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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三七九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二次。
事 實彈劾文如下:
壹、案由:台灣新竹少年監獄(以下簡稱新竹少監)典獄長甲○○對屬員平時疏於督導考核,未能及早發現潛藏之「管教不當」等問題,並作適當處理,導致發生受刑人集體暴動事件,難辭其咎;
事件發生後,因處置失當,監舍戒護設備遭受破壞;
又移監部分過程,有違人權,影響政府形象,涉有嚴重違失。
顯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
貳、違法之事實及證據:新竹少監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發生受刑人共同圍毆挾持工場管理員孟永銳事件,引發全監持續三十三小時三次暴動,經憲警緊急支援,實施鎮壓、逮捕、移監,始告平息。
事件經各新聞媒體報導,震驚社會各界,引起高度重視與關切。
本院專案小組三位委員分別前往新竹少監及台灣嘉義、彰化、台中等監獄,實地勘察暴動現場、訪視各該監獄,聽取報告、進行瞭解、查證,並個別詢問受刑人。
經查本案肇因於典獄長對屬員管教受刑人等方式失當,平時未盡督導考核及管教責任,事件發生後,掌控、處置失當。
新竹少監第六工場受刑人梁家榮等六名共同圍毆挾持工場管理員孟永銳事件,係有計畫的預謀行動。
事發前二、三天夜間,梁家榮等六人在舍房閒聊,談到工場管理員孟永銳,平時對受刑人「管教方式」有諸多不當之處,諸如工場作業課程太重、作業時間過長、申訴及溝通管道不暢通等。
梁家榮提議用「暴力方式」反應外界瞭解,六人經過商議,決定伺機滋事,當時由梁家榮主稿陳情書(附件一),交由林軒銘謄寫三份備用。
陳情主述不服新竹少監管理少年受刑人的手段與方法,其內容略以:⑴該監管理受刑人係放任給自治服務員,縱容自治服務員以暴制暴的手段,來欺壓其他受刑人。
⑵作業科目無助出獄後生計,作業量太重、生活壓力大。
⑶管教人員處事不公平。
⑷對受刑人不當管教方法,違背監獄教化宗旨。
陳情之目的,就是要揭發監獄內,外面所無法窺視的黑暗面,以喚起有關單位之重視,並要求解散工場重新組合,解僱觀念不正確的管教人員。
從受刑人陳情書內容、法務部專案報告(附件二)暨本院專案小組調查結果,顯示新竹少監確有諸多「管教不當」等問題,茲臚敘於后:㈠未依規定遴用工場自治服務員,造成管理偏差。
目前台灣各監獄因管理人力不足,故在受刑人之生活及作業管理上,必須遴用受刑人為自治服務員,協助工場管理員辦理工場秩序之維持、人數之清點、雜物之分配及環境清潔、衛生等事宜。
據查新竹少監對自治服務員之遴用,未依法務部函頒「監獄實施三民主義管教措施要點」規定:自治服務員之遴選,應先經管教小組審查通過後提名,定期舉行選舉,每六個月互選之,當選之受刑人,應由管教小組報請典獄長核定。
該監則採放任態度,由工場管理員自行指定,造成部分自治服務員有假公濟私,藉機壓榨其他受刑人,討好工場管理員之情形,導致受刑人不滿與怨懟。
㈡管理人員缺乏正確管教觀念,管教方法顯有不當。
受刑人普遍反映「管教不當」,諸如老犯欺負新犯、要受刑人為管理員按摩、自治服務員動輒使用暴力毆打受刑人等。
多名受刑人指證該監管理人員有打罵受刑人之情形,甚至在處理受刑人違規時,有強迫認罪等不當管教情事。
經查典獄長對新進管理人員,依規定僅施以三天職前講習,或按月於常年教育,或於監務會議中,要求管教幹部嚴禁以打罵方式管理受刑人。
但對管教方法未能作明確之規定,以致管理人員缺乏正確之管教觀念。
典獄長平日對屬員管教受刑人不當方式,疏於督導考核,累積受刑人對該監之不滿與對立。
導致事件暴發後,無法有效疏導掌控,致事故衍生不斷。
㈢數次鬧房隱匿不報,未能防微杜漸,釀成事端。
據查此次事件發生前,新竹少監因管教等問題,受刑人曾數次鬧房;
八十五年農曆春節後,管教人員曾因打罵受刑人引發數次鬧房,但該監卻隱匿淡化,皆以普通違規事件處理,未能依規定通報法務部及徹底檢討防範。
對受刑人不當管教等問題早有徵兆,卻未能防微杜漸,妥善處置,始引發嚴重暴動事件。
㈣未能斟酌少年受刑人之作業能力,編訂作業課程,工場管理員要求作業方式欠當。
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作業應斟酌衛生、教化、經濟與受刑人的刑期、健康、知識、技能及出獄後之生計定之。」
,第二十八條規定:「作業時間每日六小時至八小時,斟酌作業之種類、設備之狀況及其他情形定之。」
。
經查新竹少監對監內作業課程及作業時間,未能依規定顧及少年受刑人作業能力及心性不定之特質,彈性調整課程;
又未能對受刑人學習謀生技能妥為規劃,以便習得一技之長,有助出獄謀生,適應社會生活;
另發生暴動之第六工場管理員,動輒以處罰、扣作業分數或延長工作時間,導致受刑人之不滿。
㈤申訴及溝通管道欠暢通,受刑人意見難以表達。
⒈新竹少監意見箱計十五個,均設置於戒護區○○○○○道或管理員辦公處所附近,缺乏隱蔽性。
縱使受刑人投下意見也多沒有下文,上級長官或外賓到監巡視、參觀時,又因有監所長官在旁陪同,有意見也不敢講,深恐因越級報告,有違規定會受到處分,影響假釋。
⒉新竹少監「工作檢討會」從未依規定舉行,「生活檢討會」雖按教區舉行,卻僅由各工場推派一名代表參加。
該監未能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四十九條暨其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工作檢討會:依作業或工場類別舉行。
討論作業之得失,作業技術心得之交換。
工場設施之改進等事項。」
規定舉行。
以致受刑人有意見無法充分反映,造成其不滿情緒之壓抑與累積。
⒊受刑人反映典獄長甚少到工場及舍房巡視,關心受刑人。
據法務部調查:典獄長甲○○於八十五年九月份由中央門進入戒護區計八次、十月份二次,都是陪同外賓或長官前往參觀。
副典獄長宋根瑜進入戒護區九月份有二十四次、十月份有四十三次,但皆係至補校上課或收封以後之查看勤務,很少到監內巡視,以致無法聽取受刑人之心聲,發掘管教上之隱情,適時溝通、解決問題。
㈥未能適當明確宣導「累進處遇評分標準新規定」,導致受刑人對政令產生誤解。
法務部鑒於各監獄在累進處遇評分上有浮濫給分、寬嚴不一之情形,為避免類似情形再發生,乃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八日召集全國各監獄教化科長開會研商,會中取得共識,訂立評分標準參考表,供各監獄參考。
新竹少監對「累進處遇評分標準新規定」之目的及意義,未充分宣導前,即影印分發給各工場,逕行宣布為分數評定新方式,造成受刑人對法務部之措施產生誤解,教誨師亦未能適時解答受刑人疑惑。
致使該監成年受刑人藉機提出「累進處遇」訴求而介入暴動,釀成嚴重事端。
㈦伙食不佳,引起受刑人不滿。
受刑人多人反映該監「伙食不佳」,包括飯菜冷、缺乏變化、有時有酸味、或菜湯浮有菜蟲等情。
檢視新竹少監對「出獄受刑人意見調查暨談話紀錄」資料,多數出獄受刑人亦有類似反映,但該監未能重視改善。
㈧安全檢查工作鬆懈,造成放火事故。
抽訪受刑人證實,暴動時放火之打火機,係作業廠商提供給受刑人吸煙時使用。
受刑人利用收封時,夾帶進入舍房,顯見該監安全檢查工作鬆懈。
另據典獄長表示:當天暴動事件中,火種之來源,係受刑人竄出舍房,破壞各工場管理員之辦公桌抽屜,逕取打火機及利用工場內吸煙區之點煙器引燃物品。
顯示該監對管教幹部火源之管制,有欠落實,以致升高事件處理之危險度。
依監獄組織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監獄置典獄長一人,薦任;
承監督長官之命,綜理全監事務。」
典獄長對上述「不當管教」等問題,未能及早發現,並作適當處理,導致受刑人集體暴動事件,難辭其咎。
本次暴動事件,前後歷經三波、長達三十三小時、兩度電請檢、警、憲派員協助處理,計動員憲兵三十七人次、警察五百五十六人次。
先後對空鳴槍,並發射催淚瓦斯彈,實施鎮壓、強制逮捕,漏夜移監暴動滋事之受刑人五百七十二人(台中監獄九十人、彰化監獄三百五十六人、嘉義監獄一百二十六人),始告平息。
新竹少監雖竭盡心力,鎮壓暴動,惟典獄長對整個暴動事件之處置及移監過程,仍有失當之處。
㈠第一波事件平息後,十九日下午五時五十分新竹少監舉行記者會,典獄長接受專訪,電視新聞於晚七時播出,指出受刑人每日作業時數僅四小時餘,並未過長,有關累進處遇並未趨嚴格。
受刑人看了電視,咸認未說實話,激起不滿。
一時猛敲床鋪地板,高喊「典獄長騙人」聲此起彼落,整個事件遂由第六工場少年犯之「管教不當」訴求,演變為成年受刑人介入之「累進處遇」訴求,再轉變為全監喧叫提出「伙食不好」等訴求;
繼因從電視及廣播中播出民意代表之關心,受刑人情緒益形高張,持續鼓譟,直至晚九時三十分,管教人員依例熄燈、關電視。
勵德大樓部分受刑人要求:「祇要開燈、開電視就不鬧房。」
,為求緩和受刑人情緒,勉強答應,但因舍房燈源開啟速度不一,引起受刑人之不滿。
其他舍房受刑人亦紛紛鼓譟要求比照辦理,頓時全監鬧房聲此起彼落。
