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TPPP,106,鑑,14088,2017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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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文
  2. 事實
  3. 壹、被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級:(同上)
  4. 貳、案由:被彈劾人王水川擔任彰化縣和美鎮鎮長期間,於103
  5. 參、違法失職之事實:
  6. 肆、彈劾證據、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7. 一、相關法令規定:
  8. (一)機關之工友不得新僱及不得由清潔隊工友(技工)轉調之
  9. (二)僱用清潔隊工友(技工)應公開徵選及迴避任用之相關法
  10. 二、上述數次互調、新僱陳靖詒與其試用期滿通過考核等事實,
  11. 三、復據彰化縣和美鎮公所106年1月19日和鎮政字第000000
  12. 四、被彈劾人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7條規定,假借職
  13. 五、被彈劾人於106年8月4日本院詢問時,對於將杜岳峻、林素
  14. (一)不知道僱用清潔隊之工友(技工)需要公開甄選,也不知
  15. (二)因清潔隊是鎮公所的附屬單位非鎮公所「本機關」,故不
  16. (三)又林素香和杜岳峻均是技工,故認為鎮公所技工與清潔隊
  17. (四)因林嘉玲實際上是在鎮公所工作,所以將鎮公所技工杜岳
  18. 六、惟查:
  19. (一)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1年度鑑字第12289號議決書意旨,略
  20. (二)至其所辯因清潔隊是鎮公所的附屬單位,故不適用公務人
  21. 七、據上論結,被彈劾人於103年6月4日僱用三親等姻親陳靖詒
  22. 一、被付懲戒人王水川自95年3月1日起至103年12月25日止擔
  23. 二、上述相關人員之人事互調、新僱陳靖詒與其試用期滿通過考
  24.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25.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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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6年度鑑字第14088號
移 送機 關 監察院 設臺北市○○○路0段0號
代 表 人 張博雅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王水川 彰化縣和美鎮前鎮長(職務比照簡任第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監察院移送懲戒,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水川申誡。

事 實監察院移送意旨以:

壹、被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級:(同上)

貳、案由:被彈劾人王水川擔任彰化縣和美鎮鎮長期間,於103年6月4日僱用三親等姻親陳靖詒擔任該鎮公所清潔隊技工,復於103年9月29日轉調至該鎮公所工友,違反公開甄選、迴避及轉調等相關法令;

又被彈劾人於同日轉化一親等姻親林嘉玲擔任該鎮公所技工而未予迴避,違反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1款及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等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

參、違法失職之事實:被彈劾人自95年3月1日起至103年12月25日止擔任彰化縣和美鎮鎮長。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91年7月1日院授人企字第0000000000號函示,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學校之工友(含技工、駕駛)員額,自即日起一律凍結不補;

又該院94年10月11日院授人企字第0000000000號函示重申,94年1月18日院授人地字第0000000000號函規定,地方機關員額成長率之管制規定,其中工友仍維持不新僱之管制措施,然清潔隊之隊員、工友、技工等不在此限。

因該鎮公所技工林素香即將屆齡退休,所遺職缺無法新僱遞補,被彈劾人竟未經該公所技工林素香同意,於102年12月19日將不得互調之林素香與清潔隊技工杜岳峻,以和鎮行字第0000000000號令予以互調,嗣再以屆齡為由命林素香於103年3月17日退休。

林素香所遺清潔隊技工職缺,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3月3日總處組字第0000000000號函示,應以公開徵選方式辦理,且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1款規定,公務員對三親等內姻親為當事人之行政程序中應自行迴避、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涉及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機關長官不得在本機關任用其三親等內姻親等規定。

詎被彈劾人同年5月間收受與其為三親等姻親之陳靖詒(陳靖詒為被彈劾人妻弟之女)簡歷後,交付該鎮公所前主任秘書丁信功,未辦理公開徵選及違背上開法令,指定遞補林素香所遺清潔隊職缺。

