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壹、被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級(略)。
- 貳、案由:
- 參、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 一、對於底價之訂定、採購案之類別、承包商資格之審核及招標
- (一)港口國小91年6月6日辦理「改善教學環境設備」採購案,
- (二)前述「改善教學環境設備」採購案之招標公告「廠商資格
- (三)按招標底價核定應由承辦人員擬訂預估底價後,簽奉機關
- 二、辦理採購案件未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規定製作,
- (一)依據審計部函報本院有關本案查核報告顯示,港口國小於
- (二)91年2月25日辦理決標之「改善教學環境設備」採購案,
- (三)港口國小於91年6月6日及同年7月29日辦理「改善教學環
- 肆、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 一、按「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
- 二、次查「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
- 伍、附件(均影本在卷):
- 壹、本案之背景說明:
- 一、花蓮縣豐濱鄉港口國小(下稱本校)位於東海岸,秀姑巒溪
- 二、又「九年一貫」新課程實施後,行政表冊及教學成果資料,
- 三、因此,擬具計畫,設法改善教學環境,充實更新設備,改善
- 貳、申辯理由及證據:
- 一、本校於89學年度,90學年度及91學年度奉花蓮縣政府核定補
- (一)改善教學環境工程(填土排水)-50萬元(一次執行)。
- (二)桃芝風災環境復原工程(鐵架及圍牆)-87萬元(一次執
- (三)執行教育局「教育優先區」計畫-238萬元(分3年執行)
- (四)花蓮縣議員建議補助-716萬元(兩年中分8次補助)。
- 二、本校位處花蓮縣偏遠地區,且無編制專任行政幹事或庶務採
- 三、本校於91年6月6日辦理「改善教學環境設備」採購案,該案
- 四、前述「改善教學環境設備」採購案之招標公告「廠商資格摘
- 五、本校營繕,採購項目決定過程,一本公開討論原則,廣徵全
- 六、關於本校於91年6月6日及同年7月29日辦理「改善教學環境
- 七、又關於本校目前擁有3台全新型之影印機(其中1台附傳真機
- 八、綜上所述,申辯人確無本件監察院彈劾案文所敘之違法失職
- 九、證物(均影本在卷):
- 壹、本件被付懲戒人花蓮縣中正國民小學教師李有豐(花蓮縣港
- 貳、有關被付懲戒人李有豐申辯部分:
- 一、被付懲戒人李有豐申辯稱:該校採購案發生諸多瑕疵,實肇
- 二、被付懲戒人李有豐申辯稱:該校於91年6月6日辦理「改善教
- 三、被付懲戒人李有豐申辯稱:該校於91年6月6日及同年7月29
- 參、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李有豐身為一校之長,不知依法行政
- 一、申辯人93年2月3日申辯書,承蒙察鑒。
- 二、申辯人67年自臺灣省立臺東師範專科學校畢業後,擔任教職
- 三、就花蓮縣港口國小財產分類明細帳(如93年2月3日申辯書附
- 四、又從91年6月6日及同年7月29日辦理「改善教學環境設備」
- 五、申辯人修習教育,從事國民教育實務,感念國家栽培之恩,
- 六、證物:
- 一、被付懲戒人李有豐續申辯理由,學校電腦、攝影機、投影機
- 二、次查花蓮縣政府之財政向來困窘,該府102至104年度之財政
- 三、附件:行政院主計總處105年9月14日主預補字第000000
- 理由
- 一、被付懲戒人李有豐於89年8月至92年7月間擔任花蓮縣豐濱鄉
- 二、上開事實,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875號
- 三、按公務員懲戒法第77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5年度鑑字第013912號
移送機關 監察院 設臺北市○○○路0段0號
代 表 人 張博雅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李有豐 花蓮縣豐濱鄉港口國民小學前校長
辯 護 人 阮慶文律師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有豐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事 實甲、監察院移送意旨以:
壹、被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級(略)。
貳、案由:花蓮縣豐濱鄉港口國小校長李有豐明知辦理採購案件及招標事務,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竟於辦理90年度及91年度改善教學環境設施及設備工程採購案件時,未依法辦理,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
參、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被彈劾人李有豐自89年8月1日由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中調任豐濱鄉港口國小校長後,於90年及91年兩年間,透過關係請託議員以「議員所提地方建設建議興辦事項」名義申請補助經費新臺幣(下同)12,799,400元,上述經費約占花蓮縣政府該筆預算總額4.9%,復加上教育局核撥之補助經費合計約1,441萬餘元,占該鄉同期各級政府補助各國民小學教育經費資本支出16,234,800元之88.8%。
查該筆經費皆列入90年度及91年度「改善教學環境設施及設備工程」項目下辦理發包採購,惟經審計部花蓮縣審計室於91年度進行抽查時,發現被彈劾人辦理上開採購案件,核有下列違失情事:
一、對於底價之訂定、採購案之類別、承包商資格之審核及招標公告之內容等,均未確實依據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茲分別臚列如次:
(一)港口國小91年6月6日辦理「改善教學環境設備」採購案,該採購案以購置事務機器及興建鋼骨鐵皮屋頂遮雨棚與教室、宿舍裝修工程為主。
其中興建鋼骨鐵皮屋頂遮雨棚及教室、宿舍裝修工程所占預算金額比例為70%(1,483,900元)、購置事務機器費用僅占預算金額30%,依據政府採購法第7條第4項:「採購案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例最高者歸屬之」之規定,該項採購案應以占預算金額比例較高之工程採購方式辦理,惟被彈劾人卻指示總務主任仍以投標資格較寬之財物採購方式辦理,最後由鴻錄教育用品商行以2,162,700元得標,明顯違反上開規定。
(附件一)
(二)前述「改善教學環境設備」採購案之招標公告「廠商資格摘要」載明:具有事務機器營業之工廠登記證,惟查得標之鴻錄教育用品商行檢送之工廠登記證係台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之工廠登記證,並非該公司之工廠登記證,惟辦理投標廠商資格審查時,竟仍予以審查合格之認定;
另依照合約內容規定,採購項目中有21項投標須附正本型錄。