當電源全部開啟後,電視新聞反覆報導事件經過,再度剌激勵德大樓受刑人,並見「燈源開啟」訴求又得逞,情緒更加高亢,頓失控制,開始暴動,破壞床鋪,拆取床上鐵條,撬開囚舍房門、窗戶、衝出舍房,佔領中央台,更以打火機點燃報紙、內衣褲扔出窗外,情勢相當危急。
管教人員見狀,不得已全數撤出舍房,放下鐵門在外警戒,並以消防車噴水滅火。
晚十一時許,勵德大樓受刑人開始竄出各舍房通道、禮堂、操場,狀況急速升高惡化。
經緊急會商,立即調集該監現有警力加強戒護外,緊急申請當地警力三百八十六人支援(新竹市警察局二百零一人、新竹縣警察局一百零五人、苗栗縣警察局八十人),為防範受刑人脫逃,迅即採取斷然措施,發射催淚瓦斯三十四發,並對空鳴槍,以嚇阻企圖竄逃者,隨即展開圍捕行動,逮捕在外竄逃滋事之受刑人九十人,施以戒具,漏夜移監台灣台中監獄收容。
支援警力於翌(二十)日清晨五時全部撤離。
典獄長及各級管教人員,對危機處理平時缺乏訓練、經驗不足,無法積極有效疏導,對受刑人提出之訴求,一再縱容姑息,終於造成一發不可收拾的暴動事件,典獄長處置失當,涉有嚴重違失。
㈡二十日上午八時三十分,受刑人不時於收音機廣播中,聽到新竹少監將於上午十時至十一時,再度採取另一波逮捕行動之報導,紛紛又在舍房內開始拆鐵條,敲擊地板器物,並向窗外喊叫,及引燃報紙、內衣褲向外丟擲,甚至有受刑人跑至勵德大樓及禮堂樓頂向牆外拋擲物品,情勢有再度升高擴大跡象。
上午九時二十分緊急申請憲警支援,二百零七名憲警(憲兵三十七人、新竹市警察局一百七十人)相繼到達。
經法務部監所司副司長區偉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陳聰明及典獄長等共商對策,認為有將帶頭暴動滋事者移送他監收容之必要。
經報告法務部同意後,並協請相關監獄預為準備。
於下午二時五分許,開始佈署警力並執行逮捕行動,計逮捕滋事暴動受刑人四百八十二人,分別移監送台灣嘉義監獄收容一百二十六人、彰化監獄收容三百五十六人。
晚十時許,支援憲警完成任務全部撤離,全監恢復正常運作,開始各項善後事宜。
新竹少監於十九日晚間第二波事件平息後,未能儘速細察監獄內各舍房門窗、工場、戒護設施等遭受破壞之情況,亦未能調集戒護警力清除各舍房受刑人囤積之危險物品,並妥適全盤調整戒護事宜。
卻草率同意支援警力全數撤離,以致管理人員因戒護設施遭破壞,無法也不願接班,事隔四個多小時,狀況又再升高,掀起第三波暴動。
綜上觀之,典獄長對整個暴動事件發生之原因、各項狀況之處置考量,顯欠周延、處置失當。
㈢新竹少監為執行鎮壓暴動任務,採取逮捕、移監之強制措施雖有其必要,惟在整個逮捕移監過程中,從各新聞媒體之現場報導、被移監受刑人反映及該監提供移監過程之照片(附件三),顯示新竹少監在外部優勢警力支援警戒及受刑人手腳皆施以戒具之情形下,又令受刑人匍匐前進、爬行或以抱頭蛙跳方式前進,復有部分管理人員施以腳踢或以木棍敲擊受刑人之身體,使其受傷,有違人權,影響政府形象,典獄長對屬員過當行為,未加制止,監督不周,涉有嚴重違失。
叁、彈劾理由及適用法律之條款:依監獄行刑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
、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刑人應施以教化。」
、第三十九條:「教化應注重國民道德及社會生活必需之知識及技能。
對於少年受刑人應注意德育、陶冶品性,並施以社會生活必需之科學教育及技能訓練。」
。
按監獄教化之宗旨,在培植受刑人之德性、啟發其理性、誘導其行為歸於正當,並授與生活上必需之知識與技能,使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以達到現代行刑為最終目的。
另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管教受刑人,應具愛心與同情心,尊重其人格,並瞭解其本身關係事項,因勢利導。」
、第四十三條規定:「教化受刑人,應本仁愛之觀念與同情之心理,瞭解其個別情況與需要,予以適當之矯正與輔導。」
從新竹少監受刑人陳情書內容、法務部專案報告暨本院專案小組調查結果,發現新竹少監對受刑人確有「不當管教」等情事,諸如老犯欺負新犯、要受刑人為管理員按摩、自治服務員動輒使用暴力毆打受刑人等。
多名受刑人指證管理人員時有打罵受刑人之情形,甚至在處理受刑人違規時,有強迫認罪等不當管教情事。
據查此次事件發生前,新竹少監因管教等問題,受刑人曾數次鬧房;
八十五年農曆春節後,管教人員曾因打罵受刑人引發數次鬧房,但該監卻隱匿淡化,皆以普通違規事件處理,未能依規定通報法務部及徹底檢討防範。
違背教化,發生「不當管教」等問題早有徵兆,卻未能防微杜漸,妥善處置,始造成嚴重暴動事件。
典獄長對屬員平時疏於督導考核,致以不當方式管教受刑人,違背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教化之規定,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第七條應依法令執行職務及執行職務應謹慎、力求切實之規定。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四十九條暨其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工作檢討會:依作業或工場類別舉行。
討論作業之得失,作業技術心得之交換。
工場設施之改進等事項。」
、第三款規定:「生活檢討會:依管教區為單位舉行之。
討論有關本身之學業、娛樂、飲食起居事項,作為自我檢討之依據。」
經查新竹少監「工作檢討會」從未依規定舉行,而「生活檢討會」,雖按「教區」舉行,卻僅由各工場推派一名代表參加;
且該監意見箱均設置於戒護區○○○○○道,或設於管理人員辦公處所附近,缺乏隱蔽性。
導致受刑人有意見無法充分反映,造成其不滿情緒之壓抑與累積。
另據受刑人反映新竹少監「伙食不佳」,經檢視該監對「出獄受刑人意見調查暨談話紀錄」資料,多數出獄受刑人亦有類似反映,均未能重視改善。
又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典獄長每日至少應巡視全監一次。
為探求行刑效果,適時約見受刑人,將有關資料設簿登記。
受刑人請求會見典獄長,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
受刑人反映典獄長甚少到工場及舍房巡視,關心受刑人。
據法務部調查,八十五年九月份典獄長由中央門進入戒護區計八次、十月份僅二次,都是陪同外賓或長官前往參觀,甚少到監內巡視,違反法令規定,以致無法聽取受刑人之心聲,發掘管教上之隱情,適時與受刑人溝通、解決問題。
致事故發生時,難展主官疏處功能,怠忽職守,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第七條應依法令執行職務及執行職務應勤勉、力求切實之規定。
依法務部函頒監獄實施管教措施要點規定:自治服務員之遴選,應先經管教小組審查通過後提名,定期舉行選舉,每六個月互選之,當選之受刑人,應由管教小組報請典獄長核定。
經查新竹少監對工場自治服務員未依規定程序遴用,而採放任態度,由工場管理員自行指定。
造成部分自治服務員有假公濟私,藉機壓榨其他受刑人,討好工場管理員之情形,導致受刑人之不滿與怨懟。
典獄長未能督導屬員依規定程序遴用工場自治服務員,造成管理偏差,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七條應依法令執行職務及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
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作業應斟酌衛生、教化、經濟與受刑人的刑期、健康、知識、技能及出獄後之生計定之。」
、第二十八條規定:「作業時間每日六小時至八小時,斟酌作業之種類、設備之狀況及其他情形定之。」
,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監獄作業,以訓練受刑人謀生技能,養成勤勞習慣,陶冶身心為目的。
作業方式,以公辦為主,接受委託或承攬作業為輔。
作業科目除配合作業目的外,應針對當地經濟環境及物品供求狀況,以及將來發展之趨向,妥為選定。
作業課程,以作業時間及普通人平均工作量定之。
」、第四十二條規定:「監獄作業應有通盤妥善之經營計畫,採用企業管理方法,並注意資產與人力之有效運用。」
。
經查新竹少監對監獄作業、作業目的、作業科目及作業課程,未能依規定顧及少年受刑人之作業能力及心性不定之特質,彈性調整課程;
又未能對受刑人學習謀生技能妥為規劃,以便習得一技之長,有助出獄謀生,適應社會生活;
另發生暴動之第六工場管理員,動輒以處罰、扣作業分數或延長工作時間,導致受刑人之不滿。
典獄長未能督導屬員用心規劃及斟酌少年受刑人之作業能力,編訂作業課程,對工場管理員要求作業方式不當,監督不周,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七條應依法令執行職務及執行職務應求切實之規定。