該鎮公所乃以103年6月4日和美鎮公所和鎮行字第0000000000號僱用通知書僱用陳靖詒,然陳女實際上則在該鎮公所財政課辦理業務,從未至清潔隊工作,於試用3個月期滿,則由清潔隊隊長柯鴻猷出具「彰化縣和美鎮清潔隊試用考核表」,並由被彈劾人核章,表示陳靖詒通過試用考核,該鎮公所即以103年9月26日和美鎮公所和鎮清字第0000000000號僱用通知書,自103年9月27日起正式僱用陳靖詒。

嗣被彈劾人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7條規定,假借鎮長之權力,圖其媳婦即該鎮公所工友林嘉玲之利益,再指示丁信功代為決行,以103年9月29日和美鎮公所和鎮行字第0000000000號令,將林嘉玲與該公所技工杜岳峻互調,即林嘉玲轉調為技工、杜岳峻轉調為工友,同日再以和鎮清字第0000000000號令,將工友杜岳峻轉調至清潔隊技工,而陳靖詒則從清潔隊技工轉調至該鎮公所工友,使陳靖詒成為該鎮公所編制內之工友,嚴重損害政府信譽。

肆、彈劾證據、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機關之工友不得新僱及不得由清潔隊工友(技工)轉調之相關法令: 1、按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91年7月1日院授人企字第0000000000號函示:「本院暨所屬機關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員額,自即日起一律凍結不補……」等詞,故各鄉鎮市公所清潔隊技工、工友之僱用,不在此限。

復按「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第7點規定,各機關非超額工友缺額之僱用,應由本機關工友轉化或其他中央機關現職工友移撥,不得以新僱方式辦理。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4年10月11日院授人企字第0000000000號函示:「……本院於94年1月18日以院授人地字第0000000000號函規定,地方機關員額成長率之管制規定,其中工友仍維持不得新僱之管制措施。」

2、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1年2月21日總處組字第00000000000號函示,有關清潔隊隊員得否轉調為本機關工友,依工友管理要點第2點規定,本要點所稱工友,係指各機關編制內非生產性之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含駕駛)。

爰清潔隊隊員尚非屬工友,依上開規定,自無法轉調為本機關工友或移撥至其他機關擔任工友。

3、據上,地方機關工友自94年1月18日起一律凍結不得新僱;

又清潔隊工友(技工)非工友管理要點所稱工友,亦非機關編制內非生產性之普通工友(技工),不得適用工友管理要點,自無法轉調為本機關工友或移撥至其他機關擔任工友。

(二)僱用清潔隊工友(技工)應公開徵選及迴避任用之相關法令: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2年8月15日總處組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彰化縣政府於103年3月6日府行庶字第0000000000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3月3日總處組字第0000000000號函示,均強調臨時人員及清潔隊隊員僱用應以公開徵選方式辦理及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迴避任用。

又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1款規定:「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

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

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是則,僱用清潔隊工友(技工),應以公開甄選方式辦理,對於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均應迴避任用。

二、上述數次互調、新僱陳靖詒與其試用期滿通過考核等事實,有各該人事令、陳靖詒簡歷及戶籍資料(附件1至11,頁1-24)等可稽。

丁信功於被彈劾人另涉貪污罪嫌之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調查中亦稱:被彈劾人向其指示陳靖詒要遞補清潔隊林素香缺,因此,其才會在簡歷上寫「遞補清潔隊員林素香缺」;

林嘉玲與杜岳峻、杜岳峻與陳靖詒等二互調案,均係依被彈劾人指示辦理等語,亦有該筆錄影本(附件12,頁25-31)可考。

三、復據彰化縣和美鎮公所106年1月19日和鎮政字第0000000000號函復(附件13,頁32-35),本案由丁信功受被彈劾人指示,僱用陳靖詒為清潔隊技工,未以公開徵選方式辦理,未迴避任用三親等以內姻親規定。

又彰化縣和美鎮公所106年5月24日和鎮政字第0000000000號函復(附件14,頁36-46),本案依被彈劾人手諭(簡歷)方式辦理僱用清潔隊隊員,不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3月3日總處組字第0000000000號函示,陳靖詒之僱用均由丁信功代為決行,惟陳靖詒之試用考核表及僱用通知書(稿)係由被彈劾人核章,顯見其熟知內情。

