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壹、案由:南投縣政府近年來辦理該縣多項災修工程及採購案,
- 貳、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 一、李朝卿、工務處長黃榮德、簡任秘書張志誼、工務處代理科
- (一)依起訴書所載略以,於100年初某日,在南投縣政府縣長辦
- (二)依起訴書所載略以,收取賄賂及回扣計948萬元情形如下(含
- (三)本院約詢情形:
- (四)存放在景泰公司的回扣共約975萬元(含農業處27萬5,00
- 二、李朝卿、張志誼與簡瑞祺、洪宗賢等於100-101年間收取南
- (一)依起訴書所載略以,南投縣政府觀光處於100-101年間辦理
- (二)依起訴書所載略以,李朝卿、張志誼、簡瑞祺等於100年間
- (三)張志誼、洪宗賢於偵查中、本院約詢時,均坦承犯行。本院
- (四)本院約詢張志誼時,亦坦承稱(102年5月27日筆錄,同附件
- (五)南投縣政府觀光處之小型工程,透過洪宗賢找尋廠商投標,
- 三、「101年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採購」案,李朝
- (一)依起訴書所載略以,有關「101年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
- (二)洪宗賢、江宥頡、施錦郎、張志誼等坦承如下:
- (三)有關「101年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採購」案,
- 貳、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 一、適用之法律條款
- 二、被彈劾人黃榮德、張志誼等收取採購回扣部分:
- 參、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 一、102年度劾字第13號被付懲戒人受李朝卿縣長指示收受廠商
- (一)任職公職期間認真負責
- (二)大幅降低工程限制性招標比例
- (三)受長官指示收取工程回扣
- (四)犯後深切反省悔不當初
- 二、謹請貴會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規定:「辦理懲戒案件,應
-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 一、公務員懲戒法第31條規定: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
- 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規定:「辦理懲戒案件應審酌一切情狀
- (一)被付懲戒人自調查站調查起歷偵查及地方法院審理中,均自
- (二)被付懲戒人於99年12月7日調任南投縣政府,雖縣長採納被
- (三)本案雖起訴書中記載全部收取回扣之金額為3143萬5千元,
- (四)被付懲戒人係被動收取分配回扣,從未主動向廠商索取,或
- (五)被付懲戒人原本就不想收取工程回扣,對於收取工程回扣款
- (六)對被付懲戒人為懲戒處分應依比例原則量處,今請考量被付
- (一)申辯人自調查站調查起歷偵查及地方法院審理中,均自始坦
- (二)申辯人當時任職南投縣政府期間,在工作上受有壓力方配合
- (三)本案雖起訴書中記載全部收取回扣之金額為3,143萬5千元,
- (四)申辯人係被動收取分配回扣,從未主動向廠商索取,或以任
- (五)對申辯人為懲戒處分應依比例原則量處,今請考量申辯人之
- 一、有關被付懲戒人等建請貴會停止審議程序,惟本院建請貴會
- (一)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同一行為,在刑事偵
- (二)查本案被付懲戒人李朝卿、曾仁隆、黃榮德、張志誼、李中
- (三)又查貴會議決被付懲戒人內政部消防署前署長黃季敏於任內
- (四)眾所週知,貪污案件需經過漫長的刑事審判,從數年到十數
- 二、有關被付懲戒人黃榮德申辯部分,本院意見如下
- (一)被付懲戒人李朝卿、黃榮德、張志誼、李中誠於100年、101
- (二)查本院102年5月27日約詢黃榮德筆錄略以,問:縣長有找你
- (三)查本院102年6月14日約詢黃榮德筆錄略以,問:請問您在地
- (四)被付懲戒人黃榮德坦承受李朝卿指示收取工程回扣,且於南
- 三、有關被付懲戒人張志誼申辯部分,本院意見如下
- (一)被付懲戒人張志誼與李朝卿於100年至101年間,以公開取得
- (二)查本院102年5月27日約詢張志誼等人筆錄,問:你在地檢署
- (三)查本院102年5月27日約詢張志誼筆錄略以,問:怎麼會把錢
- (四)又查本院102年6月14日約詢張志誼筆錄略以,問:據本院約
- (五)被付懲戒人張志誼坦承受李朝卿授權使用「縣長丙章」核章
- 理由
- 一、被付懲戒人黃榮德(下稱黃榮德)自99年8月1日起至101年1
- (一)「99凡那比C1-011水里鄉投58線2K+500(文麓橋
- (二)「100中寮投26及投26-1線道路改善工程」之委託測設及
- (三)如附件B編號1至編號83所示工程部分(附件B編號84至編號
- (四)「100-7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
- (五)前述等回扣款項存放在「景泰公司」一段時間後,李中誠即
- 二、陳國進為李朝卿之友人,自97年間擔任南投縣政府縣政顧問
- (一)由張志誼、李中誠於招標前之100年12月15日,先在「景泰
- (二)嗣於100年12月30日,南投縣政府工務處不知情之承辦人員
- (三)孫士芳於接獲比價通知後,即承上如(一)所示犯意,請曾華
- 三、簡瑞祺為李朝卿妻舅;張志誼於100年初起,擔任南投縣政
- (一)「埔里虎頭山遊憩區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及「東埔
- (二)「南投山林-茶竹手作體驗之旅-竹山遊憩帶公共設施改善工
- (三)「邵族文化傳承及發展實施計劃-漁撈文化體驗區委託技術
- (四)「埔里山城虎頭山設施整備工程委託設計勞務」標案部分:
- (五)「信義鄉坪瀨溪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虎山景點
- (六)「國姓鄉猴洞坑遊憩區公共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
- (七)「東埔溫泉區遊憩設施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標案部
- (八)「信義鄉賞梅賞櫻區周邊地區設施整備工程委託設計勞務」
- (九)「清境地區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標案部分:
- (十)綜上,針對上述南投縣政府觀光處公用工程之設計監造採購
- 四、簡瑞祺自100年初起,即向時任縣長室秘書之張志誼表示:
- (一)「民益土木包工業」(登記負責人為廖冠鴻,實際負責人為
- (二)「有信土木包工業」(登記負責人為湯重信)於100年3月30
- 五、南投縣政府於101年間辦理「全民運動會」相關之「101年全
- 六、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下稱
- 七、上開事實,有臺中高分院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466號刑事確
- 八、按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業經司法院定自
- (一)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部分:
- (二)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部分:
- 九、依上述說明,本件應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及修正前同法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6年度鑑字第014076號
移 送機 關 監察院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
代 表 人 張博雅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黃榮德 南投縣政府工務處前處長
張志誼 南投縣政府縣長室前秘書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移送本會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榮德、張志誼均撤職並各停止任用參年。
事 實甲、監察院移送意旨:
壹、案由:南投縣政府近年來辦理該縣多項災修工程及採購案,均發生弊端,南投縣政府縣長李朝卿、工務處前處長曾仁隆等,於97年至98年間利用限制性、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等方式辦理工程招標,收受廠商之回扣新臺幣(下同)779萬元;
縣長李朝卿、工務處前處長黃榮德、縣長室前簡任秘書張志誼、工務處土木工程科前代理科長李中誠等,於100年至101年間以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方式辦理小型工程招標,收受廠商之回扣948萬元(其中曾仁隆分得回扣30萬元、黃榮德分得回扣60萬元、張志誼分得回扣80萬元、李中誠分得回扣60萬元,四人於偵查中均已繳回貪污所得);
李朝卿於99年間收取皓仁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皓仁公司)災修工程回扣約946萬元;
李朝卿於99年間收取佶璟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佶璟公司)災修工程回扣約168萬元;
李朝卿於101年間收取德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泰公司)災修工程回扣約180萬元;
李朝卿、張志誼等於100-101年間收取該府觀光處小型工程之回扣共45萬元、於100年間收取農業處辦理小型公共工程之回扣共27萬5,000元、於101年間收取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採購案之回扣50萬元,以上合計約3,143萬5,000元。
綜上,李朝卿等核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6條、第13條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條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
貳、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南投縣政府獲行政院核定之復建工程經費,係全國最高的縣市,惟自李朝卿94年12月20日就任南投縣縣長以來,濫用限制性招標,且限制性招標 (未經公開評選)件數比率及金額比率均異常偏高。
該府辦理限制性招標,未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優良廠商資料庫,亦未建立優良廠商名單,係由李朝卿指定廠商名單交予持縣長丙章之簡任秘書或工務處長等辦理,選商程序透明度不足,不符合政府採購公平公開之精神私下邀商比價,相關缺失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審計部南投縣審計室多次通知,惟均未積極改善。
南投縣政府90至97年10萬元以上採購採限制性招標之件數比率為32.65%,金額比率為26.18%,居高不下居全國之冠。
又查行政院95年至101年核定各縣市復建工程經費一覽表所載,南投縣政府復建工程核定經費為168億9,069萬元,係全國最高的縣市。
另部分案件指定廠商比價作業時程過於冗長,未能因應緊急採購之急迫需求。
選商程序透明度不足之缺失,南投縣審計室前於99年4月7日以審投縣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通知該府妥處辦理,並獲回應將擬逐年建立優良廠商名單及參考工程會建置之優良廠商資料庫等,以供廠商遴選之用,惟後續審計部抽查仍發現該府並未確實改善,仍依循先前作業模式繼續辦理。
又南投縣政府辦理災修復建工程採購之前置作業期程冗長,依南投縣審計室抽查南投縣政府災修工程採限制性招標前置作業冗長案件表(附表3,P.40)載,95-96年270項災修工程,前置作業最長97天、平均78天;
97-101年1023項災修工程,前置作業最長376天、平均182天;
97-101年0000-0000項災修工程,前置作業最長507天、平均343天;
97-101年0000-0000項災修工程,前置作業最長152天、平均130天;
94-95年52項河川疏濬工程,前置作業最長323天、平均91天,卻以人民生命財產遭遇緊急危難,有緊急處置之必要等理由,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採購,欠缺正當性與合理性,甚至招標時間充裕之採購案,亦大量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採購,顯係濫用限制性招標,以便於採購案中上下其手、圖謀不法利益。
李朝卿94年12月20日就任南投縣縣長迄102年5月辦理10萬元以上災害緊急處理及復建工程案件統計表,採購總金額為106億4,501萬餘元,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金額比率70.62%。
辦理10萬元以上未達公告金額之災害緊急處理及復建工程統計表,採購總金額3億7,013萬餘元,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金額比率43.55%,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金額比率49.27%,合計92.82%。
李朝卿94年12月20日就任南投縣縣長迄102年5月辦理10萬元以上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即小型工程)案件分析表,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金額比率11.92%,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金額比率77.37,合計89.29%。
南投縣縣長李朝卿(現停職中)自擔任南投縣縣長以來,濫用限制性招標,辦理工程採購案,不論工程大小、不論採限制性招標或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均指示下屬要求得標廠商繳納一成回扣;
100年之後,李朝卿更肆無忌憚,指示黃榮德、張志誼等人對於設計監造者,亦收取一成五的回扣。
彼等利用景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景泰公司)位於該府旁邊之地理方便,委請景泰公司負責人許朝呈代收回扣,該公司會計陳妙香代為電腦製作工程名稱及回扣金額之明細表,景泰公司儼然成為南投縣政府之「收賄中心」,廠商行賄官員,不絕於途,已成地方不成文之潛規則,甚至李中誠的堂哥李朝華、擔任白手套的佶璟公司負責人吳仲琪、景泰公司負責人許朝呈等標到工程均要上繳回扣,可謂雁過拔毛、官箴敗壞。
張志誼、曾仁隆、黃榮德、李中誠等長期依縣長指示採限制性招標或指定特定廠商比價,而於經辦公共工程時索取回扣。
張志誼等人計有下列違失行為:(一)縣長李朝卿、工務處前處長黃榮德、縣長室前簡任秘書張志誼、工務處土木工程科前代理科長李中誠等,於100年至101年間以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方式辦理小型工程招標,收受廠商之回扣948萬元;
(二)李朝卿、張志誼等於100-101年間收取該府觀光處小型工程之回扣共45萬元、於100年間收取農業處辦理小型公共工程之回扣共27萬5,000元;
(三)於101年間收取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採購案之回扣50萬元。
一、李朝卿、工務處長黃榮德、簡任秘書張志誼、工務處代理科長李中誠於100年、101年間辦理87項災修工程,採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之招標方式,共謀收取小型工程及監造費用等之回扣共約948萬元部分:
(一)依起訴書所載略以,於100年初某日,在南投縣政府縣長辦公室內,縣長李朝卿指示前工務處長黃榮德、前簡任秘書張志誼,針對工程金額在100萬元以下之小型工程決標包商,要收取決標金額1成的回扣,另對於實體工程決標金額在5百萬元以上之受委託設計監造業者,要收取設計監造費用之1成5的回扣,而所收取之全數回扣之6成款項要上繳給李朝卿,其餘4成款項則由黃榮德與張志誼等人朋分。
經李朝卿指示後,黃榮德即授意代理科長李中誠依上開指示向相關廠商收取回扣,李中誠接獲指示後,即與景泰公司許朝呈、佶景公司吳仲琪分別要求工程包商至景泰公司交付回扣,各工程包商會將回扣以現金方式裝入信封內並註明工程名稱,分別交由李中誠或吳仲琪等人轉交,或親自持至許朝呈之景泰公司交付,收取共計948萬元之回扣。
(二)依起訴書所載略以,收取賄賂及回扣計948萬元情形如下(含農業處27萬5,000元,合計975萬5,000元):黃榮德送回扣至李朝卿住家共3次,約計700萬元,第4次回扣240萬現金,尚未送出,即被檢調在廠商吳仲琪家中查獲。
1.第1次於100年6、7月間:由李中誠前往景泰公司拿取回扣款共200餘萬元,李中誠並委請景泰公司會計陳妙香據廠商交付之信封上所寫之工程名稱及金額,以電腦製作工程名稱及回扣金額之明細表,並依黃榮德指示在明細表上將回扣總金額分別計算出6成及4成之金額後,由李中誠將明細表連同現金拿至南投縣政府工務處長辦公室交給黃榮德,黃榮德取得上開款項後,於隔幾天在辦公室先後分配20萬元回扣給張志誼及15萬元回扣給李中誠,黃榮德自己分得20萬元,其餘回扣約145餘萬元,則於收到款項後約1個星期內之某日晚上21時許,由黃榮德以茶葉禮盒之提袋包裝後,拿至南投縣南投市○○○路00號之縣長官邸交給李朝卿收受。
2.第2次於101年1月間:存於景泰公司之回扣款共300餘萬元(含佶璟公司應付款項71萬5000元),由黃榮德分配20萬元回扣給張志誼及15萬元回扣給李中誠,黃榮德自己分得20萬元,其餘回扣約225餘萬元,由黃榮德以茶葉禮盒之提袋包裝後,拿至南投縣南投市○○○路00號之縣長官邸交給李朝卿收受。
3.第3次於101年6月間:存於景泰公司之回扣款共200餘萬元,由黃榮德分配20萬元回扣給張志誼及15萬元回扣給李中誠,黃榮德自己分得20萬元,其餘回扣約145餘萬元,由黃榮德以茶葉禮盒之提袋包裝後,拿至南投縣南投市○○○路00號之縣長官邸交給李朝卿收受。
4.第4次於101年9月間:存於景泰公司之回扣款約275萬元,由吳仲琪先將明細表拿給黃榮德檢視,黃榮德告知吳仲琪回扣先由其保管,吳仲琪即先分給李中誠15萬元、分給張志誼20萬元後,將該筆240萬元之回扣,藏放在其住處天花板,嗣於101年11月9日吳仲琪主動供出該240萬元,會同南投縣調查站人員查扣在案。
(三)本院約詢情形:1.本院約詢黃榮德時,亦坦承稱(102年5月27日筆錄,附件6,P.116、102年6月14日筆錄,附件7,P.127):(1)有關渠和張志誼在縣長室談到收回扣、四六分配的部分, 小型案子很多都民代在背後,當時渠不敢做決定,就找張 志誼一起去跟縣長報告,縣長裁示就照六四分配來處理, 渠就照指示辦理。
渠每一次拿了20萬,張秘書也是20萬, 李中誠就15萬,其他都上繳了,吳仲琪那邊有一些公關費 ,他也花去了一筆錢,但渠等沒有拿到六四分配這麼多, 六四分,是在明細表裡呈現出來。
(2)大概廠商的錢收好之後就交給渠,渠先到縣長室跟縣長報 告金額多少後,隔天晚上約9點多再拿到縣長公館給縣長, 錢就放在沙發旁的桌子底下。
第一次是渠打電話請張志誼 、李中誠分到渠辦公室,渠就拿茶葉袋給他們,給李中誠 15萬,張志誼拿20萬。
第二次跟第三次是由吳仲琪交給李 中誠跟張志誼,不是渠發出去的,是吳仲琪轉交給李中誠 和張志誼。
(3)渠在地檢署受訊問之內容均屬實,渠在101年11月20日就承 認了。
不是因為吳仲琪、李中誠他們供述後,渠才承認的 ,是渠太太跟渠說,不要一個人承擔後,才出於個人意願 承認的。
渠11月8日到20日之間都沒有跟他們接觸過。
對於 縣長說他沒收到錢,是因為渠等怕被羈押,或希望免刑, 才做出不實陳述或認罪協商乙事,渠表示,渠所陳述都是 渠做過的事情。
2.本院約詢張志誼時,亦坦承稱(102年5月27日筆錄,附件8,P.131):(1)是李縣長主動找渠和黃處長去李縣長的辦公室,但是在場 渠都沒講話,講到快結束時,縣長說一部分要拿給渠,渠 說不要,但縣長說就這樣,渠那時剛到縣府也不知該怎麼 拒絕,六四比例是縣長做決定,六給縣長,四給渠等。
大 的工程廠商名單是縣長給的,有的用口述,也有寫紙條的 ,但紙條都已經銷毀了。
其他小的工程,是簡瑞琪處理, 設計監造是拿一成五。
(2)放在景泰公司的回扣,是李縣長跟黃處長說,你自己找人 去收錢,後來他就找李中誠,李中誠也沒有時間處理,因 為景泰公司就在縣府旁,所以就請景泰公司幫忙,後來廠 商都知道,就會自己拿去那邊。
(3)渠在地檢署已經繳回80萬,並且承認在地檢署所說為真、 也在地院認罪了,渠負責的業務,除了人事之外,與縣長 相關的所有業務,渠有縣長的丙章。
渠承認當時沒看到黃 榮德的筆錄,之後重新做筆錄的時候,調查站才拿黃榮德 筆錄給渠看,渠不是為了怕被羈押或免刑才承認的。
3.本院約詢李中誠時,亦坦承稱(102年5月27日筆錄,附件9,P.139),渠涉案部分是一百萬以下的小型工程,100年3月黃處長上升後,找渠說,上面的意思是一百萬以下工程要拿一成回扣,設計監造五百萬以上的工程,收一成五,以下的不收,處長、秘書都有跟縣長談過,應該是縣長的意思。
黃處長可能看渠跟廠商都很熟,就拜託渠轉達給廠商知道要收回扣這件事。
渠一共拿60 萬,在地檢署都交回去了,在地檢署所言為真,在地檢、地院都認罪了。
第一次約二百萬,第二次三百、第三次約一百八,第四次是兩百七十多,四次加起來經手的應該有九百萬,這些都是小型工程部分。
另據南投地檢署偵訊李朝華筆錄記載(101年12月12日筆錄,附件10,P.146),李中誠的堂哥李朝華(華山土木包工業負責人),也要上繳回扣。
4.本院約詢吳仲琪時,亦坦承稱(102年5月27日筆錄,同附件2,P.77),放在景泰公司的回扣情形,第一次的情況渠不知道,是李中誠交給黃榮德的。
第二次,有110多萬渠就拿到黃處長家。
第三次,渠一樣是到景泰公司拿,交款地點是在辦公室,約100多萬。
第四次黃處長叫渠先暫時保管,就放在渠家的天花板,過沒多久,事情就發生了,金額是240萬。
又給一成回扣,這是工程慣例,要是不給錢,就拿不到工程。
黃榮德、曾仁隆都只會說要向上面(縣長)交代。
5.本院約詢廠商許朝呈時,亦坦承稱(102年5月27日筆錄,同附件3,P.95),因為渠公司在縣府旁邊,所以包商就把錢拿到渠處放,上級長官(李中誠)交代,渠也不好推辭,渠是監造公司,需要繳回扣,渠的會計還有幫忙作帳,回扣都放在二樓的辦公桌。
渠只是代收,廠商都只是給渠一個袋子,李中誠清點時,會做明細表。
不一定都是限制性招標,收到邀標書就知道,至於一成半的回扣是規定,只要監造500萬以上的案件,都要交回扣。
渠在縣府做工程約13至15年,工程案收一成回扣的陋習很久了,曾仁隆的時候監造顧問公司還不用收回扣,到了黃榮德的時候,才開始說要收。
(四)存放在景泰公司的回扣共約975萬元(含農業處27萬5,000元,合計975萬5,000元),景泰公司許朝呈、會計陳妙香均證實確有上開代收回扣及製表之情事。
張志誼、黃榮德、李中誠等三人在偵審中,均有律師在場,基於自由意志承認犯行,並已繳回回扣,張志誼、黃榮德均坦承係受李朝卿指示向廠商收取1成或1成5回扣及六四分帳,黃榮德將上開三次回扣,先到縣長室跟縣長報告金額多少後,隔天晚上約9點多再拿到縣長公館給縣長,錢就放在沙發旁的桌子底下。
業經黃榮德、張志誼、李中誠、吳仲琪等人,在南投地檢署、南投地院及本院約詢時坦承在案。
至於李朝卿反駁稱,渠未指示六四分帳,而且也沒有收賄明細表等事證,黃榮德約詢時稱,六四分是縣長講的,但六四分只是在明細表裡呈現出來,渠等實際上沒有照六四分。
二、李朝卿、張志誼與簡瑞祺、洪宗賢等於100-101年間收取南投縣政府觀光處小型工程之回扣共45萬元,又李朝卿、張志誼、簡瑞祺等於100年間收取農業處辦理小型公共工程之回扣共27萬5,000元部分:
(一)依起訴書所載略以,南投縣政府觀光處於100-101年間辦理公用工程之設計監造採購案,簡瑞祺透過洪宗賢找尋廠商投標並收取賄賂,請張志誼配合核定特定廠商投標,經張志誼向李朝卿請示後,李朝卿即表示依簡瑞祺所述辦理,張志誼則配合核定以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之方式辦理招標,並配合通知洪宗賢指定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前來投標,以工程設計監造費用計算約1成5之賄賂給洪宗賢,洪宗賢再轉交給簡瑞祺。
總計洪宗賢共交付賄賂約45萬元給簡瑞祺,簡瑞祺將其中15萬元分給洪宗賢。
(二)依起訴書所載略以,李朝卿、張志誼、簡瑞祺等於100年間收取農業處辦理小型公共工程之回扣共27萬5000元。
張志誼於100年初起擔任秘書後,簡瑞祺向其表示南投縣政府農業處辦理小型公共工程時,亦由其負責核蓋李朝卿的丙章,經張志誼向李朝卿請示後,李朝卿即表示依簡瑞祺所述辦理,由張志誼配合核定以公開取得企畫書之方式辦理招標,即需交付工程款一成之回扣,亦繳交至景泰公司,總計農業處部分共27萬5000元回扣。
(三)張志誼、洪宗賢於偵查中、本院約詢時,均坦承犯行。本院約詢洪宗賢稱(102年5月27日筆錄,附件15,P.186),渠在調查站、偵查之筆錄、起訴書,均無意見,均係真實。
渠都被指示收取回扣,渠都只負責去收設計監造的部分,渠那時候都以為是公開招標案件,所以以為這是意思意思,且金錢都很少,渠代收的回扣沒有寫明細表,會簡單說一下,因為明宙、明偉、光益離渠公司很近,所以就請渠幫忙,渠至少幫忙拿了九次錢。
渠是拿回扣去簡瑞祺的家,簡瑞祺會分三分之一給渠。
(四)本院約詢張志誼時,亦坦承稱(102年5月27日筆錄,同附件8,P.131),有關農業處的工程比較少,就交給簡瑞祺處理,大約27萬。
觀光處的回扣,簡瑞祺明白告訴渠,回扣要洪宗賢去收,再交給簡瑞祺,洪宗賢有跟渠說哪幾家廠商來標。
又因為有的工程不好做,廠商不想做,所以渠有跟簡瑞祺說不要讓他們自己找,渠來分配,才不會有的工程沒人做。
(五)南投縣政府觀光處之小型工程,透過洪宗賢找尋廠商投標,據李朝卿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5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稱:「我都充分授權給我的專業人員」,故李朝卿充分授權張志誼核定特定廠商投標,特定廠商得標後,即將回扣交予洪宗賢收取,洪宗賢再將回扣送至簡瑞祺的家,洪宗賢共交付觀光處之小型工程賄賂約45萬元給簡瑞祺,洪宗賢分得15萬元。
南投縣政府農業處之小型工程,由張志誼分配予特定廠商承攬,得標廠商即至景泰公司,交付工程款一成之回扣,總計農業處部分共27萬5000元回扣。
李朝卿、簡瑞祺雖不承認犯行,惟張志誼、洪宗賢指證歷歷,且張志誼於101年12月7日在南投地檢署之訊問筆錄(附件16,P.192),觀光處部分之不法,是張志誼自己主動向南投地檢署供述而查獲,故李朝卿、張志誼、簡瑞祺、洪宗賢等涉嫌收取南投縣政府觀光處小型工程之賄賂共45萬元,又李朝卿、張志誼、簡瑞祺等收取農業處辦理小型公共工程之回扣共27萬5000元,洵可確定。
三、「101年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採購」案,李朝卿、張志誼、簡瑞祺、洪宗賢等共謀收受回扣50萬元部分:
(一)依起訴書所載略以,有關「101年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採購」案,由李朝卿、張志誼核定採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方式辦理,並由簡瑞祺透過洪宗賢洽詢仟臣贈品商行負責人江宥頡找尋錦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錦崙公司)負責人施錦郎合夥投標「101年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採購案。
於101年9月20日開標結果,由錦崙公司以733萬6,200元得標。
錦崙公司得標後,因施錦郎認為利潤不高,即與洪宗賢協商將前述賄賂款降為50萬元,施錦郎、江宥頡並於101年10月30日晚間,將賄款拿至洪宗賢住處,當面交付給洪宗賢收受。
洪宗賢於取得賄款後數日,再將該50萬元賄款拿至簡瑞祺住家,轉交給簡瑞祺本人收受,簡瑞祺復將其中10萬元現金交給洪宗賢作為酬勞。
(二)洪宗賢、江宥頡、施錦郎、張志誼等坦承如下:1.張志誼於101年12月7日在南投地檢署之訊問筆錄(同附件16,P.192),全民運動會和觀光處部分之不法,是張志誼自己主動向南投地檢署供述而查獲。
簡瑞祺、洪宗賢在渠辦公室告訴渠,他們要去找廠商,但只有錦崙這一家廠商投標。
指定廠商取得標案,一般都是由洪宗賢通知他們來投標,在南投縣內的工程顧問公司,如果渠等沒通知他們,大部分都不會來投標,有時候會有例外。
又張志誼於102年5月27日在本院約詢筆錄稱,簡瑞祺明白告訴渠,這回扣交給洪宗賢處理,簡瑞祺建議全民運動會採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並經縣長批示。
又張志誼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亦坦承犯罪。
2.洪宗賢於102年1月21日在南投地檢署之訊問筆錄稱(附件17,P.206),簡瑞祺約在101年8月左右,要渠去找認識的廠商標南投縣政府101年全民運動會的採購案,其中「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是找錦崙的施先生,「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是找嵩誼活動創意廣告公司的林先生。
渠並告訴張志誼找那些廠商來投標。
3.洪宗賢於102年1月18日在南投地檢署之訊問筆錄稱(附件18,P.212),101年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的採購是江先生(江宥頡)、施先生(施錦郎)一起來,渠開門後施先生拿50萬及2瓶紅酒給渠。
渠拿到錢後3、4天內,拿去的簡瑞祺家,渠將50萬元都交給簡瑞祺,簡瑞祺將其中的10萬元給渠。
查獲的5筆現金,是簡瑞祺分給渠的5%回扣款及全民運動會的10萬元,渠都放在身邊不敢動。
4.本院102年5月27日約詢洪宗賢筆錄稱(同附件15,P.186),對於在調查站、偵查之筆錄及起訴書,均屬實沒有意見?簡瑞祺指示渠收取回扣,渠收取的回扣,沒有寫明細表,但會簡單說明一下。
「101年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採購」案,張志誼都知道,需要張志誼核章。
另渠地方法院認罪了。
5.江宥頡於102年1月17日在南投地檢署之訊問筆錄稱(附件19,P.224),在正式簽約後約5、6天,洪宗賢到渠住家找渠,…,渠向施錦郎表示,洪宗賢已經來索討70萬元的回扣,施錦郎表示因為本採購案利潤不高,無法支付70萬元那麼多,施錦郎跟渠說要給洪宗賢50萬元。
6.施錦郎於102年1月17日在南投調查站之訊問筆錄稱(附件20,P.244),在渠得標之後,…江宥頡、洪宗賢在江宥頡公司一樓當面談,渠就殺價到50萬元,在101年10月30日拿50萬給洪宗賢。
並於公司轉帳傳票上記載101年10月30日老板拿全運會50萬。
(三)有關「101年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採購」案,簡瑞祺授意洪宗賢找廠商江宥頡、施錦郎投標,並告知要收取得標金額733萬6,200元的一成。
而由李朝卿授權張志誼選商及決行,張志誼經李朝卿授權後,配合圈選核定錦崙公司(負責人施錦郎)得標,惟因施錦郎覺得沒有利潤,要求回扣降價為50萬元,經洪宗賢同意後,江宥頡、施錦郎二人繳交賄款50萬元給洪宗賢,嗣洪宗賢再將該回扣50萬元送至簡瑞祺住處,簡瑞祺分給洪宗賢10萬行酬勞,業經張志誼、洪宗賢、江宥頡、施錦郎等證述承認犯行在案。
貳、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適用之法律條款1.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同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同法第6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
2.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同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3.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條規定:「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二、被彈劾人黃榮德、張志誼等收取採購回扣部分:李朝卿指示下屬採限制性等招標方式,並指定廠商,收取災修工程及其他採購等回扣共3,143萬5,000元,前工務處長曾仁隆、前工務處長黃榮德、簡任秘書張志誼、工務處代理科長李中誠、廠商皓仁公司負責人蕭明順、佶璟公司負責人吳仲琪及景泰公司負責人許朝呈等相關涉案人員皆坦承不諱採購回扣之事實,在偵審中,除李朝卿外,均坦承不諱並繳回犯罪所得,李朝卿在各方指證歷歷下仍矢口否認一切犯行,實不足採。
1.李朝卿、工務處長黃榮德、簡任秘書張志誼、工務處代理科長李中誠於100年、101年間辦理87項小型工程(如附表8,P.48),採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之招標方式,共謀收取小型工程及監造費用等之回扣共約948萬元部分,雖李朝卿否認收取上開回扣,惟查黃榮德、張志誼、李中誠等人於南投地檢署、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二次約詢中,均坦承受李朝卿指示收取上開回扣,黃榮德已繳回60萬元,張志誼已繳回80萬元,李中誠已繳回60萬元,有渠等於偵審及本院約詢筆錄可稽(詳見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一)。
2.李朝卿、張志誼與簡瑞祺、洪宗賢等於100-101年間收取南投縣政府觀光處小型工程之回扣共45萬元,又李朝卿、張志誼、簡瑞祺等於100年間收取農業處辦理小型公共工程之回扣共27萬5,000元部分,雖李朝卿否認收取上開回扣,惟查張志誼於南投地檢署、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二次約詢中,均坦承受李朝卿指示收取上開回扣,有張志誼於偵審及本院約詢筆錄可稽。
並有洪宗賢於南投地檢署及本院約詢中,均坦承將上開觀光處回扣送交簡瑞祺住處,洪宗賢已繳回15萬元,有洪宗賢於偵查及本院約詢筆錄可稽(詳見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二)。
3.李朝卿、張志誼、簡瑞祺、洪宗賢等共謀收受「101年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採購」案之回扣50萬元部分,雖李朝卿否認收取上開回扣,惟查張志誼於南投地檢署、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二次約詢中,均坦承受李朝卿指示收取上開回扣,有張志誼於偵審及本院約詢筆錄可稽。