「行刑累進處遇」旨在鼓勵受刑人改過自新,使之循序漸進,改悔向上,以啟發其希望心,培養其責任感,漸次適於社會生活,俾使無再犯之虞之受刑人得以假釋提前復歸社會。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累進處遇分為第四級、第三級、第二級、第一級,自第四級依次漸進。
同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累進處遇依受刑人之刑期及級別,定其責任分數。
法務部鑒於各監獄在累進處遇責任分數之評分上有浮濫給分、寬嚴不一之情形,以致受刑人再犯及撤銷比例,一直攀升,影響社會治安甚鉅,為避免考核不實或執行偏差,使假釋制度流於形式。
乃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八日召集全國各監獄教化科長開會研商,會中取得共識,訂立評分標準參考表,供各監獄參考。
累進處遇之核分,攸關受刑人權益,典獄長對法務部累進處遇務實核分評定方式之目的及意義,未能督導屬員適時明確充分宣導前,即影印新標準分發給各工場,逕行宣布為分數評定新方式,教誨師亦未能適時解答受刑人疑惑,造成受刑人對法務部之措施產生誤解,導致該監成年受刑人藉機提出「累進處遇」訴求而介入暴動,釀成嚴重事端。
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監獄不論晝夜均應嚴密戒護,有必要時並得檢查出入者之衣服及攜帶物品。」
,其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監獄應依警備、守衛、巡邏、管理、檢查等工作性質,妥善部署,並遴選適當人員,擔任勤務,嚴密戒護,以防騷動、脫逃、自殺或鬥毆等事故之發生,執行勤務,應注意左列各款之規定:::戒護受刑人,應切實掌握監內情況:::並注意安全措施。
門衛勤務:::並應注意檢視物品之搬運及行人之出入。」
。
新竹少監在發生暴動事件中,受刑人以打火機點燃報紙、內衣褲等易燃物,向外投擲,升高事件處理之危險度。
經抽訪受刑人證實,放火之打火機係作業廠商提供給受刑人吸煙時使用,受刑人利用收封時,夾帶進入舍房。
另據典獄長表示:當天暴動之火種來源,係受刑人竄出舍房,破壞各工場管理員之辦公桌抽屜,逕取打火機及利用工場內吸煙區之點煙器所引燃。
顯見新竹少監安全檢查工作鬆懈,對管教幹部火源之管制亦不落實。
典獄長對屬員平時要求不嚴、督導不力,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第七條應依法令執行職務及執行職務應謹慎、力求切實之規定。
本次暴動事件,前後歷經三波、長達三十三小時、兩度電請檢、警、憲派員協助處理,實施鎮壓、強制逮捕及漏夜移監暴動滋事受刑人五百七十二人,始告平息。
新竹少監雖竭盡心力,鎮壓暴動。
惟典獄長對整個暴動事件處置失當,諸如:十一月十九日晚九時三十分,該監管教人員依作息時間熄燈、關電視,勵德大樓部分受刑人要求:「祇要開燈、開電視就不鬧房。」
典獄長未能督導屬員堅持立場、積極有效疏處,一再縱容姑息受刑人訴求,終於造成一發不可收拾的暴動事件;
第二波事件平息後,未能儘速細察監獄內各舍房門窗、工場、戒護設施等遭受破壞之情況,亦未能調集戒護警力清除各舍房受刑人囤積之危險物品,並妥適全盤調整戒護事宜,卻草率同意支援之警力全數撤離,以致同月二十日管理人員因戒護設施遭受破壞,基於安全顧慮,無法也不願接班。
事隔四個多小時,狀況又再升高,掀起第三波暴動。
綜上觀之,典獄長對整個暴動事件發生之原因、狀況之發展、全程之掌控以及各項狀況處置之考量,顯欠周延,處置失當,對危機處理應變平時缺乏訓練、經驗不足,致事故衍生不斷,怠忽職守,顯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七條執行職務應謹慎、力求切實之規定。
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監獄管理人員使用警棍或槍械,應注意左列規定:::使用警棍或槍械,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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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少監在整個暴動事件之逮捕、移監過程中,從各新聞媒體之現場報導、被移監受刑人反映及該監提供移監過程之照片觀之,典獄長對屬員在外部優勢警力支援警戒及滋事受刑人手腳皆施以戒具之情形下,令受刑人匍匐前進、爬行或以抱頭蛙跳等方式前進,未加制止,復有部分管理人員施以腳踢或以木棍敲擊受刑人之身體,使其受傷,有違人權,影響政府形象,涉有嚴重違失。
顯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第七條應依法令執行職務及執行職務應謹慎、力求切實之規定。
綜上論結,典獄長甲○○依法負有綜理全監事務之職責,平時對屬員疏於督導考核,對潛藏監內違背教化、管教不當等問題,疏未查處,不注意申訴、溝通管道暢通之維持,未能明確宣導假釋務實審核措施,安全檢查鬆懈等,鬧房隱匿不報,未能防微杜漸,導致發生受刑人集體暴動事件;
事件發生後,處置失當,監舍戒護設備遭受破壞;
又移監部分過程,有違人權,影響政府形象,涉有嚴重違失。
顯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
肆、提出如下附件影本:未具名陳情書三頁。
法務部長專案報告二十頁。
破壞工場設備及移監過程照片十二頁(每頁四幀)。
監察院詢問筆錄五十五頁。
法務部就監委所提建議事項之說明五頁。
法務部補充說明一頁。
訪談紀要十七頁。
監委調查報告二十三頁。
被付懲戒人書面申辯如下:未依規定遴用工場自治服務員,造成管理偏差部分:㈠本監工場自治服務員之遴選,非由工場管理員自行指定:本監工場自治服務員之遴選,依「監獄實施三民主義管教措施要點」之規定遴用,自民國六十九年實施迄今,顧及受刑人互選容易形成小團體,斟酌實務上之需要依歷年來慣例由管教小組(科員、作業導師、教誨師)審核後報請戒護科科長核准調用並定時嚴加考核,惟該要點存有若干缺失,本人曾向法務部口頭反映改善,經法務部採納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法八六監決字第○七九六三號函示(附件一),由調用單位管理員指定三人,經戒護科長審查後,由機關首長遴選,取消原受刑人互選方式。
㈡本人要求所屬嚴格考核自治服務員:工場之管理皆由工場管理員親自處理,絕無授權及放任自治服務員管理受刑人,如有藉機壓榨受刑人之情形立即依監規辦理(附件二)。
本人指示值日人員自八十五年六月一日起於受刑人出監時親自訪談,了解受刑人在監服刑期間對本監管理措施是否滿意及有無建議與反映事項,迄今於訪談中並無受刑人反映被自治服務員壓榨之情事(附件三)。
㈢由上述得知,本監未採放任由工場管理員指定也無自治服務員藉機壓榨受刑人,討好工場管理員。
管理人員缺乏正確管教觀念,管教方法顯有不當部分:㈠本人重視管教方法且對新進管理員職前講習二個月:依法務部函示:「監院所職員監督考核計畫」第二項第一款(附件四)規定:「依分層負責規定,落實督導考核責任:依分層負責規定,由監獄首長督導考核科室主管以上人員,:::。」
。
本人依部函指示常年不斷督導科室主管推動監務及督促科室主管考核屬員。
對於管理人員培養正確觀念及方法,本人在管理員常年教育中親自講解「監所法規」在管理上之運用,且再三強調在管教上嚴格禁止以打罵的方法管理受刑人,若以打罵方法管理將涉及刑事、民事、懲戒、行政等四大責任(附件五),並於監務會議中再三明確規定,且要求管教人員確實遵守。
對於新進管理人員之訓練:依法務部函示第三項規定(附件六),本人指示秘書室規劃新進人員在未參加訓練中心戒護實務訓練之前,各機關應先施以三天之職前講習,俾瞭解機關特性、環境及業務之運作。
並依法務部函示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附件四):本人指定資深、優秀之適當人員,組成指導小組,擔任新進管理員實務訓練之指導,於到職二個月內負責指導其應有的工作態度及執勤技巧,訓練完畢時,由新進管理員提出學習心得(附件七),由指導小組作成考評,陳本人核閱後,列入該新進管理員考核參考。
由上得知,新進管理員均實施二個月職前講習並非彈劾案指稱「僅施以三天職前講習」。
㈡本人對管教方法已有明確規定:本人於八十四年五月到任後,即指示戒護科蒐集法務部歷年來相關函令資料針對各值勤崗位編訂「戒護勤務應遵守事項」一冊,計九十六頁(附件八)俾使戒護同仁對戒護工作能充分了解並有所遵循,以避免戒護事故發生。
本人再三於監務會議提示戒護同仁應確實執行。
除上述編印成冊發予同仁確實遵守外,且將各崗位應遵守事項張貼於各勤務崗位明顯處,以期值勤同仁於值勤時隨時自我要求,並由督勤人員隨時抽查詢問。
本人亦於七十二年九月編著「監所法規」一本五○○餘頁,涵蓋有關管教法規函示,本人對管理人員工作及受刑人教化工作均以此冊「監所法規」為本(附件九),期能灌輸正確管教觀念及方法。
顯示本人對管理人員之管教方法已作明確規定,而且管理人員已有正確之管教觀念及管教方法。
彈劾案指本人「對管教方法未能作明確規定,以致管理人員缺乏正確之管教觀念,且本人平日對屬員管教受刑人不當方式疏於督導考核」,似有誤會。
