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 (一)劉員自101年2月21日至107年12月24日(103年1
- (二)劉員前於103年任本縣花壇鄉公所機要課員職務期間,擔任
- 二、查劉員係本縣花壇鄉公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1條規定任用
- 三、證物(均影本在卷):
- 一、本件被付懲戒人劉輝龍違反公務員懲戒法案件,經彰化縣政
- 二、惟按原判決雖另以上訴人經檢察官起訴為法院以其犯對於違
- 三、經查,本件彰化縣政府108年3月25日府人考字第000000
- 四、再者,被付懲戒人並非劉玉秋競選總部總幹事。又被付懲戒
- 五、復據本件刑案證人黃日永於警詢供稱:「(問:是否有何人
- 六、聲請調查證據部分:
- 七、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劉輝龍並無移送意旨所認之破壞公平
- 理由
- 一、被付懲戒人劉輝龍(下稱:劉輝龍)自101年2月21日至107
- (一)劉玉秋等3人推由劉玉秋、劉輝龍,於103年11月間,在彰化
- (二)劉玉秋等3人於103年11月間,在彰化縣芬園鄉地區,委請簡
- (三)簡瑞陽、宋林鳳英、謝章彬、其他競選總部不詳成年人員復
- (四)張文川再委請徐井井、張世昌、李正中以2,000元之代價,
- (五)劉玉秋等3人、簡瑞陽、黃添進、陳振慶、黃國書、莊文商
- (六)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提起公訴(
- 二、上開事實,有卷附彰化地院104年度選訴字第14號、105年度
- (一)劉輝龍、劉玉秋、施騰達、簡瑞陽及其他刑案被告坦承下列
- (二)劉輝龍確為劉玉秋競選總部之實際總幹事:
- (三)劉玉秋競選總部自行聘僱外監人員之報酬2,000元核屬賄賂
- (四)國內各級選舉賄選歪風不斷,檢調單位於選舉期間全力投入
- 三、劉輝龍雖具狀執前揭情詞置辯,惟查彰化地院前開刑事判決
- 四、核劉輝龍所為,除觸犯刑罰法令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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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8年度清字第13234號
移 送機 關 彰化縣政府 設彰化縣彰化市○○路○段000號
代 表 人 王惠美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劉輝龍 彰化縣花壇鄉公所前機要課員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彰化縣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
劉輝龍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事 實甲、彰化縣政府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被付懲戒人劉輝龍(以下稱劉員)為本縣花壇鄉公所前機要課員,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
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劉員自101年2月21日至107年12月24日(103年11月30日至103年12月24日因案停職,證1)任本縣花壇鄉公所機要職務,於107年12月25日離職,先予敘明。
(二)劉員前於103年任本縣花壇鄉公所機要課員職務期間,擔任民進黨提名本縣芬園鄉第17屆(起訴書誤載為第20屆)鄉長候選人劉玉秋競選總部之實質總幹事,負責管理競選總部所有事務,為期劉玉秋能順利當選,於103年10月底至11月初間之某日,在競選總部幹部會議中提議招攬劉玉秋所屬之外監人員進行以「發放外監人員報酬」為名、「賄賂」為實之「買票綁樁」,每名報酬2,000元,全數費用由劉玉秋之夫施騰達支應,並獲決議同意。
劉玉秋、施騰達樂見其成,遂與劉員形成基於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實際進行前開計畫,招攬該次選舉有投票權之外監人員(人數如判決書所列被告),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103年度選偵字第216、311、315號)及追加起訴(103年度選偵字第310、319號)後,再追加起訴(105年度選偵字第40號),復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合併審理,並於107年12月28日判決,劉員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4年10月,褫奪公權4年在案,惟劉員已於108年1月24日向該院提起上訴(證2)。
二、查劉員係本縣花壇鄉公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1條規定任用,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屬受有俸給之專任文職公務員,為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適用對象。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3條,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及第5條第3項,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再依新修正(105年5月2日施行)公務員懲戒法第1條第2項,本法之規定,對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於任職期間之行為,亦適用之。
同法第2條2款規定,公務員有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劉員以賄選方式破壞公平選舉制度,除觸犯刑罰法律經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有罪外,亦違反前開公務員服務法及行政中立法之旨,核其所犯情節既重,其違法行為所生之損害及影響程度非輕,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雖劉員於107年12月25日離職,但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條第2項規定,仍適用該法規定。
爰此,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及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三、證物(均影本在卷):⒈彰化縣政府103年12月17日府人考字第0000000000號令。
⒉103年度選偵字第216號起訴書、104年度選訴字第14號(含105年度選訴字第2號、106年度選訴字第1號)判決書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2月12日彰院曜刑竹104選訴14字第0000000000號函。
⒊彰化縣花壇鄉公所108年3月19日花鄉人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該所108年第1次及第2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
乙、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
一、本件被付懲戒人劉輝龍違反公務員懲戒法案件,經彰化縣政府移送貴會,其理由無非略以:「劉員以賄選方式破壞公平選舉制度,除觸犯刑罰法律經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有罪外,亦違反前開公務員服務法及行政中立法之旨,核其所犯情節既重,其違法行為所生之損害及影響程度非輕,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雖劉員於107年12月25日離職,但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條和第2條規定,仍適用該法規定。」
云云為據。
二、惟按原判決雖另以上訴人經檢察官起訴為法院以其犯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2月,褫奪公權8年,犯罪所得財物25萬元,應予追繳沒收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5年度矚上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書(按該判決經最高法院撤銷)為證。
惟行政爭訟事件並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本院59年判字第410號判例參照)。
行政法院雖得審酌刑事法院或檢察官所調查之證據而為事實之認定,但依行政訴訟法第189條第2項規定,應將依前開證據而得心證之理由,記明於判決。
是僅以刑事判決或檢察官起訴書為證據,逕以刑事判決或起訴書所認定之事實採為行政訴訟判決之事實,即屬判決不備理由。
原判決並未就依該刑事法院所調查之證據而得心證之理由,記明於判決,判決不備理由。
上訴人執以指摘,即屬有據(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210號行政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彰化縣政府108年3月25日府人考字第0000000000號公務員懲戒案件移送書記載:「劉員前於103年任本縣花壇鄉公所機要課員職務期間,擔任民進黨提名本縣芬園鄉第17屆鄉長候選人劉玉秋競選總部之實質總幹事,…,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後,再追加起訴,復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合併審理,並於107年12月28日判決,劉員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投票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4年10月,褫奪公權4年在案,惟劉員已於108年1月24日向該院提起上訴。」
等語。
則揆諸上開移送書內容,可見其認定被付懲戒人違反公務員懲戒法,僅憑檢察官起訴書及刑事一審判決作為論據,並無審酌其他事證,且上開移送書內容亦無被付懲戒人之調查資料。
四、再者,被付懲戒人並非劉玉秋競選總部總幹事。又被付懲戒人與劉玉秋之夫即施騰達雖有交付74,000元予本件刑事案件共同被告簡瑞陽,但該款項係作為發給選舉當日擔任外監人員每人2,000元之工資報酬或劉玉秋競選期間協助辦理活動工作之勞務費用,此部分事實核與本件刑案共同被告楊秀貞於偵查中供稱:「(問:何人找你當外監人員?)同村的秋蓮。
(問:工作內容?)他說選舉那天民進黨黨部要叫2個人當外監人員,要在投開票所外看有無人在買票。
…(問:你稱除投票當日有去幫忙外,還有幫忙其他事?)選舉前幾天左右有辦活動,我幫忙排椅子。」
等語相符(見本件刑案103年度選偵字第319號偵卷第61頁),且與本件刑案證人洪長、黃日永、胡淑月、高素綢、洪國隆、洪連財、陳柏謀、劉炤炘、羅榮華、許修豪、蔡佩軒、林金源、羅泳、許金美、許文修、許芳榮、李麗美、黃添進、周明溪、羅世育、洪藝珊、張寶玉、陳閔昭、陳閔偉、謝章彬、王連富、毛福桑、宋林鳳英、洪韵婷、林宗瑋、林登泰、黃錦源、許陳秀英、楊彩慧、林松柏、沈玉娟、曾瑞明、黃金紫、張天祥、黃金杉、曾秀水、黃瀞嫻、莊文商、莊文樂、莊建倫、莊雨亭、張文川、謝章彬、許明得、李楊玉籓等人所證述其等確有實際且需在共同被告劉玉秋舉辦之造勢晚會幫忙工作,或於投票當日在各該投開票所監看有無可疑人事或搬桌椅、攙採或引導老弱前往投票、發礦泉水、打掃等服務選舉當日前往投票民眾之工作等情相符。
則被付懲戒人劉輝龍主觀上既是基於為劉玉秋於選舉期間及選舉當天聘僱雜工或監票人員,而交付或預定交付2,000元,其主觀上即自無投票交付賄賂罪之故意。
五、復據本件刑案證人黃日永於警詢供稱:「(問:是否有何人委託你幫忙向選民行賄買票的行為?)沒有。」
、「(問:據你所知,簡瑞陽給付每人新台幣2,000元有無要求你與羅世育、羅榮華、洪藝珊、鄭晉炘、羅福龍、洪聰明等人向有投票權之選民行賄買票?)沒有」等語(見本件刑案偵卷1第203頁正面),則由上開證人黃日永所述可知,被付懲戒人劉輝龍並無要求領取2,000元之人投票予共同被告劉玉秋,自難認其間有對價關係存在,又此部分事實與證人胡淑月、洪來村、張隨梅、魏林秀雲、林宗頡、林志忠、洪國隆、洪聰明、曾沛珊、洪國勇、洪連財、陳柏謀、劉炤炘、楊長春、羅發水、羅榮華、許修豪、蔡佩軒、薛炳金、張鳳珠、陳耀南、羅泳、許金美、許文修、許芳榮、黃添進、周明溪、陳玉花、周鋒杰、陳進財、林文杞、羅福龍、莊簡金瑟、羅世育、洪藝珊、詹煥鐘、陳閔昭、陳閔偉、謝章彬、毛福桑所證述並無他人要求其等投票支持共同被告劉玉秋,且不會因為簽立或收受2,000元外監人員或競選活動期間協助工作之工資,而投票予劉玉秋等情相符。
甚者,本件刑案證人張隨梅、魏林秀雲、林宗頡、林志忠、羅發水、陳耀南更證稱其等不知有發給2,000元之情事,更難認該2,000元與證人如何投票間具有對價關係,自難認被付懲戒人存有投票交付賄賂罪之情。
六、聲請調查證據部分:懇請貴會調閱本件被付懲戒人劉輝龍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之刑事卷宗全卷。
待證事項:被付懲戒人劉輝龍並非劉玉秋競選總部總幹事且未為投票行賄罪行為。
七、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劉輝龍並無移送意旨所認之破壞公平選舉制度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行政中立法之旨之行為,懇請貴會對被付懲戒人為不受懲戒之判決,以免冤抑,並符法制。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劉輝龍(下稱:劉輝龍)自101年2月21日至107年12月24日(103年11月30日至103年12月24日因案停職)擔任彰化縣花壇鄉公所機要職務,任機要課員期間,兼任民進黨提名彰化縣芬園鄉第17屆(起訴書誤載為第20屆)鄉長候選人劉玉秋(以17票之差未當選)競選總部之實質總幹事,負責管理競選總部所有事務。
其知悉聘僱外監人員(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9條之規定,正確名稱為監察員,負責監察投票、開票工作,下稱外監人員)在各投開票所負責監視有無不法及回報票數之工作,各投開票所最多聘僱2名,劉輝龍評估如劉玉秋競選總部另自行聘僱具有投票權之外監人員,因該等人員經告知須於投票日前往所屬投開票所始能領取報酬,可增加選區內選民實際前往投票且以選票支持劉玉秋之意願,故認此制度可借題發揮加以利用,作為賄選買票犯行之掩飾手法,遂於103年10月底至11月初間之某日,在競選總部幹部會議中提議招攬劉玉秋所屬之外監人員,進行以「發放外監人員報酬」為名、「賄賂」為實之「買票綁樁」,每名報酬新臺幣(下同)2,000元,全數費用由劉玉秋之夫施騰達支應,並獲決議同意。
劉玉秋、施騰達樂見其成,遂與劉輝龍基於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實際進行前開計畫。
劉玉秋、劉輝龍、施騰達(以下合稱劉玉秋等3人)就下述(一)部分。
劉玉秋等3人就下述(二)部分,各與簡瑞陽、黃添進、陳振慶、黃國書、莊文商、林銘富、林添發、張祐裕、周明溪、陳寶珠、林金源、許文修、許明得、宋林鳳英、謝章彬、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競選總部成年工作人員。
劉玉秋等3人各就下述(三)部分,各與簡瑞陽、洪長;
與宋林鳳英、黃瀞嫺(追加起訴書誤載為黃靜嫺);
與謝章彬、張文川;
與其他競選總部不詳成年人員、姚素貞;
與其他競選總部不詳成年人員、張鳳珠;
與其他競選總部不詳成年人員、許芳榮;
與其他競選總部不詳成年人員、梁金鋒。
劉玉秋等3人各就下述(四)部分,各與謝章彬、張文川、徐井井;
謝章彬、張文川、張世昌;
謝章彬、張文川、李正中,分別基於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共同接續為下列犯行:
(一)劉玉秋等3人推由劉玉秋、劉輝龍,於103年11月間,在彰化縣芬園鄉地區,以2,000元之代價,招攬如附表一編號1至8號所示該次選舉有投票權之陳寶珠、高素綢、胡淑月、李麗美、周明溪、許文修、許明得、宋林鳳英擔任外監人員(俗稱顧票筒),並告知係從事如附表一編號1至8號「有投票權人被告知之工作內容」欄所示工作,同時請託投票支持劉玉秋(各別出面招攬之人及共同分擔之情形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8號所示)。
陳寶珠、高素綢、胡淑月、李麗美、周明溪、許文修、許明得、宋林鳳英均知悉所謂招攬外監人員僅係名義,實係為約使渠等具有投票權之人支持劉玉秋而為投票權之一定之行使,陳寶珠、高素綢、胡淑月竟仍基於期約賄賂之犯意,而李麗美、周明溪、許文修、許明得、宋林鳳英則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應允擔任外監人員。
(二)劉玉秋等3人於103年11月間,在彰化縣芬園鄉地區,委請簡瑞陽、黃添進、陳振慶、黃國書、莊文商、林銘富、林添發、張祐裕、周明溪、陳寶珠、林金源、許文修、許明得、宋林鳳英、謝章彬及其他競選總部不詳成年人員以2,000元之代價,為劉玉秋招攬外監人員。
簡瑞陽、黃添進、陳振慶、黃國書、莊文商、林銘富、林添發、張祐裕、周明溪、陳寶珠、林金源、許文修、許明得、宋林鳳英、謝章彬及不詳成年工作人員知悉所謂招攬外監人員僅係名義,實係為約使渠等所招攬具有投票權之人支持劉玉秋而為投票權之一定之行使,竟仍由簡瑞陽向洪元立(改名為洪進源)、洪耀松、陳佩琪表達欲招攬為外監人員之意;
由其他競選總部不詳成年人員透過曾沛珊之鄰居向曾沛珊表達欲招攬為外監人員之意;
由簡瑞陽、黃添進、陳振慶、黃國書、莊文商、林銘富、林添發、張祐裕、周明溪、陳寶珠、林金源、許文修、許明得、宋林鳳英、謝章彬及其他競選總部不詳成年人員各自招攬如附表一編號12至93、95至116號所示該次選舉有投票權之洪長、黃日永、陳柏謀、游文華、羅福龍、羅榮華、洪國隆、劉炤炘、洪連財(已歿)、陳勝志、賴淑珍、楊聖毅、吳若嫻、黃國忠、黃進添、黃惠洲、莊志欣、潘秀釵、莊文樂、莊建倫、莊雨亭、張國卿、莊烱松、莊金蒼、周仕真、林松柏、洪韵婷、沈玉娟、林宗瑋、曾瑞明、林登泰、林浚騰、張維道、張武雄、李杉田、林韋君、張釗銘、張智偉、張碧鶴、詹煥鐘、陳玉花、周鋒杰、林文杞、陳進財、張隨梅、莊簡金瑟、蔡春築、羅泳、許陳秀英、許文勤、許尊仁、楊秀貞、王清海、戴金海、洪麗美、王朝東、黃瀞嫺、許富貴、蔡秀鳳、王淑梅、蔡文鎮、蔡世揚、蔡子琦、蔡榮杰、黃妙如、謝孟眞(追加起訴書載為謝孟真)、杞文和、杞健鴻(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杞建鴻)、謝春慶、謝源裕、謝春吉、周陳秀英、謝張麗敏、林秀錦、謝周祝、朱謝素葉、陳耀明、莊翠純、張天祥、黃錦源、曾秀氷(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曾秀水,應予更正,以下均同)、陳炎池(已歿)、羅世育、洪藝珊、林宗頡、魏林秀雲、楊長春、洪聰明、黃清峰、黃金杉、張綉綿(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張秀綿)、許修豪、陳耀南、李明修、郭建志、趙萬連、毛福桑、李楊玉藩、李庭宇、李政仲、張鳳珠、梁金鋒、梁水松(已歿)、許芳榮(原名許錫芬,已歿)擔任外監人員,並告知係從事如附表一編號9至116號「有投票權人被告知之工作內容」欄所示工作(各別出面招攬之人及共同分擔之情形詳如附表一編號9至116號所示)。
如附表一編號9至116號所示之洪元立等108人均知悉所謂招攬外監人員僅係名義,實係為約使渠等具有投票權之人支持劉玉秋而為投票權之一定之行使,洪長、黃日永、陳柏謀、游文華、羅福龍、羅榮華、洪國隆、劉炤炘、洪連財(已歿)、黃國忠、張隨梅、莊簡金瑟、陳炎池(已歿)、羅世育、洪藝珊、林宗頡、魏林秀雲、楊長春、洪聰明、黃清峰等人竟仍基於期約賄賂之犯意,而陳勝志、賴淑珍、楊聖毅、吳若嫻、黃進添、黃惠洲、莊志欣、潘秀釵、莊文樂、莊建倫、莊雨亭、張國卿、莊烱松、莊金蒼、周仕真、林松柏、洪韵婷、沈玉娟、林宗瑋、曾瑞明、林登泰、林浚騰、張維道、張武雄、李杉田、林韋君、張釗銘、張智偉、張碧鶴、詹煥鐘、陳玉花、周鋒杰、林文杞、陳進財、蔡春築、羅泳、許陳秀英、許文勤、許尊仁、楊秀貞、王清海、戴金海、洪麗美、王朝東、黃瀞嫺、許富貴、蔡秀鳳、王淑梅、蔡文鎮、蔡世揚、蔡子琦、蔡榮杰、黃妙如、謝孟眞、杞文和、杞健鴻、謝春慶、謝源裕、謝春吉、周陳秀英、謝張麗敏、林秀錦、謝周祝、朱謝素葉、陳耀明、莊翠純、張天祥、黃錦源、曾秀氷、黃金杉、張綉綿、許修豪、陳耀南、李明修、郭建志、趙萬連、毛福桑、李楊玉藩、李庭宇、李政仲、張鳳珠、梁金鋒、梁水松(已歿)、許芳榮(已歿)等人則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應允擔任外監人員。
至於由簡瑞陽負責之洪元立、洪耀松、陳佩琪等人均拒絕擔任外監人員,而曾沛珊獲知訊息後,雖曾前往劉玉秋競選總部探詢,然總部內不詳成年人員因尚須詢問劉玉秋等3人之意見,而不置可否,僅為禮貌、客套性之應對,後續亦未再與曾沛珊聯絡,致劉玉秋等3人就洪元立、洪耀松、陳佩琪等人部分以及劉玉秋等3人、劉玉秋競選總部不詳成年人員就曾沛珊部分僅達行求階段(前開陳勝志、張智偉、陳進財、張隨梅、莊簡金瑟、羅世育、洪藝珊均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選偵字第310、319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職權送再議後,仍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105年度上職議字第976號駁回再議而確定;
而曾沛珊則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選偵字第310、3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三)簡瑞陽、宋林鳳英、謝章彬、其他競選總部不詳成年人員復委請洪長、黃瀞嫺、姚素貞、張鳳珠、許芳榮(已歿)、梁金鋒、張文川以2,000元之代價,為劉玉秋招攬外監人員。
渠等均知悉所謂招攬外監人員僅係名義,實係為約使渠等所招攬具有投票權之人支持劉玉秋而為投票權之一定之行使,竟仍各自招攬如附表一編號117至143號所示該次選舉有投票權之洪來村、何秋燕、張富美、蔡張綉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蔡張秀錦)、許金美、許淵麒、王連富、陳素汾、張立賢、張秋貴、蔡永富、陳榮柳、褚清風、陳添成、陳文祺、莊垂睦、張鈺鴻、張瑞朝、曾郁甄、張世明、張家槍、張允緒、張仕昌、陳建浩、徐井井、張世昌、李正中擔任外監人員,並告知係從事如附表一編號117至143號「有投票權人被告知之工作內容」欄所示工作(各別出面招攬之人及共同分擔之情形詳如附表一編號117至143號所示)。
