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壹、案由:
- 貳、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 一、被彈劾人陳貽男於民國(下同)82年擔任臺灣高等法院法
- (一)將明知為他股案件及無案號案件等不實之事項,輸入於查
- (二)基於以下目的,公器私用,取得與審判無關之個人資料:
- 二、陳貽男法官於本院約詢時表示:其因配偶過世,獲知某些女
- 三、陳貽男法官於本院調查時,對其違規查詢個人資料坦承不諱
- 一、按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
- 二、陳貽男法官為達滿足窺探他人隱私等目的,利用職權,進入
- 肆、證據(均影本在卷):
- 一、請為不受理之議決。
- (一)按懲戒案件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為不受理之議
- (二)公務員於離職後,已喪失公務員之身分,縱有違法行為,
- (三)另參諸公務員懲戒法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
- (四)申辯人已於101年1月16日退休,已非現職公務員
- (五)貴委員會100年度鑑字第12083號議決書亦認為退休
- (六)綜上:監察院移送申辯人之程序違背規定,請依公務員懲
- 二、證據(均影本在卷):
- (一)銓敘部100年12月22日部退二字第1003536045號
- (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0年度鑑字第12083號議決書。
- 一、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
- 二、又申辯書所引貴會100年度鑑字第12083號議決,係就
- 三、綜上,被付懲戒人所辯並不足採,仍請貴會審酌被付懲戒人
- 理由
- 一、被付懲戒人陳貽男自82年起擔任臺灣高等法院法官,98
- (一)將明知為他股案件及無案號案件等不實之事項,輸入於查
- (二)基於以下目的,公器私用,取得與審判案件無關之個人資
-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監察院調查時供認不諱。並經
- 三、按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除有特別規定外,原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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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1 年度鑑字第 12234 號
被付懲戒人 陳貽男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陳貽男降貳級改敘。
事 實甲、監察院移送意旨:
壹、案由: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陳貽男藉職務之便,查詢與公務無關之私人資料達 134 筆,嚴重侵害個人資訊隱私權並損害司法公信力,有違法官守則、公務員服務法規定,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貳、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一、被彈劾人陳貽男於民國(下同)82 年擔任臺灣高等法院法官,98 年 9 月至 100 年 9 月擔任該院庭長,因職司審判業務,經由司法院配發個人帳號及密碼,授權登入該院戶役政電子閘門、法務部戶役政資訊連結系統,得透過網路查詢其他機關保有之非公開個人資料。
自 98 年 2 月起至100 年 9 月 2 日止,為滿足其所涉案件相關資訊及窺探他人隱私之需求,查詢與審判無關之高院同事、房客及其配偶主治醫師等私人資料達 134 筆,其違法失職事證如下:
(一)將明知為他股案件及無案號案件等不實之事項,輸入於查詢系統內,違反使用程序:被彈劾人明知所查詢之資料與其承審案件並無關連,非審判所需,竟利用公務電腦進入利用司法院單一登入窗口戶役政之電子閘門、公路監理車籍查詢系統,於查詢項下之案號欄,冒用他股法官承審之案件(遭冒用之股別計有庚、群、仁、木、誠、忠、安、惠、宇、地、丁、公、禮、來、善、水等 16 股),違規查詢個人資料計 65 筆,又使用無案號案件(100 年偵字第 124 號等 24 種案號)進入上開資訊系統及法務部戶役政資訊連結、車籍、聯合徵信、入出境、票據信用等查詢系統,違規查詢個人資料共計 59 筆(見附件一)。
另其進入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及公路監理車籍查詢系統所輸入之 98 年上更(一)字第5 號、99 年矚上重更(一)字第 1 號、100 年上訴字第 1049 等案號(查詢個人資料計 10 筆),雖屬其承審案件,然查詢之對象與審判並無關聯。
(二)基於以下目的,公器私用,取得與審判無關之個人資料:1.窺探他人隱私:被彈劾人利用司法院單一登入窗口戶役政之電子閘門、法務部戶役政資訊連結、聯合徵信、入出境、票據信用資訊連結等作業系統,查詢與其承辦案件無關之宋○○、黃○○、楊○○、黃○○、鄧○○、蘇○○、曹○○、李○○、曾○○、卓○○、江○○、蔡○○、李○○、楊○○、陳○○、巫○○、譚○○、呂○○、陳○○、陳○○、陳○○、遲○○、許○○、張○○、彭○○○、彭○○等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全戶戶籍資料、入出境資料、票據信用資料、刑案資料計 70 筆(附件一編號 1-5;
7-9;
13-48;
87-108;
118;
126;
127;
134)。
2.確認所涉案件相對人資料:被彈劾人分別於 98 年及 99 年間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下簡稱臺北地院)提起下列民事訴訟及督促程序並查詢相關人員個人資料: (1)被彈劾人係臺北地院 98 年度審醫字第 14 號損害賠償案之原告法定代理人,被告為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及相關人員,陳貽男為確認共同被告黃○○之相關資料,於 98 年 2 月 27 日及同年 3 月 3 日利用司法院戶役政電子閘門查詢其個人基本、個人除戶及個人兵籍資料共 5 筆(見附件二臺北地院 98年度審醫字第 14 號裁定及附件一編號 49-53)。
(2)被彈劾人因租約糾紛,向臺北地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為確認相對人林○○、黃○○之相關資料,於 99年 2 月 2 日利用法務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系統查詢渠等基本資料(見附件三臺北地院 99 年度司促字第 3681 號裁定及附件一編號 86;
109-111),並於 99 年 2 月 26 日、100 年 6 月 9 及 10 日、6 月 29 日、7 月 4 日查詢渠等之聯合徵信、票據信用及刑案資料(附件一編號 6;
10-12;
112-117、119-125、128-133),共計 27 筆。
3.無故查詢他人車籍資料:陳貽男法官以其承租房客積欠租金,將房屋違約出借予他人,態度惡劣且出入複雜為由,進入公路監理車籍系統查詢與公務無關之汽車及機車車籍資料計 32 筆(附件一編號 54-85)。
二、陳貽男法官於本院約詢時表示:其因配偶過世,獲知某些女士未婚或無婚姻關係,因好奇心驅使而查詢;
又其曾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昌路派出所備案租屋糾紛,提供該派出所相關出入車輛車號,經警方查詢後告知車輛所有人姓名,其事後查詢車籍資料僅屬確認;
又其雖有查詢所涉案件相對人之資料,但未用以聲請支付命令或訴訟用途。
其所查詢之資料僅瀏覽而未列印或下載,亦未有任何利用行為。
至於何以查詢鍵項出現他股案件或無案號案件案號,則辯稱登錄後系統自動出現相關案號,該等案號可能其承審過之案件等語。
惟查,被彈劾人查詢之女性基本資料及戶籍資料達 24 人,其中不乏尚有婚姻關係者(如附件一編號 8 之黃○○、編號 34 之李○○),甚至於查詢某女性之個人及全戶戶籍資料後,再行查詢其配偶之個人資料(見附件一編號 36-42)。
又本院訪談南昌路派出所,據該所人員表示,陳貽男僅就其租約糾紛向該所備案,渠未向該所要求查詢其出租處之出入車輛資料,該所亦未曾提供其任何個人或車籍資料,有訪談紀錄及該所工作登記簿足稽(附件四)。
而陳貽男法官冒用他股案件進入司法院單一登入窗口戶役政電子閘門、公路監理車籍查詢系統部分,其冒用之股別多達 16股;