並有洪宗賢於南投地檢署及本院約詢中,均坦承將上開回扣送交簡瑞祺住處,洪宗賢已繳回10萬元,有洪宗賢於偵查及本院約詢筆錄可稽(詳見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三)。
綜上,李朝卿、黃榮德、張志誼、李中誠收受災修小型工程回扣948萬元;
李朝卿、張志誼收取該府觀光處小型工程之回扣共45 萬元、收取農業處小型公共工程之回扣共27萬5,000元、收取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採購之回扣50萬元。
被彈劾人黃榮德、張志誼貪瀆成風、敗壞官箴,重創政府施政形象,核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6條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條規定,違失情節重大,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應受懲戒事由,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以申官箴,而維吏治。
參、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1.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4223等號起訴書。
2.本院102年5月27日約詢廠商吳仲琪筆錄。
3.本院102年5月27日約詢廠商許朝呈筆錄。
4.本院102年5月27日約詢曾仁隆筆錄。
5.審計部南投審計室102年6月14日約詢曾仁隆筆錄。
6.本院102年5月27日約詢黃榮德筆錄。
7.審計部南投審計室102年6月14日約詢黃榮德筆錄。
8.本院102年5月27日約詢張志誼筆錄。
9.本院102年5月27日約詢李中誠筆錄。
10.南投地檢署101年12月12日偵訊李朝華筆錄記載。
11.審計部南投審計室102年6月14日約詢蕭明順筆錄。
12.南投調查站、南投地檢署102年1月11日詢問廖建聰筆錄。
13.南投調查站、南投地檢署102年1月14日訊問洪詩鳴筆錄。
14.南投地檢署102年1月7日訊問孫士芳筆錄。
15.本院102年5月27日約詢洪宗賢筆錄。
16.南投地檢署101年12月7日訊問張志誼筆錄。
17.南投地檢署101年12月7日訊問洪宗賢筆錄。
18.南投地檢署102年1月18日訊問洪宗賢筆錄。
19.南投地檢署102年1月17日訊問江宥頡筆錄。
20.南投調查站102年1月17日訊問施錦郎筆錄。
21.南投調查站102年3月7日訊問簡素端(李朝卿妻子)筆錄。
22.南投調查站102年3月7日訊問黃麗嬌(萬春公司會計)筆錄。
23.南投調查站101年11月29日調查李朝卿筆錄。
24.經濟部商業司之網站資料。
25.本院102年5月29日約詢李朝卿筆錄。
26.南投地院102年5月16日準備程序之李朝卿筆錄。
乙、被付懲戒人等答辯:乙之一、被付懲戒人黃榮德答辯意旨:
一、102年度劾字第13號被付懲戒人受李朝卿縣長指示收受廠商工程回扣,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3條、第6條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條違反情節重大,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應受懲戒事由,核有違失,成立彈劾案,移送貴會懲戒乙案,謹申辯如下:
(一)任職公職期間認真負責被付懲戒人自90年8月初任公務人員擔任南投縣政府原住民行政局技士,91年9月升任南投縣政府原住民行政局建設課課長,96年8月轉任南投縣政府建設局土木工程課課長,99年8月由李朝卿縣長拔擢擔任工務處處長(政務職),101年11月8日因本案遭羈押停職,101年12月28日交保並於102年1月28日請辭工務處長獲准。
被付懲戒人自90年8月至99年8月擔任事務官年資共約9年,自99年8月至101年11月擔任政務官年資約為2年3個月。
被付懲戒人擔任事務官9年中戮力從公,每年度考績皆為甲等(證1),且因表現優異在職期間更獲得南投縣政府11次小功及32次嘉獎之肯定(證2),被付懲戒人擔任工務處處長2年任期內更率領工務處團隊獲得交通部頒發100年度及101年度金路獎,101年度更以「南投縣○○○○號、二號橋及引道工程」獲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肯定獲頒第12屆公共工程金質獎優等獎項(證3),足證被付懲戒人確為認真負責之公務人員。
(二)大幅降低工程限制性招標比例被付懲戒人自99年8月至101年11月擔任工務處長期間,致力推動南投縣政府採購資訊透明化,逐年降低南投縣政府限制性招標件數比例,99年度為24.86%、100年度為12.08%、101年度為0.59%,詳如監察院102年度劾字第13號彈劾案文附表4示(證4),足認被懲戒人在任工務處長期間確實積極改善南投縣政府工程採購方式,確保符合政府採購公平、公開之選商精神。
(三)受長官指示收取工程回扣99年8月被付懲戒人擔工務處長後,常有廠商、縣長選舉樁腳及民意代表向被付懲戒人表達公告金額以下金額工程招標能比照以前之作法採公開評審方式辦理,開標結果廠商順利得標,廠商願提供一定比例金額作為工程回扣,被付懲戒人初任工務處長時並未認同及允諾,遲至100年初某日李朝卿縣長召見被付懲戒人及張志誼秘書於縣長室內指示被付懲戒人及張志誼秘書,針對採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辦理之未達公告金額工程採購,廠商得標後需繳納得標金額一成回扣,對於設計監造標則收取一成五之回扣,所得回扣金額分成6成、4成,6成部分上繳李朝卿縣長,4成部分則分配給業務單位及張志誼秘書,被付懲戒人基於感念李朝卿縣長之拔擢以及未曾處理類似事件的經驗,因一時失慮,而鑄下大錯。
遂將李朝卿縣長指示事項向時任土木工程科代理科長李中誠說明,並由代理科長李中誠全權處理後續廠商投標及決標後回扣收取事宜,收受廠商回扣金額、次數及交付李朝卿縣長情形被付懲戒人業已坦白陳述,過程詳如監察院102年度劾字第13號彈劾案文所載。
被付懲戒人從未主動向廠商收取回扣,而係處於被動方式轉交賄款,101年9月第4次回扣收取時,被付懲戒人早已深感良心不安,雖期間廠商吳仲琪多次提醒被付懲戒人取款,惟被付懲戒人仍不為所動,直至101年11月9日檢調發動搜索時始被查扣240萬元賄款。
被付懲戒人如為自己之貪念,早已將第四次賄款收受,足見係被付懲戒人非為貪婪之徒。
(四)犯後深切反省悔不當初檢調於101年11月7日發動搜索,被付懲戒人於當(7)日晚11時許被逮捕偵訊,審訊至隔日凌晨2時許即被收押禁見,羈押期間被付懲戒人無法得知外界任何訊息,更無與同案關係人共同串供,羈押後被付懲戒人深切反省悔不當初,期間委任律師分析所犯法律之嚴重性及傳達妻子趙偵宇之關切,希望被付懲戒人能坦白說明案情,不要自己承擔所有法律責任,被付懲戒人基於改過自新,請求司法原諒,給予自新機會,於101年11月20日第一次於南投看守所借提偵訊時,即向南投縣調查站及南投地檢署檢察官坦白承認自己犯罪過程,充分配合檢方辦案,101年12月28日檢察官認被付懲戒人清楚交代相關事證無待釐清事項及無串證、逃亡之虞,諭令被付懲戒人以1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被付懲戒人並於102年1月將不法所得60萬元繳入國庫,請求司法原諒。
被付懲戒人體認本身原擔任政務職工務處長身分,既犯此過錯應勇於承擔責任,遂於102年1月28日請辭工務處長職務並獲南投縣政府同意准辭(證5)。
二、謹請貴會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規定:「辦理懲戒案件,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一、行為之動機。
二、行為之目的。
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四、行為之手段。
五、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六、行為人之品行。
七、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
八、行為後之態度。」
,審酌被付懲戒人擔任公職期間,戮力從公,不敢懈怠,並獲南投縣政府及中央單位多項獎勵及殊榮,足證被付懲戒人係認真負責之公務人員。
被付懲戒人實因感念李朝卿縣長拔擢之恩情,配合其指示辦理不法情事,事發之後,被付懲戒人深切檢討反省,充分配合檢調辦案,讓真相早日明朗,並於偵查期間交回不法所得60萬元,請求司法之原諒,以求洗心革面、惕勵自新,敬請貴會明察,予以被付懲戒人從輕懲戒之處分。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1.被付懲戒人擔任事務官期間歷年考績通知書。
2.被付懲戒人擔任事務官期間獎懲資料。
3.被付懲戒人擔任工務處長期間南投縣政府獲交通部100年度、101年度金路獎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第12屆公共工程金質獎等相關資料。
4.監察院102年度劾字第13號彈劾案文附表4。
5.南投縣政府令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府人任字第0000000000號暨離職證明書。
乙之二、被付懲戒人張志誼第一次答辯意旨:查被付懲戒人張志誼,奉接大院102年度劾字第13號之彈劾案略以:被彈劾人張志誼與南投縣長李朝卿於100年至101年間以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方式辦理小型工程招標,收受廠商回扣(及收取100年至101年間觀光處小型工程回扣、101年間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採購之回扣),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6條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條違反情節重大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應受懲或事由,而提起彈劾。
惟查:
一、公務員懲戒法第31條規定: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但懲戒或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業務座談會94年4月28日第29案決議:「…除非公務員之應否受懲戒處分係純以刑事犯罪是否成立為斷或刑事犯罪是否成立影響懲戒處分輕重時,基於尊重刑事法院職權之行使,本會始為停止審議之議決。
」又93年5月28日第70案,「…良以刑事訴訟採取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審級辯護制度,對被付懲戒人予以充分之程序保障,況本會決議結果,若與刑事裁判二歧,難免影響當事人司法之信賴,故本會向來之見解,認為被付懲戒人關於違反刑法部分之事實應由刑事法院認定例如公務員酒後駕車肇事,關於其涉及公共危險罪部分應由刑事法院認定,若未經法院判決確定,本會僅得論其有失公務員品位而依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之規定懲罰。」
今被付懲戒人張志誼任職南投縣秘書期間涉嫌與縣長李朝卿等人共同收取回扣乙案,目前已繫屬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審理中,因被付懲戒人自調查站調查及偵查中均已坦承,由檢察官建請法官科以緩刑之處分,即刑事判決結果,將影響懲戒處分之輕重,依上開座談會之決議結果,請將本懲戒案處以停止審議之決議,嗣刑事判決確定後再決定是否懲戒或為何種懲戒處分。
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規定:「辦理懲戒案件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一、行為之動機,二、行為之目的,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四、行為之手段,五、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六、行為人之品行,七、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
八、行為後之態度。」
請審酌下列各情節對被付懲戒人從輕處分。
(一)被付懲戒人自調查站調查起歷偵查及地方法院審理中,均自始坦承所犯錯誤並有悔過之意,且犯後態度良好。
(二)被付懲戒人於99年12月7日調任南投縣政府,雖縣長採納被付懲戒人及工務處長建議,大幅降低限制性招標比例。
但被付懲戒人在工作上仍受有壓力方配合收取廠商回扣,被付懲戒人從未主動向任何廠商主動索賄,故在調查站或檢方偵查中無人指訴被付懲戒人主動索賄亦可證明,故被付懲戒人之動機並非無可憫之處。
(三)本案雖起訴書中記載全部收取回扣之金額為3143萬5千元,但被付懲戒人僅受分配80萬元,所分之金額少且已全部繳回。
(四)被付懲戒人係被動收取分配回扣,從未主動向廠商索取,或以任何方式索取,即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手段並無積極為惡之處。
(五)被付懲戒人原本就不想收取工程回扣,對於收取工程回扣款一直感到良心不安。
被付懲戒人前已受羈押禁見處分,並於地檢署坦承犯行且清楚供述相關貪污經過,事後並已繳回犯罪所得,希望能從輕處分給我自新機會。
(六)對被付懲戒人為懲戒處分應依比例原則量處,今請考量被付懲戒人之行為後態度,行為手段、動機及所得及檢方建請科處緩刑等各種因素,請從輕量處。
乙之三、被付懲戒人張志誼第二次答辯意旨:查被付懲戒人張志誼,前接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2年度澄字第3365號函停止審議程序。
(102年度劾字第13號之彈劾案、102年9月13日臺會議字第0000000000號)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於104年8月31日宣判。
申辯人已於104年9月8日收到判決書,並於104年9月15日提起上訴高等法院,則刑事判決即尚未確定,為避免貴會認定之事實與刑事裁判兩歧,懇請同意將本懲戒案處以繼續停止審議之決議。
如無法停止審議,請審酌下列各情節對申辯人從輕處分。
(一)申辯人自調查站調查起歷偵查及地方法院審理中,均自始坦承所犯錯誤,犯後態度良好。
(二)申辯人當時任職南投縣政府期間,在工作上受有壓力方配合收取廠商回扣,申辯人從未主動向任何廠商主動索賄,故在調查站或檢方偵查中無人指訴申辯人主動索賄亦可證明,故申辯人之動機並非無可憫之處。
(三)本案雖起訴書中記載全部收取回扣之金額為3,143萬5千元,但申辯人受分配80萬元,所分之金額比例小且已全部繳回。
(四)申辯人係被動收取分配回扣,從未主動向廠商索取,或以任何方式索取,即申辯人之行為手段並無積極為惡之處。
(五)對申辯人為懲戒處分應依比例原則量處,今請考量申辯人之行為後態度,行為手段、動機及所得及檢方建請科處緩刑等各種因素,請從輕量處。
另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2年度澄字第3365號函內容指稱,被付懲戒人張志誼僅承認部分違失事實。
申辯人再次說明,申辯人自從於調查站自白認罪開始至今,於調查站、地檢署、地方法院、監察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所有說明回答的全部都是事實沒有一絲一毫隱瞞,請貴會明察。
丙、監察院對被付懲戒人等答辯提出意見:
一、有關被付懲戒人等建請貴會停止審議程序,惟本院建請貴會依刑懲併行原則,不停止懲戒程序
(一)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
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
係採取刑懲併行制,不因刑事程序影響懲戒程序之進行為原則,例外於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者,得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
(二)查本案被付懲戒人李朝卿、曾仁隆、黃榮德、張志誼、李中誠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6條、第13條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條規定,於97年至101年間收受廠商回扣合計約3,143萬5,000元,違失情節重大,事證明確,已具備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應受懲戒事由甚明,並無依上開公務員懲戒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停止本案審議程序之必要。
(三)又查貴會議決被付懲戒人內政部消防署前署長黃季敏於任內利用奉派兼任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副執行長職務之機會,對於由該會主辦之「防救災緊急通訊系統整合建置計畫」相關採購案,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規,透過遷就廠商投標企劃書內容而放寬招標文件之重要規範,或違反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廠商之程序規定等方式,獨厚特定廠商取得標案,核有重大違失,亦採刑懲併行原則未停止審議(102鑑12513)。
(四)眾所週知,貪污案件需經過漫長的刑事審判,從數年到十數年始能判決確定,貴會如依被付懲戒人李朝卿等人所請,停止審議本案,俟本案刑事判決確定後,才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議決,顯已失懲戒制度之先機。
被付懲戒人李朝卿違失情節明確且嚴重,未思悔悟,仍巧辯卸責,目前停職中,仍支領國家薪俸,請貴會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1條第1項本文規定,不停止懲戒程序,予以嚴懲,以儆效尤。
二、有關被付懲戒人黃榮德申辯部分,本院意見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李朝卿、黃榮德、張志誼、李中誠於100年、101年間辦理87項災修工程,採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之招標方式,共同收取小型工程及監造費用等之回扣共約948萬元,詳如本院彈劾案文。
(二)查本院102年5月27日約詢黃榮德筆錄略以,問:縣長有找你跟張志誼在縣長室談到收回扣、六四分配的問題?答:小型案子很多是民代在背後,當時我不敢做決定,就找張志誼一起去跟縣長報告,縣長裁示就照六四分配來處理,我就照指示辦理。
問:上繳縣長是六,下面單位則是四?答:我每一次拿了20萬,張秘書也是20萬,李中誠就15萬,其他都上繳了,吳仲琪那邊有一些公關費,他也花去了一筆錢,但我們沒有拿到六四分配這麼多。
六四分,是在明細表裡呈現出來。
大概廠商的錢收好之後就交給我,我到縣長室跟縣長報告金額多少後,隔天晚上約9點多再拿到縣長公館給縣長,錢就放在沙發旁的桌子底下。
問:第一次是拿給李中誠十五萬,張志誼拿二十萬?答:對,我就打電話請他們分別來辦公室,我就拿茶葉袋給他們。
第二次跟第三次是由吳仲琪交給李中誠跟張志誼,不是我發出去的,是吳仲琪先扣下來交給李中誠和張志誼。
問:你會跟縣長報告說拿多少?答:我會跟縣長說大概拿多少。
(三)查本院102年6月14日約詢黃榮德筆錄略以,問:請問您在地檢署受訊問之內容均屬實?答:均屬實,我11月20日就承認了。
問:是因為吳仲琪、李中誠他們供述後,你才承認的?答:不是。
是我太太跟我說,不要一個人承擔後,才出於個人意願承認的。
我11月8日到20日之間都沒有跟他們接觸過。
問:縣長說他沒收到錢,是因為你們怕被羈押,或希望免刑,才做出不實陳述或認罪協商,有何意見?答:我就是講我做過的事情。
(四)被付懲戒人黃榮德坦承受李朝卿指示收取工程回扣,且於南投縣調查站及南投地檢署、南投地院及本院約詢時,均坦承犯行,深切悔悟,並已繳回犯罪所得60萬元,請貴會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規定,審酌情狀,酌輕量處。
三、有關被付懲戒人張志誼申辯部分,本院意見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張志誼與李朝卿於100年至101年間,以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方式辦理小型工程招標,收受廠商回扣約948萬元、於100年至101年間收取觀光處小型工程回扣45萬元、農業處經辦之工程回扣約27萬5千元、於101年間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採購之回扣50萬元,詳如本院彈劾案文。
(二)查本院102年5月27日約詢張志誼等人筆錄,問:你在地檢署已經繳回80萬,並且承認在地檢署所說為真、也在地院認罪了?答:是的。
問:你負責的業務?答:除了人事之外,與縣長相關的所有業務,我有縣長的丙章。
其實是縣長主動找我跟處長去他辦公室,但是在場我都沒講話,講到快結束時,縣長說一部分要拿給我,我說不要,但縣長說就這樣,我那時剛到縣府也不知該怎麼拒絕,那個比例是縣長做決定。
問:六給縣長?四給你們?答:對,是縣長親自說的,大工程部分是縣長給廠商名冊。
問:設計監造是拿一成五?答:是的。
問:廠商名單是誰給的?答:是縣長給的,有用口述也有寫紙條的,紙條都已經銷毀了。
問:都是簡瑞祺在處理?答:應該部分是簡瑞祺處理,大一點的還是縣長在處理。
問:為何把錢放在景泰公司?答:縣長跟處長說,你自己找人去收錢,後來他就找李中誠,李中誠也沒有時間處理,後來因為景泰就在縣府旁,所以就請景泰公司幫忙,後來廠商都知道,就會自己拿去那邊。
(三)查本院102年5月27日約詢張志誼筆錄略以,問:怎麼會把錢交給你?答:農業處的工程比較少,就交給簡瑞祺處理,我也不想轉交這個東西,但他們一直拜託,他們跟簡瑞祺沒有那麼熟,我轉交的錢兩家合起來大約27萬。
問:觀光處的有很多公司,這是洪宗賢去收錢、交給簡瑞祺?答:是的,但簡瑞祺沒有交給我,洪宗賢有跟我說哪幾家廠商來標。
問:你是怎麼幫忙的?答:一般都是縣內顧問公司來投標,大概都是有跟他們講才會來投標。
問:農業處的得標廠商為何是你來分配?答:因為有的工程不好做,廠商不想做,所以我有跟簡瑞祺說不要讓他們自己找,我來分配,才不會有的工程沒人做。
問:簡瑞祺明白告訴你,這回扣是洪宗賢要去收的?答:他說交給洪宗賢處理。
(四)又查本院102年6月14日約詢張志誼筆錄略以,問:據本院約詢李朝卿稱:「實際上我都不認識廠商,所以我不可能知道哪一家是優良廠商,都是由工務處決定呈報上來,都是到副縣長、秘書就決行了,根本沒有到我這裡來決定。
假使都是由我決定,那我何須要有秘書和工務處長等人,這些人都是為了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的免刑的原因,且為了免除被羈押,因此陳述皆不屬實,以換取他們自己的免刑或是免羈押,甚至黃榮德還說分贓是六四比。」
你有何意見?答:我當時沒看到黃榮德的筆錄,我已經打算老實講了。
之後重新做筆錄的時候,調查站才拿黃榮德筆錄給我看,我不是為了怕被羈押或免刑才承認的。
問:限制性招標名單是你蓋縣長丙章,那名單是誰決定的?答:縣長口頭交代或紙條,不是我決定的。
(五)被付懲戒人張志誼坦承受李朝卿授權使用「縣長丙章」核章,並收取工程回扣,渠於南投縣調查站及南投地檢署、南投地院及本院約詢時,均坦承犯行,深切悔悟,並已繳回犯罪所得80萬元,請貴會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規定,審酌情狀,酌輕量處。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黃榮德(下稱黃榮德)自99年8月1日起至101年11月8日止,任職南投縣政府工務處處長;
被付懲戒人張志誼(下稱張志誼)自99年12月7日起至101年11月8日止,任職同府縣長室秘書;
均為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緣同案尚未審結之李朝卿其時為南投縣縣長,綜理南投縣縣務,對於縣政府各類採購案,有決行之權限;
同案尚未審結之曾仁隆先後任職南投縣政府建設局局長、代理工務處處長、代理建設處處長及建設處處長;
及同案已經本會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之李中誠,自100年6月28日起至101年4月16日止任職南投縣政府工務處技士,並代理土木工程科科長職務。
李朝卿於黃榮德接任南投縣政府工務處處長、張志誼接任南投縣政府秘書後之99年12月7日至100年初間某日,召集該二人至南投縣政府縣長辦公室內,由李朝卿指示其等,就南投縣政府工務處所發包工程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下之小型工程承包商收取各該決標金額約一成左右之回扣;
就實體工程決標金額在500萬元以上之受委託設計監造業者,則收取設計監造費用之一成至一成五不等之回扣,由黃榮德找人收取回扣款項,而所收取之回扣款項其中之六成應繳由李朝卿收取,其餘四成再由其他人朋分,事後黃榮德即指示工務處技士李中誠向廠商收取回扣款項,經李中誠應允,李朝卿、黃榮德、張志誼及李中誠乃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針對下述(三)部分)或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針對下述(一)(二)部分)之犯意聯絡,由李中誠依照前開指示辦理,並以不詳方式告知景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景泰公司」)負責人許朝呈及佶璟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佶璟公司」)負責人吳仲琪上情,而許朝呈即就下述(三)部分,基於共同與李朝卿、黃榮德、李中誠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由許朝呈提供「景泰公司」作為收取下述回扣款項之收取地點,並代為保管該等款項;
吳仲琪亦即就下述(五)2.3.4.部分,基於共同與李朝卿、黃榮德、李中誠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前往「景泰公司」將廠商已交付至「景泰公司」之如附件B所示工程回扣款項取走,並於如下(五)2.3.所示時間交付給被付懲戒人黃榮德,如下(五)4.所示款項部分則暫存放在其下述住處(詳如下(五)2.3.4.所述)。
又下述(有關李朝卿、黃榮德及張志誼另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另為下述(四)犯行部分,雖犯罪之犯意不同,然因該限制性招標案之回扣款項與此部分小型工程回扣款項一併繳交,故併入此犯罪事實),茲分述如下:
(一)「99凡那比C1-011水里鄉投58線2K+500(文麓橋)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測設監造案、「100-7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國小至11鄰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測設監造案、「101養護計畫-鹿谷鄉投56線0K~2K及投99線等處道路改善工程」測設監造工作部分:李朝卿、黃榮德、張志誼及李中誠基於前述謀議,由黃榮德將李朝卿前開指示告知李中誠,李中誠乃將上情告知「景泰公司」負責人許朝呈,許朝呈即基於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而為下列行為:1.「景泰公司」於100年1月19日以193萬6881元標得「99凡那比C1-011水里鄉投58線2K+500(文麓橋)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測設監造案後,「景泰公司」負責人許朝呈即於100年7、8月間某日,基於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以信封包裝前述測設監造費用之賄款21萬2954元後,交付與李中誠。
2.「景泰公司」另於100年10月26日,以69萬4817元標得「100-7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國小至11鄰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測設監造工作,其負責人許朝呈乃於上開實體工程決標後之101年1月間某日,基於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依照李中誠之要求,以信封包裝該測設監造費用之賄款8萬5822元,交付與李中誠。
3.「景泰公司」另於101年7月4日,以34萬2528元標得「101養護計畫-鹿谷鄉投56線0K-2K及投99線等處道路改善工程」測設監造工作,其負責人許朝呈乃於上開實體工程決標後之101年9月間某日,基於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依照李中誠之要求,以信封包裝現金後該測設監造費用之賄款3萬6000元,交付與李中誠。
4.許朝呈因此共交付賄款共33萬4776元給李中誠,李中誠收受上揭賄款後,即將該筆款項交由「景泰公司」許朝呈保管,以便嗣後與其他回扣款項一併上繳(詳見後述)。
(二)「100中寮投26及投26-1線道路改善工程」之委託測設及監造工作部分:李朝卿、黃榮德、張志誼及李中誠基於前述謀議,由黃榮德將李朝卿前開指示告知李中誠後,李中誠乃於不詳時地,將受委託設計監造業者應繳交設計監造費用之一成至一成五不等之回扣之事告知「浬崧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浬崧公司」)負責人陳建夫,嗣「浬崧公司」於100年6月10日以61萬2458元標得「100中寮投26及投26-1線道路改善工程」之委託測設及監造工作,陳建夫遂於該實體工程決標日即100年9月30日後之某日,基於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所犯行賄罪犯行,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依照李中誠之要求,以信封包裝該測設監造費用之賄款6萬4000元,並將該款項拿至「景泰公司」交付給李中誠,李中誠收取該款項後,即將該筆款項交由不知情之「景泰公司」人員保管,以便嗣後與其他回扣款項一併上繳(詳後述)。
(三)如附件B編號1至編號83所示工程部分(附件B編號84至編號87部分,屬於四、農業處發包工程部分,因該部分回扣款項之收取混入此部分工務處小型工程回扣款項之收取,故併入同一附件B,詳如下(五)所示):1.李朝卿、黃榮德、張志誼及李中誠基於前述共同收取回扣謀議,由黃榮德將李朝卿前開指示告知李中誠後,再由李中誠委由許朝呈、吳仲琪分別將前述應繳交決標金額一成回扣之要求傳達給如附件B編號1至編號87所示廠商負責人。
2.嗣如附件B編號1至編號83所示廠商於分別標得如附件B編號1至編號83所示之公用工程後,各該廠商再將各次應繳交之回扣款項(各工程所繳交之回扣款項,詳見附件B「回扣金額」欄所示)裝入信封袋內,信封外並註明各該工程名稱後,再於如附件B編號1至編號83所示時間,將該等回扣款項或攜至「景泰公司」辦公室暫放,或直接交給張志誼或李中誠,再由張志誼或李中誠攜至「景泰公司」保管,以便嗣後與其他回扣款項一併上繳(詳如後(五)所述)。
(四)「100-7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部分(此部分限制性招標工程不屬於小型工程部分,不在上開(一)至(三)所示共同犯意聯絡範圍內,然因其回扣係與前述小型工程回扣款項部分一併繳交,故予併入犯罪事實一部分):1.南投縣政府工務處於100年11月間辦理「100-7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採購,經黃榮德召集相關人員討論後,決定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佶璟公司」負責人吳仲琪於同年月某日獲悉後,乃對黃榮德表示欲爭取該項工程,經黃榮德徵得李朝卿之同意後,乃將上情告知吳仲琪,李朝卿、黃榮德及張志誼即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而為以下犯行。
2.嗣吳仲琪旋即前往「豪鑫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豪鑫公司),請該公司負責人鄭三信提高標價以陪標,經由鄭三信同意,吳仲琪、鄭三信乃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基於協議不為價格競爭之犯意聯絡,由吳仲琪提供「佶璟公司」、「豪鑫公司」2廠商名單給黃榮德,由黃榮德將前述廠商名單轉交給李朝卿,再由李朝卿指示後,由張志誼核定上開2廠商為比價廠商。
3.嗣南投縣政府工務處不知情之承辦技士歐立正於100年11月18日上簽呈欲辦理前述「100-7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限制性招標案,乃由張志誼於同年月23日以李朝卿授權之丙章核定採限制性招標,並於同日以李朝卿授權之丙章核定「佶璟公司」及「豪鑫公司」為該案比價廠商,而違反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事先指定特定廠商比價。
4.其後南投縣政府不知情之承辦人員乃通知「佶璟公司」及「豪鑫公司」參與比價,該工程於100年12月2日進行投標,底價為720萬元,而「豪鑫公司」負責人鄭三信乃承前犯意,提高其標價為725萬元,「佶璟公司」負責人吳仲琪則以715萬元投標,而標得上開工程。
而吳仲琪則於得標後之101年1月間,因拿如下述(五)2.所示小型工程回扣部分款項明細給黃榮德過目時,經黃榮德向其表示該「100-7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仍需交付一成之回扣款項給李朝卿,吳仲琪遂於同月間某日,將該工程一成之回扣款項即71萬5000元現金,連同從李中誠處收受之其他小型工程回扣款一併繳交給黃榮德(詳如下(五)2.所述)。
(五)前述等回扣款項存放在「景泰公司」一段時間後,李中誠即於下開時間,前往「景泰公司」整理收取之回扣款項,並委請不知情之「景泰公司」會計陳妙香依據廠商交付之信封上所寫之工程名稱及金額,以電腦製作寫有工程名稱及回扣金額之明細表,並依黃榮德指示在該明細表上將回扣總金額分別計算出約6成及4成之金額後,由李中誠自己或委由吳仲琪將前述回扣款項交給黃榮德,由黃榮德將其中部分款項分與李中誠、張志誼及黃榮德自己後,將其餘回扣款項拿至縣長官邸交給李朝卿,分述如下:1.李中誠於100年6、7月間附近某日,前往「景泰公司」拿取金額不詳之回扣款項(連同下述2.3.4.所示金額,合計約5,468,226元),並委請「景泰公司」不知情之會計陳妙香依據廠商交付之信封上所寫之工程名稱及金額,以電腦製作寫有工程名稱及回扣金額之明細表,並依黃榮德指示在該明細表上將回扣總金額分別計算出約6成及4成之金額後,由李中誠將該明細表連同現金,拿至南投縣政府工務處長辦公室交給黃榮德。
而黃榮德在取得上開款項後,乃於幾天後,在其辦公室內,先後分配其中20萬元回扣給張志誼、15萬元給李中誠,及20萬元給黃榮德自己,餘款則於收到該筆款項後約1個星期內之某日晚上21時許,由黃榮德以茶葉禮盒之提袋包裝後,拿至縣長官邸交給李朝卿收受。