㈢本人嚴禁管理人員以打罵方法管理受刑人:受刑人指稱「本監管理人員有管教不當及打罵受刑人之情形」,事實上每天本監皆有家屬來監探視受刑人,且可自由交談,同時於接見室外及戒護區皆設有意見箱,至今皆無家屬或受刑人投書反映(附件十),如確有老犯欺侮新犯、要求受刑人為管理人員按摩、自治服務員使用暴力毆打受刑人等情事,家屬獲悉必尋管道投訴或向法務部申訴、民意代表陳情,由此可知,受刑人之指證應非事實。
㈣處理受刑人違規無強迫認罪等不當情事:受刑人指稱在處理受刑人違規時,有強迫認罪等不當管教情事,依本監「處理受刑人違反紀律實施要點」(附件十一)皆有詳細規定辦理受刑人違規之程序,當受刑人有違反紀律之情形,處理違規時應令其親自書寫自白書,內容包括⒈受刑人之基本身分資料⒉違背紀律之事實經過⒊違背紀律後悔悟之情形⒋簽名並按捺指紋。
違規受刑人之自我表白,可看出受刑人悔悟之情形,且係出於受刑人之自由意志,並且今日之受刑人均接受國民基本教育,自主性甚強,如無犯過,要其認錯,談何容易,何來強迫認罪之有,足見本監管教方法並未有不當之處。
㈤本人要求管理員管教方法應兼顧情、理、法:本人為加強管教方法得當,以收教化效果,特於八十五年二月八日於監務會議中指示,依「人性化、合理化、透明化、學校化」原則,研訂「處理受刑人違反紀律實施要點」(附件十一)共一○七條,本人屢次要求各場舍管理員定期逐條逐項對受刑人宣導,以期達到「既管又教」之目標,同時為積極了解對於管教上之問題,實施出監受刑人之訪談及在監受刑人家屬問卷調查等方法(附件十二),無非藉著出監之受刑人在無心理負擔之下,能暢所欲言毫無隱瞞表達,作為管教上之參考及改進,迄今未有不當管教方法之反映。
本人要求管教人員平日管教方法均兼顧情、理、法,無非是想導正一般人對出監受刑人錯誤之想法及使受人受到合情、合理、合法的待遇,足見本監之管理方法,絕非以打罵方法管理,顯見絕無違背監獄行刑法及施行細則教化之規定。
數次鬧房隱匿不報,未能防微杜漸,釀成事端部分:㈠未有鬧房隱匿不報之情事:依法務部規定:「應行報告事項包括戒護事故、檢察機關非例行性之查察、調查單位之約談、媒體將行報導或已經報導事項、人事風紀問題或其他應行報告事項」(附件十三)彈劾案指稱:「本次事件發生前及民國八十五年農曆春節後,曾數次鬧房,且未通報及徹底檢討防範」乙節。
僅有「八十五年十一月七、八日學生隊七名受刑人於舍房及教室吼叫之行為」而已,別無其他鬧房情事發生。
上述違規行為係因舍房管理員於執勤中,糾正受刑人不當之行為而發生。
經調查認定係屬受刑人違反生活紀律之行為而非上述部令所謂之戒護事故,因此以普通違規行為處理。
該違規事件發生後,受刑人深具悔意,為顧及受刑人學業不致中斷,故經口頭訓誡後令其返回學生隊繼續就讀,並由管教小組加強輔導。
因此自無通報法務部之必要,並非隱匿不報。
㈡本人對於受刑人之違規行為一向特別重視:本人對於受刑人之違規行為一向特別重視,對於受刑人違規之原因管教人員應予深入了解,防微杜漸。
本人於監務會議中(附件十四)再三要求相關科室對於特殊個案應於會議中提出討論,研擬管教對策,防患於未然。
即無數次鬧房隱匿不報,更無未能防微杜漸之情事。
未能斟酌少年受刑人之作業能力編訂作業課程,工場管理員要求作業方式欠當部分:㈠本人指示用心規劃及審慎斟酌少年受刑人之作業能力,彈性調整作業課程:本人為考量少年受刑人身心發育及心性不定之特質,依每項作業科目指示作業科按作業之種類、性質、製作過程之難易度,並參酌民間加工相同工作之平均工作量八折:::為訂定課程之參考(附件十五),以第六工場作業狀況為例,係加工電子基板及高壓帽等作業,電子基板作業:第六工場受刑人每三人一組,點銲四點每組每日課程數二、二○○片,點銲二點每組每日課程數四、○○○片。
民間加工電子基板,點銲四點每人每小時工作量一百五十片,第六工場受刑人一百二十二片,點銲二點民間二百五十片,第六工場受刑人二百二十二片。
高壓帽作業:台灣宜蘭監獄加工高壓帽每日每組七人課程數三、五○○條,平均每人每日五○○條,第六工場受刑人每組二十人,每日課程數七、○○○條,平均每人每日三五○條。
上述每人每日工作量兩相比較之下(附件十六),比台灣宜蘭監獄成年受刑人課程數減少甚多,顯見本監作業科係依本人指示用心規劃及審慎斟酌少年受刑人之作業能力,彈性調整作業課程。
彈劾案所指,似有誤會。
㈡受刑人技能檢定合格百分之百,導師敘獎:本人為顧及少年受刑人出獄後之生計,特指示作業科選擇目前社會上需要及實用技藝科目為主、加工科目為輔。
而本監之技藝訓練班係與行政院勞委會職業訓練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合辦室內配線工、車床工、鉗工、汽車修護工等四職類,訓練時間一年,結訓後參加行政院勞委會職業訓練局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考試,及格者發給合格證書,本人任內,該四項職類合格率達百分之百,本人為鼓勵承辦之作業導師,因其教學認真,表現優異,特呈報法務部核定後予以敘獎(附件十七)。
本人亦就現有環境,為突破瓶頸,除前所列四職類外,並已報請增設電腦軟體應用班及廣告設計班兩職類(附件十八),未來將再增設各項技訓職類,如陶瓷班、美食班、美容美髮班等,使受刑人均能接受更多技訓機會。
足證本人對少年受刑人如何學習謀生技能,至為重視。
作業科亦能遵照本人指示妥善規劃,使少年受刑人學習一技之長,有助出獄謀生,適應社會生活。
彈劾案所指,似有誤會。
㈢本監作業成績全國監獄第一名:本人再三指示作業科對作業科目之選擇,應以挑選富有技術性科目為原則,期使受刑人習得一技之長,俾其出獄後易於謀生,本監當前之作業科目依法務部在所屬各監獄辦理作業成績一覽表中(附件十九):歷年來本監均列優等、總分一百分、評比均為全國監獄第一名(附件十九),作業科目中有六項為技術性作業,一項為非技術性作業(該項評比於八十四年十二月法務部令取消)。
至於第六工場滋事受刑人指稱:其作業項目無技術性,決非屬實,彈劾案指稱:「作業項目無技術性」似有誤會。
㈣本人對受刑人之勤惰考核或生產量皆訂定一套標準或模式:本人指示作業科依據民間公司、工廠或其他監獄在管理上,對工人或受刑人之勤惰考核或生產量皆應訂定一套標準或模式,釐定每日之生產量,使大家同工同酬,才是合理與公平之制度與法則,第六工場滋事受刑人因平時好逸惡勞,投機取巧成性,是故,為求得公平起見,第六工場管理員不得不時時叮嚀與要求,渠等滋事受刑人指稱:第六工場管理員動輒以處罰,扣作業分數或延長工作時間(加班)等情形,經本人指示戒護科及作業科訪查第六工場其他受刑人,查證結果並無上述之情事,有第六工場受刑人談話筆錄及作業評分表,可資佐證(附件二十)。
至於延長工作時間(加班),作業科設有受刑人加班登記簿(附件二十一),須由廠商提出申請,經工場管理員、作業導師、作業科長、人事主任、會計主任及本人逐級陳閱核准後始能為之,並非工場管理員一人得以決定延長工作時間。
足見彈劾案所指,並非事實。
申訴及溝通管道欠暢通,受刑人意見難以表達部分:㈠意見箱設置地點適中且方便投遞。
對於意見箱之設置地點及數量,在本事件前並無相關法令之規定,本監於戒護區內各重要通道轉角處設有十五個意見箱(附件二十二),主要用意在於受刑人有任何反映意見行經設有意見箱之通道轉角處時,可以方便投進意見箱內,且不為他人發現,本監設置之意見箱地點適中且方便投遞,絕無設置於管理員辦公處所附近。
意見相之開啟係由秘書配合政風人員於每月不定時共同至各設置地點開啟,對受刑人反映意見皆登錄於紀錄簿內,會相關科室簽註意見後,作為管教上之參考改進(附件二十三)。
對於匿名之反映意見經本人批示後,則交由管教小組對受刑人實施整體的宣導,如屬具名者轉交相關管教人員處理並告知其本人,以便受刑人了解處理情形。
本人於戒護區巡視時,戒護科長常在本人身旁隨時接受指示改進缺失,管理人員及受刑人欲向本人報告時亦可隨時提出,並無規定受刑人不得越級報告之情事,本監迄今並無因越級報告而受違規處分之受刑人。
彈劾案指稱「意見箱缺乏隱蔽性,縱使投下意見也都沒有下文,有意見也不敢講」,似有誤會。
㈡定期合併舉行工作生活檢討會。
本人非常重視受刑人工作檢討會與生活檢討會之反映意見:本監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第一、二項規定,工作與生活檢討會之時間、地點、方式應由教化、戒護兩科會商報請典獄長核准,由各教區定期合併召開「工作生活檢討會」,本人要求管教人員對受刑人在檢討會上所反映之有關工作及生活各項意見均作成紀錄,會相關科室簽註意見後,由管教小組告知受刑人意見處理情形(附件二十四)。
上述「工作」「生活」兩檢討會均依法確實辦理,並不斷檢討,以求實效,援例合併舉行,行之有年。
彈劾案所指「從未依規定舉行,或推派一名代表參加」,似有誤會。
㈢本人經常巡視戒護區關心受刑人。
⒈本人不分上下班晝夜經常親自到監內督勤:本人每日就相關科室所提之有關受刑人事項,指示有關人員深入了解,並隨時予以協助及處理解決。
且親自巡視各場舍,聽取受刑人反映意見,並指示相關科室主管就應行改進事項予以處理或作為將來執行方針(附件二十五)。
有些受刑人無從知道上述情節。
彈劾案,依「受刑人反映」,似有誤會。
本人除上班時間外,不分例假日不定時於白天、晚上或深夜,親自到監內督勤並向副典獄長、秘書、戒護科長及值日官或值勤人員詢問全監之囚情及解決管教相關問題,統計九月、十月計四十四次(附件二十五),另進入戒護區九、十月計十一次,且親自詢問受刑人在監執行期間有無問題,遇有問題即指示副典獄長、秘書及各科室主管研商處理,而九月份八次、十月份二次,並非都是陪同外賓參觀時才進入戒護區巡視。