洪來村、何秋燕、張富美、蔡張綉𧃃、許金美、許淵麒、王連富、陳素汾、張立賢、張秋貴、蔡永富、陳榮柳、褚清風、陳添成、陳文祺、莊垂睦、張鈺鴻、張瑞朝、曾郁甄、張世明、張家槍、張允緒、張仕昌、陳建浩所謂招攬外監人員僅係名義,實係為約使渠等具有投票權之人支持劉玉秋而為投票權之一定之行使,洪來村竟仍基於期約賄賂之犯意,而何秋燕、張富美、蔡張綉𧃃、許金美、許淵麒、王連富、陳素汾、張立賢、張秋貴、蔡永富、陳榮柳、褚清風、陳添成、陳文祺、莊垂睦、張鈺鴻、張瑞朝、曾郁甄、張世明、張家槍、張允緒、張仕昌、陳建浩、徐井井、張世昌、李正中則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應允擔任外監人員。
(四)張文川再委請徐井井、張世昌、李正中以2,000元之代價,為劉玉秋招攬外監人員。
徐井井、張世昌、李正中知悉所謂招攬外監人員僅係名義,實係為約使渠等所招攬具有投票權之人支持劉玉秋而為投票權之一定之行使,竟仍各自招攬如附表一編號144至154號所示該次選舉有投票權之黃金紫、林素珠、陳霜、黎氏秋柳、蔡美姜、洪銘隆、洪瑛鍈(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洪瑛瑛)、潘麗娟、莊燕倖、賴麗菊、王仕皇擔任外監人員,並告知係從事如附表一編號144至154號「有投票權人被告知之工作內容」欄所示工作(各別出面招攬之人及共同分擔之情形詳如附表一編號144至154號所示)。
黃金紫、林素珠、陳霜、黎氏秋柳、蔡美姜、洪銘隆、洪瑛鍈、潘麗娟、莊燕倖、賴麗菊、王仕皇等人均知悉所謂招攬外監人員僅係名義,實係為約使渠等具有投票權之人支持劉玉秋而為投票權之一定之行使,竟均仍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應允擔任外監人員。
(五)劉玉秋等3人、簡瑞陽、黃添進、陳振慶、黃國書、莊文商、林銘富、林添發、張祐裕、周明溪、陳寶珠、林金源、許文修、許明得、宋林鳳英、謝章彬、其他競選總部不詳成年人員、洪長、黃瀞嫺、姚素貞、張鳳珠、許芳榮(已歿)、梁金鋒、張文川、徐井井、張世昌、李正中招攬完畢後,將所招攬人員之身分證影本或年籍資料交予劉輝龍彙整後造具外監人員名冊,名冊上各投開票所之外監人員最少5名、最多達22名,總計246名。
而劉玉秋、施騰達及劉輝龍為掩飾上開「假工資、真買票」之賄選方式,乃由劉玉秋、劉輝龍通知或再請人轉知部分外監人員,自由參加劉玉秋競選總部於103年11月23日,在彰化縣芬園鄉老人會館所舉辦之外監人員講習說明會,然正因劉玉秋等3人真正目的並非招攬外監人員從事監票工作,根本無心確保所招攬之外監人員是否具備監票之專業知識,故外監人員講習說明會結束後迄至選舉日當天上午,劉玉秋所屬外監人員之招攬工作仍持續進行中。
其後,劉輝龍及施騰達於選舉日前1、2日即103年11月27日、28日,依前開外監人員名冊上所記載之各投開票所人數,將劉輝龍所製作其上載有「茲收到芬園鄉長候選人劉玉秋競選總部勞務費用(11/26、11/28晚會招待、布置,11/29投票所監票),新台幣貳仟元整,實屬無訛」等語之收據,其上印有「我是台灣人」字樣之帽子,以及足夠支應之便當茶水費用、報票單、各投開票所外監人員名冊分別交付或請人轉交予各投開票所負責發放報酬及回收收據之簡瑞陽及其他樁腳,且將以名冊上各投開票所人數計算之每名外監人員2,000元先行交付或請人轉交予其中部分樁腳;
而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則於103年11月29日選舉當天從事「有投票權人實際從事之工作內容」欄所示工作,其中如附表一編號4至8、21至24、26至55、58至92、102至116、118至154號之投票權人,各於如附表一編號4至8、21至24、26至55、58至92、102至116、118至154號「收受賄款時間/地點」欄所示之時間、地點,除如附表一編號77號之謝孟眞僅收受現金1,000元外,其餘均分別收受現金2,000元。
嗣因洪長於投票日上午,在其所屬投開票所外大聲喊叫:「在收據簽名就可以領2,000元」等語,經巡邏員警發現後,始循線追查,①於103年11月29日8時10分許,在彰化縣芬園鄉茄荖國小前,扣得劉輝龍所有且供本案賄選犯行所用之如附表二編號3至6號所示之物;
②於103年11月29日17時40分許,在簡瑞陽當時位於彰化縣芬園鄉○○村○○路000巷0號之住處,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1號所示之施騰達所有交予簡瑞陽作為用以交付予賄賂對象之現金72,000元(另一併查扣之其餘300元性質非屬賄賂);
③於103年11月29日18時10分許,在胡淑月位於彰化縣芬園鄉○○路0段00巷00號之住處,扣得劉輝龍所有且供本案賄選犯行所用之如附表二編號1號所示之物;
④於103年11月29日18時50分許,在施騰達當時位於彰化縣芬園鄉○○路0段00巷0號之住處,扣得劉輝龍所有且供本案賄選犯行之如附表二編號16、17號所示之物;
⑤於103年11月29日19時40分許,在劉玉秋位於彰化縣芬園鄉○○路0段000號之競選總部,扣得劉輝龍所有且供本案賄選犯行之如附表二編號30、32至34、36、38號所示之物;
⑥於103年11月29日21時30分許,在黃日永當時位於彰化縣芬園鄉○○村○○街000號之住處,扣得劉輝龍所有且供本案賄選犯行之如附表二編號8、9號所示之物。
(六)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提起公訴(103年度選偵字第216、311、315號)及追加起訴(103年度選偵字第310、319號;
105年度選偵字第40號),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104年度選訴字第14號、105年度選訴字第2號、106年度選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判處劉輝龍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4年10月,褫奪公權4年(沒收部分,從略),全案尚未確定。
二、上開事實,有卷附彰化地院104年度選訴字第14號、105年度選訴字第2號、106年度選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之記載,及移送機關檢送之彰化縣政府103年12月17日府人考字第0000000000號令、彰化地檢署103年度選偵字第216、311、315號起訴書、彰化地院108年2月12日彰院曜刑竹104選訴14字第0000000000號函、彰化縣花壇鄉公所108年3月19日花鄉人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該所108年第1次及第2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等影本可稽。
前述判決理由已說明略以:
(一)劉輝龍、劉玉秋、施騰達、簡瑞陽及其他刑案被告坦承下列事實:⑴劉輝龍坦承劉玉秋大部分的競選活動都是伊在安排,外監人員事務由其統籌,其與施騰達討論並篩選外監人員後,再由其造冊,民進黨於各投開票所僅以每名1,500元之代價,聘僱2名負責縣長、鄉長及縣議員回報票數工作之外監人員,劉玉秋總部當初是預定各投開票所要安排5至10名外監人員,且每名以2,000元之代價聘僱,以及其與施騰達於103年11月28日前往簡瑞陽住處,將74,000元現金、收據、外監人員名冊、帽子及報票單交予簡瑞陽等事實。
⑵劉玉秋坦承其為代表民進黨參選彰化縣第17屆芬園鄉鄉長選舉候選人,以及其競選團隊以1天2,000元之代價招攬外監人員之事實。
⑶施騰達坦承聘僱外監人員之費用係由其所支出,每名1天2,000元,外監人員名單是各幹部交給劉輝龍,再由其與劉輝龍暨其他幹部開會確認無誤,以及其與劉輝龍於103年11月28日交付74,000元現金等物予簡瑞陽等事實。
⑷簡瑞陽坦承劉玉秋、施騰達於選前1個多月叫其找約10人來當外監人員,且劉輝龍、施騰達於選舉日前1晚將74,000元現金等物交予其,又其於選舉當日早上將所負責之茄荖國小㈠及㈡、茄荖嘉興活動中心、永清宮等投開票所之外監人員名冊、帽子及收據,分別交予高素綢、洪長之子洪進林、黃日永及胡淑月,要求高素綢、洪長、黃日永及胡淑月4人將收據交予前來報到之外監人員簽名,並負責回報劉玉秋票數等事實。
⑸其餘刑案被告均坦承係鄉長選舉之有投票權人,於103年11月間,在芬園鄉地區被招攬擔任外監人員或於投票日在投開票所從事一定工作等事實。
(二)劉輝龍確為劉玉秋競選總部之實際總幹事:劉輝龍於偵審時自承:伊平常在競選總部每個事情都會管理,外監人員工作是伊提議的,是伊於投票前1個月左右跟施騰達說要請一些外監人員。
輔選團隊的會議大部分係由伊在主持等語。
若其並非總理全部選務之競選團隊核心,尚無得以管理所有事務之理。
況劉玉秋於偵訊時供稱:劉輝龍在競選總部是擔任總幹事,拜票行程是劉輝龍安排的;
施騰達於偵訊及法院調查時亦陳稱:外監人員工作內容是劉輝龍決定的,伊和劉玉秋都沒有決定工作內容。
民進黨補助多少要問劉輝龍,伊都直接跟劉輝龍聯繫,再由劉輝龍跟黨部聯繫等語;
簡瑞陽於警詢時陳明:劉輝龍是劉玉秋競選總部的總幹事等語。
可知事實上操盤劉玉秋全部選務之劉輝龍始為實際總幹事,陳柏謀僅係掛名總幹事而已。
且劉輝龍於法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結證:伊自75年起即是民進黨員,芬園鄉每次大小選舉,都會參與輔選。
該次選舉民進黨籍的劉玉秋有來拜訪,伊當然義不容辭就答應幫忙。
但因伊於案發時係擔任花壇鄉公所現任鄉長的機要人員,所以不能擔任其他職務等語,劉輝龍辯稱僅為義工,不足為採。
(三)劉玉秋競選總部自行聘僱外監人員之報酬2,000元核屬賄賂性質:⑴簡瑞陽於偵訊時供承:施騰達、劉輝龍所拿給伊的74,000元等於要買票的錢等語,並經法院勘驗該次偵訊錄影檔案光碟後,詳載勘驗結果在卷。
又簡瑞陽於法院羈押訊問時,供承:施騰達與劉輝龍所拿來的這筆錢性質是外監人員的工作費用,也有拜託拉票的意思等語,並經法院勘驗該次訊問錄音光碟後,詳載勘驗結果在卷。
⑵依證人即民進黨彰化縣黨部執行長黃雪梨之證詞及相關函文,可知民進黨於103年11月29日在各投開票所至多僅招募2名外監人員,工作內容為投票結束前留意投開票所外有無人買票或惹事之情形,開票後協助認定有效票及無效票並回報票數,且當天須在名冊上簽到、簽退各1次,接受黨部機動人員之監督,始可領取報酬,以及候選人自行招募之外監人員亦須於投票結束後留下觀看開票過程之事實。
又依卷附「第一次監票就上手」說明文件第1頁所記載:「一、有內監了,為什麼還要有外監?選舉當天拉票,或確認買票動員狀況等行為,皆會影響選舉公正性…於投開票所外,聚集樁腳甚至黑道勢力,美其名為監票、載送選民協助衝高投票率,實則於暗地進行催票。」
等語;
第3頁所記載:「投票所外異常狀況(違法/影響選舉公正性的行為)有哪些?不尋常的人群聚集:政黨或候選人支持者聚集於投票所外,設置帳棚桌椅、準備茶點,表面上是監票,實際上是扮演檢驗買票成效的指揮中心的功能。」
等語。
可知以民進黨自身之標準而言,如本案中各投開票所聚集多名劉玉秋外監人員之情形,即為劉玉秋所屬民進黨將之定義為異常之狀況,則劉玉秋等3人就招攬如此眾多之外監人員有影響選舉公正性之虞,已難諉為不知。
又依民進黨彰化區主任劉玲惠之證詞,可知其受邀向劉玉秋競選總部所招攬外監人員講習之工作內容為監視有無不法且務必回報票數,若未回報票數則不得領取報酬。
綜合證人黃雪梨、劉玲惠之證詞,堪認監視不法及回報票數此2項目為民進黨外監人員之核心工作內容。
⑶自劉輝龍於偵查中多次供述係向選民拜託、寒暄,監看對方陣營有無不法僅係順帶為之等情以觀,顯見劉輝龍認聘僱外監人員最重要之工作內容為向選民拜託,且可知其於偵查初始確實均未提及回報票數一事。
又觀諸卷附紅色紙張所列印之工作內容須知,劉輝龍所條列之外監人員工作內容依序為「一、服裝整齊,面帶笑容,點頭拜託,誠懇拉票。
二、支援內監人員處理突發狀況,並回報。
三、監視對方陣營動態,是否有現場買票行為?搜證並回報。
四、對方載人車輛是否有異樣?可能在車上買票?被載民眾是否有認識,請後援會派人到府查證。
五、開完票馬上回報所有票數。」
核與其前開供述內容之工作順序相符。
而劉輝龍特地訂作可令選民輕易辨別為民進黨團隊之帽子,供劉玉秋所屬外監人員佩戴後在投開票所拜託,並費心製作將拉票列為最優先項目之工作內容須知,以及其關於因村里間通常相互認識、聘僱外監人員拜票可使選民認為該等人員支持劉玉秋之供詞參互以觀,益徵拜票確為外監人員之首要任務無訛。
再者,劉輝龍於偵訊時已供承:民進黨聘僱的外監人員會將鄉長的票數報給劉玉秋競選總部知道,單純報票的話是2、3個人就夠了等語,則為求有人回報票數而自行再聘僱外監人員,顯非必要。
另依李麗美、許文修之供述,可知劉輝龍告知渠等外監人員工作內容為何時,均未提及監視不法或回報票數,顯見劉輝龍所欲自行招攬之外監人員,其等之工作內容,顯與民進黨正式招攬者不同,而是假藉招攬外監人員之名、行買票賄賂之實。
⑷劉玉秋於偵訊時供稱:請外監人員要做的事只有監票,監票的意思是看到認識的人就跟伊打招呼,打招呼的意義是增加選民印象等語;
施騰達於偵訊、法院羈押庭訊問時則稱:外監人員工作內容是當天要向認識的選民打招呼、拜票、拜託等語;
簡瑞陽於警詢、偵訊時供稱:劉玉秋之前有告知洪長等人,請名冊上的人於選舉日在投票現場禮貌性問候,就當作外場監票人員。
施騰達與劉輝龍是說要名單上的人向來投票的選民拜託投給劉玉秋等語。
可知前開3人所認知之外監人員工作內容均為問候、拜票,就監視不法及回報票數則全未提及。
關於此節,劉輝龍於偵訊時陳稱:伊於選前1個月跟施騰達提議招攬外監人員時,當時沒怎麼提工作內容,因為外監人員行之有年,大家應該都知道工作內容,劉玉秋、施騰達都只知道要請外監人員,伊不清楚2人是否知道具體工作內容,照理說施騰達也會知道等語,顯見其身為提議人,卻未對需支出費用之施騰達詳細說明工作內容,亦未確認劉玉秋、施騰達是否清楚知悉;
另一方面,施騰達於偵訊時陳稱:工作內容部分,伊也是103年11月28日和劉輝龍一起去簡瑞陽家時,聽劉輝龍講才知道等語,顯見施騰達雖為支出外監人員費用之人,然就從事之工作內容實則漠不關心,至選前一晚,始因聽聞劉輝龍與簡瑞陽之談話而知悉。
綜合以觀,以劉輝龍於競選期間所為之言行及製作之帽子、外監人員工作內容須知,可知重點是在於邀人拜票。
⑸關於外監人員之資格部分,劉輝龍於偵訊時供稱:對方陣營的人不要。
伊是負責將外監人員資料整理一下,但決定權不在伊,如果知道是對方陣營的人會將之刪除,其後再將資料交給施騰達,刪除名單的是施騰達等語;
而簡瑞陽於偵訊時供稱:外監人員都是找有鄉長投票權之人等語,核與劉輝龍所造具外監人員名冊上之外監人員有通訊地址者幾為芬園鄉年齡已達有投票權之情形相符。
由此可知,劉玉秋競選總部招攬外監人員並非僅係需求中性提供勞務之人,否則無須限制資格,而操盤選務之劉輝龍之所以先行篩選、剔除對方陣營之人,無非係因招攬此等人員擔任外監人員並給予報酬,對劉玉秋之選情全無實益可言,此由劉輝龍於法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結證稱:對手的陣營要來當我們的外監人員,不是請鬼拿藥單嗎?當然不用那種人等語,益徵明確。
又劉輝龍篩選後,再將名單交予就外監人員詳細工作內容漠不關心之施騰達,乃因外監人員之報酬全數由施騰達出資,其就外監人員名單自有最終決定權,且由施騰達僅關心欲發放金錢予何人、如何發放,以及所招攬之人幾乎全數為有投票權之人等情觀之,能否擔任外監人員端視對劉玉秋之選情有無助益而定。
⑹再就招攬外監人員之目的及領取報酬之條件而論,劉輝龍於偵訊時自承:外監人員也都是替劉玉秋工作,所以不用特別講也知道要投給劉玉秋,伊知道找外監人員來工作,外監人員也會找時間去投票等語;
且劉玉秋於偵訊時坦承:伊當然有請選民來擔任外監人員時,順便去投票,伊當然希望每個人都支持伊,希望選民支持伊,順便當外監人員等語;
而施騰達於偵訊時亦自承:外監人員去投開票所工作也能順便投票,如果伊知道外監人員當天沒事做的情況下,還有2,000元可以領,伊認為應該會影響投票意願等語;
以及簡瑞陽於偵訊時供稱:伊與施騰達、劉輝龍討論外監人員工作時,請這些外監人員來工作給予報酬附帶意思是順便讓他們來投票所投票,這些人本來也都有投票權等語。
劉玉秋等3人藉外監人員名義發放報酬,無非在於求得受款人之好感與支持,俾能於投票時為對劉玉秋為有利之選擇,客觀上已足以動搖或鞏固有投票權人即受款人之投票意向,而干擾、影響如附表一所示有投票權人之投票行為,有害選舉之公平性至明。
參之劉輝龍於偵訊中,經檢察官質以若外監人員沒有參加11月23日說明會、26日及28日之造勢活動,是否不能領2,000元時,自承:外監人員只要有參加選舉當天的監票就可以領2,000元等語,加以劉輝龍、施騰達均表示以投票當日在投開票所簽立收據作為領款之條件,實為擔保該等人員之出席情形,顯見能否領款之關鍵在於投票日當天是否出現在投開票所,藉此促使該等人員前往投票,以達劉玉秋等3人催票之目的。
至於外監人員先前是否參加毫無登記出席情形之說明會或26、28日之造勢活動則非所問,益徵收據上關於「茲收到芬園鄉長候選人劉玉秋競選總部勞務費用(11/26、11/28晚會招待、布置,11/29投票所監票),新台幣貳仟元整,實屬無訛」等語,係為掩人耳目、混淆視聽之記載,避免他人就於投票當日擔任外監人員即可領取2,000元之目的一望即知。
⑺綜上各節,足認該2,000元報酬之性質確係買票之賄賂,且劉玉秋等3人確有以假藉外監人員報酬名義,而對如附表一所示具有投票權之人,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並分擔為前開賄選行為。
(四)國內各級選舉賄選歪風不斷,檢調單位於選舉期間全力投入查緝賄選買票不遺餘力,且政府相關單位亦於各媒體廣為宣導不得買票賄選,故候選人或其助選員為脫免刑責,對行賄買票不敢明言,乃藉詞走路工、茶水費、便當錢、動員費等名義交付賄款,客觀上已使一般人皆知係為約使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此乃眾所週知之事。
亦即,任何成年人於此選舉期間,面對候選人所提出目的不明之任何金錢給付,不論其形式上名義為何,衡諸常情,均可輕易連結係為求取收受者支持,即在約使期約或交付之對象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
綜合目前社會價值觀念,劉玉秋等3人係約定交付或實際交付每人2,000元之現金,授收雙方之認知,交付之時間及目的與選舉一事緊密扣合,約定交付或實際交付之現金寓有投票支持劉玉秋之意,外監人員工作內容與2,000元報酬間對價性顯不相當等情以觀,劉玉秋等3人藉由發放外監人員名義之不合理報酬,圖以尋求附表一所列之人投票支持劉玉秋之行為,足證該等現金之交付,與約定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間,具有相當之對價關係。
又附表一所列之人均為成年人,依渠等之智識思慮與社會生活經驗,於受招攬為劉玉秋之外監人員時,對於此等款項乃寓有選舉請求支持之代價之意,亦心知肚明,彼此心照不宣,劉輝龍辯稱:沒有人去拜託外監人員投票支持劉玉秋,也沒有私下要各村幹部找外監人員時,同時拜託外監人員投票支持劉玉秋等語,均非可採,賄選犯行堪以認定。
三、劉輝龍雖具狀執前揭情詞置辯,惟查彰化地院前開刑事判決已綜合劉輝龍、劉玉秋、施騰達、簡瑞陽、其他刑案被告及相關證人之供述,以及附於卷內暨本案查扣之書證、物證等全部證據資料,而為論斷,並依調查所得之直接、間接證據而為合理推論,相互勾稽研判,說明劉輝龍確有上開犯行,復對於劉輝龍所持辯解及附表一所列之人所為之利己供述何以不足採,詳敘理由予以指駁,據以論處劉輝龍投票交付賄賂罪刑,關於劉輝龍論處罪刑部分,採證認事核無不當,劉輝龍仍執該判決已詳為指駁之陳詞,依憑己見,自行引申推論事實,否認其有投票行賄犯意及交付2,000元與投票支持劉玉秋具有對價關係,自非可取,所具答辯狀上臚列之證人供述,經核均不足以動搖該判決之論斷基礎,而為其有利之認定。
上開違法行為,事證已臻明確,且該判決已引用卷證詳確,自無再調閱本件刑事卷宗之必要。
四、核劉輝龍所為,除觸犯刑罰法令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3條、第5條第3項所定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及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之旨。
劉輝龍擔任彰化縣政府花壇鄉公所機要課員,未能嚴守行政中立,出任彰化縣芬園鄉第17屆鄉長候選人劉玉秋競選總部之實質總幹事,並為上述賄選行為,戕害公務員中立公正形象,影響選舉公正性,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
又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之書面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故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及第9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石木欽
委 員 廖宏明
委 員 吳景源
委 員 黃梅月
委 員 張清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筱雯
附表一:
┌──────────┬─────┬───────────┬───────┬───────┬────┬────────┬─────┬───────────┐
│編號 │有投票權人│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有投票權人被告│有投票權人實際│是否簽立│是否已收取賄款 │收受賄款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 │ │99條第1項犯行之犯罪行 │知之工作內容 │從事之工作內容│收據 │ │間/地點 │99條第1項犯行犯罪行為 │
│ │ │為人 │ │ │ │ │ │人之行為態樣 │
├──────────┼─────┼───────────┼───────┼───────┼────┼────────┼─────┼───────────┤
│1(原103年度選偵字第│陳寶珠 │劉玉秋(出面招攬)、 │在投票所外站崗│拉票、拜票 │否 │否 │無 │期約賄賂 │
│216、311、315號起訴 │ │劉輝龍、 │、拜票 │ │ │ │ │ │
│書附表二編號8號、103│ │施騰達 │ │ │ │ │ │ │
│年度選偵字第310、319│ │ │ │ │ │ │ │ │
│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 │ │ │ │ │ │ │ │
│17號) │ │ │ │ │ │ │ │ │
├──────────┼─────┼───────────┼───────┼───────┼────┼────────┼─────┼───────────┤
│2(原103年度選偵字第│高素綢 │劉玉秋(出面招攬)、 │1.拉票 │拜票 │否 │否 │無 │期約賄賂 │
│216、311、315號起訴 │ │劉輝龍、 │2.投票日前一晚│ │ │ │ │ │
│書附表二編號4號、103│ │施騰達、 │簡瑞陽再賦予對│ │ │ │ │ │
│年度選偵字第310、319│ │簡瑞陽(亦為招攬) │外監人員點名、│ │ │ │ │ │
│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 │ │收取收據及回報│ │ │ │ │ │
│119號) │ │ │票數之任務 │ │ │ │ │ │
├──────────┼─────┼───────────┼───────┼───────┼────┼────────┼─────┼───────────┤
│3(原103年度選偵字第│胡淑月 │劉玉秋(出面招攬)、 │1.坐在外面、監│拉票、收取收據│是(如附│否 │無 │期約賄賂 │
│216、311、315號起訴 │ │劉輝龍、 │票、拉票 │、登記票數但未│表二編號│ │ │ │
│書附表二編號3號、103│ │施騰達、 │2.投票日當日被│回報 │1號) │ │ │ │
│年度選偵字第310、319│ │簡瑞陽(交付收據) │告簡瑞陽再賦予│ │ │ │ │ │
│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 │ │對外監人員點名│ │ │ │ │ │
│118號) │ │ │、收取收據及回│ │ │ │ │ │
│ │ │ │報票數之任務 │ │ │ │ │ │
├──────────┼─────┼───────────┼───────┼───────┼────┼────────┼─────┼───────────┤