2.李中誠在101年1月間農曆過年前某日,再度前往「景泰公司」拿取累積之不詳金額回扣款項(連同上述1.及下述3.4.所示金額,合計約5,468,226元),仍委請「景泰公司」會計陳妙香依據廠商交付之信封上所寫之工程名稱及金額,以電腦製作寫有工程名稱及回扣金額之明細表,並依黃榮德指示,在該明細表上,將回扣總金額分別計算出約6成及4成之金額。
此部分之款項,因當時「佶璟公司」負責人吳仲琪亦在「景泰公司」內,遂由吳仲琪先將該明細表拿至南投縣政府工務處長辦公室交給黃榮德檢視,黃榮德告知吳仲琪回扣款分配方式及交付款項之時、地後,吳仲琪竟基於與李朝卿、黃榮德、張志誼及李中誠共同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不含「佶璟公司」本身應交付部分),即返回「景泰公司」拿取此部分回扣款,將李中誠可分得之15萬元交給李中誠,並將張志誼可分得之20萬元交由李中誠通知張志誼前來「景泰公司」拿取。
嗣吳仲琪將前開回扣款項拿回後,即連同其自己「佶璟公司」前揭(四)所示「100-7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一成回扣款項71萬5000元,連同如附件B編號2至8及其他工程應給付之一成回扣款項,扣除其代工務處墊支之尾牙餐費、過年禮品等公關支出約20萬元後,將扣抵後應繳之回扣款一起裝入紙袋內,再依黃榮德指示於翌日上午以水果禮盒包裝後,拿到黃榮德住處交付給黃榮德。
黃榮德取得上開款項後,扣除其自己所分得之20萬元,其餘回扣款項,則另於收到款項後約1個星期內之某日晚間21時許,由黃榮德以茶葉禮盒之提袋包裝後,拿至同前所述縣長官邸交給李朝卿收受。
3.李中誠另於101年6月間某日,再度前往「景泰公司」拿取累積之不詳金額回扣款項(連同上述1.2.及下述4.所示金額,合計約5,468,226元),其仍委請「景泰公司」會計陳妙香依據廠商交付之信封上所寫之工程名稱及金額,以電腦製作寫有工程名稱及回扣金額之明細表,並依黃榮德指示,在該明細表上將回扣總金額分別計算出約6成及4成之金額。
因吳仲琪當時亦在「景泰公司」,先將該明細表拿至南投縣政府工務處長辦公室交給黃榮德檢視,經黃榮德告知吳仲琪回扣款分配方式及交付款項時、地後,吳仲琪遂基於與李朝卿、黃榮德、張志誼及李中誠共同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不含「佶璟公司」應交付之部分),即返回「景泰公司」拿取回扣款,並將李中誠可分得之15萬元交給李中誠,張志誼可分得之20萬元則交給李中誠通知張志誼前來「景泰公司」拿取。
嗣吳仲琪將回扣款拿回後,即連同「佶璟公司」附件B編號9至11等工程應給付之約一成回扣款項,一起裝入紙袋內,再依黃榮德指示,以水果禮盒包裝後,拿到南投縣政府工務處長辦公室交給黃榮德。
黃榮德取得上開款項後,扣除自己所分得之20萬元現金,其餘回扣款項則於收到款項後約1個星期內之某日晚間21時許,由黃榮德以茶葉禮盒之提袋包裝後,拿至同前所示之縣長官邸,交給李朝卿收受。
4.李中誠於101年9月間中秋節某日再度前往「景泰公司」拿取累積之回扣款約275萬元(含「佶璟公司」應付款項),其仍委請「景泰公司」會計陳妙香依據廠商交付之信封上所寫之工程名稱及金額,以電腦製作寫有工程名稱及回扣金額之明細表,並依黃榮德指示在該明細表上將回扣總金額分別計算出約6成及4成之金額。
嗣由當時亦在「景泰公司」之吳仲琪先將該明細表拿至南投縣政府工務處長辦公室交給黃榮德檢視後,吳仲琪即基於與李朝卿、黃榮德、張志誼及李中誠共同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不含「佶璟公司」應交付部分),吳仲琪即返回「景泰公司」拿取回扣款,並將李中誠可分得之15萬元交給李中誠,張志誼可分得之20萬元則交由李中誠通知張志誼前來「景泰公司」拿取。
嗣吳仲琪將剩餘回扣款項連同「佶璟公司」如附件B編號12至16等工程應給付之約一成回扣款項一起放入回扣款中(共計240萬元),吳仲琪並依黃榮德指示,將該筆240萬元之回扣款藏放在住處天花板藏放保管(該240萬元嗣於101年11月9日由吳仲琪會同南投縣調查站人員查扣在案)。
5.由上,李朝卿、黃榮德、張志誼、李中誠共自上開如犯罪事實一(一)至(四)所示廠商處收取回扣款項共計546萬8226元(包含:(一)33萬4776元、(二)6萬4000元、(三)435萬4450元、(四)71萬5000元),扣除與本件無關之農業處收取之工程回扣款項15萬8300元(即如附件B編號84至編號87所示回扣款項)後,於此部分犯罪事實(即工務處部分)共計收取回扣530萬9926元(起訴書誤載為955萬元,應予更正),其中扣除黃榮德、李中誠各分得回扣款項60萬元,張志誼分得80萬元及吳仲琪拿取作為公關代墊費用之20萬元款項後,李朝卿共計分得326萬8226元(起訴書誤載為515萬元,應予更正),其中240萬元部分,因黃榮德指示由吳仲琪先放置在吳仲琪住處,嗣遭檢調搜索扣得。
二、陳國進為李朝卿之友人,自97年間擔任南投縣政府縣政顧問,因陳國進精通風水宗教命理,會偕同李朝卿前往各處廟宇參拜,亦會出入縣長官邸幫李朝卿之女以氣功治病;
陳國進與廖建聰亦為朋友關係,廖建聰會向陳國進「問事」,請求陳國進為其從事心靈輔導,亦會偕同陳國進前往廟宇參拜,陳國進妻舅因故去世時,廖建聰亦曾贈與20萬元之奠儀與陳國進協助陳國進處理妻舅後事。
而廖建聰與「德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泰公司」)負責人孫士芳為朋友關係。
孫士芳為爭取南投縣政府發包之工程,乃於100年12月間向廖建聰表示:最近都沒有工程可作,希望可以爭取施作南投縣政府之工程等語,廖建聰遂向陳國進表示,希望透過陳國進向李朝卿爭取將南投縣政府發包之工程交由「德泰公司」施作。
嗣陳國進即於其後之100年12月間某不詳時間,向李朝卿告知上情。
嗣南投縣政府工務處辦理「100年7月豪雨C1-015仁愛鄉投83線14K+300道路災修復建工程」限制性招標,李朝卿即指示秘書張志誼將系爭工程交由「德泰公司」施作,並與陳國進、張志誼及工程處技士李中誠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述經辦公用工程收取決標金額約一成左右回扣之行為,茲詳述如下:
(一)由張志誼、李中誠於招標前之100年12月15日,先在「景泰公司」與孫士芳見面,要求孫士芳提供廠商名單以便通知比價,孫士芳當日即提供「德泰公司」及「裕鑫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裕鑫公司」)2家廠商名單給張志誼,欲由「德泰公司」得標、「裕鑫公司」陪標。
然因張志誼認為「德泰公司」、「裕鑫公司」經常同時出現在比價廠商名單中,擔心引起爭議,乃於翌日(即16日)透過「景泰公司」之負責人許朝呈以電話轉告孫士芳,要求變更陪標廠商名單,不要每次都找同一陪標廠商。
嗣孫士芳即與「裕鑫公司」負責人曾華及「育華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育華公司」)負責人邱宗華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基於協議不為價格競爭之犯意聯絡,由孫士芳透過曾華找「育華公司」邱宗華陪標,經邱宗華允諾後,孫士芳即另提供陪標廠商「育華公司」之名單給張志誼。
(二)嗣於100年12月30日,南投縣政府工務處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蕭西坤以「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之理由簽辦系爭工程採限制性招標,張志誼即於101年1月5日將寫有「德泰公司」及「育華公司」之名單交給李中誠,請李中誠向廠商確認名單是否正確,李中誠即於同日15時、16時許,以電話請孫士芳至南投縣政府確認陪標廠商名單,經孫士芳確認無誤後,李中誠以電話告知張志誼廠商名單沒變,張志誼隨即於翌日(即6日)以李朝卿授權之丙章,核定採限制性招標,並於同日依李朝卿先前所指示由「德泰公司」承包之意,以李朝卿授權之丙章指定「德泰公司」及「育華公司」為比價廠商,嗣南投縣政府並於101年1月9日寄發投標通知函給「德泰公司」及「育華公司」,此上開方式,事先指定特定廠商比價。
(三)孫士芳於接獲比價通知後,即承上如(一)所示犯意,請曾華前往「育華公司」,請邱宗華提高標價,「育華公司」遂提高標價為1845萬元(底價1852萬元),嗣該工程於101年1月13日開標,乃由「德泰公司」以1829萬元標得上開工程。
孫士芳即於標得上開工程後之101年2、3月間某日,在其住處,分2次將前述工程得標金額約一成之回扣款項各90萬元,合計180萬元現金交給廖建聰,委由廖建聰轉交,廖建聰則收到上開回扣款項後,即於101年3至4月間某日,前往位於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南投服務區附近之某不詳道路旁,將180萬元之回扣款項交給陳國進(無證據證明陳國進有將所收得回扣款交付或分配與李朝卿、張志誼、李中誠)。
三、簡瑞祺為李朝卿妻舅;張志誼於100年初起,擔任南投縣政府縣長室秘書;
洪宗賢則為簡瑞祺友人,亦在李朝卿98年度縣長競選團隊擔任義工。
簡瑞祺於100年初後某日對張志誼表示:針對南投縣政府觀光處公用工程之設計監造採購案,我(即簡瑞祺)會透過洪宗賢指定特定廠商投標,並收取賄賂,並要求張志誼配合核定特定廠商投標,經張志誼將簡瑞祺之前述要求向李朝卿請示,李朝卿指示張志誼依簡瑞祺所述辦理,張志誼遂應允。
嗣簡瑞祺即以不詳方式將上情告知洪宗賢,經洪宗賢同意該謀議,李朝卿、簡瑞祺、張志誼及洪宗賢即因此共同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由簡瑞祺指示由洪宗賢與張志誼確認南投縣政府觀光處辦理設計監造工作之招標案後,再由洪宗賢出面找尋如下所述「明宙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為江明洲,下稱「明宙公司」)、「明椲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為胡家訓,下稱「明椲公司」)及「光益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為楊逸博,下稱「光益公司」)等工程顧問公司前來投標,張志誼則負責核定以「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之方式辦理招標,由指定之各該廠商前來投標,並由洪宗賢告以應繳交一成五賄賂之事,經洪宗賢分別與江明洲、胡家訓及楊逸博討論後,江明洲允諾交付工程設計監造費用之5%至8%再湊成整數之款項,胡家訓及楊逸博則同意交付工程設計監造費用之0.9之一成至一成五不等之款項(起訴書誤載為均為工程設計監造費用之一成五款項,應予更正),復因此部分之標案均僅有被指定之廠商1家前往投標,被指定之廠商遂均順利得標。
嗣上開工程顧問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則在得標後,即各基於對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各於得標後,交付各該工程設計監造費用(計算方式:實體工程費用扣除稅金、管理費後之「工程淨額」乘以「設計監造費率」)之5%至8%,及0.9之一成五不等之賄賂款項給洪宗賢,再由洪宗賢將上開款項轉交給簡瑞祺,茲詳述各次標案之交付及收取賄賂款項之情形如下:
(一)「埔里虎頭山遊憩區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及「東埔溫泉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部分:1.「明宙公司」於100年2月23日以38萬3400元標得「埔里虎頭山遊憩區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標案。
2.「明宙公司」復於同日以34萬800元標得「東埔溫泉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標案。
3.嗣洪宗賢即於數日後之不詳時間,前往「明宙公司」收取上開工程之賄賂,「明宙公司」實際負責人江明洲即在該公司內,將裝有現金約3萬元款項之牛皮信封袋交給洪宗賢收受。
洪宗賢於收到上開款項後,即直接駕車將前開賄款攜至簡瑞祺住家探看,確認簡瑞祺在家且無其他訪客後,即在簡瑞祺住處,將該等款項交給簡瑞祺收受,簡瑞祺於收到後並取出該筆款項其中之三分之一現金給洪宗賢收受。
(二)「南投山林-茶竹手作體驗之旅-竹山遊憩帶公共設施改善工程」、「南投山林遊憩系統環境改善工程-鹿谷遊憩帶公共設施改善委託設計監造」、「埔里山城周邊環境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部分:1.「明宙公司」於100年7月27日以69萬5975元標得「南投山林-茶竹手作體驗之旅-竹山遊憩帶公共設施改善工程」標案。
2.「明宙公司」於100年8月3日以43萬5700元標得「南投山林遊憩系統環境改善工程-鹿谷遊憩帶公共設施改善委託設計監造」標案。
3.「明宙公司」另於100年8月3日以26萬1485元標得「埔里山城周邊環境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標案。
4.嗣洪宗賢乃於100年8月間某日前往「明宙公司」,對該公司實際負責人江明洲表示欲收取前述工程之賄賂款項。
江明洲即基於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在該公司內,將5萬元之賄賂款項交給洪宗賢收受。
洪宗賢於收受該等款項後,隨即直接駕車將前開賄款攜至簡瑞祺住家探看,確認簡瑞祺在家且無其他訪客後,即在簡瑞祺住處,將該等賄款交給簡瑞祺收受,簡瑞祺於收到後並取出該筆款項其中之三分之一現金給洪宗賢收受。
(三)「邵族文化傳承及發展實施計劃-漁撈文化體驗區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埔里遊憩設施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及「仁愛地區遊客服務設施景觀改善委託設計監造服務」部分:1.「明宙公司」於100年11月23日以133萬5740元標得「邵族文化傳承及發展實施計劃-漁撈文化體驗區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標案。
2.「明宙公司」於100年12月16日以49萬0490元標得「埔里遊憩設施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標案。
3.「明宙公司」於100年12月21日以64萬5575元標得「仁愛地區遊客服務設施景觀改善委託設計監造服務」標案。
4.嗣洪宗賢遂於100年12月間某日前往「明宙公司」對江明洲期約欲收取前述工程之賄賂款項,然其中如1.「邵族文化傳承及發展實施計劃-漁撈文化體驗區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部分,因開標簡報時,評選委員提出超出招標規範之要求,江明洲乃向洪宗賢表示若再支付工程賄賂款,「明宙公司」就該項工程將無利潤可圖,洪宗賢就該部分未再收取該標案之賄款,惟就上開2.3.所示標案,江明洲則仍基於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在「明宙公司」內,將前述款項5萬元交給洪宗賢收受,再由洪宗賢於收受該等款項後,直接駕車將前開賄款攜至簡瑞祺住家探看,確認簡瑞祺在家且無其他訪客後,即在簡瑞祺住處,將該等賄款交給簡瑞祺收受,簡瑞祺於收到後並取出該筆款項其中之三分之一現金給洪宗賢收受。
(四)「埔里山城虎頭山設施整備工程委託設計勞務」標案部分:1.「明宙公司」於101年7月25日以66萬6188元標得「埔里山城虎頭山設施整備工程委託設計勞務」標案。
2.嗣洪宗賢即於「明宙公司」得標後約1星期,前往「明宙公司」,欲收取前述工程之賄賂款項,江明洲即基於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在「明宙公司」辦公室內,將現金約4萬元之款項交給洪宗賢收受。
洪宗賢於收受該等款項後,即直接駕車將前開賄款攜至簡瑞祺住家探看,確認簡瑞祺在家且無其他訪客後,即在簡瑞祺住處,將該等賄款交給簡瑞祺收受,簡瑞祺於收到後並取出該筆款項其中之三分之一現金給洪宗賢收受。
(五)「信義鄉坪瀨溪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虎山景點公共設施改善工程測設監造工作」標案部分:1.「明椲公司」於100年2月23日以21萬3000元標得「信義鄉坪瀨溪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標案。
2.「明椲公司」另於同日以21萬3000元標得「虎山景點公共設施改善工程測設監造工作」標案。
3.嗣洪宗賢即於「明椲公司」得標後1至2個星期內之某日,前往「明椲公司」,欲收取該等工程之賄賂款項,「明椲公司」實際負責人胡家訓即於當日(即貪污治罪條例對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修法前),在「明椲公司」辦公室內,將現金3萬餘元之款項交給洪宗賢收受。
洪宗賢於收受該等款項後,即直接駕車將前開賄款攜至簡瑞祺住家探看,確認簡瑞祺在家且無其他訪客後,即在簡瑞祺住處,將該等賄款交給簡瑞祺收受,簡瑞祺於收到後並取出該筆款項其中之三分之一現金給洪宗賢收受。
(六)「國姓鄉猴洞坑遊憩區公共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標案部分:1.「明椲公司」於101年7月25日以67萬3200元標得「國姓鄉猴洞坑遊憩區公共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標案。
2.嗣洪宗賢即於「明椲公司」得標後1至2個星期內之某日,前往「明椲公司」欲收取該工程之賄賂款項,胡家訓即基於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在該公司辦公室內將現金5萬餘元之款項交給洪宗賢收受。
洪宗賢於收受該等款項後,即直接駕車將前開款項攜至簡瑞祺住家探看,確認簡瑞祺在家且無其他訪客後,即在簡瑞祺住處,將該等款項交給簡瑞祺收受,簡瑞祺於收到後並取出該筆款項其中之三分之一現金給洪宗賢收受。
(七)「東埔溫泉區遊憩設施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標案部分:1.「光益公司」於100年12月16日以63萬4550元標得「東埔溫泉區遊憩設施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標案。
2.嗣洪宗賢即於「光益公司」得標後數日內,前往「光益公司」收取該工程之賄賂款項,「光益公司」實際負責人楊逸博即基於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將現金8萬元之款項交給洪宗賢收受。
洪宗賢於收受該等款項後,即直接駕車將前開款項攜至簡瑞祺住家探看,確認簡瑞祺在家且無其他訪客後,即在簡瑞祺住處,將該等款項交給簡瑞祺收受,簡瑞祺於收到後並取出該筆款項其中之三分之一現金給洪宗賢收受。
(八)「信義鄉賞梅賞櫻區周邊地區設施整備工程委託設計勞務」標案部分:1.「光益公司」於101年7月25日以83萬6400元標得「信義鄉賞梅賞櫻區周邊地區設施整備工程委託設計勞務」標案。
2.嗣洪宗賢即於「光益公司」得標後數日內,前往「光益公司」欲收取該工程之賄賂款項,「光益公司」實際負責人楊逸博即基於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將現金11萬元之賄賂款交給洪宗賢收受。
洪宗賢於收受該等款項後,即直接駕車將前開賄款攜至簡瑞祺住家探看,確認簡瑞祺在家且無其他訪客後,即在簡瑞祺住處,將該等賄款交給簡瑞祺收受,簡瑞祺於收到後並取出該筆款項其中之三分之一現金給洪宗賢收受。
(九)「清境地區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標案部分:1.「光益公司」於101年9月19日以12萬8520元標得「清境地區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標案。
2.嗣洪宗賢即於「光益公司」得標後數日內,前往「光益公司」欲收取該工程之賄賂款項,該公司實際負責人楊逸博即基於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將現金1萬元之賄賂款項交給洪宗賢收受。
洪宗賢於收受該等款項後,即直接駕車將前開賄賂款項攜至簡瑞祺住家探看,確認簡瑞祺在家且無其他訪客後,即在簡瑞祺住處,將該等款項交給簡瑞祺收受,簡瑞祺於收到後並取出該筆款項其中之三分之一現金給洪宗賢收受。
(十)綜上,針對上述南投縣政府觀光處公用工程之設計監造採購案,洪宗賢收受廠商所交付之賄賂款項共計約45萬元,其中15萬元歸洪宗賢分得,所餘30萬元則由洪宗賢交付給簡瑞祺收受(無證據證明簡瑞祺有將所收得回扣款交付或分配與李朝卿、張志誼)。
四、簡瑞祺自100年初起,即向時任縣長室秘書之張志誼表示:辦理南投縣政府農業處小型公用工程時,須由簡瑞祺負責收取回扣,經張志誼向縣長李朝卿請示,李朝卿亦指示張志誼依簡瑞祺所述辦理。
李朝卿、簡瑞祺及張志誼即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於南投縣政府農業處辦理小型工程時,由張志誼配合核定以公開取得企畫書之方式辦理招標,依李朝卿或簡瑞祺推薦之廠商名單通知廠商前來投標,並告知該等廠商應於得標後,交付工程款一成左右之回扣款項,透過張志誼轉交給簡瑞祺,茲詳述如下(另有關「豪鑫公司」、「千昌公司」承包農業處工程所交付之回扣,則由廠商繳交至「景泰公司」,混入工務處如附件B編號84至編號87所示工程回扣款內,再由李中誠收取上繳,詳見一、部分):
(一)「民益土木包工業」(登記負責人為廖冠鴻,實際負責人為廖冠鴻之父廖本鎮)於100年11月18日以81萬元標得「中寮鄉廣福村番仔寮坑野溪護岸整治工程」;
另於101年4月6日以35萬元標得「中寮鄉福盛村仙洞坪產道排水溝改善工程等3件」工程。
嗣廖本鎮即分別於得標後約1至2個星期內某日,將約一成之回扣款即8萬元及3萬5000元,分兩次以水果禮盒包裝後,拿至南投縣政府辦公室,託交給張志誼,張志誼則再於其後某日,在簡瑞祺到南投縣政府時,分兩次轉交給簡瑞祺,而對於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無證據證明簡瑞祺有將所收得回扣款交付或分配與李朝卿、張志誼)。
(二)「有信土木包工業」(登記負責人為湯重信)於100年3月30日以51萬4000元標得「名間鄉大坑村大坑野溪護岸工程」。
湯重信嗣於100年3月底簽約後某日,將約一成之回扣款5萬元現金裝入信封袋內,拿至南投縣政府辦公室交付張志誼,再由張志誼在其後簡瑞祺到南投縣政府時,將上開回扣款項轉交給簡瑞祺,而對於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有信土木包工業」另於101年2月8日以68萬7000元標得「98-99公益支出-水里鄉頂崁村四鄰排水改善工程」;
及以55萬6000元標得「98-99公益支出-水里鄉新城村12鄰排水改善工程」。
湯重信於101年2月間,將約一成之回扣款各6萬元、5萬元現金,分2次以信封袋裝入該等回扣款項後,拿至南投縣政府辦公室交付張志誼,再由張志誼利用簡瑞祺到南投縣政府之機會,分2次將上開回扣款項轉交給簡瑞祺,而對於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無證據證明簡瑞祺有將所收得回扣款交付或分配與李朝卿、張志誼)。
五、南投縣政府於101年間辦理「全民運動會」相關之「101年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採購」(下稱「紀念品採購案」)及「101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下稱「表演採購案」)之勞務採購案時,簡瑞祺即先向張志誼建議採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方式辦理,經張志誼向李朝卿請示後,李朝卿即指示張志誼依簡瑞祺所述方式辦理,並指示由簡瑞祺處理廠商事宜,簡瑞祺則指示其友人洪宗賢負責聯絡廠商。
嗣李朝卿、張志誼、簡瑞祺及洪宗賢即共同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由李朝卿核定該案採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方式辦理,並由簡瑞祺透過洪宗賢洽詢「仟臣贈品商行」負責人江宥頡承包上開採購案,然因江宥頡之「仟臣贈品商行」不具投標資格,江宥頡遂再找「錦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錦崙公司」)負責人施錦郎合夥投標「紀念品採購案」,並找「嵩誼活動創意廣告有限公司」(下稱「嵩誼公司」)負責人林松輝投標「表演採購案」。
江宥頡、施錦郎、林松輝與洪宗賢乃於101年8月間某日,在江宥頡住處內商討,洪宗賢則依簡瑞祺之指示,向江宥頡、施錦郎、林松輝表示,相關採購案得標後須交付得標金額約一成之賄賂款項。
江宥頡、施錦郎均予同意,惟林松輝則表示1成賄賂太高,故未當場允諾,僅表示會先投標。
其後,洪宗賢即將上開欲指定之廠商名單告知張志誼。
詎料上開「表演採購案」於101年9月20日開標結果,竟由不知情而自行前往投標之「鉅秀有限公司」以981萬1000元得標,「嵩誼公司」即未能得標。
而「紀念品採購案」於101年9月20日開標結果,因僅有「錦崙公司」一家投標,故由「錦崙公司」以733萬6200元得標。
「錦崙公司」得標後,因施錦郎認為利潤不高,即與江宥頡共同基於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在江宥頡前揭住處與洪宗賢協商,達成將前述一成賄賂之款項降為50萬元之共識,施錦郎並於101年10月30日,指示「錦崙公司」不知情之會計林玉兒,自「錦崙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之帳戶中提領現金50萬元交給施錦郎,再由施錦郎、江宥頡於101年10月30日晚間,將該款項拿至洪宗賢位於南投縣南投市○○○路00號住處當面交付給洪宗賢收受。
洪宗賢則於取得該款項後數日,再將該50萬元款項拿至簡瑞祺住處轉交給簡瑞祺本人收受,簡瑞祺復將其中10萬元現金交給洪宗賢作為酬勞(無證據證明簡瑞祺已將所收得回扣款交付或分配與李朝卿、張志誼)。
六、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下稱臺中高分院)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466號判決以黃榮德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8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88「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緩刑伍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佰萬元。
褫奪公權伍年。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並以張志誼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0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09「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伍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
褫奪公權伍年。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並均已確定在案。
七、上開事實,有臺中高分院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466號刑事確定判決及該院106中分道刑志104矚上訴1466字第10513號函(敘明判決確定日期)在卷可稽。
被付懲戒人等申辯意旨亦供認有收受回扣或賄賂之事實,至其辯稱:非由主動向廠商索取回扣或賄賂,其等已坦承不法事實並繳回個人分得之犯罪所得等情(詳如事實欄其等申辯意旨所載),經核僅足供判決輕重之參酌,尚不能作為免責之論據,是以被付懲戒人等之違失事實,已臻明確。
八、按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業經司法院定自105年5月2日施行。
依該法第77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
但修正實施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二、其應付懲戒之事由、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定,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但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者,依最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之規定。」
本件係新法施行前繫屬本會,從而,本案之實體規定究應適用修正施行前或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分述如下:
(一)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部分: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施行前第2條規定:「公務員有左列各款之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
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修正施行後第2條規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即修正後增加「有懲戒之必要」之要件;
就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增加「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要件。
兩相比較,本件自以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而應予以適用。
(二)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部分: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施行前第9條規定:「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一、撤職。
二、休職。
三、降級。
四、減俸。
五、記過。
六、申誡。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修正施行後第9條則規定:「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即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懲戒種類增加免除職務、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及罰款。
且罰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其餘各款併為處分,懲戒程度亦有加重。
兩相比較,本件自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而應予適用。
九、依上述說明,本件應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及修正前同法第9條規定。
核被付懲戒人等所為,與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係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清廉之旨。
其等多次收受工程回扣及賄賂,嚴重影響官箴,顯有懲戒之必要,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規定予以懲戒。
又查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等已坦承違法失職之事實,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依同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判決。
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分別判決如主文所示之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77條、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及修正前同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林堭儀
委 員 吳景源
委 員 吳水木
委 員 張清埤
委 員 廖宏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朱家惠
附表一(被付懲戒人黃榮德之論罪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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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事實 │所涉工程名稱│論罪科刑及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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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理由欄一(一)│99凡那比C1-0│黃榮德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 │ │11水里鄉投58│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肆年│
│ │ │線2K+500(文│。 │
│ │ │麓橋)道路災│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拾陸萬壹仟肆佰貳拾捌│
│ │ │修復建工程監│元沒收。 │
│ │ │造測設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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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理由欄一(一)│100-7 月豪雨│黃榮德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 │ │C2-015信義鄉│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肆年│