各投標廠商經該校審查結果均為合格標,惟僅有得標廠商(鴻錄教育用品商行)檢送型錄,其餘廠商均付之闕如,明顯違反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1項之規定。
(附件一)
(三)按招標底價核定應由承辦人員擬訂預估底價後,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底價,惟審計單位抽查時發現本案港口國小承辦人員僅擬訂預估底價,卻未將分析資料提供校長參酌據以核定底價,經詢問被彈劾人李有豐及該校總務主任游繡綾後皆坦承該校採購案均未進行訪價,且底價之訂定係直接由被彈劾人將預算書(包括金額)交由總務主任擬具蓋章後,再由被彈劾人酌予刪減後製成底價(附件三),前述作法核與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機關訂定底價,應由…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底價及其分析後,由承辦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之規定未合。
按被彈劾人明知機關學校辦理營繕工程及採購案件應依據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卻於調任港口國小校長後,一直指派從無經辦採購業務及接受相關講習訓練之代課教師游繡綾為總務主任,以致該校營繕採購案件自底價之訂定、採購性質之分類及承商資格之審查等作業,均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完全由其一人主導、掌控,違法濫權情事,至為明確。
二、辦理採購案件未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規定製作,肇致部分採購項目單價偏高;
復未考量政府財政拮据,重複購置部分功能相同之事務性設備,以致使用效率偏低、浪費公帑,茲將違失情事分別臚列如下:
(一)依據審計部函報本院有關本案查核報告顯示,港口國小於90年10月11日辦理議價之排水填土工程,由加德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其中C型鋼及H型鋼,每公斤單價為25元,與同年9月營建物價C型鋼單價11.3元、H型鋼單價11.2元,各相差13.7元及13.8元,超過一倍以上;
且較90年11月29日辦理決標之颱風災害復健工程,同樣由加德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之C型鋼單價10.52元,高出14.48元,採購單價明顯過高(附件五)。
(二)91年2月25日辦理決標之「改善教學環境設備」採購案,其中購置桌上型電腦8台,單價52,800元,另購置液晶螢幕(Philips)8台,單價52,100元,二者合計每套單價104,900元,惟查桌上型電腦類似規格(包含作業系統)市價僅3萬餘元,液晶螢幕(Philips)約1萬8千元,每套單價合計約5萬餘元,價差幾達一倍。
(三)港口國小於91年6月6日及同年7月29日辦理「改善教學環境設備」採購案開標作業,兩次均由鴻錄教育用品商行得標,惟查兩次採購案中,有部分採購項目相同,單價卻有極大差異情事,其價差異常之情形如下: 1、91年6月6日決標之彩色專用高微粒色粉組單價為58,500元;
同年7月29日決標之彩色專用高微粒色粉組單價為89,900元,兩者相差31,400元,價差達53%,惟當時市場行情則為每組單價約23,250元,顯然偏高。
2、91年6月6日決標之纖維PVC布椅單價4,900元;
同年7月29日決標之纖維PVC布椅單價6,675元,兩者單價相差1,775元,約36%。
3、91年6月6日決標之玫瑰圓桌單價9,500元;
同年7月29日決標之玫瑰圓桌單價35,850元,單價相差26,350元,竟達227.36%。
(附件一、附件四)按被彈劾人辦理採購案件時,如前所述,並未確實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規定製作及核定底價,逕自按預算書所列預算金額略微刪減尾數訂為底價,肇致部分採購項目單價偏高,嚴重浪費公帑明顯失當。
末查港口國小現有教職員13人,學生62人,係一小型學校。
惟該校目前擁有3台全新型之影印機(其中1台附傳真機功能)、2台傳真機、照相機4台、攝影機3台、投影機10台、電子防潮箱10台、電腦29台,其中除部分功能類似外,其教學設備種類及數量,以影印機為例,經與同地區規模相當之豐濱及新社國小相比較,明顯偏高(附件一、附件二)。
值此政府財政拮据之際、被彈劾人重複購置部分功能相同之事務性電化設備,以致使用效率偏低,造成設備閒置浪費,違失情節至為明確。
肆、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按「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及第7條分別著有明文。
查被彈劾人李有豐明知辦理營繕採購案件應依據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卻指派從未辦理採購業務且未曾接受講習訓練之代課教師游繡綾擔任總務主任,使其擔任採購業務公文蓋章、上網公告招標案件及開標行政等業務,而實際底價之訂定、資格之審核及決標與否則由其一手主導、掌握,核與該校總務主任游繡綾於本院約詢時所述情節相符,並經花蓮縣政府政風室調查屬實,有該室調查報告在卷可稽,復有本院約詢被彈劾人及總務主任游繡綾之記錄可資佐證。
核其所為不但未依法執行採購業務,且於執行核定底價時,未能切實核定妥適之底價,遇事則推稱非專業採購人員云云,其未能依法行事、遇事推諉塞責,顯與上開規定有悖。
二、次查「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至為明確。
按被彈劾人草率核定底價,致查承包廠商得以高於市價三、四成,甚至一、二倍以上之價格得標,明顯造成公帑之浪費及承包廠商之暴利;
另被彈劾人重複購置部分功能相同之事務性設備,僅13名教職員、62名學生之小學校,竟擁有3台全新型之影印機(其中1台附傳真機功能)、2台傳真機、4台照相機、3台攝影機、10台投影機、10台電子防潮箱及29台電腦等設備,以致部分採購項目功能相同數量浮濫、使用效率偏低,造成閒置浪費,此有本院約詢記錄(附件三)及審計部花蓮縣審計室(附件一)、花蓮縣政府政風室(附件四)及花蓮縣政府教育局督學室(附件六)之調查報告可資佐證。
核其所為,與公務員服務法上開規定有違,至為明確。
綜上所述,被彈劾人李有豐身為校長,不知依法行政、謹慎勤勉,於辦理該校90年度及91年度改善教學環境設施及設備工程採購案件時,未能依法行事,切實執行職務,且遇事推諉塞責、浪費公帑,有辱官箴,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依法懲戒。
伍、附件(均影本在卷):附件一、花蓮縣審計室(91)審花縣○○○00000號調查報 告及附件。
附件二、花蓮縣豐濱鄉港口、靜浦、豐濱、新社等國小教職 員及學生人數統計表。
附件三、詢問李有豐、游繡綾二人之詢問筆錄。
附件四、花蓮縣政府政風室調查報告。
附件五、審計部92年6月19日台審部覆字第920660號函審查 報告。
附件六、花蓮縣政府教育局督學室調查報告。
乙、被付懲戒人李有豐答辯意旨以:
壹、本案之背景說明:
一、花蓮縣豐濱鄉港口國小(下稱本校)位於東海岸,秀姑巒溪河口,地勢低窪,潮濕嚴重,金屬設備器材及電子設備易受潮銹蝕,保管不易。
學校距花蓮市70餘公里,教師有八成在校住宿,學生雖僅60餘人,惟校務行政、教學活動、行政表冊與教學成果彙報,和一般學校並無二致。
