計進度為 30 %。

(2)完成公告招標,整體累計進度為 40 %。

(3)完成決標簽約,整體累計進度為 60 %。

(4)完成開工,整體累計進度為 70 %。

(5)全部車輛完工,累計進度為 100%(車輛施工期僅佔30%)。

註:政府為加速公共工程建設之執行率,概自民國 90 年開始,對重大之工程辦理列管、督導及考核作業,最初工程會之各項列管資料樣本均以「一般建築工程」為主,且大部分「一般建築工程」均採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等,完成後再辦理公告招標並施作,故主體之工程進度以決標為基準(0 %)計算。

然臺鐵局車輛更新工程案,因屬專業特殊案件,於預算核准後,採自辦規劃、設計、公告招標、監造、檢驗、試車及驗收等作業,故車輛整體之工程進度,以預算核准為基準(0 %)計算,本案依此方式陳報執行進度。

3.爰前述,本案工程進度計算如次: (1)91 年 1 月工程進度本案 90 年 12 月 3 日決標,整體累計進度為 60 %,91 年 1 月立約商開始送相關圖面審查,故整體累計進度提報 61 %。

(2)92 年 1 月工程進度:已開工且進廠施工車輛共 10 輛(總累計施工天數為210 工作天),與 92 年度之全年度預定施工 111 輛車(施工天數為 111 輛×90 工作天=9,990 工作天)相較,其進度計算為(70%+210 工作天/9,990 工作天×30 %)= 70.63%,提報 73.32%。

(3)92 年 12 月工程進度:A.已開工且進廠施工車輛共 49 輛(總類計施工天數為3,398 工作天),與 92 年度之全年度預定施工 111輛車(施工天數為 111 輛×90 工作天=9,990 工作天)相較,其進度計算為(70%+3,398 工作天/9,990 工作天×30 %)=90.20 %B.SARS 疫情之天災自然環境影響之不可抗拒特殊因素影響 4.5 個月(佔整體進度之 37.5 %),整體進度影響數為 37.5 %×30 %=11.25 %。

C.92 年 12 月執行進度為(80.20 %+11.25 %)=91.45 %,提報 94.78%。

(4)94 年 12 月工程進度:A.已開工且進廠施工車輛計 77 輛車。

B.完工 39 輛車,其進度計算為(70%+39 輛/112輛×30 %)=80.47 %。

C.SARS 疫情之天災自然環境影響之不可抗拒特殊因素影響 4.5 個月(佔整體進度之 37.5 %),整體進度影響數為 37.5 %×30 %=11.25 %。

D.施工中之 38 輛車,概估已完成 35 %,其進度計算為(38 輛/112 輛×30 %×35 %)=3.56%。

E.94 年 12 月工程進度為(80.47 %+11.25 %+3.05%)=95.28 %提報 95.77%。

4.本案工程進度依前項方式陳報,並未任意提報執行進度。

四、對本案所述「運能損失」之申辯內容1.經查臺鐵局 92-96 年客運績效如下:┌─┬─────────────┬─────────────┬──────────────┐│ │ 自強號 │ 莒光號 │ 復興號 ││ ├───────┬─────┼───────┬─────┼───────┬──────┤│ │ 客運收入 │ 乘坐人數 │ 客運收入 │ 乘坐人數 │ 客運收入 │ 乘坐人數 │├─┼───────┼─────┼───────┼─────┼───────┼──────┤│96│ 7,481,654,556│31,082,868│ 2,494,304,213│18,021,134│ 4,245,675,868│ 117,072,588││年│ │ │ │ │ │ │├─┼───────┼─────┼───────┼─────┼───────┼──────┤│95│ 7,852,747,902│31,479,308│ 2,825,181,765│19,190,831│ 4,383,529,901│ 115,080,854││年│ │ │ │ │ │ │├─┼───────┼─────┼───────┼─────┼───────┼──────┤│94│ 8,101,148,338│33,075,189│ 2,991,408,906│20,248,449│ 4,305,162,089│ 112,350,907││年│ │ │ │ │ │ │├─┼───────┼─────┼───────┼─────┼───────┼──────┤│93│ 7,934,579,342│33,540,878│ 2,968,417,363│20,374,404│ 4,091,086,851│ 107,213,452││年│ │ │ │ │ │ │├─┼───────┼─────┼───────┼─────┼───────┼──────┤│92│ 7,067,982,685│30,586,395│ 2,901,206,901│20,390,895│ 3,866,697,464│ 101,762,314││年│ │ │ │ │ │ │└─┴───────┴─────┴───────┴─────┴───────┴──────┘說明: (1)莒光號 93~94 年之「客運收入」均較 92 年增加;

