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壹、違法失職之事實:
- 一、徐正男自民國(下同)95年3月1日至99年12月24日止,擔
- 二、徐正男、曾永諺2人明知辦理未達公告金額,其金額逾公告
- 貳、彈劾之證據、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 一、被彈劾人徐正男自95年3月1日至99年12月24日擔任佳里鎮
- (一)附表所示5件限制性招標工程,有徐正男批示之交辦工作登
- (二)徐正男辦理附表5件限制性招標工程之採購,係事先指定由
- (三)曾永諺、鄭明忠上開證述,復與各該工程之其他比價廠商負
- 二、針對「徐正男是否與鄭明忠熟識?徐正男是否於發包前,事
- 三、被彈劾人徐正男辦理附表所示5件限制性招標工程犯有公務
- 四、按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
- 五、惟據本院調查發現,徐正男於附表所示5件限制性招標工程
- 理由
- 一、被付懲戒人徐正男於95年3月1日至99年12月24日止,擔任
- 二、被付懲戒人、曾永諺2人明知辦理未達公告金額,其金額逾
-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 四、以上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重上更(一)字
- 五、據上論結,本件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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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6年度鑑字第14087號
移 送機 關 監察院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
代 表 人 張博雅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徐正男 原臺南縣佳里鎮鎮長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
徐正男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事 實監察院彈劾移送意旨:
壹、違法失職之事實:
一、徐正男自民國(下同)95年3月1日至99年12月24日止,擔任原臺南縣佳里鎮(現改制為臺南市佳里區)公所鎮長,負責綜理該公所業務,對於該公所辦理限制性招標之公共工程,擁有指定參與比價廠商之權限;
曾永諺(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褫奪公權3年,並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上訴審審理中撤回上訴確定)自88年間起擔任該公所行政室課員職司總務,負責工程採購招標及發包等業務,2人均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另鄭明忠(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於100年4月22日死亡)係全祥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實際承作該公所於95年7月至97年4月採購招標之5件限制性招標工程如附表所示(註:編號1至3工程已逾行為時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第3款規定之10年移送時效,編號4、5工程則尚未逾10年時效)。
二、徐正男、曾永諺2人明知辦理未達公告金額,其金額逾公告金額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0萬元至100萬元)之工程採購,雖得採限制性招標,邀請2家以上廠商比價,惟依政府採購法第6條規定,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能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且依同法第46條、第52條之規定,須以該等投標廠商中合於招標文件,標價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者為得標廠商,不得事先指定特定廠商承包,圖私人不法利益。
