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TPPP,107,鑑,14201,201804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7年度鑑字第14201號
移 送機 關 新北市政府 設新北市○○區○○路1段161號
代 表 人 朱立倫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顏燄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巡佐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新北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按被付懲戒人死亡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公務員懲戒法第57條第2款定有明文。

本件被付懲戒人顏燄祥已於107年1月20日死亡,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7年4月3日新北警峽人字第1073341762號函檢附之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謄本影本附卷可稽,揆之前述規定及說明,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7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石木欽
委 員 廖宏明
委 員 吳景源
委 員 張清埤
委 員 吳水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玲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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