又彰化縣政府106年6月15日府民行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件15,頁47-48),該鎮公所考績委員會業於105年7月18日決議處分丁信功申誡1次在案。

四、被彈劾人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7條規定,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圖其媳婦林嘉玲之利益,經本院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處罰鍰新臺幣100萬元,被彈劾人提起訴願,經本院106年4月27日院台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予以駁回確定,有該訴願決定書影本(附件16,頁49-70)可稽。

五、被彈劾人於106年8月4日本院詢問時,對於將杜岳峻、林素香、林嘉玲等人互調及僱用陳靖詒之動機、過程均坦白承認,然辯稱(附件17,頁71-86):

(一)不知道僱用清潔隊之工友(技工)需要公開甄選,也不知道彰化縣政府於103年3月6日府行庶字第0000000000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3月3日總處組字第0000000000號函示,強調臨時人員及清潔隊隊員進用應以公開徵選方式辦理及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迴避任用。

(二)因清潔隊是鎮公所的附屬單位非鎮公所「本機關」,故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三親等姻親迴避的限制。

(三)又林素香和杜岳峻均是技工,故認為鎮公所技工與清潔隊技工可以互調,不知道鎮公所的工友與清潔隊隊員不得互調之規定,其係按慣例辦理云云。

(四)因林嘉玲實際上是在鎮公所工作,所以將鎮公所技工杜岳峻與工友林嘉玲互調,有報本院備查,此部分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7條規定,業經訴願駁回確定。

六、惟查:

(一)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1年度鑑字第12289號議決書意旨,略以:「公務員之違失責任,非可以不知法律規定而免除其違法責任。」

及該會105年度鑑字第13881號判決:「按任何法律一經頒布施行,人民即有遵守之義務,不得以不知法律而解免其守法義務。」

故被彈劾人所辯不知道僱用清潔隊之工友(技工)需要公開甄選、迴避任用及鎮公所技工與清潔隊技工不得互調之相關法令一節,尚無法因此免除其違反上開法令之行政責任。

(二)至其所辯因清潔隊是鎮公所的附屬單位,故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之迴避任用規定云云。

經查,為落實政府用人制度公開、公正及公平之精神,並避免形成濫用私人與贍恩徇私等弊端,鎮公所及清潔隊隊員、工友及技工之僱用自應一體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之迴避規定,不容斷章取義割裂謂附屬單位不適用,是其所辯顯係誤解法律。

況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1款及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就公務員對三親等內姻親為當事人之行政程序中或公務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家族之利害事件,均有應行迴避之規定,故被彈劾人僱用三親等姻親陳靖詒及轉化一親等姻親林嘉玲為技工均違反上開迴避僱用之法律,應無疑義。

七、據上論結,被彈劾人於103年6月4日僱用三親等姻親陳靖詒擔任該鎮公所清潔隊技工,未經公開甄選及迴避僱用,違反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2年8月15日總處組字第0000000000號函示、彰化縣政府於103年3月6日府行庶字第0000000000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3月3日總處組字第0000000000號函示及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1款、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之迴避僱用等規定;

於103年9月29日轉調陳靖詒至該鎮公所擔任工友,違反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1年2月21日總處組字第00000000000號清潔隊工友(技工)無法轉調為鎮公所工友(技工)之函示;

於103年9月29日轉化一親等姻親林嘉玲為鎮公所技工,違反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1款、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之迴避僱用等規定,事證明確,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有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王水川自95年3月1日起至103年12月25日止擔任彰化縣和美鎮鎮長。

依行政院於91年7月1日院授人企字第0000000000號函示:「為落實政府員額精簡政策,本院暨所屬機關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員額,自即日起一律凍結不補。」

