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被付懲戒人劉玉蓮(以下簡稱劉員)係本部豐原醫院護士,
- 二、劉員於102年12月2日起擔任順力西科技股份有限公
- 三、經劉員兼職理由說明:因家族因素於102年12月2日
- 四、查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第1項)公務員不
- 五、經本部豐原醫院查證屬實並提經該院104年7月15日
- 六、證據(均影本在卷):
- (一)順力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份。
- (二)臺中市政府104年6月8日府授經商字第
- (三)104年7月28日於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詢順力西科技
- 一、有關被付懲戒人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
- (一)業務職責與原擔任順力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無任何
- (二)公司無營業事實、未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
- (三)已於104年8月1日辭公職,現為約用人員身分(
- 二、基於上因,敬請貴會能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規定,被付
- 理由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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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367 號
被付懲戒人 劉玉蓮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衛生福利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劉玉蓮申誡。
事 實衛生福利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劉玉蓮(以下簡稱劉員)係本部豐原醫院護士,於 103 年 8 月 30 日任職至 104 年 8 月 1 日辭職,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3 條(不得經營商業)及相關規定,移送貴會審議。
二、劉員於 102 年 12 月 2 日起擔任順力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經審計部辦理「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專案調查,函請本部查明。
三、經劉員兼職理由說明:因家族因素於 102 年 12 月 2 日起擔任順力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知悉並掛名公司(商號)董事長,惟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劉員於103 年 8 月 30 日起初任公職,因對法規尚不熟悉未能及時解任,且於該院任職期間未參與該公司經營,並業已於104 年 6 月 8 日申請變更登記(解任)。
四、查公務人員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第 1 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第 4 項)公務員違反第 1 項、第 2 項或第 3 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司法院 37 年 6 月21 日院解字第 4017 號函解釋,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4項所謂「先予撤職」即係先行停職之意,撤職後仍應依法移送懲戒。
銓敘部 103 年 4 月 29 日部法一字第1033843029 號書函略以,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不得經營商業之範圍,除採實質認定(指實際發生營業行為及違反該項但書規定之投資行為)外,尚包括形式認定(如擔任民營營利事業之負責人、公司尚未正式對外營業前申請商業執照行為及借名投資違反該項但書規定等)。
銓敘部 104 年8 月 6 日部法一字第 1044005116 號函略以,各主管機關針對適用服務法且適用公務員懲戒法者,如經服務機關調查後業已釐清責任,且審認係屬形式上違法,並對公務員品位形象侵害輕微者,程序上似無一律予以停職之必要。
五、經本部豐原醫院查證屬實並提經該院 104 年 7 月 15 日考績暨甄審委員會第 104011 次會議決議,查劉員所兼任順力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職務係因家族因素,並歸類於銓敘部之兼任態樣認定標準表 7:知悉並掛名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惟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
另劉員於該院任職期間未實際參與該公司經營,與其護士職務未有角色衝突或影響工作之虞,且業於 104 年 6 月 8日辦理解除兼任在案,屬情節輕微,爰建請從輕量處。
六、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順力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1 份。
(二)臺中市政府 104 年 6 月 8 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252790 號函 1 份。
(三)104 年 7 月 28 日於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詢順力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狀況 1 份。
被付懲戒人劉玉蓮申辯意旨:
一、有關被付懲戒人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由衛生福利部移送貴會懲戒 1 案,謹申辯如下:
(一)業務職責與原擔任順力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無任何關聯,角色亦不衝突,且業已於 104 年 6 月 8 日解任在案:被付懲戒人前於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護士期間,與順力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職務無任何關聯或角色衝突之處,惟因初任公職未諳法令規定及因公務繁忙未辦理解除董事長職務程序,被付懲戒人於接獲人事室通知本調查案後,即依規於 104 年 6 月 8 日解除董事長職務在案(如附件臺中市政府 104 年 6 月 8 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252790 號函及變更登記表;
證 1),無任何損害豐原醫院聲譽之情事。
(二)公司無營業事實、未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被付懲戒人於任公職前係家族因素擔任順力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職務,被付懲戒人於 103 年 8 月任豐原醫院公職護士期間均未參與該公司之營運,惟因初任公職未諳法令規定及因公務繁忙未辦理解除董事長職務程序,爰亦無支領報酬之情事(檢附被付懲戒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02 及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資料清單乙份;
證 2)。
(三)已於 104 年 8 月 1 日辭公職,現為約用人員身分(檢附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 104 年 7 月 20 日豐醫人字第 1040007073 號令;
證 3)。
二、基於上因,敬請貴會能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規定,被付懲戒人擔任公職期間,戮力從公,不敢懈怠,審酌被付懲戒人之行為之動機、目的、所生之損害、行為後之態度等從輕量處為禱。
並舉出證人宋慶龍及提出下列書證影本為證據:1.臺中市政府 104 年 6 月 8 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252790 號函及變更登記表。
2.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02 及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資料清單。
3.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 104 年 7 月 20 日豐醫人字第1040007073 號令。
理 由被付懲戒人劉玉蓮原為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護士(103 年 8 月30 日任職,至 104 年 8 月 1 日辭職),其於任職前,自102 年 12 月 2 日即擔任其家族公司即順力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103 年 8 月 30 日任職上揭醫院護士後,因不諳公務員服務法規,致未及時辭卸上揭董事長職務,至 104 年 6月 8 日始解任該董事長職務並完成變更登記。
此事實,有移送機關檢送如事實欄所載之書證在卷可資證實。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稱:其初任公職,未諳法令規定,及公務繁忙,致未及時辦理解除公司董事長職務,其亦未實際參與公司業務之經營及支領報酬等語及所提出之證據(詳如事實欄所載),經核僅足供處分輕重之參酌,尚不能執為免責之論據。
核被付懲戒人擔任公職期間,兼任上揭公司董事長之行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
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劉玉蓮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6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劉 令 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嚴 君 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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