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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㈡捷力公司廣告標榜投資三十萬領回二十一萬六千。即投資者六年為期領
- ㈢至民國八十四年初捷力公司總計約售出四千一百二十三個單位,八十四
- ㈣乙○○八十二年十一月至八十三年十二月間任職土銀文山分行經理、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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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㈡經細查「台灣土地銀行文山分行單據號碼簿(甲)」記載,土銀文山分
- 、八十五年三月六日地球光學有限公司二分之一本二十五張空白本票。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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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固規定「使用支票或本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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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⒈如前所述該公司為本行優良客戶,存款實績佳。
- ⒉本票為信用工具,財政部為鼓勵社會大眾使用本票以代替遠期支票之行
- ⒊依財政部頒「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金融業者核准開戶
- ⒋該公司共推出六千個銷售單位,每單位需十二張,申請印製七萬二千張
- ㈣又查捷力公司所領用空白本票係用於支付租金,理由正當,包租六年,
- ㈤關於彈劾書彈劾理由第一點稱申辯人對於「歐洲共同仕場」位於何處﹖
- ⒈捷力公司截至向土銀文山分行申請本票時,並無退票及借款償還逾期之
- ⒉該公司於與承購戶簽約時即交付十二張本票予承購人,查該公司本案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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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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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八一一二號
被付懲戒人 乙○○
甲○○
右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主 文
乙○○記過二次。
甲○○記過一次。
事 實
監察院函移彈劾要旨
監察院八十五年七月十七日院台壹乙字第一○○四三號函:為台灣土地銀行蘆洲分行經理乙○○、總行徵信科副科長甲○○,分別於文山分行經理、襄理任內辦理捷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力公司)申請專戶本票乙案,違反法令,一次核發七萬二千張空白本票,致使投資大眾錯誤評估、損失重大,該二人嚴重失職。
本案經監察委員黃越欽、蔡慶祝提案,並依監察法第八條之規定經監察委員林秋山等十三人,依法審查成立,提出彈劾。
事實及證據:
㈠查黃錦洲所經營之捷力公司於民國八十三年六月間將位於內湖成功路四段一八九巷內,建築基地面積三千八百八十五平方公尺共興建地下四層地上十八層之雄觀大樓,地上二至十八層規劃為集合住宅,地上一層及地下二層規劃為賣場,賣場面積為一千四百四十八坪與義大利詩丹達爾(STANDA)百貨商合作規劃為歐洲共同仕場,以銷售『持分』的方式將百貨商場劃分為六千個單位,每個單位『零點二四坪』訂價新台幣三十萬元,對外公開發售。
㈡捷力公司廣告標榜投資三十萬領回二十一萬六千。即投資者六年為期領取租金,每半年一期以本票支付,由土銀擔當付款。
故每一投資者完成簽約時即取得由土銀擔當付款之本票十二張。
㈢至民國八十四年初捷力公司總計約售出四千一百二十三個單位,八十四年五月捷力公司負責人黃錦洲因債務問題避走國外,嗣於今(八十五)年初於加拿大親手殺害其妻兒後自盡身亡,在此之前第一次租金本票已於八十四年六月全數遭到退票,造成投資大眾嚴重損失。