二、又「九年一貫」新課程實施後,行政表冊及教學成果資料,增加數量極大,亟需數位化影像處理、編排、影印及裝釘;
學生小考及段考製作試卷、學習單;
社區及家長連絡通知頻繁。
過去,機具老舊,甚至不足,常向鄰近學校、警察派出所或駐軍部隊尋求支援協助。
三、因此,擬具計畫,設法改善教學環境,充實更新設備,改善教師住宿設備,充實辦公及教學設備,俾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貳、申辯理由及證據:
一、本校於89學年度,90學年度及91學年度奉花蓮縣政府核定補助項目及經費,概分為4項:
(一)改善教學環境工程(填土排水)-50萬元(一次執行)。
(二)桃芝風災環境復原工程(鐵架及圍牆)-87萬元(一次執行)。
(三)執行教育局「教育優先區」計畫-238萬元(分3年執行)。
(四)花蓮縣議員建議補助-716萬元(兩年中分8次補助)。總金額約1,091萬餘元。
其中(一、二、三)項皆指定用途並分年實施,(四)項為兩年期間分8次補助。
不論風災復原、「教育優先區計畫」及各項補助申請案,皆係依計畫送請上級核補經費,依核示公文辦理,與週邊學校產生經費分配比例不均,非可歸咎於本校。
二、本校位處花蓮縣偏遠地區,且無編制專任行政幹事或庶務採辦人員,尤由教師兼任總務職務,更乏人問津(本縣多數學校有此現象),方有情商游繡綾教師(○○大學法律系畢業)出任,此人事案為花蓮縣政府教育局同意核可(如附件一)。
該師並於各學期中參加縣政府舉辦之「總務主任」業務研習、「政府採購法」業務短期講習,以充實行政知能。
俟奉示獲得上級補助經費,辦理工程及設備採購案時,都依照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務期達成使命。
校長為統籌,監督學校校務,惟辦理工程,採購標案,並非教師專長,乃自願與總務部門同仁共同承擔、協助辦理業務,並盡我們所能,運用各種方式,面詢店家、電話查詢、網路搜尋,定訂品名、規格及訪價;
上網公告招商、審標、開標、竣工驗收、請款、付款、結案。
檢討過往,案經上級單位指正,各標案難免有諸多瑕疵,實肇因於業務不熟,兼顧未週,是有疏忽,惟顯非出於故意,亦非申辯人及全校同仁所願見。
三、本校於91年6月6日辦理「改善教學環境設備」採購案,該案以購置事務機器及興建鋼骨鐵皮屋頂、遮雨棚和教室、宿舍裝修工程為主,總預算金額為219萬元,興建鋼骨鐵皮屋頂遮雨棚為793,000元,占預算金額比例為36.2%;
教室、宿舍裝修工程為690,900元,占預算金額比例31.5%;
購置事務機器費用為707,000元,占預算金額比例為32.3%;
其中教室、宿舍裝修工程之內容項目為(一)輕鋼架天花板(46.5坪)(二)燈具組(三)冷氣機(9台)(四)吊扇(16台)(五)瓦斯爐(5台)(六)瓦斯熱水器(5台)(七)抽油煙機(5台)(八)洗衣機(2台)(九)冰箱(2台)等等品項;
以教室、宿舍裝修工程及購置事務機器兩大項合計預算金額1,397,900元,占預算金額比例為63.8%(見監察院彈劾案附件第13、14頁)。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7條第4項:「採購案兼有工程、財務、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預算金額比例最高者歸屬之」之規定,本校並非故意錯置於招標公告「廠商資格摘要」:具有事務機器營業之工廠登記證之廠商。
反之,鋼骨鐵皮屋頂遮雨棚屬於非建築結構體,丙級土木包工業或一般鐵工企業社即可承攬,將致本標案中大部分,機器設備安裝、保固及後續維修,衍生不可預期後果,因此,兩害相權,選擇對學校較為有利方案行之,乃不得不然之措施。
四、前述「改善教學環境設備」採購案之招標公告「廠商資格摘要」載明:具有事務,機器營業之工廠登記證,得標之鴻錄教育用品商行檢送之工廠登記證係台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之工廠登記證乙節,於開標作業時,即發現有疑義,經詢鴻錄教育用品商行代表人表示「已與全錄公司簽約,故提出全錄公司之工廠登記」(見監察院彈劾案附件第32頁游繡綾92年年9月9日監察院詢問筆錄),審標同仁審查證書影本蓋有「與正本相符」並有用印,認定為合格投標廠商,認事用法,經驗確有不足,造成疏失。
本校同仁辦理各項次採購標案,無不戮力以赴,謹慎執行每件標案,所有文件細心收存保管,應有之各項表格文件,如招標公告,審查紀錄,廠商檢附之型錄、決標公告等等,皆齊全無誤。
奈花蓮縣審計室於92年1月「查核91年度豐濱鄉所轄各國民小學財務收支審核通知」中,竟載述「開標過程並無資格、規格等相關審查工作紀錄」、「未附防火證明及進口證明文件」云云,案經本校兩次即時申復「資料齊全」,卻不見更改。
徵之,花蓮縣政府政風室於92年2月專案清查時,其報告載明:本校「各次採購案之資料齊全」(見監察院彈劾案附件第42頁)可見本校所陳事事屬實。
五、本校營繕,採購項目決定過程,一本公開討論原則,廣徵全體同仁意見,以書面及口頭提出需求,再送總務主任彙整,決定優先順序,陳核辦理(如附件二校務會議紀錄及附件三教師設備需求表),當獲得上級經費補助,在經費可勻容情況下,透過會議討論後,再由校長作最後裁決。
總務部門同仁依花蓮縣政府編訂之「職務分類表」負責編製預算書,預算書內容包括:工程及採購物品、項目、數量、規格及概估單價,陳送校長核定。
總務部門續辦上網公告招商、訂定底價、審標、開標、決標、訂約、監工及交貨點收、驗收、竣工報告、請款、付款等等庶務性行政工作。
關於底價之核定:校長核定底價時,除先前訪價外(附件四),尚須考量學校地處偏遠,設備需求急迫性及採購設備保固時間需求較長等諸多因素,為使順利決標,因此,參考訪價所得及就總務主任提出之預估底價,酌減或打折後,確定底價。
六、關於本校於91年6月6日及同年7月29日辦理「改善教學環境設備」採購案開標作業,兩次均由鴻錄教育用品商行得標乙節,經查兩次採購案中,有部分採購項目相同,單價卻有極大差異情事,固屬實在,惟本校辦理採購案,均上網公告公開招商,由何家廠商得標,學校方面無法過問。
因標案都採總價決標,得標廠商依得標總金額就商品項目與單價,自行調整,並非本校訂定之單價,廠商自行繕造完成合約書,學校未能仔細核對單項物品分項價格,僅查核標後總價無誤,即予簽約,以致發生前後標案類似物品,價格不同。
至採購電腦價格過高部分,係「附加一些軟體」及版權費用(見監察院彈劾案附件第33頁游繡綾監察院詢問筆錄),而花蓮縣審計室指正之市價係92年者,本校採辦決標日期為91年2月間,訂預算書及詢價,則在此前之90年底,其價格自有不同,尤以電腦設備為最。
七、又關於本校目前擁有3台全新型之影印機(其中1台附傳真機功能)、2台傳真機、照相機4台、攝影機3台、投影機10台、電子防潮箱10台、電腦29台,……重複購置不分功能相同之事務性電化設備,以致使用效率偏低,造成設備閒置浪費……等各節,經查,本校「財產分類明細帳」(如附件五)所載,照相機2台為傳統軟片相機,係購於88年;
三學年中,新購2台數位照相機。
攝影機2台係舊型,購於81年、85年;
三學年中,新購1台數位攝影機。
投影機有9台係舊機,分別購於85年購8台,88年添加1台;
三學年中,新購1台為「實物投影機」。
電子防潮箱舊機小型購於81年、85年。
87年購入計4台;
三學年中,新購大型6台。
電腦舊機(學生用)20台,其中86年份15台,88年份5台,90年8月人事行政專用,上級配送1台;
三學年中,新購電腦8台。
影印機與傳真機數量規劃係配合本校教師辦公室和校長辦公室,分散於各獨立空間所做必要配置。
又本校地處偏遠,辦公機具老舊匱乏,過去,每每向他校及其他單位尋求支援,多所不便。