│ │ │神木村神木國│。 │
│ │ │小至11鄰道路│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伍仟捌佰貳拾貳元│
│ │ │災修復建工程│沒收。 │
│ │ │測設監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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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理由欄一(一)│101 養護計畫│黃榮德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 │ │- 鹿谷鄉投56│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肆年│
│ │ │線0K-2K 及投│。 │
│ │ │99線等處道路│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參萬陸仟元沒收。 │
│ │ │改善工程測設│ │
│ │ │監造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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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理由欄一(二)│100 中寮鄉投│黃榮德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 │ │26及投26-1線│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肆年│
│ │ │道路改善工程│。 │
│ │ │委託測設及監│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肆仟元沒收。 │
│ │ │造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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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理由欄一(三)│99信義鄉阿里│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不動3K支線道│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1) │路改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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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理由欄一(三)│集集鎮廣明里│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湖桶農路支線│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2) │改善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元沒收。 │
├──┼──────┼──────┼───────────────────┤
│ 7 │理由欄一(三)│100 信義鄉東│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埔村東埔一鄰│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3) │至五鄰道路改│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陸仟元沒收。 │
│ │ │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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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理由欄一(三)│集集鎮富山里│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富山產業道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4) │改善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元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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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理由欄一(三)│100 莫拉克 │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H3-003鹿谷鄉│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5) │竹豐村箸寮農│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玖仟伍佰元沒收。│
│ │ │路災修復建工│ │
│ │ │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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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理由欄一(三)│100-7 月豪雨│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C2-022信義鄉│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6) │明德村13鄰人│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元沒收。│
│ │ │誠聯外道路災│ │
│ │ │修復建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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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理由欄一(三)│信義鄉神木村│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七鄰道路駁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7) │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元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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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理由欄一(三)│信義鄉明德村│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自誠產業道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8) │支線改善工程│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貳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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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理由欄一(三)│信義鄉望美村│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8 鄰道路改善│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9) │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元沒收。│
├──┼──────┼──────┼───────────────────┤
│ 14 │理由欄一(三)│101 水里鄉上│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安村10鄰福田│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10) │路改善案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玖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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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理由欄一(三)│101 水里鄉新│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興村第八鄰道│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11) │路改善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壹仟元沒收。 │
├──┼──────┼──────┼───────────────────┤
│ 16 │理由欄一(三)│101 水里鄉永│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興村7 鄰永隆│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12) │道路改善工程│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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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理由欄一(三)│101 水里鄉玉│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峰村玉興產業│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13) │道路2k支線改│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元沒收。│
│ │ │善工程 │ │
├──┼──────┼──────┼───────────────────┤
│ 18 │理由欄一(三)│101 水里鄉玉│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峰村過坑段道│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14 ) │路改善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伍千參佰元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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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理由欄一(三)│101 水里鄉興│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隆村投61線之│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15) │1 支線道路改│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元沒收。│
│ │ │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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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理由欄一(三)│101 水里鄉城│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中村市場街天│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16) │賜宮前排水溝│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元沒收。│
│ │ │改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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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理由欄一(三)│水里鄉社子段│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農路改善工程│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17) │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陸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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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理由欄一(三)│水里鄉玉峰村│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永樂巷道路改│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18) │善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元沒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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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理由欄一(三)│100 埔里鎮水│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頭里水頭路35│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19) │-3號側邊巷道│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陸仟元沒收。 │
│ │ │即南村里中山│ │
│ │ │路4 段219 巷│ │
│ │ │道路面改善工│ │
│ │ │程、100 埔里│ │
│ │ │鎮房里里天后│ │
│ │ │宮前擋土牆改│ │
│ │ │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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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理由欄一(三)│100 埔里鎮枇│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杷里中心路14│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20) │-5號前道路改│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參萬柒仟元沒收。 │
│ │ │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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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理由欄一(三)│鹿谷鄉廣興村│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二突路支線道│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21) │路改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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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理由欄一(三)│100 名間鄉三│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崙村茶香碉堡│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22) │三號公園道路│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玖仟元沒收。 │
│ │ │改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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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理由欄一(三)│100 草屯鎮投│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7 線0K+950-1│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23) │K+000 (日新│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參萬貳仟元沒收。 │
│ │ │街31號至45號│ │
│ │ │)排水溝改善│ │
│ │ │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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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理由欄一(三)│101 草屯鎮坪│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頂里南坪路道│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24) │路改善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壹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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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理由欄一(三)│草屯鎮雙冬里│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新興道路改善│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25) │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貳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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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理由欄一(三)│100 魚池鄉十│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一股溪埔尾段│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26) │下游護岸基礎│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肆仟元沒收。 │
│ │ │補強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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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理由欄一(三)│名間鄉仁和村│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15鄰農路改善│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27) │工程、名間鄉│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壹仟元沒收。 │
│ │ │東勢巷橋頭野│ │
│ │ │溪工程等2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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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理由欄一(三)│101 國姓鄉龜│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坑排水幹線-2│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28) │清淤改善工程│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參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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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理由欄一(三)│99凡那比H3-0│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06中寮鄉永福│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29) │村六股隘寮災│ │
│ │ │修復建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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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理由欄一(三)│100 莫拉克H3│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002南投市內│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30) │轆段茄苳農路│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元沒收。│
│ │ │災修復建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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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理由欄一(三)│101 國姓鄉水│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長流大茅坪道│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31) │路改善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貳仟元沒收。 │
├──┼──────┼──────┼───────────────────┤
│ 36 │理由欄一(三)│101 國姓鄉大│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石村中小排水│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32) │改善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貳仟元沒收。 │
├──┼──────┼──────┼───────────────────┤
│ 37 │理由欄一(三)│100 鄉道養護│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計畫- 南投市│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33) │投22線0K-5K+│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壹仟元沒收。 │
│ │ │000 道路改善│ │
│ │ │工程 │ │
├──┼──────┼──────┼───────────────────┤
│ 38 │理由欄一(三)│100 名間鄉投│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25線8k+200- │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34) │8K+700道路排│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陸仟元沒收。 │
│ │ │水溝改善工程│ │
├──┼──────┼──────┼───────────────────┤
│ 39 │理由欄一(三)│101 養護計畫│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名間鄉投36線│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35) │排水溝改善工│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陸仟元沒收。 │
│ │ │程 │ │
├──┼──────┼──────┼───────────────────┤
│ 40 │理由欄一(三)│101 竹山鎮大│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鞍里投49線24│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36) │.5公里支線0.│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伍佰元沒收。 │
│ │ │6 公里處改善│ │
│ │ │工程 │ │
├──┼──────┼──────┼───────────────────┤
│ 41 │理由欄一(三)│竹山鎮田子里│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田東路王爺廟│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37) │前旁欄杆工程│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元沒收。│
├──┼──────┼──────┼───────────────────┤
│ 42 │理由欄一(三)│101 中寮鄉永│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福村後寮段85│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38) │6-15、856-28│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柒仟元沒收。 │
│ │ │、856-31地號│ │
│ │ │前道路工程、│ │
│ │ │100 中寮鄉廣│ │
│ │ │興村投27支線│ │
│ │ │改善工程 │ │
├──┼──────┼──────┼───────────────────┤
│ 43 │理由欄一(三)│名間鄉新光村│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3 鄰巷道改善│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39) │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 │
├──┼──────┼──────┼───────────────────┤
│ 44 │理由欄一(三)│101 養護計畫│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國姓鄉投97 │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40) │線3K-4K 道路│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伍仟元沒收。 │
│ │ │養護工程 │ │
├──┼──────┼──────┼───────────────────┤
│ 45 │理由欄一(三)│101 埔里鎮枇│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杷里東興二街│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41) │(保成宮)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 │
│ │ │排水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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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理由欄一(三)│100 竹山鎮中│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崎里民生巷道│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42) │路改善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元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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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理由欄一(三)│竹山鎮大鞍里│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民眾坪道路復│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43) │建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元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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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理由欄一(三)│竹山鎮鯉南路│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21巷道改善工│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44) │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元沒收。│
├──┼──────┼──────┼───────────────────┤
│ 49 │理由欄一(三)│99埔里陳綢少│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年家園前排水│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45) │溝改善工程 │ │
├──┼──────┼──────┼───────────────────┤
│ 50 │理由欄一(三)│99國姓鄉大旗│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村長旗農路改│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46) │善工程 │ │
├──┼──────┼──────┼───────────────────┤
│ 51 │理由欄一(三)│南投市軍功寮│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段724 地號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47) │崁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元沒收。│
├──┼──────┼──────┼───────────────────┤
│ 52 │理由欄一(三)│100 國姓鄉北│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港村第12鄰長│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48) │北路支線道路│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陸千肆佰元沒收。│
│ │ │改善工程 │ │
