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TPPP,95,鑑,10759,200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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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5年度鑑字第10759號
被付懲戒人 甲○○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甲○○記過貳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臺南縣警察局警員甲○○,於95年 3月31日18時24分許,服勤時間酒後駕駛 7535-JG號自用小客車,沿玉井鄉豐里村台84線(東向西)行駛,因疏於注意前方行車動態欲左轉,與民眾潘志濱所駕駛 ER-3023號自用小客車發生衝撞,致雙方車輛毀損及雙方當事人、乘客江心懿等人受傷,案經交通處理小組員警到場處理,並對高員實施酒精測驗,其呼氣測試酒精濃度值達0.73MG/L,依法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二、上開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規定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附證(均影本在卷):(一)臺南縣警察局玉井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二)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三)臺南縣警察局及該局玉井分局調查筆錄。

(四)臺南縣警察局玉井分局豐里派出所勤務分配表、員警工作紀錄簿。

(五)臺南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報告表、現場照片。

(六)臺南縣警察局人事令(由玉井分局調歸仁分局人事令)。

理 由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於文到10日內提出申辯書,業於95年 5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提出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逕為議決。

被付懲戒人甲○○係臺南縣警察局警員,原任職該局玉井分局豐里派出所(現為歸仁分局警員),於95年 3月31日16時,向服勤之派出所登記報備外出執行「勤查」職務後,駕駛 7535-JG號自用小客車,前往當地玉井鄉豐里村 8鄰調閱監視錄影帶,事畢開車返所,途經台84線道路與內豐里路口附近之烤雞店時,乘便入內購飲高梁酒些許,隨即沿該台84線道路由東向西繼續前行,惟於18時24分途次該路 38.95公里之路口處,於左轉彎前,竟疏未注意前方反向之來車,因而於左轉彎之際,與潘志濱駕駛之ER-3023 號自用小客車互撞,致雙方人車各有損傷(潘志濱及該車乘員均輕微擦傷或撞傷),事後經警施以酒精測試,發現被付懲戒人吐氣酒精含量為每公升0.73毫克,顯示當時精神狀態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依法移送偵辦。

以上各情,有事實欄所列之刑事案件報告書、酒精測定紀錄表、調查筆錄、派出所勤務分配表、員警工作紀錄簿,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報告表、現場照片、初步分析研判表等件影本在卷可稽,且被付懲戒人於警詢時亦坦承其事,又於收受申辯通知後,逾期不為任何申辯,其違失事實足以認定。

核被付懲戒人於值勤中飲酒過量,行車肇事,顯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5款及第15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楊 仁 壽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林 文 豐
委 員 周 國 隆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柯 慶 賢
委 員 郭 仁 和
委 員 洪 政 雄
委 員 劉 瑞 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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