95~96年因「乘坐人數」減少,致「客運收入」減少。

(2)復興號 93~96 年之「乘坐人數」增加,致「客運收入~96」均較 92 年增加。

2.如前述,莒光號及復興號之車輛利用率分別為 58.04%及52%,莒光號每日備用車(含維修車輛)為 180 輛,復興號每日備用車(含維修車輛)為 72 輛,莒光號及復興號每日備用車合計為 252 輛;

臺鐵局加強維修提高備用車之使用率,並未減少每日之營運輛數,故實際上並未有運能損失之情。

五、本案並未違反政府採購法精神及公務員服務法如下:1.本案之工程說明書所列「內裝板材」及「橡膠地板布」廠牌等,雖未採用採購法之標準用語,惟並無違背未採購法之規定。

(詳如第一項申辯內容)2.本案開標時,已依規定審查各廠商之投標文件經審標結果均合。

(詳如第二、1~2 項申辯內容)3.本案之模型車僅提供缺失改善及修正之參考;

且該模型車經會勘即已完成審查。

(如第三、1 項申辯內容)4.本案已依實際填報執行進度。

(如第三、2~4 項申辯內容)5.本已將工程款 4,088 萬 3,173 元扣抵為履約違約金,另依法提起訴訟,請求賠償履約違約金,案經法院民事判決勝訴,應賠償臺鐵局新臺幣 5,984 萬 3,719 元;

雖程序有違失,惟已依法請求賠償履約違約金。

(如第二、3~4 項申辯內容)據上,申辯人為本案承辦員,已依規定及行政程序辦理車輛更新事宜,並未違反政府採購法精神及公務員服務法。

並提出下列文書(即附件 1 至附件 5 之文書)影本為證:附件 1:其他購案有關「或更佳材質」相類似寫法資資料。

附件 2:交通部 95 年 1 月 27 日交稽字第 0950001241 號函「本案稽核報告」。

附件 3:臺鐵局 93 年 6 月 15 日鐵機車字第 09300013381 號函「延長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 。

附件 3-1:臺鐵局 94 年 1 月 5 日鐵機車字第 0940000220 號函「履約保證金以扣抵方式辦理 」。

附件 4:臺鐵局 94 年 1 月 5 日鐵機車字第 0940000220 號函「暫停支付本案工程款」。

附件 5: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臺鐵局勝訴,立約 商賠償 5,984 萬 3,719 元」。

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於被付懲戒人甲○○、乙○○ 2 人申辯意旨之意見:

(一)甲○○於工程說明書代處長決行,放任本工程說明書之相關材料規範指定特定廠牌,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又施工圖及實體模型尚未完成審查即送樣車予承商改裝,且施工執行進度提報不實,更任令 6 千餘萬元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過期而遭銀行拒付;

其未善盡規劃、招標及履約之監督、審核及核定之責,洵有違失。

核有嚴重違失。

(二)乙○○於本工程規範中指定內裝板材及橡皮地板布之廠牌,且未依合約規定確實審查投標廠商之財力證明等資格文件,廠商得標後確因財務發生困難而無法履約,施工圖及實體模型尚未審查通過即送樣車予承商改裝,另施工執行進度提報不實,並任令 6 千餘萬元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過期而遭銀行拒付;