├──┼──────┼──────┼───────────────────┤
│ 53 │理由欄一(三)│100 草屯鎮坪│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頂里南坪路64│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49) │號前道路改善│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元沒收。│
│ │ │工程 │ │
├──┼──────┼──────┼───────────────────┤
│ 54 │理由欄一(三)│100 魚池鄉五│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城村第一鄰農│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50) │路路面改善工│ │
│ │ │程 │ │
├──┼──────┼──────┼───────────────────┤
│ 55 │理由欄一(三)│100 水里鄉玉│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峰村永樂巷筍│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51) │寮路改善工程│ │
├──┼──────┼──────┼───────────────────┤
│ 56 │理由欄一(三)│水里鄉永豐村│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巷)支線排│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52) │水溝工程 │ │
├──┼──────┼──────┼───────────────────┤
│ 57 │理由欄一(三)│99凡那比H3-0│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05中寮鄉永平│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53) │村愛興二路災│ │
│ │ │修復建工程 │ │
├──┼──────┼──────┼───────────────────┤
│ 58 │理由欄一(三)│101 魚池鄉共│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和村路基掏空│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54) │改善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玖仟元沒收。 │
├──┼──────┼──────┼───────────────────┤
│ 59 │理由欄一(三)│信義鄉雙龍村│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後山道路改善│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55) │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貳仟元沒收。 │
├──┼──────┼──────┼───────────────────┤
│ 60 │理由欄一(三)│水里鄉牛轀轆│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段道路改善工│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56) │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元沒收。│
├──┼──────┼──────┼───────────────────┤
│ 61 │理由欄一(三)│101 水里鄉南│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湖段排水溝改│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57) │善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捌佰元沒收。 │
├──┼──────┼──────┼───────────────────┤
│ 62 │理由欄一(三)│信義鄉愛國村│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猴儲坎道路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58) │坎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參萬肆仟肆佰伍拾元沒│
│ │ │ │收。 │
├──┼──────┼──────┼───────────────────┤
│ 63 │理由欄一(三)│101 南投市千│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秋里護岸工程│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59) │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參萬壹仟元沒收。 │
├──┼──────┼──────┼───────────────────┤
│ 64 │理由欄一(三)│101 南投市福│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助段317 地號│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60) │駁坎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元沒收。│
├──┼──────┼──────┼───────────────────┤
│ 65 │理由欄一(三)│100 國姓龜坑│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排水幹線-2改│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61) │善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元沒收。 │
├──┼──────┼──────┼───────────────────┤
│ 66 │理由欄一(三)│100 國姓鄉大│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旗村下石門排│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62) │水幹線改善工│ │
│ │ │程 │ │
├──┼──────┼──────┼───────────────────┤
│ 67 │理由欄一(三)│100 年7 月豪│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雨C1-002中寮│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63) │鄉投17線18K+│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玖仟元沒收。 │
│ │ │500 道路災修│ │
│ │ │復建工程 │ │
├──┼──────┼──────┼───────────────────┤
│ 68 │理由欄一(三)│名間鄉崁腳村│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內道路及駁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64) │改善工程、名│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元沒收。 │
│ │ │間鄉三崙村14│ │
│ │ │公墓及目崙巷│ │
│ │ │路面改善工程│ │
│ │ │等2件 │ │
├──┼──────┼──────┼───────────────────┤
│ 69 │理由欄一(三)│100 信義鄉明│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德村信維巷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65) │道路改善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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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理由欄一(三)│101 信義鄉雙│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龍村瀑布道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66) │路基掏空改善│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陸仟元沒收。 │
│ │ │工程 │ │
├──┼──────┼──────┼───────────────────┤
│ 71 │理由欄一(三)│101 水里鄉新│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城村福德路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67) │欄杆修護工程│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元沒收。│
├──┼──────┼──────┼───────────────────┤
│ 72 │理由欄一(三)│100 中寮鄉清│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水村5 號道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68) │紅菜坪附近路│ │
│ │ │段坍塌陷改善│ │
│ │ │工程、100 中│ │
│ │ │寮鄉清水村四│ │
│ │ │號路暨五號路│ │
│ │ │聯絡道路改善│ │
│ │ │工程及100 中│ │
│ │ │寮鄉廣興村11│ │
│ │ │鄰後寮段桃仔│ │
│ │ │崙聯外道路改│ │
│ │ │善工程 │ │
├──┼──────┼──────┼───────────────────┤
│ 73 │理由欄一(三)│鹿谷鄉鹿谷村│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新和路排水改│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69) │善工程 │ │
├──┼──────┼──────┼───────────────────┤
│ 74 │理由欄一(三)│名間鄉埔中村│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過坑巷農路新│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70) │設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元沒收。 │
├──┼──────┼──────┼───────────────────┤
│ 75 │理由欄一(三)│99草屯鎮平林│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里13鄰福德祠│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71) │前道路擋土牆│ │
│ │ │改善工程 │ │
├──┼──────┼──────┼───────────────────┤
│ 76 │理由欄一(三)│南投市三興里│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嶺興路支線道│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72) │路改善工程 │ │
├──┼──────┼──────┼───────────────────┤
│ 77 │理由欄一(三)│101 年度市區│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道路養護計畫│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73) │- 南投市漳興│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參仟玖佰元沒收。│
│ │ │里480 巷旁道│ │
│ │ │路改善工程 │ │
├──┼──────┼──────┼───────────────────┤
│ 78 │理由欄一(三)│100-7 月豪雨│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H3-014竹山鎮│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74) │大鞍里烏土農│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捌仟元沒收。 │
│ │ │路災修復建工│ │
│ │ │程 │ │
├──┼──────┼──────┼───────────────────┤
│ 79 │理由欄一(三)│100 南投縣政│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府道路緊急搶│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75) │通(險)安全│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參萬貳仟元沒收。 │
│ │ │器材置存場遷│ │
│ │ │移工程 │ │
├──┼──────┼──────┼───────────────────┤
│ 80 │理由欄一(三)│101 竹山鎮中│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山里仙公巷柏│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76) │油路面改善工│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參萬元沒收。 │
│ │ │程 │ │
├──┼──────┼──────┼───────────────────┤
│ 81 │理由欄一(三)│101竹山鎮下 │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坪里(路)38│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77) │號旁巷道改善│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元沒收。│
│ │ │工程、101竹 │ │
│ │ │山鎮下坪里4 │ │
│ │ │鄰農路改善工│ │
│ │ │程 │ │
├──┼──────┼──────┼───────────────────┤
│ 82 │理由欄一(三)│鹿谷鄉竹林村│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浸茶支線道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78) │駁崁改善工程│ │
├──┼──────┼──────┼───────────────────┤
│ 83 │理由欄一(三)│100 竹山鎮延│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平里藤湖小段│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79) │337 地號水泥│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陸仟元沒收。 │
│ │ │路面改善工程│ │
│ │ │、竹山鎮下坪│ │
│ │ │里下坪路13-1│ │
│ │ │6 號農路改善│ │
│ │ │工程、竹山鎮│ │
│ │ │大鞍里下鹿寮│ │
│ │ │農路改善工程│ │
│ │ │、竹山鎮大鞍│ │
│ │ │里嶺頂段229 │ │
│ │ │地號旁農路改│ │
│ │ │善工程 │ │
├──┼──────┼──────┼───────────────────┤
│ 84 │理由欄一(三)│100 竹山鎮桶│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頭里158 甲線│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80) │49K 之農路改│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參仟元沒收。 │
│ │ │善工程、竹山│ │
│ │ │鎮桶頭里桶頭│ │
│ │ │段布袋堀農路│ │
│ │ │支線改善工程│ │
├──┼──────┼──────┼───────────────────┤
│ 85 │理由欄一(三)│101 養護計畫│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水里鄉投61│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81) │線OK+900-8K+│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伍仟元沒收。 │
│ │ │00、投61-1及│ │
│ │ │投27線等處道│ │
│ │ │路改善工程 │ │
├──┼──────┼──────┼───────────────────┤
│ 86 │理由欄一(三)│101 投69-1線│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2K+000道路改│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82) │善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元沒收。 │
├──┼──────┼──────┼───────────────────┤
│ 87 │理由欄一(三)│100竹山鎮投 │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49線17.8k-19│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83) │k路面改善工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元沒收。│
│ │ │程 │ │
├──┼──────┼──────┼───────────────────┤
│ 88 │理由欄一(四)│100-7 月豪雨│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 │C2 -015 信義│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伍年。 │
│ │ │鄉神木村神木│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壹萬伍仟元沒收。│
│ │ │國小至11鄰聯│ │
│ │ │絡道路災修復│ │
│ │ │建工程 │ │
└──┴──────┴──────┴───────────────────┘
附表二(被付懲戒人張志誼之論罪科刑):
┌──┬──────┬──────┬───────────────────┐
│編號│犯罪事實 │所涉工程名稱│論罪科刑及沒收 │
├──┼──────┼──────┼───────────────────┤
│ 1 │理由欄一(一)│99凡那比C1-0│張志誼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 │ │11水里鄉投58│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肆年│
│ │ │線2K+500(文│。 │
│ │ │麓橋)道路災│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拾陸萬壹仟肆佰貳拾捌│
│ │ │修復建工程監│元沒收。 │
│ │ │造測設工作 │ │
├──┼──────┼──────┼───────────────────┤
│ 2 │理由欄一(一)│100-7 月豪雨│張志誼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 │ │C2-015信義鄉│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肆年│
│ │ │神木村神木國│。 │
│ │ │小至11鄰道路│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伍仟捌佰貳拾貳元│
│ │ │災修復建工程│沒收。 │
│ │ │測設監造工作│ │
├──┼──────┼──────┼───────────────────┤
│ 3 │理由欄一(一)│101 養護計畫│張志誼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 │ │- 鹿谷鄉投56│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肆年│
│ │ │線0K-2K 及投│。 │
│ │ │99線等處道路│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參萬陸仟元沒收。 │
│ │ │改善工程測設│ │
│ │ │監造工程 │ │
├──┼──────┼──────┼───────────────────┤
│ 4 │理由欄一(二)│100 中寮鄉投│張志誼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 │ │26及投26-1線│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肆年│
│ │ │道路改善工程│。 │
│ │ │委託測設及監│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肆仟元沒收。 │
│ │ │造工作 │ │
├──┼──────┼──────┼───────────────────┤
│ 5 │理由欄一(三)│99信義鄉阿里│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不動3K支線道│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1) │路改善工程 │ │
├──┼──────┼──────┼───────────────────┤
│ 6 │理由欄一(三)│集集鎮廣明里│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湖桶農路支線│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2) │改善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元沒收。 │
├──┼──────┼──────┼───────────────────┤
│ 7 │理由欄一(三)│100 信義鄉東│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埔村東埔一鄰│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3) │至五鄰道路改│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陸仟元沒收。 │
│ │ │善工程 │ │
├──┼──────┼──────┼───────────────────┤
│ 8 │理由欄一(三)│集集鎮富山里│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富山產業道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4) │改善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元沒收。│
├──┼──────┼──────┼───────────────────┤
│ 9 │理由欄一(三)│100 莫拉克 │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H3-003鹿谷鄉│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5) │竹豐村箸寮農│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玖仟伍佰元沒收。│
│ │ │路災修復建工│ │
│ │ │程 │ │
├──┼──────┼──────┼───────────────────┤
│ 10 │理由欄一(三)│100-7 月豪雨│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C2-022信義鄉│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6) │明德村13鄰人│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元沒收。│
│ │ │誠聯外道路災│ │
│ │ │修復建工程 │ │
├──┼──────┼──────┼───────────────────┤
│ 11 │理由欄一(三)│信義鄉神木村│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七鄰道路駁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7) │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元沒收。│
├──┼──────┼──────┼───────────────────┤
│ 12 │理由欄一(三)│信義鄉明德村│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自誠產業道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8) │支線改善工程│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貳仟元沒收。 │
├──┼──────┼──────┼───────────────────┤
│ 13 │理由欄一(三)│信義鄉望美村│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8 鄰道路改善│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9) │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元沒收。│
├──┼──────┼──────┼───────────────────┤
│ 14 │理由欄一(三)│101 水里鄉上│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安村10鄰福田│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10) │路改善案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玖千元沒收。 │
├──┼──────┼──────┼───────────────────┤
│ 15 │理由欄一(三)│101 水里鄉新│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興村第八鄰道│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11) │路改善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壹仟元沒收。 │
├──┼──────┼──────┼───────────────────┤
│ 16 │理由欄一(三)│101 水里鄉永│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興村7 鄰永隆│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12) │道路改善工程│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伍千元沒收。 │
├──┼──────┼──────┼───────────────────┤
│ 17 │理由欄一(三)│101 水里鄉玉│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峰村玉興產業│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13) │道路2k支線改│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元沒收。│
│ │ │善工程 │ │
├──┼──────┼──────┼───────────────────┤
│ 18 │理由欄一(三)│101 水里鄉玉│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峰村過坑段道│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14) │路改善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元沒收。│
├──┼──────┼──────┼───────────────────┤
│ 19 │理由欄一(三)│101 水里鄉興│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隆村投61線之│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15) │1 支線道路改│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元沒收。│
│ │ │善工程 │ │
├──┼──────┼──────┼───────────────────┤
│ 20 │理由欄一(三)│101 水里鄉城│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中村市場街天│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16) │賜宮前排水溝│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元沒收。│
│ │ │改善工程 │ │
├──┼──────┼──────┼───────────────────┤
│ 21 │理由欄一(三)│水里鄉社子段│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農路改善工程│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17) │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陸仟元沒收。 │
├──┼──────┼──────┼───────────────────┤
│ 22 │理由欄一(三)│水里鄉玉峰村│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永樂巷道路改│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18) │善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元沒收。│
├──┼──────┼──────┼───────────────────┤
│ 23 │理由欄一(三)│100 埔里鎮水│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頭里水頭路35│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19) │-3號側邊巷道│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陸仟元沒收。 │
│ │ │即南村里中山│ │
│ │ │路4 段219 巷│ │
│ │ │道路面改善工│ │
│ │ │程、100 埔里│ │
│ │ │鎮房里里天后│ │
│ │ │宮前擋土牆改│ │
│ │ │善工程 │ │
├──┼──────┼──────┼───────────────────┤
│ 24 │理由欄一(三)│100 埔里鎮枇│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杷里中心路14│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20) │-5號前道路改│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參萬柒仟元沒收。 │
│ │ │善工程 │ │
├──┼──────┼──────┼───────────────────┤
│ 25 │理由欄一(三)│鹿谷鄉廣興村│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二突路支線道│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21) │路改善工程 │ │
├──┼──────┼──────┼───────────────────┤
│ 26 │理由欄一(三)│100 名間鄉三│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崙村茶香碉堡│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22) │三號公園道路│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玖仟元沒收。 │
│ │ │改善工程 │ │
├──┼──────┼──────┼───────────────────┤
│ 27 │理由欄一(三)│100 草屯鎮投│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7 線0K+950-1│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23) │K+000 (日新│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參萬貳仟元沒收。 │
