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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九四號
上 訴 人 許中平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
中分院中華民國一○○年五月十二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訴字第九一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毒偵字第一四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上訴人許中平上訴意旨略稱:伊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犯後態度良好,又施用毒品僅係戕害個人之行為,非無可憫恕之處,且犯罪手段相對輕微,原審行使刑罰裁量權,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實屬量刑不當之違背法令,請求撤銷發回更審等語。
惟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
本件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之科刑判決,論處上訴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累犯,處有期徒刑八月),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
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
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理由略以:伊深知悔悟,於警詢及偵、審中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吸毒者僅傷害自身健康,未侵害他人權益;
又伊智識程度較低,生活壓力大、負擔沉重,僅能依賴吸毒提升工作動力,請考量上情,准予從輕量刑云云。
其上訴理由,並未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構成應撤銷之具體事由,難謂適法之上訴。
因認其在第二審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於法尚無不合。
本件上訴意旨仍執陳詞,就原審已論列說明之事項,重為指摘,顯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予以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之處,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王 聰 明
法官 林 秀 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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