│4(原103年度選偵字第│李麗美 │劉玉秋(出面招攬)、 │拉票 │在投開票所外面│是(如附│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310、319號追加起訴書│ │劉輝龍、 │ │坐、拉票 │表二編號│ │29日12時許│ │
│附表編號16號、105年 │ │施騰達、 │ │ │30號) │ │/楓坑社區│ │
│度選偵字第40號追加起│ │黃添進(交付報酬) │ │ │ │ │活動中心 │ │
│訴書附表編號1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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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原103年度選偵字第│周明溪 │劉輝龍(出面招攬並交付│1.監看有無他人│同左 │是(如附│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216、311、315號起訴 │ │ 報酬) │買票或其他不法│ │表二編號│ │28日17時許│ │
│書附表二編號25號、 │ │劉玉秋、 │情事、整理環境│ │33號) │ │/劉輝龍住│ │
│103年度選偵字第310、│ │施騰達 │、回報票數 │ │ │ │處 │ │
│319號追加起訴書附表 │ │ │2.劉輝龍再賦予│ │ │ │ │ │
│編號138號) │ │ │將收據及賄款交│ │ │ │ │ │
│ │ │ │給其他外監人員│ │ │ │ │ │
│ │ │ │簽立、收受之任│ │ │ │ │ │
│ │ │ │務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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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原103年度選偵字第│許文修 │劉輝龍(出面招攬並交付│1.至投票所看到│同左 │是(如附│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216、311、315號起訴 │ │ 報酬) │認識的人打招呼│ │表二編號│ │28日傍晚/│ │
│書附表二編號24號、 │ │劉玉秋、 │2.投票當日劉輝│ │33號) │ │劉玉秋競選│ │
│103年度選偵字第310、│ │施騰達、 │龍再賦予將收據│ │ │ │總部 │ │
│319號追加起訴書附表 │ │許芳榮(代簽收據) │及賄款交給其他│ │ │ │ │ │
│編號137號) │ │ │外監人簽立、收│ │ │ │ │ │
│ │ │ │受之任務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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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原103年度選偵字第│許明得 │劉輝龍(出面招攬)、 │1.監看有無他人│同左 │是(未扣│是(劉玉秋競選總│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310、319號追加起訴書│ │劉玉秋、 │買票 │ │案) │部不知名男子交付│29日16時30│ │
│附表編號51號) │ │施騰達 │2.劉輝龍再賦予│ │ │) │分許/文德│ │
│ │ │ │將收據交給其他│ │ │ │國小 │ │
│ │ │ │外監人員簽立 │ │ │ │ │ │
│ │ │ │3.選舉前至劉玉│ │ │ │ │ │
│ │ │ │秋競選晚會幫忙│ │ │ │ │ │
│ │ │ │布置會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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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原103年度選偵字第│宋林鳳英 │劉輝龍(出面招攬)、 │1.監看有無他人│監看有無他人買│是(未扣│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310、319號追加起訴書│ │劉玉秋、 │買票 │票、聊天及觀看│案) │ │28日20時許│ │
│附表編號2號) │ │施騰達(交付報酬) │2.選舉前至劉玉│四周 │ │ │/劉輝龍彰│ │
│ │ │ │秋競選晚會幫忙│ │ │ │化縣芬園鄉│ │
│ │ │ │布置會場 │ │ │ │彰南路4段 │ │
│ │ │ │ │ │ │ │189之1號住│ │
│ │ │ │ │ │ │ │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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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原103年度選偵字第│洪元立 │簡瑞陽(表達欲招攬之意│顧票筒 │無 │否 │否 │無 │行求賄賂 │
│216、311、315號起訴 │ │)、 │ │ │ │ │ │ │
│書附表一編號1號) │ │劉玉秋、 │ │ │ │ │ │ │
│ │ │劉輝龍、 │ │ │ │ │ │ │
│ │ │施騰達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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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原103年度選偵字 │洪耀松 │簡瑞陽(表達欲招攬之意│顧外場、在外面│無 │否 │否 │無 │行求賄賂 │
│第216、311、315號起 │ │)、 │站 │ │ │ │ │ │
│書附表一編號3號) │ │劉玉秋、 │ │ │ │ │ │ │
│ │ │劉輝龍、 │ │ │ │ │ │ │
│ │ │施騰達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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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原103年度選偵字 │陳佩琪 │簡瑞陽(表達欲招攬之意│拉票 │無 │否 │否 │無 │行求賄賂 │
│第216、311、315號起 │ │)、 │ │ │ │ │ │ │
│書附表一編號4號) │ │劉玉秋、 │ │ │ │ │ │ │
│ │ │劉輝龍、 │ │ │ │ │ │ │
│ │ │施騰達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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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原103年度選偵字 │洪長 │簡瑞陽(出面招攬)、 │1.站在外面、拉│同左 │是(如附│否 │無 │期約賄賂 │
│第216、311、315號起 │ │劉玉秋、 │票 │ │表二編號│ │ │ │
│訴書附表二編號1號、 │ │劉輝龍、 │2.投票日當日簡│ │4號) │ │ │ │
│103年度選偵字第310、│ │施騰達 │瑞陽再賦予對外│ │ │ │ │ │
│319號追加起訴書附表 │ │ │監人員點名及收│ │ │ │ │ │
│編號116號) │ │ │取收據之任務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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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原103年度選偵字 │黃日永 │簡瑞陽(出面招攬)、 │1.坐在外面 │同左 │是(如附│否 │無 │期約賄賂 │
│第216、311、315號起 │ │劉玉秋(亦為招攬)、 │2.投票日當日簡│ │表二編號│ │ │ │
│訴書附表二編號2號、 │ │劉輝龍、 │瑞陽再賦予監看│ │8號) │ │ │ │
│103年度選偵字第310、│ │施騰達 │有無他人買票,│ │ │ │ │ │
│319號追加起訴書附表 │ │ │對外監人員點名│ │ │ │ │ │
│編號117號) │ │ │、收取收據及統│ │ │ │ │ │
│ │ │ │計票數之任務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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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原103年度選偵字 │陳柏謀 │簡瑞陽(出面招攬)、 │監票 │指引票箱、維持│否 │否 │無 │期約賄賂 │
│第216、311、315號起 │ │劉玉秋、 │ │秩序 │ │ │ │ │
│訴書附表二編號13號、│ │劉輝龍、 │ │ │ │ │ │ │
│103年度選偵字第310、│ │施騰達 │ │ │ │ │ │ │
│319號追加起訴書附表 │ │ │ │ │ │ │ │ │
│編號18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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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原103年度選偵字 │游文華 │簡瑞陽(出面招攬)、 │拉票 │同左 │是(未扣│否 │無 │期約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劉玉秋、 │ │ │案) │ │ │ │
│書附表編號95號) │ │劉輝龍、 │ │ │ │ │ │ │
│ │ │施騰達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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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原103年度選偵字 │羅福龍 │簡瑞陽(出面招攬)、 │搬東西、打雜 │同左 │是(如附│否 │無 │期約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劉玉秋、 │ │ │表二編號│ │ │ │
│書附表第二次出現之編│ │劉輝龍、 │ │ │8號) │ │ │ │
│號97號) │ │施騰達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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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原103年度選偵字 │羅榮華 │簡瑞陽(出面招攬)、 │未被告知具體工│監看有無他人買│是(如附│否 │無 │期約賄賂 │
│第216、311、315號起 │ │劉玉秋(亦為招攬)、 │作內容 │票、聊天及走來│表二編號│ │ │ │
│訴書附表二編號17號、│ │劉輝龍、 │ │走去 │8號) │ │ │ │
│103年度選偵字第310、│ │施騰達 │ │ │ │ │ │ │
│319號追加起訴書附表 │ │ │ │ │ │ │ │ │
│編號130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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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原103年度選偵字 │洪國隆 │簡瑞陽(出面招攬)、 │未被告知具體工│聊天、走來走去│是(如附│否 │無 │期約賄賂 │
│第216、311、315號起 │ │劉玉秋、 │作內容 │ │表二編號│ │ │ │
│訴書附表二編號10號、│ │劉輝龍、 │ │ │1號) │ │ │ │
│103年度選偵字第310、│ │施騰達 │ │ │ │ │ │ │
│319號追加起訴書附表 │ │ │ │ │ │ │ │ │
│編號124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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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原103年度選偵字 │劉炤炘 │簡瑞陽(出面招攬)、 │向選民點頭示意│坐在樹下、幫忙│是(如附│否 │無 │期約賄賂 │
│第216、311、315號起 │ │劉玉秋、 │、指引票箱 │指引 │表二編號│ │ │ │
│訴書附表二編號14號、│ │劉輝龍、 │ │ │1號) │ │ │ │
│103年度選偵字第310、│ │施騰達 │ │ │ │ │ │ │
│319號追加起訴書附表 │ │ │ │ │ │ │ │ │
│編號127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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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原103年度選偵字 │洪連財 │簡瑞陽(出面招攬)、 │未被告知具體工│12時許始到達投│是(如附│否 │無 │期約賄賂 │
│第216、311、315號起 │(已歿) │劉玉秋、 │作內容 │開票所幫忙指引│表二編號│ │ │ │
│訴書附表二編號12號、│ │劉輝龍、 │ │投票地點 │1號) │ │ │ │
│103年度選偵字第310、│ │施騰達 │ │ │ │ │ │ │
│319號追加起訴書附表 │ │ │ │ │ │ │ │ │
│編號126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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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原103年度選偵字 │陳勝志 │黃添進(出面招攬並交付│拉票 │聊天、拉票 │是(如附│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緩起訴)│ 報酬) │ │ │表二編號│ │29日15時30│ │
│書附表編號19號、105 │ │劉玉秋、 │ │ │30號) │ │分許/楓坑│ │
│年度選偵字第40號追加│ │劉輝龍、 │ │ │ │ │社區活動中│ │
│起訴書附表編號2號) │ │施騰達 │ │ │ │ │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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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原103年度選偵字 │賴淑珍 │陳振慶(出面招攬並交付│拉票 │走來走去 │是(未扣│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 │ │案) │ │29日選後不│ │
│書附表編號91號、105 │ │劉玉秋、 │ │ │ │ │久/陳振慶│ │
│年度選偵字第40號追加│ │劉輝龍、 │ │ │ │ │住處 │ │
│起訴書附表編號8號) │ │施騰達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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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原103年度選偵字 │楊聖毅 │陳振慶(出面招攬並交付│監看有無他人買│喝茶、聊天 │是(未扣│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票 │ │案) │ │29日選後不│ │
│書附表編號86號、105 │ │劉玉秋、 │ │ │ │ │久/不明 │ │
│年度選偵字第40號追加│ │劉輝龍、 │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7號) │ │施騰達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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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原103年度選偵字 │吳若嫻 │陳振慶(出面招攬並交付│拉票、排椅子、│同左 │是(未扣│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發便當及茶 │ │案) │ │29日選後幾│ │
│書附表編號98號、105 │ │劉玉秋、 │ │ │ │ │天/陳振慶│ │
│年度選偵字第40號追加│ │劉輝龍、 │ │ │ │ │住處 │ │
│起訴書附表編號9號) │ │施騰達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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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原103年度選偵字 │黃國忠 │黃國書(出面招攬)、 │拉票、攙扶老人│泡茶、喝咖啡、│否 │否 │無 │期約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劉玉秋、 │ │吃檳榔及聊天 │ │ │ │ │
│書附表編號38號、105 │ │劉輝龍、 │ │ │ │ │ │ │
│年度選偵字第40號追加│ │施騰達 │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5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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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原103年度選偵字 │黃進添 │黃國書(出面招攬)、 │指揮交通、攙扶│發水、指揮交通│否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劉玉秋、 │老人及投票結束│及投票結束後掃│ │ │30日11時許│ │
│書附表編號35號、105 │ │劉輝龍、 │後掃地 │地 │ │ │/不明 │ │
│年度選偵字第40號追加│ │施騰達、 │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4號) │ │莊文商(交付報酬)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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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原103年度選偵字 │黃惠洲 │黃國書(出面招攬)、 │指揮交通、攙扶│同左 │否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劉玉秋、 │老人及掃地 │ │ │ │29日晚上/│ │
│書附表編號26號、105 │ │劉輝龍、 │ │ │ │ │不明 │ │
│年度選偵字第40號追加│ │施騰達、 │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3號) │ │莊文商(交付報酬)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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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原103年度選偵字 │莊志欣 │莊文商(出面招攬並交付│清掃環境、攙扶│聊天 │是(未扣│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老人 │ │案) │ │29日17時許│ │
│書附表編號22號) │ │劉玉秋、 │ │ │ │ │/溪頭社區│ │
│ │ │劉輝龍、 │ │ │ │ │活動中心附│ │
│ │ │施騰達 │ │ │ │ │近之他人住│ │
│ │ │ │ │ │ │ │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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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原103年度選偵字 │潘秀釵 │莊文商(出面招攬並交付│清潔環境、攙扶│倒茶水 │否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老人、發便當 │ │ │ │30日清晨/│ │
│書附表編號33號) │ │劉玉秋、 │ │ │ │ │不明 │ │
│ │ │劉輝龍、 │ │ │ │ │ │ │
│ │ │施騰達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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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原103年度選偵字 │莊文樂 │莊文商(出面招攬並交付│維護環境、指揮│同左 │是(未扣│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交通、扶老人 │ │案) │ │29日選後不│ │
│書附表編號23號) │ │劉玉秋、 │ │ │ │ │久/溪頭村│ │
│ │ │劉輝龍、 │ │ │ │ │投開票所 │ │
│ │ │施騰達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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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原103年度選偵字 │莊建倫 │莊文商(出面招攬並交付│掃地、攙扶行動│掃地、攙扶行動│是(未扣│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不便之人 │不便之人之外,│案) │ │29日16時許│ │
│書附表編號24號) │ │劉玉秋、 │ │多數時間聊天 │ │ │/溪頭村投│ │
│ │ │劉輝龍、 │ │ │ │ │開票所 │ │