彈劾案及法務部調查報告,似屬誤算。
⒉副典獄長除至工地主持工務會議外,經常巡視各場舍:副典獄長兼辦台灣苗栗看守所新建工程每週均需一或二次至苗栗去主持工務會議外,並親自督導收封與受刑人均有碰面機會。
且九、十兩個月中曾請休假兩週赴國外旅遊,質言之,扣除赴工地及休假兩週後,入戒護區巡視次數多達六十七次,平均每日均需入監巡視乙次以上,況且入補校上課每週僅三次,亦同時了解受刑人之生活、學業及其他心聲,上完課亦巡視其他工場,收封以後查看勤務亦需至舍房查勤,更有機會與其他受刑人接觸。
彈劾案及法務部調查報告,似屬誤解。
未能適當明確宣導「累進處遇評分標準新規定」導致受刑人對政令產生誤解部分:㈠在本次事件前,自八十五年八月份起,報紙曾多次刊載,法務部因假釋中再犯率不斷上升,恐影響社會治安將從實審核受刑人假釋案件及研究是否將重大刑案、累犯之假釋要件恢復為「有期徒刑執行逾二分之一」,上述訊息在監受刑人均得隨時閱覽,認為會影響其權益而普遍心存不滿,甚至發生澎湖監獄受刑人對法務部長潑茶水之意外事件(附件二十六)。
㈡法務部鑒於各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標準不一,乃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八日召集全國各監獄教化科長開會研商,會中取得共識,各監獄統一累進處遇評分標準。
教化科長向本人報告會中決議情形,本人要求教化科長召集各教區教誨師說明:⒈少年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不做更改。
⒉對刑期三年以下受刑人影響不大。
⒊鼓勵刑期較長之一般受刑人爭取優良表現,獲得加分之機會。
再由教誨師向各所屬管教小組成員宣導使其了解。
並令教誨師利用集體教誨、類別教誨時間向受刑人加強宣導。
㈢本監對受刑人評給累進處遇各項成績分數,在實務上係每月二十日以後由各管教小組成員開始評給,又為慎重起見,本人令教化科、戒護科預訂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召開全監管教聯繫會議(附件二十七),故先行將該項「累進處遇評分標準新規定」分發各工場管理員,作為會前之參考資料,俟管教小組成員在會議中取得共識後,隨即統一向受刑人宣導,不料在宣導前一日即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發生鼓譟事件。
本人已善盡督導所屬,對「累進處遇評分標準新規定」須審慎處理。
伙食不佳,引起受刑人不滿部分:㈠本人重視辦理受刑人伙食反映意見:本人一向極為重視受刑人伙食,除指示炊場管理員每日確實監督炊場受刑人清洗蔬菜及注意烹調,講究菜餚衛生,並要求總務科定期召開膳食改進小組會議(附件二十八)。
會中受刑人建議及反映之意見,均做成紀錄陳閱本人。
本人要求辦理伙食人員及炊場管理員根據會議決議情形儘速改善。
例如:受刑人反映飯菜冷,即指示戒護科調整送飯菜時間,使受刑人食用時不致過冷。
又如受刑人反映菜有酸味,隨即了解並指示將略有微酸性之菜色例如:筍干、筍絲等,均要求受刑人在烹煮前應先行浸泡或經滾燙後,將酸味盡除再行烹煮。
同時,要求總務科對於菜單之擬訂必須注意菜色多樣化,每日擬訂之副食菜單均需陳送本人核閱後公布(附件二十九)。
本人要求每週之菜單力求變換。
本人經常親自前往炊場關心受刑人伙食烹煮情形。
彈劾案依「受刑人多人反映伙食不佳未能重視改善」,似有誤會。
㈡本人要求受刑人伙食透明化:本人指示總務科將受刑人每週之菜單公布於家屬接見候見室,並製作伙食展示櫃。
展示每日三餐之伙食,以供受刑人家屬了解。
以上本人指示無非在使受刑人享有較佳之伙食,以維護受刑人之健康。
安全檢查工作鬆懈,造成放火事故部分:㈠安全檢查工作認真徹底:本監安全檢查有例行性檢查及不定期突擊檢查二項(附件三十),例行性檢查係除星期六及例假日外每日下午四時由夜勤人員針對各場舍實施,不定期突擊檢查係不分例假日及時段實施,查獲之打火機均依規定每月提經監務會議審查後依法銷燬(附件三十一),顯見安全檢查工作並未鬆懈。
㈡本人要求管教人員確實管制火源:依法務部函(附件三十二)並未對管教人員持有之打火機有所規範,但本人平時要求管教人員,打火機應隨身攜帶或鎖放於抽屜內,事故發生當時,受刑人所燃物品之火種來源,係受刑人竄出舍房蓄意破壞管理員辦公桌抽屜,竊取管理員打火機及利用依規定設置之吸煙區點煙器引燃物品,並非管制有欠落實所致。
本人舉行記者會並無發言不當之處:謹就滋事受刑人提出之訴求予以說明:㈠有關作業量過重及休閒時間過短乙節(附件三十三),若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作業時間每日六小時至八小時,斟酌作業之種類,設備之狀況及其他情形定之」,本監受刑人作息時間表規定作業時間六小時,其中含教化及醫療時間(附件三十四),而絕大部份受刑人實際參與作業者之作業課程,確實皆能在四至五小時內完成。
因此,本監對於受刑人作業時間及課程之訂定皆依據法律規定。
㈡至於「累進處遇並未趨嚴格」乙節,因當日下午所發生之滋擾事件是少年受刑人,所以本人於記者會向媒體說明係針對少年受刑人之累進處遇並未趨嚴格。
㈢另受刑人所提「伙食不好」之訴求於鼓譟當日第六工場少年受刑人並無表達,係媒體記者及民意代表於事後向移監至台中、彰化、嘉義受刑人詢問時才提出,本人於記者會中並未說明。
總之,本人於記者會所述全屬事實,受刑人指稱「典獄長騙人」純屬誤解。
同意部份受刑人之要求,係由處理小組成員集體決策:十九日當晚依例熄燈關電視,因電視媒體未能自律而仍持續報導,勵德大樓少數受刑人因此鼓譟要求開啟電視,引起其他舍房受刑人附和。
經處理小組(新竹地檢署陳檢察長聰明、法務部監所司區副司長偉基、陳科長宏銘、北區黃視察維賢、陳專員慶安及本人)研商後決定,為安撫受刑人情緒,便將電視重新開啟且管教人員亦於舍房內安撫受刑人,原本受刑人已恢復平靜,未料數分鐘後因電視媒體報導言詞過於慫動,且回顧報導少監於七十一年三月八日及同年三月二十九日之暴動情形,受刑人收看後情緒高亢加上少數受刑人煽動,進而引起受刑人仿傚七十一年之行動。
因而開始破壞門窗設備而竄出舍房。
受刑人情緒不穩開啟電視安撫受刑人之決定係經處理小組研商決議執行,並非本人縱容及姑息受刑人之訴求,且經開啟電視及管教人員安撫後受刑人情緒亦趨平靜,電視媒體之慫動及回顧報導進而引起受刑人之仿傚,實無法掌控且始料未及。
本監對於危機處理演習,曾經評鑑為全國優等第一名:本人對本監管教人員之在職教育極為重視,除排定由科室主管及資深戒護科員對管理人員講授戒護實務及戒護事故之處理外,本人亦親自講解「監所法規」在管理上之運用。
且本監亦依規定成立危機處理小組(附件三十五)及防護團(附件三十六)並有任務編組,各級管教人員皆參與實兵演習,本監對於危機處理之演習亦曾經評鑑為全國優等第一名(附件三十七)。
當日對本事件之處理,係經處理小組審慎研商評估並報告法務部上級長官後執行,本監各級管教人員亦戮力以赴,在將損害降至最低的情況下,圓滿平息受刑人鼓譟事件。
為避免再度刺激受刑人,經處理小組慎重決議採安全作為:十九日當晚二十三時許經陳檢察長聰明、區副司長偉基及本人以電話向法務部長官報告核准後,於二十日凌晨開始將德二舍及接收中心舍房滋事之受刑人逮捕,逮捕行動後勵德大樓受刑人之鼓譟暫趨緩和,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陳檢察長聰明以擴音器向受刑人喊話,卻遭受刑人以三字經等穢言辱罵,於是經處理小組研議後由陳檢察長聰明以電話向法務部長官報告核准後,由陳檢察長聰明、區副司長偉基、彭主任檢察官南雄及本人一同進入勵德大樓與受刑人代表八人溝通,受刑人同意不再鼓譟,回房休息。
至凌晨三時十五分勵德大樓受刑人已紛紛回房休息,囚情暫告穩定。
根據各崗位執勤戒護同仁回報當時之情況,為免再度刺激受刑人並顧及戒護人員安全考量之下,經處理小組研商後決定將本監戒護警力部署於舍房外警戒,而未進入舍房清除受刑人拆卸囤積之危險物品。
清晨五時許各崗位執勤戒護同仁回報受刑人皆已沉睡,經處理小組研商並以電話向法務部長官報告核准後,將外部支援警力全數撤離。
本監執勤同仁在處理小組現場督導監督下,並未有過當之行為遭當場糾正或制止:本人於強制逮捕時之勤前教育,特別多次指示並強調告知同仁於執勤時,務必依法執行勤務不得有不法或過當之行為。
本人為求慎重起見,再指示戒護科長要求全體執勤同仁確實依法執行並隨時回報。
彈劾文內指稱「移監過程中有不當之處」,係因執行戒送受刑人至非常門時因等待移監人數多達四百八十二人,為避免失控,執勤同仁即要求受刑人俯臥於地上暫停,又適逢轉角,為避免受刑人碰撞而直覺以腳及警木棍點地予以導正,並非對受刑人施以腳踢或以木棍敲擊受刑人之身體。
在整個逮捕移監過程中,本人又再三強調必須依法處理。
衡量當時情況,深恐滋事受刑人在情緒不穩定之狀況下集體反抗,暴力與衝突皆無法自制,為避免發生意外,因此在帶離過程中,基於執勤警力及本監戒具之不足為顧及安全考量,令未施用戒具之滋事受刑人爬行或以蛙跳方式前進,乃在減低滋事受刑人之突擊,避免其暴行或竄逃。
在整個逮捕移監過程中,本人與新竹地檢署陳檢察長聰明、彭主任檢察官南雄、檢察官林志峰及法務部監所司區副司長偉基、陳科長宏銘、北區黃視察維賢、陳專員慶安皆全程在場督導監督,執勤同仁沒有過當行為遭當場糾正或制止。