其進入法務部查詢系統進行違法查詢時,更冒用 99 年偵字第 189 號、99 年偵字第 152 號、100 年訴字第457 號…等非高等法院之案號進行查詢,業據臺灣高等法院逐案查證屬實,所稱電腦系統會自動出現其承審過之案號,該等案件可能係渠曾承審之案件云云,與事實不符,殊難採信。
三、陳貽男法官於本院調查時,對其違規查詢個人資料坦承不諱,表示深感悔意(附件五),並有司法院所提供其查詢戶役政電子閘門、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公路監理車籍、聯合徵信資訊連結作業、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刑案知識庫資訊連結作業之紀錄可稽,違失事證已臻明確。
臺灣高等法院認為其行為違反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實施要點第 5 點第 1 項第 2 款「言行不檢,有損司法信譽」之規定,經該院 100 年度第 4 次法官自律委員會決議依上開要點第 9 點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建議司法院記小過 2 次之懲處(見附件六)。
陳員並於 100 年9 月 26 日書面請辭庭長職務,該院隨即陳報司法院。
司法院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2 目規定,予以記一大過之處分(附件七),惟依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 6 條規定,同一事件經主管長官已為處分後,復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其原處分失其效力,併此述明。
叁、彈劾理由及適用法律條款:
一、按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 條規定:「為規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第 6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
第 7 條第1款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一、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者。
…」第 8 條第 1 款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令明文規定者。
…」另依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院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要點第4 點、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 30 點均規定:「識別碼及密碼使用人僅得為公務之需要查詢資料,不得擅自為公務以外之利用。
查詢資料及相關使用規範,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使用對外連線資料管理要點第 4 點規定:「查詢對外連線資料時,除資料提供機關未要求者外,應輸入承辦案件之案號,作為日後查核之依據。」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使用戶役政資料管理要點第 4 點規定:「查詢戶役政資料時應輸入承辦案件之案號,作為日後查核之依據。
…」、第 6 點規定:「使用戶役政資料違反規定查詢或使用,依相關法規負行政或刑事責任。
…」且依法務部解釋:「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第 4 款規定,所謂蒐集,指為建立個人資料檔案而取得個人資料。
另按 99 年 5 月 26 日修正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所謂蒐集,係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準此,本件所詢查詢資料之輸出(例如瀏覽或列印),就查詢者而言,倘屬取得之狀態,即屬蒐集行為。
而就保有該個人資料之機關而言,其提供資料之行為,即屬利用行為。」
(見附件八法務部 100 年 12月 29 日法資字第 10016033190 號函)。
故不論被彈劾人查詢相關個人資料後有無列印,均屬嚴重侵害個人資訊隱私權之行為。
二、陳貽男法官為達滿足窺探他人隱私等目的,利用職權,進入相關資訊連結作業系統,登載不實案號,取得與審判無關之個人資料,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7 條、第8條規定,而為違法之蒐集利用行為。
核其所為,已違反法官守則第 1 點「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不當或易被認為不當的行為。」
第 4 點前段「法官應勤慎篤實地執行職務」,及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公務員應…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第 5 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等規定。
綜上,陳貽男身為資深法官,明知使用公務電腦查詢個人資料時,應切實遵循個資法、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院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要點、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使用對外連線資料管理要點、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使用戶役政資料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審慎行之,竟以身觸法,侵害他人資訊隱私權,損害司法人員端正崇高形象,有辱官箴,要難辭違失之咎。
核其所為,顯已違反上開法官守則及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事證明確,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應受懲戒之事由,爰依憲法第 99 條、第 97 條第 2 項及監察法第 6 條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肆、證據(均影本在卷):附件一、陳貽男法官查詢紀錄。
附件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審醫字第 14 號裁判書 。
附件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司促字第 3681 號裁判 書。
附件四、監察院調查案件訪談紀錄及南昌路派出所工作紀錄 簿。
附件五、監察院調查案件談話筆錄。
附件六、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第 4 次法官自律委員會 會議紀錄節本。
附件七、司法院懲處令。
附件八、法務部 100 年 12 月 29 日法資字第 10016033190 號函。
乙、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一、請為不受理之議決。理由:
(一)按懲戒案件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為不受理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 26 條第 1 款定有明文。
(二)公務員於離職後,已喪失公務員之身分,縱有違法行為,亦已非公務員懲戒法懲戒之對象,此參諸該法第 2 條之規定即明。
(三)另參諸公務員懲戒法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3 條、第14條、第 15 條,有關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等之規定,條文中均有現職二字,顯見公務員懲戒法懲戒之對象,是為現職公務員。
(四)申辯人已於 101 年 1 月 16 日退休,已非現職公務員,自非公務員懲戒法懲戒之對象。