詎料,徐正男、曾永諺於95年7 月至97年4日間,辦理附表一所示5件限制性招標工程採購時,為使鄭明忠順利得標,竟違背上開法令規定,與鄭明忠共同基於直接圖特定廠商私人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於該工程發包前,徐正男先私下與鄭明忠協議,指定由鄭明忠所屬廠商施作,復由鄭明忠或曾永諺提供預先安排之比價廠商名單予徐正男,再由徐正男在採購招標簽呈上,批示由各特定組合之廠商進行比價,嗣後曾永諺形式上通知各廠商前來領取標單,於各該工程開標時,卻任由鄭明忠借用百順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百順營造)、復久益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復久益營造)名義,與徐正男所選定不為價格競爭之偉聖土木包工業、大承土木包工業、百村土木包工業、漢威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漢威營造)、統勝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統勝營造)、廣岱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廣岱營造)等陪標廠商,進行僅鄭明忠所屬廠商有投標意願之虛偽比價程序(各工程名稱、預算金額、核定底價、決標日期、得標金額、得標廠商、陪標廠商,如附表所示),使鄭明忠得以全祥土木包工業或其所借用百順營造、復久益營造之名義以接近底價分別得標承作,因而使鄭明忠分別獲得各該工程預算金額5%之不法利益(註:據該公所建設課技士陳信宏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審理時證稱,依照目前一般編列道路交通工程慣例,給廠商之利潤約預算金額之5%至8%左右等語,爰採最有利於徐正男之認定,以預算金額之5%計算鄭明忠所獲不法利益),圖利金額共計189,820元,違法情節重大。
貳、彈劾之證據、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被彈劾人徐正男自95年3月1日至99年12月24日擔任佳里鎮公所鎮長,有公務人員履歷表可稽,其於本院約詢時承認上述5件工程之比價廠商均係由其指定,並有詢問筆錄可證,雖辯稱未內定得標廠商,不認識鄭明忠云云。
惟查:
(一)附表所示5件限制性招標工程,有徐正男批示之交辦工作登記表暨廠商名單、採購招標簽呈、決標紀錄影本在卷可稽。
(二)徐正男辦理附表5件限制性招標工程之採購,係事先指定由鄭明忠承作,後交由總務曾永諺辦理招標及發包事宜,業據曾永諺、鄭明忠於臺南地檢署偵查及臺南地院審理中供述明確:1、曾永諺於臺南地檢署偵查時供稱:「徐正男擔任佳里鎮鎮長時,佳里鎮公所之限制性招標工程,徐正男會指定得標廠商,大部分指定洪連標或鄭明忠。
(徐正男如何告訴你他指定之得標廠商?)叫我去鎮長室告知,或去我辦公室告知工程由誰來做。
鄭明忠或洪連標也會來跟我講,他們已經跟鎮長講過這件工程由他們承攬。
(陪標廠商由何人提供?)一開始內定之得標廠商(指鄭明忠或洪連標)會自己寫名單給鎮長,我上簽給鎮長,鎮長就會直接批示陪標廠商之名單,後來我覺得不妥,他把指定廠商名單給我,其他2家陪標廠商我自己挑」等語。
2、曾永諺於臺南地院審理時供稱:「我在佳里鎮公所擔任總務,負責發包業務,佳里鎮公所限制性招標案,都由鎮長內定之廠商承作。
限制性招標之3家比價廠商於95年徐正男上任時,都是由徐正男批示,到96年下半年時,有時徐正男會口頭告訴我要指定哪一家,另2家廠商就由我從優良廠商名單內挑選後交給徐正男批示」、「起訴書所起訴這些限制性招標案之比價只是一個程序,得標廠商都已內定好了,各項工程之內定廠商係徐正男自己批示,不會告訴我」、「依我所知,徐正男內定的廠商是廣岱營造(洪連標)及全祥土木(鄭明忠)」、「全祥土木鄭明忠曾向我提及徐正男有去找過他,要指定工程給他做,鄭明忠也說有時候會將陪標廠商名單拿給徐正男」、「我於調查站所述附表所示5件限制性招標工程係鄭明忠和徐正男說好了,內定由鄭明忠得標之陳述是實在的」等語。
3、鄭明忠於臺南地檢署偵查時證述:附表所示5件工程都是徐正男指定給伊承作,編號2、5工程係以其全祥土木包工業得標承攬,編號1、3工程係其向百順營造負責人陳永祥借牌得標承攬,編號4工程係其向復久益營造負責人陳新振借牌得標承攬,徐正男與曾永諺均知悉伊向其他人借牌投標與陪標,陪標廠商有時是公所找的,有時是伊找的等語相符。
(三)曾永諺、鄭明忠上開證述,復與各該工程之其他比價廠商負責人之證述內容互核一致,分述如下:1、編號1工程(得標廠商:百順營造;
陪標廠商:偉聖土木包工業、大承土木包工業)部分:(1)百順營造負責人陳永祥於臺南地檢署偵查時證稱:佳里鎮公所採限制性招標之標案如果有百順營造投標之紀錄,都是鄭明忠向伊借牌投標,公司大小章交予鄭明忠,標單、押標金亦由鄭明忠處理等語,編號1工程係鄭明忠借用百順營造名義得標承攬。
(2)大承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徐英嘉於臺南地檢署偵查及臺南地院審理時證稱:編號1工程伊是配合鄭明忠擔任陪標廠商等語。