㈣乙○○八十二年十一月至八十三年十二月間任職土銀文山分行經理、甲○○八十二年十一月至八十五年六月任職土銀文山分行襄理經辦存匯業務,於民國八十三年五月十八日受理捷力公司申請專戶本票乙事,僅以捷力公司在文山分行半年內存款餘額二百萬零六千元,即認定係優良客戶,同意印製七萬二千張專戶本票並一次發給,以配合捷力公司,促銷歐洲共同仕場六千個持分所需之本票。
彈劾之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㈠查銀行在金融業務上以票券創造出一定的信用供社會各界融通此乃銀行金融業務之基本功能,亦是社會經濟賴以發展之重要制度。
發票、持票、付款:::等等當事人各有一定權利義務,依法行使其權利負擔其義務,共同形成一種變化快速但卻有基本原則可循的信賴關係。
此種信賴關係之中「平衡」有其絕對之作用。
換言之,若在一穩定的信用網絡中突然大量增加上述信用關係之當事人或大量出現具有高度信用外觀之票券則對信賴關係之衝擊乃致於破壞自不難想像。
基於上述理由,財政部於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使用支票或本票有其他不正常情形者」金融業者應即嚴格限制發給空白支票及空白本票。
另七三台財融第二三○七九號函釋示「各金融機構辦理支票存款業務,應切實遵照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之規定外,並應注意下列三點:(一)受理開戶審核時,不以書面具備為已足,對開戶申請人有無使用支票需要及實際情況等實質要件,宜多加分析瞭解。
開戶後應作不定期訪視,以防杜或減輕人頭支票或虛設行號之危害。
(二)核發空白支票時,宜注意已發各本支票是否正常使用,並陸續回籠,如發覺囤票情事,應即追查原因,切莫以往來頻繁,存款實績良好,即認定有大量使用支票需要,而貿然發給大本空白支票。
(三)續發空白支票時,如存戶聲稱未回籠支票係簽發作分期付款等用途者,宜切實查證後方得受理發票。」
暨中央銀行業務局民國六十六年所作台央業字第一五七四號釋示:「為防止支票存戶謊報支票作廢,詐領空白支票。
今後對於經常申報作廢支票較多之存戶,應於查驗其作廢支票後,始得續發。」
本案土銀文山分行對於捷力公司申請七萬二千張空白本票乙案,所作之調查僅止於查證『捷力公司及其負責人在土銀敦化分行過去之存放款平均餘額在新台幣一千四百萬元以上,在土銀文山分行則自八十二年十一月開業之初,捷力公司即前往開立存款帳戶,其半年活期存款平均餘額約二百萬零六千元』。
其次是『捷力公司負責人黃錦洲與賢達名流夙有交情其經營能力社會風評不錯』等。
至於歐洲共同仕場位於何處﹖賣場總面積有多大﹖主要營業項目為何﹖獲利能力如何﹖分成六千個單位出售每單位面積多少﹖合理租金約多少等,與捷力公司專案申請七萬二千張專戶本票有關之應調查事項則經本院調查發現一概付之闕如,顯然違反財政部七十三年之釋示,至為不當。
㈡經細查「台灣土地銀行文山分行單據號碼簿(甲)」記載,土銀文山分行自八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八十五年三月六日止,分別於八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發給捷力建設(股)公司二本一百張空白本票、八十三年六月十七日捷力建設(股)公司一千四百四十本七萬二千張空白本票、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高得埕實業(股)二分之一本二十五張空白本票、八十四年四月十五日鄭揚瑞二分之一本二十五張空白本票、謝男在二分之一本二十五張空白本票、八十四年五月十五日曾國龍二分之一本二十五張
、八十五年三月六日地球光學有限公司二分之一本二十五張空白本票。除捷力公司八十三年六月十七日所領用的七萬二千張空白本票外個人戶及公司戶總共請領空白本票四又二分之一本二百二十五張,土銀文山分行於八十三年六月十七日一次核發空白本票七萬二千張給捷力建設公司。
明顯背離常情違反銀行慣例之情形極不尋常。
㈢末查捷力公司在申請印製專戶本票之申請書上雖載有:「本工地之銷售總額達新台幣十八億元,除將委請貴行代為收款外,另百貨商場之營業收入亦欲以貴行為主要往來銀行。
預估每月之進出金額約為億元以上,對貴行亦有相當助益」。
然實際上捷力公司就歐洲共同仕場銷售案所委託之代收銀行是工地附近的華南銀行松山分行內湖辦事處及接待中心附近之遠東商業銀行台北逸仙分行。
只有少數金額存入土銀文山分行。
土銀文山分行代付印刷費且花費大量人力處理捷力公司簽發之小額本票付款業務,不但毫無利益可言且捷力公司第一次本票到期即全數遭到退票,使持票人質疑銀行違反常態核發大量空白本票予廠商協助其促銷活動,有聯合詐欺之嫌。
土銀文山分行發給捷力公司七萬二千張專戶本票乙案,不但未使土銀獲利,反使土銀在實際利益之損失外信譽亦遭受重大損害。
