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被付懲戒人甲○○係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隊警員,因
- 二、核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
- 三、檢附證據〔除下列第(六)款部分為正本外,餘均為影本在
- (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98年12月28日桃警分刑
- (二)桃園縣政府警察局99年1月4日桃警督字第
- (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上面貼附敏盛綜合
- (四)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桃園長庚紀念醫院98年11月27日
- (五)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
- (六)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 (七)被付懲戒人甲○○、證人林福相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道路
- 一、申辯人甲○○於98年12月16日,因酒後駕車擦撞民眾
- 二、提出證據(均影本在卷):
- (一)張博忠之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雲林分院99年1月
- (二)被付懲戒人98年9月28日至99年1月16日之
- 理由
- 一、被付懲戒人甲○○係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隊警員,98
- 二、上開事實,業經被付懲戒人於警詢時,坦承於上揭時地,在
- 三、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不諱言渠有酒癮,並於98年12月
- 四、惟查被付懲戒人於98年12月16日上午應擔服6至9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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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9 年度鑑字第 11661 號
被付懲戒人 甲○○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甲○○記過貳次。
事 實甲、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甲○○係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隊警員,因勤前飲酒被查獲多次,經該局核予記過達 5 次之多。
98年 12 月 16 日應擔服 6 至 9 時交整勤務,於簽出服勤時,經值日分隊長王胤喬實施酒精濃度檢測值為 0.75MG/L,爰依「員警飲用酒類禁止服勤規定」予以調整勤務,准予請事假 1 日。
未料張員於同日 17 時 43 分酒後騎乘 MLU-291 號重機車,由桃園市○○○街往民安路方向行駛,未注意前方路況,擦撞停放於路旁之 4180-SS 號自小客車後倒地受傷送醫,該局交通隊桃園分隊員警據報前往處理,並委請敏盛綜合醫院抽血檢驗換算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值為1.51MG/L,顯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依涉嫌公共危險罪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二、核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檢附證據〔除下列第(六)款部分為正本外,餘均為影本在卷〕:
(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98 年 12 月 28 日桃警分刑字第 00981067047 號刑事案件報告書 1 份。
(二)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99 年 1 月 4 日桃警督字第0990016501 號案件調查報告表 1 份。
(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上面貼附敏盛綜合醫院生化檢驗報告單)及相關資料(含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汽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卡、刑法第185條之 3 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各 1 份。
(四)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桃園長庚紀念醫院 98 年 11 月 27 日診斷被付懲戒人患憂鬱症合併酒癮之診斷證明書 1 份。
(五)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1份。
(六)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 1 份、現場彩色照片 9 幀。
(七)被付懲戒人甲○○、證人林福相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筆錄各 1 份。
乙、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一、申辯人甲○○於 98 年 12 月 16 日,因酒後駕車擦撞民眾停放路旁的自用小客車後,依公共危險罪移送。
實因於 98年 9 月申辯人之父親為鼓勵民眾捐血熱心公益,而致過度操勞,致使在南部家中昏倒而撞擊頭部,引發梗塞性腦中風,一度生命垂危進住加護病房多日,至目前依然右半身全部癱瘓,完全無法言語且失禁,需人長期照料;
申辯人本為家中獨子,卻因工作無法長期在家照顧父母,只有先讓妻子及就讀國小的子女協助母親一同照顧臥病的父親,自己留在桃園上班。
父親病後,申辯人多方詢問、嘗試、尋求申請調動返鄉照顧父親的管道,在長期南北奔波與求助無門之際,家中又不時傳來父親病危須住進加護病房,長時間的煎熬,又不能與他人分擔壓力的狀況下,長時間的失眠與作息不固定,不得已選擇睡前飲酒。
後因申辯人認為睡前飲酒是不良習慣,便於 98 年 11 月中旬,自動前往桃園長庚醫院,求助精神科醫師看診,在醫師的診斷下,是為長時間情緒壓抑,造成酒精性依賴合併憂鬱焦慮失眠狀態,須以藥物控制睡眠。
在藥物控制下,申辯人能不飲酒而安然入睡。
但在 98 年12 月 16 日當日下班,於寢室內服完鎮靜劑準備就寢,因早先向店家預訂手機電池,店家通知臨時取貨,便立即前往取件,而在店家內巧遇昔日好友,正在小酌閒聊,此時,南部家人緊急來電告知父親又因病毒感染,急需進住隔離病房,在不能返家又無法請假狀況下,便和朋友小酌約 350cc藥酒後,因現場人數太多,不方便說話,便告之家中臨時有急事,匆匆騎車離開,要返回隊部打電話詢問父親病情,在路途中,酒精與藥物產生藥性變異,在駕駛的情況下陷入昏睡,不醒人事,與民眾的車輛發生擦撞,當下立即與民眾和解並賠償其損失,並在各級長官的協助下,返家調適心情及照顧家人。
目前申辯人已能漸漸減輕藥劑量的控制,控制情緒與精神,失眠的情狀亦獲得極大的改善,父親也逐漸穩定病情,此次事故的發生,承蒙各級長官的幫助與體恤,猶如重獲新生,目前已返回崗位,正常服勤多時,今後將以戰戰兢兢的態度,以更認真更務實更努力的珍惜此份得來不易的工作,畢竟申辯人是家中唯一的支柱,家人比申辯人更需要這份賴以維生的工作。