(3)偉聖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洪瑞楠於臺南地檢署偵查及臺南地院審理時證述:偉聖土木大部分係承作民間工程,很少承作政府公共工程,不知道為何會列入佳里鎮公所之優良廠商名單,編號1工程係伊叔叔洪連標借用偉聖土木牌照投標,當時伊收到佳里鎮公所寄發之通知單,打電話告知洪連標,洪連標就指示伊填寫標單至公所投遞,押標金由洪連標支付,若得標,洪連標會補貼伊5% 稅金損失,實際上伊沒有投標之意思等語;
與洪連標於臺南地檢署偵查時證稱:佳里鎮公所95至97年之限制性招標工程因施工困難,無人施作,徐正男都會指定伊或全祥土木鄭明忠等有意願之廠商來施工。
偉聖土木負責人洪瑞楠係伊姪子,大多承接民間工程,如果接到鎮公所公文通知參加競標,洪瑞楠都會詢問伊,此時偉聖土木牌照實際上由伊作主使用等語互核相符,參以曾永諺、鄭明忠證述編號1工程係內定由鄭明忠得標,堪認洪連標當時向洪瑞楠借用偉聖土木牌照之目的係作為陪標用途。
(4)綜上所述,編號1工程除鄭明忠向百順營造借牌有投標之真意外,其他2家廠商均為陪標。
2、編號2工程(得標廠商:全祥土木包工業;
陪標廠商:百順營造、百村土木包工業)部分:(1)百村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徐英嘉(同為大承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於臺南地檢署偵查及臺南地院審理時證稱:編號2工程伊是配合鄭明忠擔任陪標廠商等語;
同上述,百順營造負責人陳永祥係將牌照借予鄭明忠投標。
(2)編號2工程僅鄭明忠之全祥土木包工業有投標意願,其他2家廠商均為陪標。
3、編號3工程(得標廠商:百順營造;
陪標廠商:復久益營造、漢威營造)、編號4工程(得標廠商:復久益營造;
陪標廠商:漢威營造、統勝營造)部分:(1)復久益營造負責人陳新振於臺南地檢署偵查時證稱:工程招標前,預計得標之廠商會接獲曾永諺通知至鎮公所討論得標價金事宜,未事先接獲通知之廠商,事後如接到邀標函標單,依默契就知道是要參與陪標,會將投標金額提高,以確保由指定之廠商得標,編號3工程伊是陪標,鄭明忠有叫伊去陪標等語;
另編號4工程非伊實際施工,係鄭明忠借用復久益營造牌照投標,標單金額係依鄭明忠指示填寫等語。
(2)同上述,編號3工程係鄭明忠向陳永祥借用百順營造牌照得標承作。
(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勘驗統勝營造負責人賴振忠於臺南縣調查站之詢答內容:「(你接到曾永諺電話,要你去標一下,大家都知道是陪標之意?)嗯。」
、「(你之前有無聽其他包商說限制性招標是海伯〈指鄭明忠〉與洪董〈指洪連標〉兩人輪流做,其他包商都是陪標?)多少有聽說,一般我在外面多少有聽說,有聽包商這樣說,就聽聽而已。」
,並陳稱其沒爭取限制性招標工程,是因有公開招標工程可以承作等語。
(4)參與該2件工程比價之漢威營造公司章及負責人劉錦堂私章係交由全祥土木包工業會計鄭雅玲保管,嗣經臺南縣調查站98年2月17日執行搜索時當場查扣,鄭雅玲於臺南地檢署偵查時證稱:劉錦堂係伊堂姐夫,漢威營造之工程文件,都是託伊準備,故將公司大小章交給伊,因施工日報表都需要蓋章等語。
對照該2件工程係內定由鄭明忠得標,鄭明忠有時亦自行安排陪標廠商,足見漢威營造並未實質參與比價,而係由鄭明忠逕自借用漢威營造之牌照投標。
(5)綜上所述,該2件工程之參與比價廠商,除鄭明忠借用之百順營造(編號3工程得標廠商)、復久益營造(編號4工程得標廠商)有投標之真意外,其他2家廠商均為陪標。
4、編號5工程(得標廠商:全祥土木包工業;
陪標廠商:大承土木包工業、廣岱營造)部分:(1)大承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徐英嘉於臺南地檢署偵查及臺南地院審理時證稱:編號5工程伊是配合鄭明忠擔任陪標廠商等語;
另廣岱營造負責人洪連標並非該工程之指定得標廠商,依其前揭證述,其既知徐正男有指定廠商承作,仍投遞標單之用意,係為陪標目的。
(2)編號5工程僅鄭明忠之全祥土木包工業有投標真意,其他2家廠商為陪標。
二、針對「徐正男是否與鄭明忠熟識?徐正男是否於發包前,事先內定鄭明忠所屬廠商為得標廠商?為何鄭明忠與曾永諺均供稱係受徐正男指使?」等疑點,徐正男於本院詢問時陳稱:「(95 年至97年期間,你與鄭明忠總共見面幾次?)我不認識鄭明忠,我從未與他見面。
我根本不認識包商,如何提供名單,可以查我的通聯紀錄,我從未跟相關廠商聯繫。
招標案都是曾永諺於發包前提出3家廠商名單給我批,我就依規定批。」
、「(鄭明忠與曾永諺為何要一起供稱都是你指使的?)他們要推卸責任,所以都推說是我指使的,曾永諺為了要脫罪,認罪協商。」
、「(你說鄭明忠與曾永諺共同誣陷你,有何證據?)沒有證據。」
惟據徐正男於98年2月17日臺南地檢署訊問時供稱:「(你跟鄭明忠、徐英嘉、洪連標、郭明郎認不認識?)鄭明忠、洪連標、郭明郎認識,徐英嘉我不認識。」
、「(95年你母親過八十歲生日,海伯鄭明忠有沒有送你禮物?)我沒有,但我媽媽有沒有收到我不知道。」
,徐正男復於98年6月11日臺南地檢署訊問時陳稱:「(洪連標、鄭明忠是否認識?)認識。」