再以相關補助預算並非經常性,無法作預先規劃,換言之,因由申請而獲得補助者,實不容易,需俟上級函示確定補助經費額度,再依學校所需逐次逐步添購,如此一來,可解決學校本身需要外,尚可提供鄰近單位或社區使用,惟最後標購之機具,於91年9月、10月間陸續裝置、驗收,正可著手規劃本件採購機具使用、借用辦法,以擴大使用效率之際,適花蓮縣審計室於91年11月間,實施91年度豐濱鄉所轄各國民小學財務收支抽查,到校抽查結果,而有設備閒置浪費,使用效率偏低之誤會。
八、綜上所述,申辯人確無本件監察院彈劾案文所敘之違法失職,而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5、6、7條規定亦無違背。
退一步以言,申辯人已因本件受行政處分記一大過、調整職務擔任教師、及91年度成績考核為丙等(附件六),懲罰綦重,刑責部分,復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2年度他字第99號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偵辦中,為免一案數罰,避免冤抑,懇請鈞會鑒核,准賜不受懲戒之議決,感德無既。
九、證物(均影本在卷):附件一、(一)花蓮縣政府89.9.20,89府教學字第095710號函。
(二)花蓮縣教育局91.11.13教學字第00000000000號函。
附件二、花蓮縣豐濱鄉港口國小89、90、91學年度校務會議 紀錄簿1冊。
附件三、花蓮縣豐濱鄉港口國小教師設備需求表1冊。
附件四、花蓮縣豐濱鄉港口國小校長蒐集89年至91年家電、 電子設備型錄1冊。
附件五、花蓮縣豐濱鄉港口國小「財產分類明細帳」部分1 件。
附件六、(一)花蓮縣政府92.7.28府人訓字第00000000000號令。
(二)花蓮縣教育局92.7.29教學字第00000000000號函。
(三)花蓮縣教育局92.7.29教學字第00000000000號函。
(四)花蓮縣政府所屬國小校長成績考核通知書。
丙、監察院對被付懲戒人李有豐申辯書之意見:
壹、本件被付懲戒人花蓮縣中正國民小學教師李有豐(花蓮縣港口國民小學前校長)乙員,明知辦理採購案件及招標事務,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竟於辦理90年度及91年度改善教學環境設施及設備工程採購案件時,未依法辦理,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經本院提案彈劾,提出申辯,貴會轉請本院提具意見憑以決議乙節敬悉。
貳、有關被付懲戒人李有豐申辯部分:
一、被付懲戒人李有豐申辯稱:該校採購案發生諸多瑕疵,實肇因於業務不熟,兼顧未週,顯非出於故意,且總務主任游繡綾並於各學期中參加縣政府舉辦之「總務主任」業務研習、「政府採購法」業務短期講習,以充實行政知能;
另該校辦理營繕及採購項目之決定過程,皆一本公開討論原則,廣徵全體同仁意見,以書面及口頭提出需求,再送總務主任彙整,決定優先順序辦理,當獲得上級經費補助,在經費可勻容情況下,透過會議討論,再由校長做最後裁決,且該校招標案件底價之訂定部分,校長在核定底價時,除先前訪價外,尚須考量學校地處偏遠等諸多因素,就參考訪價所得及總務主任提出之預估底價,酌減或打折後,始確定底價云云。
查招標底價應由承辦人員擬訂預估底價後,簽奉機關首長後核定,惟審計單位抽查時發現港口國小承辦人(總務主任游繡綾)僅擬訂預估底價,卻未將分析資料提供校長參酌據以核定底價,經詢問被付懲戒人李有豐及該校總務主任游繡綾後皆坦承該校採購案均未進行訪價,且底價之訂定係直接由被付懲戒人將預算書(包括金額)交由總務主任擬具蓋章後,再由被付懲戒人酌予刪減後製成底價,前述作法核與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機關訂定底價,應由……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底價及其分析後,由承辦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之規定未合;
另被付懲戒人明知機關學校辦理營繕工程及採購案件應依據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卻於調任港口國小校長後,一直指派從無經辦採購業務及接受採購相關講習訓練(詳見游員約詢筆錄)之代課教師游繡綾為總務主任,以致該校營繕採購案件自底價之訂定、採購性質之分類及承商資格之審查等作業,均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完全由其一人主導、掌控,違法濫權情事,至為明確。
被付懲戒人申辯理由,顯係推諉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二、被付懲戒人李有豐申辯稱:該校於91年6月6日辦理「改善教學環境設備」採購案,該案以購置事務性機器及興建鋼骨鐵皮屋頂遮雨棚與教室、宿舍裝修工程為主,由於鋼骨鐵皮屋頂遮雨棚屬於非建築結構體,丙級土木包工業或一般鐵工企業社即可承攬,將致本案中大部分機器設備安裝、保固及後續維修,衍生不可預期後果,因此兩害相權,選擇對學校較為有利方案行之云云。
查該項採購案中,興建鋼骨鐵皮屋頂遮雨棚及教室、宿舍裝修工程所占預算金額比例為70%(1,483,900元)、購置事務機器費用僅占預算金額30%,依據政府採購法第7條第4項:「採購案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例最高者歸屬之」之規定,該項採購案應以占預算金額比例較高之工程採購方式辦理,惟被付懲戒人卻指示總務主任仍以投標資格較寬之財物採購方式辦理,顯然漠視法令規章之制度;
另被付懲戒人表示鋼骨鐵皮屋頂遮雨棚屬於非建築結構體,丙級土木包工業或一般鐵工企業社即可承攬,惟本案得標廠商鴻錄教育用品商行既非土木包工業,亦不屬一般鐵工企業社,如何能承包總預算占70%之營繕工程,足證被付懲戒人所辯之詞與事實有悖,不足採信。
三、被付懲戒人李有豐申辯稱:該校於91年6月6日及同年7月29日辦理「改善教學環境設備」採購案中,部分採購項目相同,單價卻有極大差異,係因標案均採總價決標,得標廠商依得標總金額就商品項目與單價,自行調整所致,該校僅查核標後總價無誤,即予簽約;
另採購電腦價格過高部分,係因「附加一些軟體」及版權費用,且花蓮縣審計室指證之市價係92年者,該校採購案決標日期為91年2月,訂預算書及詢價則在90年底,其價格自有不同,尤以電腦為最云云。
查港口國小採購案如以總價決標,而未先要求投標廠商提出之標單中將細項單價列出,則失去事前訪價之意義,顯見該校之營繕工程採購案並未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另有關電腦採購部分,1台15吋LCD液晶螢幕在90、91年間,市價最貴亦僅約3萬餘元(參見被付懲戒人申辯書附件四型錄資料),而該校購買之同規格液晶螢幕卻需5萬餘元,單價明顯有極大差異,顯見被付懲戒人所辯皆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參、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李有豐身為一校之長,不知依法行政、謹慎勤勉、於辦理90年度及91年度改善教學環境設施及設備工程採購案件時,未能依法行事,切實執行職務,且遇事推諉塞責、浪費公帑,有辱官箴,違失情節重大,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至為明確,仍請貴會依法予以懲戒。
丁、被付懲戒人李有豐補述答辯意旨以:
一、申辯人93年2月3日申辯書,承蒙察鑒。