│ │ │街31號至45號│ │
│ │ │)排水溝改善│ │
│ │ │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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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理由欄一(三)│101 草屯鎮坪│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頂里南坪路道│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24) │路改善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壹仟元沒收。 │
├──┼──────┼──────┼───────────────────┤
│ 29 │理由欄一(三)│草屯鎮雙冬里│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新興道路改善│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25) │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貳仟元沒收。 │
├──┼──────┼──────┼───────────────────┤
│ 30 │理由欄一(三)│100 魚池鄉十│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一股溪埔尾段│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26) │下游護岸基礎│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肆仟元沒收。 │
│ │ │補強工程 │ │
├──┼──────┼──────┼───────────────────┤
│ 31 │理由欄一(三)│名間鄉仁和村│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15鄰農路改善│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27) │工程、名間鄉│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壹仟元沒收。 │
│ │ │東勢巷橋頭野│ │
│ │ │溪工程等2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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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理由欄一(三)│101 國姓鄉龜│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坑排水幹線-2│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28) │清淤改善工程│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參仟元沒收。 │
├──┼──────┼──────┼───────────────────┤
│ 33 │理由欄一(三)│99凡那比H3-0│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06中寮鄉永福│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29) │村六股隘寮災│ │
│ │ │修復建工程 │ │
├──┼──────┼──────┼───────────────────┤
│ 34 │理由欄一(三)│100 莫拉克H3│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002南投市內│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30) │轆段茄苳農路│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元沒收。│
│ │ │災修復建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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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理由欄一(三)│101 國姓鄉水│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長流大茅坪道│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31) │路改善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貳仟元沒收。 │
├──┼──────┼──────┼───────────────────┤
│ 36 │理由欄一(三)│101 國姓鄉大│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石村中小排水│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32) │改善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貳仟元沒收。 │
├──┼──────┼──────┼───────────────────┤
│ 37 │理由欄一(三)│100 鄉道養護│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計畫- 南投市│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33) │投22線0K-5K+│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壹仟元沒收。 │
│ │ │000 道路改善│ │
│ │ │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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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理由欄一(三)│100 名間鄉投│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25線8k+200- │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34) │8K+700道路排│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陸仟元沒收。 │
│ │ │水溝改善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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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理由欄一(三)│101 養護計畫│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名間鄉投36線│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35) │排水溝改善工│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陸仟元沒收。 │
│ │ │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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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理由欄一(三)│101 竹山鎮大│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鞍里投49線24│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36) │.5公里支線0.│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伍佰元沒收。 │
│ │ │6 公里處改善│ │
│ │ │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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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理由欄一(三)│竹山鎮田子里│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田東路王爺廟│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37) │前旁欄杆工程│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元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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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理由欄一(三)│101 中寮鄉永│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福村後寮段85│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38) │6-15、856-28│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柒仟元沒收。 │
│ │ │、856-31地號│ │
│ │ │前道路工程、│ │
│ │ │100 中寮鄉廣│ │
│ │ │興村投27支線│ │
│ │ │改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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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理由欄一(三)│名間鄉新光村│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3 鄰巷道改善│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39) │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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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理由欄一(三)│101 養護計畫│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國姓鄉投97 │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40) │線3K-4K 道路│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伍仟元沒收。 │
│ │ │養護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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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理由欄一(三)│101 埔里鎮枇│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杷里東興二街│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41) │(保成宮)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 │
│ │ │排水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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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理由欄一(三)│100 竹山鎮中│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崎里民生巷道│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42) │路改善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元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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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理由欄一(三)│竹山鎮大鞍里│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民眾坪道路復│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43) │建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元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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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理由欄一(三)│竹山鎮鯉南路│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21巷道改善工│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44) │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元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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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理由欄一(三)│99埔里陳綢少│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年家園前排水│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45) │溝改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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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理由欄一(三)│99國姓鄉大旗│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村長旗農路改│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46) │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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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理由欄一(三)│南投市軍功寮│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段724 地號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47) │崁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元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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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理由欄一(三)│100 國姓鄉北│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港村第12鄰長│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48) │北路支線道路│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元沒收。│
│ │ │改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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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理由欄一(三)│100 草屯鎮坪│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頂里南坪路64│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49) │號前道路改善│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元沒收。│
│ │ │工程 │ │
├──┼──────┼──────┼───────────────────┤
│ 54 │理由欄一(三)│100 魚池鄉五│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城村第一鄰農│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50) │路路面改善工│ │
│ │ │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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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理由欄一(三)│100 水里鄉玉│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峰村永樂巷筍│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51) │寮路改善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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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理由欄一(三)│水里鄉永豐村│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巷)支線排│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52) │水溝工程 │ │
├──┼──────┼──────┼───────────────────┤
│ 57 │理由欄一(三)│99凡那比H3-0│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05中寮鄉永平│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53) │村愛興二路災│ │
│ │ │修復建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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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理由欄一(三)│101 魚池鄉共│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和村路基掏空│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54) │改善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玖仟元沒收。 │
├──┼──────┼──────┼───────────────────┤
│ 59 │理由欄一(三)│信義鄉雙龍村│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後山道路改善│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55) │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貳仟元沒收。 │
├──┼──────┼──────┼───────────────────┤
│ 60 │理由欄一(三)│水里鄉牛轀轆│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段道路改善工│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56) │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元沒收。│
├──┼──────┼──────┼───────────────────┤
│ 61 │理由欄一(三)│101 水里鄉南│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湖段排水溝改│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57) │善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捌佰元沒收。 │
├──┼──────┼──────┼───────────────────┤
│ 62 │理由欄一(三)│信義鄉愛國村│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猴儲坎道路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58) │坎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參萬肆仟肆佰伍拾元沒│
│ │ │ │收。 │
├──┼──────┼──────┼───────────────────┤
│ 63 │理由欄一(三)│101 南投市千│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秋里護岸工程│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59) │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參萬壹仟元沒收。 │
├──┼──────┼──────┼───────────────────┤
│ 64 │理由欄一(三)│101 南投市福│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助段317 地號│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60) │駁坎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元沒收。│
├──┼──────┼──────┼───────────────────┤
│ 65 │理由欄一(三)│100 國姓龜坑│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排水幹線-2改│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61) │善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元沒收。 │
├──┼──────┼──────┼───────────────────┤
│ 66 │理由欄一(三)│100 國姓鄉大│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旗村下石門排│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62) │水幹線改善工│ │
│ │ │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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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理由欄一(三)│100 年7 月豪│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表B編號│雨C1-002中寮│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63) │鄉投17線18K+│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玖仟元沒收。 │
│ │ │500 道路災修│ │
│ │ │復建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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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理由欄一(三)│名間鄉崁腳村│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表B編號│內道路及駁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64) │改善工程、名│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元沒收。 │
│ │ │間鄉三崙村14│ │
│ │ │公墓及目崙巷│ │
│ │ │路面改善工程│ │
│ │ │等2件 │ │
├──┼──────┼──────┼───────────────────┤
│ 69 │理由欄一(三)│100 信義鄉明│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德村信維巷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65) │道路改善工程│ │
├──┼──────┼──────┼───────────────────┤
│ 70 │理由欄一(三)│101 信義鄉雙│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龍村瀑布道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66) │路基掏空改善│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陸仟元沒收。 │
│ │ │工程 │ │
├──┼──────┼──────┼───────────────────┤
│ 71 │理由欄一(三)│101 水里鄉新│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城村福德路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67) │欄杆修護工程│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元沒收。│
├──┼──────┼──────┼───────────────────┤
│ 72 │理由欄一(三)│100 中寮鄉清│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水村5 號道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68) │紅菜坪附近路│ │
│ │ │段坍塌陷改善│ │
│ │ │工程、100 中│ │
│ │ │寮鄉清水村四│ │
│ │ │號路暨五號路│ │
│ │ │聯絡道路改善│ │
│ │ │工程及100 中│ │
│ │ │寮鄉廣興村11│ │
│ │ │鄰後寮段桃仔│ │
│ │ │崙聯外道路改│ │
│ │ │善工程等3件 │ │
├──┼──────┼──────┼───────────────────┤
│ 73 │理由欄一(三)│鹿谷鄉鹿谷村│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新和路排水改│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69) │善工程 │ │
├──┼──────┼──────┼───────────────────┤
│ 74 │理由欄一(三)│名間鄉埔中村│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過坑巷農路新│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70) │設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元沒收。 │
├──┼──────┼──────┼───────────────────┤
│ 75 │理由欄一(三)│99草屯鎮平林│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里13鄰福德祠│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71) │前道路擋土牆│ │
│ │ │改善工程 │ │
├──┼──────┼──────┼───────────────────┤
│ 76 │理由欄一(三)│南投市三興里│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嶺興路支線道│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72) │路改善工程」│ │
├──┼──────┼──────┼───────────────────┤
│ 77 │理由欄一(三)│101 年度市區│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道路養護計畫│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73) │- 南投市漳興│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參仟玖佰元沒收。│
│ │ │里480 巷旁道│ │
│ │ │路改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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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理由欄一(三)│100-7 月豪雨│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H3-014竹山鎮│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74) │大鞍里烏土農│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捌仟元沒收。 │
│ │ │路災修復建工│ │
│ │ │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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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理由欄一(三)│100 南投縣政│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府道路緊急搶│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75) │通(險)安全│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參萬貳仟元沒收。 │
│ │ │器材置存場遷│ │
│ │ │移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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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理由欄一(三)│101 竹山鎮中│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山里仙公巷柏│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76) │油路面改善工│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參萬元沒收。 │
│ │ │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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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理由欄一(三)│101 竹山鎮下│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坪里(路)38│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77) │號旁巷道改善│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元沒收。│