綜上論述,台灣土地銀行蘆洲分行經理乙○○、台灣土地銀行總行徵信科副科長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及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等規定,爰依監察法第六條規定提案彈劾,移請懲戒。
被付懲戒人乙○○申辯要旨為對鈞會八十五台會義議字第二九○五號函指示就監察院八十五年度劾字第十四號彈劾案提出申辯,謹提申辯書如后,敬請卓參。
關於彈劾案內第肆、彈劾之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第一點,指稱申辯人違反財政部有關規定,認定申辯人未詳予調查部分,實有誤會之處,謹于說明如次:
㈠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固規定「使用支票或本票有其他不正常情形者」,應即嚴格限制發給空白支票及本票,惟查捷力公司當並無退票紀錄,亦無借款逾期不還情形又財政部釋示應注意事項:⒈要求防杜人頭支票或虛設行號之危害。
⒉注意已發之本票、支票是否正常使用,並陸續回籠。
⒊續發空白支票時,如存戶聲稱未回籠支票係簽發作分期付款用途者,應切實查證。
茲查申請核發本票之捷力公司,經查當時確係存在,並非人頭或虛設行號,且當時所頒之支票確係陸續回籠,故土銀文山分行並無違反上開財政部之規定。
㈡本案本票係因捷力公司將雄觀大樓地下一、二層及地上一層命名為「歐洲共同仕場」,並規劃為商場型態推出銷售,該商場劃分為六千個單位,採售後租回,包租六年,每半年付一次租金之方式促銷,該公司擬將應付租金,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於投資人承購時一次簽發交付予投資人。
遂向土銀文山分行申請印製專戶本票七萬二千張,經審查確係屬實,故於報土銀總行核准後予以核發。
(詳如附件一)
㈢捷力建設公司於土銀文山分行開業之初,即前來開設活期及支票存款帳戶,其半年平均餘額為二百萬零六千元,(含關係戶詳如附件二);
另於土銀敦化分行活期存款之半年平均餘額達七百三十六萬三千元(含關係戶詳如附件三),存款實績佳。
乃由文山分行依照法令規定,並參同業及聯行辦理案例,報請土銀總行核可印製該公司專戶本票。
其考量因素及法令上之依據如左:
⒈如前所述該公司為本行優良客戶,存款實績佳。
⒉本票為信用工具,財政部為鼓勵社會大眾使用本票以代替遠期支票之行使,曾以六十一年台財錢二一五○○號令要求各金融機構配合推動本票業務。
(附件四)
⒊依財政部頒「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金融業者核准開戶之支票存款戶均得委託該金融業者為其所發本票之擔當付款人,就其支票存款戶內逕行代為付款」。
及同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金融業者得應存款戶之要求。
於空白支票、空白本票上加印存款戶之姓名、電話號碼、身份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住址或其指定之式樣。」
(附件五)
⒋該公司共推出六千個銷售單位,每單位需十二張,申請印製七萬二千張,經總行審核確與實際需要相符,始予核發。
㈣又查捷力公司所領用空白本票係用於支付租金,理由正當,包租六年,一次簽發本票十二張,使用量雖龐大,但確係正當使用,並無囤票情形。
㈤關於彈劾書彈劾理由第一點稱申辯人對於「歐洲共同仕場」位於何處﹖賣場總面積有多大﹖主要營業項目為何﹖獲利能力如何﹖分成六千個單位出售每單位面積多少﹖合理租金約為多少等均未調查乙節,查上開指申辯人未調查之事項,除商場之坐落外,如係捷力公司將該商場為抵押,向銀行借款時,始有調查瞭解評估之必要,至如僅係申請核發本票,袛需查明該公司確係存在、商場所在、該公司銷售之單位以及給付租金所需之張數即可,茲申辯人對於捷力公司之存在、該商場之所在、以及該公司給付租金之計劃,確已詳予瞭解,故對彈劾書此點理由,申辯人深感冤曲。
關於彈劾書彈劾理由第二點,以土銀文山分行過去若干領用空白本票之紀錄,認為⒍⒘核發捷力公司七萬二千張空白本票,明顯背離常情違反銀行慣例乙節,亦係有所誤會:查財政部雖有指示防範詐領空白(支)本票,但對確實有需要者,並未限制其領用之張數(詳如附件六),茲彈劾書所舉文山分行過去領用空白本票之情形,係一般通常須陸續使用之情形,而此次捷力公司係因須一次交付承購人租賃期間內之租金予承購戶,以六千個單位而言,確須七萬二千張空白本票,二者情形完全不同,自不宜比附指責申辯人違反銀行慣例。
關於彈劾書彈劾理由第三點稱捷力公司僅有少數金額存入土銀文山分行,係有所誤會:查該公司經常均有票據、現金存入本行,存款增長迅速成為土銀文山分行之大存款戶,經常維持約六、七千萬元以上之活期性存款(詳如附件七)。
至於該公司亦與其他銀行往來乙節:查商界與銀行界往來均保持數家以上極為平常,以便利資金取得或爭取各項服務,自無不當。