、「(你跟洪連標、鄭明忠、曾永諺有無仇隙?)沒有。」
由上顯見,徐正男於本院詢問時,刻意隱瞞其與鄭明忠早已熟識,企圖藉此掩飾其於附表所示5件限制性招標工程採購事先內定鄭明忠所屬廠商為得標廠商之不法行為,復於無任何證據情況下,推稱係遭受鄭明忠與曾永諺共同誣陷。
三、被彈劾人徐正男辦理附表所示5件限制性招標工程犯有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經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4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5年。
徐正男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南高分院10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4年。
徐正男不服再提起上訴,刻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四、按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同法第6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
徐正男係佳里鎮公所鎮長,對於該公所限制性招標工程採購,應恪遵政府採購法規定,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不得事先內定特定廠商為得標廠商,圖他人不法利益,殆無疑義。
五、惟據本院調查發現,徐正男於附表所示5件限制性招標工程發包前,事先內定由鄭明忠所屬廠商得標承作,復依鄭明忠或總務曾永諺所提供預先安排之廠商名單(包含內定廠商及陪標廠商共計3家),再由徐正男於採購招標簽呈上批示做為比價廠商,以虛偽比價方式,達成由鄭明忠所屬全祥土木包工業或借牌百順營造、復久益營造名義得標承作上開工程,使鄭明忠圖得不法利益;
徐正男違失事證明確,此有相關筆錄及佐證在卷可稽,其於本院詢問時所辯稱「我不認識鄭明忠,我從未與他見面」、「鄭明忠與曾永諺要推卸責任,所以都推說是我指使的」等語,均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綜上所述,被彈劾人徐正男,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情節重大,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並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應受懲戒事由,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依法懲戒。
附表 徐正男擔任原臺南縣佳里鎮公所鎮長涉犯圖利罪之5件限制性招標工程┌─────────────────────────────────────────────┐│編│決標日期│工程名稱 │指定參與比價之廠商│預算金額 │得標金額 │ 備 註 ││號├────┤ │ ├─────┼─────┤ ││ │簽呈批示│ │ │預計金額 │圖利金額 │ ││ │日期 │ │ ├─────┤(不法利益│ ││ │ │ │ │核定底價 │) │ │├─┼────┼─────┼─────────┼─────┼─────┼──────────┤│1 │95.07.18│通興里等道│陪標廠商: │765,000元 │699,000元 │圖利金額以預算金額之││ ├────┤路鋪設工程│偉聖土木包工業(負├─────┼─────┤5%計算。
││ │95.07.11│ │責人洪瑞楠,洪連標│757,000元 │38,250元 │ ││ │ │ │與洪瑞楠為叔侄關係├─────┤(765,000元│ ││ │ │ │,借牌予洪連標,配│750,000元 │×5%) │ ││ │ │ │合鄭明忠陪標) │ │ │ ││ │ │ │大承土木包工業(負│ │ │ ││ │ │ │責人徐英嘉,鄭明忠│ │ │ ││ │ │ │事先與其協調,配合│ │ │ ││ │ │ │公所陪標) │ │ │ ││ │ │ │得標廠商: │ │ │ ││ │ │ │鄭明忠借用百順營造│ │ │ ││ │ │ │有限公司(負責人陳│ │ │ ││ │ │ │永祥)牌照得標 │ │ │ │├─┬────┬─────┬─────────┬─────┬─────┼──────────┤│2 │95.12.14│子龍、東寧│陪標廠商: │960,000元 │895,000元 │同上 ││ ├────┤等里道路舖│百順營造有限公司(├─────┼─────┤ ││ │95.12.07│設工程 │負責人陳永祥,借牌│956,000元 │48,000元 │ ││ │ │ │予鄭明忠) ├─────┤(960,000元│ ││ │ │ │百村土木包工業(負│955,000元 │×5%) │ ││ │ │ │責人徐英嘉,鄭明忠│ │ │ ││ │ │ │事先與其協調,配合│ │ │ ││ │ │ │公所陪標) │ │ │ ││ │ │ │得標廠商: │ │ │ ││ │ │ │鄭明忠以全祥土木包│ │ │ ││ │ │ │工業得標 │ │ │ │├─┬────┬─────┬─────────┬─────┬─────┼──────────┤│3 │96.03.28│鎮山、安西│陪標廠商: │918,000元 │870,000元 │同上 ││ ├────┤等里路面改│復久益營造有限公司├─────┼─────┤ ││ │96.03.20│善工程 │(負責人陳新振,配│913,000元 │45,900元 │ ││ │ │ │合公所陪標) ├─────┤(918,000元│ ││ │ │ │漢威營造有限公司(│910,000元 │×5%) │ ││ │ │ │負責人劉錦堂,鄭明│ │ │ ││ │ │ │忠係其配偶叔叔,公│ │ │ ││ │ │ │司大小章放置全祥土│ │ │ ││ │ │ │木處,應係借牌予鄭│ │ │ ││ │ │ │明忠) │ │ │ ││ │ │ │得標廠商: │ │ │ ││ │ │ │鄭明忠借用百順營造│ │ │ ││ │ │ │有限公司(負責人陳│ │ │ ││ │ │ │永祥)牌照得標 │ │ │ │├─┬────┬─────┬─────────┬─────┬─────┼──────────┤│4 │96.12.28│漳洲里西北│陪標廠商: │471,400元 │439,000元 │同上 ││ ├────┤側楊生振豬│漢威營造有限公司(├─────┼─────┤ ││ │96.12.20│舍旁農路改│負責人劉錦堂,鄭明│466,400元 │23,570元 │ ││ │ │善工程 │忠係其配偶叔叔,公├─────┤(471,400元│ ││ │ │ │司大小章放置全祥土│460,000元 │×5%) │ ││ │ │ │木處,應係借牌予鄭│ │ │ ││ │ │ │明忠) │ │ │ ││ │ │ │統勝營造有限公司(│ │ │ ││ │ │ │明忠負責人賴振忠,│ │ │ ││ │ │ │配合公所陪標) │ │ │ ││ │ │ │得標廠商: │ │ │ ││ │ │ │鄭明忠借用復久益造│ │ │ ││ │ │ │有限公司(負責陳新│ │ │ ││ │ │ │振)牌照得標 │ │ │ │├─┬────┬─────┬─────────┬─────┬─────┼──────────┤│5 │97.04.02│光復市場地│陪標廠商: │682,000元 │623,000元 │同上 ││ ├────┤面水泥鋪設│大承土木包工業(負├─────┼─────┤ ││ │97.03.25│工程 │責人徐英嘉,鄭明忠│658,250元 │34,100元 │ ││ │ │ │事先與其協調,配合├─────┤(682,000元│ ││ │ │ │公所陪標) │653,000元 │×5%) │ ││ │ │ │廣岱營造有限公司(│ │ │ ││ │ │ │負責人洪連標,配合│ │ │ ││ │ │ │鄭明忠陪標) │ │ │ ││ │ │ │得標廠商: │ │ │ ││ │ │ │鄭明忠以全祥土木包│ │ │ ││ │ │ │工業得標 │ │ │ │└──────────────────────────────────┴──────────┘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徐正男於95年3月1日至99年12月24日止,擔任改制前臺南縣佳里鎮鎮長,負責綜理該鎮公所業務,對於該公所辦理限制性招標之公共工程,擁有指定參與比價廠商之權限;
曾永諺自88年間起擔任佳里鎮公所總務,負責該公所公用工程採購行政招標及發包等業務。
另鄭明忠(綽號「海伯」,其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於100年4月22日死亡)係全祥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實際承作佳里鎮公所於95年7月至97年4月採購招標如附表所示之限制性招標工程。
二、被付懲戒人、曾永諺2人明知辦理未達公告金額,其金額逾公告金額10分之1(即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至100萬元)之工程採購,雖得採限制性招標,邀請2家以上廠商比價,惟依政府採購法第6條規定,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能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且依同法第46條、第52條之規定,須以該等投標廠商中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在底價以內之最低得標者為得標廠商,不得事先指定某特定廠商承包,圖私人不法之利益。