本案發生後被付懲戒人之反省。
㈠本人自中央警察大學警政研究所獲得碩士學位及獲得教育部合格副教授(附件三十八),由於終生對犯罪矯正工作十分興趣,迄今服務三十載。
本次事件之發生,純屬意外,幸賴各級長官睿智正確之領導,指揮若定暨本監全體同仁不分晝夜面對少數兇惡頑劣、一再犯罪或失去理智之鼓譟鬧事受刑人(附件三十九),不畏個人生死之勇氣,合情、合理、合法之處理,精誠團結終能在最低損害原則下圓滿達成任務,迄今囚情安定、作息正常。
㈡本人自民國五十六年服務公職以來,懍於責任,兢兢業業,戮力從公,三十年來自基層科員起,本「誠」之精神與態度,抱懷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理想,一步一腳印,逐步邁向固守社會正義公理防線之犯罪矯治目標。
服務公職三十載認真工作,竭盡心力,日以繼夜,每天默默在承受壓力、枯寂、煩悶、恐懼中付出心力,時時為遏阻犯罪,預防犯罪及導引迷失受刑人邁向康莊大道,走出陰霾,步入正途,潤澤重生而努力不懈。
其間獲法務部多次獎勵,近十年考績均甲等,八十五年獲記大功一次、小功五次、嘉獎二次,記加二十六分(附件四十),迄今,從未遭上級處分(附件四十一)本人自八十四年五月一日接任新竹少監典獄長並兼任台灣苗栗看守所新建工程總幹事,平日對外結合公益團體運用社會資源,感化受刑人;
對內率領僚屬遵循法律行事,發揮矯正功能,深獲新竹地區各界人士好評。
本次事件之發生,自認平時已盡督導所屬教化之能事,仍不免發生,實感意外。
㈢本人服務公職恪遵國家法令,服膺公務員服務法,誠實清廉,謹慎勤勉,切求實際,督導屬員執行犯罪矯正工作,至為艱辛。
無奈部份頑劣受刑人藉故鼓譟,引起其他受刑人盲從鬧事,又加上媒體不當報導及民意代表強力無理干涉,造成本次事件之發生,始料未及。
㈣本次事件之處理係採集體決策方式,並隨時向法務部長官報告核准後執行。
法務部於本次事件發生後,立即指派四名長官前來督導事件之處理,惟對於重大事故從未有處理原則及指揮權責之規定,一切處理決策過程皆由處理小組多人研商決定後再向法務部長官報告核准後執行;
而且又有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全程現場監督。
因此,本人對於本次事件之處理,未違反法務部規定及踰越相關法令之規定。
㈤本人八十五年功績獲加二十六分,亦因本次事件已接受法務部予記一大過(附件四十二)並考績七十九分(附件四十三)處分在案,繼之,受監察院彈劾送貴會審議,百感交集,閉門思過,自忖平日工作及本案在整個行政處理過程,忠心努力,然法務部調查報告及監察院彈劾案之內容,頗多採用受刑人片面之詞,心中仍有萬千感言,極願向貴會誠實申訴。
提出如下附件影本:┌──┬──────────┬────────────────┬────┐│編號│ 文 卷 類 別 │ 文 卷 內 容 │張 數││ │ │ │(頁次)│├──┼──────────┼────────────────┼────┤│ 1 │法務部函 │依規定遴選、考核及管理雜役暨服務│第 四 頁││ │ │員。
│ │├──┼──────────┼────────────────┼────┤│ 2 │獎懲報告表 │違規懲罰情形 │ 三 張 │├──┼──────────┼────────────────┼────┤│ 3 │出監受刑人訪談紀錄簿│訪談中並無反映被自治服務員壓榨之│ 八 張 ││ │ │情事 │ │├──┼──────────┼────────────────┼────┤│ 4 │法務部函 │依分層負責規定,落實督導考核責任│第 二 頁││ │ │。
實行新進人員實務訓練,於到職二│ ││ │ │個月內訓練完畢。
│ │├──┼──────────┼────────────────┼────┤│ 5 │常年教育教學日誌 │對管理人員培養正確觀念及方法 │ 八 張 │├──┼──────────┼────────────────┼────┤│ 6 │法務部函 │新進人員未參加實務訓練前,先施以│第 二 頁││ │ │三天職前講習。
│ │├──┼──────────┼────────────────┼────┤│ 7 │學習心得紀錄簿 │實習心得 │ 二 張 │├──┼──────────┼────────────────┼────┤│ 8 │勤務遵守事項 │各值勤崗位應遵守事項 │九十六頁││ │ │ │(一冊)│├──┼──────────┼────────────────┼────┤│ 9 │監所法規 │監所法令規定 │五七八頁││ │ │ │(一冊)│├──┼──────────┼────────────────┼────┤│ │意見箱反映彙整表 │反映意見類別件數統計 │二 張 │├──┼──────────┼────────────────┼────┤│ │處理受刑人違反紀律實│辦理違規之程序及參考標準 │二十九張││ │施要點 │ │ │├──┼──────────┼────────────────┼────┤│ │出監受刑人訪談及在監│對本監之管理及提供之服務等反映意│ 七 張 ││ │受刑人閱卷調查表 │見 │ │├──┼──────────┼────────────────┼────┤│ │法務部函 │事故或事件報告事項 │ 二 張 │├──┼──────────┼────────────────┼────┤│ │監務會議紀錄 │對特殊個案應提監務會議討論,研擬│ 一 張 ││ │ │輔導措施。
│ │├──┼──────────┼────────────────┼────┤│ │課程表 │民間及本監工作量比較 │ 二 張 │├──┼──────────┼────────────────┼────┤│ │課程表 │本監與宜蘭監獄工作量比較 │ 二 張 │├──┼──────────┼────────────────┼────┤│ │敘獎令 │職業訓練合格率百分之百表現優異敘│ 十二張 ││ │ │獎情形 │ │├──┼──────────┼────────────────┼────┤│ │技能訓練經費概算表 │報請增設訓練班 │ 八 張 │├──┼──────────┼────────────────┼────┤│ │法務部函 │各監獄辦理作業成績一覽表中,本監│ 十三張 ││ │ │評比為全國監獄第一名。
│ │├──┼──────────┼────────────────┼────┤│ │談話筆錄及作業評分表│無處罰或扣作業分數情形 │ 十五張 │├──┼──────────┼────────────────┼────┤│ │受刑人加班登記簿 │加班申請之程序 │ 四 張 │├──┼──────────┼────────────────┼────┤│ │設置意見箱明細表 │意見箱設置之地點 │ 一 張 │├──┼──────────┼────────────────┼────┤│ │受刑人意見反映處理登│受刑人意見反映處理情形 │ 四 張 ││ │記簿 │ │ │├──┼──────────┼────────────────┼────┤│ │工作生活檢討會紀錄簿│受刑人工作生活反應意見處理情形 │ 七 張 │├──┼──────────┼────────────────┼────┤│ │門衛日誌 │本人入監督勤情形 │二十五張│├──┼──────────┼────────────────┼────┤│ │新聞剪報 │假釋及再犯率之探討 │ 五 張 │├──┼──────────┼────────────────┼────┤│ │通知簿 │全監管教聯繫會議召開日期 │ 一 張 │├──┼──────────┼────────────────┼────┤│ │膳食改進小組會議紀錄│膳食改進意見及執行情形 │ 十 張 │├──┼──────────┼────────────────┼────┤│ │每日副食菜單 │受刑人每日三餐菜單 │ 四 張 │├──┼──────────┼────────────────┼────┤│ │突擊及擴大安全檢查紀│紀錄檢查結果情形 │ 三 張 ││ │錄簿 │ │ │├──┼──────────┼────────────────┼────┤│ │銷燬違禁物品登記簿 │銷燬之數量及程序 │ 三 張 │├──┼──────────┼────────────────┼────┤│ │法務部函 │出入戒護區人員衣物檢查工作 │第 三 頁│├──┼──────────┼────────────────┼────┤│ │陳情書 │作業量過重及休閒時間過短 │第 二 頁│├──┼──────────┼────────────────┼────┤│ │作息時間表 │作息時間及有關規定 │ 一 張 │├──┼──────────┼────────────────┼────┤│ │危機處理小組人員名冊│危機處理小組人員任務分配情形 │ 一 張 │├──┼──────────┼────────────────┼────┤│ │應變演習計畫 │防護團編組名冊 │第十一頁│├──┼──────────┼────────────────┼────┤│ │敘獎令 │危機處理之演習曾評鑑為全國第一名│ 十五張 │├──┼──────────┼────────────────┼────┤│ │學位及副教授證書 │碩士學位及教育部審定副教授資格證│ 二 張 ││ │ │書 │ │├──┼──────────┼────────────────┼────┤│ │起訴書 │鬧事受刑人被起訴之情形 │ 三 張 │├──┼──────────┼────────────────┼────┤│ │考績及獎懲資料情形 │最近十年考績及八十五年獎懲情形 │ 二 張 │├──┼──────────┼────────────────┼────┤│ │歷年獎懲資料清冊 │六十四年至八十五年獎懲情形 │ 一 張 │├──┼──────────┼────────────────┼────┤│ │法務部函 │本次事件接受法務部予記大過一次 │ 一 張 │├──┼──────────┼────────────────┼────┤│ │考績通知書 │八十五年考績為七十九分 │ 一 張 │└──┴──────────┴────────────────┴────┘被付懲戒人言詞申辯如下:本次事件,在少數頑劣受刑人以暴力威脅方式,欲達到其訴求之目的,經處理小組處置得宜而告平息。