本工程 38 輛車被承商扣留,影響臺鐵局車廂調度及尚須加強維修其他備用車輛加入營運,此皆造成相關運能及資源之損失或耗費,其主辦本採購案核有嚴重違失。

本件被付懲戒人甲○○、乙○○等 2 員之申辯書所辯內容,經查其違失事項,業已於本院彈劾案文及其相關附件指證歷歷,渠等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至為明確,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予以懲戒。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甲○○自 87 年 4 月 29 日至 97 年 3 月31 日,擔任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局)機務處副處長(現任臺鐵局副總工程司),被付懲戒人乙○○自86 年 1 月 13 日至 93 年 11 月 15 日擔任臺鐵局機務處(下稱機務處)車輛課客貨車股工務員(93 年 11 月16 日起升任該客貨車股幫工程司),緣機務處於 89 年 3月間擬定自 90 年度至 92 年度辦理「空調客車設備更新工程」(下稱本工程),該工程計畫預算為新臺幣(下同)9億餘元,於 90 年 6 月間經立法院通過。

乙○○為客貨車股工務員,負責擬辦本工程說明書、施工預算書、施工預算明細表、單價分析表及審查廠商投標資格文件與得標承包商技術文件,查填施工進度、管控履約保證金等履約工作。

甲○○為機務處副處長,負責本工程相關業務之審核、決行及監督所屬承辦本工程負責盡職,以順利完成工程等工作。

其2 人於所負責之上述工作,各有下列違失情事:

(一)按 87 年 5 月 27 日公布,88 年 5 月 27 日施行之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同法條第 3 項規定「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詎被付懲戒人甲○○因懈怠,自己既未詳研熟知政府採購法上述相關規定,亦未要求所屬即機務處乙○○等相關採購人員受該政府採購法之專業訓練,致其及乙○○等人均缺乏政府採購法之相關法律知識。

90 年 6 月間,乙○○於擬作本工程之工程說明書(亦即招標之工程說明書)時,就該說明書 1.8.2 點「內裝設備材質」有關天花板及牆板材質部分,並非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之要求,竟因疏忽而循機務處車輛課客貨車股股長高村德之要求,載記「採用類似航空客機內裝板材,如 KYDEX 6200 板材或更佳材質者」。

又該說明書 1.8.7 點亦載記地板部分「…全面舖一層 2 公厘以上厚度之 METRO-FLEX 或 PIRELLI 橡皮地板布或更佳材質者,客室通道必須再舖一層 2 公厘以上厚度之 METRO-FLEX 或 PIRELLI 橡皮地板布…」,即就橡皮地板布部分,指定「METRO-FLEX」或「PIRELLI 」之特定廠牌,均違反上揭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該工程說明書由被付懲戒人乙○○擬作,經機務處車輛課客貨車股股長高村德、機務處車輛課課長蔡文田(高村德、蔡文田二人因涉貪污犯罪,由本會另行議決停止審議)審核後即由機務處副處長即被付懲戒人甲○○審核同意決行,於 90年 6 月 30 日定稿,同日並由被付懲戒人乙○○附具該工程說明書及施工預算書等資料,經高村德、蔡文田核章,再經被付懲戒人甲○○代機務處長劉康男核章,製作本工程之「資本支出預算工程施工動支請示單」,送臺鐵局相關單位會章,於 90 年 8 月間經臺鐵局長核定動支。

即核定就 112 輛火車車廂為設備更新工程。

被付懲戒人甲○○疏忽,未詳予審核,未注意上揭工程說明書就相關材質指定特定廠牌,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復因渠未查覺被付懲戒人乙○○係應高村德之要求而為上揭 KYDEX6200 特定廠牌之指定,而高村德早已與材料供應廠商有不正當來往,並涉嫌有期約綁標以收取賄款情事(即高村德於 90 年 4 月間利用休假 5 日期間,與材料廠商宏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林乾祥同赴大陸地區旅遊,費用由該廠商支付,事後因覺不妥再返還,並涉嫌於 90 年6 月間某日,與林乾祥期約綁標以收取賄款。

高村德涉嫌此部分貪污犯行,以及本案另一被付懲戒人蔡文田涉嫌將本工程說明書洩漏予林乾祥以圖利宏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行為,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1490 號刑事判決論處罪刑,現尚在臺灣高等法院(97 年度上訴字第 5423號)審理中,遂於審核時,草率予以核定。