詎被付懲戒人、曾永諺於95年7月至97年4月間,經辦如附表所示之5件公共工程採購時,為使鄭明忠順利得標承攬,竟違背上開法令,與鄭明忠共同基於直接圖特定廠商私人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於各該項工程發包前,被付懲戒人先私下與鄭明忠協議,指定各該工程由鄭明忠所屬廠商分別承作,復由鄭明忠或曾永諺提供預先安排之如附表所示之比價廠商名單予被付懲戒人,再由被付懲戒人在附表所示招標簽呈上,批示由各特定組合之廠商進行比價,而後負責辦理招標及發包業務之曾永諺,形式上通知各廠商前來領取標單,於主持各項工程比價開標時,卻任由鄭明忠借用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百順營造有限公司、復久益營造有限公司、漢威營造有限公司之名義,與被付懲戒人、曾永諺所選定不為價格競爭之如附表所示偉聖土木包工業、大承土木包工業、百村土木包工業、復久益營造有限公司、統勝營造有限公司、廣岱營造有限公司等陪標廠商,進行僅鄭明忠所屬廠商有投標意願之虛偽比價程序(各工程名稱、決標日期、預算金額、得標廠商、陪標廠商、得標金額,各詳如附表各欄所載),使鄭明忠得以全祥土木或其所借用之百順營造、復久益營造之名義以接近工程底價(均在底價9成3至9成5)之價格分別得標承作,因而直接使鄭明忠分別獲得如附表所示預算金額百分之5之不法利益,圖利金額共計189,820元。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43號刑事判決被付懲戒人、曾永諺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曾永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褫奪公權3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上訴審審理中撤回上訴確定);
被付懲戒人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褫奪公權5年。
被付懲戒人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5號判決被付懲戒人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4年。
被付懲戒人不服再提起上訴,刻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四、以上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5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查被付懲戒人於附表所示5件限制性招標工程發包前,事先內定由鄭明忠所屬廠商得標承作,復依鄭明忠或總務曾永諺所提供預先安排之廠商名單(包含內定廠商及陪標廠商共計3家),再由被付懲戒人於採購招標簽呈上批示做為比價廠商,以虛偽比價方式,達成由鄭明忠所屬全祥土木包工業或借牌百順營造、復久益營造名義得標承作上開工程,使鄭明忠圖得不法利益共計189,820元,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核其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6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之旨,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為維護官箴,自有懲戒之必要。
本件依監察院提供之資料,及上開判決意旨,足認事證明確,爰審酌同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五、據上論結,本件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
委 員 姜仁脩
委 員 洪佳濱
委 員 彭鳳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唐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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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5號刑事判決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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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決標日期│工程名稱 │指定參與比價之廠商│預算金額 │得標金額 │ 主 文 │