又一般公司存款係陸續存入、陸續支用,能維持數百萬元活期性存款已屬優良客戶,當時僅該戶存款即占文山分行總活期性存款約,每月收益約三十萬元,對業務及收益幫助極大,並非毫無利益可言。
文山分行受任為本票擔當付款人,本係銀行之業務,不僅不能以獲利不高而拒絕,且該本票係於捷力公司之支存戶內支付,故捷力公司必須在文山分行有存款,始能支付,凡此均係穩定客戶,維持往來所必需,不宜以沒有獲利一語予以否定。
自金融自由化後,民營銀行相繼成立,金融經營環境丕變,競爭激烈,為爭取客源,競相推出各項服務,土地銀行雖屬公營行庫,亦深受衝擊,每年各分行均有存放款、盈餘及活期性存款等核定目標,業務壓力沉重,全分行員工均為開拓業務付出極大心血。
文山分行成立於八十二年十一月,新設分行開拓業務特別艱辛困難,祐捷集團與土銀往來多年,為優良存、放款戶,無不良票信、債信紀錄、信譽卓著,金融業評析客戶,均以過去紀錄及現狀加以判斷,而該公司本票申請案亦經分行相關人員開會討論,認對業務拓展有利,為慎重計,亦將其用票原因及未來展望,報經總行鑒核同意後辦理,處理程序可稱完備。
金融業為一高風險行業,尤其社會環境複雜化後更甚,申辯人服務期間,為人處事,均以公正無私為原則,非法私利,絕對一介不取,處理公務,亦一向以合法為原則,不敢有所逾越,敬請鈞會體察申辯人一生戮力從公,安分守己,本案確係並無疏失,請准免予懲處,俾免冤抑,無任感禱。
證物附表:附件一之⒈捷力建設公司申請書影本乙份。
附件一之⒉土銀文山分行簽呈影本乙份。
附件一之⒊土銀文山分行呈總行函影本乙份。
附件一之⒋土銀總行簽呈影本乙份。
附件二之⒈⒉⒊捷力建設公司關係戶在土銀文山分行存款存績影本乙份。
附件三之⒈⒉⒊⒋捷力建設公司申請書影本乙份。
附件四財政部⒓⒌台財錢第二一五○○號令影本乙份。
附件五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影本乙份。
附件六財政部票據宣導問答影本乙份。
附件七捷力建設公司與土銀文山分行存款往來實績影本乙份。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要旨鈞會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八十五台會義議字第二九○六號函囑,就監察院移送審議提出申辯案,謹提出申辯如后,敬請卓參,並請准免予懲處:關於彈劾案肆、「彈劾之理由」第一點內所稱申辯人違反財政部於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使用支票或本票有其他不正常情形者」金融業者應即嚴格限制發給空白支票及空白本票。
及七三台財融第二三○七九號函釋示「各金融機構辦理支票存款業務,應切實遵照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之規定外,並應注意之三點規定,認申辯人未詳予調查乙節,實屬誤會,財政部就上開辦法,七十三台財融字第二三○七九號函釋之注意事項(一)受理開戶審核時,不以書面具備為已足,對開戶申請人有無使用支票需要及實際情況等實質要件,宜多加分析瞭解。
開戶後應作不定期訪視,以防杜或減輕人頭支票或虛設行號之危害(二)核發空白支票時,宜注意已發各本支票是否正常使用,並陸續回籠,如發覺囤票情事,應即追查原因,切莫以往來頻繁,存款實績良好,即認定有大量使用支票需要而貿然發給大本空白支票。
(三)續發空白支票時,如存戶聲稱未回籠支票係簽發作分期付款等用途者,宜切實查證後方得受理發票。」
暨中央銀行業務局民國六十六年所作台央業字第一五七四號釋示:「為防止支票存戶謊報支票作廢,詐領空白支票。
今後對於經常申報作廢支票較多之存戶,應於查驗其作廢支票後,始得續發。」
申辯人並未違反,謹申辯如后:
⒈捷力公司截至向土銀文山分行申請本票時,並無退票及借款償還逾期之不正常情形,而該公司擬與義大利詩丹達爾(STANDA)集團合作開設百貨商場,進行商場裝潢工程,並劃分為六千個單位以「歐洲共同仕場」為名向外推出銷售,因採售後租回方式,包租六年分成十二次給付租金,於承購人簽約購買時一次簽發本票交付,共需七二、○○○張;
捷力公司於八十三年五月十八日來行申請,經由申辯人依規定按實際需要並逐級簽呈經存款副理曾道生,並經經理乙○○批准後會管理主辦黃浩忠及會計襄理王淑芳再呈報總行同意辦理(如附件一計有,捷力公司申請書、土銀文山分行簽呈、土銀總行簽呈計三紙),核其需要確屬有據,故土銀文山分行發給本票,並無違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可言,又當時該公司信用情況良好,且自七十七年起即在土銀敦化分行往來平均存款餘額經常保持一四○○萬元(如附件二),因此既非人頭支票更非虛設行號,土銀自無違上開財政部七十三台財融字第二三○七九號函釋之注意事項第一點。
⒉該公司於與承購戶簽約時即交付十二張本票予承購人,查該公司本案銷售率達七成以上即四千餘單位(每單位十二張)計五萬餘張,至發生退票時即繳回二萬餘張,並非作他途,因此正常使用,並無上開注意事項第二點所稱之囤票情事。
