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TPPP,85,鑑,7875,199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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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七八七五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二次。

事 實台灣省政府移送書略以:被付懲戒人甲○○於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六日十六時五十五分許,駕駛車號FW─二九五號中興號大客車,沿台中縣烏日鄉○○路往彰化方向行駛,途經台中縣烏日鄉○○路三段新力公司前,疏於注意,貿然右偏往機車專用道行駛供乘客下車,而撞及適時在其同方向右側機車專用道上由方志興所騎乘機車(車號JSE─八一○號),致方某受氣胸等傷害,經送醫急救後因呼吸衰竭不治死亡,賴員於肇事後犯罪未發覺前自首。

案經法院判決為賴員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二年確定。

經核被付懲戒人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違法失職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移請審議到會。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略稱:台中地方法院未能詳查肇事之本末與各種可能性,逕認申辯人係「疏於注意,貿然右偏:::而撞及適時在其同方向右側機車道上由方志興所騎乘:::之機車」,與事實有所出入,申辯人息事寧人,民事已經和解,於刑事判決後放棄上訴云云。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運輸處司機,於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六日十六時五十五分許,駕駛車號FW─二九五號中興號營業大客車,沿台中縣烏日鄉○○路,由台中往彰化方向行駛,途經台中縣烏日鄉○○村○○路○段新力公司前,疏於注意,貿然右偏往機車專用道行駛供乘客下車,而撞及適時在其同方向右側機車專用道上由方志興所騎乘車號JSE─八一○號機車,致方志興受氣胸等傷害,經送醫急救,延至同日十七時因呼吸衰竭不治死亡。

甲○○於肇事後犯罪未發覺前自首,案經台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報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同法院審理結果,判決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二年確定,有該院八十四年度交訴字第一三一號刑事判決及判決確定函影本附卷可稽,證據明確。

被付懲戒人辯稱刑事判決認申辯人有過失與事實不符云云,空言不足採信,其違反刑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之規定,應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

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九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 義 才
委 員 胡 光 華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陳 培 基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陶 振 聲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王 興 仁
委 員 蔡 尊 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古 明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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