│ │ │施騰達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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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原103年度選偵字 │莊雨亭 │莊文商(出面招攬並交付│清潔環境、指揮│清潔環境、指揮│是(未扣│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交通、攙扶老人│交通及投票支持│案) │ │29日選後不│ │
│書附表編號25號) │ │劉玉秋、 │及投票支持劉玉│劉玉秋 │ │ │久/溪頭村│ │
│ │ │劉輝龍、 │秋 │ │ │ │投開票所 │ │
│ │ │施騰達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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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原103年度選偵字 │張國卿 │莊文商(出面招攬並交付│指揮交通、攙扶│同左 │是(未扣│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老人及投票結束│ │案) │ │29日17時/│ │
│書附表編號34號) │ │劉玉秋、 │後掃地 │ │ │ │溪頭社區活│ │
│ │ │劉輝龍、 │ │ │ │ │動中心 │ │
│ │ │施騰達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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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原103年度選偵字 │莊烱松 │莊文商(出面招攬並交付│協助選民投票、│攙扶數位老人,│否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指揮交通及清潔│大多數時間在閒│ │ │29日選後不│ │
│書附表編號36號) │ │劉玉秋、 │工作 │逛喝茶、喝酒 │ │ │久/不明 │ │
│ │ │劉輝龍、 │ │ │ │ │ │ │
│ │ │施騰達 │ │ │ │ │ │ │
├──────────┼─────┼───────────┼───────┼───────┼────┼────────┼─────┼───────────┤
│35(原103年度選偵字 │莊金蒼 │莊文商(出面招攬並交付│攙扶行動不方便│攙扶數位老人,│否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之選民 │大多數時間在聊│ │ │29日17時許│ │
│書附表編號37號) │ │劉玉秋、 │ │天 │ │ │/靈安宮附│ │
│ │ │劉輝龍、 │ │ │ │ │近住宅 │ │
│ │ │施騰達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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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原103年度選偵字 │周仕真 │莊文商(出面招攬並交付│到場以壯聲勢 │聊天 │否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 │ │ │ │29日選後不│ │
│書附表編號39號) │ │劉玉秋、 │ │ │ │ │久/溪頭村│ │
│ │ │劉輝龍、 │ │ │ │ │投開票所 │ │
│ │ │施騰達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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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原103年度選偵字 │林松柏 │林銘富(出面招攬並交付│攙扶老人、掃地│同左 │否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 │ │ │ │29日17時許│ │
│書附表編號9號) │ │劉玉秋、 │ │ │ │ │/富山國小│ │
│ │ │劉輝龍、 │ │ │ │ │ │ │
│ │ │施騰達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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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原103年度選偵字 │洪韵婷 │林銘富(出面招攬並交付│1.投票日監看有│在投開票所外面│否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無他人買票 │坐 │ │ │29日17時許│ │
│書附表編號3號) │ │劉玉秋、 │2.投票日前至劉│ │ │ │/富山國小│ │
│ │ │劉輝龍、 │玉秋造勢活動布│ │ │ │ │ │
│ │ │施騰達 │置會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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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原103年度選偵字 │沈玉娟 │林銘富(出面招攬並交付│1.投票日幫忙排│同左 │是(未扣│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桌椅、掃地及攙│ │案) │ │29日19時許│ │
│書附表編號10號) │ │劉玉秋、 │扶老幼婦孺 │ │ │ │/富山國小│ │
│ │ │劉輝龍、 │2.投票日前至劉│ │ │ │ │ │
│ │ │施騰達 │玉秋造勢活動布│ │ │ │ │ │
│ │ │ │置會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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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原103年度選偵字 │林宗瑋 │林銘富(出面招攬並交付│1.投票日幫忙排│投票日當天僅前│否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桌椅、掃地 │往投票就離開 │ │ │29日18時許│ │
│書附表編號4號) │ │劉玉秋、 │2.投票日前至劉│ │ │ │/林宗瑋彰│ │
│ │ │劉輝龍、 │玉秋造勢活動布│ │ │ │化縣芬園鄉│ │
│ │ │施騰達 │置會場 │ │ │ │大埔路133 │ │
│ │ │ │ │ │ │ │號住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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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原103年度選偵字 │曾瑞明 │林銘富(出面招攬並交付│1.投票日幫忙排│同左 │是(未扣│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桌椅、打掃及攙│ │案) │ │29日19時許│ │
│書附表編號11號) │ │劉玉秋、 │扶行動不方便之│ │ │ │/林銘富彰│ │
│ │ │劉輝龍、 │人 │ │ │ │化縣芬園鄉│ │
│ │ │施騰達 │2.選舉前至劉玉│ │ │ │大埔路133 │ │
│ │ │ │秋造勢活動布置│ │ │ │號住處 │ │
│ │ │ │會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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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原103年度選偵字 │林登泰 │林銘富(出面招攬並交付│1.投票日幫忙排│大部分時間坐著│是(未扣│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椅子,遞茶水 │聊天 │案) │ │29日18時許│ │
│書附表編號5號) │ │劉玉秋、 │2.選舉前至劉玉│ │ │ │/富山國小│ │
│ │ │劉輝龍、 │秋造勢活動布置│ │ │ │ │ │
│ │ │施騰達 │會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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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原103年度選偵字 │林浚騰 │林銘富(出面招攬並交付│未被告知具體工│喝酒、聊天 │否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216、311、315號起 │ │ 報酬) │作內容 │ │ │ │29日晚上/│ │
│訴書附表二編號35號、│ │劉玉秋、 │ │ │ │ │林銘富前開│ │
│103年度選偵字第310、│ │劉輝龍、 │ │ │ │ │住處 │ │
│319號追加起訴書附表 │ │施騰達 │ │ │ │ │ │ │
│編號148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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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原103年度選偵字 │張維道 │林添發(出面招攬並交付│攙扶老人 │同左 │否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 │ │ │ │29日17時許│ │
│書附表編號31號) │ │劉玉秋、 │ │ │ │ │/林添發彰│ │
│ │ │劉輝龍、 │ │ │ │ │化縣芬園鄉│ │
│ │ │施騰達 │ │ │ │ │彰南路4段 │ │
│ │ │ │ │ │ │ │559號住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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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原103年度選偵字 │張武雄 │林添發(出面招攬並交付│到場壯聲勢 │坐著 │否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216、311、315號起 │ │ 報酬) │ │ │ │ │29日15時許│ │
│訴書附表二編號39號、│ │劉玉秋、 │ │ │ │ │/林添發前│ │
│103年度選偵字第310、│ │劉輝龍、 │ │ │ │ │開住處 │ │
│319號追加起訴書附表 │ │施騰達 │ │ │ │ │ │ │
│編號152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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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原103年度選偵字 │李杉田 │林添發(出面招攬並交付│向選民打招呼、│同左 │否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提供茶水 │ │ │ │29日20時許│ │
│書附表編號50號) │ │劉玉秋、 │ │ │ │ │/竹林社區│ │
│ │ │劉輝龍、 │ │ │ │ │活動中心 │ │
│ │ │施騰達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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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原103年度選偵字 │林韋君 │林添發(出面招攬並交付│買便當、飲料、│同左 │是(未扣│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回報票數 │ │案) │ │29日20時許│ │
│書附表編號69號) │ │劉玉秋、 │ │ │ │ │/林添發前│ │
│ │ │劉輝龍、 │ │ │ │ │開住處 │ │
│ │ │施騰達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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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原103年度選偵字 │張釗銘 │林添發(出面招攬並交付│拿便當、送飲料│同左 │否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216、311、315號起 │ │ 報酬) │ │ │ │ │29日17時許│ │
│訴書附表二編號37號、│ │劉玉秋、 │ │ │ │ │/林添發前│ │
│103年度選偵字第310、│ │劉輝龍、 │ │ │ │ │開住處 │ │
│319號追加起訴書附表 │ │施騰達 │ │ │ │ │ │ │
│編號150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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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原103年度選偵字 │張智偉 │林添發(出面招攬並交付│站在投開票所外│買便當、跑來跑│否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緩起訴)│ 報酬) │看、買便當 │去 │ │ │29日17時許│ │
│書附表編號74號) │ │劉玉秋、 │ │ │ │ │/林添發前│ │
│ │ │劉輝龍、 │ │ │ │ │開住處 │ │
│ │ │施騰達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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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原103年度選偵字 │張碧鶴 │張祐裕(出面招攬並交付│拉票 │拉票、聊天 │否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 │ │ │ │30日/張碧│ │
│書附表編號61號) │ │劉玉秋、 │ │ │ │ │鶴彰化縣芬│ │
│ │ │劉輝龍、 │ │ │ │ │園鄉南妙街│ │
│ │ │施騰達 │ │ │ │ │128巷2弄2 │ │
│ │ │ │ │ │ │ │號住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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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原103年度選偵字 │詹煥鐘 │周明溪(出面招攬並交付│整理環境 │坐著休息、聊天│是(由詹│是(周明溪交予陳│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216、311、315號起 │ │ 報酬) │ │及走來走去 │煥鐘之妻│玉花後,再由陳玉│29日晚上/│ │
│訴書附表二編號32號、│ │劉玉秋、 │ │ │陳玉花代│花轉交詹煥鐘) │詹煥鐘彰化│ │
│103年度選偵字第310、│ │劉輝龍、 │ │ │簽,如附│ │縣芬園鄉碧│ │
│319號追加起訴書附表 │ │施騰達 │ │ │表二編號│ │園路1段37 │ │
│編號145號) │ │ │ │ │32號) │ │號住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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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原103年度選偵字 │陳玉花 │周明溪(出面招攬並交付│撿垃圾 │撿垃圾、沒事就│是(如附│是 │同上 │交付賄賂 │
│第216、311、315號起 │ │ 報酬) │ │坐著休息 │表二編號│ │ │ │
│訴書附表二編號27號、│ │劉玉秋、 │ │ │32號) │ │ │ │
│103年度選偵字第310、│ │劉輝龍、 │ │ │ │ │ │ │
│319號追加起訴書附表 │ │施騰達 │ │ │ │ │ │ │
│編號140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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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原103年度選偵字 │周鋒杰 │周明溪(出面招攬並交付│整理環境 │撿垃圾、大部分│是(如附│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216、311、315號起 │ │ 報酬) │ │時間聊天 │表二編號│ │29日17時許│ │
│訴書附表二編號29號、│ │劉玉秋、 │ │ │32號) │ │/周鋒杰彰│ │
│103年度選偵字第310、│ │劉輝龍、 │ │ │ │ │化縣芬園鄉│ │
│319號追加起訴書附表 │ │施騰達 │ │ │ │ │碧園路1段 │ │
│編號142號) │ │ │ │ │ │ │33號住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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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原103年度選偵字 │林文杞 │周明溪(出面招攬並交付│整理環境、監看│撿垃圾,大多數│是(如附│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216、311、315號起 │ │ 報酬) │有無他人買票 │時間在聊天 │表二編號│ │29日選後不│ │
│訴書附表二編號28號、│ │劉玉秋、 │ │ │32號) │ │久/不明 │ │
│103年度選偵字第310、│ │劉輝龍、 │ │ │ │ │ │ │
│319號追加起訴書附表 │ │施騰達 │ │ │ │ │ │ │
│編號141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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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原103年度選偵字 │陳進財 │周明溪(出面招攬並交付│坐在外面 │坐著跟人聊天 │是(如附│是(周明溪交予陳│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216、311、315號起 │(緩起訴)│ 報酬) │ │ │表二編號│進財之子陳保桐後│29日18時許│ │
│訴書附表二編號26號、│ │劉玉秋、 │ │ │32號,陳│,再由陳保桐轉交│/陳進財彰│ │
│103年度選偵字第310、│ │劉輝龍、 │ │ │進財之子│陳進財) │化縣芬園鄉│ │
│319號追加起訴書附表 │ │施騰達 │ │ │陳保桐代│ │彰南路1段 │ │
│編號139號) │ │ │ │ │簽) │ │845號住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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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原103年度選偵字 │張隨梅 │陳寶珠(出面招攬)、 │投票支持劉玉秋│交付身分證予洪│是(如附│否 │無 │期約賄賂 │
│第216、311、315號起 │(緩起訴)│劉玉秋、 │、看人家選舉 │長 │表二編號│ │ │ │
│訴書附表二編號7號、 │ │劉輝龍、 │ │ │5號) │ │ │ │
│103 年度選偵字第310 │ │施騰達、 │ │ │ │ │ │ │
│、319 號追加起訴書附│ │簡瑞陽 │ │ │ │ │ │ │
│表編號122號) │ │洪長(代簽收據)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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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原103年度選偵字 │莊簡金瑟 │陳寶珠(出面招攬)、 │到場助人氣 │坐著 │否 │否 │無 │期約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緩起訴)│劉玉秋、 │ │ │ │ │ │ │
│書附表編號84號) │ │劉輝龍、 │ │ │ │ │ │ │
│ │ │施騰達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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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原103年度選偵字 │蔡春築 │林金源(出面招攬並交付│顧票筒 │喝茶、聊天 │是(如附│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 │ │表二編號│ │29日18時許│ │
│書附表編號62號) │ │劉玉秋、 │ │ │36號) │ │/彰化縣芬│ │
│ │ │劉輝龍、 │ │ │ │ │園鄉同安村│ │
│ │ │施騰達 │ │ │ │ │安山國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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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原103年度選偵字 │羅 泳 │許文修(出面招攬並交付│監票、導引路線│在樹下坐及指引│是(如附│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216、311、315號起 │ │ 報酬) │、協助老人 │投票路線 │表二編號│ │29日20時許│ │
│訴書附表二編號22號、│ │劉玉秋、 │ │ │34號) │ │/羅泳彰化│ │
│103年度選偵字第310、│ │劉輝龍、 │ │ │ │ │縣芬園鄉大│ │