⒊又該公司於與承購戶簽約時須一次給付十二張(每半年一張計六年),用途特定,有別於一般客戶按回籠視情況發票,且本案捷力公司並無謊報支票作廢,因此,本案並無違反上開注意事項第三點及中央銀行業務局民國六十六年所作台央業字第一五七四號釋示之問題,詐領空白支票情事。
⒋「歐洲共同仕場」位於內湖,經營百貨商品,捷力公司向義大利進口貨物在土銀敦化分行、土銀文山分行、彰化銀行:::等幾家行庫皆有申請遠期信用狀額度,本案土銀文山分行承辦人至經理皆至現場勘查。
至於總面積多大﹖(本案已在土銀敦化分行辦理購地及建築融資貸款)獲利能力如何﹖每單位面積多少﹖合理租金約多少等,應屬辦理授信應予瞭解之事項,茲核發本票屬於存款業務,就發票人信用情況良好,往來實績良好與依實際需要覈實發給依財政部有關規定辦理應無不當可言。
關於彈劾理由稱經細查「台灣土地銀行文山分行單據號碼簿(甲)」記載,土銀文山分行自八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八十五年三月六日止,分別於八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發給捷力建設(股)公司二本一百張空白本票、八十三年六月十七日捷力建設(股)公司一千四百四十本七萬二千張空白本票、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高得埕實業(股)二分之一本二十五張空白本票、八十四年四月十五日鄭揚瑞二分之一本二十五張空白本票、謝男在二分之一本二十五張空白本票、八十四年五月十五日曾國龍二分之一本二十五張、八十五年三月六日地球光學有限公司二分之一本二十五張空白本票。
除捷力公司八十三年六月十七日所領用的七萬二千張空白本票外個人戶及公司戶總共請領空白本票四又二分之一本二百二十五張,土銀文山分行於八十三年六月十七日一次核發空白本票七萬二千張給捷力建設公司。
明顯背離常情違反銀行慣例之情形極不尋常乙節,申辯如后:查於彈劾案肆、彈劾之理由第二點所稱申辯人核發本票,明顯背離常情違反銀行慣例乙節亦經事實不符。
查本案於八十三年六月十七日由支票存款經辦羅國芳依捷力公司提出領取本票證向本行申請七二、○○○張本票,依據實際需要(捷力公司與客戶簽約時即一次給付十二張共劃分六千單位計需七二、○○○張)核給,並由主辦(即申辯人)依授權分層負責複核。
(如附件三)查彈劾案所舉領用本案張數之情形並非客戶須一次使用,兩造情形完全不同,彈劾案以不同之案件,指責申辯人違反常情,實非持平之論。
彈劾案彈劾之理由第三點部分,亦係顯有誤會,謹陳明如次:彈劾書內稱捷力公司就「歐洲共同仕場」銷售案所委託代收銀行是華南銀行松山分行辦事處及遠東銀行台北逸仙分行,只有少數存入土地銀行文山分行,另土地銀行文山分行代付印刷費且花費大量人力,不但毫無利益,且遭持票人質疑,致土地銀行信譽受損乙節,實有誤會,謹陳明如次:
⒈查目前商界、客戶為防範某一往來之銀行資金吃緊或發生信用危機,他定與數家銀行保持往來關係先予陳明。
而查捷力公司與土地銀行文山分行往來實績良好(八十三年五月三日-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經查活期性平均存款餘額(一四五天)七、四五○萬元(如附件四),該分行(八十三年七月一日-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活期性平均存款總餘額三四、四七三萬元(如附件五),因此,占該分行活期性平均存款餘額之二一.六一,該比率已相當大,實屬不易,基於上述,亦難要求該公司不與他銀行往來。
⒉由於該公司於土地銀行文山分行保有大量低成本之活期性存款,則為維持此項業務關係,自須提供該公司有關之金融服務,又該公司指定文山分行辦本票之擔當付款人,自其支票存款戶內付款,則該公司自須將款項存入其支票存款戶內備付,文山分行亦因此可獲得低成本之存款,對業績頗大助益,自難謂無利益可言。
⒊本案本票上所記載以本行為「擔當付款人」,乃係由發票人指定載明於發票人之支票存款戶內付款,與支票上之付款人並無二致。
如該帳戶內無款可付,擔當付款人自無法付款,此與票據保證之性質完全不同。
且該本票上無本行各級人員署名,並無保證付款之行為(如附件六),該擔當付款人如已記載於本票上,執票人如有不知應自負其責,不能諉過於銀行,併予陳明。
又捷力公司銷售「歐洲共同仕場」其廣告訴求重點不外乎⑴小額定存面臨通貨膨脹房價上揚,資金貶值縮小⑵結合房地產保值特性及百貨業的高獲利理財計劃⑶售後租回提供年息百分之十二之租金,外加百貨經營獲利紅利⑷先建後售展現經營者「祐捷企業集團的堅強實力⑸與義大利最大百貨集團STANDA合作保證高獲利⑹第七年後保證買回或提高紅利分配比率或合租公司至於以簽發其專戶本票支付租金部分僅有「本票加產權,雙贏策略」內容略為「一次開出十二張本票給投資者(委託付款為土地銀行),保障投資者的獲利」(詳如附件七:聯合報廣告),並未誤導為土地銀行保證付款。