被付懲戒人乙○○、甲○○二人疏忽咎責,自甚明顯。

(二)本工程需改造 112 輛火車車廂,工程底價為 9 億 5千萬元,屬巨額採購,其招標文件載明投標廠商之資格需為「曾經製造、組裝或改造鐵路車輛之工廠並應具備有設計、製造供應能力者,需出示承做能力之具體證明文件(如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場所之說明及品質管制能力等之文件)。

90 年 11 月 6 日兩家廠商即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機械廠及隆成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即後來得標承包本工程之公司,下稱承商)參與本工程投標,投標廠商之資格文件,由被付懲戒人乙○○負責審查,然渠並未詳予審查投標廠商履約所需財力,未令承商出具承做能力中有關財力之證明文件,即予開標紀錄記載各商之資格經審查均合格。

同年 12 月 3 日承商再次參與投標,被付懲戒人乙○○仍未審查承商之財力資格,致令承商得以 9 億 2 千 5 百萬元得標,迨承商與臺鐵局簽約承做本工程後,93 年 6 月 1 日即發生承商積欠銀行及本工程配件供應商等債務(約 2 億元),致資金調度困難,材料配件供應中斷,其後難以繼續履約之情事。

被付懲戒人乙○○審核承商財力資格,顯有疏失,被付懲戒人甲○○未切實監督所屬審查承商有關財力證明之資格文件,同有疏失咎責。

(三)依本工程說明書(該說明書為臺鐵局與承商合約內容之部分)第 1、2 ,第 8、9 及第 16 點規定,承商需先提供3 種室內美工設計圖供臺鐵局選擇,再做實體模型經審查同意後始能施工;

所有配件、用料之規格及改造部分之設計圖應送審,並按認可之圖面(施工圖)及規格施工,另需先行試改第 1 類客車及第 2 類客守車各 1 輛,經臺鐵局勘查認可後再大批施工。

91 年 4 月 17 日機務處函承商表示所送美工圖原則同意採用方案一,請先製作實體模型,經會勘完成後,再全面送車更新。

然承商並未完成施工圖及實體模型送臺鐵局審查之作業。

同年 7 月5 日,被付懲戒人乙○○即送樣車予承商施工,同年 10月 4 日再就承商施作之車輛(模型車)會驗,將缺失通知承商改善,此程序顯違反上開工程說明書所為規定,為有疏失。

被付懲戒人甲○○未善盡督導責任,同有疏失。

(四)本工程為交通部列管考核之重大工程,臺鐵局每月均須向交通部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填報工程執行進度,然被付懲戒人乙○○竟未依實際執行進度填報,每月所填報之執行進度均不實,致工程進度之管控失真。

91 年 1 月承商開始送審相關圖面,被付懲戒人乙○○即填報工程執行進度達 61 %。

又 92 年 1 月僅開工施作 10 輛車(與本工程應完成之 112 輛車相較,僅為 8.92 %)填報執行進度竟為 73.32%;

93 年 7 月承商完成 39 輛車(本工程承商僅完成 39 輛車,餘 73 輛未完工)竟提報執行進度為 95.77%。

自 94 年 1 月起,皆不實提報執行進度為 95.85%或 95.86%等。

被付懲戒人乙○○填報不實之執行進度,致工程進度管控失真,顯有疏失。

被付懲戒人甲○○未注意督導糾正,亦有違失甚明。

(五)本工程履約保證金額為 9 千 2 百 50 萬元。承商以中國農民銀行前鎮分行開立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就該工程履約負連帶保證責任。

依本工程之「工程採購契約條款」(亦為臺鐵局與承商所簽契約內容之一部分)第11.5.3 點規定,該連帶保證書之有效期應較本工程契約之最後履約期限延長 6 個月,承商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承商之事由致無法於上揭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時間延長之。