二、申辯人67年自臺灣省立臺東師範專科學校畢業後,擔任教職,其間,自我潛心自修,於74年通過臺灣省基層公務人員教育行政乙等特考,繼於77年在職進修,畢業於國立政治大學教育學系,復於次年,進入國立政治大學教育研究所進修,82年畢業。
進修歷程中,本於職守,不敢疏怠,積極任事,而於75年通過臺灣省政府教育廳辦理「督學、課長班」資格甄選合格,俟後,擔任花蓮縣政府教育局督學、課長等職務,並於公餘時間,兼任私立花蓮國光商工、花蓮監獄附設正德補校、花蓮縣立花崗國中等校教職。
85年起奉派花蓮縣立東里國中擔任校長4年;
89年起奉聘花蓮縣港口國小擔任校長3年;
申辯人求學與任職堅守教育本業,為國民教育奉獻心力;
感念國家栽培之恩,一秉饋哺之心,貢獻所學,深曉擔任校長,肩負改善教學環境,提升學生學習品質之責任,時時以「學生優先,教師第一」為念,戮力遵法從公,恐有不逮,未敢輕忽逾越。
三、就花蓮縣港口國小財產分類明細帳(如93年2月3日申辯書附件)所載:學校之攝影機、投影機最低耐用年限8年,85年購入器材已屆使用年限;
電子防潮箱最低耐用年限6年,81年、85年購入機具,均已屆使用年限;
電腦最低耐用年限4年,86年登帳的15台、88年登帳的4台,共計19台,都已屆滿使用年限,再以學校位處河海交會低窪地帶,保養不易,器材設備不堪受潮銹蝕,使用狀態不良,由是,適遇經費補助,難得機會可資更新、充實設備,經學校詳加規劃,充分運用,改善教學環境,尚難遽指處事可議、浪費公帑。
尤無故意及不法意圖甚明。
乃監察院彈劾案文中,係將本校財產物品不論新舊併計,且忽略大部分事務機具,於91年9月、10月間,陸續交貨裝置及驗收,而花蓮縣審計室於同年11月派員到校財務抽查,始有設備閒置浪費、使用率偏低之誤會。
四、又從91年6月6日及同年7月29日辦理「改善教學環境設備」兩次採購案中有部分採購項目相同,單價卻有極大差異情事,固屬實情,其原因於前揭申辯書敘述綦詳。
反而益證申辯人並無絲毫不法之意圖,否則,不致愚蠢及此!懇請明鑒。
五、申辯人修習教育,從事國民教育實務,感念國家栽培之恩,兢兢業業於學校行政,值此案件遭受曲解,乃依據法律據實申辯,卻被誤會為遇事推諉塞責,以致身心俱受煎熬,竟於92年10月底罹患「舌癌」,有如附重大傷病證明卡影本一紙可稽。
除慶幸尚存一息之餘,尤望倖免冤抑。
六、證物:附件、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卡影本。
戊、監察院對被付懲戒人李有豐補述答辯書之意見:
一、被付懲戒人李有豐續申辯理由,學校電腦、攝影機、投影機等設備屆期汰換縱屬實情,然非本案彈劾理由違失重點。
按被付懲戒人明知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程序辦理,卻於調任花蓮縣豐濱鄉港口國小校長後,一直指派從無經辦採購業務及接受相關講習訓練之代課教師(1年1聘)游繡綾(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無罪判決確定)為總務主任,以致該校採購案件自底價訂定、採購性質分類及承商資格審查等作業,均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完全由其一人主導、掌控;
另所辦理之多項採購部分項目單價偏高,嚴重偏離市場行情,例如:91年2月25日決標之「改善教學環境設備」採購案,其中購置桌上型電腦8台,單價5萬2,800元,另購置液晶螢幕(Philips)8台,單價5萬2,100元,兩者合計每套單價10萬4,900元,與市場行情(包含作業系統)價差幾近1倍,圖利廠商童素惠(業經判決確定)173萬3,700元,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865號刑事判決圖利罪確定,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3年。
二、次查花蓮縣政府之財政向來困窘,該府102至104年度之財政狀況經行政院主計總處列為第五級,須仰賴中央依財力級次給予不同之補助比率(詳附件,自106年度起適用),惟本案被付懲戒人李有豐未考量政府財政拮据及港口國小全校師生僅62人實需,及其向議員爭取之補助款需求已超出常情(經證人林英妹【學校監標人員】於法務部調查局花蓮縣調查站證述),竟將底價訂定高於市價甚多,其有圖利廠商之犯行甚為明確,雖經司法單位清查被付懲戒人李有豐及其配偶、子女銀行帳戶未發現可疑資金流向,惟經最高法院判刑確定,本院彈劾案文及歷次核閱意見,業已指證歷歷,核其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6條及第7條規定事證明確,且違失情節重大,故仍建請貴會依法予以懲戒,以肅官箴。
三、附件:行政院主計總處105年9月14日主預補字第0000000000號函影本。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李有豐於89年8月至92年7月間擔任花蓮縣豐濱鄉港口國民小學(下稱港口國小)校長,負責督導綜理全校行政業務,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被付懲戒人於擔任校長後即積極向花蓮縣議員爭取經費補助,因而獲得鉅額之縣議員補助款,其於辦理如附表一所示港口國小採購案件時,負責各該採購案底價之訂定、投、開標資格之審查及主持等,明知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為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為限,更明知投標廠商未符合投標基本資格或特定資格者,其投標應不予受理,且所訂之價格應符合一般市場行情,竟基於圖利他人之概括犯意,利用港口國小辦理採購事務之代理總務主任游佩青即游繡綾(業經判決無罪確定)係一年一聘之代課老師,且甫接任該職(於89年8月30日到職),對採購事務之程序及物品價格均不熟悉,全仰賴其提供採購案相關資料,且疏未自行訪價,僅依其提供之預算書為據而定底價之情形下,即於附表一所示之開標日期前上網公告,及以附表一所載之方式,於招標公告中標的分類為「電及電子設備零件」,並將廠商資格限制「具有事務機器營業之工廠登記證」、「具有辦公事務機器設備營業之廠商」,而對投標廠商資格為不當限制,並任由童素惠一人(業經判決確定)分別以如附表二所示之三家廠商名義書面報價投標,審標時明知附表一採購案之投標廠商除台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下稱全錄花蓮分公司)外,均不符合公開招標公告所定之資格,仍違背法令予以受理,准其投標,亦明知童素惠以長青事務儀器企業社(以下簡稱長青企業社)及鴻錄教育用品商行(以下簡稱鴻錄行)名義如附表三所示商品之報價高於市價甚鉅,竟基於直接圖特定廠商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仍予決標由童素惠得標,連續圖利童素惠,其圖得之不法利益項目及金額如附表三所示約新臺幣(下同)1,733,700元(採購總價計2,886,900元,訪價總價1,153,200元)。
案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查後起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5號刑事判決以被付懲戒人連續犯公務員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3年,被付懲戒人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865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