故投資者出資購買,實被廣告訴求重點所吸引,與簽發專戶本案,並無相當因果關係。
⒋至代付印刷費乙節,查目前銀行發給空白本票或支票之印刷工本費,大部分皆未收工本費,因此並無不當,至於該費用並非申辯人職責。
⒌查申辯人自進入土地銀行工作以來,無不兢兢業業全力以赴為銀行業績而努力,由於新銀行陸續成立,使銀行業經營競爭更趨激烈,上級主管要求業績殷切,使得銀行員,由最基層人員一直到經理皆全面投入拜訪客戶吸收存款。
凡此其目的均在達成上級要求之業績,絕無貪求個人私人之利益之處,而在全力推展業務之時,亦不忘謹記符合法令規定,不敢有所疏忽,謹請鈞會體察下級公務人員之難為,明鏡高懸,賜准免予處分,實感德便。
附件:捷力公司申請書、土銀文山分行簽呈、土銀總行簽呈。
捷力公司關係戶與土銀敦化分行往來實績。
捷力公司本票領取證。
捷力公司關係戶與土銀文山分行往來實績。
土銀文山分行活期性存款平均餘額。
印製電腦本票樣張。
聯合報廣告。
被付懲戒人乙○○與甲○○補充申辯要旨為就鈞會八十五台會義調字第二九四三號函指示申辯人提出補充申辯書事,申辯人謹於八十五年七月十七日對彈劾理由提出本案發給本票之數量及時機並未違反法令等由,呈交鈞會在案,謹再補充如下理由:捷力公司申請核發系爭數量本票時,並無不正常,該公司負責人黃錦洲,當時在建築界尚有名氣,經營能力、財務信用均無不良,為金融業極力爭取之客戶,其興建之建築個案銷售情況亦頗為順利,計有:
㈠「祐捷商業大樓」案位於北市○○路與基隆路口,緊臨北市議會,該案採合建分屋方式興建十九層樓房,該公司分得地面層及十層面積約二、三八九坪,只租不售(八十三年五月前已完工)。
㈡「雄觀」案位於北市○○區○○路與金龍路口附近,基地面積一、一九二坪,預估銷售金額約二十一億元,銷售率以上(八十三年五月),目前已完工。
㈢「和風大街」位於北市○○區○○街附近。基地面積一、三四九坪,預估銷售金額約二十二億元,銷售率以上(八十三年五月),尚未完工。
是故該公司尚在正常之經營中,復在申辯人曾任職之文山分行往來,開立存款帳戶及土銀敦化分行往來,平均存款餘額達一千四百萬元以上,甚為可觀,其因業務需要,申請核發本票,雖數量較多,但既合乎法令(詳前申辯書第一點所敘理由),申辯人基於業務考量,並經評估有實際需要及查無違法之情況下受理其申請,報請總行呈准同意核給,實無違法之理。
金融機構核發數量較多之本票係有案可稽,並非違反慣例:申辯人受理捷力公司申請核發本票數量雖有七萬二千張,但並非絕無僅有,此不論土地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均有例可循,例如:
㈠土銀各分行八十二年六月四日至八十五年八月八日止印製電腦專戶本、支票有三千張至二十萬張不等(如附件一)。
㈡其他金融機構:萬通商銀營業部南璋公司、第一銀行松山分行大恭化學、中華銀行營業部中國力霸公司、台北企銀東門分行川玉裝潢公司:::等有幾千張至數萬張不等(經向各該行查詢)。
足見此種作業並非特例,彈劾理由指稱申辯人核發系爭數量之本票背離常情違反銀行慣例,顯對銀行作業有所誤會之故。
末查該公司申請核發系爭數量本票時,除在業務往來時,將其需要充分溝通外,並有營運計劃書等(如附件二)詳述其當時計劃,營運情況,足見該公司係有心經營,並無蓄意詐騙之情形,並評估該公司所推出「詩丹達爾」案可達七成以上,所需本票數量確亦符合,而在此前該公司亦無退補之不良紀錄,故該公司申請核發本票時,無論法、理、情實均無由拒絕之。
至該公司負責人黃錦洲嗣後潛逃國外、財務週轉不靈飲彈自盡,確係核發本票當時始料未及之事。
又各投資大眾持有捷力公司簽發由土銀文山分行為擔當付款人之租金本票,其發票人為捷力公司,該分行係受委託為擔當付款人,並非保證人,其上並載明票款係由該捷力公司支存帳戶內支付,其文義甚為明確(附件三),況該本票上並無該分行任何有權簽章人員在其上簽章,絕無誤導投資大眾之嫌,且該擔當付款之本票在工商實務上甚為普行,已為大眾所熟悉,所謂申辯人有誤導投資大眾乙事實有誤解。
綜上所述:鈞會體諒申辯人處於激烈競爭之金融環境之若衷,惠允採酌申辯人所舉之理由,免對申辯人懲處,以免造成冤抑,並打擊公營金融人員之士氣,謹請恩准申辯人如上所請,至感法便。
附件一:土地銀行總行印刷品登記簿等。
附件二:營運計劃書等。
附件三:本票樣張。
被付懲戒人甲○○補充申辯要旨鈞會⒎八十五台會義調字第二九四三號函申辯人提出補充報告如后:該公司過去及現在推出建築個案,銷售業績良好,簡述如次:
㈠「祐捷商業大樓」案位於北市○○路與基隆路口,緊臨北市議會,該案採合建分屋方式興建十九層樓房,該公司分得地面層及十層面積約二、三八九坪,只租不售(已完工)。
㈡「雄觀」案位於北市○○區○○路與金龍路口附近,基地面積一、一九二坪,預估銷售金額約二十一億元,銷售率以上(八十三年五月),目前已完工。
㈢「和風大街」位於北市○○區○○街附近。基地面積一、三四九坪,預估銷售金額約二十二億元,銷售率以上(八十三年五月),尚未完工。