(五)貴委員會 100 年度鑑字第 12083 號議決書亦認為退休人員,非公務員懲戒法懲戒之對象。
(六)綜上:監察院移送申辯人之程序違背規定,請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6 條第 1 款規定,為不受理之議決。
二、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銓敘部 100 年 12 月 22 日部退二字第 1003536045 號函。
(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0 年度鑑字第 12083 號議決書。丙、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之核閱意見:
一、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規定:「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
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憲法第 97 條第 2 項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
第 99 條規定:「監察院對於司法院或考試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本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之規定。」
且依司法院釋字第 583 號解釋及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3 款規定意旨,國家對公務員違法失職行為之追究,除其行為終了已滿十年者外,不因公務員是否退休而受影響。
至於公務員懲戒法第 11 條至第 15 條所規定「現職」,係指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等懲戒處分之內容而言。
依貴委員會 80 年 11 月 18 日 80 臺會瑞議字第 2192 號函釋:「查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七條規定,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而在處分執行前或執行完畢前離職者,於其再任職時,依其再任職之級俸執行或繼續執行之。
蓋因受降級或減俸之人如已離職,已無級可降或無俸可減,其所受之處分,應以其再任官職時所任職時之俸級執行;
其餘四種懲戒處分,仍請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主管長官收受懲戒處分之議決書後,應即為執行。」
依上開解釋,懲戒處分之執行亦不因被付懲戒人退休而受影響,被付懲戒人所辯,顯有誤解。
二、又申辯書所引貴會 100 年度鑑字第 12083 號議決,係就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 1 利益迴避禁止規定,與本案無關,係屬兩事,不容比附援引。
三、綜上,被付懲戒人所辯並不足採,仍請貴會審酌被付懲戒人違失情節,為適度之懲戒處分。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陳貽男自 82 年起擔任臺灣高等法院法官,98年 9 月至 100 年 9 月並兼任該院庭長,於 101 年 1月 16 日退休。
任職期間因職司審判業務,經由司法院配發個人帳號及密碼,授權登入該院戶役政電子閘門、法務部戶役政資訊連結系統,得透過網路查詢他機關保有之非公開個人資料。
其明知依「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 30 點、「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使用戶役政資料管理要點」第 2 點、第 4 點(一)及「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使用對外連線資料管理要點」第 2 點、第 4 點(一)之規定,識別碼及密碼之使用人僅得為公務之需要查詢;
查詢人需於辦理審判相關業務時方得使用,使用時並應輸入承辦案件之案號,以供查核。
竟為滿足其個人所涉民事事件相對人之相關資訊,及窺探他人隱私之需求,自 98 年 2 月 27日起至 100 年 9 月 2 日止,輸入不實案號,查詢與其承辦之審判案件無關之他人資料達 134 筆,其違法情事如下:
(一)將明知為他股案件及無案號案件等不實之事項,輸入於查詢系統內,違反使用程序:被付懲戒人明知所查詢之資料與其承審案件並無關聯,非審判所需,竟利用公務電腦進入利用司法院單一登入窗口戶役政之電子閘門、公路監理車籍查詢系統,於查詢項下之案號欄,冒用他股法官承審之案件(遭冒用之股別計有庚、群、仁、木、誠、忠、安、惠、宇、地、丁、公、禮、來、善、水等 16 股),違規查詢個人資料計 65 筆,又使用無案號案件(100 年偵字第 124 號等 24 種案號)進入上開資訊系統及法務部戶役政資訊連結、車籍、聯合徵信、入出境、票據信用等查詢系統,違規查詢個人資料共計 59 筆(詳附表)。
另其進入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及公路監理車籍查詢系統所輸入之 98 年上更(一)字第5 號、99 年矚上重更(一)字第 1 號、100 年上訴字第 1049 等案號(查詢個人資料計 10 筆),雖屬其承審案件,然查詢之對象與審判並無關聯。
(二)基於以下目的,公器私用,取得與審判案件無關之個人資料:1.窺探他人隱私:被付懲戒人利用司法院單一登入窗口戶役政之電子閘門、法務部戶役政資訊連結、聯合徵信、入出境、票據信用資訊連結等作業系統,查詢與其承辦案件無關之宋○○、黃○○、楊○○、黃○○、鄧○○、蘇○○、曹○○、李○○、曾○○、卓○○、江○○、蔡○○、李○○、楊○○、陳○○、巫○○、譚○○、呂○○、陳○○、陳○○、陳○○、遲○○、許○○、張○○、彭○○○、彭○○等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全戶戶籍資料、入出境資料、票據信用資料、刑案資料計 70 筆(附表編號 1-5;
7-9;
13-48;
87-108;
118;
126;
127;
134)。
2.確認所涉案件相對人資料:被付懲戒人分別於 98 年及 99 年間在臺北地院提起下列民事訴訟及督促程序並查詢相關人員個人資料: (1)被付懲戒人係臺北地院 98 年度審醫字第 14 號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兼原告陳○○之法定代理人,被告為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及相關人員,被付懲戒人為確認共同被告黃○○之相關資料,於 98 年 2 月27 日及同年 3 月 3 日利用司法院戶役政電子閘門查詢其個人基本、個人除戶及個人兵籍資料共 5筆(見監察院彈劾案文附件二臺北地院 98 年度審醫字第 14 號裁定及附表編號 49-53)。
(2)被付懲戒人因租約糾紛,向臺北地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為確認相對人林○○、黃○○之相關資料,於99 年 2 月 2 日利用法務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系統查詢渠等基本資料(見監察院彈劾案文附件三臺北地院 99 年度司促字第 3681 號裁定及附表編號86;
109-111 ),並於 99 年 2 月 26 日、100 年6 月 9 及 10 日、6 月 29 日、7 月 4 日查詢渠等之聯合徵信、票據信用及刑案資料(附表編號 6;
10-12;
112-117、119-125、128-133),共計 27 筆。
3.查詢房客車籍資料:被付懲戒人以承租之房客積欠租金,將房屋違約出借予他人,態度惡劣且出入複雜為由,進入公路監理車籍系統查詢與公務無關之汽車及機車車籍資料計 32 筆(附表編號 54-85)。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監察院調查時供認不諱。並經參與清查被付懲戒人違法事實之臺灣高等法院政風室科長卓明偉、科員王文宜到會證述屬實。
復有司法院所提供被付懲戒人查詢紀錄表、臺北地院 98 年度審醫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影本、99 年度司促字第 3681 號支付命令影本各 1 件在卷可稽。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雖引用本會 100 年度鑑字第 12083 號議決書,辯稱渠於 101 年 1 月 16 日退休,已非現職公務員,並非公務員懲戒法懲戒之對象,監察院之彈劾移送,程序違背規定,請求為不受理之議決云云。