二、上開事實,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875號、92年度偵字第1082號、93年度核退偵字第400號檢察官起訴書、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5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865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以港口國小辦理工程及設備採購案時,都依照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惟辦理工程,採購標案,並非教師專長,檢討過往,各標案難免有諸多瑕疵,實肇因於業務不熟,兼顧未週,是有疏忽,惟顯非出於故意云云。
惟查,被付懲戒人於任港口國小校長期間,辦理如附表一所載之採購案時,其招標公告、審標及決標過程,有如附表一所載不符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之情形,業經上開刑事確定判決認定被付懲戒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
被付懲戒人否認有違失之行為,自不足採,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
三、按公務員懲戒法第77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
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二、其應付懲戒之事由、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定,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但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者,依最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之規定。」
本件係105年5月2日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施行前繫屬於本會,依上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適用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施行前第9條及修正施行後第2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付懲戒人。
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及第6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及不得假借權力,以圖他人之利益之旨。
又其行為屬於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執行職務行為,且情節非輕,雖其經刑事判決褫奪公權3年確定,仍有懲戒之必要。
又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相關資料及法院之刑事判決,已足認被付懲戒人違法失職之事證明確,爰並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77條、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修正施行前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林堭儀
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
委 員 彭鳳至
委 員 姜仁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附表一 被付懲戒人李有豐圖利廠商(童素惠)之港口國小採購案件┌──┬────┬────┬────┬────┬─────────┬────────────┐
│編號│開標日期│底 價 │標的分類│廠商資格│參 標 廠 商 │犯 罪 情 形 │
│ ├────┤ │ │ ├─────────┤ │
│ │工程名稱│ │ │ │標 價 │ │
├──┼────┼────┼────┼────┼─────────┼────────────┤
│ 1. │91.02.25│259萬元 │電及電子│具有辦公│1.長青企業社/2,571│李有豐明知本件採購案包含│
│(即│港口國小│ │設備零件│事務機器│ ,600元(得標) │OA辦公設備費399,400元及 │
│起訴│改善內部│ │ │設備營業│2.匠心企業有限公司│教室裝修費688,020元,二 │
│書附│設備工程│ │ │之廠商 │ /2,678,750元 │項營繕工程合計工程費1,08│
│表三│ │ │ │ │3.全錄花蓮分公司/2│7,420元,此部分工程不得 │
│編號│ │ │ │ │ ,702,200元 │由經銷事務機廠商承作,竟│
│04)│ │ │ │ │ │於招標公告中標類分類中載│
│ │ │ │ │ │ │為電及電子設備零件,且在│
│ │ │ │ │ │ │投標廠商資格中限制具有辦│
│ │ │ │ │ │ │公事務機器設備營業之廠商│
│ │ │ │ │ │ │,審標時投標廠商長青企業│
│ │ ├────┼────┴────┼─────────┤社、匠心企業有限公司均未│
│ │ │ │ │ │提出本身之工廠登記證,應│
│ │ │ │ │ │列為資格不符廠商,卻仍准│
│ │ │ │ │ │其等參標,而使童素惠得以│
│ │ │ │ │ │長青企業社極接近底價2,57│
│ │ │ │ │ │1,600元得標。 │
├──┼────┼────┼────┬────┼─────────┼────────────┤
│ 2. │91.07.29│589萬元 │電及電子│具有事務│1.鴻錄行/5,868,500│李有豐明知本件採購案內含│
│(即│港口國小│ │設備零件│機器營業│ 元(得標) │校門口校名裝修費148,000 │
│起訴│改善教學│ │ │之工廠登│2.雅盛公司/6,499, │元,鐵骨鐵皮屋側牆加封壁│
│書附│環境設備│ │ │記證 │ 500元 │板鐵架費880,000元、文化 │
│表三│工程 │ │ │ │3.先晉有限公司/6,2│教室裝修工程費1,275,000 │
│編號│ │ │ │ │ 20,000元 │元,合計營繕工程部分工程│
│06)│ │ │ │ │ │費為2,303,000元,竟於招 │
│ │ │ │ │ │ │標公告中標的分類中載為電│
│ │ │ │ │ │ │及電子設備零件,且將投標│
│ │ │ │ │ │ │廠商資格限於具有事務機器│
│ │ │ │ │ │ │營業之工廠登記證,審標時│
│ │ │ │ │ │ │投標廠商之鴻錄行、先晉有│
│ │ │ │ │ │ │限公司、雅盛公司均未提出│
│ │ ├────┼────┴────┼─────────┤本身之工廠登記證,本應列│
│ │ │ │ │ │為資格不符廠商,卻仍准其│
│ │ │ │ │ │等參標,最後由童素惠以鴻│
│ │ │ │ │ │錄行牌照極接近底價之5,86│