│號├────┤ │ ├─────┼─────┤ │
│ │簽呈批示│ │ │預計金額 │圖利金額 │ │
│ │日期 │ │ ├─────┤(不法利益│ │
│ │ │ │ │核定底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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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5.07.18│通興里等道│陪標廠商: │765,000元 │699,000元 │徐正男共同犯公務員對│
│ ├────┤路鋪設工程│偉聖土木包工業(負├─────┼─────┤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
│ │95.07.11│ │責人洪瑞楠,洪連標│757,000元 │38,250元 │期徒刑貳年捌月,禠奪│
│ │ │ │與洪瑞楠為叔侄關係├─────┤(765,000元│公權肆年。減為有期徒│
│ │ │ │,借牌予洪連標,配│750,000元 │×5%) │刑壹年肆月,禠奪公權│
│ │ │ │合鄭明忠陪標) │ │ │貳年。 │
│ │ │ │大承土木包工業(負│ │ │ │
│ │ │ │責人徐英嘉,鄭明忠│ │ │ │
│ │ │ │事先與其協調,配合│ │ │ │
│ │ │ │公所陪標) │ │ │ │
│ │ │ │得標廠商: │ │ │ │
│ │ │ │鄭明忠借用百順營造│ │ │ │
│ │ │ │有限公司(負責人陳│ │ │ │
│ │ │ │永祥)牌照得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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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縣佳里鎮公所95-97年辦理限制性招標工程採購案相關資料影本(調厲肅 │ │
│字第00000000000號卷P347-P3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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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5.12.14│子龍、東寧│陪標廠商: │960,000元 │895,000元 │徐正男共同犯公務員對│
│ ├────┤等里道路舖│百順營造有限公司(├─────┼─────┤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
│ │95.12.07│設工程 │負責人陳永祥,借牌│956,000元 │48,000元 │期徒刑貳年捌月,禠奪│
│ │ │ │予鄭明忠) ├─────┤(960,000元│公權肆年。減為有期徒│
│ │ │ │百村土木包工業(負│955,000元 │×5%) │刑壹年肆月,禠奪公權│
│ │ │ │責人徐英嘉,鄭明忠│ │ │貳年。 │
│ │ │ │事先與其協調,配合│ │ │ │
│ │ │ │公所陪標) │ │ │ │
│ │ │ │得標廠商: │ │ │ │
│ │ │ │鄭明忠以全祥土木包│ │ │ │
│ │ │ │工業得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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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縣佳里鎮公所95-97年辦理限制性招標工程採購案相關資料影本(調厲肅 │ │
│字第00000000000號卷P362-P36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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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6.03.28│鎮山、安西│陪標廠商: │918,000元 │870,000元 │徐正男共同犯公務員對│
│ ├────┤等里路面改│復久益營造有限公司├─────┼─────┤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
│ │96.03.20│善工程 │(負責人陳新振,配│913,000元 │45,900元 │期徒刑貳年捌月,禠奪│
│ │ │ │合公所陪標) ├─────┤(918,000元│公權肆年。減為有期徒│