│319號追加起訴書附表 │ │施騰達、 │ │ │ │ │彰路2段38 │ │
│編號135號) │ │許芳榮(代簽收據) │ │ │ │ │號住處附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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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原103年度選偵字 │許陳秀英 │許明得(出面招攬並交付│坐在投開票所外│同左 │是(未扣│是(許明得交予其│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 │ │案) │女友游梅後再轉交│30日9時許 │ │
│書附表編號7號) │ │劉玉秋、 │ │ │ │) │/許陳秀英│ │
│ │ │劉輝龍、 │ │ │ │ │彰化縣芬園│ │
│ │ │施騰達 │ │ │ │ │鄉大彰路1 │ │
│ │ │ │ │ │ │ │段676號住 │ │
│ │ │ │ │ │ │ │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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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原103年度選偵字 │許文勤 │許明得(出面招攬並交付│監看有無他人買│聊天 │是(未扣│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票 │ │案) │ │29日18時許│ │
│書附表編號67號) │ │劉玉秋、 │ │ │ │ │/許文勤彰│ │
│ │ │劉輝龍、 │ │ │ │ │化縣芬園鄉│ │
│ │ │施騰達 │ │ │ │ │大彰路1段 │ │
│ │ │ │ │ │ │ │222巷10弄 │ │
│ │ │ │ │ │ │ │6號住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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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原103年度選偵字 │許尊仁 │許明得(出面招攬並交付│指揮交通、整理│指揮交通、撿垃│是(未扣│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環境及監看有無│圾,大多數時間│案) │ │29日後幾天│ │
│書附表編號52號) │ │劉玉秋、 │他人買票 │在聊天 │ │ │/不明 │ │
│ │ │劉輝龍、 │ │ │ │ │ │ │
│ │ │施騰達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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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原103年度選偵字 │楊秀貞 │宋林鳳英(出面招攬並交│顧票筒 │在投開票所坐著│是(未扣│是(宋林鳳英交予│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付報酬) │ │聊天 │案) │戴金海後,再由戴│29日18、19│ │
│書附表編號1號) │ │劉玉秋、 │ │ │ │金海轉交予楊秀貞│時許/楊秀│ │
│ │ │劉輝龍、 │ │ │ │) │貞彰化縣芬│ │
│ │ │施騰達 │ │ │ │ │園鄉彰南路│ │
│ │ │ │ │ │ │ │5段974號住│ │
│ │ │ │ │ │ │ │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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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原103年度選偵字 │王清海 │宋林鳳英(出面招攬並交│坐在投開票所外│同左 │無 │是(宋林鳳英交予│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付報酬) │ │ │ │戴金海後,再由戴│29日18時許│ │
│書附表編號71號) │ │劉玉秋、 │ │ │ │金海轉交予王清海│至19時許許│ │
│ │ │劉輝龍、 │ │ │ │) │/王清海彰│ │
│ │ │施騰達 │ │ │ │ │化縣芬園鄉│ │
│ │ │ │ │ │ │ │新興路1段 │ │
│ │ │ │ │ │ │ │23號住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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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原103年度選偵字 │戴金海 │宋林鳳英(出面招攬並交│未告知具體工作│坐在投開票所外│是(未扣│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付報酬) │內容 │ │案) │ │29日19時許│ │
│書附表編號58號) │ │劉玉秋、 │ │ │ │ │/宋林鳳英│ │
│ │ │劉輝龍、 │ │ │ │ │彰化縣芬園│ │
│ │ │施騰達 │ │ │ │ │鄉舊社村彰│ │
│ │ │ │ │ │ │ │南路5段945│ │
│ │ │ │ │ │ │ │巷23號住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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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原103年度選偵字 │洪麗美 │宋林鳳英(出面招攬並交│監看有無他人買│走來走去 │是(未扣│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付報酬) │票 │ │案) │ │29日19時許│ │
│書附表編號80號) │ │劉玉秋、 │ │ │ │ │/洪麗美彰│ │
│ │ │劉輝龍、 │ │ │ │ │化縣芬園鄉│ │
│ │ │施騰達 │ │ │ │ │彰南路5段 │ │
│ │ │ │ │ │ │ │945巷23號 │ │
│ │ │ │ │ │ │ │住處 │ │
├──────────┼─────┼───────────┼───────┼───────┼────┼────────┼─────┼───────────┤
│67(原103年度選偵字 │王朝東 │宋林鳳英(出面招攬並交│監看投開票所外│同左 │是(未扣│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付報酬) │有無他人買票、│ │案) │ │29日19時許│ │
│書附表編號83號) │ │劉玉秋、 │觀看開票 │ │ │ │/宋林鳳英│ │
│ │ │劉輝龍、 │ │ │ │ │前開住處 │ │
│ │ │施騰達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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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原103年度選偵字 │黃瀞嫺 │宋林鳳英(出面招攬並交│監看有無他人買│聊天 │否 │是 │103年12月2│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付報酬) │票、攙扶老人 │ │ │ │日11時許/│ │
│書附表編號21號) │ │劉玉秋、 │ │ │ │ │黃瀞嫺彰化│ │
│ │ │劉輝龍、 │ │ │ │ │縣芬園鄉彰│ │
│ │ │施騰達 │ │ │ │ │南路5段945│ │
│ │ │ │ │ │ │ │巷21號住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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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原103年度選偵字 │許富貴 │謝章彬(出面招攬並交付│整理環境、攙扶│大部分時間都在│否 │是(謝章彬託不詳│103年12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老人、遞茶水、│喝茶、聊天 │ │成年男子轉交予許│1日11時許 │ │
│書附表編號68號) │ │劉玉秋、 │搬桌椅 │ │ │富貴) │/許富貴彰│ │
│ │ │劉輝龍、 │ │ │ │ │化縣芬園鄉│ │
│ │ │施騰達 │ │ │ │ │大彰路1段 │ │
│ │ │ │ │ │ │ │672巷84號 │ │
│ │ │ │ │ │ │ │住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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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原103年度選偵字 │蔡秀鳳 │謝章彬(出面招攬並交付│整理環境、遞茶│大部分時間都坐│否 │是(謝章彬託不詳│103年12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水 │著聊天 │ │成年女子轉交予蔡│1日19時許 │ │
│書附表編號63號) │ │劉玉秋、 │ │ │ │秀鳳) │/蔡秀鳳住│ │
│ │ │劉輝龍、 │ │ │ │ │處 │ │
│ │ │施騰達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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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原103年度選偵字 │王淑梅 │謝章彬(出面招攬並交付│未被告知具體工│沒撿垃圾時就聊│否 │是(謝章彬託不詳│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作內容 │天 │ │人士轉交予王淑梅│29日選後不│ │
│書附表編號49號) │ │劉玉秋、 │ │ │ │) │久/不明 │ │
│ │ │劉輝龍、 │ │ │ │ │ │ │
│ │ │施騰達 │ │ │ │ │ │ │
├──────────┼─────┼───────────┼───────┼───────┼────┼────────┼─────┼───────────┤
│72(原103年度選偵字 │蔡文鎮 │謝章彬(出面招攬並交付│坐在投開票所外│大部分時間都只│否 │是(謝章彬託不詳│103年12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整理環境 │有坐著 │ │人士轉交予蔡文鎮│1日19時許 │ │
│書附表編號48號) │ │劉玉秋、 │ │ │ │) │/蔡文鎮彰│ │
│ │ │劉輝龍、 │ │ │ │ │化縣芬園鄉│ │
│ │ │施騰達 │ │ │ │ │大彰路2段 │ │
│ │ │ │ │ │ │ │934巷14號 │ │
│ │ │ │ │ │ │ │住處 │ │
├──────────┼─────┼───────────┼───────┼───────┼────┼────────┼─────┼───────────┤
│73(原103年度選偵字 │蔡世揚 │謝章彬(出面招攬並交付│整理環境 │沒事就坐在那邊│否 │是(謝章彬託不詳│103年12月1│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 │ │ │人士轉交予蔡世揚│日17時許/│ │
│書附表編號64號) │ │劉玉秋、 │ │ │ │) │蔡世揚彰化│ │
│ │ │劉輝龍、 │ │ │ │ │縣芬園鄉大│ │
│ │ │施騰達 │ │ │ │ │彰路2段934│ │
│ │ │ │ │ │ │ │巷14號住處│ │
├──────────┼─────┼───────────┼───────┼───────┼────┼────────┼─────┼───────────┤
│74(原103年度選偵字 │蔡子琦 │謝章彬(出面招攬並交付│整理環境 │僅是多少撿一點│否 │是(謝章彬託不詳│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 │垃圾,沒事就坐│ │成年女子轉交予蔡│29日選後不│ │
│書附表編號60號) │ │劉玉秋、 │ │在那邊 │ │子琦) │久/不明 │ │
│ │ │劉輝龍、 │ │ │ │ │ │ │
│ │ │施騰達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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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原103年度選偵字 │蔡榮杰 │謝章彬(出面招攬並交付│整理環境 │無事可做,只是│否 │是(謝章彬託不詳│103年12月1│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 │聊天 │ │人士轉交予蔡榮杰│日11時許/│ │
│書附表編號65號) │ │劉玉秋、 │ │ │ │) │蔡榮杰彰化│ │
│ │ │劉輝龍、 │ │ │ │ │縣芬園鄉大│ │
│ │ │施騰達 │ │ │ │ │彰路2段934│ │
│ │ │ │ │ │ │ │巷16號住處│ │
├──────────┼─────┼───────────┼───────┼───────┼────┼────────┼─────┼───────────┤
│76(原103年度選偵字 │黃妙如 │謝章彬(出面招攬並交付│整理環境 │選舉當天8、9時│否 │是(謝章彬託不詳│103年12月1│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 │許搬完桌子即離│ │成年男子轉交予黃│日10時許/│ │
│書附表編號66號) │ │劉玉秋、 │ │開 │ │妙如) │黃妙如彰化│ │
│ │ │劉輝龍、 │ │ │ │ │縣芬園鄉大│ │
│ │ │施騰達 │ │ │ │ │彰路2段934│ │
│ │ │ │ │ │ │ │巷16號住處│ │
├──────────┼─────┼───────────┼───────┼───────┼────┼────────┼─────┼───────────┤
│77(原103年度選偵字 │謝孟眞 │謝章彬(出面招攬並交付│分發便當、遞茶│分發便當、於中│否 │是 │謝孟於10│交付賄賂(1,000元)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水、整理環境 │午跟投票即將結│ │ │3年12月12 │ │
│書附表編號102號) │ │劉玉秋、 │ │束時整理環境 │ │ │日製作警詢│ │
│ │ │劉輝龍、 │ │ │ │ │筆錄後不久│ │
│ │ │施騰達 │ │ │ │ │/不明 │ │
├──────────┼─────┼───────────┼───────┼───────┼────┼────────┼─────┼───────────┤
│78(原103年度選偵字 │杞文和 │謝章彬(出面招攬並交付│招待香菸、檳榔│大部分時間都只│否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予選民 │有坐著 │ │ │30日/不明│ │
│書附表編號108號) │ │劉玉秋、 │ │ │ │ │ │ │
│ │ │劉輝龍、 │ │ │ │ │ │ │
│ │ │施騰達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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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原103年度選偵字 │杞健鴻 │謝章彬(出面招攬並交付│向認識之選民打│同左。另表示:│否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招呼、遞茶水 │只要人有出現就│ │ │30日20時許│ │
│書附表編號103號) │ │劉玉秋、 │ │可以領錢 │ │ │/杞健鴻彰│ │
│ │ │劉輝龍、 │ │ │ │ │化縣芬園鄉│ │
│ │ │施騰達 │ │ │ │ │彰南路2段 │ │
│ │ │ │ │ │ │ │731巷1號住│ │
│ │ │ │ │ │ │ │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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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原103年度選偵字 │謝春慶 │謝章彬(出面招攬並交付│整理環境 │無事可做,只是│否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 │坐在那邊聊天 │ │ │30日18時許│ │
│書附表編號109號) │ │劉玉秋、 │ │ │ │ │/謝春慶彰│ │
│ │ │劉輝龍、 │ │ │ │ │化縣芬園鄉│ │
│ │ │施騰達 │ │ │ │ │彰南路2段 │ │
│ │ │ │ │ │ │ │359巷1號住│ │
│ │ │ │ │ │ │ │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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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原103年度選偵字 │謝源裕 │謝章彬(出面招攬並交付│顧票筒,但未告│僅花5分鐘搬桌 │否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知具體工作事項│子,其餘時間只│ │ │30日/謝源│ │
│書附表編號111號) │ │劉玉秋、 │ │有坐著 │ │ │裕彰化縣芬│ │
│ │ │劉輝龍、 │ │ │ │ │園鄉彰南路│ │
│ │ │施騰達 │ │ │ │ │2段331號住│ │
│ │ │ │ │ │ │ │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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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原103年度選偵字 │謝春吉 │謝章彬(出面招攬並交付│拿杯水、放便當│只有坐著和抽煙│否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 │,沒有做其他事│ │ │30日/謝春│ │
│書附表編號115號) │ │劉玉秋、 │ │ │ │ │吉彰化縣芬│ │
│ │ │劉輝龍、 │ │ │ │ │園鄉彰南路│ │
│ │ │施騰達 │ │ │ │ │2段359巷1 │ │
│ │ │ │ │ │ │ │號住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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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原103年度選偵字 │周陳秀英 │謝章彬(出面招攬並交付│坐一天及打掃一│將票投給劉玉秋│否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下、將票投給劉│ │ │ │29日選後不│ │
│書附表編號112號) │ │劉玉秋、 │玉秋 │ │ │ │久/不明 │ │
│ │ │劉輝龍、 │ │ │ │ │ │ │
│ │ │施騰達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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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原103年度選偵字 │謝張麗敏 │謝章彬(出面招攬並交付│撿拾垃圾 │稍事整理環境,│否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 │其餘時間僅是坐│ │ │30日/謝張│ │
│書附表編號110號) │ │劉玉秋、 │ │在外面而已 │ │ │麗敏彰化縣│ │
│ │ │劉輝龍、 │ │ │ │ │芬園鄉彰南│ │
│ │ │施騰達 │ │ │ │ │路2段385巷│ │
│ │ │ │ │ │ │ │27號住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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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原103年度選偵字 │林秀錦 │謝章彬(出面招攬並交付│整理環境、排椅│聊天 │否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子 │ │ │ │29日20時許│ │
│書附表編號113號) │ │劉玉秋、 │ │ │ │ │/不明 │ │
│ │ │劉輝龍、 │ │ │ │ │ │ │
│ │ │施騰達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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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原103年度選偵字 │謝周祝 │謝章彬(出面招攬並交付│整理環境 │稍事整理環境 │否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 │ │ │ │29日16時許│ │
│書附表編號114號) │ │劉玉秋、 │ │ │ │ │/縣庄社區│ │
│ │ │劉輝龍、 │ │ │ │ │活動中心 │ │
│ │ │施騰達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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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原103年度選偵字 │朱謝素葉 │謝章彬(出面招攬並交付│整理環境、搬桌│除投票前搬桌椅│否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椅 │、投票結束後掃│ │ │29日晚上/│ │
│書附表編號72號) │ │劉玉秋、 │ │地外,其餘時間│ │ │縣庄社區活│ │
│ │ │劉輝龍、 │ │均在休息 │ │ │動中心 │ │