│ │ │ │ │ │8,500元得標。 │
└──┴────┴────┴─────────┴─────────┴────────────┘
附表二 童素惠於附表一採購案中借牌圍標港口國小工程
┌──┬────┬────┬─────┬────────────┐
│編號│開標日期│工程名稱│ 底 價 │犯 罪 情 形 │
├──┼────┼────┼─────┼────────────┤
│ 1. │91.02.25│港口國小│2,590,000 │童素惠以長青企業社投標,│
│ │ │改善內部│元 │並向全錄花蓮分公司顧國鼎│
│ │ │設備工程│ │、匠心企業有限公司王文賢│
│ │ │ │ │借牌照圍標,以由其一人出│
│ │ │ │ │價之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
│ │ │ │ │結果,由長青企業社以2,57│
│ │ │ │ │1,600元極接近底價得標。 │
│ │ │ │ │並偽造雷譜企業有限公司負│
│ │ │ │ │責人「徐國昌」署名於契約│
│ │ │ │ │保證書上,表示擔保長青企│
│ │ │ │ │業社履約意思之私文書,足│
│ │ │ │ │生損害於雷譜公司。 │
├──┼────┼────┼─────┼────────────┤
│ 2. │91.07.29│港口國小│5,890,000 │童素惠以向鴻錄行王希平、│
│ │ │改善教學│元 │雅盛公司陳衛國及先晉有限│
│ │ │環境設備│ │公司楊國男借牌照投標,由│
│ │ │工程 │ │其一人出價之詐術,使開標│
│ │ │ │ │發生不正之結果,由鴻錄行│
│ │ │ │ │以5, 868,500元極接近底價│
│ │ │ │ │得標。 │
└──┴────┴────┴─────┴────────────┘
附表三 港口國小採購清單與訪價表
┌─┬──┬───┬─┬───┬────┬────┬────┬─────────────────┬───┐
│編│採購│名稱 │數│ 廠牌 │預算書 │採購價格│採購總價│訪 價 結 果 │備註 │
│ │日期│ │ ├───┤ │ │ ├────┬────┬───────┤ │
│號│ │ │量│ 型號 │單 價 │ │ │單 價 │總 價│受訪廠商(人員│ │
│ │ │ │ │ │ │ │ │ │ │) │ │
├─┼──┼───┼─┼───┼────┼────┼────┼────┼────┼───────┼───┤
│1 │91. │電腦 │8 │IBM │60,000元│52,800元│422,400 │編號1、2│360,000 │雅盛公司 │附表一│
│ │02. │ │ │COMPAQ│ │ │元 │價組合約│元 │ │編號1│
│ │25 │ │ │ ├────┼────┴────┤40,000餘│(以單價│ │採購案│
│ │ │ │ │ │ │ │元 │45,000元│ │項次1 │
│ │ │ │ │ │ │ │ │為計算基│ │ │
│ │ │ │ │ │ │ │ │準) │ │ │
├─┼──┼───┼─┼───┼────┼────┬────┤ │ ├───────┼───┤
│2 │91. │LCD │8 │PHILIP│25,500元│52,100元│416,800 │ │ │雅盛公司 │附表一│
│ │02. │ │ │S │ │ │元 │ │ │ │編號1│
│ │25 │ │ │ ├────┼────┴────┤ │ │ │採購案│
│ │ │ │ │ │ │ │ │ │ │項次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91. │UPS │2 │飛瑞 │11,000元│13,000元│26,000元│7、8千元│16,000元│雅盛公司 │附表一│
│ │02. │ │ │ │ │ │ │ │(以單價│ │編號1│
│ │25 │ │ │ ├────┼────┴────┤ │8,000元 │ │採購案│
│ │ │ │ │ │ │ │ │為計算基│ │項次3 │
│ │ │ │ │ │ │ │ │準) │ │ │
│ │ │ │ │ │ │ │ │ │ │ │
├─┼──┼───┼─┼───┼────┼────┬────┼────┼────┼───────┼───┤
│4 │91. │掃瞄器│2 │ │5,500元 │7,600元 │15,200元│3千餘元 │7,000元 │雅盛公司 │附表一│
│ │02. │ │ │ │ │ │ │ │(以單價│ │編號1│
│ │25 │ │ │ ├────┼────┴────┤ │3,500元 │ │採購案│
│ │ │ │ │ │ │ │ │為計算基│ │項次4 │
│ │ │ │ │ │ │ │ │準) │ │ │
│ │ │ │ │ │ │ │ │ │ │ │
├─┼──┼───┼─┼───┼────┼────┬────┼────┼────┼───────┼───┤
│5 │91. │數位照│1 │科達 │35,000元│74,700元│74,700元│1萬餘元 │15,000元│雅盛公司 │附表一│
│ │02. │相機 │ │DX3900│ │ │ │ │(以單價│ │編號1│
│ │25 │ │ │ ├────┼────┴────┤ │15,000元│ │採購案│
│ │ │ │ │ │ │ │ │為計算基│ │項次5 │
│ │ │ │ │ │ │ │ │準) │ │ │
│ │ │ │ │ │ │ │ │ │ │ │
├─┼──┼───┼─┼───┼────┼────┬────┼────┼────┼───────┼───┤
│6 │91. │筆記型│1 │IBM │126,000 │134,000 │134,000 │5萬餘元 │55,000元│雅盛公司 │附表一│
│ │02. │電腦 │ │THINKP│元 │元 │元 │ │(以單價│ │編號1│
│ │25 │ │ │AD×22├────┼────┴────┤ │55,000元│ │採購案│
│ │ │ │ │ │ │ │ │為計算基│ │項次6 │
│ │ │ │ │ │ │ │ │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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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1. │雷射印│1 │惠普 │86,000元│100,800 │100,800 │5萬餘元 │55,000元│雅盛公司 │附表一│
│ │02. │表機 │ │雷射HP│ │元 │元 │ │(以單價│ │編號1│
│ │25 │ │ │5000 ├────┼────┴────┤ │55,000元│ │採購案│
│ │ │ │ │ │ │ │ │為計算基│ │項次7 │
│ │ │ │ │ │ │ │ │準)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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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1. │數位攝│1 │SONY │95,000元│109,600 │109,600 │4萬元左 │40,000元│雅盛公司 │附表一│
│ │02. │影機 │ │MINI │ │元 │元 │右 │ │ │編號1│
│ │25 │ │ │DV ├────┼────┴────┤ │ │ │採購案│
│ │ │ │ │DCR-TR│ │ │ │ │ │項次8 │