│ │ │ │漢威營造有限公司(│910,000元 │×5%) │刑壹年肆月,禠奪公權│
│ │ │ │負責人劉錦堂,鄭明│ │ │貳年。 │
│ │ │ │忠係其配偶叔叔,公│ │ │ │
│ │ │ │司大小章放置全祥土│ │ │ │
│ │ │ │木處,應係借牌予鄭│ │ │ │
│ │ │ │明忠) │ │ │ │
│ │ │ │得標廠商: │ │ │ │
│ │ │ │鄭明忠借用百順營造│ │ │ │
│ │ │ │有限公司(負責人陳│ │ │ │
│ │ │ │永祥)牌照得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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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縣佳里鎮公所95-97年辦理限制性招標工程採購案相關資料影本(調厲肅 │ │
│字第00000000000號卷P365-P36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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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6.12.28│漳洲里西北│陪標廠商: │471,400元 │439,000元 │徐正男共同犯公務員對│
│ ├────┤側楊生振豬│漢威營造有限公司(├─────┼─────┤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
│ │96.12.20│舍旁農路改│負責人劉錦堂,鄭明│466,400元 │23,570元 │期徒刑貳年捌月,禠奪│
│ │ │善工程 │忠係其配偶叔叔,公├─────┤(471,400元│公權肆年。 │
│ │ │ │司大小章放置全祥土│460,000元 │×5%) │ │
│ │ │ │木處,應係借牌予鄭│ │ │ │
│ │ │ │明忠) │ │ │ │
│ │ │ │統勝營造有限公司(│ │ │ │
│ │ │ │明忠負責人賴振忠,│ │ │ │
│ │ │ │配合公所陪標) │ │ │ │
│ │ │ │得標廠商: │ │ │ │
│ │ │ │鄭明忠借用復久益造│ │ │ │
│ │ │ │有限公司(負責陳新│ │ │ │
│ │ │ │振)牌照得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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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縣佳里鎮公所95-97年辦理限制性招標工程採購案相關資料影本(調厲肅 │ │
│字第00000000000號卷P401-P40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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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7.04.02│光復市場地│陪標廠商: │682,000元 │623,000元 │徐正男共同犯公務員對│
│ ├────┤面水泥鋪設│大承土木包工業(負├─────┼─────┤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
│ │97.03.25│工程 │責人徐英嘉,鄭明忠│658,250元 │34,100元 │期徒刑貳年捌月,禠奪│
│ │ │ │事先與其協調,配合├─────┤(682,000元│公權肆年。 │
│ │ │ │公所陪標) │653,000元 │×5%) │ │
│ │ │ │廣岱營造有限公司(│ │ │ │
│ │ │ │負責人洪連標,配合│ │ │ │
│ │ │ │鄭明忠陪標) │ │ │ │
│ │ │ │得標廠商: │ │ │ │
│ │ │ │鄭明忠以全祥土木包│ │ │ │
│ │ │ │工業得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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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縣佳里鎮公所95-97年辦理限制性招標工程採購案相關資料影本(調厲肅 │ │
│字第00000000000號卷P410-P4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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