惟查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所稱公務員具有該條各款所列違法或失職行為,應受懲戒者,應以違失行為時是否具有公務員之身分為準。
被付懲戒人為上開違法行為時(98 年 2 月至 100 年 9 月)係現職之臺灣高等法院法官(98 年 9月起並兼庭長),具有公務員身分,自得為懲戒之對象,所引本會上開議決,與本件情形不同,不容援引比附,所辯難以採信,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
三、按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除有特別規定外,原則上需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7 條第 1 款、第 8 條定有明文。
而法官於使用司法院戶役政電子閘門、法務部戶役政資訊連結系統,透過網路查詢其他機關保有之非公開個人資料時,需於辦理審判相關業務時,方得為之;
使用時並應輸入承辦案件之案號,以供查核。
司法院訂頒之「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使用戶役政資料管理要點」第 2 點、第 4 點(一)及「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使用對外連線資料管理要點」第 2 點、第 4點(一)亦規定甚明。
即「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 30 點亦明定「識別碼及密碼使用僅得為公務之需要查詢資料,不得擅自為公務以外之利用」,被付懲戒人身為資深法官,無視法官守則第 1 點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避免不當或易被認為不當的行為之規定。
為確認自己所涉民事事件相對人之資料及窺探他人隱私之目的,竟違反上開法令規定,利用職司審判業務,經司法院配發個人帳號及密碼之便,進入相關資訊連結作業系統,登載不實案號,取得與審判無關之個人資料。
核其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謹慎之旨。
爰審酌其行為對司法造成之傷害及其行為後於監察院調查時深表愧悔等一切情狀,議處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陳貽男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3款及第 13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洪 政 雄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許 國 宏
委 員 張 連 財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陳 祐 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 高 賢
附表:被付懲戒人查詢紀錄 (註:「昌」係被付懲戒人股符)┌──┬────┬────┬───┬────┬────┐
│編號│查詢案號│查詢時間│查詢對│查詢內容│查詢目的│
│ │及承辦股│ │象 │ │ │
├──┴────┴────┴───┴────┴────┤
│戶役政電子閘門查詢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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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9 年矚│100/09/0│宋○○│全戶戶籍│窺探他人│
│ │上重更(│2 │ │ │隱私 │
│ │一)字第│(17:43:│ │ │ │
│ │1 號(昌│56) │ │ │ │
│ │) │ │ │ │ │
├──┼────┼────┼───┼────┼────┤
│2. │99 年矚│100/09/0│宋○○│個人基本│〃 │
│ │上重更(│2 │ │ │ │
│ │一)字第│(17:36:│ │ │ │
│ │1 號(昌│18) │ │ │ │
│ │) │ │ │ │ │
├──┼────┼────┼───┼────┼────┤
│3. │99 年矚│100/08/1│黃○○│個人基本│〃 │
│ │上重更(│8 │ │ │ │
│ │一)字第│(16:17:│ │ │ │
│ │1 號(昌│47) │ │ │ │
│ │) │ │ │ │ │
├──┼────┼────┼───┼────┼────┤
│4. │99 年矚│100/08/1│楊○○│個人基本│〃 │
│ │上重更(│2 │ │ │ │
│ │一)字第│(11:44:│ │ │ │
│ │1 號(昌│31) │ │ │ │
│ │) │ │ │ │ │
├──┼────┼────┼───┼────┼────┤
│5. │99 年矚│100/08/1│楊○○│個人基本│〃 │
│ │上重更(│2 │ │ │ │
│ │一)字第│(10:10:│ │ │ │
│ │1 號(昌│48) │ │ │ │
│ │) │ │ │ │ │
├──┼────┼────┼───┼────┼────┤
│6. │100 年矚│100/07/2│黃○○│全戶戶籍│確認所涉│
│ │上重更(│3 │ │ │案件相對│
│ │一)字第│(12:00:│ │ │人資料 │
│ │1 號(無│30) │ │ │ │
│ │此案號)│ │ │ │ │
├──┼────┼────┼───┼────┼────┤
│7. │100 年矚│100/07/2│黃○○│個人基本│窺探他人│
│ │上重更(│3 │ │ │隱私 │
│ │一)字第│(11:32:│ │ │ │
│ │1 號(無│38) │ │ │ │
│ │此案號)│ │ │ │ │
├──┼────┼────┼───┼────┼────┤
│8. │100 年矚│100/07/2│黃○○│全戶戶籍│〃 │
│ │上重更(│3 │ │ │ │
│ │一)字第│(11:29:│ │ │ │
│ │1 號(無│24) │ │ │ │
│ │此案號)│ │ │ │ │
├──┼────┼────┼───┼────┼────┤
│9. │100 年偵│100/07/0│鄧○○│個人基本│〃 │
│ │抗字第 7│5 │ │ │ │
│ │00 號(│(15:48:│ │ │ │
│ │無此案號│51) │ │ │ │
│ │) │ │ │ │ │
├──┼────┼────┼───┼────┼────┤
│10. │100 年重│100/07/0│林○○│全戶戶籍│確認所涉│
│ │上更(二│1 │ │ │案件相對│
│ │)字第 1│(02:59:│ │ │人資料 │
│ │798 號(│31) │ │ │ │
│ │無此案號│ │ │ │ │
│ │) │ │ │ │ │
├──┼────┼────┼───┼────┼────┤
│11. │100 年重│100/07/0│黃○○│全戶戶籍│〃 │
│ │上更(一│1 │ │ │ │
│ │)字第 1│(02:44:│ │ │ │
│ │59 號(│22) │ │ │ │
│ │無此案號│ │ │ │ │
│ │) │ │ │ │ │
├──┼────┼────┼───┼────┼────┤
│12. │100 年重│100/06/3│黃○○│個人基本│〃 │
│ │上更(一│0 │ │ │ │
│ │)字第 1│(08:42:│ │ │ │
│ │號(水)│24) │ │ │ │
├──┼────┼────┼───┼────┼────┤
│13. │100 年重│100/06/1│蘇○○│個人基本│窺探他人│
│ │上更(一│2 │ │ │隱私 │
│ │)字第 1│(12:53:│ │ │ │
│ │59 號(│20) │ │ │ │
│ │無此案號│ │ │ │ │
│ │) │ │ │ │ │
├──┼────┼────┼───┼────┼────┤
│14. │100 年重│100/06/1│曹○○│個人基本│〃 │
│ │上更(一│2 │ │ │ │
│ │)字第 1│(12:49:│ │ │ │
│ │59 號(│43) │ │ │ │
│ │無此案號│ │ │ │ │
│ │) │ │ │ │ │
├──┼────┼────┼───┼────┼────┤
│15. │100 年上│100/04/1│李○○│個人基本│〃 │
│ │訴字第 1│1 │ │ │ │
│ │049 號(│(17:45:│ │ │ │
│ │昌) │30) │ │ │ │
├──┼────┼────┼───┼────┼────┤