│ │ │ │ │1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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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1. │網路磁│1 │NAS-60│268,000 │265,000 │265,000 │13萬元左│130,000 │雅盛公司 │附表一│
│ │07. │碟機儲│ │40M │元 │元 │元 │右 │元 │ │編號2.│
│ │29 │存設備│ │ ├────┼────┴────┤ │ │ │採購案│
│ │ │ │ │ │ │ │ │ │ │項次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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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 │數位照│1 │SONY │116,000 │108,000 │108,000 │5萬元左 │50,000元│雅盛公司 │附表一│
│ │07. │相機 │ │DSC-F7│元 │元 │元 │右 │ │ │編號2.│
│ │29 │ │ │07 ├────┼────┴────┤ │ │ │採購案│
│ │ │ │ │ │ │ │ │ │ │項次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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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 │智慧型│1 │DES-12│40,000元│39,800元│39,800元│2萬5千元│25,000元│雅盛公司 │附表一│
│ │07. │快速乙│ │26R │ │ │ │左右 │ │ │編號2.│
│ │29 │太網路│ │ ├────┼────┴────┤ │ │ │採購案│
│ │ │集線器│ │ │ │ │ │ │ │項次3 │
│ │ │DES-12│ │ │ │ │ │ │ │ │
│ │ │26R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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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1. │相機清│3 │ │10,000元│9,000元 │27,000元│3千元左 │9,000元 │雅盛公司 │附表一│
│ │07. │潔組 │ │ │ │ │ │右 │ │ │編號2.│
│ │29 │ │ │ ├────┼────┴────┤ │ │ │採購案│
│ │ │ │ │ │ │ │ │ │ │項次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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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1. │六合US│2 │ │9,000元 │8,500元 │17,000元│2千7百元│5,400元 │雅盛公司 │附表一│
│ │07. │B讀卡 │ │ │ │ │ │左右 │ │ │編號2.│
│ │29 │機 │ │ ├────┼────┴────┤ │ │ │採購案│
│ │ │ │ │ │ │ │ │ │ │項次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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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1. │網路接│2 │ │1,000元 │900元 │1,800元 │4百元左 │800元 │雅盛公司 │附表一│
│ │07. │頭 │ │ │ │ │ │右 │ │ │編號2.│
│ │29 │ │ │ ├────┼────┴────┤ │ │ │採購案│
│ │ │ │ │ │ │ │ │ │ │項次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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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1. │19吋加│1 │ │135,000 │126,000 │126,000 │3萬元左 │30,000元│雅盛公司 │附表一│
│ │07. │寬機櫃│ │ │元 │元 │元 │右 │ │ │編號2.│
│ │29 │MD-703│ │ ├────┼────┴────┤ │ │ │採購案│
│ │ │5-UA │ │ │ │ │ │ │ │項次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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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1. │數位化│1 │XEROX │953,000 │950,800 │950,800 │330,000 │330,000 │全錄花蓮分公司│附表一│
│ │07. │彩色列│ │DOCU │元 │元 │元 │元 │元 │ │編號2.│
│ │29 │印機 │ │PFINT ├────┼────┴────┤ │ │ │採購案│
│ │ │ │ │ │ │ │ │ │ │項次1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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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1. │電腦 │1 │GENUIN│54,500元│52,000元│52,000元│ 2萬餘元│25,000元│雅盛公司 │附表一│
│ │07. │ │ │E(GC7│ │ │ │ │(以單價│ │編號2.│
│ │29 │ │ │77) ├────┼────┴────┤ │25,000元│ │採購案│
│ │ │ │ │ │ │ │ │為計算基│ │項次22│
│ │ │ │ │ │ │ │ │準)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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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購總額2,886,900元 │供貨廠商出貨總額約│差價約1,733,700元 │
│ │ │1,153,2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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