惟處理本事件過程中,因立法委員、國大代表及民進黨籍社會人士之干預,加上媒體的煽動報導,增加本事件處理的困難,也讓社會大眾對本監產生許多誤解,讓個人平日之忠心努力耕耘,付諸流水。
其實,本事件的發生,最主要原因還是受刑人認為法務部將對假釋採從嚴審核政策,嚴重影響其權益而普遍心存不滿。
我們可以從廖部長巡察澎湖監獄遭受刑人潑茶水及台中監獄受刑人亦因假釋從嚴審核而集體騷動得知。
本次事件後,法務部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向立法院提出第一次調查報告;
這一次的報告,依「案重初供」原則,最為符合事實。
惟內容遭新黨及民進黨籍立法委員不滿抨擊,欲要個人去職。
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法務部又再次提出調查報告,內容指出七個遠因、三個近因,要個人負完全責任,對個人記大過乙次並調非主管職務處分。
然本事件處理後,本人亦向法務部及監察院提出書面報告,但是法務部及監察院均依受刑人片面之詞,而未注意及採納個人書面報告中有利之實情;
甚至法務部曾召開多次專案會議,也未給個人到會說明之機會,故本人遭受監察院彈劾、法務部記大過乙次、調非主管職務之懲處,個人實在無法認同。
個人於平時綜理全監事務,係依分層負責明細表,督導各科室主管依法令執行其該管業務。
事件發生後,立即成立事故危機處理小組,一切決策過程皆經過全體小組成員充分溝通、研議並呈報法務部長官核准後謹慎努力執行,而事後一切之後果卻要個人一人承擔,又情何以堪。
我個人走上這條永不後悔的監獄「矯正」工作之路,已近三十年,其間,無不時刻本著兢兢業業的心境忠心努力誠實從公,未曾受任何處分。
但是,有誰了解我的用心和苦心,又有誰給予肯定和掌聲。
我一直在監獄第一線工作,執行各項職務始終忠心努力、誠實清廉、謹慎勤勉、力求切實,並遵守各項法律命令,從不敢有所踰越,經過這次突發的事件及對個人的懲處,讓我有揮之不去的陰影,也給了我許多的省思,雖然,監獄工作社會不重視、地位不崇高,然在社會治安日漸為國人重視的今天,個人懍于職責所在,自當益勵忠勤,忍辱負重,做好善導人心的犯罪矯正工作。
最後,懇請給予更多的指教和鼓勵。
謝謝!提出法務部部長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台灣新竹少年監獄騷動事件處理經過及檢討專案報告一件。
被付懲戒人又提出補充申辯書如下:未依規定遴用工場自治服務員,造成管理偏差。
本監工場自治服務員之遴選,依「監獄實施三民主義管教措施要點」之規定,自民國六十九年實施迄今,顧及受刑人互選容易形成小團體,斟酌實務上之需要,依歷年來慣例由管教小組(科員、作業導師、教誨師)謹慎審核後,依法務部核准本監「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附件一),報請戒護科科長核准調用並確實嚴加考核(附件二),由此可知,並非彈劾案文指稱「採放任態度,由工場管理員自行指定」。
管理人員缺乏正確管教觀念,管教方法顯有不當。
㈠本人對管教方法依法務部規定確實執行:法務部處務規程第二章第八條第五項規定:「監獄:::職員專業訓練之研擬及督導事項」係由監所司(現為矯正司)第五科辦理(附件三),本人已依法務部頒布「監所管理員常年教育實施要點」(附件四)對本監現職暨新進管理員之管教知識實施訓練。
訓練內容除包含規範管教措施之規定、方式、態度等法令規章外,並補充訓練教導「法務部所屬各監所業務應行繼續改進要點」(附件五)暨「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附件六),明確規定管理人員正確值勤觀念與服務態度,袪除威嚇壓制之傳統管理方式,本諸公平、公正和愛心、耐心及理性管理態度,以減少戒護管理之阻力。
本人到職後立即指示戒護科依據拙著「現代監獄學分析」乙書(附件七),配合本監實際勤務狀況,各場舍崗位需要,編訂「戒護勤務應遵守事項」乙冊(共計九十六頁)供戒護科同仁於值勤時遵循之依據,以期值勤同仁於值勤時自我要求。
戒護科督察曾文欽蒐編「戒護勤務應遵守事項」成冊助益戒護勤務執行,具有成效,更受法務部記嘉獎兩次,予以嘉勉肯定(附件八)。
彈劾文指本人「對管教方法未能作明確規定,以致管理人員缺乏正確之管教觀念」似有誤解。
㈡未要受刑人為管理員按摩:彈劾文指稱「要受刑人為管理員按摩」乙事,據六工場管理員孟永銳於書面報告說明,因受刑人好動,常有運動打球時,發生筋骨輕微扭傷情形,管理員孟永銳均自費購買「肌樂」和「貼布」給受刑人使用,該工場受刑人張振華學過推拿且主動自願幫助同學。
管理員孟永銳因患有頸椎退化性關節炎之病症,自八十五年六月十日至九月二日期間,每日下班皆前往上德復健診所做正規復健治療,管理員孟永銳常自行推拿,該受刑人主動自願幫其復健推拿頸部,可能因此被同學誤傳,事實上並未要受刑人按摩(附件九),彈劾文指稱「依受刑人反映要受刑人為管理員按摩」似有誤解。
㈢管理員未毆打受刑人:聯合報記者林鴻圖、陳崑福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屏東看守所採訪一位蕭姓少年受刑人(八十五年十月二日由本監借提至屏東看守所),據其指稱「他在六工場服刑一年多來從未看過管理員孟永銳有毆打受刑人之情事,甚至對於犯錯之受刑人,幾乎皆以『佛理方式』來勸導犯錯之受刑人,令其真心改過向善」(附件十)。
由此可知,彈劾文指稱「多名受刑人指證管理人員有打罵受刑人」顯非事實。
㈣本監對處理受刑人違規申訴非常謹慎並無強迫認錯之事:本監處理受刑人違規,除令其書寫自白書外,於違規懲罰表中亦有受刑人申訴欄,受刑人如有不服即可於申訴欄中自由陳述(附件十一)。
本監又於八十五年三月十九日成立「受刑人違規申訴處理小組」(附件十二),由秘書擔任小組召集人,成員分別由調查、教化、作業、戒護等科長及女監主任、政風室主任所組成,如有受刑人不服處分時即可以書面向申訴小組提出申訴(附件十三),經由小組再調查,並將調查結果開會討論後當面告訴申訴人。
由此可知,本監對處理受刑人違規申訴非常謹慎,並無彈劾文指稱「強迫認罪」之事。
未能斟酌少年受刑人之作業能力,編訂作業課程,工場管理員要求作業方式欠當。
本人為使受刑人能接受符合時代需要之各項技藝訓練,以便習得一技之長,有助出獄謀生,適應社會生活,除原有之室內配線工、車床工、鉗工、汽車修護工等四職類技能訓練外,並已報請增設電腦軟體應用班及廣告設計班兩職類,又特主動積極與中華汽車公司、華陶窯、華寧坊、台灣區裝飾陶瓷輸出業同業公會暨宏碁電腦公司、聯華電子公司、台灣積體電路公司等知名廠商公司聯繫,洽請提供最新設備及師資,使受刑人能有更完善之學習機會,以提昇就業能力(附件十四),足見本人積極規劃受刑人謀生技能訓練,彈劾案文指稱「未能對受刑人學習謀生技能妥為規劃」似有誤會。
另滋事受刑人陳情書內容指出「工作量太重」,茲引述法務部馬前部長英九先生說:「根據實地走訪經驗,因為經濟不景氣,要找代工的機會,並不容易,監獄每天要湊足六小時的工作給受刑人,其實很困難的:::」(附件十五),因此,彈劾文指稱「受刑人反映工作量太重」與事實不符。
本人在新竹少監服務二年期間,對外結合公益團體運用社會資源,鼓勵舉辦各項文康活動(附件十六)教化受刑人。
承辦活動同仁備極辛勞,獲得法務部嘉獎兩次或一次獎勵。
提出如下附件影本:┌──┬──────────┬────────────────┬────┐│編號│ 文 卷 類 別 │ 文 卷 內 容 │張 數││ │ │ │(頁次)│├──┼──────────┼────────────────┼────┤│ 1 │分層負責明細表 │工作項目權責劃分 │ 一 張 │├──┼──────────┼────────────────┼────┤│ 2 │工場自治服務員審查簿│自治服務員之審核 │ 二 張 │├──┼──────────┼────────────────┼────┤│ 3 │法務部處務規程 │職員專業訓練之研擬及督導事項 │第四十頁│├──┼──────────┼────────────────┼────┤│ 4 │監所管理員常年教育實│規定常年教育有關事項 │ 一 張 ││ │施要點 │ │ │├──┼──────────┼────────────────┼────┤│ 5 │法務部所屬各監所業務│補充訓練教導事項 │ 四 張 ││ │應行繼續改進要點 │ │ │├──┼──────────┼────────────────┼────┤│ 6 │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業務革新事項 │ 八 張 ││ │務革新執行要點 │ │ │├──┼──────────┼────────────────┼────┤│ 7 │現代監獄學分析 │監獄行刑之原理、目的與運用知識處│三六八頁││ │ │遇受刑人之科學。