│16. │100 年上│100/04/1│李○○│個人基本│〃 │
│ │訴字第 1│1 │ │ │ │
│ │049 號(│(17:44:│ │ │ │
│ │昌) │14) │ │ │ │
├──┼────┼────┼───┼────┼────┤
│17. │100 年上│100/04/1│李○○│個人基本│〃 │
│ │訴字第 1│1 │ │ │ │
│ │049 號(│(17:42:│ │ │ │
│ │昌) │19) │ │ │ │
├──┼────┼────┼───┼────┼────┤
│18. │100 年上│100/03/1│曾○○│全戶戶籍│〃 │
│ │易字第 1│4 │ │ │ │
│ │798 號(│(09:23:│ │ │ │
│ │丁) │58) │ │ │ │
├──┼────┼────┼───┼────┼────┤
│19. │100 年上│100/03/1│曾○○│個人基本│窺探他人│
│ │訴字第 1│1 │ │ │隱私 │
│ │59 號(│(15:59:│ │ │ │
│ │安) │04) │ │ │ │
├──┼────┼────┼───┼────┼────┤
│20. │100 年上│100/03/1│卓○○│全戶戶籍│〃 │
│ │易字第 1│0 │ │ │ │
│ │59 號(│(16:19:│ │ │ │
│ │地) │24) │ │ │ │
├──┼────┼────┼───┼────┼────┤
│21. │100 年上│100/03/0│曾○○│個人基本│〃 │
│ │訴字第 1│6 │ │ │ │
│ │798 號(│(18:11:│ │ │ │
│ │禮) │44) │ │ │ │
├──┼────┼────┼───┼────┼────┤
│22. │100 年上│100/03/0│曾○○│全戶戶籍│〃 │
│ │訴字第 1│6 │ │ │ │
│ │798 號(│(18:09:│ │ │ │
│ │禮) │26) │ │ │ │
├──┼────┼────┼───┼────┼────┤
│23. │100 年上│100/03/0│曾○○│個人基本│〃 │
│ │訴字第 2│6 │ │ │ │
│ │234 號(│(18:05:│ │ │ │
│ │來) │41) │ │ │ │
├──┼────┼────┼───┼────┼────┤
│24. │100 年上│100/03/0│江○○│個人基本│〃 │
│ │訴字第 1│4 │ │ │ │
│ │798 號(│(17:20:│ │ │ │
│ │禮) │37) │ │ │ │
├──┼────┼────┼───┼────┼────┤
│25. │100 年上│100/01/1│蔡○○│全戶戶籍│〃 │
│ │訴字第 1│4 │ │ │ │
│ │798 號(│(21:36:│ │ │ │
│ │禮) │46) │ │ │ │
├──┼────┼────┼───┼────┼────┤
│26. │100 年上│100/01/1│蔡○○│個人基本│〃 │
│ │訴字第 1│2 │ │ │ │
│ │59 號(│(19:21:│ │ │ │
│ │安) │44) │ │ │ │
├──┼────┼────┼───┼────┼────┤
│27. │100 年上│100/01/1│蔡○○│個人基本│〃 │
│ │訴字第 1│1 │ │ │ │
│ │798 號(│(19:49:│ │ │ │
│ │禮) │19) │ │ │ │
├──┼────┼────┼───┼────┼────┤
│28. │100 年上│100/01/1│蔡○○│個人基本│〃 │
│ │訴字第 2│1 │ │ │ │
│ │361 號(│(11:40:│ │ │ │
│ │善) │10) │ │ │ │
├──┼────┼────┼───┼────┼────┤
│29. │100 年上│100/01/1│蔡○○│個人基本│〃 │
│ │訴字第 2│1 │ │ │ │
│ │361 號(│(11:39:│ │ │ │
│ │善) │43) │ │ │ │
├──┼────┼────┼───┼────┼────┤
│30. │99 年上│099/12/1│蔡○○│個人基本│〃 │
│ │訴字第 2│3 │ │ │ │
│ │234 號(│(15:10:│ │ │ │
│ │安) │14) │ │ │ │
├──┼────┼────┼───┼────┼────┤
│31. │99 年上│099/12/1│蔡○○│查詢未成│〃 │
│ │訴字第 2│3 │ │功 │ │
│ │234 號(│(15:09:│ │ │ │
│ │安) │20) │ │ │ │
├──┼────┼────┼───┼────┼────┤
│32. │99 年上│099/11/1│李○○│個人基本│〃 │
│ │訴字第 2│5 │ │ │ │
│ │234 號(│(19:27:│ │ │ │
│ │安) │54) │ │ │ │
├──┼────┼────┼───┼────┼────┤
│33. │99 年上│099/10/2│李○○│個人基本│〃 │
│ │訴字第 2│7 │ │ │ │
│ │234 號(│(18:35:│ │ │ │
│ │安) │29) │ │ │ │
├──┼────┼────┼───┼────┼────┤
│34. │99 年上│099/10/2│李○○│全戶戶籍│〃 │
│ │訴字第 2│7 │ │ │ │
│ │234 號(│(18:33:│ │ │ │
│ │安) │39) │ │ │ │
├──┼────┼────┼───┼────┼────┤
│35. │99 年上│099/10/2│李○○│個人基本│〃 │
│ │訴字第 2│7 │ │ │ │
│ │234 號(│(18:30:│ │ │ │
│ │安) │21) │ │ │ │
├──┼────┼────┼───┼────┼────┤
│36. │99 年上│099/10/2│楊○○│個人基本│〃 │
│ │訴字第 2│7 │ │ │ │
│ │234 號(│(18:28:│ │ │ │
│ │安) │14) │ │ │ │
├──┼────┼────┼───┼────┼────┤
│37. │99 年上│099/10/2│楊○○│查詢未成│〃 │
│ │訴字第 2│7 │ │功 │ │
│ │234 號(│(18:27:│ │ │ │
│ │安) │10) │ │ │ │
├──┼────┼────┼───┼────┼────┤
│38. │99 年上│099/10/2│楊○○│全戶戶籍│〃 │
│ │訴字第 2│7 │ │ │ │
│ │234 號(│(18:24:│ │ │ │
│ │安) │58) │ │ │ │
├──┼────┼────┼───┼────┼────┤
│39. │99 年上│099/10/2│李○○│全戶戶籍│窺探他人│
│ │訴字第 2│7 │ │ │隱私 │
│ │234 號(│(18:24:│ │ │ │
│ │安) │17) │ │ │ │
├──┼────┼────┼───┼────┼────┤
│40. │99 年上│099/10/2│李○○│查詢未成│〃 │
│ │訴字第 2│7 │ │功 │ │
│ │234 號(│(18:21:│ │ │ │
│ │安) │24) │ │ │ │
├──┼────┼────┼───┼────┼────┤
│41. │99 年上│099/10/2│李○○│全戶戶籍│〃 │
│ │訴字第 2│7 │ │ │ │
│ │234 號(│(18:18:│ │ │ │
│ │安) │06) │ │ │ │
├──┼────┼────┼───┼────┼────┤
│42. │99 年上│099/10/2│李○○│個人基本│〃 │
│ │訴字第 2│7 │ │ │ │
│ │234 號(│(17:54:│ │ │ │
│ │安) │53) │ │ │ │
├──┼────┼────┼───┼────┼────┤
│43. │99 年上│099/09/2│陳○○│個人基本│〃 │
│ │訴字第 2│6 │ │ │ │
│ │234 號(│(17:01:│ │ │ │
│ │安) │54) │ │ │ │
├──┼────┼────┼───┼────┼────┤
│44. │99 年上│099/08/0│巫○○│全戶戶籍│〃 │
│ │訴字第 2│5 │ │ │ │
│ │361 號(│(11:21:│ │ │ │
│ │惠) │19) │ │ │ │
├──┼────┼────┼───┼────┼────┤
│45. │99 年上│099/08/0│巫○○│個人基本│〃 │
│ │訴字第 2│4 │ │ │ │
│ │361 號(│(21:49:│ │ │ │
│ │惠) │56) │ │ │ │
├──┼────┼────┼───┼────┼────┤
│46. │99 年上│099/06/2│譚○○│全戶戶籍│〃 │
│ │訴字第 1│9 │ │ │ │
│ │798 號(│(10:54:│ │ │ │
│ │忠) │54) │ │ │ │
├──┼────┼────┼───┼────┼────┤
│47. │99 年上│099/06/2│譚○○│個人基本│〃 │