承商未依臺鐵局通知辦理展延者,臺鐵局得於有效期屆滿前扣收該履約保證金並暫予保管。

本工程依合約完工期限為93 年 3 月 31 日(即經臺鐵局同意承商延長之完工期限),基此該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應為 93 年 9 月 30日。

然承商遲至 92 年 8 月 21 日才完工樣車,另 38輛車亦於 92 年 10 月 28 日至 93 年 3 月 30 日始開工,且逾期完工交車。

93 年 8 月起臺鐵局即不再送車施工。

93 年 8 月起承商即呈停工狀態,同年 9 月10 日臺鐵局函告承商終止契約(函中表示至 93 年 8月 20 日止,已施工之 77 輛車,原應全部完工交車,然僅完成 39 輛,餘 38 輛未能依契約規定完工,承商履約能力不足,延誤完工期限,臺鐵局不得不暫緩交付其餘35 輛車),又臺鐵局於 93 年 6 月 15 日起曾多次函承商延展履約保證金之期限,承商亦均未予置理,臺鐵局依上揭工程採購契約條款約定,理應及早扣收該履約保證金,以保權益,詎乙○○竟疏未報請如此辦理,至 94 年10 月 5 日臺鐵局始函請中國農民銀行東高雄分行(由中國農民銀行前鎮分行改制之銀行)履行本工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之連帶保證責任,要求給付 6 千零 29 萬1 百 79 元(即契約終止之 35 輛車,施工中之 38 輛車已逾改善期限所應沒收之履約保證金),同年月 11 日,該銀行函復臺鐵局謂履約保證期限已逾期,該銀行不負工程履約保證責任。

被付懲戒人乙○○於承商違約時,未報請依契約實施扣收履約保證金等行為,以保障臺鐵局權益,減少損害,被付懲戒人甲○○未善盡此項督導之責,均顯有違失。

本工程應完工改造 112 輛車,承商因財力不足,臺鐵局未嚴予督促承商照合約條件履約等因素,致承商就應依約改造完工之 112 輛車,僅完成 39 輛車,即無法繼續履約,並有 38 輛送改造之車廂(其中包含 24 輛莒光號車廂及 14 輛復興號車廂),被扣留於承商之處,造成臺鐵局重大之運能損失。

二、以上事實,有臺鐵局暫行組織規程、臺鐵局機務處分層負責明細表、機務處 89 年 3 月 6 日所簽編列「復興號改造為莒光號」等 8 項工程為 90 年度計劃型資本支出預算之簽,本工程資本支出預算工程施工動支請示單及附件(即施工預算書、施工預算明細表、單價分析表等)、本工程說明書(即客調客車設備更新工程說明書)臺鐵局同意高村德於90 年 4 月間申請赴香港、澳門觀光之函文、本工程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列具廠商需出示承做能力之證明文件「如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等文件」),本工程 90 年 11 月 6 日及 90 年 12 月 3 日開標、決標紀錄、本工程臺鐵局與承商之簽約文件、臺鐵局 97 年 8 月25 日及 97 年 9 月 15 日致監察院監察調查處函、機務處 91 年 10 月 4 日本工程模型車會驗紀錄,92 年 4月 17 日致承商函(91 機車客字第 3492 號)、91 年 8月 26 日第一批車輛驗收紀錄、本工程進度執行表、本工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臺鐵局工程採購契約條款、臺鐵局93 年 4 月 2 日致承商同意延長工程期限至 93 年 12月底之函文(鐵機車字第 0930007655 號)、臺鐵局變更設計工程簽認單、臺鐵局 93 年 8 月 5 日致承商請提出具體趕工計劃並趕工之函(鐵機車字第 0930017346 號)、臺鐵局 93 年 9 月 10 日致承商表示終止契約函(鐵機車字第 0930020682 號)、臺鐵局 94 年 10 月 5 日致中國農民銀行東高雄分行請履行履約連帶保證責任,給付 6 千零29 萬零 179 元函(鐵機車字第 0940020927 號)、上開銀行 94 年 10 月 11 日致臺鐵局表示履約保證契約期限已逾期,該行不負保證責任函(農前授字第 9448200216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被告蔡文田、高村德貪污罪之起訴書(96 年度偵字第 5838、6374、12473、20318、20472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論處被告蔡文田、高村德貪污罪刑之刑事判決(96 年度訴字第 1490 號)等件影本附卷可稽,並有被付懲戒人甲○○於 97 年 9 月16 日受監察院約詢時供認本工程進行當時,渠為機務處副處長,並供稱:「我負責核稿,幫處長處理些公文,一些制式表格,我會代處長決行。

