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五三八號
抗 告 人 林建勝
上列抗告人因家暴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0
年六月十五日羈押之裁定(一00年度上訴字第八五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抗告人林建勝因家暴殺人案件,經原審法院裁定羈押,於民國一00年六月十五日將裁定正本合法送達,有卷附之押票回證可稽。
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五日,且抗告人羈押在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其向該看守所遞送抗告書狀,即無在途期間,故抗告期間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計至一00年六月二十日(星期一)業已屆滿,乃抗告人延至一00年六月二十一日,始提起抗告,顯已逾期,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吳 燦
法官 蔡 名 曜
法官 葉 麗 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
m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