│ │ │工程、101 竹│ │
│ │ │山鎮下坪里4 │ │
│ │ │鄰農路改善工│ │
│ │ │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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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理由欄一(三)│鹿谷鄉竹林村│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浸茶支線道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78) │駁崁改善工程│ │
├──┼──────┼──────┼───────────────────┤
│ 83 │理由欄一(三)│100 竹山鎮延│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平里藤湖小段│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79) │337 地號水泥│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陸仟元沒收。 │
│ │ │路面改善工程│ │
│ │ │、竹山鎮下坪│ │
│ │ │里下坪路13-1│ │
│ │ │6 號農路改善│ │
│ │ │工程、竹山鎮│ │
│ │ │大鞍里下鹿寮│ │
│ │ │農路改善工程│ │
│ │ │、竹山鎮大鞍│ │
│ │ │里嶺頂段229 │ │
│ │ │地號旁農路改│ │
│ │ │善工程 │ │
├──┼──────┼──────┼───────────────────┤
│ 84 │理由欄一(三)│100 竹山鎮桶│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頭里158 甲線│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80) │49K 之農路改│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參仟元沒收。 │
│ │ │善工程、竹山│ │
│ │ │鎮桶頭里桶頭│ │
│ │ │段布袋堀農路│ │
│ │ │支線改善工程│ │
├──┼──────┼──────┼───────────────────┤
│ 85 │理由欄一(三)│101 養護計畫│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水里鄉投61│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81) │線OK+900-8K+│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伍仟元沒收。 │
│ │ │00、投61-1及│ │
│ │ │投27線等處道│ │
│ │ │路改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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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理由欄一(三)│101 投69-1線│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2K+000道路改│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82) │善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元沒收。 │
├──┼──────┼──────┼───────────────────┤
│ 87 │理由欄一(三)│100 竹山鎮投│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49線17.8k~19│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83) │k 路面改善工│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元沒收。│
│ │ │程 │ │
├──┼──────┼──────┼───────────────────┤
│ 88 │理由欄一(四)│100-7 月豪雨│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 │C2-015信義鄉│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伍年。 │
│ │ │神木村神木國│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壹萬伍仟元沒收。│
│ │ │小至11鄰聯絡│ │
│ │ │道路災修復建│ │
│ │ │工程 │ │
├──┼──────┼──────┼───────────────────┤
│ 89 │理由欄二 │100 年7 月豪│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 │雨C1-015仁愛│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 │投83線14K+30│ │
│ │ │0 道路災修復│ │
│ │ │建工程 │ │
├──┼──────┼──────┼───────────────────┤
│ 90 │理由欄三(一)│埔里虎頭山遊│張志誼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 │ │憩區景觀改善│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肆年│
│ │ │工程(100060│。 │
│ │ │406)委託設 │ │
│ │ │計監造 │ │
│ │ ├──────┤ │
│ │ │東埔溫泉景觀│ │
│ │ │改善工程(10│ │
│ │ │060402)委託│ │
│ │ │設計監造 │ │
│ │ │ │ │
├──┼──────┼──────┼───────────────────┤
│ 91 │理由欄三(二)│南投山林- 茶│張志誼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 │ │竹手作體驗之│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肆年│
│ │ │旅- 竹山遊憩│。 │
│ │ │帶公共設施改│ │
│ │ │善工程(1000│ │
│ │ │60410)委託 │ │
│ │ │設計監造服務│ │
│ │ │ │ │
│ │ ├──────┤ │
│ │ │南投山林遊憩│ │
│ │ │系統環境改善│ │
│ │ │工程- 鹿谷遊│ │
│ │ │憩帶公共設施│ │
│ │ │改善工程(10│ │
│ │ │0000000)委 │ │
│ │ │託設計監造 │ │
│ │ ├──────┤ │
│ │ │埔里山城周邊│ │
│ │ │環境改善工程│ │
│ │ │(000000000 │ │
│ │ │)委託設計監│ │
│ │ │造 │ │
├──┼──────┼──────┼───────────────────┤
│ 92 │理由欄三(三)│埔里遊憩設施│張志誼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 │ │景觀改善工程│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肆年│
│ │ │(000000000 │。 │
│ │ │)委託設計監│ │
│ │ │造 │ │
│ │ ├──────┤ │
│ │ │仁愛地區遊客│ │
│ │ │服務設施改善│ │
│ │ │工程委託設計│ │
│ │ │監造服務 │ │
│ │ ├──────┤ │
│ │ │邵族文化傳承│ │
│ │ │及發展實施計│ │
│ │ │畫- 漁撈文化│ │
│ │ │體驗區委託技│ │
│ │ │術服務採購案│ │
├──┼──────┼──────┼───────────────────┤
│ 93 │理由欄三(四)│埔里山城虎頭│張志誼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 │ │山設施整備工│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肆年│
│ │ │程(00000000│。 │
│ │ │6)委託設計 │ │
│ │ │勞務 │ │
├──┼──────┼──────┼───────────────────┤
│ 94 │理由欄三(五)│信義鄉坪瀨溪│張志誼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 │ │景觀改善工程│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肆年│
│ │ │(000000000 │。 │
│ │ │)委託設計監│ │
│ │ │造 │ │
│ │ ├──────┤ │
│ │ │虎山景點公共│ │
│ │ │設施改善工程│ │
│ │ │(000000000 │ │
│ │ │)工測設監造│ │
│ │ │工作 │ │
├──┼──────┼──────┼───────────────────┤
│ 95 │理由欄三(六)│國姓鄉猴洞坑│張志誼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 │ │遊憩區公共設│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肆年│
│ │ │施改善工程(│。 │
│ │ │000000009)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元沒收。 │
│ │ │委託規劃設計│ │
│ │ │監造服務 │ │
├──┼──────┼──────┼───────────────────┤
│ 96 │理由欄三(七)│東埔溫泉區遊│張志誼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 │ │憩設施景觀改│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肆年│
│ │ │善工程(1010│。 │
│ │ │60403)委託 │ │
│ │ │設計監造 │ │
│ │ │ │ │
├──┼──────┼──────┼───────────────────┤
│ 97 │理由欄三(八)│信義鄉賞櫻區│張志誼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 │ │周邊地區設施│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肆年│
│ │ │整備工程(10│。 │
│ │ │0000000)委 │ │
│ │ │託設計勞務 │ │
│ │ │ │ │
├──┼──────┼──────┼───────────────────┤
│ 98 │理由欄三(九)│清境地區景觀│張志誼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 │ │改善工程(10│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肆年│
│ │ │0000000)委 │。 │
│ │ │託設計監造服│ │
│ │ │務 │ │
│ │ │ │ │
├──┼──────┼──────┼───────────────────┤
│ 99 │理由欄四(即│集集鎮集集里│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附件B編號84 │環山路支線野│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 │溪災修工程 │ │
├──┼──────┼──────┼───────────────────┤
│100 │理由欄四(即│集集鎮田寮里│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附件B編號85 │麻竹坑野溪災│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 │修工程 │ │
├──┼──────┼──────┼───────────────────┤
│101 │理由欄四(即│信義鄉人和村│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附件B編號86 │人和段840 地│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 │號檔土牆工程│ │
├──┼──────┼──────┼───────────────────┤
│102 │理由欄四(即│水里鄉新興村│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附件B編號87 │土地公廟旁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 │崁改善工程 │ │
├──┼──────┼──────┼───────────────────┤
│103 │理由欄四(一)│中寮鄉廣福村│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 │番仔寮坑野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 │護岸整治工程│ │
├──┼──────┼──────┼───────────────────┤
│104 │理由欄四(一)│中寮鄉福盛村│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 │仙洞坪產道排│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 │水溝改善工程│ │
│ │ │、中寮鄉福盛│ │
│ │ │村仙洞坪產道│ │
│ │ │支線旁野溪護│ │
│ │ │岸改善工程、│ │
│ │ │中寮鄉永平村│ │
│ │ │新城巷第一支│ │
│ │ │線33號(旁)│ │
│ │ │擋土牆工程 │ │
├──┼──────┼──────┼───────────────────┤
│105 │理由欄四(二)│名間鄉大坑村│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 │大坑野溪護岸│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 │工程 │ │
├──┼──────┼──────┼───────────────────┤
│106 │理由欄四(二)│98-99 公益支│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 │出- 水里鄉頂│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 │崁村四鄰排水│ │
│ │ │改善工程 │ │
├──┼──────┼──────┼───────────────────┤
│107 │理由欄四(二)│98-99 公益支│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 │出- 水里鄉新│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
│ │ │城村12鄰排水│ │
│ │ │改善工程 │ │
├──┼──────┼──────┼───────────────────┤
│108 │理由欄五 │101 年全民運│張志誼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 │ │動會場地佈置│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肆年│
│ │ │及獎品紀念品│。 │
├──┼──────┼──────┼───────────────────┤
│109 │理由欄五 │101 年全民運│張志誼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期約│
│ │ │動會典禮及各│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
│ │ │項表演相關採│。 │
│ │ │購 │ │
└──┴──────┴──────┴───────────────────┘
附件B(本件發包工程明細表):
┌─┬──────┬───┬─────┬──────┬───┬───┬────┬───┬──────┐
│編│工程名稱 │招標方│開標日期 │決標金額 │公司 │實際負│回扣金額│交付時│交付回扣方式│
│號│ │式 │ │ │ │責人 │ │間 │ │
├─┼──────┼───┼─────┼──────┼───┼───┼────┼───┼──────┤
│1 │99信義鄉阿里│公開取│100/03/23 │215,000元 │佶璟營│吳仲琪│21,500元│得標後│由吳仲琪繳交│
│ │不動3K支線道│得報價│ │ │造有限│ │ │某日 │至景泰公司 │
│ │路改善工程 │單或企│ │ │公司 │ │ │ │ │
│ │ │劃書 │ │ │ │ │ │ │ │
├─┼──────┼───┼─────┼──────┼───┼───┼────┼───┼──────┤
│2 │集集鎮廣明里│公開取│100/05/25 │400,000元 │佶璟營│吳仲琪│40,000元│101年1│編號2至8號回│
│ │湖桶農路支線│得報價│ │ │造有限│ │ │月間某│扣共454,600 │
│ │改善工程 │單或企│ │ │公司 │ │ │日(農│元連同「 │
│ │ │劃書 │ │ │ │ │ │曆過年│100-7月豪雨 │
├─┼──────┼───┼─────┼──────┼───┼───┼────┤前) │C2-015信義鄉│
│3 │100信義鄉東 │公開取│100/06/10 │860,000元 │佶璟營│吳仲琪│86,000元│ │神木村神木國│
│ │埔村東埔一鄰│得報價│ │ │造有限│ │ │ │小至11鄰聯絡│
│ │至五鄰道路改│單或企│ │ │公司 │ │ │ │道路災修復建│
│ │善工程 │劃書 │ │ │ │ │ │ │工程」回扣款│
├─┼──────┼───┼─────┼──────┼───┼───┼────┤ │71萬5000元,│
│4 │集集鎮富山里│公開取│100/09/07 │785,000元 │佶璟營│吳仲琪│78,500元│ │合計共 │
│ │富山產業道路│得報價│ │ │造有限│ │ │ │1,169,600元 │
│ │改善工程 │單或企│ │ │公司 │ │ │ │,由吳仲琪代│
│ │ │劃書 │ │ │ │ │ │ │收李中誠轉交│
├─┼──────┼───┼─────┼──────┼───┼───┼────┤ │之回扣後,混│
│5 │100莫拉克 │公開取│100/10/28 │895,000元 │佶璟營│吳仲琪│89,500元│ │入其代收之回│
│ │H3-003鹿谷鄉│得報價│ │ │造有限│ │ │ │扣內,一併上│
│ │竹豐村箸寮農│單或企│ │ │公司 │ │ │ │繳給黃榮德 │
│ │路災修復建工│劃書 │ │ │ │ │ │ │ │
│ │程 │ │ │ │ │ │ │ │ │
├─┼──────┼───┼─────┼──────┼───┼───┼────┤ │ │
│6 │100-7月豪雨 │公開取│100/12/21 │668,000元 │佶璟營│吳仲琪│66,800元│ │ │
│ │C2-022信義鄉│得報價│ │ │造有限│ │ │ │ │
│ │明德村13鄰人│單或企│ │ │公司 │ │ │ │ │
│ │誠聯外道路災│劃書 │ │ │ │ │ │ │ │
│ │修復建工程 │ │ │ │ │ │ │ │ │
├─┼──────┼───┼─────┼──────┼───┼───┼────┤ │ │
│7 │信義鄉神木村│公開取│100/12/23 │518,000元 │佶璟營│吳仲琪│51,800元│ │ │
│ │七鄰道路駁崁│得報價│ │ │造有限│ │ │ │ │
│ │工程 │單或企│ │ │公司 │ │ │ │ │
│ │ │劃書 │ │ │ │ │ │ │ │
├─┼──────┼───┼─────┼──────┼───┼───┼────┤ │ │
│8 │信義鄉明德村│公開取│100/12/23 │420,000元 │佶璟營│吳仲琪│42,000元│ │ │
│ │自誠產業道路│得報價│ │ │造有限│ │ │ │ │
│ │支線改善工程│單或企│ │ │公司 │ │ │ │ │
│ │ │劃書 │ │ │ │ │ │ │ │
├─┼──────┼───┼─────┼──────┼───┼───┼────┼───┼──────┤
│9 │信義鄉望美村│公開取│101/3/2 │695,000元 │佶璟營│吳仲琪│69,500元│101年6│編號9至11號 │
│ │8鄰道路改善 │得報價│ │ │造有限│ │ │月間某│回扣共 │
│ │工程 │單或企│ │ │公司 │ │ │日 │149,500元由 │
│ │ │劃書 │ │ │ │ │ │ │吳仲琪代收李│
├─┼──────┼───┼─────┼──────┼───┼───┼────┤ │中誠轉交之回│
│10│101水里鄉上 │公開取│101/5/16 │290,000元 │佶璟營│吳仲琪│29,000元│ │扣後,混入其│
│ │安村10鄰福田│得報價│ │ │造有限│ │ │ │代收之回扣內│
│ │路改善案 │單或企│ │ │公司 │ │ │ │,一併上繳給│
│ │ │劃書 │ │ │ │ │ │ │黃榮德 │
├─┼──────┼───┼─────┼──────┼───┼───┼────┤ │ │
│11│101水里鄉新 │公開取│101/5/9 │510,000元 │佶璟營│吳仲琪│51,000元│ │ │
│ │興村第八鄰道│得報價│ │ │造有限│ │ │ │ │
│ │路改善工程 │單或企│ │ │公司 │ │ │ │ │
│ │ │劃書 │ │ │ │ │ │ │ │
├─┼──────┼───┼─────┼──────┼───┼───┼────┼───┼──────┤
│12│101水里鄉永 │公開取│101/6/6 │250,000元 │佶璟營│吳仲琪│25,000元│ │ │
│ │興村7鄰永隆 │得報價│ │ │造有限│ │ │ │ │
│ │道路改善工程│單或企│ │ │公司 │ │ │ │ │
│ │ │劃書 │ │ │ │ │ │ │ │
├─┼──────┼───┼─────┼──────┼───┼───┼────┼───┼──────┤
│13│101水里鄉玉 │公開取│101/6/6 │195,000元 │佶璟營│吳仲琪│19,500元│101年9│編號12至16號│
│ │峰村玉興產業│得報價│ │ │造有限│ │ │月間某│回扣共 │
│ │道路2k支線改│單或企│ │ │公司 │ │ │日 │107,600元由 │
│ │善工程 │劃書 │ │ │ │ │ │ │吳仲琪代收李│
├─┼──────┼───┼─────┼──────┼───┼───┼────┤ │中誠轉交之回│
│14│101水里鄉玉 │公開取│101/7/20 │253,000元 │佶璟營│吳仲琪│25,300元│ │扣後,混入其│
│ │峰村過坑段道│得報價│ │ │造有限│ │ │ │代收之回扣內│
│ │路改善工程 │單或企│ │ │公司 │ │ │ │,一併上繳給│
│ │ │劃書 │ │ │ │ │ │ │黃榮德 │
├─┼──────┼───┼─────┼──────┼───┼───┼────┤ │ │
│15│101水里鄉興 │公開取│101/8/15 │163,000元 │佶璟營│吳仲琪│16,300元│ │ │
│ │隆村投61線之│得報價│ │ │造有限│ │ │ │ │
│ │1支線道路改 │單或企│ │ │公司 │ │ │ │ │
│ │善工程 │劃書 │ │ │ │ │ │ │ │
├─┼──────┼───┼─────┼──────┼───┼───┼────┤ │ │
│16│101水里鄉城 │公開取│101/8/17 │215,000元 │佶璟營│吳仲琪│21,500元│ │ │
│ │中村市場街天│得報價│ │ │造有限│ │ │ │ │
│ │賜宮前排水溝│單或企│ │ │公司 │ │ │ │ │
│ │改善工程 │劃書 │ │ │ │ │ │ │ │
├─┼──────┼───┼─────┼──────┼───┼───┼────┼───┼──────┤
│17│水里鄉社子段│公開取│101/3/14 │260,000元 │建德土│林宗德│26,000元│101年6│該兩件工程得│
│ │農路改善工程│得報價│ │ │木包工│ │ │月間端│標後委請吳仲│
│ │ │單或企│ │ │業 │ │ │午節前│琪施作,回扣│
│ │ │劃書 │ │ │ │ │ │ │款共69,500元│
├─┼──────┼───┼─────┼──────┼───┼───┼────┤ │由吳仲琪一起│
│18│水里鄉玉峰村│公開取│101/3/14 │435,000元 │建德土│林宗德│43,500元│ │繳交至景泰公│
│ │永樂巷道路改│得報價│ │ │木包工│ │ │ │司 │
│ │善工程 │單或企│ │ │業 │ │ │ │ │
│ │ │劃書 │ │ │ │ │ │ │ │
├─┼──────┼───┼─────┼──────┼───┼───┼────┼───┼──────┤
│19│100埔里鎮水 │公開取│100/08/31 │735,000元 │長洲營│張健原│66,000元│完工後│該4件回扣合 │
│ │頭里水頭路 │得報價│ │ │造有限│ │ │某日 │計共174,000 │
│ │35-3號側邊巷│單或企│ │ │公司 │ │ │ │元,或直接交│
│ │道即南村里中│劃書 │ │ │ │ │ │ │給李中誠,或│
│ │山路4段219巷│ │ │ │ │ │ │ │拿去景泰公司│
│ │道路面改善工│ │ │ │ │ │ │ │繳交 │
│ │程、100埔里 │ │ │ │ │ │ │ │ │
│ │鎮房里里天后│ │ │ │ │ │ │ │ │
│ │宮前擋土牆改│ │ │ │ │ │ │ │ │
│ │善工程 │ │ │ │ │ │ │ │ │
├─┼──────┼───┼─────┼──────┼───┼───┼────┼───┤ │
│20│100埔里鎮枇 │公開取│100/08/31 │415,000元 │長洲營│張健原│37,000元│完工後│ │
│ │杷里中心路 │得報價│ │ │造有限│ │ │某日 │ │
│ │14-5號前道路│單或企│ │ │公司 │ │ │ │ │
│ │改善工程 │劃書 │ │ │ │ │ │ │ │
├─┼──────┼───┼─────┼──────┼───┼───┼────┼───┤ │
│21│鹿谷鄉廣興村│公開取│100/11/30 │580,000元 │長洲營│張健原│52,000元│完工後│ │
│ │二突路支線道│得報價│ │ │造有限│ │ │某日 │ │
│ │路改善工程 │單或企│ │ │公司 │ │ │ │ │
│ │ │劃書 │ │ │ │ │ │ │ │
├─┼──────┼───┼─────┼──────┼───┼───┼────┼───┤ │
│22│100名間鄉三 │公開取│100/12/28 │205,000元 │長洲營│張健原│19,000元│完工後│ │
│ │崙村茶香碉堡│得報價│ │ │造有限│ │ │某日 │ │
│ │三號公園道路│單或企│ │ │公司 │ │ │ │ │
│ │改善工程 │劃書 │ │ │ │ │ │ │ │
├─┼──────┼───┼─────┼──────┼───┼───┼────┼───┼──────┤
│23│100草屯鎮投7│公開取│101/3/21 │322,000元 │甲捷營│劉權庭│32,000元│101年 │該3件回扣共 │
│ │線0K+950-1K │得報價│ │ │造廠 │ │ │中秋節│145,000元一 │
│ │+000(日新街 │單或企│ │ │ │ │ │前 │起繳交給李中│
│ │31號至45號) │劃書 │ │ │ │ │ │ │誠 │
│ │排水溝改善工│ │ │ │ │ │ │ │ │
│ │程 │ │ │ │ │ │ │ │ │
├─┼──────┼───┼─────┼──────┼───┼───┼────┤ │ │
│24│101草屯鎮坪 │公開取│101/5/2 │615,000元 │甲捷營│劉權庭│61,000元│ │ │
│ │頂里南坪路道│得報價│ │ │造廠 │ │ │ │ │
│ │路改善工程 │單或企│ │ │ │ │ │ │ │
│ │ │劃書 │ │ │ │ │ │ │ │
├─┼──────┼───┼─────┼──────┼───┼───┼────┤ │ │
│25│草屯鎮雙冬里│公開取│101/7/11 │520,000元 │甲捷營│劉權庭│52,000元│ │ │
│ │新興道路改善│得報價│ │ │造廠 │ │ │ │ │
│ │工程 │單或企│ │ │ │ │ │ │ │
│ │ │劃書 │ │ │ │ │ │ │ │
├─┼──────┼───┼─────┼──────┼───┼───┼────┼───┼──────┤
│26│100魚池鄉十 │公開取│100/12/28 │736,000元 │宏鑫營│洪明鑫│74,000元│101年3│該2件工程回 │
│ │一股溪埔尾段│得報價│ │ │造有限│ │ │、4月 │扣共125,000 │
│ │下游護岸基礎│單或企│ │ │公司 │ │ │間某日│元在洪明鑫住│
│ │補強工程 │劃書 │ │ │ │ │ │ │處交給李中誠│
├─┼──────┼───┼─────┼──────┼───┼───┼────┤ │ │
│27│名間鄉仁和村│公開取│101/3/21 │510,000元 │宏鑫營│洪明鑫│51,000元│ │ │
│ │15鄰農路改善│得報價│ │ │造有限│ │ │ │ │
│ │工程、名間鄉│單或企│ │ │公司 │ │ │ │ │
│ │東勢巷橋頭野│劃書 │ │ │ │ │ │ │ │
│ │溪工程等2件 │ │ │ │ │ │ │ │ │
├─┼──────┼───┼─────┼──────┼───┼───┼────┼───┼──────┤
│28│101國姓鄉龜 │公開取│101/7/18 │428,000元 │宏鑫營│洪明鑫│43,000元│101年9│在洪明鑫住處│
│ │坑排水幹線-2│得報價│ │ │造有限│ │ │月間 │交給李中誠 │
│ │清淤改善工程│單或企│ │ │公司 │ │ │ │ │
│ │ │劃書 │ │ │ │ │ │ │ │
├─┼──────┼───┼─────┼──────┼───┼───┼────┼───┼──────┤
│29│99凡那比 │公開取│100/03/16 │750,000元 │華山土│李朝華│75,000元│驗收後│在李朝華住處│
│ │H3-006中寮鄉│得報價│ │ │木包工│ │ │某日 │交給李中誠 │
│ │永福村六股隘│單或企│ │ │業 │ │ │ │ │
│ │寮災修復建工│劃書 │ │ │ │ │ │ │ │
│ │程 │ │ │ │ │ │ │ │ │
├─┼──────┼───┼─────┼──────┼───┼───┼────┼───┼──────┤
│30│100莫拉克 │公開取│100/10/07 │876,000元 │華山土│李朝華│87,600元│驗收後│在李朝華住處│
│ │H3-002南投市│得報價│ │ │木包工│ │ │某日 │交給李中誠 │
│ │內轆段茄苳農│單或企│ │ │業 │ │ │ │ │
│ │路災修復建工│劃書 │ │ │ │ │ │ │ │
│ │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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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1國姓鄉水 │公開取│101/7/18 │820,000元 │華山土│李朝華│82,000元│驗收後│在李朝華住處│
│ │長流大茅坪道│得報價│ │ │木包工│ │ │某日 │交給李中誠 │
│ │路改善工程 │單或企│ │ │業 │ │ │ │ │
│ │ │劃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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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1國姓鄉大 │公開取│101/7/18 │620,000元 │華山土│李朝華│62,000元│驗收後│在李朝華住處│
│ │石村中小排水│得報價│ │ │木包工│ │ │某日 │交給李中誠 │
│ │改善工程 │單或企│ │ │業 │ │ │ │ │
│ │ │劃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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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0鄉道養護 │公開取│100/09/28 │708,000元 │源益營│蔡宗智│71,000元│101年 │該2件回扣共 │
│ │計畫-南投市 │得報價│ │ │造有限│ │ │農曆過│157,000元由 │
│ │投22線 │單或企│ │ │公司 │ │ │年前 │蔡宗智1次拿 │
│ │0K-5K+000道 │劃書 │ │ │ │ │ │ │到景泰公司或│
│ │路改善工程 │ │ │ │ │ │ │ │交給李中誠 │
├─┼──────┼───┼─────┼──────┼───┼───┼────┤ │ │
│34│100名間鄉投 │公開取│100/12/28 │862,000元 │源益營│蔡宗智│86,000元│ │ │
│ │25線8k+200-│得報價│ │ │造有限│ │ │ │ │
│ │8K+700道路排│單或企│ │ │公司 │ │ │ │ │
│ │水溝改善工程│劃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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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01養護計畫 │公開取│101/8/15 │865,000元 │源益營│蔡宗智│86,000元│101年 │由蔡宗智拿到│
│ │名間鄉投36線│得報價│ │ │造有限│ │ │中秋節│景泰公司或交│
│ │排水溝改善工│單或企│ │ │公司 │ │ │前後 │給李中誠 │
│ │程 │劃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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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01竹山鎮大 │公開取│101/6/27 │205,000元 │德泰營│孫士芳│20,500元│101年8│該2件回扣共 │
│ │鞍里投49線 │得報價│ │ │造股份│ │ │月間某│37,700元由孫│