申請印製專戶支、本票有案例可循如后:
㈠土銀各分行八十二年六月四日至八十五年八月八日印製電腦專戶本、支票有三千張至二十萬張等(如附件一)。
㈡其他金融機構:萬通商銀營業部南璋公司、第一銀行松山分行大恭化學公司、中華銀行營業部中國力霸公司、台北企銀東門分行川玉裝潢公司:::等印製專戶電腦本、支票有幾千張至數萬張不等(經向各該行查詢)。
檢附營運計劃書及財務改善計劃書等(如附件二)。
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甲○○、乙○○前開申辯核閱意見經原提案委員核閱後表示:申辯內容,無非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理 由被付懲戒人乙○○原任職台灣土地銀行(以下簡稱土銀)敦化分行經理,八十二年十一月至八十三年十二月改任土銀文山分行經理,甲○○於八十二年十一月至八十五年六月任職土銀文山分行襄理,經辦存匯業務;
黃錦洲所經營之捷力公司於八十三年六月間將位於內湖成功路四段一八九巷內基地面積三千八百八十五平方公尺、地下四層地上十八層之雄觀大樓,其中地上二至十八層為集合住宅、地上一層及地下二層面積為一千四百四十八坪則規劃為「歐洲共同仕場」賣場,以銷售「持分」方式將百貨商場劃分為六千個單位,每單位「○.二四坪」,訂價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對外公開發售;
廣告內載投資三十萬元領回二十一萬六千元,即六年領取之租金,每半年一期以本票支付,每一單位投資者完成簽約時即取得由土銀擔當付款之前開十二張本票,實即由土銀擔當付款以促銷。
被付懲戒人等係於八十三年五月十八日受理捷力公司申請專戶本票乙事,未考慮黃錦洲之該營建案已以其關係企業祐捷、祐福、嘉力等公司名義向土銀敦化分行申貸八億餘元,僅以捷力公司在文山分行半年內存款餘額二百萬零六千元、黃某與賢達名流夙有交情經營能力社會風評不錯,即認係極為特殊優良之客戶,對於所謂歐洲共同仕場之各單位賣場獲利能力為何﹖合理租金若干﹖與捷力公司專案申請之七萬二千張專戶本票調查本票使用之實際情況等應調查事項既未深入究明,亦未考慮突提供捷力公司之黃錦洲數量如此鉅大可供融通具高度信用外觀之票券不正常使用對信賴關係平衡之衝擊,竟同意印製該鉅量之專戶本票,違背慣例一次發給以配合促銷。
捷力公司申請該本票時雖書明可將該處銷售款十八億元營收交與該分行往來,而實際上借該本票銷售四千一百二十三個單位,但多委由其他銀行收款,致捷力公司所發由該分行擔當付款之第一次本票到期即全遭退票,持票人因其反常核發該大量本票並擔當付款協助促銷致感被騙並影響對該分行觀感等情。
此項事實,被付懲戒人等均已坦承其分任土銀文山分行經理、襄理期間,辦理黃錦洲所經營之捷力公司申請專戶本票,以捷力公司在文山分行半年內存款餘額二百萬零六千元(含關係戶),故認定係優良客戶,乃同意印製七萬二千張專戶本票,由文山分行為擔當付款人,一次發給捷力公司配合促銷歐洲共同仕場六千個持分所需,未來該處售得款十八億元並將委由其代為收款等情甚詳;
並有該分行八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八三)文存字第○三八號函、簽報資料、申請書、開戶資料領用本票樣張及領用本票之單據號碼簿、拒絕往來不獲兌現之本票、財政部函各金融機構辦理支票存款業務除切實遵照「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外,並請注意受理開戶審核時及核發或續發空白支票時之實質查核規定,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土銀文山分行核發本案本票之說明資料等件影本在卷可證。
查財政部於該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明定「使用支票或本票有其他不正常情形者」金融業者應即嚴格限制發給空白支票及空白本票;
另七十三台財融第二三○七九號函明示:各金融機構辦理支票存款業務,應切實遵照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之規定外,並應注意各點之其中第(二)點即為核發空白支票時,宜注意已發各本支票是否正常使用,並陸續回籠:::切莫以往來頻繁,存款實績良好,即認定有大量使用支票需要,而貿然發給大本空白支票,第(一)點且載明受理開戶審核時,不以書面具備為已足,對申請開戶人有無使用支票需要及實際情況等實質要件,宜多加分析瞭解,開戶後應作不定期訪視:::等規定;
以上各點,於本票應同樣適用,亦為被付懲戒人等所是認;