│ │ │施騰達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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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原103年度選偵字 │陳耀明 │謝章彬(出面招攬並交付│在投票所外站 │只是在那邊坐著│否 │是(謝章彬交予陳│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216、311、315號起 │ │ 報酬)、 │ │ │ │耀明之子陳閔昭後│29日16時許│ │
│訴書附表二編號31號、│ │劉玉秋、 │ │ │ │由陳閔昭轉交陳耀│/陳耀明彰│ │
│103年度選偵字第310、│ │劉輝龍、 │ │ │ │明) │化縣芬園鄉│ │
│319號追加起訴書附表 │ │施騰達 │ │ │ │ │碧園路1段 │ │
│編號144號) │ │ │ │ │ │ │459號住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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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原103年度選偵字 │莊翠純 │謝章彬(出面招攬並交付│為劉玉秋拉票 │投票後即返家 │否 │同上 │同上 │交付賄賂 │
│第216、311、315號起 │ │ 報酬)、 │ │ │ │ │ │ │
│訴書附表二編號30號、│ │劉玉秋、 │ │ │ │ │ │ │
│103年度選偵字第310、│ │劉輝龍、 │ │ │ │ │ │ │
│319號追加起訴書附表 │ │施騰達 │ │ │ │ │ │ │
│編號143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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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原103年度選偵字 │張天祥 │謝章彬(出面招攬並交付│1.投票日幫忙搬│載運飲料至投開│否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飲料、椅子及整│票所 │ │ │29日選後不│ │
│書附表編號13號) │ │劉玉秋、 │理環境 │ │ │ │久/張天祥│ │
│ │ │劉輝龍、 │2.投票日前至劉│ │ │ │彰化縣芬園│ │
│ │ │施騰達 │玉秋造勢活動布│ │ │ │鄉縣庄村彰│ │
│ │ │ │置會場 │ │ │ │南路2段421│ │
│ │ │ │ │ │ │ │號住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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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原103年度選偵字 │黃錦源 │謝章彬(出面招攬並交付│1.投票日幫忙整│從事約30分鐘之│否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理環境 │打掃工作 │ │ │29日選後不│ │
│書附表編號6號) │ │劉玉秋、 │2.投票日前至劉│ │ │ │久/不明 │ │
│ │ │劉輝龍、 │玉秋造勢活動布│ │ │ │ │ │
│ │ │施騰達 │置會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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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原103年度選偵字 │曾秀氷 │謝章彬(出面招攬並交付│1.投票日幫忙整│整理環境、發飲│否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理環境、搬椅子│料 │ │ │29日17時許│ │
│書附表編號15號) │ │劉玉秋、 │及遞茶水 │ │ │ │/進芬社區│ │
│ │ │劉輝龍、 │2.投票日前至劉│ │ │ │活動中心 │ │
│ │ │施騰達 │玉秋造勢活動布│ │ │ │ │ │
│ │ │ │置會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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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原103年度選偵字 │陳炎池 │謝章彬(出面招攬)、 │整理環境、搬桌│僅看一下就在樹│否 │否 │無 │期約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已歿) │劉玉秋、 │椅 │下休息 │ │ │ │ │
│書附表編號29號) │ │劉輝龍、 │ │ │ │ │ │ │
│ │ │施騰達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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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原103年度選偵字 │曾沛珊 │劉玉秋、 │未被告知具體工│無 │否 │否 │無 │行求賄賂 │
│第216、311、315號起 │ │劉輝龍、 │作內容 │ │ │ │ │ │
│訴書附表一編號2號) │ │施騰達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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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原103年度選偵字 │羅世育 │劉玉秋、 │拜票、查看有無│坐著發呆、閒晃│是(如附│否 │無 │期約賄賂 │
│第216、311、315號起 │(緩起訴)│劉輝龍、 │他人買票 │ │表二編號│ │ │ │
│訴書附表二編號33號、│ │施騰達 │ │ │9號) │ │ │ │
│103年度選偵字第310、│ │ │ │ │ │ │ │ │
│319號追加起訴書附表 │ │ │ │ │ │ │ │ │
│編號146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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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原103年度選偵字 │洪藝珊 │劉玉秋、 │查看有無他人買│走來走去、無事│是(如附│否 │無 │期約賄賂 │
│第216、311、315號起 │(緩起訴)│劉輝龍、 │票 │可做 │表二編號│ │ │ │
│訴書附表二編號34號、│ │施騰達 │ │ │9號) │ │ │ │
│103年度選偵字第310、│ │ │ │ │ │ │ │ │
│319號追加起訴書附表 │ │ │ │ │ │ │ │ │
│編號147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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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原103年度選偵字 │林宗頡 │劉玉秋、 │未被告知具體工│整理環境 │否 │否 │無 │期約賄賂 │
│第216、311、315號起 │ │劉輝龍、 │作內容 │ │ │ │ │ │
│訴書附表二編號9號、 │ │施騰達 │ │ │ │ │ │ │
│103年度選偵字第310、│ │ │ │ │ │ │ │ │
│319號追加起訴書附表 │ │ │ │ │ │ │ │ │
│編號123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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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原103年度選偵字 │魏林秀雲 │劉玉秋競選總部不詳成年│未被告知具體工│投票 │是(如附│否 │無 │期約賄賂 │
│第216、311、315號起 │ │人員(出面招攬)、 │作內容 │ │表二編號│ │ │ │
│訴書附表二編號6號、 │ │劉玉秋、 │ │ │6號) │ │ │ │
│103 年度選偵字第310 │ │劉輝龍、 │ │ │ │ │ │ │
│、319 號追加起訴書附│ │施騰達、 │ │ │ │ │ │ │
│表編號121號) │ │簡瑞陽、 │ │ │ │ │ │ │
│ │ │洪長(代簽收據)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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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原103年度選偵字 │楊長春 │劉玉秋競選總部不詳成年│拉票及投票支持│為劉玉秋拉票 │是(未扣│否 │無 │期約賄賂 │
│第216、311、315號起 │ │人員(出面招攬)、 │劉玉秋 │ │案) │ │ │ │
│訴書附表二編號15號、│ │劉玉秋、 │ │ │ │ │ │ │
│103年度選偵字第310、│ │劉輝龍、 │ │ │ │ │ │ │
│319號追加起訴書附表 │ │施騰達 │ │ │ │ │ │ │
│編號128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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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原103年度選偵字│洪聰明 │劉玉秋競選總部不詳成年│拉票及投票支持│在樹下坐、走來│是(如附│否 │無 │期約賄賂 │
│第216、311、315號起 │ │人員(出面招攬)、 │劉玉秋 │走去 │表二編號│ │ │ │
│訴書附表二編號11號、│ │劉玉秋、 │ │ │9號) │ │ │ │
│103年度選偵字第310、│ │劉輝龍、 │ │ │ │ │ │ │
│319號追加起訴書附表 │ │施騰達 │ │ │ │ │ │ │
│編號125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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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原103年度選偵字│黃清峰 │劉玉秋、 │拉票 │拜票、遞茶水 │是(未扣│否 │無 │期約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劉輝龍、 │ │ │案) │ │ │ │
│書附表第一次出現之編│ │施騰達 │ │ │ │ │ │ │
│號97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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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原103年度選偵字│黃金杉 │劉玉秋、 │1.投票日幫忙整│幫忙維護環境後│否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劉輝龍、 │理環境、發現糾│即離開 │ │ │30日/黃金│ │
│書附表編號14號) │ │施騰達、 │紛報警 │ │ │ │杉彰化縣芬│ │
│ │ │莊文商(交付報酬) │2.投票日前至劉│ │ │ │園鄉彰南路│ │
│ │ │ │玉秋造勢活動布│ │ │ │1段103巷60│ │
│ │ │ │置會場 │ │ │ │號住處 │ │
├──────────┼─────┼───────────┼───────┼───────┼────┼────────┼─────┼───────────┤
│103(原103年度選偵字│張綉綿 │劉玉秋、 │站著看即可 │只是看何人有來│是(未扣│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劉輝龍、 │ │何人沒有來 │案) │ │29日選後不│ │
│書附表編號73號) │ │施騰達、 │ │ │ │ │久/芬園鄉│ │
│ │ │林添發(交付報酬) │ │ │ │ │農會附近民│ │
│ │ │ │ │ │ │ │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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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原103年度選偵字│許修豪 │劉玉秋、 │拉票 │抽菸、喝酒 │是(如附│是(林金源交予許│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216、311、315號起 │ │劉輝龍、 │ │ │表二編號│新志後,再由許新│29日/同安│ │
│訴書附表二編號18號、│ │施騰達、 │ │ │36號,由│志交予許修豪) │國小 │ │
│103年度選偵字第310、│ │林金源(交付報酬) │ │ │許修豪之│ │ │ │
│319號追加起訴書附表 │ │ │ │ │父許新志│ │ │ │
│編號131號) │ │ │ │ │代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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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原103年度選偵字│陳耀南 │劉玉秋競選總部不詳成年│投票支持劉玉秋│投票 │是(如附│是(不詳成年女子│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216、311、315號起 │ │人員(出面招攬)、 │、幫劉玉秋拉票│ │表二編號│交付) │29日18時30│ │
│訴書附表二編號21號、│ │劉玉秋、 │ │ │38號) │ │分/進芬社│ │
│103年度選偵字第310、│ │劉輝龍、 │ │ │ │ │區活動中心│ │
│319號追加起訴書附表 │ │施騰達 │ │ │ │ │ │ │
│編號134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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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原103年度選偵字│李明修 │劉玉秋、 │拉票 │站在投票所外一│否 │是(李阿祥交付)│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216、311、315號起 │ │劉輝龍、 │ │天 │ │ │29日選後不│ │
│訴書附表二編號38號、│ │施騰達 │ │ │ │ │久/不明 │ │
│103年度選偵字第 │ │ │ │ │ │ │ │ │
│310、319號追加起訴書│ │ │ │ │ │ │ │ │
│附表編號151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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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原103年度選偵字│郭建志 │劉玉秋、 │顧票筒 │僅坐著聊天 │是(未扣│是(郭進明交付)│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劉輝龍、 │ │ │案) │ │29日選後不│ │
│書附表編號104號) │ │施騰達 │ │ │ │ │久/不明 │ │
├──────────┼─────┼───────────┼───────┼───────┼────┼────────┼─────┼───────────┤
│108(原103年度選偵字│趙萬連 │劉玉秋、 │監看有無他人買│在那邊看、坐著│自述忘記│是(郭進明交付)│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劉輝龍、 │票 │聊天 │ │ │29日選後不│ │
│書附表編號106號) │ │施騰達 │ │ │ │ │久/不明 │ │
├──────────┼─────┼───────────┼───────┼───────┼────┼────────┼─────┼───────────┤
│109(原103年度選偵字│毛福桑 │劉玉秋、 │監看有無他人買│同左 │否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劉輝龍、 │票、指引票箱 │ │ │ │30分12時許│ │
│書附表編號20號) │ │施騰達、 │ │ │ │ │於/毛福桑│ │
│ │ │張祐裕(交付報酬) │ │ │ │ │彰化縣芬園│ │
│ │ │ │ │ │ │ │鄉民族路35│ │
│ │ │ │ │ │ │ │號住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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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原103年度選偵字│李楊玉藩 │劉玉秋、 │監看有無他人買│同左 │否 │是 │103年12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劉輝龍、 │票、攙扶老人及│ │ │ │2日9時前不│ │
│書附表編號76號) │ │施騰達、 │注意開票情形 │ │ │ │久/不明 │ │
│ │ │張祐裕(交付報酬)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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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原103年度選偵字│李庭宇 │劉玉秋、 │攙扶老人、行動│同左 │否 │是 │103年11月2│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劉輝龍、 │不便之人及指引│ │ │(李庭宇投票結束│9日15時許 │ │
│書附表編號59號) │ │施騰達、 │投票方向 │ │ │前先行離去,李楊│/芬園國小│ │
│ │ │張祐裕(交付報酬) │ │ │ │玉藩暫代張祐裕墊│ │ │
│ │ │ │ │ │ │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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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原103年度選偵字│李政仲 │劉玉秋、 │拜票、監看有無│現場沒事做 │否 │是 │103年12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緩起訴)│劉輝龍、 │他人買票、攙扶│ │ │(張祐裕交予李楊│2日9時許/│ │
│書附表編號77號) │ │施騰達 │行動不方便之人│ │ │玉藩後,再由李楊│不明 │ │
│ │ │張祐裕(交付報酬) │及撿垃圾 │ │ │玉藩轉交予李政仲│ │ │
│ │ │ │ │ │ │) │ │ │
├──────────┼─────┼───────────┼───────┼───────┼────┼────────┼─────┼───────────┤
│113(原103年度選偵字│張鳳珠 │劉玉秋競選總部不詳成年│拉票 │同左 │是(如附│是(由不詳成年女│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216、311、315號起 │ │人員(出面招攬)、 │ │ │表二編號│子交付) │29日18時許│ │
│訴書附表二編號20號、│ │劉玉秋、 │ │ │38號) │ │/左列女子│ │
│103年度選偵字第310、│ │劉輝龍、 │ │ │ │ │位於彰南路│ │
│319號追加起訴書附表 │ │施騰達 │ │ │ │ │之住處 │ │
│編號133號) │ │ │ │ │ │ │ │ │
├──────────┼─────┼───────────┼───────┼───────┼────┼────────┼─────┼───────────┤
│114(原103年度選偵字│梁金鋒 │劉玉秋競選總部不詳成年│未被告知具體工│坐著、看著 │否 │是(郭進明交付)│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人員(出面招攬)、 │作內容 │ │ │ │30日/梁金│ │
│書附表編號105號) │ │劉玉秋、 │ │ │ │ │鋒彰化縣芬│ │
│ │ │劉輝龍、 │ │ │ │ │園鄉彰南路│ │
│ │ │施騰達 │ │ │ │ │2段520號住│ │
│ │ │ │ │ │ │ │處 │ │
├──────────┼─────┼───────────┼───────┼───────┼────┼────────┼─────┼───────────┤
│115(原103年度選偵字│梁水松 │劉玉秋、 │整理環境 │同左 │否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已歿) │劉輝龍、 │ │ │ │ │29日17時許│ │
│書附表編號55號) │ │施騰達、 │ │ │ │ │/林添發住│ │
│ │ │林添發(交付報酬) │ │ │ │ │處 │ │
├──────────┼─────┼───────────┼───────┼───────┼────┼────────┼─────┼───────────┤
│116(原103年度選偵字│許芳榮 │劉玉秋競選總部不詳成年│看到親朋好友點│聊天 │是(如附│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已歿) │人員(出面招攬)、 │頭、監看有無他│ │表二編號│ │29日19時許│ │
│書附表編號46號) │ │劉玉秋、 │人買票 │ │34號) │ │/同安國小│ │
│ │ │劉輝龍、 │ │ │ │ │停車場 │ │
│ │ │施騰達、 │ │ │ │ │ │ │
│ │ │許文修(交付報酬) │ │ │ │ │ │ │
├──────────┼─────┼───────────┼───────┼───────┼────┼────────┼─────┼───────────┤
│117(原103年度選偵字│洪來村 │洪長(出面招攬)、 │未告知具體工作│簽立收據 │是(如附│否 │無 │期約賄賂 │
│第216、311、315號起 │ │簡瑞陽、 │內容 │ │表二編號│ │ │ │
