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0,台上,3898,201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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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九八號
上 訴 人 李佾瑞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
00年五月十七日第二審判決(一00年度上易字第五二0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九七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李佾瑞因竊盜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查原審係以第一審判決(即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四二二號)關於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竊盜被害人溫雅淳財物部分(即第一審判決附表一編號8部分),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為有罪之判決(論上訴人以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結夥強盜罪),屬訴外裁判,乃就此部分判決予以撤銷,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之案件。

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孫 增 同
法官 李 嘉 興
法官 蔡 名 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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