查乙○○等並不否認本案黃錦洲之捷力建設與關係企業已向乙○○原任職之土銀敦化分行貸款八億四千萬元,而其提供之現場等筆土地擔保品價值經依該行授信擔保品調查估價要點第十一條第六款規定委由公證第三人復華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鑑估並扣除增值稅後僅為三億九千五百六十五萬九千元,惟當時前開土地已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予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四億二千二百四十萬元,足證黃錦洲之捷力建設尚非有特別信用之客戶,乃文山分行對該公司申請七萬二千張空白本票所作調查僅止於查證「捷力公司及其負責人在敦化分行過去之存放款平均餘額在一千四百萬元以上,在文山分行則自八十二年十一月開業之初,捷力公司即前往開立存款帳戶,半年活期存款平均餘額約二百萬零六千元,餘則為黃錦洲與賢達名流夙有交情,經營能力社會風評不錯」等語。
非僅對於歐洲共同仕場之獲利能力、每一單位「○.二四坪」合理之售價及租金應為若干﹖廣告之投資總價三十萬元先拿到二十一萬六千元將如何兌現﹖如非客戶信賴其擔當付款定能兌現是否仍願投資付款及既已為該公司促銷所收款項竟未依承諾存入文山分行專戶將如何代其付款兌現客戶所持該分行本票﹖任令黃錦洲就歐洲共同仕場銷售案委託工地附近銀行代收,且僅將少數金額存入土銀文山分行,捷力公司之第一次本票到期即全遭退票,執票人持票求償無門,質疑該分行受利用涉嫌聯合詐騙影響土銀之素有聲譽;
查被付懲戒人等以黃錦洲與賢達名流之交情及風評不錯等由,即勿視其實際上之使用情形及償付能力,竟視之為極為特殊優良之信用客戶,違反常態貿然核發七萬二千張空白本票助其促銷活動,既未定期訪視,亦未瞭解使用之實際情況,顯然違反財政部前開對銀行發給客戶支票、本票均應遵照之前開規定。
捷力公司標榜投資三十萬元領回二十一萬六千元,即投資者六年為期領取租金,每半年一期以本票支付,由土銀文山分行擔當付款,使每一單位投資者完成簽約時即取得由土銀文山分行擔當付款之本票十二張,至八十四年初雖已約售出四千一百二十三個單位,並吸取社會大眾短額資金,但被付懲戒人等並未注意其是否依承諾將使用該大量本票所吸收之鉅款存入擔當付款帳戶,致第一次客戶應領之租金於八十四年六月即遭文山分行全數退票,造成投資大眾之損失,各債權人因黃錦洲之避走國外在加拿大殺害妻兒自盡身亡後,更求償無門,損失嚴重,徒使被付懲戒人等僅被利用配合促銷濫用票券信賴關係,社會大眾及銀行信譽均蒙受損失,其均有違失,已甚明顯。
況依該文山分行單據號碼簿(甲)記載,該分行自八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八十五年三月六日止,分別發給捷力公司八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二本一百張空白本票、八十三年六月十七日一千四百四十本七萬二千張;
較之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發給高得埕實業者僅二分之一本二十五張空白本票、八十四年四月十五日鄭揚瑞二分之一本二十五張、謝男在二分之一本二十五張、八十四年五月十五日曾國龍二分之一本二十五張、八十五年三月六日地球光學有限公司二分之一本二十五張、除捷力公司八十三年六月十七日所領用之七萬二千張空白本票外,個人戶及公司戶總共請領者四又二分之一本二百二十五張,土銀文山分行於八十三年六月十七日一次核發空白本票七萬二千張與捷力公司,其違背常情及銀行慣例,顯非尋常。
即令被付懲戒人等申辯中所提出之土銀印刷品空白單據登記資料中,印製如此龐大數量之空白支票或本票予私人企業之記載,亦不多見,顯見其未切實調查徵信及審核追蹤使用實情,與是否依約將收得款項存入專戶,善盡公營銀行之社會責任,以免徒為不屑商人利用。
縱使銀行獲取存放小利,亦難掩公營銀行信譽及社會大眾之鉅大損失,所辯各節及所提出有關資料主張為響應財政部宣導推廣使用本票乃發給大量本票云云,殊不足以解免前開咎責。
被付懲戒人等違反前開財政部函示各金融機構辦理支票存款業務要點及本票亦應適用之各有關規定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七條執行職務有欠謹慎切實之規定等違失事證甚明。
均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乙○○、甲○○均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
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 義 才
委 員 胡 光 華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陳 丁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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