│訴書附表二編號5號、 │ │劉玉秋、 │ │ │3號) │ │ │ │
│103年度選偵字第310、│ │劉輝龍、 │ │ │ │ │ │ │
│319號追加起訴書附表 │ │施騰達 │ │ │ │ │ │ │
│編號120號) │ │ │ │ │ │ │ │ │
├──────────┼─────┼───────────┼───────┼───────┼────┼────────┼─────┼───────────┤
│118(原103年度選偵字│何秋燕 │黃瀞嫺(出面招攬並交付│監看有無他人買│監看有無他人買│否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票、整理環境 │票、聊天 │ │ │29日選後2 │ │
│書附表編號96號) │ │宋林鳳英、 │ │ │ │ │週/不明 │ │
│ │ │劉玉秋、 │ │ │ │ │ │ │
│ │ │劉輝龍、 │ │ │ │ │ │ │
│ │ │施騰達 │ │ │ │ │ │ │
│ │ │ │ │ │ │ │ │ │
├──────────┼─────┼───────────┼───────┼───────┼────┼────────┼─────┼───────────┤
│119(原103年度選偵字│張富美 │姚素貞(出面招攬並交付│維護秩序、整理│沒什麼事 │否 │是 │103年12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環境、攙扶老人│ │ │ │2日17時許 │ │
│書附表編號79號) │ │劉玉秋、 │ │ │ │ │/張富美彰│ │
│ │ │劉輝龍、 │ │ │ │ │化縣芬園鄉│ │
│ │ │施騰達 │ │ │ │ │光復路26巷│ │
│ │ │ │ │ │ │ │9號住處 │ │
├──────────┼─────┼───────────┼───────┼───────┼────┼────────┼─────┼───────────┤
│120(原103年度選偵字│蔡張秀𧃃 │張鳳珠(出面招攬並交付│拉票 │載茶水、便當、│否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 │撿垃圾及指引票│ │ │30日/張鳳│ │
│書附表編號78號) │ │劉玉秋、 │ │箱 │ │ │珠彰化縣芬│ │
│ │ │劉輝龍、 │ │ │ │ │園鄉進安路│ │
│ │ │施騰達 │ │ │ │ │604號住處 │ │
├──────────┼─────┼───────────┼───────┼───────┼────┼────────┼─────┼───────────┤
│121(原103年度選偵字│許金美 │許芳榮(出面招攬)、 │看有無人來投票│在投票所外面遠│是(如附│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216、311、315號起 │ │劉玉秋、 │ │遠看 │表二編號│ │29日17時許│ │
│訴書附表二編號23號、│ │劉輝龍、 │ │ │34號) │ │/同安國小│ │
│103年度選偵字第310、│ │施騰達、 │ │ │ │ │ │ │
│319號追加起訴書附表 │ │許文修(交付報酬) │ │ │ │ │ │ │
│編號136號) │ │ │ │ │ │ │ │ │
├──────────┼─────┼───────────┼───────┼───────┼────┼────────┼─────┼───────────┤
│122(原103年度選偵字│許淵麒 │許芳榮(出面招攬並交付│監看有無他人買│站一天 │是(如附│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票 │ │表二編號│ │29日19時許│ │
│書附表編號47號) │ │劉玉秋、 │ │ │33號) │ │/中崙村村│ │
│ │ │劉輝龍、 │ │ │ │ │長辦公處 │ │
│ │ │施騰達 │ │ │ │ │ │ │
│ │ │ │ │ │ │ │ │ │
├──────────┼─────┼───────────┼───────┼───────┼────┼────────┼─────┼───────────┤
│123(原103年度選偵字│王連富 │梁金鋒(出面招攬並交付│將票投給劉玉秋│聊天 │否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 │ │ │ │29日19時許│ │
│書附表編號107號) │ │劉玉秋、 │ │ │ │ │/王連富彰│ │
│ │ │劉輝龍、 │ │ │ │ │化縣芬園鄉│ │
│ │ │施騰達 │ │ │ │ │彰南路2段 │ │
│ │ │ │ │ │ │ │480號住處 │ │
├──────────┼─────┼───────────┼───────┼───────┼────┼────────┼─────┼───────────┤
│124(原103年度選偵字│陳素汾 │張文川(出面招攬並交付│發水、扶老人及│大部分時間都是│否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整理環境 │坐著 │ │ │29日18時許│ │
│書附表編號40號) │ │謝章彬、 │ │ │ │ │/彰化縣芬│ │
│ │ │劉玉秋、 │ │ │ │ │園鄉社口路│ │
│ │ │劉輝龍、 │ │ │ │ │邊 │ │
│ │ │施騰達 │ │ │ │ │ │ │
├──────────┼─────┼───────────┼───────┼───────┼────┼────────┼─────┼───────────┤
│125(原103年度選偵字│張立賢 │張文川(出面招攬並交付│倒茶水、整理環│撿飲料罐分類,│否 │是(張文川交予陳│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境 │沒事時就坐著聊│ │素汾後,再由陳素│30日/不明│ │
│書附表編號28號) │ │謝章彬、 │ │天 │ │汾交予張立賢) │ │ │
│ │ │劉玉秋、 │ │ │ │ │ │ │
│ │ │劉輝龍、 │ │ │ │ │ │ │
│ │ │施騰達 │ │ │ │ │ │ │
├──────────┼─────┼───────────┼───────┼───────┼────┼────────┼─────┼───────────┤
│126(原103年度選偵字│張秋貴 │張文川(出面招攬並交付│掃地、倒茶水 │發現煙蒂就稍事│否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 │清理 │ │ │29日選後不│ │
│書附表編號27號) │ │謝章彬、 │ │ │ │ │久/不明 │ │
│ │ │劉玉秋、 │ │ │ │ │ │ │
│ │ │劉輝龍、 │ │ │ │ │ │ │
│ │ │施騰達 │ │ │ │ │ │ │
├──────────┼─────┼───────────┼───────┼───────┼────┼────────┼─────┼───────────┤
│127(原103年度選偵字│蔡永富 │張文川(出面招攬並交付│拉票 │攙扶老人、撿垃│否 │是(張文川交予陳│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 │圾 │ │添成後,再由陳添│29日選後不│ │
│書附表編號44號) │ │謝章彬、 │ │ │ │成交予蔡永富) │久/不明 │ │
│ │ │劉玉秋、 │ │ │ │ │ │ │
│ │ │劉輝龍、 │ │ │ │ │ │ │
│ │ │施騰達 │ │ │ │ │ │ │
├──────────┼─────┼───────────┼───────┼───────┼────┼────────┼─────┼───────────┤
│128(原103年度選偵字│陳榮柳 │張文川(出面招攬並交付│整理環境、發礦│發礦泉水及杯水│否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泉水 │,大多數時間在│ │ │29日17時許│ │
│書附表編號42號) │ │謝章彬、 │ │聊天 │ │ │/進芬社區│ │
│ │ │劉玉秋、 │ │ │ │ │活動中心 │ │
│ │ │劉輝龍、 │ │ │ │ │ │ │
│ │ │施騰達 │ │ │ │ │ │ │
├──────────┼─────┼───────────┼───────┼───────┼────┼────────┼─────┼───────────┤
│129(原103年度選偵字│褚清風 │張文川(出面招攬並交付│未被告知任何具│整理環境及攙扶│否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體工作內容 │老人 │ │ │29日10時許│ │
│書附表編號43號) │ │謝章彬、 │ │ │ │ │/進芬社區│ │
│ │ │劉玉秋、 │ │ │ │ │活動中心 │ │
│ │ │劉輝龍、 │ │ │ │ │ │ │
│ │ │施騰達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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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原103年度選偵字│陳添成 │張文川(出面招攬並交付│整理環境、倒茶│同左 │否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水及攙扶老人 │ │ │ │29日17時/│ │
│書附表編號32號) │ │謝章彬、 │ │ │ │ │彰化縣芬園│ │
│ │ │劉玉秋、 │ │ │ │ │鄉某路邊 │ │
│ │ │劉輝龍、 │ │ │ │ │ │ │
│ │ │施騰達 │ │ │ │ │ │ │
├──────────┼─────┼───────────┼───────┼───────┼────┼────────┼─────┼───────────┤
│131(原103年度選偵字│陳文祺 │張文川(出面招攬並交付│整理環境、遞茶│發茶水 │否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水 │ │ │ │29日17時許│ │
│書附表編號30號) │ │謝章彬、 │ │ │ │ │/張文川在│ │
│ │ │劉玉秋、 │ │ │ │ │彰化縣芬園│ │
│ │ │劉輝龍、 │ │ │ │ │鄉租屋處 │ │
│ │ │施騰達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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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原103年度選偵字│莊垂睦 │張文川(出面招攬並交付│搬椅子、整理環│打掃環境、發飲│否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境 │料 │ │ │29日18時許│ │
│書附表編號41號) │ │謝章彬、 │ │ │ │ │/張文川在│ │
│ │ │劉玉秋、 │ │ │ │ │彰化縣芬園│ │
│ │ │劉輝龍、 │ │ │ │ │鄉芬草路經│ │
│ │ │施騰達 │ │ │ │ │營之檳榔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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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原103年度選偵字│張鈺鴻 │張文川(出面招攬並交付│撿垃圾、發便當│撿垃圾、排椅子│否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 │,但大多數時間│ │ │29日19時許│ │
│書附表編號45號) │ │謝章彬、 │ │是去買飲料或離│ │ │/張文川在│ │
│ │ │劉玉秋、 │ │開投開票所去找│ │ │彰化縣芬園│ │
│ │ │劉輝龍、 │ │朋友閒晃 │ │ │鄉芬草路經│ │
│ │ │施騰達 │ │ │ │ │營之檳榔攤│ │
├──────────┼─────┼───────────┼───────┼───────┼────┼────────┼─────┼───────────┤
│134(原103年度選偵字│張瑞朝 │張文川(出面招攬並交付│排椅子、整理環│現場幾乎沒什麼│否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境及維持秩序 │垃圾,沒事就在│ │ │29日選後不│ │
│書附表編號56號) │ │謝章彬、 │ │那邊聊天 │ │ │久/芬園鄉│ │
│ │ │劉玉秋、 │ │ │ │ │農會 │ │
│ │ │劉輝龍、 │ │ │ │ │ │ │
│ │ │施騰達 │ │ │ │ │ │ │
├──────────┼─────┼───────────┼───────┼───────┼────┼────────┼─────┼───────────┤
│135(原103年度選偵字│曾郁甄 │張文川(出面招攬並交付│拉票、整理環境│拿水、環境清潔│不明 │是(張文川交予張│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 │ │ │世昌後,再由張世│29日選後不│ │
│書附表編號87號) │ │謝章彬、 │ │ │ │昌交予曾郁甄) │久/不明 │ │
│ │ │劉玉秋、 │ │ │ │ │ │ │
│ │ │劉輝龍、 │ │ │ │ │ │ │
│ │ │施騰達 │ │ │ │ │ │ │
├──────────┼─────┼───────────┼───────┼───────┼────┼────────┼─────┼───────────┤
│136(原103年度選偵字│張世明 │張文川(出面招攬並交付│整理環境、搬椅│用手撿垃圾,沒│否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子 │垃圾撿時就坐著│ │ │29日18時許│ │
│書附表編號99號) │ │謝章彬、 │ │聊天 │ │ │/不明 │ │
│ │ │劉玉秋、 │ │ │ │ │ │ │
│ │ │劉輝龍、 │ │ │ │ │ │ │
│ │ │施騰達 │ │ │ │ │ │ │
├──────────┼─────┼───────────┼───────┼───────┼────┼────────┼─────┼───────────┤
│137(原103年度選偵字│張家槍 │張文川(出面招攬並交付│整理環境 │當天沒什麼垃圾│不明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 │,就在那邊站 │ │ │29日17時後│ │
│書附表編號54號) │ │謝章彬、 │ │ │ │ │/張文川在│ │
│ │ │劉玉秋、 │ │ │ │ │彰化縣芬園│ │
│ │ │劉輝龍、 │ │ │ │ │鄉芬草路經│ │
│ │ │施騰達 │ │ │ │ │營之檳榔攤│ │
├──────────┼─────┼───────────┼───────┼───────┼────┼────────┼─────┼───────────┤
│138(原103年度選偵字│張允緒 │張文川(出面招攬並交付│泡茶、掃地 │同左 │否 │是(張文川交予張│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 │ │ │仕昌後,再由張仕│29日17時許│ │
│書附表編號75號) │ │謝章彬、 │ │ │ │昌交予張允緒) │/不明 │ │
│ │ │劉玉秋、 │ │ │ │ │ │ │
│ │ │劉輝龍、 │ │ │ │ │ │ │
│ │ │施騰達 │ │ │ │ │ │ │
├──────────┼─────┼───────────┼───────┼───────┼────┼────────┼─────┼───────────┤
│139(原103年度選偵字│張仕昌 │張文川(出面招攬並交付│整理環境、拿椅│同左 │否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子及茶水 │ │ │ │29日18時許│ │
│書附表編號57號) │ │謝章彬、 │ │ │ │ │/張文川在│ │
│ │ │劉玉秋、 │ │ │ │ │彰化縣芬園│ │
│ │ │劉輝龍、 │ │ │ │ │鄉芬草路經│ │
│ │ │施騰達 │ │ │ │ │營之檳榔攤│ │
├──────────┼─────┼───────────┼───────┼───────┼────┼────────┼─────┼───────────┤
│140(原103年度選偵字│陳建浩 │張文川(出面招攬並交付│整理環境 │實際上就只有坐│否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 │在那邊 │ │ │29日17時許│ │
│書附表編號92號) │ │謝章彬、 │ │ │ │ │/張文川在│ │
│ │ │劉玉秋、 │ │ │ │ │彰化縣芬園│ │
│ │ │劉輝龍、 │ │ │ │ │鄉芬草路經│ │
│ │ │施騰達 │ │ │ │ │營之檳榔攤│ │
├──────────┼─────┼───────────┼───────┼───────┼────┼────────┼─────┼───────────┤
│141(原103年度選偵字│徐井井 │張文川(出面招攬並交付│指引投票方向、│僅攙扶3名人員 │否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攙扶老人及整理│,其他時間都坐│ │ │29日19時許│ │
│書附表編號70號) │ │謝章彬、 │環境 │在那裡聊天 │ │ │/張文川在│ │
│ │ │劉玉秋、 │ │ │ │ │彰化縣芬園│ │
│ │ │劉輝龍、 │ │ │ │ │鄉芳草路經│ │
│ │ │施騰達 │ │ │ │ │營之檳榔攤│ │
├──────────┼─────┼───────────┼───────┼───────┼────┼────────┼─────┼───────────┤
│142(原103年度選偵字│張世昌 │張文川(出面招攬並交付│整理環境、排椅│僅坐在投開票所│否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子 │外看 │ │ │29日18時許│ │
│書附表編號88號) │ │謝章彬、 │ │ │ │ │/張文川在│ │
│ │ │劉玉秋、 │ │ │ │ │彰化縣芬園│ │
│ │ │劉輝龍、 │ │ │ │ │鄉芬草路經│ │
│ │ │施騰達 │ │ │ │ │營之檳榔攤│ │
├──────────┼─────┼───────────┼───────┼───────┼────┼────────┼─────┼───────────┤
│143(原103年度選偵字│李正中 │張文川(出面招攬並交付│整理環境、拆競│同左 │否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216、311、315號起 │ │ 報酬)、 │選旗幟 │ │ │ │29日21時許│ │
│訴書附表二編號40號、│ │謝章彬、 │ │ │ │ │/張文川位│ │
│103年度選偵字第310、│ │劉玉秋、 │ │ │ │ │於彰化縣芬│ │
│319號追加起訴書附表 │ │劉輝龍、 │ │ │ │ │園鄉進芬村│ │
│編號153號) │ │施騰達 │ │ │ │ │之住處 │ │
├──────────┼─────┼───────────┼───────┼───────┼────┼────────┼─────┼───────────┤
│144(原103年度選偵字│黃金紫 │徐井井(出面招攬並交付│攙扶老人、掃地│同左 │否 │是 │103年12月2│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發杯水予選民│ │ │ │日9時許/ │ │
│書附表編號12號) │ │張文川、 │ │ │ │ │徐井井彰化│ │
│ │ │謝章彬、 │ │ │ │ │縣芬園鄉和│ │
│ │ │劉玉秋、 │ │ │ │ │平路67號住│ │
│ │ │劉輝龍、 │ │ │ │ │處 │ │
│ │ │施騰達 │ │ │ │ │ │ │
├──────────┼─────┼───────────┼───────┼───────┼────┼────────┼─────┼───────────┤
│145(原103年度選偵字│林素珠 │徐井井(出面招攬並交付│整理環境、協助│喝茶、聊天 │否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老人領票 │ │ │ │29日選後不│ │
│書附表編號53號) │ │張文川、 │ │ │ │ │久/不明 │ │
│ │ │謝章彬、 │ │ │ │ │ │ │
│ │ │劉玉秋、 │ │ │ │ │ │ │
│ │ │劉輝龍、 │ │ │ │ │ │ │
│ │ │施騰達 │ │ │ │ │ │ │
├──────────┼─────┼───────────┼───────┼───────┼────┼────────┼─────┼───────────┤
│146(原103年度選偵字│陳霜 │張世昌(出面招攬並交付│撿垃圾、攙扶老│資源回收、攙扶│是(未扣│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人 │老人 │案) │ │29日選後不│ │
│書附表編號89號) │ │張文川、 │ │ │ │ │久/不明 │ │
│ │ │謝章彬、 │ │ │ │ │ │ │
│ │ │劉玉秋、 │ │ │ │ │ │ │
│ │ │劉輝龍、 │ │ │ │ │ │ │
│ │ │施騰達 │ │ │ │ │ │ │
├──────────┼─────┼───────────┼───────┼───────┼────┼────────┼─────┼───────────┤
│147(原103年度選偵字│黎氏秋柳 │張世昌(出面招攬並交付│撿垃圾、投票支│撿垃圾 │是(見警│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持劉玉秋 │ │卷卷二第│ │29日18時許│ │
│書附表編號100號) │ │張文川、 │ │ │300頁-正│ │/黎氏秋柳│ │
│ │ │謝章彬、 │ │ │本) │ │彰化縣芬園│ │
│ │ │劉玉秋、 │ │ │ │ │鄉彰南路3 │ │
│ │ │劉輝龍、 │ │ │ │ │段493號住 │ │
│ │ │施騰達 │ │ │ │ │處 │ │
├──────────┼─────┼───────────┼───────┼───────┼────┼────────┼─────┼───────────┤
│148(原103年度選偵字│蔡美姜 │張世昌(出面招攬並交付│整理環境 │撿垃圾 │否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 │ │ │ │29日18時許│ │
│書附表編號90號) │ │張文川、 │ │ │ │ │/張世昌彰│ │
│ │ │謝章彬、 │ │ │ │ │化縣芬園鄉│ │
│ │ │劉玉秋、 │ │ │ │ │彰南路3段 │ │
│ │ │劉輝龍、 │ │ │ │ │495號住處 │ │
│ │ │施騰達 │ │ │ │ │ │ │
├──────────┼─────┼───────────┼───────┼───────┼────┼────────┼─────┼───────────┤
│149(原103年度選偵字│洪銘隆 │李正中(出面招攬並交付│整理環境、排桌│撿垃圾、清理便│否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椅 │當盒 │ │ │30日12時許│ │
│書附表編號94號) │ │張文川、 │ │ │ │ │/洪銘隆彰│ │
│ │ │謝章彬、 │ │ │ │ │化縣芬園鄉│ │
