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0,台上,4003,201107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三號
上 訴 人 游○○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
民國一○○年五月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侵上訴字第五七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八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游○○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審論處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處罰,共四罪,均累犯)罪刑之判決後,於民國一○○年五月二十三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施 俊 堯
法官 郭 毓 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