招標文件是蓋我的章,即「劉康男乙」章,車輛課認為車輛需模組化,我稍微瞭解後即核章…」、「它(指凱德板 600 貨品)有很多優點,凱德板易朔性(易模組化)又無煙、無毒、耐燃,所以才同意指定此板材…」、「過去很多案都有指定,承辦人對採購法不熟,地板布也有指定牌子,因為以前就有指定此材之購案。

對工程之品質作業要點都沒有概念,當時對採購法未去注意及瞭解」、「合約寫出廠牌,在當時認為是沒問題的,也沒採購法之訓練。

本案相關人員都沒該法之概念,此為重大的缺失,我要負監督不周之責。

本工程主要是承商財務有問題」、「承商在財務之履約能力不足,以前會規定要求廠商之財力等履約能力,有多大的財務能力,就有多大的工程」等語(見卷附監察院調查案件詢談筆錄影本)、以及被付懲戒人乙○○於同日及 97 年 8 月 29 日受監察院約詢時供認:本工程進行時,渠當時職務為工務員,為工程主辦。

並供稱:「我原規範是用美耐板,高村德把我退回,並說內裝板要改用模組化凱德板,約隔 1 至 2 天退給我。

當時我不會寫規範,高員把規格、價格給我,我再寫入採購規範」、「…橡皮地板布也指定廠牌,寫出二家廠牌『METRO-FLEX』及『PIRELLI 』,並加『或更佳材質者』,我已知道此兩種廠牌。

以前的採購案也會寫出廠牌。」

、「我沒去過採購班,我沒有證照,我沒去訓練過,只上過 1 至 2 天的基本課程」、「90 年之前購車案、更新案在決標時,就是 60 %至70%(指填報執行進度),當時決標就填 70 %,所以之後就一直填上去,是我們的慣例,沒有明文規定的,是以前的人告訴我的作法」、「當初我向廠商催請他們延長(指履約保證效期),我們沒向銀行申請扣押,是我們的疏失。

我對此程序不熟悉,所以沒去扣押履保金,此為機務處要做的,都是承辦人在做履保金的事。」

、「對法令不熟,尤其採購法。

監工未落實,履保金未保全,而致失效。

未來車輛都寫規格,這工程寫出廠牌是有缺失的」、「廠商設備、材料準備好就報開工,我們依廠商提送改造時程就送樣車去給廠商,當時主要部分已審查完成,是有點疏失,就是模型車未通過就送樣車,程序是有疏失,不符合約規定,但樣車也是依約完成施工」、「(38 輛車廂)還在廠商那邊,正民事訴訟,在高等法院審理中」「(因本工程延宕對運務之影響)莒光號原本掛 10 台,因為本案改為掛 8 台,平日並無影響,假日才有影響」等語(見監察院調查案件詢談筆錄),可資佐證。

三、本會審議中,雖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稱:渠當時尚未接受採購法訓練,對於承辦人員於工程說明書未能詳細寫出規格材質,直接將廠牌訂出,後加或較佳材質者之習慣性用法,依往例概念未發現不妥而予以同意,渠無違法犯意及犯行,因審標小組未提報廠商資格之爭議,渠僅能依該小組提報之審標結論內容而加以審核,本案契約有履約期限,臺鐵局係依承商所提時程表(即預定車型入廠時程表)送交車輛,模型車經會勘即已完成審查,承辦人提報施工執行進度,渠發現與實際完成車輛數進度不符時,曾請承辦人修正,然承辦人稱此係依往例為之,故渠未堅持請承辦人依實際完工車輛數提報執行進度,臺鐵局曾多次函承商延展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效期,承商均未辦理,本案履約爭議之發生係可歸責於承商履約管理能力及財力不足,並非臺鐵局綁標所致,承辦人能力不足及疏失,其請承辦人修正未果,曾報告處長更換承辦人而未被採納等語,並提出 9 項證據(均詳見事實欄其申辯意旨一節所載),惟經核均僅足供處分輕重之參酌,並不能執以作為解免其咎責之論據。