│ │訴字第 3│9 │ │ │ │
│ │29 號(│(10:07:│ │ │ │
│ │誠) │42) │ │ │ │
├──┼────┼────┼───┼────┼────┤
│48. │98 年上│098/04/0│呂○○│個人基本│〃 │
│ │更(一)│4 │ │ │ │
│ │字第 5 │(13:24:│ │ │ │
│ │號(昌)│36) │ │ │ │
├──┼────┼────┼───┼────┼────┤
│49. │98 年上│098/03/0│黃○○│個人基本│確認所涉│
│ │訴字第 1│3 │ │ │案件相對│
│ │45 號(│(15:54:│ │ │人資料 │
│ │庚) │57) │ │ │ │
├──┼────┼────┼───┼────┼────┤
│50. │98 年上│098/02/2│黃○○│個人除戶│〃 │
│ │訴字第 1│7 │ │ │ │
│ │46 號(│(09:39:│ │ │ │
│ │群) │43) │ │ │ │
├──┼────┼────┼───┼────┼────┤
│51. │98 年上│098/02/2│黃○○│姓名更改│〃 │
│ │訴字第 1│7 │ │ │ │
│ │46 號(│(09:37:│ │ │ │
│ │群) │22) │ │ │ │
├──┼────┼────┼───┼────┼────┤
│52. │98 年上│098/02/2│黃○○│個人兵籍│〃 │
│ │訴字第 1│7 │ │ │ │
│ │46 號(│(09:36:│ │ │ │
│ │群) │02) │ │ │ │
├──┼────┼────┼───┼────┼────┤
│53. │98 年上│098/02/2│黃○○│個人基本│〃 │
│ │訴字第 1│7 │ │ │ │
│ │46 號(│(09:34:│ │ │ │
│ │群) │01) │ │ │ │
├──┴────┴────┴───┴────┴────┤
│公路監理車籍查詢查詢紀錄 │
├──┬────┬────┬───┬────┬────┤
│54. │99 年矚│100/08/2│楊○○│汽車車籍│查詢房客│
│ │上重更(│5 │ │ │資料 │
│ │一)字 1│(16:15:│ │ │ │
│ │號(昌)│48) │ │ │ │
├──┼────┼────┼───┼────┼────┤
│55. │100 年矚│100/07/2│陳○○│重型機車│〃 │
│ │上重更(│8 │ │車籍 │ │
│ │一)字 1│(15:53:│ │ │ │
│ │號(無此│06) │ │ │ │
│ │案號) │ │ │ │ │
├──┼────┼────┼───┼────┼────┤
│56. │100 年重│100/06/1│曾○○│汽車車籍│〃 │
│ │上更(一│3 │ │ │ │
│ │)字 159│(09:37:│ │ │ │
│ │號(無此│53) │ │ │ │
│ │案號) │ │ │ │ │
├──┼────┼────┼───┼────┼────┤
│57. │100 年上│100/06/0│林○○│汽車車籍│〃 │
│ │訴字 179│8 │ │ │ │
│ │8 號(禮│(21:56:│ │ │ │
│ │) │48) │ │ │ │
├──┼────┼────┼───┼────┼────┤
│58. │100 年上│100/06/0│林○○│重型機車│查詢房客│
│ │訴字 179│1 │ │車籍 │資料 │
│ │8 號(禮│(11:36:│ │ │ │
│ │) │45) │ │ │ │
├──┼────┼────┼───┼────┼────┤
│59. │100 年上│100/03/1│馮○○│重型機車│〃 │
│ │訴字 233│1 │ │車籍 │ │
│ │號(公)│(10:06:│ │ │ │
│ │ │32) │ │ │ │
├──┼────┼────┼───┼────┼────┤
│60. │100 年上│100/03/1│席○○│汽車車籍│〃 │
│ │訴字 233│1 │ │ │ │
│ │號(公)│(10:02:│ │ │ │
│ │ │54) │ │ │ │
├──┼────┼────┼───┼────┼────┤
│61. │100 年上│100/03/1│卓○○│汽車車籍│〃 │
│ │訴字 179│0 │ │ │ │
│ │8 號(禮│(16:17:│ │ │ │
│ │) │53) │ │ │ │
├──┼────┼────┼───┼────┼────┤
│62. │100 年上│100/01/2│林○○│汽車車籍│〃 │
│ │訴字 179│1 │ │ │ │
│ │8 號(禮│(14:06:│ │ │ │
│ │) │51) │ │ │ │
├──┼────┼────┼───┼────┼────┤
│63. │100 年上│100/01/0│王○○│汽車車籍│〃 │
│ │訴字 236│4 │ │ │ │
│ │1 號(善│(11:31:│ │ │ │
│ │) │07) │ │ │ │
├──┼────┼────┼───┼────┼────┤
│64. │100 年上│100/01/0│焦○○│汽車車籍│〃 │
│ │訴字 236│4 │ │ │ │
│ │1 號(善│(11:28:│ │ │ │
│ │) │48) │ │ │ │
├──┼────┼────┼───┼────┼────┤
│65. │99 年上│099/12/2│林○○│汽車車籍│〃 │
│ │訴字 296│2 │ │ │ │
│ │3 號(守│(12:02:│ │ │ │
│ │) │22) │ │ │ │
├──┼────┼────┼───┼────┼────┤
│66. │99 年上│099/12/1│黃○○│汽車車籍│〃 │
│ │訴字 223│5 │ │ │ │
│ │4 號(安│(18:25:│ │ │ │
│ │) │47) │ │ │ │
├──┼────┼────┼───┼────┼────┤
│67. │99 年上│099/12/1│王○○│輕型機車│〃 │
│ │訴字 179│3 │ │車籍 │ │
│ │8 號(忠│(15:05:│ │ │ │
│ │) │00) │ │ │ │
├──┼────┼────┼───┼────┼────┤
│68. │99 年上│099/12/0│林○○│汽車車籍│〃 │
│ │訴字 223│6 │ │ │ │
│ │4 號(安│(10:29:│ │ │ │
│ │) │28) │ │ │ │
├──┼────┼────┼───┼────┼────┤
│69. │99 年上│099/07/1│郭○○│重型機車│〃 │
│ │訴字 223│5 │ │車籍 │ │
│ │4 號(安│(15:03:│ │ │ │
│ │) │13) │ │ │ │
├──┼────┼────┼───┼────┼────┤
│70. │99 年上│099/07/1│李○○│汽車車籍│〃 │
│ │訴字 223│5 │ │ │ │
│ │4 號(安│(15:01:│ │ │ │
│ │) │39) │ │ │ │
├──┼────┼────┼───┼────┼────┤
│71. │99 年上│099/07/1│林○○│重型機車│〃 │
│ │訴字 223│5 │ │車籍 │ │
│ │4 號(安│(14:59:│ │ │ │
│ │) │10) │ │ │ │
├──┼────┼────┼───┼────┼────┤
│72. │99 年上│099/07/1│蘇○○│輕型機車│〃 │
│ │訴字 223│5 │ │車籍 │ │
│ │4 號(安│(14:57:│ │ │ │
│ │) │32) │ │ │ │
├──┼────┼────┼───┼────┼────┤
│73. │99 年上│099/07/1│馮○○│重型機車│〃 │
│ │訴字 223│5 │ │車籍 │ │
│ │4 號(安│(14:55:│ │ │ │
│ │) │00) │ │ │ │
├──┼────┼────┼───┼────┼────┤
│74. │99 年上│099/07/1│柯○○│重型機車│〃 │
│ │訴字 223│5 │ │車籍 │ │
│ │4 號(安│(14:53:│ │ │ │
│ │) │56) │ │ │ │
├──┼────┼────┼───┼────┼────┤
│75. │99 年上│099/07/1│柯○○│重型機車│〃 │
│ │訴字 223│5 │ │車籍 │ │
│ │4 號(安│(14:51:│ │ │ │
│ │) │39) │ │ │ │
├──┼────┼────┼───┼────┼────┤
│76. │99 年上│099/07/1│李○○│重型機車│〃 │
│ │訴字 223│5 │ │車籍 │ │
│ │4 號(安│(14:48:│ │ │ │
│ │) │57) │ │ │ │
├──┼────┼────┼───┼────┼────┤
│77. │99 年上│099/07/1│柯○○│重型機車│〃 │
│ │訴字 179│2 │ │車籍 │ │
│ │8 號(忠│(16:28:│ │ │ │
│ │) │00) │ │ │ │
├──┼────┼────┼───┼────┼────┤