│ │├──┼──────────┼────────────────┼────┤│ 8 │法務部令 │戒護科督察曾文欽搜編「戒護勤務應│ 一 張 ││ │ │遵守事項」獲嘉獎二次 │ │├──┼──────────┼────────────────┼────┤│ 9 │報告、診斷證明書、談│管理員孟永銳頸部治療及推拿情形 │ 一 張 ││ │話筆錄 │ │ │├──┼──────────┼────────────────┼────┤│ │剪報 │管理員孟永銳以佛理方式勸導受刑人│ 一 張 │├──┼──────────┼────────────────┼────┤│ │受刑人獎懲報告表 │受刑人接受處罰可自由陳述意見 │ 二 張 │├──┼──────────┼────────────────┼────┤│ │簽呈 │受刑人違規申訴處理小組名冊 │ 四 張 │├──┼──────────┼────────────────┼────┤│ │會議紀錄申訴報告表 │申訴及處理情形 │ 三 張 │├──┼──────────┼────────────────┼────┤│ │技藝訓練實施計畫 │陶藝、汽車、電腦技藝訓練計畫 │ 十四張 │├──┼──────────┼────────────────┼────┤│ │剪報 │監獄每天要添足六小時工作給受刑人│ 一 張 ││ │ │很困難 │ │├──┼──────────┼────────────────┼────┤│ │法務部令 │辦理各項文康活動備極辛勞獲獎勵 │ 八 張 │└──┴──────────┴────────────────┴────┘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於申辯書及補充申辯書認為均係卸責之詞。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新竹少年監獄典獄長,該監容額一六七四人,通常約收容一千八百餘人,少年受刑人約占三分之一強。
其第六工場均為少年受刑人,共八十五名(數人於執行中成年)由管理員孟永銳負責。
該工場受刑人梁家榮、張振華、林聖欽、郭育民、邱松彬、林軒銘六人同房,對孟諸多不滿,乃商議由梁家榮草擬陳情書,林軒銘謄寫,指述管教不當,處事不公,縱容自治服務員欺壓受刑人,作業課程過重,且無助日後生計,伺機提出申訴。
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許,孟永銳召受刑人張振華到辦公室,張返回工場時,向梁家榮等訴述被打,引發眾怒,十二時三十分許,孟永銳入厠時遭梁家榮等多人持作業用鐵板圍毆,擔任自治服務員之受刑人張建福護孟亦遭毆傷,梁家榮等並自工場橱櫃中取用長約一公尺之鐵條,喊叫其他受刑人參與,當即有人隨之鼓譟,破壞桌椅器物,孟永銳急按緊急警鈴,再被毆傷。
戒護科長張世維聞警率員趕抵現場,調集警力,實施全監收封,梁家榮即提出上述陳情書,求見典獄長,被付懲戒人到達後,梁家榮等又要求檢察官及新聞記者到場,並持續鼓譟,破壞工場設備,第六工場以外之部分受刑人則以鬧房、鼓掌呼應,下午三時三十分許,檢察官及法務部監所司人員陸續到場疏導,眾受刑人雖漸軟化,但仍將孟永銳、張建福控制於厠所內,僵持不下,幸有兼辦文書之補校高三班受刑人謝文川自告奮勇,前往第六工場勸解與其有私交之梁家榮等,孟永銳、張建福始獲釋放。
事件原已平息,當晚七時電視新聞播出被付懲戒人談話,謂受刑人每日作業僅四小時餘,累進處遇並未趨向嚴格,激起受刑人不滿,猛敲床鋪地板,高喊典獄長騙人,此起彼落,原來少年受刑人之管教不當等訴求,演變為成年受刑人介入之「累進處遇」訴求,繼而電視及廣播報導民意代表之關心,受刑人持續鼓譟,至夜九時三十分依例熄燈、關電視。
勵德大樓部分受刑人要求:「祇要開燈、開電視就不鬧房。」
為求緩和受刑人情緒,勉予允可,其他舍房受刑人亦紛紛鼓譟要求比照辦理,電源全部開啟後,電視新聞報導事件經過,再度刺激勵德大樓受刑人暴動,破壞床鋪,拆取床上鐵條,撬開房門、窗戶,衝出舍房,佔領中央台,更以破壞辦公室抽屜所得打火機點燃報紙及內衣褲扔出窗外,管理人員不得已而全數撤出舍房,放下鐵門在外警戒,並以消防車噴水滅火。
深夜十一時許,勵德大樓受刑人開始竄出各舍房通道、禮堂、操場,情況急速升高惡化。
被付懲戒人立即調集該監現有警力加強戒護,並緊急洽請桃、竹、苗三地警力三百八十六人支援,為防範受刑人脫逃,發射催淚瓦斯,並對空鳴槍,逮捕竄逃滋事之受刑人九十名,漏夜移送台灣台中監獄收容,支援警力於翌(二十日)晨五時全部撤離。
詎同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許,受刑人於收音機廣播中收聽將有另一波逮捕行動之報導,紛紛又在舍房內拆鐵條,敲擊地板器物,向窗外喊叫,引燃報紙及內衣褲向外丟擲,且有跑至勵德大樓及禮堂樓頂向牆外拋擲物品者,情勢再度升高,上午九時二十分又緊急洽請二百零七名憲警支援,於當日下午二時許,開始逮捕滋事暴動受刑人四百八十二名,分別移監台灣嘉義監獄及台灣彰化監獄。
以上事實為被付懲戒人所自承,並經法務部調查無誤,有該部部長提出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及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台灣新竹少年監獄騷動事件專案報告可考,本案三位監察委員到新竹少監、台灣台中、嘉義、彰化監獄進行調查,於八十六年四月十五日作成調查報告,亦大致符合。
本案先因少年受刑人不滿第六工場負責人孟永銳之不當管教,導致囚情不穩,引發暴行,繼而演變為成年受刑人介入之累進處遇訴求,復因電視及廣播報導民意代表之關心,大肆暴動、破壞,竟至點火,並流竄各處,經調警支援,逮捕九十人移監台中監獄,事變原已結束,惟翌晨受刑人於廣播中聞悉另有逮捕行動,又起暴動、點火,乃再度調警支援,逮捕四百八十二人,分別移監嘉義及彰化監獄,歷時三十餘小時,始告平息。
被付懲戒人身為典獄長,對於第六工場受刑人不滿孟永銳,囚情不穩,未為聞問,自屬監督欠周,又若干受刑人於監委訪查時陳稱:八十五年春節後,因管教人員打罵,引發數次鬧房,申辯書亦承認八十五年十一月七、八日學生隊七名受刑人於舍房及教室吼叫,可見本案發生前十日左右已有囚情不穩之徵兆,且非僅限於第六工場,被付懲戒人未能防微杜漸,致使第六工場事件結束後,暴動一再擴大,益見執行職務有欠切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七條之規定,違失之咎,委無可辭,所為申辯及提出之證據,可供處分輕重之參考,不足解免其行政責任,應依法酌情議處。
彈劾文以新竹少監執行鎮壓暴動任務,採取逮捕、移監之強制措施,雖有其必要,然既有優勢警力支援警戒,受刑人手腳皆施戒具之情形下,命匍匐前進、爬行,或以抱頭蛙跳方式前進,部分管理人員腳踢或以木棍敲擊受刑人身體受傷,有違人權,影響政府形象,被付懲戒人未加制止,監督不周,涉有違失。
被付懲戒人辯稱:移監人數多達四百八十二人,為免失控,戒送至側門時,執勤同仁命俯臥於地,適逢轉角,為免碰撞,以腳或警木棍點地導正,且滋事受刑人在情緒不穩定之狀況下,可能集體反抗,再起暴力衝突,為求安全,命未施戒具之受刑人爬行或以蛙跳方式前進,並無不當,申辯人與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法務部監所司副司長、科長、視察、專員全程在場督導移監,未見執勤同仁有過當行為。
本會按當時戒護移監人數達四百八十二人之多,囚情極度不穩,且非全部皆施戒具,命未施戒具者作短距離爬行或蛙跳方式前進,衡酌當時緊急情勢,尚非過當,少數受刑人於監委訪談時指遭管理員毆打,僅屬一面之詞,卷附移監過程之照片(彈劾文附件3之至3之共十二幀)未能顯現腳踢或木棍敲擊之情形,尤無受傷之證據,且既有檢察長官及監獄之上級官員多人全程在場,如有過當或違法行為,當予制止,被付懲戒人就此所為申辯尚屬可信,此部分核無違失。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
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十一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張 木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黃 白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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