│ │ │劉玉秋、 │ │ │ │ │民權路25巷│ │
│ │ │劉輝龍、 │ │ │ │ │16號住處 │ │
│ │ │施騰達 │ │ │ │ │ │ │
├──────────┼─────┼───────────┼───────┼───────┼────┼────────┼─────┼───────────┤
│150(原103年度選偵字│洪瑛鍈 │李正中(出面招攬並交付│整理環境、搬桌│清潔環境 │否 │是(張文川交予潘│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椅 │ │ │麗娟後,再由潘麗│30日12時許│ │
│書附表編號82號) │ │張文川、 │ │ │ │娟交予洪瑛鍈) │後不久/洪│ │
│ │ │謝章彬、 │ │ │ │ │瑛鍈彰化縣│ │
│ │ │劉玉秋、 │ │ │ │ │芬園鄉民權│ │
│ │ │劉輝龍、 │ │ │ │ │路25巷16號│ │
│ │ │施騰達 │ │ │ │ │住處 │ │
├──────────┼─────┼───────────┼───────┼───────┼────┼────────┼─────┼───────────┤
│151(原103年度選偵字│潘麗娟 │李正中(出面招攬並交付│整理環境、搬椅│同左 │否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子 │ │ │ │30日12時許│ │
│書附表編號93號) │ │張文川、 │ │ │ │ │/潘麗娟彰│ │
│ │ │謝章彬、 │ │ │ │ │化縣芬園鄉│ │
│ │ │劉玉秋、 │ │ │ │ │園鄉民權路│ │
│ │ │劉輝龍、 │ │ │ │ │25巷16號住│ │
│ │ │施騰達 │ │ │ │ │處 │ │
├──────────┼─────┼───────────┼───────┼───────┼────┼────────┼─────┼───────────┤
│152(原103年度選偵字│莊燕倖 │李正中(出面招攬並交付│擺設桌椅、整理│實際上只有坐在│否 │是(張文川交予潘│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環境 │那裡,沒有什麼│ │麗娟後,再由潘麗│30日/潘麗│ │
│書附表編號81號) │ │張文川、 │ │特別的事情要做│ │娟交予莊燕倖) │娟彰化縣芬│ │
│ │ │謝章彬、 │ │ │ │ │園鄉民權路│ │
│ │ │劉玉秋、 │ │ │ │ │25巷16號住│ │
│ │ │劉輝龍、 │ │ │ │ │處 │ │
│ │ │施騰達 │ │ │ │ │ │ │
├──────────┼─────┼───────────┼───────┼───────┼────┼────────┼─────┼───────────┤
│153(原103年度選偵字│賴麗菊 │李正中(出面招攬並交付│整理環境 │撿垃圾 │否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310、319號追加起訴│ │ 報酬)、 │ │ │ │ │30日上午/│ │
│書附表編號101號) │ │張文川、 │ │ │ │ │賴麗菊彰化│ │
│ │ │謝章彬、 │ │ │ │ │縣芬園鄉新│ │
│ │ │劉玉秋、 │ │ │ │ │興路1段69 │ │
│ │ │劉輝龍、 │ │ │ │ │號住處 │ │
│ │ │施騰達 │ │ │ │ │ │ │
├──────────┼─────┼───────────┼───────┼───────┼────┼────────┼─────┼───────────┤
│154(原103年度選偵字│王仕皇 │李正中(出面招攬並交付│整理環境 │遞茶水予選民、│否 │是 │103年11月 │交付賄賂 │
│第216、311、315號起 │ │ 報酬)、 │ │清理垃圾 │ │ │30日中午/│ │
│訴書附表二編號36號、│ │張文川、 │ │ │ │ │竹林村7-11│ │
│103年度選偵字第310、│ │謝章彬、 │ │ │ │ │便利超商 │ │
│319號追加起訴書附表 │ │劉玉秋、 │ │ │ │ │ │ │
│編號149號) │ │劉輝龍、 │ │ │ │ │ │ │
│ │ │施騰達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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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扣案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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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稱及數量 │查扣地點 │所有人/查扣時之│如係供本案賄選犯│保管字號或所在頁數 │備註 │
│ │ │ │持有人/是否供犯│行所用,該部分賄│ │ │
│ │ │ │罪所用 │選犯行之共同正犯│ │ │
│ │ │ │ │姓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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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胡淑月、洪國隆、劉炤炘、洪連財所簽立│彰化縣芬園鄉芬│劉輝龍/胡淑月/│劉玉秋、劉輝龍、│附於警卷卷二第184、1│編號1、2號所示之物,│
│ │之收據各1張 │草路1段61巷20 │是 │施騰達、簡瑞陽 │86、187、188頁 │原先偵查中非予區分本│
├──┼──────────────────┤號(胡淑月住處├────────┼────────┼──────────┤案應予沒收及不予沒收│
│ 2 │胡淑月代洪國勇所簽立之收據、第233號 │) │劉輝龍/胡淑月/│ │附於警卷卷二第185頁 │之物,故將之重新排列│
│ │投開票所報票統計表各1張及空白收據7張│ │否 │ │、第189頁至第192頁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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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231號投開票所外監人員名單2張及洪來│彰化縣芬園鄉茄│劉輝龍/洪長/是│劉玉秋、劉輝龍、│附於警卷卷二第13、14│編號3至7號所示之物原│
│ │村所簽立之收據1張 │荖國小前 │ │施騰達、簡瑞陽、│、24頁 │先偵查中雖列於同一編│
│ │ │ │ │洪長 │ │號,然因編號7號所示 │
├──┼──────────────────┤ │ ├────────┼──────────┤之物非本案應予沒收之│
│ 4 │洪長所簽立之收據1張 │ │ │劉玉秋、劉輝龍、│附於警卷卷二第23頁 │物,故將其獨立出來另│
│ │ │ │ │施騰達、簡瑞陽 │ │列編號。 │
├──┼──────────────────┤ │ ├────────┼──────────┤ │
│ 5 │洪長代張隨梅所簽立之收據1張 │ │ │劉玉秋、劉輝龍、│附於警卷卷二第21頁 │ │
│ │ │ │ │施騰達、簡瑞陽、│ │ │
│ │ │ │ │陳寶珠、洪長 │ │ │
├──┼──────────────────┤ │ ├────────┼──────────┤ │
│ 6 │洪長代魏林秀雲所簽立之收據1張 │ │ │劉玉秋、劉輝龍、│附於警卷卷二第22頁 │ │
│ │ │ │ │施騰達、簡瑞陽、│ │ │
│ │ │ │ │洪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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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129外監人員工作應注意事項、第231號 │ │劉輝龍/洪長/否│ │附於警卷卷二第15頁至│ │
│ │投開票所報票統計表、新增縣長開票回報│ │ │ │第20頁、第25頁 │ │
│ │專線各1張及空白收據4張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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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黃日永、羅福龍、羅榮華所簽立之收據各│彰化縣芬園鄉嘉│劉輝龍/黃日永/│劉玉秋、劉輝龍、│附於警卷卷二第101頁 │編號8至10號所示之物 │
│ │1張 │興村原新街280 │是 │施騰達、簡瑞陽 │至第102頁、第107頁 │原先偵查中雖列於同一│
├──┼──────────────────┤號(黃日永住處│ ├────────┼──────────┤編號,然因編號10號所│
│ 9 │羅世育、洪藝珊、洪聰明所簽立之收據各│) │ │劉玉秋、劉輝龍、│附於警卷卷二第104頁 │示之物非本案應予沒收│
│ │1張 │ │ │施騰達 │至第106頁 │之物,且有重新排列必│
├──┼──────────────────┤ ├────────┼────────┼──────────┤要,故另列編號。 │
│ 10 │鄭晉炘所簽立之收據1張 │ │劉輝龍/黃日永/│ │附於警卷卷二第103頁 │ │
│ │ │ │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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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現金72,000元 │彰化縣芬園鄉茄│簡瑞陽/是 │劉玉秋、劉輝龍、│本院104年度院保字第 │ │
│ │ │荖村光華路141 │ │施騰達、簡瑞陽 │166號 │ │
├──┼──────────────────┤巷3號(簡瑞陽 ├────────┼────────┤ │ │
│ 12 │現金300元及NOKIA廠牌黑色手機(含門號│住處) │簡瑞陽/否 │ │ │ │
│ │0000000000號SIM卡1張)1支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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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鄉民簽名單1袋 │彰化縣芬園鄉芬│劉玉秋競選總部/│ │本院104年度院保字第 │ │
│ │ │草路1段61巷6號│施騰達/否 │ │170號 │ │
├──┼──────────────────┤(施騰達住處)├────────┼────────┤ │ │
│ 14 │紙條1張 │ │施騰達/否 │ │ │ │
├──┼──────────────────┤ ├────────┼────────┤ │ │
│ 15 │芬園鄉民進黨支持者名冊1本 │ │劉輝龍/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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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投開票所外監人員名冊1疊 │ │劉輝龍/是 │劉玉秋、劉輝龍、│ │ │
├──┼──────────────────┤ │ │施騰達 │ │ │
│ 17 │投開票所外監人員名單1張 │ │ │ │ │ │
├──┼──────────────────┤ ├────────┼────────┤ │ │
│ 18 │競選總部聯絡名單1份 │ │劉輝龍/否 │ │ │ │
├──┼──────────────────┤ │ │ │ │ │
│ 19 │劉玉秋競選總部組織名單1份 │ │ │ │ │ │
├──┼──────────────────┤ │ │ │ │ │
│ 20 │總部輪值表1張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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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2014七合一大選監票人員手冊1本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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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現金17,000元 │ │施騰達/無積極證│ │本院104年度院保字第 │ │
│ │ │ │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15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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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Apacer隨身碟1個 │ │施騰達之女/施騰│ │本院104年度院保字第 │ │
├──┼──────────────────┤ │達/否 │ │177號 │ │
│ 24 │adata隨身碟1個 │ │ │ │ │ │
├──┼──────────────────┤ │ │ │ │ │
│ 25 │華碩廠牌型號EeePC1201N之筆記型電腦(│ │ │ │ │ │
│ │含電源線1條)1台 │ │ │ │ │ │
├──┼──────────────────┤ │ │ ├──────────┤ │
│ 26 │蘋果廠牌筆記型電腦(含電源線1條)1台│ │ │ │已發還(見臺灣彰化地│ │
│ │ │ │ │ │方檢察署103年度選偵 │ │
│ │ │ │ │ │字第216號偵查卷宗卷 │ │
│ │ │ │ │ │七第53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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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華碩廠牌型號X550V之筆記型電腦(含電 │ │施騰達/否 │ │本院104年度院保字第 │ │
│ │源線1條及附件)1台 │ │ │ │17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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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隨身碟1支 │彰化縣芬園鄉芬│劉輝龍/否 │ │本院104年度院保字第 │ │
│ │ │草路2段257號 │ │ │171號 │ │
├──┼──────────────────┤(劉玉秋競選總├────────┼────────┤ │ │
│ 29 │第222號至第242號投開票所報票統計表各│部處) │劉玉秋競選總部/│ │ │ │
│ │1張 │ │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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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第227號投開票所外監人員名單、李麗美 │ │劉輝龍/是 │劉玉秋、劉輝龍、│ │編號30、31號所示之物│
│ │、陳勝志所簽立之收據各1張 │ │ │施騰達、黃添進 │ │原先偵查中雖列於同一│
├──┼──────────────────┤ ├────────┼────────┤ │編號,然因編號32號所│
│ 31 │第234號、第227號投開票所報票統計表各│ │劉輝龍/否 │ │ │示之物非本案應予沒收│
│ │2張、1129外監人員工作應注意事項3張、│ │ │ │ │之物,故將其獨立出來│
│ │黃雅君、李豫萍、黃上倫、黃鉅甫所簽立│ │ │ │ │另列編號。 │
│ │之收據、空白報票統計表、新增縣長開票│ │ │ │ │ │
│ │回報專線、報票單各1張及空白收據4張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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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詹煥鐘、陳玉花、周鋒杰、林文杞、陳進│ │劉輝龍/是 │劉玉秋、劉輝龍、│ │編號32至35號所示之物│ │
│ │財(陳保桐代簽)所簽立之收據各1張 │ │ │施騰達、周明溪 │ │原先偵查中雖列於同一│ │
├──┼──────────────────┤ │ ├────────┤ │編號,然因編號32、34│
│ 33 │周明溪、許文修(許芳榮代簽)、許淵麒│ │ │劉玉秋、劉輝龍、│ │號所示之物係劉玉秋等│
│ │所簽立之收據各1張 │ │ │施騰達 │ │3人各與周明溪、許文 │
├──┼──────────────────┤ │ ├────────┤ │修犯本案犯行所用之物│
│ 34 │第241號投開票所外監人員名單及羅泳( │ │ │劉玉秋、劉輝龍、│ │,又編號35號所示之物│
│ │許芳榮代簽)、許金美(許芳榮代簽)、│ │ │施騰達、許文修 │ │非本案應予沒收之物,│
│ │許芳榮所簽立之收據各1張 │ │ │ │ │故分別獨立出來另列編│
│ │ │ │ │ │ │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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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陳保桐所簽立之收據1張及空白收據4張 │ │劉輝龍/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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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第240號投開票所外監人員名單及蔡春築 │ │劉輝龍/是 │劉玉秋、劉輝龍、│ │編號36、37號所示之物│
│ │、許修豪(許新志代簽)所簽立之收據各│ │ │施騰達、林金源 │ │原先偵查中雖列於同一│
│ │1張 │ │ │ │ │編號,然因編號37號所│
├──┼──────────────────┤ ├────────┼────────┤ │示之物非本案應予沒收│
│ 37 │第236、240、241號投開票所報票統計表 │ │劉輝龍/否 │ │ │之物,故將其獨立出來│
│ │及林金源、薛炳金、蔡佩軒、蔡啟和、吳│ │ │ │ │另列編號。 │
│ │佩樺所簽立之收據各1張、空白報票統計 │ │ │ │ │ │
│ │表2張、空白收據3張、1129外監人員工作│ │ │ │ │ │
│ │應注意事項3張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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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第239號投開票所外監人員名單1份及張鳳│ │劉輝龍/是 │劉玉秋、劉輝龍、│ │編號38、39號所示之物│
│ │珠、陳耀南所簽立之收據各1張 │ │ │施騰達 │ │原先偵查中雖列於同一│
├──┼──────────────────┤ ├────────┼────────┤ │編號,然因編號39號所│
│ 39 │第222、223、225、226、229、239號投開│ │劉輝龍/否 │ │ │示之物非本案應予沒收│
│ │票所報票統計表及黃秀春、黃筱茹所簽立│ │ │ │ │之物,故將其獨立出來│
│ │之收據各1張 │ │ │ │ │另列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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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民進黨芬園鄉外監人員名單3張 │ │劉玉秋競選總部/│ │ │ │
├──┼──────────────────┤ │與本案無關 │ │ │ │
│ 41 │(民主進步黨彰化縣黨部)候選人政黨推│ │ │ │ │ │
│ │薦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名冊2張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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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1129監票人員機動組執行與注意事項1張 │ │ │ │ │ │
│ │及1129外監人員工作應注意事項3張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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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2014五合一選舉投開票所芬園鄉空白報票│ │ │ │ │ │
│ │統計表21張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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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新增縣長開票回報專線傳真紙2張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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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宣傳車簽到簿4張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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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勞務內容為宣傳車、掃街發傳單、發文宣│ │ │ │ │ │
│ │、小蜜蜂宣傳車、小蜜蜂油資、文宣看板│ │ │ │ │ │
│ │施工薪資之收據共88張(有簽名者為67張│ │ │ │ │ │
│ │、空白者則係21張)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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