又行政院94年10月11日院授人企字第0000000000號函重申:「為貫徹政府員額精簡政策,重申地方機關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員額管制規定如說明,……本院於本(94)年1月18日以院授人地字第0000000000號函規定,地方機關員額成長率之管制規定,其中工友仍維持不新僱之管制措施。」

因彰化縣和美鎮公所技工林素香即將屆齡退休,所遺職缺無法新僱遞補,被付懲戒人竟未經該公所技工林素香同意,於102年12月19日將不得互調之林素香與清潔隊技工杜岳峻,以和鎮行字第0000000000號令予以互調,嗣再以屆齡為由,命林素香於103年3月17日退休。

林素香所遺清潔隊技工職缺,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3月3日總處組字第0000000000號函示:「有關重申各機關進用臨時人員及清潔隊隊員時,應確實依規定辦理公開甄選」,且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1款規定,公務員對三親等內姻親為當事人之行政程序中應自行迴避、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涉及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機關長官不得在本機關任用其三親等內姻親等規定。

詎被付懲戒人於103年5月間,收受與其為三親等姻親之陳靖詒(陳靖詒為被付懲戒人妻弟之女)簡歷後,交付該鎮公所前主任秘書丁信功,未辦理公開徵選及違背上開法令,指定陳靖詒遞補林素香所遺清潔隊職缺。

該鎮公所乃以103年6月4日和美鎮公所和鎮行字第0000000000號僱用通知書僱用陳靖詒。

然陳女實際上則在該鎮公所財政課辦理業務,從未至清潔隊工作,於試用3個月期滿,則由清潔隊隊長柯鴻猷出具「彰化縣和美鎮清潔隊試用考核表」,並由被付懲戒人核章,表示陳靖詒通過試用考核,該鎮公所即以103年9月26日和美鎮公所和鎮清字第0000000000號僱用通知書,自103年9月27日起正式僱用陳靖詒。

嗣被付懲戒人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7條規定,假借鎮長之權力,圖其媳婦即該鎮公所工友林嘉玲之利益,再指示丁信功代為決行,以103年9月29日和美鎮公所和鎮行字第0000000000號令,將林嘉玲與該公所技工杜岳峻互調,即林嘉玲轉調為技工、杜岳峻轉調為工友,同日再以和鎮清字第0000000000號令,將工友杜岳峻轉調至清潔隊技工,而陳靖詒則從清潔隊技工轉調至該鎮公所工友,使陳靖詒成為該鎮公所編制內之工友,嚴重損害政府信譽。

二、上述相關人員之人事互調、新僱陳靖詒與其試用期滿通過考核等事實,有各該人事令、陳靖詒簡歷及戶籍資料影本等在卷可稽。

而彰化縣和美鎮公所主任秘書丁信功於104年8月4日在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調查中亦稱:被付懲戒人向其指示陳靖詒要遞補清潔隊林素香缺,因此,其才會在簡歷上寫「遞補清潔隊員林素香缺」;

林嘉玲與杜岳峻、杜岳峻與陳靖詒等二互調案,均係依被付懲戒人指示辦理等語,亦有該筆錄影本可考。

復有彰化縣和美鎮公所106年1月19日和鎮政字第0000000000號函、106年5月24日和鎮政字第0000000000號函、彰化縣政府106年6月15日府民行字第0000000000號函復移送機關之「前鎮長王水川不當進用三親等親屬陳靖詒擔任清潔隊技工」乙案相關資料影本附卷足憑,被付懲戒人復未提出答辯,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

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7條、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1款規定及前述行政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函令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他人之利益、第17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之旨。

被付懲戒人擔任彰化縣和美鎮鎮長期間,於103年6月4日僱用三親等姻親陳靖詒擔任該鎮公所清潔隊技工,復於103年9月29日轉調至該鎮公所工友,違反公開甄選、迴避及轉調等相關法令;

又於同日轉化一親等姻親林嘉玲擔任該鎮公所技工而未予迴避,核有違失,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

又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並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5條前段、第46條第1項但書、第2條第1款及第9條第1項第9款、第4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
委 員 彭鳳至
委 員 洪佳濱
委 員 姜仁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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