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九四五號
上 訴 人 林國強
選任辯護人 吳俊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四四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九二八八〈原判決誤載為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九二八八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上訴於第三審之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已逾上訴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林國強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七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嗣於同年月十三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上訴意旨雖以:⑴、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一編號及附表二編號9所示逢大工業有限公司(下稱逢大公司)係遭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以其名義取得不實進項發票,詐領稅款,逢大公司本身並無逃漏稅之犯意。
則原判決認定迅中興業有限公司(下稱迅中公司)與彥宸有限公司幫助逢大公司逃漏稅,顯有錯誤。
⑵、附表一編號所示文茗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文茗公司)為虛設之行號,並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當然亦無逃漏稅捐可言。
原判決認迅中公司有幫助文茗公司逃漏稅捐,亦有錯誤。
⑶、附表一編號4所示亞高貿易有限公司、編號所示健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編號所示遠達電通股份有限公司、編號所示文茗公司、編號所示迪倫有限公司及編號所示訊達資訊國際有限公司是否為虛設行號之公司,原審尚未調查釐清,即遽認迅中公司有幫助各該公司逃漏稅捐,有調查未盡之違法。
⑷、上訴人如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是否有獲得利益?獲得多少利益?此攸關上訴人犯罪之動機及有無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主觀犯意之認定,原判決對此未為任何說明,即遽認上訴人有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自有理由不備之違法云云。
然詳觀前述各上訴理由,均僅就上訴人所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輕罪部分敍述理由,並未就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重罪部分敍述不服之上訴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關於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又上訴人所犯得上訴之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重罪部分上訴既不合法,無從為實體判決,其牽連所犯不得上訴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輕罪部分,即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併為實體上之審判,亦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一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吳 燦
法官 蔡 名 曜
法官 葉 麗 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一 月 八 日
s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