懇請長官能體恤酌情懲處,此次也是唯一的一次無心之過,如蒙恩准深感德便。
二、提出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張博忠之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雲林分院 99 年 1 月12 日診斷證明書 1 份。
(二)被付懲戒人 98 年 9 月 28 日至 99 年 1 月 16 日之診斷書、診斷證明書共 7 份。
其中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診斷書 1 份、該院雲林分院診斷書 4 份、衛生署桃園療養院診斷證明書 1 份、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桃園長庚紀念醫院、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各 1 份。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甲○○係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隊警員,98年 11 月 11 日自該局保安警察隊調至交通警察隊服務後,因勤前飲酒被查獲多次,經該局核予記過懲處達 5 次之多。
98 年 12 月 16 日應擔服 6 至 9 時交整勤務,於簽出服勤時,經值日分隊長王胤喬實施酒精濃度檢測值為0.75MG/L,乃依「員警飲用酒類禁止服勤規定」予以調整勤務,准予請事假 1 日。
詎被付懲戒人於同日 14 時至 16時 10 分許,在桃園市○○路朋友家中,與友人飲酒後,騎乘其所有車牌號碼 MLU-291 號重型機車,由該友人住宅出發,擬返回渠居所。
途中,於同日 17 時 43 分許,由桃園市○○○路方向沿保定六街往民安路方向直行行駛,經保定六街 34 號對面之處,疏未注意前方路況,擦撞民眾林福相停放於路旁之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4180-SS 自用小客車,致該自用小客車左後保險桿、車身左側後方受損,被付懲戒人機車倒地,右手手臂受傷送醫。
該局交通隊桃園分隊警員據報前往處理,並委請敏盛綜合醫院抽血檢驗酒精濃度達 301.1MG/DL ,換算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值為 1.51MG/L ,顯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
二、上開事實,業經被付懲戒人於警詢時,坦承於上揭時地,在友人家中,飲用約 300cc 之純威士忌酒一杯,酒後騎乘該機車擦撞民眾停放路旁之自用小客車等情不諱。
並經證人林福相於警詢中證述其停放路旁之自用小客車,遭被付懲戒人撞及等情屬實,有渠等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筆錄附卷可稽。
並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敏盛綜合醫院生化檢驗報告單、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汽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卡、刑法第 185 條之 3 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件影本各 1 份,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正本各 1 份、現場彩色照片(彩色複印者)9 幀,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案件調查報告表、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桃園長庚紀念醫院 98 年 11 月 27 日之診斷證明書(診斷被付懲戒人患憂鬱症合併酒癮)等件影本,附卷可證。
三、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不諱言渠有酒癮,並於 98 年 12 月16 日下班後,於上揭時地,酒後騎乘渠所有重型機車,擦撞民眾林福相停放路旁之自用小客車等情事。
惟辯稱:因渠父於 98 年 9 月,在南部家中腦中風,半身癱瘓,無法言語,大小便失禁,需人長期照料。
渠為家中獨子,因工作無法長期在家照顧父母,先讓渠妻及就讀國小之子女,協助母親一同照顧臥病之父親,致渠長時間失眠與作息不定,不得已選擇睡前飲酒。
98 年 11 月中旬,經桃園長庚醫院精神科醫師診斷,是長時間情緒壓抑,造成酒精性依賴,合併憂鬱焦慮失眠狀態,需以藥物控制睡眠。
在藥物控制下,渠能不飲酒而安然入睡。
98 年 12 月 16 日下班,於寢室服完鎮靜劑準備就寢,因所訂之手機電池,店家通知臨時取貨,渠前往取貨,巧遇好友,與友小酌閒聊。
而南部家人來電告知父親因病毒感染,急需住隔離病房,渠匆匆騎車離開,途中酒精與藥物產生藥性變異,在駕駛情況下陷入昏睡,不醒人事,與民眾車輛發生擦撞,當下立即與民眾和解並賠償損失。
現已減輕藥劑量之控制,失眠獲改善,父病情漸穩定,渠已返回崗位,正常服勤。
渠僅此一次無心之過,請從輕處分云云。
四、惟查被付懲戒人於 98 年 12 月 16 日上午應擔服 6 至 9時交整勤務,於簽出服勤時,經值日分隊長王胤喬實施酒測,測得被付懲戒人呼氣酒精濃度為 0.75MG/L ,遂依「員警飲用酒類禁止服勤規定」予以調整勤務,准予請事假 1 日等情,此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案件調查報告表附卷可稽。
乃被付懲戒人請假返家,服食鎮定劑後,不在家休息,當天下午外出,至友人住宅,復飲威士忌烈酒。
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猶騎乘重型機車,以致擦撞停放路旁之自用小客車肇事,至為明顯。
尚難以鎮定劑與酒精產生藥物變異,使其陷入昏睡為由,冀求解免違法咎責。
所辯肇事後已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失,及渠父病致渠患憂鬱症合併酒癮等情,暨所提出相關之診斷書、診斷證明書等證據,要之,僅足供懲戒處分輕重之參考。
與其所為其餘之各節申辯,經核均難資為免責之論據。
是被付懲戒人違法事證,已臻明確。
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爰審酌其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其生活狀況、品行、行為所生之損害程度,及行為後之態度-事後尚知悔悟,已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予以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5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 信 雄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洪 政 雄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許 國 宏
委 員 吳 敦
委 員 張 連 財
委 員 林 堭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朱 家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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