│ │24.5公里支線│單或企│ │ │有限公│ │ │日 │士芳1次拿到 │
│ │0.6公里處改 │劃書 │ │ │司 │ │ │ │景泰公司 │
│ │善工程 │ │ │ │ │ │ │ │ │
├─┼──────┼───┼─────┼──────┼───┼───┼────┤ │ │
│37│101竹山鎮田 │公開取│101/7/4 │172,000元 │德泰營│孫士芳│17,200元│ │ │
│ │子里田東路王│得報價│ │ │造股份│ │ │ │ │
│ │爺廟前旁欄杆│單或企│ │ │有限公│ │ │ │ │
│ │工程 │劃書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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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01中寮鄉永 │公開取│101/8/8 │870,000元 │瑞良營│陳瑞源│87,000元│101年9│由陳瑞源拿到│
│ │福村後寮段 │得報價│ │ │造有限│ │ │月間某│李中誠住處交│
│ │856-15、 │單或企│ │ │公司 │ │ │日 │給李中誠 │
│ │856-28、 │劃書 │ │ │ │ │ │ │ │
│ │856-31地號前│ │ │ │ │ │ │ │ │
│ │道路工程、 │ │ │ │ │ │ │ │ │
│ │100中寮鄉廣 │ │ │ │ │ │ │ │ │
│ │興村投27支線│ │ │ │ │ │ │ │ │
│ │改善工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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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名間鄉新光村│公開取│101/2/22 │358,000元 │翰霖營│蔡朝全│35,000元│完工後│由蔡朝全在南│
│ │3鄰巷道改善 │得報價│ │ │造有限│ │ │某日 │投縣某處交給│
│ │工程 │單或企│ │ │公司 │ │ │ │李中誠 │
│ │ │劃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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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01養護計畫 │公開取│101/7/18 │866,000元 │翰霖營│蔡朝全│85,000元│完工後│由蔡朝全在南│
│ │-國姓鄉投97│得報價│ │ │造有限│ │ │某日 │投縣某處交給│
│ │線3K-4K道路│單或企│ │ │公司 │ │ │ │李中誠 │
│ │養護工程 │劃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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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1埔里鎮枇 │公開取│101/8/8 │165,000元 │翰霖營│蔡朝全│16,000元│完工後│由蔡朝全在南│
│ │杷里東興二街│得報價│ │ │造有限│ │ │某日 │投縣某處交給│
│ │(保成宮)側排│單或企│ │ │公司 │ │ │ │李中誠 │
│ │水工程 │劃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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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0竹山鎮中 │公開取│100/12/14 │588,000元 │豪鑫營│鄭三信│58,800元│得標後│由鄭三信拿到│
│ │崎里民生巷道│得報價│ │ │造有限│ │ │某日 │景泰公司交付│
│ │路改善工程 │單或企│ │ │公司 │ │ │ │ │
│ │ │劃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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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竹山鎮大鞍里│公開取│101/2/15 │428,000元 │豪鑫營│鄭三信│42,800元│得標後│由鄭三信拿到│
│ │民眾坪道路復│得報價│ │ │造有限│ │ │某日 │景泰公司交付│
│ │建工程 │單或企│ │ │公司 │ │ │ │ │
│ │ │劃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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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竹山鎮鯉南路│公開取│101/2/15 │198,000元 │豪鑫營│鄭三信│19,800元│得標後│由鄭三信拿到│
│ │21巷道改善工│得報價│ │ │造有限│ │ │某日 │景泰公司交付│
│ │程 │單或企│ │ │公司 │ │ │ │ │
│ │ │劃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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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9埔里陳綢少│公開取│100/03/23 │770,000元 │雙安土│黃基安│77,000元│101年3│由黃基安拿到│
│ │年家園前排水│得報價│ │ │木包工│ │ │、4月 │景泰公司交付│
│ │溝改善工程 │單或企│ │ │業 │ │ │間 │ │
│ │ │劃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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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9國姓鄉大旗│公開取│100/05/06 │244,000元 │寶宬營│林珮珍│24,400元│完工後│由林珮珍拿到│
│ │村長旗農路改│得報價│ │ │造有限│ │ │驗收前│李中誠住處交│
│ │善工程 │單或企│ │ │公司 │ │ │ │給李中誠 │
│ │ │劃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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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南投市軍功寮│公開取│100/07/15 │262,000元 │寶宬營│林珮珍│26,200元│完工後│由林珮珍拿到│
│ │段724地號駁 │得報價│ │ │造有限│ │ │驗收前│李中誠住處交│
│ │崁工程 │單或企│ │ │公司 │ │ │ │給李中誠 │
│ │ │劃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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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00國姓鄉北 │公開取│100/07/15 │264,000元 │寶宬營│林珮珍│26,400元│完工後│由林珮珍拿到│
│ │港村第12鄰長│得報價│ │ │造有限│ │ │驗收前│李中誠住處交│
│ │北路支線道路│單或企│ │ │公司 │ │ │ │給李中誠 │
│ │改善工程 │劃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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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00草屯鎮坪 │公開取│100/7/27 │282,000元 │寶宬營│林珮珍│28,200元│完工後│由林珮珍拿到│
│ │頂里南坪路64│得報價│ │ │造有限│ │ │驗收前│李中誠住處交│
│ │號前道路改善│單或企│ │ │公司 │ │ │ │給李中誠 │
│ │工程 │劃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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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0魚池鄉五 │公開取│100/04/27 │380,000元 │千昌營│廖明南│38,000元│簽約後│由廖明南拿給│
│ │城村第一鄰農│得報價│ │ │造有限│ │ │半個月│吳仲琪,吳仲│
│ │路路面改善工│單或企│ │ │公司 │ │ │ │琪再轉交到景│
│ │程 │劃書 │ │ │ │ │ │ │泰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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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0水里鄉玉 │公開取│100/06/01 │260,000元 │千昌營│廖明南│26,000元│簽約後│由廖明南拿給│
│ │峰村永樂巷筍│得報價│ │ │造有限│ │ │半個月│吳仲琪,吳仲│
│ │寮路改善工程│單或企│ │ │公司 │ │ │ │琪再轉交到景│
│ │ │劃書 │ │ │ │ │ │ │泰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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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水里鄉永豐村│公開取│100/12/28 │524,000元 │千昌營│廖明南│52,400元│簽約後│由廖明南拿給│
│ │(巷)支線排水│得報價│ │ │造有限│ │ │半個月│吳仲琪,吳仲│
│ │溝工程 │單或企│ │ │公司 │ │ │ │琪再轉交到景│
│ │ │劃書 │ │ │ │ │ │ │泰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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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9凡那比 │公開取│100/03/23 │869,000元 │大篆工│胡德志│87,000元│驗收後│由胡德志拿給│
│ │H3-005中寮鄉│得報價│ │ │程有限│ │ │某日 │曾瑞聰,曾瑞│
│ │永平村愛興二│單或企│ │ │公司 │ │ │ │聰再轉交給李│
│ │路災修復建工│劃書 │ │ │ │ │ │ │中誠 │
│ │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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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01魚池鄉共 │公開取│101/8/1 │699,000元 │大篆工│胡德志│69,000元│驗收後│由胡德志拿給│
│ │和村路基掏空│得報價│ │ │程有限│ │ │某日 │曾瑞聰,曾瑞│
│ │改善工程 │單或企│ │ │公司 │ │ │ │聰再轉交給李│
│ │ │劃書 │ │ │ │ │ │ │中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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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信義鄉雙龍村│公開取│101/1/13 │520,000元 │允勝土│陳登雁│52,000元│得標後│由陳登雁拿給│
│ │後山道路改善│得報價│ │ │木包工│ │ │5日內 │吳仲琪,吳仲│
│ │工程 │單或企│ │ │業 │ │ │ │琪再轉交到景│
│ │ │劃書 │ │ │ │ │ │ │泰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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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水里鄉牛轀轆│公開取│101/4/6 │327,000元 │允勝土│陳登雁│32,700元│得標後│由陳登雁拿給│
│ │段道路改善工│得報價│ │ │木包工│ │ │5日內 │吳仲琪,吳仲│
│ │程 │單或企│ │ │業 │ │ │ │琪再轉交到景│
│ │ │劃書 │ │ │ │ │ │ │泰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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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01水里鄉南 │公開取│101/7/20 │608,000元 │允勝土│陳登雁│60,800元│得標後│由陳登雁拿給│
│ │湖段排水溝改│得報價│ │ │木包工│ │ │5日內 │吳仲琪,吳仲│
│ │善工程 │單或企│ │ │業 │ │ │ │琪再轉交到景│
│ │ │劃書 │ │ │ │ │ │ │泰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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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信義鄉愛國村│公開取│101/1/18 │344,500元 │合正土│林正文│34,450元│101年1│由林正文拿給│
│ │猴儲坎道路駁│得報價│ │ │木包工│ │ │月底 │吳仲琪,吳仲│
│ │坎工程 │單或企│ │ │業 │ │ │ │琪再轉交到景│
│ │ │劃書 │ │ │ │ │ │ │泰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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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01南投市千 │公開取│101/4/11 │318,000元 │合庫營│陳昭芳│31,000元│完工後│由陳昭芳在景│
│ │秋里護岸工程│得報價│ │ │造有限│ │ │某日 │泰公司門口交│
│ │ │單或企│ │ │公司 │ │ │ │給李中誠 │
│ │ │劃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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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1南投市福 │公開取│101/5/4 │199,000元 │合庫營│陳昭芳│19,900元│完工後│由陳昭芳在景│
│ │助段317地號 │得報價│ │ │造有限│ │ │某日 │泰公司門口交│
│ │駁坎工程 │單或企│ │ │公司 │ │ │ │給李中誠 │
│ │ │劃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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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00國姓龜坑 │公開取│100/09/09 │590,000元 │宇翔營│洪慶和│50,000元│施工前│由洪慶和拿到│
│ │排水幹線-2改│得報價│ │ │造有限│ │ │後某日│景泰公司交付│
│ │善工程 │單或企│ │ │公司 │ │ │ │ │
│ │ │劃書 │ │ │ │ │ │ │ │
├─┼──────┼───┼─────┼──────┼───┼───┼────┼───┼──────┤
│62│100國姓鄉大 │公開取│100/12/28 │725,000元 │宇翔營│洪慶和│70,000元│施工前│由洪慶和拿到│
│ │旗村下石門排│得報價│ │ │造有限│ │ │後某日│景泰公司交付│
│ │水幹線改善工│單或企│ │ │公司 │ │ │ │ │
│ │程 │劃書 │ │ │ │ │ │ │ │
├─┼──────┼───┼─────┼──────┼───┼───┼────┼───┼──────┤
│63│100年7月豪雨│公開取│101/1/6 │305,000元 │宇翔營│洪慶和│29,000元│施工前│由洪慶和拿到│
│ │C1-002中寮鄉│得報價│ │ │造有限│ │ │後某日│景泰公司交付│
│ │投17線 │單或企│ │ │公司 │ │ │ │ │
│ │18K+500道路 │劃書 │ │ │ │ │ │ │ │
│ │災修復建工程│ │ │ │ │ │ │ │ │
├─┼──────┼───┼─────┼──────┼───┼───┼────┼───┼──────┤
│64│名間鄉崁腳村│公開取│101/3/14 │860,000元 │宇翔營│洪慶和│80,000元│施工前│由洪慶和拿到│
│ │內道路及駁崁│得報價│ │ │造有限│ │ │後某日│景泰公司交付│
│ │改善工程、名│單或企│ │ │公司 │ │ │ │ │
│ │間鄉三崙村14│劃書 │ │ │ │ │ │ │ │
│ │公墓及目崙巷│ │ │ │ │ │ │ │ │
│ │路面改善工程│ │ │ │ │ │ │ │ │
│ │等2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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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00信義鄉明 │公開取│100/07/06 │240,000元 │狄斯安│陳佳輝│24,000元│100年7│由陳佳輝交給│
│ │德村信維巷旁│得報價│ │ │土木包│ │ │月間 │吳仲琪,吳仲│
│ │道路改善工程│單或企│ │ │工業 │ │ │ │琪再轉交到景│
│ │ │劃書 │ │ │ │ │ │ │泰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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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01信義鄉雙 │公開取│101/5/2 │460,000元 │狄斯安│陳佳輝│46,000元│101年5│由陳佳輝交給│
│ │龍村瀑布道路│得報價│ │ │土木包│ │ │月間 │吳仲琪,吳仲│
│ │路基掏空改善│單或企│ │ │工業 │ │ │ │琪再轉交到景│
│ │工程 │劃書 │ │ │ │ │ │ │泰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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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01水里鄉新 │公開取│101/8/1 │183,000元 │狄斯安│陳佳輝│18,300元│101年8│由陳佳輝交給│
│ │城村福德路旁│得報價│ │ │土木包│ │ │月間 │吳仲琪,吳仲│
│ │欄杆修護工程│單或企│ │ │工業 │ │ │ │琪再轉交到景│
│ │ │劃書 │ │ │ │ │ │ │泰公司 │
├─┼──────┼───┼─────┼──────┼───┼───┼────┼───┼──────┤
│68│100中寮鄉清 │公開取│100/06/15 │860,000元 │勇順營│吳成章│86,000元│工程施│由吳成章在南│
│ │水村5號道路 │得報價│ │ │造有限│ │ │工中 │投縣某處交給│
│ │紅菜坪附近路│單或企│ │ │公司 │ │ │ │張志誼 │
│ │段坍塌陷改善│劃書 │ │ │ │ │ │ │ │
│ │工程、100中 │ │ │ │ │ │ │ │ │
│ │寮鄉清水村四│ │ │ │ │ │ │ │ │
│ │號路暨五號路│ │ │ │ │ │ │ │ │
│ │聯絡道路改善│ │ │ │ │ │ │ │ │
│ │工程及100中 │ │ │ │ │ │ │ │ │
│ │寮鄉廣興村11│ │ │ │ │ │ │ │ │
│ │鄰後寮段桃仔│ │ │ │ │ │ │ │ │
│ │崙聯外道路改│ │ │ │ │ │ │ │ │
│ │善工程等3件 │ │ │ │ │ │ │ │ │
├─┼──────┼───┼─────┼──────┼───┼───┼────┼───┼──────┤
│69│鹿谷鄉鹿谷村│公開取│100/11/23 │806,000元 │勇順營│吳成章│80,600元│工程施│由吳成章在南│
│ │新和路排水改│得報價│ │ │造有限│ │ │工中 │投縣某處交給│
│ │善工程 │單或企│ │ │公司 │ │ │ │張志誼 │
│ │ │劃書 │ │ │ │ │ │ │ │
├─┼──────┼───┼─────┼──────┼───┼───┼────┼───┼──────┤
│70│名間鄉埔中村│公開取│101/2/15 │696,000元 │勇順營│吳成章│70,000元│工程施│由吳成章在南│
│ │過坑巷農路新│得報價│ │ │造有限│ │ │工中 │投縣某處交給│
│ │設工程 │單或企│ │ │公司 │ │ │ │張志誼 │
│ │ │劃書 │ │ │ │ │ │ │ │
├─┼──────┼───┼─────┼──────┼───┼───┼────┼───┼──────┤
│71│99草屯鎮平林│公開取│100/04/13 │545,000元 │展朋營│許陳梅│54,500元│簽約後│由許陳梅雀在│
│ │里13鄰福德祠│得報價│ │ │造有限│雀 │ │7日內 │景泰公司前交│
│ │前道路擋土牆│單或企│ │ │公司 │ │ │ │給張志誼 │
│ │改善工程 │劃書 │ │ │ │ │ │ │ │
├─┼──────┼───┼─────┼──────┼───┼───┼────┼───┼──────┤
│72│南投市三興里│公開取│100/06/22 │350,000元 │展朋營│許陳梅│35,000元│簽約後│由許陳梅雀在│
│ │嶺興路支線道│得報價│ │ │造有限│雀 │ │7日內 │景泰公司前交│
│ │路改善工程 │單或企│ │ │公司 │ │ │ │給張志誼 │
│ │ │劃書 │ │ │ │ │ │ │ │
├─┼──────┼───┼─────┼──────┼───┼───┼────┼───┼──────┤
│73│101年度市區 │公開取│101/8/1 │539,000元 │展朋營│許陳梅│53,900元│簽約後│由許陳梅雀在│
│ │道路養護計畫│得報價│ │ │造有限│雀 │ │7日內 │景泰公司前交│
│ │-南投市漳興 │單或企│ │ │公司 │ │ │ │給張志誼 │
│ │里480巷旁道 │劃書 │ │ │ │ │ │ │ │
│ │路改善工程 │ │ │ │ │ │ │ │ │
├─┼──────┼───┼─────┼──────┼───┼───┼────┼───┼──────┤
│74│100-7月豪雨 │公開取│100/12/21 │882,000元 │淞海營│林耀堂│88,000元│驗收後│由林耀堂在景│
│ │H3-014竹山鎮│得報價│ │ │造有限│ │ │某日 │泰公司前交給│
│ │大鞍里烏土農│單或企│ │ │公司 │ │ │ │李中誠 │
│ │路災修復建工│劃書 │ │ │ │ │ │ │ │
│ │程 │ │ │ │ │ │ │ │ │
├─┼──────┼───┼─────┼──────┼───┼───┼────┼───┼──────┤
│75│100南投縣政 │公開取│100/10/21 │329,000元 │富利土│廖全億│32,000元│100年 │由廖全億拿到│
│ │府道路緊急搶│得報價│ │ │木包工│ │ │12月間│南投縣政府工│
│ │通 (險)安全 │單或企│ │ │業 │ │ │ │務處外交給李│
│ │器材置存場遷│劃書 │ │ │ │ │ │ │中誠 │
│ │移工程 │ │ │ │ │ │ │ │ │
├─┼──────┼───┼─────┼──────┼───┼───┼────┼───┼──────┤
│76│101竹山鎮中 │公開取│101/7/4 │300,000元 │登豐營│郭必然│30,000元│驗收後│由郭必然拿到│
│ │山里仙公巷柏│得報價│ │ │造有限│ │ │某日 │景泰公司交給│
│ │油路面改善工│單或企│ │ │公司 │ │ │ │李中誠 │
│ │程 │劃書 │ │ │ │ │ │ │ │
├─┼──────┼───┼─────┼──────┼───┼───┼────┼───┼──────┤
│77│101竹山鎮下 │公開取│101/9/28 │575,000元 │登豐營│郭必然│57,500元│驗收後│由郭必然拿到│
│ │坪里 (路)38 │得報價│ │ │造有限│ │ │某日 │景泰公司交給│
│ │號旁巷道改善│單或企│ │ │公司 │ │ │ │李中誠 │
│ │工程、101竹 │劃書 │ │ │ │ │ │ │ │
│ │山鎮下坪里4 │ │ │ │ │ │ │ │ │
│ │鄰農路改善工│ │ │ │ │ │ │ │ │
│ │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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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鹿谷鄉竹林村│公開取│100/05/25 │555,000元 │裕鑫營│曾華 │55,000元│施工中│由曾華交給孫│
│ │浸茶支線道路│得報價│ │ │造有限│ │ │某日 │士芳,孫士芳│
│ │駁崁改善工程│單或企│ │ │公司 │ │ │ │再轉交到景泰│
│ │ │劃書 │ │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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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100竹山鎮延 │公開取│100/09/07 │662,000元 │裕鑫營│曾華 │66,000元│施工中│該2件回扣共 │
│ │平里藤湖小段│得報價│ │ │造有限│ │ │某日 │119,000元由 │
│ │337地號水泥 │單或企│ │ │公司 │ │ │ │曾華1次交給 │
│ │路面改善工程│劃書 │ │ │ │ │ │ │孫士芳,孫士│
│ │、竹山鎮下坪│ │ │ │ │ │ │ │芳再轉交到景│
│ │里下坪路13-1│ │ │ │ │ │ │ │泰公司 │
│ │6號農路改善 │ │ │ │ │ │ │ │ │
│ │工程、竹山鎮│ │ │ │ │ │ │ │ │
│ │大鞍里下鹿寮│ │ │ │ │ │ │ │ │
│ │農路改善工程│ │ │ │ │ │ │ │ │
│ │、竹山鎮大鞍│ │ │ │ │ │ │ │ │
│ │里嶺頂段229 │ │ │ │ │ │ │ │ │
│ │地號旁農路改│ │ │ │ │ │ │ │ │
│ │善工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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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00竹山鎮桶 │公開取│100/09/07 │531,000元 │裕鑫營│曾華 │53,000元│ │ │
│ │頭里158甲線 │得報價│ │ │造有限│ │ │ │ │
│ │49K之農路改 │單或企│ │ │公司 │ │ │ │ │
│ │善工程、竹山│劃書 │ │ │ │ │ │ │ │
│ │鎮桶頭里桶頭│ │ │ │ │ │ │ │ │
│ │段布袋堀農路│ │ │ │ │ │ │ │ │
│ │支線改善工程│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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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01養護計畫 │公開取│101/7/20 │850,000元 │輝皇營│陳溪順│85,000元│101年8│陳溪順交給吳│
│ │水里鄉投61線│得報價│ │ │造有限│ │ │月間 │仲琪,吳仲琪│
│ │OK+900-8K+00│單或企│ │ │公司 │ │ │ │再轉交到景泰│
│ │0、投61-1及 │劃書 │ │ │ │ │ │ │公司 │
│ │投27線等處道│ │ │ │ │ │ │ │ │
│ │路改善工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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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01投69-1線 │公開取│101/7/11 │430,000元 │龍宇營│蘇昱誠│40,000元│101年7│由蘇昱誠拿到│
│ │2K+000道路改│得報價│ │ │造有限│ │ │月間 │景泰公司交付│
│ │善工程 │單或企│ │ │公司 │ │ │ │ │
│ │ │劃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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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00竹山鎮投 │公開取│100/12/28 │855,000元 │灌嘉土│劉灌億│85,500元│101年 │由劉灌億拿到│
│ │49線 │得報價│ │ │木包工│ │ │初某日│景泰公司交付│
│ │17.8k-19k路 │單或企│ │ │業 │ │ │ │ │
│ │面改善工程 │劃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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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務處小型工程金額總計 │ 4,196,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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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集集鎮集集里│公開取│100/3/11 │500,000元 │豪鑫營│鄭三信│50,000元│施工中│鄭三信交到景│
│ │環山路支線野│得報價│ │ │造有限│ │ │完工前│泰公司,併入│
│ │溪災修工程 │單或企│ │ │公司 │ │ │ │工務處回扣一│
│ │ │劃書 │ │ │ │ │ │ │起上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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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集集鎮田寮里│公開取│100/3/11 │376,000元 │豪鑫營│鄭三信│37,600元│施工中│鄭三信交到景│
│ │麻竹坑野溪災│得報價│ │ │造有限│ │ │完工前│泰公司,併入│
│ │修工程 │單或企│ │ │公司 │ │ │ │工務處回扣一│
│ │ │劃書 │ │ │ │ │ │ │起上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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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信義鄉人和村│公開取│100/9/21 │580,000元 │千昌營│廖明南│58,000元│簽約後│由廖明南拿給│
│ │人和段840地 │得報價│ │ │造有限│ │ │半個月│吳仲琪,吳仲│
│ │號檔土牆工程│單或企│ │ │公司 │ │ │ │琪再轉交到景│
│ │ │劃書 │ │ │ │ │ │ │泰公司併入工│
│ │ │ │ │ │ │ │ │ │務處回扣一起│
│ │ │ │ │ │ │ │ │ │上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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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水里鄉新興村│公開取│100/9/30 │127,000元 │千昌營│廖明南│12,700元│簽約後│由廖明南拿給│
│ │土地公廟旁駁│得報價│ │ │造有限│ │ │半個月│吳仲琪,吳仲│
│ │崁改善工程 │單或企│ │ │公司 │ │ │ │琪再轉交到景│
│ │ │劃書 │ │ │ │ │ │ │泰公司併入工│
│ │ │ │ │ │ │ │ │ │務處回扣一起│
│ │ │ │ │ │ │ │ │ │上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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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處小型工程金額總計 │ 158,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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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部金額總計 │ 4,354,4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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