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三一二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鐵路管理局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於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逕送本會審議者,以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為限,本件台灣鐵路管理局局長,以其所屬被付懲戒人甲○○違法,移送審議,然鐵路局局長並非上述所稱之長官,本件移送審議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
據上論結,本件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為不受理之議決。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張 木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黃 白 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