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五六九號
再 抗告 人 郭克銘
選任辯護人 錢裕國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二十九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四九一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郭克銘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及停止執行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施 俊 堯
法官 郭 毓 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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