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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0 年度鑑字第 11911 號
被付懲戒人 張李榮鈴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送請審議
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按懲戒案件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為不受理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 26 條第 1 款定有明文。
又同法第 19 條第1項規定,各級行政長官對於所屬 9 職等或相當於 9 職等以下之公務員認有違法失職情事,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以各院、部、會長官及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為限。
查本件係由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逕行移送本會審議,其移送程序顯不符前引公務員懲戒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自應以其移送程序違背規定,議決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不受理,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6 條第 1 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洪 政 雄
委 員 許 國 宏
委 員 張 連 財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 玲 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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