│78. │99 年上│099/07/1│林○○│重型機車│查詢房客│
│ │訴字 179│2 │ │車籍 │資料 │
│ │8 號(忠│(16:26:│ │ │ │
│ │) │31) │ │ │ │
├──┼────┼────┼───┼────┼────┤
│79. │99 年上│099/07/1│林○○│重型機車│〃 │
│ │訴字 179│2 │ │車籍 │ │
│ │8 號(忠│(16:25:│ │ │ │
│ │) │49) │ │ │ │
├──┼────┼────┼───┼────┼────┤
│80. │99 年上│099/07/1│柯○○│重型機車│〃 │
│ │訴字 179│2 │ │車籍 │ │
│ │8 號(忠│(16:22:│ │ │ │
│ │) │35) │ │ │ │
├──┼────┼────┼───┼────┼────┤
│81. │99 年上│099/07/0│林○○│汽車車籍│〃 │
│ │訴字 236│2 │ │ │ │
│ │號(木)│(09:55:│ │ │ │
│ │ │38) │ │ │ │
├──┼────┼────┼───┼────┼────┤
│82. │99 年上│099/06/2│闕○○│汽車車籍│〃 │
│ │訴字 159│3 │ │ │ │
│ │號(仁)│(16:44:│ │ │ │
│ │ │53) │ │ │ │
├──┼────┼────┼───┼────┼────┤
│83. │99 年上│099/06/1│謝林○│汽車車籍│〃 │
│ │訴字 159│7 │○ │ │ │
│ │號(仁)│(18:22:│ │ │ │
│ │ │00) │ │ │ │
├──┼────┼────┼───┼────┼────┤
│84. │99 年上│099/03/0│謝林○│汽車車籍│〃 │
│ │訴字 159│3 │○
│ │ │
│ │號(仁)│(15:12:│ │ │ │
│ │ │38) │ │ │ │
├──┼────┼────┼───┼────┼────┤
│85. │99 年上│099/02/2│林○○│重型機車│〃 │
│ │訴字 159│6 │ │車籍 │ │
│ │號(仁)│(10:29:│ │ │ │
│ │ │22) │ │ │ │
├──┴────┴────┴───┴────┴────┤
│法務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 │
├──┬────┬────┬───┬────┬────┤
│86. │100 年上│100/06/0│林○○│戶役政資│確認所涉│
│ │易字 372│9 │ │料 │案件相對│
│ │1 (無此│(18:14:│ │ │人資料 │
│ │案號) │36) │ │ │ │
├──┼────┼────┼───┼────┼────┤
│87. │100 年上│100/03/1│曾○○│戶役政資│窺探他人│
│ │易字 152│1 │ │料 │隱私 │
│ │(無此案│(15:57:│ │ │ │
│ │號) │31) │ │ │ │
├──┼────┼────┼───┼────┼────┤
│88. │100 年偵│100/03/0│江○○│戶役政資│〃 │
│ │字 124(│4 │ │料 │ │
│ │無此案號│(17:45:│ │ │ │
│ │) │03) │ │ │ │
├──┼────┼────┼───┼────┼────┤
│89. │100 年偵│100/01/1│蔡○○│戶役政資│〃 │
│ │字 189(│4 │ │料 │ │
│ │無此案號│(21:33:│ │ │ │
│ │) │48) │ │ │ │
├──┼────┼────┼───┼────┼────┤
│90. │100 年偵│100/01/1│蔡○○│戶役政資│〃 │
│ │字 189(│4 │ │料 │ │
│ │無此案號│(21:31:│ │ │ │
│ │) │02) │ │ │ │
├──┼────┼────┼───┼────┼────┤
│91. │100 年偵│100/01/1│蔡○○│戶役政資│〃 │
│ │字 152(│2 │ │料 │ │
│ │無此案號│(19:26:│ │ │ │
│ │) │55) │ │ │ │
├──┼────┼────┼───┼────┼────┤
│92. │099 年偵│099/09/1│呂○○│戶役政資│〃 │
│ │字 3721 │4 │ │料 │ │
│ │(無此案│(16:46:│ │ │ │
│ │號) │14) │ │ │ │
├──┼────┼────┼───┼────┼────┤
│93. │099 年偵│099/09/1│呂○○│戶役政資│〃 │
│ │字 189(│4 │ │料 │ │
│ │無此案號│(16:29:│ │ │ │
│ │) │25) │ │ │ │
├──┼────┼────┼───┼────┼────┤
│94. │099 年偵│099/09/1│陳○○│戶役政資│〃 │
│ │字 3721 │4 │ │料
│ │
│ │(無此案│(15:55:│ │ │ │
│ │號) │15) │ │ │ │
├──┼────┼────┼───┼────┼────┤
│95. │099 年偵│099/06/2│潭○○│戶役政資│〃 │
│ │字 3721 │9 │ │料 │ │
│ │(無此案│(10:05:│ │ │ │
│ │號) │44) │ │ │ │
├──┼────┼────┼───┼────┼────┤
│96. │099 年偵│099/06/2│潭○○│戶役政資│〃 │
│ │字 189(│8 │ │料 │ │
│ │無此案號│(21:01:│ │ │ │
│ │) │32) │ │ │ │
├──┼────┼────┼───┼────┼────┤
│97. │099 年偵│099/06/0│陳○○│戶役政資│窺探他人│
│ │字 189(│6 │ │料 │隱私 │
│ │無此案號│(12:17:│ │ │ │
│ │) │14) │ │ │ │
├──┼────┼────┼───┼────┼────┤
│98. │099 年偵│099/06/0│陳○○│戶役政資│〃 │
│ │字 189(│5 │ │料 │ │
│ │無此案號│(23:18:│ │ │ │
│ │) │42) │ │ │ │
├──┼────┼────┼───┼────┼────┤
│99. │099 年偵│099/06/0│陳○○│戶役政資│〃 │
│ │字 124(│5 │ │料 │ │
│ │無此案號│(22:28:│ │ │ │
│ │) │44) │ │ │ │
├──┼────┼────┼───┼────┼────┤
│100.│099 年偵│099/03/2│遲○○│戶役政資│〃 │
│ │字 152(│9 │ │料 │ │
│ │無此案號│(15:52:│ │ │ │
│ │) │57) │ │ │ │
├──┼────┼────┼───┼────┼────┤
│101.│099 年偵│099/03/1│張○○│戶役政資│〃 │
│ │字 189(│9 │ │料 │ │
│ │無此案號│(17:52:│ │ │ │
│ │) │21) │ │ │ │
├──┼────┼────┼───┼────┼────┤
│102.│099 年偵│099/02/2│許○○│戶役政資│〃 │
│ │字 189(│6 │ │料 │ │
│ │無此案號│(10:36:│ │ │ │
│ │) │56) │ │ │ │
├──┼────┼────┼───┼────┼────┤
│103.│099 年偵│099/02/2│張○ │戶役政資│〃 │
│ │字 189(│6 │ │料 │ │
│ │無此案號│(09:58:│ │ │ │
│ │) │56) │ │ │ │
├──┼────┼────┼───┼────┼────┤
│104.│099 年偵│099/02/2│許○○│戶役政資│〃 │
│ │字 152(│6 │ │料 │ │
│ │無此案號│(09:56:│ │ │ │
│ │) │17) │ │ │ │
├──┼────┼────┼───┼────┼────┤
│105.│099 年偵│099/02/2│彭蔡○│戶役政資│〃 │
│ │字 124(│5 │○ │料 │ │
│ │無此案號│(21:15:│ │ │ │
│ │) │55) │ │ │ │
├──┼────┼────┼───┼────┼────┤
│106.│099 年偵│099/02/2│彭○○│戶役政資│〃 │
│ │字 152(│5 │ │料 │ │
│ │無此案號│(12:02:│ │ │ │
│ │) │49) │ │ │ │
├──┼────┼────┼───┼────┼────┤
│107.│099 年偵│099/02/2│彭○○│戶役政資│〃 │
│ │字 152(│5 │ │料 │ │
│ │無此案號│(11:17:│ │ │ │
│ │) │31) │ │ │ │
├──┼────┼────┼───┼────┼────┤
│108.│099 年訴│099/02/1│彭○○│戶役政資│〃 │
│ │字 152(│1 │ │料 │ │