四、至於被付懲戒人乙○○申辯意旨稱:渠辦理本件工程,於工程說明書寫出特定廠牌,並加「或更佳材質者」,並無違背政府採購法之規定,目前確實無法提出投標廠商投標時之資料,並非有彈劾意旨所稱「未確實要求投標廠商提送財力證明等資格文件並予審查」之情事,亦即本案工程開標時,已依規定審查各廠商之投標文件,經審標結果均符合,本案之模型車僅提供缺失改善及修正之參考,且該模型車經會勘即已完成審查,並無違反行政程序,本案工程,渠已依實際填報執行進度,因臺鐵局加強提高備用車之使用率,並未減少每日之營運輛數,實際上未有運能損失情事等語,核與上揭不利於渠之書證以及上揭渠及被付懲戒人甲○○於受監察院約詢時所為供認有違失咎責等語,並不相符,顯係卸責之詞,自難採信。

渠所為係依循往例寫出採購物品之廠牌,依往昔方式填報工程進度,臺鐵局已將應付承商之工程款 4 千零 88 萬 3 千 1 百 73 元扣抵為履約違約金,並已對承商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履約違約金等申辯及其餘申辯各節,以及所提出之書證(詳事實欄其申辯意旨一節所載),經核亦均僅足供處分輕重之參酌,不能作為解免其咎責之論據。

五、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乙○○於任職臺鐵局機務處車輛課客貨車股工務員時,就本工程負責上述擬寫工程說明書等工作,竟於工程說明書之內裝板材及橡皮地板布規範中,指定特定廠牌,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且未確實審查投標廠商之財力證明資格文件,未依合約要求承商送施工圖及實體模型經審查通過,即送樣車予廠商改裝,施工執行進度填報不實,於廠商未依約履行時,未依合約報請扣收履約保證金,致令 6 千餘萬元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過期,負責履約保證之銀行拒絕負該保證責任,亦造成承商就依約應改造完成之 112 輛車,僅完成 39 輛,即無法繼續履約,使臺鐵局遭受重大之運能損失。

被付懲戒人甲○○於任職臺鐵局機務處副處長時,負責本工程相關業務之審核、決行及監督所屬承辦本工程負責盡職,以順利完成工程等職務,因懈怠,自己未詳研熟悉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亦未要求負責工程採購之人員即被付懲戒人乙○○等人接受政府採購法之專業訓練,致其本人及被付懲戒人乙○○等人均缺乏政府採購法之相關法律知識,又因疏忽,於所屬高村德、被付懲戒人乙○○就上述工程材料於工程說明書規範指定特定廠牌,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竟於審核時草率予以同意並決行,又未確實監督所屬審查投標廠商關於財力之資格證明文件,並管控承商依約履行,致所屬於承商未依合約送施工圖及實體模型經審查通過,即送樣車予承商改裝。

所屬乙○○於施工執行進度提報不實,其亦未確實審核並予糾正,承商違約時,其亦未督導所屬依合約扣收履約保證金,終致承商無法完全履行合約,造成臺鐵局上述運能損失。

被付懲戒人甲○○、乙○○二人違失事證明確,洵堪認定。

核其二人所為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及第 7 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謹慎、勤勉,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

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規定,審酌其二人違失行為之情節輕重、所生損害,行為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酌處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至被付懲戒人二人縱曾經其主管長官予以行政懲處,依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 6 條規定,因同一事件經移送本會懲戒,其原處分失其效力,不生一事兩罰之問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乙○○均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1項第 3 款及第 13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 信 雄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柯 慶 賢
委 員 簡 朝 振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許 國 宏
委 員 蔡 秀 雄
委 員 吳 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 玲 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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