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0,台抗,550,201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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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五五○號
再 抗告 人 許耀仁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中華民國一○
○年六月十六日本院駁回聲請再審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許耀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國一○○年三月十一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一○○年度聲再字第二八號),提起抗告,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吳 燦
法官 蔡 名 曜
法官 葉 麗 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二十 日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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