│ │無此案號│(21:10:│ │ │ │
│ │) │41) │ │ │ │
├──┼────┼────┼───┼────┼────┤
│109.│099 年偵│099/02/0│林○○│戶役政資│確認所涉│
│ │字 124(│2 │ │料 │案件相對│
│ │無此案號│(11:58:│ │ │人資料 │
│ │) │11) │ │ │ │
├──┼────┼────┼───┼────┼────┤
│110.│099 年偵│099/02/0│林○○│戶役政資│〃 │
│ │字 124(│2 │ │料 │ │
│ │無此案號│(09:01:│ │ │ │
│ │) │14) │ │ │ │
├──┼────┼────┼───┼────┼────┤
│111.│099 年偵│099/02/0│黃○○│戶役政資│〃 │
│ │字 152(│2 │ │料 │ │
│ │無此案號│(09:00:│ │ │ │
│ │) │33) │ │ │ │
├──┴────┴────┴───┴────┴────┤
│聯合徵信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 │
├──┬────┬────┬───┬────┬────┤
│112.│100 重上│100/07/0│林○○│信用卡 │〃 │
│ │更(一)│4 │ │自然人憑│ │
│ │字 457(│(10:52:│ │證 │ │
│ │無此案號│32) │ │ │ │
│ │) │ │ │ │ │
├──┼────┼────┼───┼────┼────┤
│113.│100 訴字│100/06/2│黃○○│信用卡 │〃 │
│ │457 (無│9 │ │身分證 │ │
│ │此案號)│(18:53:│ │ │ │
│ │ │08) │ │ │ │
├──┼────┼────┼───┼────┼────┤
│114.│100 訴字│100/06/0│黃○○│信用卡 │〃 │
│ │457 (無│9 │ │自然人憑│ │
│ │此案號)│(19:10:│ │證 │ │
│ │ │51) │ │ │ │
├──┼────┼────┼───┼────┼────┤
│115.│100 訴字│100/06/0│黃○○│信用卡 │〃 │
│ │457 (無│9 │ │身分證 │ │
│ │此案號)│(18:55:│ │ │ │
│ │ │31) │ │ │ │
├──┼────┼────┼───┼────┼────┤
│116.│100 訴字│100/06/0│林○○│信用卡 │確認所涉│
│ │457 (無│9 │ │自然人憑│案件相對│
│ │此案號)│(18:33:│ │證 │人資料 │
│ │ │06) │ │ │ │
├──┼────┼────┼───┼────┼────┤
│117.│100 訴字│100/06/0│林○○│信用卡 │〃 │
│ │457 (無│9 │ │身分證 │ │
│ │此案號)│(18:30:│ │ │ │
│ │ │30) │ │ │ │
├──┴────┴────┴───┴────┴────┤
│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 │
├──┬────┬────┬───┬────┬────┤
│118.│100 年訴│100/03/0│江○○│入出境資│窺探他人│
│ │字第 457│4 │ │料 │隱私 │
│ │號(無此│(17:42:│ │ │ │
│ │案號) │33) │ │ │ │
├──┴────┴────┴───┴────┴────┤
│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 │
├──┬────┬────┬───┬────┬────┤
│119.│100 年重│100/07/0│林○○│退票紀錄│確認所涉│
│ │上更(一│4 │ │ │案件相對│
│ │)字第 4│(10:59:│ │ │人資料 │
│ │57 號(│55) │ │ │ │
│ │無此案號│ │ │ │ │
│ │) │ │ │ │ │
├──┼────┼────┼───┼────┼────┤
│120.│100 年訴│100/06/2│黃○○│退票紀錄│〃 │
│ │字第 457│9 │ │ │ │
│ │號(無此│(19:10:│ │ │ │
│ │案號) │12) │ │ │ │
├──┼────┼────┼───┼────┼────┤
│121.│100 年訴│100/06/2│黃○○│退票紀錄│〃 │
│ │字第 457│9 │ │ │ │
│ │號(無此│(18:56:│ │ │ │
│ │案號) │55) │ │ │ │
├──┼────┼────┼───┼────┼────┤
│122.│100 年訴│100/06/2│黃○○│查詢未成│〃 │
│ │字第 457│9 │ │功 │ │
│ │號(無此│(18:54:│ │ │ │
│ │案號) │46) │ │ │ │
├──┼────┼────┼───┼────┼────┤
│123.│100 年上│100/06/1│營利事│退票紀錄│〃 │
│ │更(一)│0 │業編號│ │ │
│ │字第 457│(10:25:│255* │ │ │
│ │號(無此│06) │ │ │ │
│ │案號) │ │ │ │ │
├──┼────┼────┼───┼────┼────┤
│124.│100 年上│100/06/1│黃○○│退票紀錄│〃 │
│ │更(一)│0 │ │ │ │
│ │字第 457│(10:16:│ │ │ │
│ │號(無此│45) │ │ │ │
│ │案號) │ │ │ │ │
├──┼────┼────┼───┼────┼────┤
│125.│100 年訴│100/06/0│林○○│退票紀錄│〃 │
│ │字第 457│9 │ │ │ │
│ │號(無此│(18:38:│ │ │ │
│ │案號) │13) │ │ │ │
├──┼────┼────┼───┼────┼────┤
│126.│098 年訴│098/10/0│營利事│退票紀錄│窺探他人│
│ │字第 112│8 │業編號│ │隱私 │
│ │號(無此│(10:13:│165* │ │ │
│ │案號) │33) │ │ │ │
├──┼────┼────┼───┼────┼────┤
│127.│098 年訴│098/10/0│呂○○│退票紀錄│〃 │
│ │字第 112│8 │ │ │ │
│ │號(無此│(10:12:│ │ │ │
│ │案號) │48) │ │ │ │
├──┴────┴────┴───┴────┴────┤
│刑案知識庫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 │
├──┬────┬────┬───┬────┬────┤
│128.│100 上更│100/06/1│林○○│刑案資料│確認所涉│
│ │(一)字│0 │ │節本及縮│案件相對│
│ │457 (無│(10:48:│ │影編號 │人資料 │
│ │此案號)│27) │ │ │ │
├──┼────┼────┼───┼────┼────┤
│129.│100 上更│100/06/1│林○○│刑案資料│〃 │
│ │(一)字│0 │ │節本及縮│ │
│ │457 (無│(10:48:│ │影編號 │ │
│ │此案號)│19) │ │ │ │
├──┼────┼────┼───┼────┼────┤
│130.│100 上更│100/06/1│林○○│刑案資料│〃 │
│ │(一)字│0 │ │節本及縮│ │
│ │457 (無│(10:47:│ │影編號 │ │
│ │此案號)│08) │ │ │ │
├──┼────┼────┼───┼────┼────┤
│131.│100 上更│100/06/1│林○○│刑案資料│〃 │
│ │(一)字│0 │ │節本及縮│ │
│ │457 (無│(10:46:│ │影編號 │ │
│ │此案號)│26) │ │ │ │
├──┼────┼────┼───┼────┼────┤
│132.│099 訴字│099/02/2│林○○│刑案資料│〃 │
│ │457 (無│6 │ │節本及縮│ │
│ │此案號)│(21:43:│ │影編號 │ │
│ │ │27) │ │ │ │
├──┼────┼────┼───┼────┼────┤
│133.│099 訴字│099/02/2│林○○│刑案資料│確認所涉│
│ │457 (無│6 │ │節本及縮│案件相對│
│ │此案號)│(21:43:│ │影編號 │人資料 │
│ │ │16) │ │ │ │
├──┼────┼────┼───┼────┼────┤
│134.│099 訴字│099/02/2│許○○│刑案資料│窺探他人│
│ │457 (無│6 │ │節本及縮│隱私 │
│ │此案號)│(21:41:│ │影編號 │ │
│ │ │2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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